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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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人员定位唯一性管理制度

煤矿人员定位唯一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人员管理,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人员定位唯一性检测(1)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唯一性定位卡,定位卡作为人员身份识别的唯一凭证。

(2)定位卡应具备以下功能:实时定位、唯一性检测、超时报警、SOS报警等。

(3)人员进入井下前,必须在井口检身员处进行身份验证,确保携带定位卡。

(4)井下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借用、损坏定位卡,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2. 人员出入井管理(1)人员出入井必须通过唯一性检测系统,系统自动记录人员出入井时间、地点等信息。

(2)入井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方可下井作业。

(3)出井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3. 人员考勤管理(1)人员定位系统自动记录人员考勤信息,包括入井、出井时间、在井工作时间等。

(2)考勤信息作为工资发放、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3)考勤管理人员负责考勤信息的核对、汇总、上报等工作。

4. 系统维护与管理(1)人员定位系统由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定位精度和可靠性。

(3)系统发生故障时,及时排除,确保人员定位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监督检查1. 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人员定位唯一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准。

矿山人员定位管理制度

矿山人员定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矿山应急救援能力,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及地面管理人员。

三、人员定位系统1. 本矿应采用先进的人员定位系统,实现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实时定位、轨迹追踪、考勤管理等功能。

2. 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1)实时定位:能够准确获取井下作业人员的实时位置信息;(2)轨迹追踪:能够记录并回溯井下作业人员的活动轨迹;(3)考勤管理:能够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查询和报表打印;(4)紧急报警: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发出报警信号。

四、人员定位卡1.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人员定位卡,卡内存储有人员的基本信息、岗位信息等。

2. 人员定位卡由矿务局统一管理,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或丢弃。

3. 人员定位卡损坏、丢失或失效时,应及时向矿务局申请更换。

五、人员定位系统管理1. 人员定位系统由矿务局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 人员定位系统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操作规程。

3. 人员定位系统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系统操作,确保数据准确;(2)不得随意修改系统参数,确保系统稳定运行;(3)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提高系统性能。

六、人员定位卡管理1. 人员定位卡由矿务局统一发放,并建立人员定位卡领取、使用、回收等管理制度。

2. 人员定位卡领取、使用、回收等管理工作由矿务局负责,确保人员定位卡的安全、有效使用。

七、应急处理1. 发生紧急情况时,人员定位系统应立即启动紧急报警功能,并向监控中心发送报警信号。

2. 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救援。

八、监督与考核1. 本矿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人员定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制度范文(四篇)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制度范文(四篇)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制度范文一、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组成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分地面和井下两部分。

地面部分—人员信息采集处理中心,也称监控主站。

主要以通讯接口、专用人员监测管理软件和监控主机、打印机、监视器等组成。

井下部分以人员定位分站作为井下人员编码信息无线检测处理的基本单元。

它可连接防爆兼本安电源、低频发射天线和高频接收天线。

井上井下是通过一根二芯矿用信号电缆相连,完成监控主机与井下人员定位分站之间的双向实时通讯任务。

二、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工作原理系统人员定位分站将低频的加密数据载波信号经发射天线向外发送;人员随身携带的标识卡进入发射天线工作区域被激活后(未进入发射天线工作区域标识卡不工作),即将加密的载有目标识别码的信息发射出去;接收天线接收到标识卡发来的载波信号,经分站接收处理后,提取出目标识别码经数据通信网络送至地面监控计算机,完成矿井人员自动跟踪定位管理。

三、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功能(一)人员检测功能随时通过无线检测人员携带卡的编码信息。

(二)传输信息功能所有人员跟踪定位分站传送的人员编码数据,只用一根二芯传输电缆来完成。

井下分站设备与地面监控主机之间信息的传输,由地面主机的通讯传输接口、传输电缆以及井下分站等组成信息传输系统,完成井下与地面信息双向实时通讯并设有光电隔离安全栅作为井下井上的安全隔离。

(三)系统数据处理功能(1)显示功能通过主机的crt可显示下列内容:人员跟踪定位信息滚动显示;召唤查询显示人员检测信息和考勤信息;以模拟图形方式显示矿井人员跟踪定位信息.(2)打印功能打印人员录入基础数据;打印人员考勤报表。

