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统计管理制度
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报表目录及填报要求

卫统4表
医院出院病人
调查表
二级及以上医院(含未定等级的政府办县及县以上医院)
同填报范围
季报
季后1个月内网络直报
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厅医政处
卫统5表
采供血情况
调查表
采供血机构
同填报范围
季报
季后第1个月15日前
逐级上报
同上
二、卫生监督调查表
表号
表名
调查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告期别
报送日期
及方式
省卫生厅负责部门
有地方性砷中毒(水型)防治任务的市
疾控机构
年报
次年1月15日前网络直报
厅疾控处
卫统32-8表
地方性砷中毒(燃煤污染型)防治工作调查表
我省无
卫统33-1表
尘肺病报告卡
各地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半年报
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网络直报
厅疾控处、卫生监督处
卫统33-2表
职业病报告卡
各地
同上
半年报
同上
实时
监督后5日内网络直报
同上
卫统20表
放射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
以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案
同上
实时
结案后5日内网络直报
同上
卫统21表
传染病防治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
以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案
同上
实时
同上
同上
卫统22表
医疗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
以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作为法律依据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案
同上
卫统30表
医院统方制度

《医院统方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医院药品、医用耗材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统方行为,防止商业贿赂,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药品、医用耗材使用信息统计的部门和人员。
三、统方定义统方是指对医疗机构中医生或部门用药、医用耗材使用量等信息进行统计的行为。
四、统方的管理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统方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以及卫生院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安全性原则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防止统方信息泄露。
(三)必要性原则统方应基于医疗质量控制、合理用药监测、科研教学等合法、必要的目的进行。
五、统方的审批流程(一)提出申请因工作需要进行统方的部门或个人,应填写《统方申请表》,注明统方的目的、范围、时间等内容,并提交给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
(二)科室审核科室负责人对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统方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签署意见后提交给信息科。
(三)信息科审核信息科对申请表进行再次审核,评估统方的技术可行性和安全性,签署意见后提交给分管领导审批。
(四)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对统方申请进行最终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六、统方的实施(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科指定专人负责统方工作,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进行统方操作。
(二)使用专用系统统方应在专用的信息系统中进行,严格按照审批的范围和要求进行操作。
(三)记录操作过程统方人员应详细记录统方的操作过程,包括统方的时间、操作人员、统方的内容等。
七、统方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一)严格限制使用范围统方信息仅限于申请部门或个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非法用途。
(二)信息保密接触统方信息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统方信息。
(三)定期审查定期对统方信息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统方信息的使用符合规定。
八、监督与处罚(一)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统方行为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统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违规处罚对于未经审批擅自统方、泄露统方信息或利用统方信息谋取私利等违规行为,将按照卫生院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意义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所获得的死因资料是公共卫生的基础资料,连续稳定的死因报告能够客观估计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
死因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
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组织管理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有主要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专(兼)职统计人员1-2名进行网络报告工作。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
反馈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
