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权利与集体意志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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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与集体意志:洛克与卢梭

社会契约理论之比较

内容提要:

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将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并按约行事这一过程看成是一种集体行动。虽然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都符合公共选择理论中“集体行动的逻辑”中的逻辑形式,但由于二者所设定的主要参数与变量不同,因而导致了不同的逻辑结果。而主要参数与变量后所隐含的则是政治理念的差异:洛克更重视个人权利,卢梭更重视集体意志。

关键词:

社会契约集体行动个人权利

作为近代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及近代政治制度与政治活动的重要思想基础,社会契约理论完成了从“君权神授”到“政权民授”的重大转变。其理论实质在于论证政治社会和政府的起源,即政府及其政治权力是基于人们的自愿同意通过订立契约的形式产生的。但如果从社会契约理论的内在逻辑来看,我们可以将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并按约行事这一过程看成是一种集体行动。在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史上,洛克与卢梭是两位最具有代表性的思想家,本文试图从社会契约理论本身的内在逻辑,运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对二者的社会契约理论作简单的比较。

奥尔森认为,每一个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个人不仅在个体活动中,而且在集体活动中,其目的都只有一个,那就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正是由于这种个人的自利倾向,使得集体行动在大的集团中成为不可能。因为,集团越大,就越难克服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行为:人人都想享受集体行动的成果,而不愿分担集体行动的成本。“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①而从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来看,人们脱离自然状态,相互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并作为人类共同体而得以使契约贯彻执行这一过程也大体符合这一集体行动的逻辑。

首先,从逻辑前提来看,个人自利倾向是人们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的前提。虽然洛克与卢梭并没有直接提出“经济人”的假设,但二者都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维护自身的生存是人性首要的准则,人们订立契约组成政治社会也是每个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洛克认为,“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②而人的理性告诉我们,虽然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一种平等的状态”,③但自然状态还是存在着种种不便: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④因此仍有可能进入战争状态。正是为了弥补这些缺陷,避免进入战争状态,人们必须进行理性地选择,相互订立契约以进入政治社会。而且正是因为人是理性的,任何人都不会加入一个将自身置于专制统治下的政治社会。卢梭也认为,“人的最原始的感情就是对自己生存的感情;最原始的关怀就是对自我保存的关怀。”⑤“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⑥所以,“当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因此,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结成政治社会成为个人以及整个人类的首要选择。

其次,从行动过程来看,有选择的激励或一定程度的强制是社会契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证。要使社会契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就必须有一定的有选择性的激励手段或是一定程度的强制。就订立社会契约这一行为来看,洛克与卢梭都认为这是订约人一致同意的结果,因为契约本身是以同意为前提的。关键是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以后,作为一个类的共同体,人们如何保持其共同体并使社会契约得以贯彻执行。洛克认为,“当某些人基于每个人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形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是只有经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如果不是这样,它就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共同体而有所行动或继续存在,而根据组成它的各个个人的同意,它正是应该成为这样的整体的;所以人人都应根据这一同意而受大多数人的约束。”

⑦卢梭则认为,多数表决规则本身就是人们订立契约时经全体一致同意了的原则,他提出,“多数表决规则,其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并且假定至少是有过一次全体一致的同意。”⑧因此,洛克与卢梭为了保证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为了防止某些人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都求助于“多数表决规则”,对于少数而言,显然都内涵有一定程度的强制。

最后,从行动结果来看,人们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的收益大于成本。如果从博奕论的观点来看,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的订立过程可以说都是一个正和博奕的过程,每个人的收益都大于每个人所付出的成本与代价。洛克认为,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其目的是“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⑨人们放弃的只是在自然状态下“为了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而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及“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但“可以从同一社会的其他人的劳动、帮助和交往中享受到许多便

利,又可以享受社会的整个力量的保护”。⑩卢梭则形象地将其比喻成收支平衡表,他认为,“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而除此之外,卢梭认为“还应该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内加上道德的自由”。11“由于契约的结果,他们的处境确实比起他们以前的情况更加可取得多;他们所做的并不是一项割让而是一件有利的交易,也就是以一种更美好的、更稳定的生活方式代替了不可靠的、不安定的生活方式,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以自身的安全代替了自己侵害别人的权力,以一种社会的结合保障其不可战胜的权利代替了自己有可能被别人所制胜的强力。”12可见,无论是洛克还是卢梭,其社会契约的订立过程都是一个正和博奕的过程,也正是因为预期收益大于成本,这一集体行动才成为可能。

总之,虽然功利主义强烈批判社会契约理论的虚假性,对政府的产生及其权力基础代之以功利的计算,但从今天所发展的公共选择理论来看,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就其内在逻辑而言,社会契约行为仍然大体上可以看成是一种集体行动的结果。

尽管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是各自政治主张的理论前提,也大体上遵循着同样的集体行动的理论逻辑,但二者依然有着巨大的差异。众所周知,洛克主张君主立宪,而卢梭赞成人民主权;洛克强调自由优先,而卢梭则更注重平等。从理论本身的逻辑来看,究其原因,主要是洛克与卢梭二者所主张的社会契约理论的内在的逻辑假设有着重大的差别。

(一)集体行动前自然状态中的“个人”所拥有的自然条件的内涵不同。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与独立的状态,每个人都拥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自然法即理性占据着主导地位。卢梭的自然状态虽然也是一种自由、平等与独立的状态,但卢梭并不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个人天然地具有理性,而是具有其它两个特征:其一是意志自由,其二是个人具有“自我完善化能力”。在卢梭的自然状态里,“自然的人是懒散的动物,他享受着他自己生存的情感,既关心着自己的保存也对同类创造物的苦难报以同情,他是自由的,可以完善的。”13因此,相比较而言,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由与财产、生命是紧密相联的。当个人财产、生命受到威胁时,个人的自由也就有丧失的危险。而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是与个人的自我完善化能力紧密相关的。人的自由不是基于自然的权利,而是自我完善化能力的表现,基于个人意志,基于个人在何等程度上意识到他自己的力量。因此,虽然洛克与卢梭都声称自然状态下,人们是自由、平等与独立的,但各自所设定的内涵即人们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这种集体行动前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所设定的个人条件的内涵大不相同。

(二)集体行动的性质不同。社会契约理论的实质在于确认政府的权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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