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作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其根本价值取向在于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探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体现在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充分尊重和保障私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前提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体制。
经济法作为管理和调节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要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
经济法应当以促进产权制度健全、市场秩序规范、财税金融体制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规范、贸易投资自由便利等方面的功能为核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还在于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
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基本的经济行为方式,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
经济法应当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手段,促进市场经济活动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进行,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对市场秩序的扭曲和破坏,确保市场经济能够公正、公平地运行。
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还在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要通过规范经济主体行为,防范经济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市场有序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经济法要通过完善产权保护、促进企业创新、规范经济合同等手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律支持。
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还在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放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对接,推进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放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民商法和经济法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论文

民商法和经济法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论文民商法和经济法关于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论文摘要:公平与效率是评价法律价值的两个重要因素, 其影响着整个法律在社会中的运作。
文章认为, 民商法和经济法, 对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并不相同, 但也有着一定的联系, 处理好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公平与效率方面的关系, 将对推动社会经济平稳发展有积极作用, 也能更好地保护个人利益, 尊重私权利的伸张与实现。
关键词:公平; 民商法; 经济法; 价值取向;一、法律价值的概念法律价值的理论分类中并不相同, 法律价值的重要性也没有统一的界定。
由此可见, 法律价值并不是整齐划一的, 更不是按照统一的原则来进行价值位阶的优先顺序考量。
法律价值位阶的原则就是当几个或者两个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了冲突的时候, 排在前面的价值优于排在后面的价值。
虽然绝大多数的学者都有自己的法律价值位阶排序, 并论证丰富, 但是这些理论存在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了表现法律价值在法治过程的优先顺序。
然而, 尽管法学理论认为法的价值在发生冲突时首先适用位阶基本原则, 从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义、秩序, 但是到了不同的部门法里, 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取向。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之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一)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比较民商法和经济法本身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 需要在比较法律价值之前先比较两个部门法存在的不同之处。
首先, 从调整对象来讲, 民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经济法则是以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 不存在人身关系的调整。
其次, 主体和主体之间关系存在不同的分类。
民商法的所谓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民商法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 不存在管理关系或者调控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表现在其主体主要是集体类的企业或者组织, 甚至还包括国家机关, 当然也存在部分主体是个体的身份, 比如公民或者个体户。
国际经济法背景下的公平互利原则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国际间的经济交往活动愈发的频繁,在国际经济法的利用中,必须遵守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遍看整个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为部门法律核心,而公平互利原则则为其中最为基本的原则,贯彻落实公平互利原则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内部核心与外部诉求(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内部核心。
在国际经济法的日常实践中大致可以将公平互利原则分为两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公平原则。
从概念上说,公平原则就是说在国际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它并不是依靠主体的经济地位。
公平原则最重要的作用其实是用以维护经济地位比较低的国家的利益,因为在国际经济的日常交往当中,经济地位高的国家往往会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打压经济地位较低的国家。
很多经济地位处于优势的国家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规定法律条文的过程中做出了很多有利于己方的规定,这使得本就处于经济劣势的国家雪上加霜。
而贯彻落实公平原则则可以更好地规避这一难题,使国际间各主体都能够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中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互利原则。
这个概念其实比较简单,主要就是指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主体都能从其经济交往中获得相应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共生共享、共依共存的,并不是一方获利,另一方没有获得利益,甚至其原有利益都遭到贬损。
从公平互利原则中拆分出来的公平原则和互利原则并不是单一、孤立的关系,而是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对立统一。
一般情况下,只有将公平原则充分地落实下去,互利原则才有生存的土壤;而互利原则的实现便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作为国际经济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各主体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的基石,同时也是国际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制度依托。
(二)公平互利原则的外部诉求1、国际经济交往的主体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在国际经济交往的过程中,我们要求每个主体的法律地位都是相同的,这也是在国际经济法的背景下公平互利原则的外化体现。
经济法的价值

论经济法价值的新定位姓名:郭晓瑞学号:S1*******【内容提要】法的价值是所有法律科学所具备的基本范畴。
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所构建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的法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则。
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定位经济法的价值。
本文提出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为主导价值和功能价值。
主导价值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功能价值是经济公平、经济民主、经济安全和经济和谐。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科学发展观整体效益经济和谐法的价值是所有法律科学所具备的基本范畴,是法对人类需求的满足。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①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现代社会中,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所构建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的法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所追求的具体理想目标。