三、人口死亡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在中国大陆死亡的大陆居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的新生儿)。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单位: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报告人: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3、死亡个案的填报⑴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诊治的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⑵家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调查记录。
⑶涉法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含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出具《法医鉴定书》,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小蒜中心卫生院各项管理制度(4篇)

小蒜中心卫生院各项管理制度小蒜中心卫生院是一家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的社区医疗机构。
为了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制定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一、领导班子管理制度1.组成领导班子:卫生院设立院长、副院长等职位,形成完整的领导班子。
2.岗位职责明确:明确各领导职位的职责,确保工作的协调性和连续性。
3.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院务会议,研究和确定重大决策事项。
二、人事管理制度1.工作岗位设置:根据医院的规模和需求,合理设置各个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2.人员招聘:按照招聘程序和招聘岗位要求,公开招聘人员,确保公平公正。
3.员工考核:建立科学的员工考核制度,评估员工绩效,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员工培训:定期组织医疗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财务管理制度1.财务预算:制定年度财务预算,详细规划收入和支出,确保财务平衡。
2.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3.费用报销:规定费用报销程序,明确报销的范围和标准,加强费用核实和审核。
四、药品管理制度1.采购管理:建立合理的药品采购程序,确保采购药品的质量稳定和价格合理。
2.储存管理:设立药品库房,进行定期的药品库存清点和盘点,防止药品过期损失。
3.使用管理:制定药品使用规范,加强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临床应用指导。
五、设备管理制度1.设备采购:依据医院的需求和设备采购计划,进行设备的合理采购。
2.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3.设备清理:设立设备清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的清洗和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六、医疗服务管理制度1.门诊管理:明确门诊的开诊时间和接诊流程,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就诊。
2.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操作,提高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3.投诉处理: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七、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制度1.医德医风:强调医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严禁随意泄露患者隐私。
乡镇卫生院管理规定及细则

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第一章行政管理制度会议制度一、院长办公会,每月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院长主持,副院长参加、办公室主任作记录.二、院委会,由院长、副院长、院委成员科主任组成,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研究讨论卫生院发展规划和重大的业务、财务工作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宜.传达上级工作安排,小结上月工作,安排布置本月工作.解决公共卫生、医疗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三、全体职工会,全体职工参加,每月5日召开,必要时随时召开.传达学习上级工作指示和文件精神,公布本院上月工作情况,安排布置下月工作.四、支部大会,每季一次,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五、工作座谈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邀请医护人员、乡村干部、乡村医生、门诊住院病人参加,征求对卫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增进团结,改进工作.院办公室负责以上会务工作,包括会议通知、会场准备和会议记录等.以上会议均应有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会议议题、发言内容和会议结论,重要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六、外出参加会议1、凡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必须凭会议通知或记录,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派人参加.院班子成员外出参加有关会议,须报主要领导同意,并安排好分管工作后方可外出参会.2、外出参加会议结束后,需在一周内向有关领导汇报会议内容,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供领导参考决策.3、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必须交办公室登记后,然后进行办理.