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通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高[2012]4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6.14

【实施日期】2012.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沪教委高〔2012〕48号)

各本科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精神,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卓越法学教育计划的若干意见》(沪教委高〔2012〕46号)要求,我委决定开展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高校应具有较长的法学本科教育办学历史,有比较丰富的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经验。法学专业应为本校重点建设专业,师资队伍强大,具有稳定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

地,能够满足法学实践教学需要。

2.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要以培养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在制定培养方案时,要求课程设置中全英语课程占30%以上,50%以上的学生有境外学习或实习的经历。与海外高水平法学院校保持稳定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关系,已有法学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高校优先考虑。

3.培养基地分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两种类型,同一个基地只能选择一种类型进行申报。

二、申报程序

1.各高等学校按照卓越法学教育计划的要求组织申报,需经过专家论证程序,报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并经校长批准。

2.请各高校正式行文报送我委,同时提交《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见附件,可在https://www.360docs.net/doc/eb8695786.html,上下载)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档。上述材料请于9月12日前送达“卓越法学教育”专家工作组秘书处(松江区龙源路555号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崇法楼110室(邮编:201620))。

3.我委将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择优批准立项。确定立项后,部属高校的培养基地建设经费由“985工程”和“211工程”的市政府配套经费等投入;市属高校的培养基地建设经费由“085工程”专项经费投入。

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处:赵丽霞,孔莹莹,联系电话:23116731,23116652;“卓越法学教育”专家工作组秘书处联系人:张毅,联系电话:67790383,邮箱:zhangyi@https://www.360docs.net/doc/eb8695786.html,。

附件: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

学校名称

专业(方向)名称

基地类别□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

□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

所在院系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

二○一二年

一、基地负责人情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体[2017]5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6.12 【实施日期】2017.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 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名单的通知 (沪教委体〔2017〕59号) 各区教育局: 为搭建文艺人才培养大平台,服务上海教育综合改革和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申报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的通知》精神,各区教育局结合区域实际,在电影、戏剧、美术、沪剧等领域推荐了旨在培养高水平文艺人才,发挥文教结合作用的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经专家评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遴选出5个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现将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

(以下简称“工作室”)名单公布如下: 喻荣军戏剧创作名师工作室 徐伯涛沪语沪剧推广名师工作室 金炜中小学影视艺术名师工作室 陈光辉陶艺名师工作室 李涛中国诗词唱诵名师工作室 希望各工作室负责人进一步完善工作室实施方案,围绕建设目标扎实推进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工作;各区教育局要协同区文化局等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本区域内工作室的统筹、协调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指导管理工作室工作;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承担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会同市文教办秘书处构建工作室工作推进协调机制,明确专人统筹协调、管理,服务工作室的相关工作。本项目建设周期为两年,市教委、市文教办将研究制订工作室管理及考核验收相关制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简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简介

电气工程专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长沙理工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培养方案 (2012年6月修订稿) 一、培养目标 本着“面向工业界、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工程教育理念,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实际工程为背景,以工程技术为主线,以工程企业为依托,着力培养拥有扎实的工程科学基础、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基础,具有较强的工程意识、工程素质、人文与环境素质、工程实践能力和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并具有创新素质、创业精神、社会交往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国际视野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高素质工程技术人才。 按照本方案培养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生,可从事电气工程技术研究、电力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建设、电力生产技术运行管理、电力企业管理及市场经营等工作,具有成为卓越电气工程师的潜质,在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大潮中和国际竞争的环境下,勇于担当电气工程师的角色,能够承担电气工程师的责任。 按照本方案培养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生,在完成本科四年学业、达到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要求后,可获得工学学士学位;在达到见习电气工程师技术能力要求时,可获得见习电气工程师技术资格。 二、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为国家富强、民族昌盛而奋斗的志向和社会责任感。 2.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原理,树立科学的世界观。 3.具有敬业爱岗、艰苦奋斗、遵纪守法、团结合作的品质以及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4.具有较扎实的自然科学基础和工程基础知识。掌握电气工程专业领域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基础以及必要的专业知识,并了解其科学前沿及发展趋势;熟悉掌握以数学、力学和相关科学学科与电气工程学科的综合为基础的工程原理,了解电气工程领域的标准、规章和法律法规。 5.具有较坚实的计算机基础和从事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的基本知识,能运用所学的理论、方法和技能解决相关科研和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6.掌握一门外国语,能比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具有一定的外文听、说、写的基础,能在工作时用外语与同行进行有效沟通;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 7.具有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功底;了解科技与社会创新的基本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人〔2009〕5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号)和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国家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的意见》(教民〔2009〕1号)精神,我委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每年承担125名新疆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培训的任务。为确保此项工作圆满、顺利地完成,我委决定成立上海市教委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培训任务和安全后勤保障工作。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我委委托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师资培训中心承担此项工作。上海师范大学成立上海师范大学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2),全面负责