打印任意日期人员定位信息。

(3)存储记录功能被检测的所有人员编码数据位置信息等,按不低于____分钟的时间间隔进行存储。

(4)设置和修改分站及人员基础数据按指令提示菜单选择相应的操作,即可随时定义设置井下人员分站点的名称、地点,录入和修改人员信息并将数据库中。

(5)组网功能用户可以根据需要组建局域网或直接连入企业局域网,远程联网共享人员检测信息。

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防范人员聚集风险,掌握厂区人员流动和位置情况,加强风险预判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适用人员范围:进入公司生产区域的所有人员包括外来人员。

2.2 适用标的(事件)范围:公司内人员定位、预警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3.1 人员定位卡:作为被追踪、被定位的信号收发器佩戴于人身之上,以确定人员所在位置。

定位卡具备报警求救的功能。

3.2 人员定位:通过定位基站、定位卡以及定位算法实现对于人员在时空上的感知。

3.3 人员聚集:公司人员在厂区任意位置和一定范围(半径不超过15米)聚集的行为及其持续的(持续时间大于1分钟)状态。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安全环保部4.1 负责向本公司(包括长期承包商)发放人员定位卡。

4.2 负责定位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与技术支撑单位共同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4.3 负责打印信息贴纸,粘贴在固定人员的定位卡上。

4.4 负责向丢失损坏人员定位卡的固定人员,征收损坏丢失费用,并上交公司财务部。

第五条人事行政部5.1 负责保安发放的人员定位卡的充电管理,确保充电安全和保证发放的人员定位卡电量充足。

5.2 负责向需进入厂区的访客、提货送货人员,登记、发放、回收临时人员定位卡。

5.2 负责向丢失损坏人员定位卡的临时访客提货送货人员,征收损坏丢失费用,并上交公司财务部。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按照规定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并对本部门人员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管理内容和控制要求第七条人员定位卡7.1 人员定位卡统一发放,仅限本人使用,严禁外借,需妥善保管,若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反馈至安全环保部。

7.2 进入生产厂区,均需佩戴人员定位卡。

7.3 电量使用时间约为3~5天,电量不足时请及时充电,确保电量处于充足状态。

7.4 人员定位卡的费用,每张150元。

每三年组织更换一次,期间损坏或丢失须照价赔偿。

第八条承包商的使用8.1 对经安全培训合格的承包商发放人员定位卡,承包商培训合格证粘在定位卡之上,两者合一,统一作为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目录1、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12、监控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23、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34、值班制度-------------------------------------------------- 45、“六长”下井安全检查制度---------------------------------- 56、人员定位识别卡管理制度----------------------------------- 77、人员定位系统日检查制度-------------------------------- 88、人员定位系统巡检制度------------------------------------- 99、故障管理制度----------------------------------------------1010、网络运行制度---------------------------------------------1111、技术资料管理制度-----------------------------------------1112、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1213、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1214、设备维护管理制度-----------------------------------------13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异常情况处理制度一、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出现故障或断线,造成信号采集,显示及信息反馈中断,不能及时传输数据信息,人员随身携带的识别卡不能在地面基站显示为异常情况。

人员定位管理办法及处罚暂行规定

人员定位管理办法及处罚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公司*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及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矿所属各区队、机关各部室: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是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之一,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切实发挥系统在应急救援方面的作用,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经**公司*矿研究,制定《**公司*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及处罚暂行规定》,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公司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及处罚暂行规定》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日主题词:煤矿安全管理办法通知*集团综合办公室2012年12月2日印发附件:**公司*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及处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等法规、标准和文件要求,逐步实现河南煤化*集团(以下简称“**公司”)*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人员定位系统)的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及处罚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矿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管理及检查工作。

第三条矿长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矿长负责具体管理责任,安全矿长负监督责任。

第四条人员定位系统是矿井的安全基础工程,是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之一。

安装人员定位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数量及位置,便于发生灾变时能及时开展救援”。

严禁违背人员定位系统功能挪作它用,人员定位系统必须和考勤系统分开管理,不能作为人员出勤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并实施24小时运行和实时监控;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煤矿20版标准化-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1.1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具有实现对煤矿井下人员实时跟踪定位,移动目标监测查询、人员安全保障及统计考勤等功能。