一、有关经济法价值的学说及研究综述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
学者们对经济法的价值已有许多阐述,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观点:(一)一元论即单一价值目标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只应具备唯一的代表经济法根本特征及其基本精神的价值目标,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效率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本位为其原则,将个体的个别行为放在整个经济运行和效率中考察和评价,从保证整个经济运行的总体利益和效益需要去分配权利义务,构筑行为模式,经济的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对社会经济运行总体利益和效益的保护。
②①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0页。
②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载《吉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4年第1期。
简述经济法的定义

简述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以保护和规范经济活动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它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旨在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指导,确保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公平发展。
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法律规则,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中小微企业权益、规范与调整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法律工具。
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涉及了各个经济领域和层面。
它包括了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等众多子领域。
这些法律规则为经济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界限和行为准则,使得经济活动能够在法治环境下进行。
经济法的核心价值观是保护公平竞争和公正交易。
通过规范市场行为,经济法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同时,经济法也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消费者合同保护规定,防范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合格等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法律体系的支撑和国家法治建设的保障。
有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环境的国家,在经济法领域的立法水平和执行效果上往往更加强大和有力。
因此,加强立法、加强执法和司法实践对于经济法的有效执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经济主体而言,了解和遵守经济法是必要的,可以帮助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力,也可以保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公众也应该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总之,经济法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的重要法律体系,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只有不断强化法治意识,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稳定的经济环境,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摘要:经济法以实质正义、公平正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为其价值追求,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应是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取向;公平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实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效率,公正,可持续发展The Fundamental Value Of Economic LawAbstract:Economic Law in real justice,fairness and justice,economic freedom and the pursuit of economic order and unity of its value,there is a certain rationality.Values the benefits of economic law should benefit the whole community values;fair is a social standard,based on fairness and substantive fairness of from the unity of the fair valu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rientation.Keywords:economic law value,efficiency,justice,sustainable development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主要集中在公平、民主、效率和自由等方面。
在法的诸多价值目标中,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当是效率和公平。
其中,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应当是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取向;公平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价值取向。
作者认为,经济法应当以效益和公平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作者介绍了关于经济法基本价值的诸学说。
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社会公平、经济民主说”,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当是关注社会公平和经济民主两个价值。
经济法视野中的公平与效率
经济法视野中的公平与效率一、公平———经济法的基础所谓公平,即正义、平等、公正性、正当性,这些都在一个价值体系当中。
公平是所有法律的精神和灵魂,是法律价值的基础,也是法律的永恒追求。
公平是经济法的基础,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和出发点。
经济法视野中的公平追求的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社会公平,即它提供给每个社会成员均等的机会和条件,以及他们应当享有的福利待遇。
经济法中的公平适用于经济生活领域,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经济活动的起点无论是近代还是现代,在市场竞争活动中,不同的人由于智商、家庭背景、受教育的程度、掌握的机能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市场主体在占有社会财富的份额上,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这些差别可能是经济活动主体自身的差别,也可能是客观条件的限制,由此造成他们在经济能力以及发展起点等方面的差别。
由此可见,市场交易主体之间总是存在不平等的现象,经济公平也很难由市场自发实现。
但是换一个角度来说,虽然人与人之间在智力和体力上不相等,而由于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他们人人都是平等的①,而且先天的差异可以通过具体制度进行弥补。
比如,对弱者给予关心和帮助;确保信息的公平;坚持诚信原则;国家干预;禁止私人垄断等。
此外,也可以加强非权力的行政指导。
更为重要的是,任何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都带有明确的目的,即在满足社会需要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要想冲破习俗的冰霜或挣脱权威的锁链,必须激发人们的热情,但是热情本身是盲目的,它的天地是混乱的。
要收到效果,人们必须一致行动,而要一致行动的话,必须有一个共同的理解和共同的目的②。
因此,为了营造共同的、良好的经营环境,竞争者主体共同遵循市场经营活动守则,也可以使经济活动的起点有最起码的公平。
2.经济活动的过程从经济活动的过程看,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正面效应,同时也是缺点。
这是因为,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正常规律,但也会出现不正当外力、不正当手段等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这就需要经济法的保障,即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保障法》等,给予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上的公平。
经济法实质公平原则经济学论文
经济法实质公平原则的经济学分析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6-000-02摘要经济以效率为目标,法律以公平为价值追求。
公平可以分为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实质公平。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不是万能的,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实质不公平是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之一。
对实质不公平的矫正,需要依靠经济法来进行。
关键词经济法实质公平基本原则市场失灵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一个重要的基本范畴,在任何一个部门法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的创制上,基本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对法制改革也有导向作用。