项目的开展情况。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3),具体负责实施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工作。 希望依托相关部门和高校,全力以赴,从稳定大局、保证质量、各司其职、责任到位的要求出发,努力认真完成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附件:1.上海市教委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上海师范大学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项目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3.上海师范大学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项目工作办公 室成员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民族教育教师培训机构通知 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9月27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1: 上海市教委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薛明扬 常务副组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李骏修 副组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尹后庆 上海师范大学副校长丛玉豪 秘书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处长周国明 成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沪办事处副主任凌加华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二处副处长张继富 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副局长徐云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许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财务处副处长陈永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副处长俞玲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副处长孙鸿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后勤保卫处调研员沈永明 上海师资培训中心主任郑百伟 上海师资培训中心党委书记韦高安

我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本科阶段有什么建议

我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本科阶段有什么建议? 对于卓越法律人才,从我的角度来说,我把他归类为两种,第一类是学术型人才,法学教育的深入需要理论性人才和新理念的支撑,所以学术型人才的培养,绝对不可少。我觉得现在中国培养模式来说,是走的学术型人才的培养道路。大学法律本科生的课程重点是讲解法律理论,倾向于应然法和实然法的对比,对现有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的批判,培养法律本科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以及对日常法律现象的反思与质疑。在教学方法上,强调教学的系统讲授,旨在向学生传授知识。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要领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法学院不是职业训练学校而是将法学当作一门科学来教导的文化机构。法学教学的方法反映了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和法学家立法、释法的传统决定了法学教学方法的理性化和正规性。法律注释主义成为法律教学的主要特色。第二种,是实践性人才,类似于美国的JD培养模式,大学法学院主要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教育,主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了解与熟悉法律案例,通过掌握必要的法律程序上的技能来培训其解决法律实务的能力。很遗憾,我们中国的教育很少涉及到这方面,当然这和我们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有关的。 所以我认为,大学法学教育应该分为两类,培养两种人才。当然这两类学生的分类,需要考虑他们的兴趣爱好和性格。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 从学术型人才的培养来说,我认为我们中国做的还是很好的,我们也是一直是这样做的。首先,需要优秀的师资队伍,大学老师对学生的引导作用来说非常重要,其实需要有着不同学术观点的老师。法学是个开放性学科,我们学生不必拘泥于一种观点,不同观点对于我们的思考和辨识能力的考验是很有帮助的,其次,多开些讨论课。在讨论学课中,由教授提出几个问题,让学生去搜集材料,到讨论学课上报告。同班的同学根据他的报告,各自发挥自己的意见,详细讨论,再由教授加以评点。所有讨论的问题,大都是社会上重要的事件。这种讨论课可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形成自己观点的能力。最后,加强学校之间和学生之间的交流,可以互请老师来开课或来做讲座,学生之间的交流也是必要的,高校之间应该多做这方面的工作。 对于实践性人才,我觉得完全可以借鉴美国的JD教育,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以案例教学法为主。“案例教学法”很大程度上与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有关。由于受美国的普通法传统和实用主义哲学思潮的影响,大部分法学学者们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因此对案例相当重视。学生从业需要“律师式”思维,判例教学法比较适用该种思维的训练。在上课之前老师通常会将选集的许多案例分发给学生,让学生预先熟悉案例,然后在正式上课时老师采用“苏格拉底教学法”进行提问,设定许多不同于原案例的许多假设,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要求学生进行回答。然后老师从学生的回答中寻找破绽并与学生进行激烈的辩论,从论辩中寻找解决案例的方法,从而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美国法学教育还有一大鲜明的特色,就是由美国律师公会和美国法学院协会两个行业机构控制着法律职业的道德和专业训练的最低标准,对美国法学院进行统一的行业化管理,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行业规章,并为有效地组织、协调和促进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美国的JD教育对于我们实践性人才的培养非常重要,我们可能不能不能迅速的改革,但是注重实践首先是我们必须重视的。首先可以建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其次,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鼓励法学骨干教师到海外

