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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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常态化机制建设配套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常态化机制建设配套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常态化机制建设配套制度交通运输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其运输工具的使用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福利、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多个方面。

交通运输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涉及到道路、铁路、水路、航空等多种交通方式。

因此,交通运输的治理和执法必须加强,以保证运输的安全、高效、可持续性。

本文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常态化机制建设配套制度”进行一些探讨。

一、常态化机制建设的必要性交通运输行业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管理难度很大。

其不严格的管理和执法将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

因此,建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常态化机制,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力度和执法规范化程度,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常态化机制是指在日常工作中强调常态执法、日常监管,加大管理力度,通过常规性任务来巩固基础管理工作,使得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协调性得到更好的体现。

常态化机制建设的目的是,通过“常态化”的方式,建立安全、高效的规范化管理体系,使得交通运输行业的各种管理工作能够更好地推进,充分发挥各级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二、建立常态化机制的具体措施(一)建立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综合执法中心的作用是负责各交通运输领域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加强现场执法,以此强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力度。

此外,还需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提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度。

建立常态化机制后,每年组织执法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掌握新的执法规范,从而提高执法能力和素质。

(二)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常态化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包括完善核查检查机制,加强运输安全检查和治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善案件处理、资金管理和执行机制;完善信息化建设,实现执法工作全程信息化、网络化。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常态化机制也需要各方的协同配合。

交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交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交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实行执法责任制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

为贯彻落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决定在我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蔬菜局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的部署,我们在认真总结市港航监督处、公路管理处、公路运输管理处去年先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局交通行业管理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今年全局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认真宣讲实行执法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同级人民政府,在其内部各行政执法机构层级之间的以执法岗位责任和工作目标为核心的工作考核制度。

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感和自觉性,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

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交通管理部门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从而保证国家宪法和各项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有效地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交通执法水平,增强交通行政执法整体效能,改善交通执法的社会效果,推动依法治市工作的开展。

市局和各交通执法单位都要认真宣讲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

二、进一步确定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和内容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就是根据市人民政府“三定”确定的我市交通部门行政管理的职能,结合现有各项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或通过加快地方交通立法,建立完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以行政首长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交通执法机构内部各部门、各层级的各个执法人员,明确责任范围、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和奖励办法,认真实施,提高行政执法的到位率,同时将考核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公务员考核、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一)理顺执法关系,落实执法责任各交通执法单位要调整和明确各自主体执法和协同执法的关系,依法确定各自的职权,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立各自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逐级分解落实执法责任,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宁交规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厅机关有关处(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公示第三章执法全过程记录第四章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应当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条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最终实现:决定合法。

实现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全覆盖,确保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明显减少,行政复议纠错率和行政诉讼败诉率明显下降。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交法[2011]1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11.10.26
【实施日期】2011.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通知
(豫交法〔2011〕1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全⽂) 为加强⾏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为,制定了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下⾯是详细内容。

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为,提升⽂明执法⽔平,根据《⾏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政执法责任追究暂⾏办法》、《交通⾏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条执法⼈员(以下简称执法⼈员)执法⾏为规范,是指执法⼈员在执法活动和⽇常⼯作中⾏为举⽌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执法⼈员应当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公平公正。

第四条执法⼈员是指持有有效的《交通⾏政执法证》的⼈员。

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政执法证的⼈员不得从事运政执法活动。

严禁聘⽤⽆执法主体资格的临时⼈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章着装规范 第五条执法⼈员上岗执法、参加集体活动等,应当按规定穿着配发的制式服装。

第六条着装规范 (⼀)着统⼀发放的服装。

(⼆)执法⼈员着制式服装,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外罩便服;不得着破损服装;不得披⾐、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戴袖套;长袖衬⾐下摆应扎于裤内,袖⼝应系好,不得开袖;内⾐领不得⾼于制式⾐领;除⼯作需要或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眼镜。

(三)执法⼈员着制式服装时,只准穿⿊⾊(棕⾊)⽪(凉)鞋,不得穿拖鞋或⾚脚穿鞋。

(四)着制式服装时,男同志不准留长发、长鬓⾓、⼤胡须;⼥同志不得头发披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各类饰物。

(五)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六)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

(七)执法⼈员⾮⼯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禁⽌⾮公务需要着制式服装出⼊餐饮娱乐场所。

(⼋)⼥执法⼈员怀孕后,体形发⽣明显变化时,不应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执法⼈员配发的肩章、臂章等专⽤标志不得变卖、外借。

因⼯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运政执法⼯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律上交。

交通运输系统基层行政执法行动方案(七篇)

