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文件的解读与解释标准
逐条解读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1)

逐条解读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整套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基本上都是各个部门下发了行业规定规范,本文书制作规范已做了2次修改)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所使用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本规范所称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牧、渔业)主管部门。
(该条明确文书适用范围,主要是农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使用的文书)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逻辑严密、用语规范。
(文书制作时的具体要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制作实务第2版做了详细解读,)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延伸:案卷分为正卷和副卷,195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做出一个批复,明确规定评议记录和其他与案件有关但不属于诉讼过程中的材料(如案件线索材料等)另订副卷,不予律师阅览。
1984年、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两次颁发《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都将“副卷一律不对外公开”作为制度要求。
正卷即为对外公开的案卷)内部文书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内部文书即用来表述案件调查过程记录、行政机关案件处理决定、过程讨论的内部使用的文书。
如: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等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外使用,对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外部文书即给当事人送达的所有对外的文书,如: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打印制作。
填写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签字笔或者钢笔,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1.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1.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政策解读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政策解读1、文件依据:2007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发布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2、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区政府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洮北分局、公安洮北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城管洮北大队、区环保局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务局。
时间紧迫,任务繁重。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抓好落实。
(二)深入调查,摸清底细。
凡在洮北城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都应作为调查摸底对象,商务局要紧密联系市、区其他相关部门切实做好摸底工作,落实相关责任,提高数据和情况收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确保调查摸底的质量。
(三)协调配合,严格执法。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具体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联络员。
要立足实际,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严格工作标准,采取得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及时限要求,认真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检查工作,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3、文件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对法治政府的扩张解读: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有限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服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阳光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诚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效能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责任政府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 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 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 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 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 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 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 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 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 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 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 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 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 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 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 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 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 称为“帝王条款”。
服 要求复检,体检医院出具了第二次体检结果为“一、五项阳性”, 但得出的结论仍然是“体检不合格”。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12月5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文件解读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
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 有关条款及罪名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有关条款及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六)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十一)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办法》解读
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 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办法
》的通知
应急〔2019〕54号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 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 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 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等名称。
第三条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三)部门内设机构;(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四)符合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五)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公布日期】2013.11.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纪委、中监部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解读制定《处分规定》的必要性津贴补贴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
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国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调整津贴补贴。
但由于有关规定不明确,某些环节缺乏有效监督,一些地方和单位津贴补贴发放逐渐失序。
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水平相互攀升,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发放津贴补贴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
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2006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
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统一了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初步缓解了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建立了规范化的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遏制了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同时,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阻力和问题:一是部分地方调控指导力度不够,少数地方市地以下机关存在盲目提高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的倾向;二是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惩处制约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以提高改革性补贴标准、滥发各种奖金或有价证券等形式,突破政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问题逐步显现;三是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城市中不同层级之间收入分配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四是财政支出压力明显加大。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版)》解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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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定性依据与量罚依据,明确规范性文件可以作 为定性依据
旧《办法》第3条
新《办法》第4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 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 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六)严格和细化调查取证要求,强化程序和证据意识 (七)调整重大行政处罚的标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听证
权利 (八)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处罚的透明度 (九)建立处罚决定文书抄送制度,加强对被处罚责任人
的联合惩戒约束 (十)建立行政处罚工作时限制度,提高处罚工作效率 (十一)其他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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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办法》框架结构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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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理后的处理措施 ■提请监管部门作书面说明或退回补充调查:
﹥违法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要求 ﹥有关人员责任认定不清 ﹥调查取证程序违法
经补充调查后仍无法取得充分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监管 部门应当作销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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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调整或变更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 ﹥适用量罚依据错误; ﹥处罚建议幅度或种类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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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管辖主体,防止监管真空和 监管重复
对跨区域经营的银行异地实施的违法行为,旧《办法》没有明 确管辖主体。
按照既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管辖原则,又能体现我会系统 属地监管的特殊体制,新《办法》规定,银行异地实施违法行为,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监管机构管辖。
在具体查处工作中,两个监管机构要加强沟通和配合。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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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的程序。
﹥基本程序:监管部门汇报调查情况→处罚办汇报审理情况→各 委员对审理报告发表意见→对处罚意见投票表决→主持人当场宣布 投票结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发〔2020〕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晋市政发〔2020〕16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0日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决策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规定进行。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以自己名义发布的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发布的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内部实施的人事、行政、财务、机构编制、体制改革等公务规则或工作方案;(二)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规划或纲要;(三)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五)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和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就有关业务工作请示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的非普发性批复;(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法律、法规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九)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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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件的解读与解释标准
行政文件是政府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制度规定,通过
书面形式作出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
文件。
行政文件的解读与解释是确保行政文件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行政文件解读与解释的标准进行探讨。
一、立法精神与目的解读
行政文件的解读与解释应遵循立法精神和目的,即以法律和行政法
规为依据,明确文件的目的和意图。
在解读过程中,应注重理解文件
内容的整体性,把握文件所要达到的目标,并在具体实施中依法行政。
二、法律与行政法规的适用
行政文件的解读与解释应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通过对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适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解读时需要综合考虑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解释。
三、规范用语与词汇解释
行政文件中的用语和词汇应以规范的语言为基础进行解释。
解读时
需遵循文字本身的含义,通过词汇解释来明确文件的具体要求。
此外,需要注意行政文件中的特殊词汇或术语,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定
义和解释。
四、上下文解读与解释
行政文件的解读与解释应注重上下文的综合分析。
通过仔细阅读文件的全文,理解文件中规定的内容、相关要求和具体的行政机构,以及其与其他文件之间的关系和衔接。
上下文的解读和解释有助于准确理解文件的内涵和外延。
五、解读方法的合理运用
在解读行政文件时,可以运用不同的解读方法。
如举例解释、类比解释、历史解释等。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读方法,以更好地帮助理解行政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六、时效性与后续解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演变,行政文件的解读与解释也需要及时调整。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对行政文件的解释做出补充、修改和调整。
需要强调的是,后续解释应依法进行,确保行政文件的实施效果和公正性。
结论
行政文件的解读与解释是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化和规范化的重要环节。
立法精神和目的的解读、法律与行政法规的适用、规范用语与词汇解释、上下文解读与解释、解读方法的合理运用以及时效性与后续解释等,都是行政文件解读与解释的标准。
只有在符合这些标准的前提下,行政文件的解读与解释才能达到准确、合法和有效的目的,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