电子信息工程卓越计划班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卓越计划班)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2013级) 一、学制 四年 二、培养目标 面向工业界,培养素质、知识、能力协调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工程意识和工程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优秀的职业道德,能够系统地掌握电子与信息工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获取电工与电子技术、信息与信号处理、自动检测与控制、现代电子电路设计技术与应用等领域的工程技术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了解产品从构思、市场调查与方案论证、制订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研发团队组成分工及进度安排、样机的测试定型、产品的生产和认证、市场销售和维护支持等基本流程,能从事各类电子设备和信息系统的研究设计、技术管理、应用与开发、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适应珠三角地区制造业产业升级需要的、具备国际化视野和现代工程师素质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三、业务培养要求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有为国家富强、民族昌盛而奋斗的志向和责任感;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和工程师职业道德,具有爱岗敬业、艰苦奋斗、热爱劳动、遵纪守法、团结合作的品质; 具有高尚的科学人文素养和精神,能体现哲理、情趣、品位、人格方面的较高修养,养成认真、严谨、求实、敬业的工作精神和学习态度,具有自信、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_^|||具备人文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具有广博的人文知识、良好的文化修养、健康的心理素质、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_^|||具有一定的体育和军事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和军事合格标准,形成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能够履行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_^|||具备电子与信息工程的基础知识和较强的工程实践和设计能力,具有认真、严谨、求实、敬业的工作精神和学习态度,具有自信、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_^|||具有基本的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知识和素养,具有必要的哲学及方法论、法律等知识,对文学、艺术、美术、历史、社会学、公共关系学等方面进行一定的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本市中小学作息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07?6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 本市中小学作息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健康第一”的思想,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睡眠时间,2007年8月,我委印发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从2007学年起调整本市中小学作息时间,小学和初中(寄宿制学校除外)分别实行上午8:15以后和8:00以后安排集体教育教学活动的作息制度,不得提前安排集体教育教学活动。 9月3日开学以来,大部分学校认真按照作息制度调整的要求合理安排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但也有一些中小学生家长来电来信,反映一些学校未认真执行我委调整中小学作息时间的规定,仍然要求学生提早到校。家长们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我委予以处理。我委已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这些学校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抓紧核查,如情况属实,立即予

以纠正。为防止和杜绝此类现象继续发生,我委特作以下要求和重申: 1.提高对调整学校作息时间重要性的认识。调整中小学作息时间,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充分认识调整中小学作息时间的必要性和重 要性,认真执行我委规定的学校作息制度。目前,一些学校擅自要求学生提前到校,既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课堂教学质量,违反了素质教育倡导的“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也违反了我委的明文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学校和教育的形象,影响了教育诚信体系建设,因而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2.认真执行我委规定的学校作息制度。各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7]4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校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工作 的意见》(沪教委基[2007]2号)规定的学校作息时间,小学在上午8:15、初中在上午8:00、高中和寄宿制学校在上午7:45以后安排集体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提前安排。中小学生在上述相应时间前到校上学不能作为迟到。对自愿提前到校的学生,学校要及时、认真地安排好值日和护导等工作,开放场地设施,安排好自愿提前到校的学生开展体育健身等活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文件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沪教委科…2009?2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2009年度“晨光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推进本市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培养造就一批青年骨干教师,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于2007年倡议并出资设立上海高校青年科研骨干培养计划(简称“晨光计划”),从今年起,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管理实施。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晨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09?13号),经各高校申报,专家评审,并经市教委、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研究确定复旦大学胡蝶等49所高校的100位项目承担者入选。现将确定的项目人员和项目名单(附后)予以公布,A类为 — 1 —