人员定位系统,能够清楚掌握每个人员在矿井下的位置及活动轨迹,可利用系统的日常考勤管理功能,对全矿井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同时,也可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应科学依据。

煤矿在制定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装、使用1、矿井各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读卡器),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2、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读卡器),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

4、识别卡严禁擅自拆开。

5、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

识别卡的备用数量不少于正常使用数量的10%。

6、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7、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检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检测的装置,并提示携卡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

8、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二、维护、检修1、为保障人员定位系统的正常运行,执行安巡回检查制度,巡检人员应由培训合格后的人员担任。

2、巡检人员应保证每天对各分站、读卡器、线路及相关设备巡检一遍,覆盖达100%,每天巡检结果应及时填写巡检记录。

3、巡检人员应根据指定的巡检范围,认真对线路及设备进行巡检,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处理的立即处理,现场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安排有关人员处理。

4、巡检人员应保证巡检后的监测设备完好率达100%,线路吊挂、设备清洁等符合规定。

5、巡检过程中如发现使用单位人为损坏装置和线缆的现象,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6、巡检过程中必须以“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为基本要求,加强自主保安意识,严禁违章作业。

三、值班1、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

人员定位各项管理规定

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一节安装、使用与维护1.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人员定位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1)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2)安全管理功能①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②能够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③有管理中心向携卡人员呼叫时标识卡声光提示及携卡人员有向管理中心发出紧急呼叫信息的双向呼叫功能。

④有煤矿井下特殊区域限制员工非法进入,如果有未经许可人员接近该区域可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地面监控主机也会发出报警信号功能。

(3)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4)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大屏幕LED显示及语音报号检卡系统,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5)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应采用双机热备,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5min.(6系统应具备联网功能,可通过客户端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

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7)系统应具有故障自动诊断功能,可自动判断出故障设备及定位到具体识别器、读卡分站,自动弹出报警信息,并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备,以供查询及打印。

2。

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2)地面中心站主机设置在矿调度室,环境应满足主机设备安装要求.调度室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煤矿人员定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矿井管理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使用人员定位系统的单位及个人。

二、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职责1. 矿长:负责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的全面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并对系统管理负总责。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培训,监督系统使用,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升级,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4. 生产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确保矿工正确使用定位卡,并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5. 班组长:负责本班组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确保矿工正确佩戴定位卡,并对本班组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人员定位系统使用与管理1. 定位卡管理:矿工需凭劳动合同和培训合格证明领取定位卡,一人一卡,不得转借、转卖。

定位卡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更换。

2. 定位卡使用:矿工进入井下工作区域前,必须佩戴定位卡,确保定位系统正常工作。

下井作业时,不得摘下定位卡。

3. 定位系统运行:信息技术部门应定期对定位系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4. 定位信息查询:安全管理部门可随时查询定位信息,了解矿工在井下作业情况,对异常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5. 定位信息记录:矿工定位信息应详细记录,包括进入时间、离开时间、停留时间等,作为考勤、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人员定位系统安全规定1. 禁止随意拆卸、改动定位系统设备。

2. 禁止利用定位系统进行非法行为。

3. 禁止恶意破坏定位系统设备。

4. 禁止利用定位系统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人员定位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 信息技术部门定期对定位系统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3. 矿工对定位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六、奖惩1.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积极维护定位系统正常运行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恒兴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矿井灾害发生的搜救能力,规范出入井人员的考勤、落实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并使用好、维护好人员定位系统设备,随时掌握井下人员动态情况,提高矿井防治灾害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范围(一)、调度室1、调度室是人员定位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维护工作。

2、负责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及接收器的安装、调整及撤除工作。

3、负责人员定位系统中心站维护及人员信息的录入、修改、维护工作。

4、根据矿井的实际需要,对人员定位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和补充。

5、负责人员定位系统数据的网络发布工作。

6、负责制定人员定位系统的规章制度。

7、在矿井反风演习、灾害救治等情况下,调度室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人员接到矿调度室通知后,第一时间赶到岗位,根据人员定位系统按要求及时向矿提供有关出入井人员信息。