请示报告制度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科室及院领导请示或报告:一、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中毒、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病人时;二、凡有重大手术、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时;三、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医疗设备和贵重及毒、麻、剧、限药品,发现药品变质失效时;四、收治涉及法律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人时;五、发生房地产与周边单位居民争执和纠纷,发生自然灾害危险和安全问题时;六、财务开支,药品、卫生材料和设备采购,房屋维修、基本建设时;七、增补、修改卫生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八、工作人员因病、事请假、因公出差、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九、未履行请示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学习制度一、政治学习: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由院长或科室主任主持,全院或全科职工参加,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法普法,进行形势教育.二、业务学习: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医务科制定学习计划,并根据不同授课内容相关职工参加,定期考试考核.三、凡召开各种政治业务学习的辅导员必须先熟悉、掌握所要学习的内容,通知有关科室做好学习前的各种准备工作,并作好记录.四、学习纪律:坚持“三不准”,不准缺席,不准迟到早退、不准在学习时间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无故不参加者按旷会处理.五、学习要求:做到“六有”,办公室有学习计划、学习资料、学习记录专人记录及学习考勤记录;个人有学习笔记、学习心得院领导每年撰写一篇以上卫生工作调研文章.行政总值班制度一、行政总值班负责处理非办公时间的医务、行政和临时事宜,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传达、处理上级指示和紧急通知,签收文件,承接未办事宜.二、行政总值班要保持值班和个人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以外的时间,均由行政值班负责.三、值班人员要严格坚守工作岗位,要负责检查夜班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全院安全巡视至少2次.四、做好值班记录,于次日上班后向办公室交班,简要通报值班情况.五、值班人员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参与相关事件处理,不得无故推诿.如遇重大问题无法处理时,要立即向带班领导汇报,并按指示完成相关处理事宜.六、值班人员有权调动人员集中力量解决临时性发生的问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需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自行与其他行政值班人员调好班次,不得擅自找人替代.七、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规定,严禁擅离职守,如发生责任事故,除经济处罚外,是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罚.八、带班领导原则上留宿单位,督促和稽查值班人员做好相关工作.若特殊情况不能留宿者,须向院长和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并做好相关工作安排.保密工作制度一、卫生院文件、档案、科技资料和印章,应妥善保管,严防失密、失窃、丢失、损坏.二、明确专人保管,文件柜,文件箱,要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登记建卡,方便取阅.三、综合档案一般不借出,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时,应征得院长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并做好保密工作.四、需要销毁、处理的资料、档案、要有院长批准,并造目录清册,由分管院长监销.五、印章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不准随身携带,特殊用印章需经院长同意批准,并登记.六、保守国家机密,发现文件丢失、材料和泄密事件以后,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追查、处理,并上报县卫生局,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党纪政纪处理.公文办理制度一、收文1、签收登记凡送卫生院的公文包括网上办公系统传入的文件和外出参加各类会议领取的会议材料和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填附“文件传阅卡处理签”,办公室签署办理意见.2、文件批阅办公室将附有“文件传阅卡处理签”的文件,先送院长批示,再送有关领导签阅,原则上当天阅毕,并将已阅件送办公室存档或办理.3、承办对院领导批示的承办性公文,办公室应及时送各科室承办.特急文件应随收随办,必须在当时或当日之内办理完毕,急件也应随收随办,最迟不能超过三日;对于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公文,一般在十天内办理完毕;对于需要制定贯彻方案才能承办的公文,应及时拟定方案,报有关领导批准执行.阅办完毕,各科室应及时将阅办公文和阅办情况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办公室整理归档.二、办文1、公文的交拟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过思考或商议,安排有关科室拟文.领导要把行文的意图和目的说清楚,要把公文的主要精神和有关的方针、政策说透,并且对于一些具体的办法、措施及受文机关、公文的篇幅都应该有明确的交待,以便加快工作效率和减少修改的工作量.2、公文的起草根据领导交拟意见,相关科室负责起草和校对,拟出分发方案,科室负责人审阅签字后,送办公室核稿,再送分管该科室领导审核签字.3、公文的审核,要把握三个环节:1文稿送领导审签之前,由办公室对文稿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为:是否需要行文,是否与法律、规章、政策一致;文字表述、文种、计量单位、标点符号使用、人名、地点、引文、数字引用和文字书写是否统一、准确、规范;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2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科室协商或请其修改.3经领导人审签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再作校核,经校核如需对涉及内容作实质性修改,需报审签领导人复审.4、文件的签发文稿经办公室审核以后,报分管行政院长签发,确需送院长签发的,由分管行政院长签署明确意见后送院长签发.5、文件核对由起草科室负责,文件的打印、装订、用印、封发、送达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文件和材料成文后,各科室要将发文原稿