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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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惠民工程工作制度

文化惠民工程工作制度

文化惠民工程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惠民工程的组织实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化惠民工程旨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提升公民素质,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条文化惠民工程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文化在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惠民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五条文化惠民工程工作要注重实效,因地制宜,创新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便利化。

第六条文化惠民工程工作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格局。

第七条文化惠民工程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文化惠民工程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二、组织机构第八条设立文化惠民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文化惠民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文化、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九条文化惠民工程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协调。

办公室主任由文化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各级文化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区文化惠民工程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文化惠民工程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工作内容第十二条文化惠民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水平。

(二)文化产品创作与推广:组织创作生产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作品,开展优秀文化作品展示、推广和普及活动。

(三)文化活动:举办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需求。

(四)文化培训与教育:开展面向全体公民的文化知识培训、讲座、展览等活动,提高公民素质。

(五)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文化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向社会广泛延伸。

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的法律法规保障

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的法律法规保障

收稿日期:2021-05-14 作者简介:申 峰(1981— )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馆员。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项 目编号:17BTQ007。
127
投入。
申峰: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的法律法规保障∗ 行为负责,不得发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
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 系统管理办法》 以及公安部正在研究起草的《 公共
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以上几部法律的相关条款充 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
分考虑了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用户群体 均提到了应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
的权利保障。
保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2] 于 2021 年 1 月 1 2012 年 12 月通过的《 深圳经济特区市民文明
步完善无障碍设施;第五十四条指出相关部门应为 残疾人无障碍信息交流创造条件。 《 未成年人保护
《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 [16] 《 互联网 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17] 分别规定了互联网论坛
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 社区服务和跟帖评论服务的内容和形式。 信息技术
第 41 卷第 6 期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1 年 6 月
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的法律法规保障∗
申 峰
(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河南 郑州 451191)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用户义务;法律;法规
摘 要:文章分析了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指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在实
只了解《 公共图书馆法》 而不清楚具体衔接的法律 以及行政法规,同样无法保证公共图书馆的顺利 运行。 3. 1. 3 《 公共图书馆法》 有关条文与其他法律、法 规存在不一致、衔接不妥的问题。 《 公共图书馆法》 第十条、四十一条提到了古籍文献的保护、利用和宣 传等问题,而《 文物保护法》 [19] 和《 可移动文物修复 管理办法》 [20] 则对文物修复、利用的不可损害,修复 的资质管理等有明确规定。 《 公共图书馆法》 第二 十六条提到了呈缴本制度,要求出版单位要向所在 地省级公共图书馆缴存正式出版物,而目前的《 出 版管理条例》 [21] 二十二条中并无此要求。 以上问题 的存在会不同程度地影响《 公共图书馆法》 的贯彻 执行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3. 1. 4 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应加强与其 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同时指出国家支持 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 为了实现资源 共建共享,各地出现了公共图书馆与当地高校图 书馆合作共建的现象,如:深圳大学城图书馆( 深 圳市科技图书馆)、河南科技大学图书馆( 洛阳市 科技图书馆)、聊城大学西校图书馆( 聊城市图书 馆)、黄淮学院图书馆( 驻马店市图书馆)、济源职 业技术学院图书馆( 济源市图书馆) 等均实行“ 两 块牌子,一套人员” 的管理模式。 校地共建图书馆 出现的时间已经不短,但 2018 年实施的《 公共图 书馆法》 对于这种模式完全没有涉及,而高校图书 馆目前执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只是教 育部门的规定,校地共建图书馆运行过程中如果 出现涉及图书馆发展的经费拨付、人员归属、资源 建设重点等问题将很难协调解决。 3. 2 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的问题 立法作为人类的社会活动,要接受实践的检验, 其标准就是在社会中要适应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 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发展要求[22] 。 法律、法规体系 要统一、规范,由于公共图书馆事业涉及的法律、法 规较多,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组织权威专 家编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释义》 一 书,对每项条文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对需要衔接的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说明,但从法律解释的主体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大足府办发〔2019〕106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落实事项清单各镇街、各单位要进一步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3号)文件精神,确保“自治清单”“协助清单”“负面清单”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严禁违法干预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切实减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负担,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明确职责,规范行政行为要认真对照公布的27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按照“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未列入协助清单的工作事项,由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区级各部门自行完成相关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对于未购买服务事项、未列入“协助清单”事项的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协助。

