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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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商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机构,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贷款业务,保证贷款风险的控制和贷款的合理利用,农商银行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贷款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贷款审批流程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确保贷款审批流程的合理顺畅。

流程主要分为以下环节:1.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财务报表、商业计划书等)。

2. 审批初审:银行贷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齐全、信息真实、符合贷款政策。

3. 审批会议:银行召集贷款委员会,对贷款申请进行全面评估和讨论。

审批会议应明确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等重要条件。

4. 风险评估: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对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用以确定贷款利率和相关条件。

5. 贷款合同签订:在贷款审批通过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正式贷款合同,并明确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6. 放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二、贷后监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不仅关注贷款的审批流程,还重视贷后监管,以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和保证贷款的正常使用。

1. 巡回检查:银行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巡回检查,包括核实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

巡回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还款监控: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还款监控系统,及时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一旦发现还款异常或欠款情况,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3. 可行性分析:对于一些重大贷款或复杂贷款项目,银行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评估,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还款能力。

4. 提醒与催收:银行应定期向借款人发出还款提醒,并根据还款情况进行催收。

催收工作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合法权益。

三、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贷款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贷款利率的确定和计息方式的选择,以确保贷款的公平合理。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农商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其中包括贷款业务。

为了保障贷款业务的规范化、有效性以及防范风险,农商银行制定了严格的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资格审查在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首要的一步是贷款资格审查。

贷款审查员将根据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因素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品价值等。

只有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才能获得贷款。

二、贷款政策制定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政策的制定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农商银行将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

贷款政策包括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方面的内容,以满足借款人的需求。

三、贷款担保措施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贷款担保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抵押品的评估、抵押登记、保证人的选择等。

借款人需要提供合适的抵押品或找到可信任的保证人,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四、贷款审批流程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审批的流程。

这涉及到贷款申请的提交、贷款资格审查、贷款额度的确定等。

农商银行将根据自己的内部程序和规定,对借款申请进行逐步审批,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贷款还款管理贷款管理办法中对还款管理也有明确规定。

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进行还款。

农商银行将对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同时,对于逾期未还款的情况,农商银行将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六、贷款风险控制在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对于贷款风险控制也有具体规定。

农商银行将定期对贷款资产进行质量评估,确保贷款的资产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农商银行还将根据市场和经济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总结: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农商银行用以规范自身贷款业务的重要文件。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资格审查、贷款政策制定、贷款担保措施、贷款审批流程、贷款还款管理以及贷款风险控制等内容。

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营业机构或贷款行)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授信业务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充分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本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各营业机构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经办机构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XX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XX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XX区农村集体姿产股权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活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权能,拓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融资渠道,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探索壮大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推动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X农产权改革办发(2023)X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向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作为债务质押担保的农户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XX区持有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五条基本条件1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含);2.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家庭和睦;3.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4.经营项目合法、收入来源稳定可靠,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并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5.依法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的≪XX市XX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并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用于质押的股权无权属争议;6.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7.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8.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要素第六条贷款额度。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纳入借款人统一授信,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

股权质押率原则上不得低于质押股权价值的50%O第七条贷款期限。

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贷款方式。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主要采用股权质押的方式,可追加其他担保方式。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商银行在贷款业务方面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农商银行贷款管理的原则、流程和相关政策,以便农商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2. 贷款管理原则2.1 风险控制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采取科学合理、主动控制的方法,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2.2 客户服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注重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贷款服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2.3 合规经营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合规经营,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4 利益平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证银行的利益,也要照顾客户的合理需求。

3. 贷款管理流程3.1 申请审查流程3.1.1 客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1.2 银行根据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

3.1.3 审查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申请提交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3.2 风险评估流程3.2.1 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

3.2.2 风险评估结果根据一定的评级标准进行分类,确定贷款利率和额度。

3.2.3 银行将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客户进行通知。

3.3 合同签订流程3.3.1 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签订贷款合同。

3.3.2 贷款合同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3.3 客户和银行双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留存一份备案。