交通运输系统基层行政执法行动方案(七篇)

交通运输系统基层行政执法行动方案交通运输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作为保障交通秩序与安全的关键环节,其成效与效率的提升具有重大意义。

为此,我们特制定以下行动方案,以强化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一、强化执法队伍建设1. 完善选拔机制,构建专业化执法团队。

我们将确立科学的选拔标准和评估体系,确保具备专业知识与执法素养的人员加入基层执法队伍。

2. 实施系统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

通过定期组织交通法规、操作手册及技术培训,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观念与业务能力,确保执法工作的准确性与高效性。

3. 加强队伍管理,激发工作积极性。

建立健全综合评价机制,全面考量执法人员的工作表现与业绩,实施奖惩措施,以激发其工作热情与责任心。

二、优化执法手段与工具1. 提升执法设备科技水平。

加大投入,引进先进的监控设备与仪器,以提高执法效率与精准度。

2. 融合大数据与智能化技术,提升执法效能。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构建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与智能巡查系统,实现交通违法行为的实时监控与预警,进一步增强执法效果。

3. 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执法合力。

与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共同开展执法行动,提高执法效率并整合各方资源。

三、深化宣传教育与法制建设1.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交通法律意识。

通过微博、微信、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交通法律法规与交通安全知识,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

2. 强化交通安全教育,规范交通行为。

定期举办交通规则宣传教育活动,向驾驶员与行人普及交通规则,引导公众树立文明交通观念。

3. 完善法治环境,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加强对交通法规的研究与修订工作,优化执法标准与程序,确保执法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四、强化检查与监督机制1. 设立独立行政执法监察机构。

建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检查与监督部门,对基层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与检查,确保其合法性与公正性。

2. 开展定期自查与互查。

组织专业执法检查组,对各地执法行动进行定期检查与相互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阳城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阳城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保障全县交通运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全行业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已经组织听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强制拆除;(二)加处罚款;(三)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清除的代履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建议之后,由局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该处罚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执法股所在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二)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S)相关证据材料;(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或者意见及情况说明;(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办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股所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由量裁权的执行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局法制办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行政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A)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岗位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岗位责任1. 介绍在现代社会中,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交通安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管、管理和执行交通法规,并承担着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介绍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岗位责任和相关职责。

2.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监管和管理交通法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执行交通法规,并监督全国各地的交通行为符合规定。

•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各类交通工具的安全操作,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交通等,以确保交通安全。

•罚款和处罚: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对交通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及处罚,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事故调查: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调查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方。

•交通监控和执法手段: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摄像头、雷达等设备,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控和抓拍,以提高交通执法的效果。

3.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岗位责任3.1 岗位分工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岗位分工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位:1.部门主管:负责制定部门的发展战略,监督、指导和管理整个部门的工作。

2.执法人员:负责执行交通法规,监督和处罚交通违规行为。

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包括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

4.事故调查人员:负责调查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方。

5.监控人员:负责监控和管理交通摄像头、雷达等设备,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交通违规行为。

3.2 岗位责任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岗位责任如下:1.部门主管:负责全面管理和决策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促进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

2.执法人员:负责执行交通法规,对交通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相关安全信息和建议,确保交通安全的规范执行。

X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试行)为切实加强支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支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支队职责范围的各项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条支队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总体要求,负责组织、落实支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支队成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由支队长担任组长,其他副支队长担任副组长,支队各科室、各大队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调整时,应予以及时调整。

第四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制度,支队长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副支队长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日常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副支队长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支队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支队各业务科室、各大队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支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要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年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分析总结会议,研究支队安全生产工作,按支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安排,召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形势、安排部署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做为单位班子、干部和职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作为业务学习的内容,组织全体职工定期学习安全知识,开展安全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交警执法规章制度

交警执法规章制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录用执法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以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执法;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八条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实施。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培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岗前培训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天的更新知识培训。

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三)转岗培训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接受新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四)考评不称职者培训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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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地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和指导我所交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为依法、文明、公正合理履行运政执法职能,根据我所职责权限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法规、规章及《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细化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行政法规、规章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股室、站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交通运政行政执法股室、站是指我所下设并授权的各股室、站。

第四条:交通运政行政执法股室、站应当加强辖区区域内源泉管理,对道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第六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执法动作规范,语言规范,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八条:运政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第九条:运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在公路路口检查运输车辆,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地点进行检查,不得双向拦车检查,不得同时拦截三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指挥停车时,应站在中线左端,面向来车,在与来车相聚150米时,连续发出停车检查信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第十条: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在公路路口进行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十一条: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应给以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实行标准应按照《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及《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严格实行。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案件审批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运政执法水平和指导我所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运政执法人员办案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我所的职责权限和依据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细化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收集、调查取证,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查取证的,应告知其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力。