(二)、人劳科1、对人员定位系统的员工信息进行监督。

2、负责按照人员定位系统报表对全矿职工进行入井考勤。

3、各单位人员变动及调整时,必须将人员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调度室和机修厂,以保证人员信息的准确性。

4、建立人员定位系统人员的信息档案管理,确保实时性和准确性。

(三)、安检科1、负责结合人员定位系统报表对全矿管理人员进行入井考核。

2、检查和管理所有入井人员的人员定位卡佩戴及安装使用情况。

(四)、其它单位及个人1、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或工作场所内的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负有监护、保养的责任,并负责粘贴要求的合格证。

2、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调度室进行信息变更。

3、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或工作场所内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电源管理,必须保障监测设备的正常供电。

二、管理规定1.人员定位系统射频卡实行一人一卡制,严禁私自拆卸射频卡。

私自拆卸的处以200元罚款。

人为损坏,丢失等照价赔偿每卡100元。

2、定位仪实行一对一制度,严禁一人携带多个定位仪入井。

一经发现按“三违”论处。

给予100元/次罚款,单位正职200元/人.次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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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人员定位及考勤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人员定位及考勤管理系统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和管理维护工作,确保人员定位及考勤管理系统发挥应有作用,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员定位及考勤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和**矿人员定位及考勤管理系统使用的管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

第三条必须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

(一)系统的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处长办公室和监控中心、人力资源部等处设置终端,在矿调度室安设一台显示屏。

(二)监控中心负责系统的管理维护及系统故障处理,确保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不间断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系统业务管理和入井人员的考勤管理,负责所有帐卡、报表、记录信息的提取和保存等信息处理工作。

(四)安设在各单位责任区域的系统硬件设备及线路由各单位负责看管。

副井下口、井下大巷及各车场的读卡器及线路由运输队负责看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读卡器及线路由各采煤队负责看管。

设置在掘进面的定位分站、读卡器及线路由各掘进队负责看管。

各变电峒室设备及皮带巷线路由保运队负责看管。

设置在井上口的检卡屏、读卡器及线路由监控中心负责看管。

二、安装、使用与维护第四条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入井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二)安全管理功能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2、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

3、有管理中心向携卡人员呼叫时,标识卡声光提示及携卡人员有向监控中心发出紧急呼叫信息的双向呼叫功能。

(三)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地点,应设置大屏幕LED显示及语音报号检卡系统,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应采用双机热备,数据保三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主备机切换的时间)不大于5min。

(六)系统应具备联网功能,可通过客户端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

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七)系统应具有故障自动诊断功能,可自动判断出故障设备及定位到具体识别器、读卡分站,自动弹出报警信息,并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备,以供查询及打印。

第五条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二)地面中心站主机设置在机房,环境应满足主机设备安装要求。

矿领导、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三)进入机房或入井口处的电缆应具有防雷措施,避雷装置接地要可靠,接地电阻小于5Ω。

(四)入井人员出入井口、采区石门、采区主回风巷、重点区域出入口、采掘头面、限制区域(封闭墙)等地点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五)主要巷道分支处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检测携卡人出入方向的要求。

(六)采掘头面读卡器的设置。

采掘工作面入口处100米范围内安装2台读卡器;工作面上下端口或掘进头面安装2台读卡器,1000米以上的巷道中间必须增加安装不少于1台读卡器。

(七)读卡分站、读卡器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读卡分站实行上架管理,且距底板不小于300mm。

读卡分站实行牌板管理。

(八)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人员定位系统的分站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测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施工单位在施工开关安放基础平台时,必须预留有读卡分站的放置位置,并保证读卡分站架边缘与施工单位的开关保持500mm以上的距离。

(九)在编制采、掘供电设计时,机电管理部门应指定并在图上表明读卡分站联接开关及型号,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确保读卡分站接入开关符合要求。

若需要更改供电系统,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机电管理部门修改供电设计后通知施工单位和监控中心。

(十)与读卡分站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在折除或改线时,必须通知监控中心并与监控中心共同处理。

检修与读卡分站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读卡分站供电2小时的必须经监控中心同意,2小时及以上的,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所有下井人员实行“一人一卡”制。