本市本科院校,B类为高职高专和民办院校。 “晨光计划”项目社会科学研究每项资助2万元,自然科学研究每项资助6万元。项目经费分2次下达,首次下达额度为总经费的80%,项目完成后下达20%。经费下达的具体事宜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希望各高校重视对“晨光计划”项目的管理,为入选者科研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1.2009年“晨光计划”项目名单(A类) 2.2009年“晨光计划”项目名单(B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科研项目名单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7月1日印发 (共印32份)— 2 —

附件1: 2009年“晨光计划”项目名单(A类) 经费:万元 — 3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通告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沪教委财[2017]14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各区教育经费执行 统计情况的通告 (沪教委财〔2017〕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6〕6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监测,现将2016年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通告如下: 一、教育财政拨款情况 2016年,各区教育财政拨款507.86亿元,较上年增长19.02%。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最快的为金山区,较上年增长51.53%。

2016年,各区义务教育财政拨款301.83亿元,较上年增长18.81%。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最快的为金山区,较上年增长51.05%。 二、中小学在校学生人均经费和人均公用经费情况 2016年,各区高中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47377.13元,较上年增长16.25%,增长较快的为虹口(73.65%)、长宁(64.05%)和金山(57.92%)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12841.86元,较上年增长8.20%,增长较快的为长宁(146.76%)、金山(111.19%)和虹口(81.75%)3个区。 2016年,各区职业中学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35431.12元,较上年增长7.79%,增长较快的为青浦(76.62%)、杨浦(31.14%)和松江(30.30%)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9868.58元,较上年下降10.15%,增长较快的为青浦(81.51%)、杨浦(53.35%)和宝山(45.15%)3个区。 2016年,各区初中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35628.34元,较上年增长18.92%,增长较快的为金山(54.28%)、虹口(40.35%)和青浦(33.40%)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9319.99元,较上年增长2.86%,增长较快的为金山(62.05%)、青浦(60.91%)和虹口(29.60%)3个区。 2016年,各区小学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25598.37元,较上年增长15.50%,增长较快的为金山(57.44%)、虹口(39.54%)和嘉定(26.51%)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7024.30元,较上年下降1.57%,增长较快的为金山(38.05%)、虹口(33.50%)和普陀(24.04%)3个区。 附件: 1.2016年教育财政拨款情况 2.2016年高中在校学生人均经费情况 3.2016年职业中学在校学生人均经费情况

【大学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试点班管理办法】

【大学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试点班管理 办法】 大学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试点班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学校卓越工程师、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规范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试点班(简称“卓越班”)教学管理,提高卓越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卓越班以“强化基础、加强实践”为办学理念,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校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为依托,努力形成与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相适应的卓越人才教育培养模式。 第三条卓越班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工程类专业培养能站在国际技术发展前沿、了解我国国情,掌握关键技术并能结合企业实际提出和解决问题,国际认可的研究型工程师或工程领域领军人才; 法律类专业培养具有复合型、应用型知识结构与国际视野的精英法律人才。 第四条卓越班学生在第六学期末进行筛选分流,一部分学生以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形式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本硕卓越班),未获得推免资格的卓越班学生完成本科学业后获得学士学位(本科卓越班)。 本科卓越班:本科卓越班培养模式以“3+1”为基本框架,3年为本科阶段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学习,1年为本科阶段的实践能力

训练。 本硕卓越班:本硕卓越班培养模式以“3+1+X(“X”工程类卓越班为3年,法律类卓越班为2年)”为基本框架,3年为本科阶段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学习,1年为实践能力训练和硕士公共基础课程学习,X年为硕士专业课程学习和专业实践环节以及学位论文阶段。 第五条学院应依据“卓越计划”通用标准和行业专业标准,制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标准(简称“学校标准”)。学校标准应高于通用标准和行业专业标准,体现专业办学定位、优势与特色,体现行业背景和服务面向。学校标准应细化到可实施、可检查的程度,并落实到培养方案和教学内容。 第六条学院应制定科学、先进的培养方案和企业学习阶段培养方案,要体现“三个并重”: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并重、理论学习与实践训练并重、强化基础与注重个性并重。 卓越班学生在本科期间实现“三个一”,即至少一次出国(境)学习经历、参加一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一年(不少于32周)企业(法律实务部门)学习经历。 第七条学院应加强课程建设,以强化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核心,重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着力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包括基于问题的学习、基于项目的学习、基于案例的学习等。 学生本科阶段修读产学合作共同开发工程实践类(法律实务类)课程学分总数应不少于该阶段总学分的1/3。本科阶段课程中至少要有6门专业课是由具备一定年限企业(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经历的教