3.4 贷款发放流程3.4.1 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客户发放贷款。

3.4.2 发放贷款前,银行要核实客户提供的担保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3.5 贷款管理流程3.5.1 银行要定期对客户的贷款进行管理,包括还款情况和担保物的状态。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发放和管理,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贷款类别农商银行的贷款分为以下几类:1.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房地产贷款等。

2.企业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经营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3.农村信用社贷款:包括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居民的小额贷款、生产贷款等。

二、贷款申请1.个人贷款申请:个人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征信报告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所贷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2.企业贷款申请:企业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税务报表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3.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农村居民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项目计划书等材料。

信用社将根据农村居民的还款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三、贷款发放与管理1.贷款发放:银行将依据审批结果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需要签署贷款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还款。

2.贷款管理:银行要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定期对贷款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对违约的借款人要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3.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银行对贷款实行市场化利率,根据不同类别的贷款,制定不同的利率政策。

四、贷款风险控制1.审慎核查:银行要审慎核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避免贷款风险。

2.产业风险:银行应该控制产业风险,避免因产业不景气或行业波动等因素导致贷款违约。

3.市场风险:银行应该关注市场风险,及时调整贷款政策,避免因市场的变化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五、贷款责任追究1.追加责任:对于借款人违约或欺诈行为,银行可以采取追加责任、催收等措施,保护银行的权益。

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质押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符合质押条件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质押财产性质,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三条质押贷款坚持“以质定贷、手续完备、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四条除用贬值可能性不大、变现相对容易的存款单、保险单、汇票、支票、本票等为质押财产的贷款外,借款人须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出质人与质押物第五条依法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债务人在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出质人。

第六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动产质押:(一)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转让的其他动产。

第七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权利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国债、金融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应收账款;(五)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股票;(六)公路、桥梁、隧道或者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电站收费权等收费权利;按规定可以质押的学校、医院、公用事业收费权;(七)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八)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不得用于质押:(一)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四)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五)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商业银行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产品创新力度,规范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行为,更好地满足客户需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股权,是指在x省内登记注册的非上市中小金融机构股权。

该股权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股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银行股权为质物,并按规定办妥登记手续后,由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中正常资金需要的贷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银票敞口、信用证敞口、保函敞口、进出口押汇。

出质人为提供股权的法人或自然人,质权人为接受股权质押的贷款人。

第四条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交易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各支行、机关直属单位(一)客户经理(含主办信贷直接责任人)负责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授信和用信的调查、贷后管理、贷款催收和资料归档;(二)主办信贷负责支行贷审组的会办组织,不是贷款直接责任人的负责相应权限B角调查;(三)机构负责人负责相应权限B角调查、授信和用信的审查;(四)经办网点综合柜员负责贷款的发放和款项的支付。

第六条运营管理部派驻会计主管负责放款审查。

第七条授信评审部负责权限内授信的审批。

第八条信贷管理部负责权限内用信的审批。

第九条其他有权人负责权限内授信和用信的审批。

第三章业务受理对象及条件第十条业务受理对象(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二)符合我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申请质押的股权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出质人对所质押的股权合法持有,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农商银行股东监管实施办法

农商银行股东监管实施办法农商银行股东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商银行股东管理,规农商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农商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依法设立的农商银行。

第三条按照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农商银行股东的穿透监管。

第二章市场准入监管第四条提前介入指导,从严把关股东资质,穿透核查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并核查其一贯的诚信情况和守法情况,是否存在诚信负面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黑或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重大行政处罚等情形。

严格执行对股东类型、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和机构数量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通过现场核查,查验股东购买农合机构不良资产和入股农商银行股金的资金来源,充分验证股东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第六条通过面谈询问、查询资料等方式深入了解和分析股东投资入股动机。

对于异地企业,在采取现有监管手段后仍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可向企业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函询。

对省(区)外的企业投资入股高风险机构持股比例超过10%的,要将其企业信息报送银监局,银监局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协调企业所在地银监局,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专项核查。