三、还权于民,保障基层自治各镇街、各单位要认真落实23项“自治事项”的有关内容,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更好地依法组织村(居)民开展自治,完善工作指导方式,加强组织协调,促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到放权于民,还权于民。

公共图书馆条例

公共图书馆条例

《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人类文明,弘扬三秦文化,提高国民素质,推进全民阅读,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职能]公共图书馆作为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能:(一)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二)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查询、借阅等相关服务;(三)发挥社会教育职能,开展读者活动,提供公共学习空间。

第四条[省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均衡协调发展,推动公共图书馆服务均等化,供给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民主化,服务水平高效化,管理体系法制化。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将政府设立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购置费及管理、运行、服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拔付。

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审计部门对公共图书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条[扶持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增加投入等形式加大对革命老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支持Q第七条[智慧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智能化、智慧化建设,支持和推动公共图书馆加大数字资源的供给、传播和服务推广,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

第八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在政府信息平台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名称、馆址、联系方式、馆藏规模、服务内容等信息。

文化设施法律法规范本

文化设施法律法规范本

文化设施法律法规范本文化设施的法律法规范本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文化需求的增加,各地纷纷建设和丰富了文化设施,以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文化设施不仅是人们文化消费的场所,更是传承和弘扬优秀文化的重要载体。

为了保护和规范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各级政府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将对文化设施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介绍。

一、文化设施的定义和分类1. 文化设施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设施是指提供文化服务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博物馆、图书馆、剧院、音乐厅、美术馆等。

2. 文化设施的分类根据功能和特点的不同,文化设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博物馆:用于收藏、研究、展示和宣传有关人类社会、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实物、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机构。

(2)图书馆:藏书、收集、整理图书和其他文献资料,并为人们提供阅览、借阅、研究和参考的机构。

(3)剧院:演出舞台剧、戏曲、音乐剧等戏剧表演的场所。

(4)音乐厅:专门用于举办音乐会和演出的场所。

(5)美术馆:收藏、展示绘画、雕塑等视觉艺术作品的机构。

二、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1. 建设程序文化设施的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立项、筹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

在立项和筹资阶段,需要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确保文化设施的建设符合公共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设计和施工阶段,需要遵守相关的建设标准和规范,确保文化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2. 设施管理文化设施的管理包括运营管理和保护管理两个方面。

在运营管理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文化服务,保障观众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在保护管理方面,需要制定细化的保护措施,如文物保护、防火防灾等,确保文化设施的安全和永久性。

三、文化设施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该法律规定了文化产业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明确了鼓励和支持文化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并对文化设施的保护、管理以及市场开放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公共函〔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公共函〔2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2021年3月,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20个部门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1》),并于7月召开视频会议对贯彻落实工作作出了明确部署。

为推进《国家标准2021》实施,扎实做好文化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国家标准2021》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明确了现阶段我国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项目和支出责任,清晰划定了各级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围及底线标准。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推动标准落实作为“十四五”时期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服务保障法》、更好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任务,作为推动各级政府履职尽责、完善保障制度的重要任务,积极与发改、财政等部门协同配合,不断强化责任担当,明确工作思路和措施,切实做好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工作。

二、制定实施标准。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配合发改部门,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地方实际抓紧制定省级实施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等文件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等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1.08•【文号】文物博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等文件的决定文物博发〔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中国博物馆协会: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博物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以展示教育、开放服务为核心的博物馆质量评价体系,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博物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计分表》(2019年12月)。

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2.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2019年12月)3.评分细则计分表(2019年12月)国家文物局2020年1月8日附件1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提高博物馆质量,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经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具有文物、标本和其他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教育传播功能,向社会开放、正常运行36个月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定级评估。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等,并对办法、标准等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博物馆协会具体负责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838号(社会管理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838号(社会管理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838号(社会管理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刘广等7位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全面提高盲文阅览室建设,促进全民阅读的提案》收悉。

感谢委员们对于盲人阅读权益保障的关注,你们的提案对于推动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建设,促进全民阅读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经商文化和旅游部,现答复如下: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视力障碍者阅读权益保障,重视残疾人文化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