上海2018年级单位预算-上海教委

上海市2018年市级单位预算预算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息中心

目 录 一、单位主要职能 二、单位机构设置 三、名词解释 四、单位预算编制说明 五、单位预算表 1. 2018年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2. 2018年单位收入预算总表 3. 2018年单位支出预算总表 4.2018年单位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5.2018年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6.2018年单位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7.2018年单位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部门预算经济分类预算表 8. 2018年单位“三公”经费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表 六、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息中心主要职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息中心是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包括: 一、协助市教委有关职能部门参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市教委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负责市教委机关应用软件的开发、应用推广工作。负责“上海教育”网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内网应用平台以及市教委机关处室业务信息系统的技术保障和支持工作。 二、协助市教委有关职能部门参与本市教育系统信息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推进本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一)协助做好上海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的基础建设和系统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管理上海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的应用项目开发工作。 (二)指导本市各区县教育信息化系统建设,负责上海市基础教育“校校通”网络建设、管理以及应用项目的统筹、规划、开发工作。 (三)推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校园网信息化建设与发展。 三、开展教育信息化发展研究工作,总结和推广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经验。负责拟定和实施本市教育信息化标准,建设教育信息数据交换体系。指导和协调本市教育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网络和信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四、负责市教委机关和委直属单位的计算机网络业务培训,提供计算机网络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负责收集、处理、分析有关教育管理信息,建立教育信息和数据统计资源数据库,为市教委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六、完成市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普教系统特级教师评选表 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1.05.23 【实施日期】2011.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普教系统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1]46号) 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教委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直属学校: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以下简称《评选规定》),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作出特殊贡献的教师,经市政府同意,今年在本市普教系统评选表彰80名特级教师。现将评选表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和对象 本市的中学(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业余学校,下同)、小学(含普通小学、盲校、聋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下同)、幼儿园、区县教师进修院校、面向中小学的校外教育机构在职任教教师,以及市教科院、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等从事普教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专职人员。 二、评选表彰条件 评选表彰特级教师必须认真按照《评选规定》第四条和《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评选条件,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政法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清华大学百年校庆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主动适应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主要任务 (一)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 法规号:沪教委人[2006]57号 [大] [中] [小] 成文日期:状态:有效 本市各高等院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形势,教育部印发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rt;》(教高厅〔2005〕1号),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资格做了调整,从2007年1月起,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不再对社会考生开放。根据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的情况并结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以及依法行政的要求,现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rt;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46号)中有关高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要求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2006年8月起调整本市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能力的要求 (一)受聘教授、副教授、讲师者应当按人事部与市人事局的文件精神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从事外语教学教师的第二外国语考试,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二)受聘助教者应当符合学校自行规定的有关外语要求。 (三)从事体育、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应当参加人事部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应符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外语能力提出的规定与要求。学校为此制定的有关外语要求的规定应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四)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以及国家公派出国访问学者且出国前具有副高级职务并在国外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可免考外语。 学校还可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教师自行组织口试或者笔试测定其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的能力,以提升高校教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二、关于对自2003年起各高校在实施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自2006年8月起,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证明不再作为本市高校教师职务晋升对外语要求的依据。对在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并持有考试成绩证明的人员,是否可以免考外语,由各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和要求自行决定。对免考人员的名单和成绩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二)对2004年12月底前,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高校在职教师在初聘各级教师职务时可以免考外语。