第七条按照穿透原则充分识别股东关联关系,通过事前调查、事中审查、事后核查等手段,识别其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重点审查股东应提供未提供或披露不全的关联方等重要信息,避免被隐形大股东控股。

审慎把握股东财务状况审核要点和疑点,客观分析其连续盈利能力及为农商银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避免财务造假。

第三章履职履约监管第八条完善针对股东的非现场监管,包括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查董事会报告、审查关联交易、约谈诫勉股东等,切实强化股东持续监管。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及股权质押等工作,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第9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修订)》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权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和质押等。

第四条本行股份权属变更后的持有人,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向本行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

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方式等必须符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行股东办理股份权属变更和股份质押等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份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股权证和股东名册第六条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本行签发的股权证采取一户一证制。

股权证仅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证明,不得作为抵押、质押、担保或第三方追索权利的证明。

第七条本行股权证须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本行公章和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

第八条本行签发的股权证载明本行全称、股东名称、股份数额、股权证编号等。

本行股金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并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的编号;(四)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五)股份转让、质押情况;(六)法律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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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
(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
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 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
况;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八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算、结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本行规定执行,利率确定原则上须上浮。

第九条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所提供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的50% (或按照每股净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的90%)
第四章质押物的调查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的,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押股权的权利证明文件;
(二)出质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三)股权发行人(行)对拟出质股权的意见;
(四)经本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质押物价值的评估报告;
(五)质押股权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六)质押物清单;
(七)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一条质押物调查由经办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并对调查的事实、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客户经理从以下方面对质押物进行调查和核实。

(一)对客户提供的质押物资料进行逐项核实,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质押物必须是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可接受质押物;
(三)质押物是否为借款人(即出质人)所有或享有依法处分权,权属真实有效;
(四)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报告是否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
(五)质押率是否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客户经理调查完毕后,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真实反映,初步计算质押率,提出明确调查意见。

第五章股权质押担保的办理
第十四条质押手续的办理经审批同意的质押授信业务,经办部门应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要求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与我行约定:
(一)若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足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要求其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在本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的第七个工作日,本行可强行终止借款合同,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二)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

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须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
(三)明确出质人下列事项的及时通知义务:
1.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2. 股权变更;
3.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质押物登记
(一)质押登记前,须对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须本行两名经办人员与出质人一同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

严禁委托中介机构、出质人独自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二)质押合同签订后,经办分支机构应将质押原始凭
证提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放款审核;
(三)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质押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六条质押物的凭证及贷后管理
(一)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押物权利凭证视同有价单证管理,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
(二)经办分支机构负责质押物的监控和检查,对质押物价值进行跟踪,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每季度需对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评价质押股权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三)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据质押合同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对于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的,要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借款人不按本行要求办理业务的,可进一步采取停止授信、终止授信合同等措施;
(四)出质人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危及我行权利的,应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质押项下授信;
(五)经办单位应
按季撰写质押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
质押物现状、质押物价值、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今
后拟采取的措施与工作建议。

如遇重大问题,应于当日以专
题报告的形式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质押权的变更和解除
(一)质押权的变更是指质押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因
各种原因要求变更换质押标的物以及改变担保方式的行为。

借款人根据不同的变更类型提出质押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报经本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借款人申请更换质押物标的,应对新的质押物按本办法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借款人申请改变担保方式的,应根据新的担保方式按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押权消灭,经办机构和出质人持相关还款凭证按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物及相关凭证的出库手续,并到相关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第十八条担保的追加是指在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
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以补足因股权价值下将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

追加担保方式按本办法或本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质押物的处置
(一)质押物的处置方式:
1、公开市场出售。

按合同约定,委托证券交易公司直接出售质押股票;
2、转让。

通过公告或质押双方主动寻找买方,将质押物转让给第三方;
3、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处置质
押物:
1、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未按要求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时;
2、出质人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及其他危及本行债权的情况;
3、借款人不按期足额偿还本行贷款本息。

(三)处分质押物变现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以及质押权实现等相关费用,超过部分退还借款人;价款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及其有关费用和处分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试行)由农商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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