一、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服务开展情况2018年1月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提出:“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区)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置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大字读物及阅读辅助设备。

”经过“十三五”时期积极建设,截至2020年底,全国公共图书馆共设立盲人阅览室1258个,座席数28564个,盲文图书藏量114.12万册,视听文献约1959.1万册,越来越多的残疾人能够在盲人阅览室享受到阅读的快乐。

自2017年起,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和中国残联共同组织实施盲人数字阅读推广工程。

该工程以“互联网+数字阅读资源+阅读终端”为服务方式,为全国400家设有盲人阅览室的公共图书馆配置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听书机,免费向盲人读者借出,解决盲人阅读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年修订)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9.25•【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22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22号)《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于2013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第三章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第四章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有关行政管理事务,并对委托的事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务进行监督。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文化体育活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保障文化体育活动的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内的各类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文化体育活动应当坚持面向全体人民群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第四条文化体育活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化体育活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体育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体育活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地区文化体育活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三)指导和监督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四)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相关培训和宣传教育;(五)协调解决文化体育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六)其他与文化体育活动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七条文化体育活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第八条文化体育活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文化体育活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活动主题、时间、地点、规模、内容等。

第九条文化体育活动规划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符合本地区文化体育发展实际;(三)注重文化体育活动的多样性和特色;(四)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兴趣。

第十条文化体育活动布局应当合理,注重城乡、区域间的协调发展,确保文化体育资源均衡配置。

第四章活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活动策划:明确活动主题、目标、内容、形式等;(二)活动申报:向文化体育活动管理部门申报活动方案;(三)活动审批:文化体育活动管理部门对申报活动进行审批;(四)活动实施:按照批准的活动方案组织实施;(五)活动总结:对活动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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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5•【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88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88号)《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已于2020年6月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5日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2020年6月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文明素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保障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的要求,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新闻出版、电影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司法行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本市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和调整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和调整本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区县(自治县)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应当包含地方特色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等部门,市、区县(自治县)新闻出版、电影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广泛的公共文化服务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经常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的宣传报道、刊登播放公共文化活动公益广告,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推广活动,提高公民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积极性。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和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文化资源的共建共享,推动跨区域文化交流,创建区域公共文化品牌,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应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融合发展,推动文化资源的大数据开发与转化、智能化传播与应用,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科技水平和公众的科学素养。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XXX结构、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布局,编制全市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的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

其他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相关规定编制本地区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

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三条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且易于疏散的原则,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并征求公众意见。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满足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和便民的要求,并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等国家相关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和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按照以下规定建设公共文化设施:(一)市级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体育场馆、文化宫、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区县(自治县)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便民阅读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乡镇(街道)应当建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文体广场、惠民电影放映厅、体育健身设施。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因地制宜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四)村应当建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建设农家书屋、乡情陈列馆、文化中心户、农村文化大院;社区应当建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建设社区书屋。

有条件的旅游服务中心、旅游景区、旅馆等场所可以因地制宜配备相应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并且有建设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建。

鼓励和支持房地产企业在居民住宅区开发建设中增加设置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留守老年人和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配备公共文化信息发布窗口、阅报栏(屏)等设施设备,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疗(休)养院等场所,配套建设满足特殊群体特点和需求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建筑面积和配置标准的要求进行重建或者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的连续性。

第十八条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基本服务规范。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根据设施的功能、用途,制定高于基本服务规范的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配备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公共文化设施以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安全。

第二十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电子邮箱、电话等意见反馈渠道,接受公众的意见建议和监督投诉。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等秩序的前提下,将其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第二十二条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参加公共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毁、破坏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物品;(二)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三)违反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服务秩序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公共文化活动。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组织开展全民公共文化活动。

全民公共文化活动包含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众文化需求征询,并将公众文化需求作为制定和调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或者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建设,实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全覆盖。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标准,建设全市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并纳入本市政务数据信息平台,实现全市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共建共享。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加强数字化和网络化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数字资源。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提供数字资源。

第二十六条制作城市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及其相应报站系统、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道路标牌等,应当结合公共文化设施特点和分布情况,将涉及的主要公共文化设施相关信息免费列入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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