上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1)5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1〕5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基教〔2002〕8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文化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学生的汉字书写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写字教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认识写字教学的重要作用 写好汉字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具备的最基本素质之一。义务教育阶段是学生写好汉字的基础阶段。规范、端正、整洁地书写汉字是有效进行书面交流的基本保证,是学生学习语文和其他课程,形成终身学习能力的基础;热爱祖国文字,养成良好的写字习惯,具备熟练的写字技能,并有初步的书法欣赏能力是现代中国公民应有的基本素养,也是基础教育课程的目标之一。写字教学在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培养学生热爱祖国语言文字的情感,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二、写字教学的内容和要求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语文课程标准》和《上海市九年义务教育写字等级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各年段写字教学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1-2年级:培养写字的兴趣,初步养成良好的写字习惯和正确的写字、执笔姿势;能用铅笔写字,会写1000个常用汉字,做到写得正确、端正、整洁;结合识字,认识和掌握32种笔画,掌握运笔的方法;认识和掌握常用的汉字偏旁、部首,认识和了解汉字的结构,按汉字的笔顺写字;学会使用和保管写字用具。 3-5年级:保持写字的兴趣、良好的写字习惯和正确的写字、执笔姿势;能用钢笔书写楷书,会写2500个常用汉字,做到书写规范、端正、整洁;学写规范、通行的行楷字,写好笔画,掌握运笔的方法;认识和掌握汉字的结构,按汉字的笔顺写字;逐步做到行款整齐,有一定的速度;学写毛笔字,从描红、仿影到临帖,从笔画训练开始,掌握字的结构,逐步做到书写匀称、书面整洁。 6-9年级:掌握写字的基本知识和汉字书写的基本方法;能用钢笔规范地书写3500个常用汉字,能熟练书写正楷字,字迹端正、行款整齐、书面整洁,有一定的速度;会写规范、通行的行楷字;能用毛笔临帖,掌握笔画,书写规范,字的结构匀称,书面整洁。有写字的兴趣和审美的能力,能专心、静心、认真地书写;能及时地纠正错误的执笔方法和写字姿势。 三、加强写字教学的常规管理 各中小学校要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语文课程标准》和《上海市九年义务教育写字等级标准》,制订加强写字教学的措施,并纳入学校教学的常规管理。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若干问题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若干问题 一、研究视角与向度 教育部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定义和意指,实际是政治化的、意识形态化的。“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制定法律人才培养国家标准,探索高校与政法、司法等实际部门、国内与海外高校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的新模式,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基地,稳步推进分类分层法学教育改革试点,建设一批具有广阔国际视野、扎实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培养一批国际法律事务高端人才和高素质执法、司法专门人才。” 上述意指的关键词,是政治化、实用性、国家标准。 按照民主法治事业、法学教育的经验理性和逻辑理性,对卓越法律人才问题,基于学术、民间的视角,还可以下其它定义。 对于官方的定义,可以追问:法律人才应否、能否制定国家标准?教育的本性、本义是什么?不重视、强调法学教育的人文性、批判性、超越性、模范公民塑造职能,能否产生卓越人才? 因此,问题及其向度至少包括: 1、什么是卓越法律人才?谁有资格对此下定义、定标准?教育部搞国家标准,是否符合教育的本性、本义和逻辑?教育部的定义,已经是普通的、矮化的教育标准。 2、在仍未走出“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未冲出“历史的三峡”,【全国左派代表,近日在山西召开了对茅于轼的民间公诉大会。】处于变革和转型关键期、风险和变数巨大、改革与危机赛跑的国家和民族,法律人才是否主要是技术性的工匠,是否首先应当是理性、正义、科学、负责的社会改革家?法学教育的使命是什么? 3、法学教育模式(以本科为代表),在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精神人格塑造与能力培养、理论性与实践性、专业性与职业化等向度上,如何选择合理的平衡? 4、中国人对于法学在极为功利的心态,当年的东吴大学教授杨荫杭曾批判中国法律教育是“文凭贱如粪土,学士多如苍蝇”。中国今天,登峰造极。法学教育对此如何矫治?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 1、缺乏变革、转型时期的时空感、危机感和担当精神,自我矮化、奴化、边缘化。甚至是将肤浅、庸俗进行到底。公众认可度甚低。 2、过于功利化、小工匠化,对“师”与“匠”的关系缺乏问题意识,实际是只强调对小工匠的培养。应试教育、成功教育,是全民族自残自虐、自戕自害的模式,此中各种牟利者、误国者,应以汉奸论处! “又红又专”是清华大学在“院系调整”之后,给中国教育的“贡献”。蒋南翔、何东昌等人把1952年后的清华理念、模式带到教育部,形成了扩展性影响。理工科出身的工匠们,本是这个模式的产物,在掌握重要权力后,有扩展到各个领域。narrow-minded的工匠们,缺乏历史感、想象力。清华大学百年校庆的市侩、恶俗,令全世界都叹为观止! 诸多名校的晚近历史表明,工匠化教育出来的院士,对大学或教育相关的价值、规律、制度、机制是缺乏想象力和学习能力的;如果人文社科出身的人来当校长,则会显著不同。 在本科阶段可报考法律职业资格,本身就是违反教育规律的安排。这是司法部的政绩工程,以帮助解决大学生就业、为国家排忧解难为名,对上邀功。它导致本科教育成为第二个高中教育,严重破坏或扰乱法学教育的机制和过程。资格通过率如此之高,全国平均达20%