每人一张识别卡,卡号固定,不得随意更换,并在入井时主动接受井口检查。

入井必须携带识别卡,严禁一人携带多卡入井。

入井人员识别卡自己保管,不得借用、换用、代用、挪用他人的识别卡。

(二)外委、来宾及新增员工识别卡管理。

矿灯房必须保留一定数量的识别卡备来宾和外委施工队伍使用。

来宾卡与来宾灯、入井自救器等统一管理。

外委人员入井前由责任单位负责到矿灯房登记办理入井人员定位识别卡,每卡交100元押金,施工结束后统一交卡退押金。

外委及来宾卡信息要注明“外委”和“来宾”。

各单位新增员工,应由经管员出具新员工的个人信息(姓名、单位、职务、工种等)报送至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收到提供的信息后,依据相关程序给予注册办理。

(三)携带识别卡下井人员通过井口专用检卡设备时要检查识别卡是否正常,如发现电量不足,卡号错误,信息不全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换识别卡或更换识别卡电池,并能在换卡的同时进行信息关联。

(四)井下工作人员严禁更换、随意拆卸识别卡,若有问题,及时与井口维修窗口维护人员联系更换识别卡。

(五)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下井人员是否携带检识别卡进行检查。

(六)任何人未经监控中心同意,不得拆卸或挪移监测读卡器。

(七)矿井调度室配备人员定位系统显示设备,调度员负责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转,并保持24小时值班。

第七条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监控中心维护人员每天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

(二)瓦斯检查工必须对采掘头面识别器,每班三次检查识别器的完好情况,如果出现故障,瓦斯检查工应立即向矿调度或监控中心汇报,监控中心应立即组织处理;各单位或人员发现人员定位监测装置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监控中心汇报并由监控中心进行核实。

(三)井下人员的工作单位(岗位)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及时通知监控中心,系统管理员24小时内将识别卡信息调整,并做好相关人员的信息录入管理。

离矿员工应及时将标识卡交监控中心,监控中心负责验证标识卡的完好性,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离矿手续。

(四)各单位要加强责任区域内所安设的人员定位监测装置、线路的保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五)监控中心在矿灯房设立识别卡维修窗口,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及时维修更换有问题的识别卡,不得因识别卡问题影响人员定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标识卡因故需要更换新卡时,标识卡持有人需写书面申请,经区队或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交至监控中心更换新卡。

(六)监控中心维护人员要确保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不间断运行,系统故障在4小时内处理完毕,读卡分站故障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读卡器故障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

(七)各读卡分站供电电源由施工单位负责,严禁长时间停电。

如有开关跳闸,应及时恢复送电。

电网停电后,读卡分站备用电源应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不能保证的,监控中心应及时进行更换电池。

(八)分站和读卡器严禁随意移动。

分站和读卡器及线路影响巷道施工时,必须加强对设备、线路的保护,在不影响设备、线路完好性的情况下后方可作业。

(九)维护人员对使用中的读卡分站、识别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采掘工作面的识别器应定期除尘,开拓头面喷浆或巷修时应对识别器、线路进行保护;识别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识别器时应避免摔打碰撞。

维护人员定期检修读卡分站,确保防爆性能符合规定。

三、运行管理第八条矿井应配备满足人员定位系统使用工作需要的操作、维护人员。

操作、维护人员应了解系统的基本原理并能熟练地操作使用系统,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机电管理部门和调度所负责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矿井必须将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必须编制人员定位系统故障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条人员定位系统运行管理:(一)监控中心负责人员定位系统日常使用维护管理。

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显示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系统系统监测日(班)报表,报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二)接到系统报警后,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监控中心值班领导,监控中心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三)根据矿井工作需要,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打印上报相关人员的入井次数、时间等相关考勤信息。

(四)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常通过人员定位系统终端了解矿井生产人员组织等相关情况,分析、研究系统的各类数据,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及入井人员活动规律,以提高安全生产科学管理决策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

第十一条矿井要建立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技术资料要定期保存。

(一)要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台帐和报表:1)设备、仪表台账;2)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中心站运行日志;6)监测日(班)报表;7)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二)煤矿应绘制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读卡器、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每季度及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三)中心站应每季度对数据进行备份,各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四)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

四、罚则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控中心或安检科、机电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电源等入井设备无“两证一标志”或未按规定检测、校验入井使用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并送“三违”学习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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