第三条:办案人员办理案件不得少于两名。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的真实情况的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件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五条: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合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的事实,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二)、客观事实;(三)、和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并对证明其违法行为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

第六条: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的应当个别进行,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制作完毕,应当有当事人和证人核对,核对完毕后应当由当事人、证人、检查人员共同签字,并向当事人开具《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

要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处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时,需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第七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核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第八条:案件审批时,执法机关和法制机构要按合法办理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立案结束后,认为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应当报执法负责人审核,执法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和处理该案件所援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条款审核后,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第十条:执法人员制作调查报告后,对调查报告审核后,执法机关和法制机构应当做出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案件处理审批决定做出后,依法给予处罚的,须制作《道路运输行政决定处罚书》,《文书送达回证》并及时送达处罚人,要求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如不能直接送达的,应采取邮寄和委托的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重大案件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经重大案件领导小组进行讨论,按集体做出的决策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填写《处罚结案报告》,认为案件处理完毕予以结案的,行政执法机关审批后,应依照法定程序给予结案。

第十四条:执行标准按照《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第四条:文书使用标准应当行政处罚主体合理合法,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行政处罚程序合理合法。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一案一卷,一卷一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第六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面(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卷内目录应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卷内公文排列顺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放在前面,其余按照办案顺序一致排列。

第八条:对破坏文书应当修复或复印好。

第九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号,页号、正页在右上角,背页在左上角,统一使用A4纸编号。

第十条: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装订无金属物,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并符合《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完卷后应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归档后不得私自增加和抽取卷内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十一条:执行标准,按照《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执行。

行政执法考核奖惩制度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所的执法工作,根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考核对象是指我所下设执法股室、站执法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考核工作在所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行政执法的副所长任组长,成员由各股室、站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考核执法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事实求是,要按统一的标准,全面准确地对执法人员公平地作出评价。

第五条:考核标准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一)、优秀(90分以上)1、严格遵守执法依据、范围、权限、职责和程序依法行政。

2、熟悉本职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能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3、执法公正廉洁,不以权谋私,能严格遵守党风、行风廉政制度。

4、不任意处罚、滥施处罚。

5、工作勤奋,办事效率高。

6、严格遵守执法纪律。

7、管理相对人反映好。

(二)、称职(60-89分)1、严格遵守执法依据、范围、权限、职责和程序依法行政。

2、比较熟悉本职业务,能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3、不以权谋私,能严格遵守党风、行风廉政制度。

4、不任意处罚、滥施处罚。

5、工作勤奋,办事效率高。

6、严格遵守执法纪律。

7、管理相对人反映好。

(三)不称职(59分以下)1、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2、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执法任务。

3、有任意处罚、滥施处罚后放纵等违法行为。

4、有违反所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5、管理相对人反映不满意。

6、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六条:被评为优秀的执法员应给以奖励,并授予“优秀执法工作者”荣誉称号,被评为不称职的行政执法人员,停职学习三十天,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应调离执法岗位。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分每季度考核和每年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和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执法人员写出个人工作总结。

(二)、群总评议和听取管理相对人意见。

(三)、所领导在此基础对被考核人员写评语,提出考核意见。

(四)、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

第九条: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所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条:考核结果交由所行政股进入个人档案备查。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提高本所依法行政水平,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确实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按照《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结合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客观公正、事实求是,准确的对各股室、站的执法文书进行评查。

第三条:由我所成立的法制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对各股室、站的案卷进行评查。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各股室、站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案卷评查工作应做到定期进行。

每月或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

第五条:案卷评查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检查,执法文书评查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应按文书评查标准实施评查。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实体内容1、主体是否适当。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显失公正。

6、其他有关内容。

(二)、形式内容1、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2、文书材料是否完整、要件无一遗漏。

3、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4、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是否有序,是否有页码。

5、纸张是否无破损,装订是否整齐。

6、书写文书是否耐久的墨水填写。

7、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对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表,由评查人员对执法文书逐项打分,并填写考评意见,考评意见应当结合实际。

第七条:评查期间,行政执法案卷由专人保管,履行借出、收回手续。

第八条:评查人员在案卷评查时,应当对照标准,逐卷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价,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经评查小组认定实体内容违法案卷,应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被评查的股室、站应认真听取评查人员的考核意见,经评查认定不符合有关形式内容要求的案卷,有关股室、站按评查组织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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