含各次修改稿和正文送院办公室整理归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一、成立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按照科室岗位职责,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各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坚持计划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三、认真抓好辖区内计生管理工作,主要是指卫生院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工作,重点抓好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监督两个环节,为流动人口办理证件时须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四、对于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励如独生子女费等,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五、落实孕产妇查验计划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制度,实行实名登记,定期向镇计生办通报统计信息、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出生情况信息.六、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严格执行B超彩超管理制度,建立B超彩超登记薄,实行双签字医生和B超人员.加强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及染色体检测管理,施行手术前要查验相关证明.档案管理制度一、规范管理全院档案,建立由院档案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院档案人员具体操作,各科室共同配合的档案管理体系.二、认真收集档案资料,凡是反映本院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文书、图片、光盘、碟片等档案材料,都要收集齐全.三、院档案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凡是本年度形成的文件、资料、表格、图片等档案材料,必须在下一年度的6月底以前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四、办公室负责收集、归档各科室档案.各科室按照要求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好本科室应归档的各类材料,年底按要求进行立卷归档,及时送交办公室.病案管理由医务科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五、加强档案开发和利用,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到内外有别.院内部借阅文件资料实行登记制度,并按期归还.外单位查阅本院文件或档案资料,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未经批准,不得查阅档案,更不能查阅“三密”文件资料,不得抄录、复制、打垮、剪裁.六、档案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做到知密不泄密,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档案.印章管理制度一、印章的保管1、“XXX镇卫生院”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XXX镇卫生院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保管;“XXX镇卫生院党支部委员会””支部组织委员保管;各科室印章由科室负责人保管.2、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细致工作,严格印章管理.对不合符手续或不合理、不正当的用印,有权拒绝.防止和杜绝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己谋私或其他违纪违规现象发生.二、印章的使用1、对要求用印的文件材料,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审查,确定是否用印和用印范围,凡因随便用印出现问题,追究其责任.2、除本院制发的文件用印不需登记外,其他需用印的文字材料都必须登记.一般材料或表格必须有领导签批的意见方可用印;证明性材料须先由印章管理人员认真了解情况再报分管领导确定后方可用印.3、凡空白凭证材料以及空白纸,不得加盖公章,确需加盖印章的,须经办公室主任请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印章管理人员备留存根.4、印章使用必须在办公室,不得将印章携带出院外使用,确需携带公章外出办公的须有院长分管院长的明确意见,并出据备存,作好登记.5、用印人员盖章时,必须集中精力,用力均匀,盖出的印章必须端正骑年压月.清晰、美观、易于识别.管理制度一、固定办公均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长话短说,严禁公话私用.二、各办公室固定均锁长途.凡因公确需拨打长途,一律到办公室拨打,办公室设立长途登记薄,指定专人负责记载.三、财务科负责话费监督,对长途话费,把办公室的长途登记情况与电信局逐月核对,一经查出公费长途私话,以该私话费的五倍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赔.四、全院职工必须保持24小时常用通讯工具畅通,通讯号码更换要及时到院办公室登记备案.图书管理制度一、办公室负责图书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对图书室藏书及单位每年订阅的相关业务杂志按其类别分类、登记、编号、装订、妥善保管.二、每年按图书登记本对全部藏书进行一次核对.三、建立图书借阅制度,凡借书者必须办理借书手续,并作好登记.四、私人借阅的图书、重要报刊,必须在一个月以内归还,并保持完好,如有损坏、丢失由借阅者赔偿.计算机管理制度一、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建档建卡,统一管理.二、各科室计算机由专人管理,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下班前必须将电源开关和切断网线.三、不准将外来软件程序在本单位计算机上试用,如有违反,出现“病毒”应追究操作者责任.四、严禁外来人员任意使用计算机.五、严禁上班时间玩游戏、看电影、炒股票、淘宝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六、计算机的消耗材料由各科室管理人员编制计划,报办公室审批后统一购买.救护车管理制度一、救护车是院前急救伤病员、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急救的特殊车辆,必须加强管理,专业驾驶,规范使用.