某某大学关于本科“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大学关于本科“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 案 秘24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努力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提高人才社会竞争力,推进我校“国际知名、国内一流高水平大学”建设,学校决定从2011级本科生起,结合我校在学科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和特色,启动****本科“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全面发展和多样化的人才观念,主动服务国家战略要求和行业企业需求,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立与社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着力培养学生服务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二、培养目标 通过实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培养造就基础宽厚,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在专业及相关领域具有国际视野和持久竞争力的研究型创新人才、行业领军人才和高素质专门人才。其中,在基础文理科专业重在培养“厚基础、强研究、重创新”的学术研究类人才;在应用文理科专业重在培养“宽口径、强实践、高素质”,能够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业领军人才;在工科专业(包括传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专业)贯彻教育 1

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精神,面向工业界、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工程师能力培养为主线,依托学校、企业两个支撑,通过学校培养、企业培养、自身培养三个维度,培养造就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各类型工程技术人才。 三、组织实施 1.成立学校“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科技处、文科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规范“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制定卓越人才培养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培养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成立院系“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并制定适应本院系相关学科专业卓越人才培养的运行机制、学生遴选办法和考核评价办法等管理办法,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安排与教务管理、团学活动的开展等。 3.成立院系教学指导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学术造诣深厚、教学经验和行业经验丰富、在国内外具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负责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大纲的制定,并对教学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与指导。 4.成立院系导师组。院系选派教学科研水平高、具有指导经验、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卓越人才培养计划”试点班学生的导师,指导学生进行学习、研究和实践活动。 四、实施途径与培养标准 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财…2008?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 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收费,现将2008年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类收费标准 (一)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 一般高中:900元; 区县重点高中:1200元; 市重点高中:1500元; 高级寄宿制高中:2000元;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仍按该校原收费标准执行。 (二)择校费(每生一次性):

一般高中:4600元; 区县重点高中:12800元; 市重点高中:21000元; 高级寄宿制高中:28000元。 (三)住宿费(每生每学期): 一类条件:360元; 二类条件:270元; 三类条件:180元; 凡学生宿舍配有空调设施的,每生每学期加收200元;提供热水洗澡条件的每生每学期加收40元;既配有空调设施又提供热水洗澡条件的,另行分别收取费用。 (四)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每生每学期): 小学:500元; 初中:800元; 高中:1500元。 收取借读费对象为:在本市借读的外省市户籍学生,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借读费: 1.持上海市蓝印户口的学生; 2.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3.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 4.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学生。

(五)公立转制学校学费(每生每学期): 小学、初中、高中均为:最高5000元。 (六)代收费(每生每学期): 1.课外教育活动费: 小学:100元; 初中:100元; 高中:160元。 2.高中课本和作业本费: 一期课改:190元; 二期课改:220元。 3.高中:卫生保健费20元。 二、收费管理办法 (一)学费、择校费、住宿费和外省市学生借读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按规定收取的代办代收性收费,须按照学生自愿原则,按照规范程序操作; (三)课外教育活动费,须由学生自愿参加,学校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备案,并按照备案收费标准收费,在学期结束时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 (四)高中课本和作业本费、卫生保健费,在学期结束时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政法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清华大学百年校庆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主动适应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主要任务 (一)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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