通常认为,经济法有三大基本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整体效益原则和实质公平原则,其中最能体现经济法价值追求的就是实质公平原则。
一、公平与法律经济与法律有不同的价值追求,效率是经济的唯一价值追求。
效率意味着增长,而增长是原始意义上的发展的核心。
与经济对效率的追求相一致,经济学的研究也是以效率为核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济不关注公平问题。
事实上,很多经济学文献对公平问题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然而,与法学对公平的研究不同,经济学对公平的研究不是以公平为终极目的的,而是将公平作为促进和提升效率的工具。
我国曾经在改革开放之初为发展经济而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如今,随着经济高速增长所带来的公平问题的严重恶化,如果再过分地强调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增长,将不仅无助于社会的和谐,还有可能会减损多年来已经取得的经济发展成果。
实际上,党和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最近召开的人大会议将“十二五”期间的gdp增长目标调低至7%,并强调对收分配公平的重视,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党和政府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强调效率的提高,即经济的增长和发展,而是开始注重对社会公平的追求。
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律以维护和促进公平为目标。
浅谈经济法视野中的公平与效率
浅谈经济法视野中的公平与效率所谓公平,即正义、平等、公正性、正当性,这些都在一个价值体系当中。
公平是所有法律的精神和灵魂,是法律价值的基础,也是法律的永恒追求。
公平是经济法的基础,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和出发点。
经济法视野中的公平追求的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社会公平,即它提供给每个社会成员均等的机会和条件,以及他们应当享有的福利待遇。
经济法中的公平适用于经济生活领域,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经济活动的起点无论是近代还是现代,在市场竞争活动中,不同的人由于智商、家庭背景、受教育的程度、掌握的机能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市场主体在占有社会财富的份额上,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这些差别可能是经济活动主体自身的差别,也可能是客观条件的限制,由此造成他们在经济能力以及发展起点等方面的差别。
由此可见,市场交易主体之间总是存在不平等的现象,经济公平也很难由市场自发实现。
但是换一个角度来说,虽然人与人之间在智力和体力上不相等,而由于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他们人人都是平等的①,而且先天的差异可以通过具体制度进行弥补。
比如,对弱者给予关心和帮助;确保信息的公平;坚持诚信原则;国家干预;禁止私人垄断等。
此外,也可以加强非权力的行政指导。
更为重要的是,任何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都带有明确的目的,即在满足社会需要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要想冲破习俗的冰霜或挣脱权威的锁链,必须激发人们的热情,但是热情本身是盲目的,它的天地是混乱的。
要收到效果,人们必须一致行动,而要一致行动的话,必须有一个共同的理解和共同的目的②。
因此,为了营造共同的、良好的经营环境,竞争者主体共同遵循市场经营活动守则,也可以使经济活动的起点有最起码的公平。
2.经济活动的过程从经济活动的过程看,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正面效应,同时也是缺点。
这是因为,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正常规律,但也会出现不正当外力、不正当手段等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这就需要经济法的保障,即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保障法》等,给予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上的公平。
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作为一门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学科,是指对国家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它是经济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下面将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述。
第一,市场经济原则。
市场经济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市场为基础,依靠市场机制来调节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逐渐建立健全了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渐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市场经济原则使经济活动更加灵活,有利于提高效率,激发市场活力。
第二,平等自由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指的是在市场经济中,各个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竞争权利和自由的经济行为权利。
这个原则反映了法治的基本价值观,它使个体能够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中进行经济活动,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和保障。
第三,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各个市场主体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规则进行经济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以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它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了市场的扭曲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第四,保护与监管并重原则。
这一原则既要求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保护,又要求对市场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保护与监管并重可以有效地防止市场秩序的混乱和市场主体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第五,可预见性原则。
可预见性原则是指经济法规定的规则和制度应当具有可预见性,即人们能够预见法律对于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和制约。
这对于各个市场主体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推动经济的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保护与监管并重原则和可预见性原则。
这些原则的制定和遵循,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国家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经济法体系,加强对经济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做到法治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为经济活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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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
摘要:公平作为人类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目标,当然贯穿于经济法的始终。
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又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取向,注重经济公平和实质公平,突出经济性与社会性的特点。
本文从经济法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角度,结合我国实际,仅谈一下经济法的公平观。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公平;实质公平
一、公平的内涵及历史上各种公平观
俗语说:“法平如水”,这一表明法最基本的价值在于一个“平”字。
公平,公为公正、合理,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
意味着一事物于另一事物相等同,这种等同即可以体现为事物值得相同,也可以表示量的相等。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民族、不同文化都可能有着不同的公平观念和理论。
最早的也是最具道德感召力的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及其低端背景下“平均主义”公平观,它是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的公平观;随后是在奴隶制与封建专制社会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等级差别论”;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人们主张“人生而平等”、“自由是人人享有的天赋权利”等;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英国哲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公平观为人们所倡导,主张“富人牺牲一点儿,穷人就获得许多”;“作为公平的正义”被人们称为现代公平的代表。
纵观历史上各个流派的公平观,我们可以发现:公平试着按照
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与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的道德品质。
二、经济法的公平观
那么,经济法视野下的公平观又是什么样的呢?