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二、救护车只能从事与医疗救治业务相关的活动,用于抢救、转运危重伤伤病员、处理紧急疫情、运送血液以及公共卫生服务等.三、驾驶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做到随叫随到.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按规定使用报警器和任务灯,做到文明行车,礼貌待人,热心为伤病员服务.严禁酒驾.四、救护车内应配备抢救设备、担架、氧气和急救药品,并做好登记.驾驶员定期做好车辆的保养、检修、消毒,保持车内容车貌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确保应急需要.五、住院部护士长定期对车内药品、器材、物品进行检查、出诊以后要及时清理、消毒、检查和补充,保持完好备用,并做好登记,确保应急需要.六、如救护车因公外出或驾驶员休假遇有转送任务时,应按立即通知邻近的卫生院救护车或“120”前往,确保伤病员得到及时抢救和转运.七、救护车在非执行任务不得出现在娱乐场所、饭店附近停放.八、建立救护车出动登记制度,由驾驶员如实填写出诊时间、病人转运地点、疾病诊断情况等.车费由出诊医生开具处方交收费室,驾驶员备案,月底与收费室对帐.九、车辆的维修.车辆的维修,应先由驾驶员将修理的部位和情况故障情况向办公室汇报,更换零部件名称以及经费预算等内容交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特殊情况途中例外.建立修车档案,车辆每次修理后,将修理时间、费用,主要零部件的更换,修理单位等内容记录在案.车辆修理后,司机应认真对车辆的修理部分进行检查试车,确认无误后方能出车,并办理好有关结帐手续.十、因违章驾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单位不予报销,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按直接责任和损失的大小,由驾驶员按一定的比例承担赔款.十一、按照元/公里标准核销驾驶员公里补助.实行油费刷卡制度,按油耗×里程核销油费.十二、驾驶员休息时,救护车不得离院,车钥匙交办公室保管.十三、驾驶员夜间出车后,次日白天可适当补休.党务、财务、政务公开制度一、公开内容全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大基建投资项目及其规模;财务状况,包括经常性行政经费支出如水电费、燃料费、车辆维护及油料费、通讯费、招待费、办公用品经费、宣传费等收入情况,负债情况等;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情况,中层干部考核情况;行政事务民意调查情况;重大事件处理情况通报;群众要求而又可以公开的内容;其他需要公开或公示的内容;入党积极分子;二、公开时间原则上每季度公开政务一次,特殊情况另定.三、公开方式一般情况下以政务公开栏的形式张贴有关内容,也可以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公开有关事项.四、政务公开要严格执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内容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其他科室密切配合.廉政建设制度一、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及上级主管部门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搞好廉政建设.二、自觉维护单位整体形象,坚持“十不准”:不准索贿受贿、以权谋私;不准挪用公款、损公肥私;不准在生活上奢侈腐化、违法乱纪;不准公款私进娱乐场所;不准阳奉阴违,欺上瞒下;不准耍部门作风,借故刁难;不准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准敷衍塞责,生拉硬扯;不准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种规章制度,出差、开会要照章办事,在外期间不得以任何名义影响工作,变相公费旅游.四、实行公开监督制度,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进行责任追究.食堂管理制度一、本职工食堂成立的目的是为解决全院职工的日常伙食问题,仅对本院职工开放.未经许可,不得带病人在本食堂就餐.二、食堂由办公室负责管理,除燃料外其它支出由单位据实核销,院内职工生活及就餐支出实行成本核算,炊事员工资由院部行政办公经费支出.三、办公室负责做好食堂账目核算和职工生活费结算等工作.四、为避免浪费及伙食费记载不实现象的发生,需就餐的职工必须于当天上午十时、下午三时报知食堂,并到食堂签署本人名字,不得代签.凡签字后未到食堂就餐者,任按已就餐计算伙食费.上午8:30分夏季8:00之后,食堂不在提供早餐.若有违反,卫生院将对食堂负责人、催事员、就餐人员予以100元/次的扣款急诊、出诊、下夜班、休息等特殊情况除外.五、食堂公物一律不予以外借,损坏公物者照价赔偿.赔偿必须当场交给食堂负责人,若食堂负责人未在现场,则交给分管院长.赔款由食堂负责人登记后统一上交财务科.六、严禁在工作日内酗酒.七、上中班的人员于11:40开饭,食堂师傅提前做好准备,其余人12:10开饭.清洁卫生制度一、讲卫生、讲公德,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二、坚持每周一上午的集体卫生大扫除制度,重点是卫生院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卫生和办公场所清洁卫生,清理卫生死角.三、宿舍住户要讲卫生、讲公德,积极参加义务劳动,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私人物资未经允许不准堆放在院坝、走道、房顶、门厅、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四、保持办公室清洁整齐,办公室内无垃圾,无痰迹,做到窗明几净,四壁无尘,无蛛网,物品陈列有序,图表悬挂整齐.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室内卫生,不乱扔烟头、纸屑等废弃物,杜绝随地吐痰、乱倒污水等不文明行为.六、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按规定搞好门前地段环境卫生、绿化管理.七、护理人员对入院病人做好健康宣教,保持病区清洁卫生.八、保持公共场所卫生.如洗浴室、宿舍走廊等,用过后的日用品及垃圾由当事人及时清理.九、检查评比.院质控领导小组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每月开展1次检查评比.评比先进者给予奖励,后进者给予全院通报.住房管理制度一、单位职工宿舍只为职工提供住宿,非单位人员不得占用、出租、转让.二、凡居住在卫生院宿舍的职工,都应自觉维护秩序,做到相互关心、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夜间11点后和午休时间不高声喧哗,音响、电视播放音量不影响他人休息.三、宿舍住户要讲卫生、讲公德,自家产生的废物、废气排放不得影响他人,院内不放养家畜.四、宿舍住户要注意防火防盗,保证用水用电安全,因用电用水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责,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五、坚持“公平、节约”的原则,凡住在医院办公楼和宿舍楼有住宿的职工每月摊销水费5元,电费按表量计费自费,缴住房管理费20元用于水电线路维护.