由于法学理论常常以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讨论法的价值,不同的部门法对于法律价值的解释也有不同的侧重与取舍。
作为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性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强调的公平应该是经济生活的公平,即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和实质公平。
(一)、经济公平
经济公平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利益平衡。
说的直白一点,也就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和权利,包括平等的参与竞争的机会、过程以及平等地享受劳动成果的权利,由此可见,经济公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竞争的起点公平。
即竞争机会和条件的公平。
由于天赋、才能、机遇和教育的不同,个体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起点是有差别的,这是一种必须承认的社会现实。
诚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奥肯所言:“个人天赋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它可能引起很大的收入差别,进而导致机会的不均等按照市场规则承认它既是公平的,又是有效率的”为了保证处于不利地位的市场主体都能有参与市场活动的机会,立法首先保证个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其次,密切关注个体
条件的差异,通过对市场上弱者的权利倾斜和特别优惠,缩小条件差异,以条件质的平等体现起点公平的内在本质。
如针对我国东部,中西部发展不均衡问题,国家通过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见政策逐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以期在新时期个地区经济都能有较快的发展。
2、竞争的过程公平。
也称为“规则公平”,指市场主体在竞争中要严格遵守统一的法律和制度,实现平等竞争。
规则公平要求我们设置统一的竞争规则,通过规定竞争的方法,框架,为市场竞争的各方提供胜出的可能性,是竞争行为摆脱无序状态,成为可预期、可信任、有理性的行为。
3、竞争的结果公平,即分配公平。
基于竞争的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每个成员应该合理地获得自己的受益,但由于每个人的条件不同,在统一的规则下,经过统一的程序,必然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性收益,这就是结果公平。
(二)、实质公平
为了实现上述经济公平,经济法以制度构建的形式彰显正当的差别待遇,追求的是一种实质性的公平。
正如罗尔斯所言: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一种客观现实,但如果法律对这些先天性的不公平的情况视而不见,依然对所有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就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
相比较而言,民法强调的公平是以绝对平等而且主张自由设定
权利和分配义务,倡导的是人人平等和自由,满足了人们对自由和平等的渴望,也激发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但它无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不分身份、不分强弱,只论形式,不论内容;只看现象,不看实质;只论过程,不论结果,因而是形式上的公平。
但这种形式公平在19c末受到了挑战,由于工业革命的完成,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资本的集中和生产的垄断导致社会阶层的明显分化,资本家与劳动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垄断组织和中小企业等在经济势力、社会资源、资讯信息上的不对称导致的实际力量的强弱不均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这些力量对比悬殊的社会关系施以同样的权利与平等的机会,其结果必然最终导致实质的不公平,以增加对弱势群体利益的损害的方式获取“不合理”的利益。
--!> 由此,一种遏制个体利益的不合理膨胀,确保社会整体利益格局安全的经济法便产生了。
它以社会利益维护为基本价值本位,注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通过对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协调,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交易公平、宏观效率,乃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在承认市场主体在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
一方面承认强势群体的存在,对其可能出现的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
如财税法中采取累进税率,避免财富过度集中;反垄断法中对垄断行为的规制;价格法中所规定的价格听证制度等。
另一方
面,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社会保障法中的各项社会救济制度等。
对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区别立法,以一种形式上不公平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的社会正义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健康发展。
正所谓“民法以平等而求得形式公平,经济法则以不平等而求得实质公平”。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雍灵,经济法视野下的公平[d],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3月
[2] 王春娣:《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江西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3] 宋丽俊,论经济法的公平观[j],吉林大学,2007年4月
[4] 张振芝;经济法学的价值理念——公平与正义[j];党政干部学刊;2010年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