六、办公室做好宿舍使用登记,凡职工调离医院宿舍钥匙交于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调配.第二章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管理规定一、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无故旷工和不假外出.二、各科室工作人员外出办公或休假须经科主任及分管领导批准,履行有关手续报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科室讲明去向、所办事宜、时间及,并交办有关工作后方可外出或休假.三、科室负责人、院班子外出或休假须征得分管院长或院长同意后,向办公室讲明去向外及,交办有关工作事宜.四、凡院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遇有重大、紧急、特殊情况需要急时到岗者,接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到岗到位,否则按旷工处理,造成重大事故或影响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五、考勤由各科室负责考核登记,当月核对、公布,月底由各科室将排班表和出勤情况交财务科.六、工作人员在休假前,必须办理完毕工作期间需办结束的事宜,不留后遗症,否则不予批准.七、各类休假、病假、事假等一律要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八、每月保证出勤26天,未休完者不累计休假,当月有效.休假请假管理规定一、病假1、病假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受病后其病情严重或较重,不能继续工作的休假,凡请病假一律要出具医疗部门的正规证明急性病住院的补办,否则不予确认.2、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只发财政下拨的工资和津贴,不发奖金和单位自筹解决的其他津贴.长时间病休指2个月以上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3、病假可以抵工休假.4、有重病必须到上级医院检查治疗者,省内可报销车船费,危重病人报销救护车车费.5、病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事假1、事假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在不妨碍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确因私事不能到岗工作时的请假,凡请事假一律要向办公室及有关领导讲明具体情况,由领导签字同意之后方可执行.2、事假可以抵工休假.3、长时间事假指超过半月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事假期间不发绩效、奖金和补助.三、婚假1、职工结婚婚假三天;2、是晚婚者男二十五岁以上,女二十三岁以上者增加婚假15天;3、婚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等照发.四、丧假1、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配偶去世时给丧假3天,工资奖。
乡卫生院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

乡卫生院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一)成立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院长副组长:副院长副院长成员:临床医生兼卫生监督协管员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的处理工作,制定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处理程序和相关的制度。
报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在工作中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
(二)信息收集方式与内容1、做好信息记录,尽可能记录下列内容:(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地位、地址、电话。
(2)事故发生或中毒病人发生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
(3)可疑中毒中毒食品及进食时间、进食人数。
(4)病人中毒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
(5)信息报告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
2、通知事发的相关单位和医疗服务机构保护事故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和呕吐物及可疑的引发事故食物以备取样送检。
3、公众举报信息和媒体披露与和报道信息进行现场核实。
(三)信息报告1、对事故进行初步核查后,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给县卫生监督所,同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2、紧急报告范围、标准及方式(1)凡中毒人数跨越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
(2)凡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且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的。
3、紧急报告的方式及时限在对事件初步核实后,立即采用电话和传真形式报告县卫生监督所。
4、紧急报告内容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水平、可能时间、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第二篇: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2017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等要求,我院作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负责监测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
为做好我院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统计法规的执行与统计报表填报说明(卫生院2014)
统计法规的执行与统计报表填报说明一、《统计法》和各种统计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因此,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各种统计法规,履行统计人员的职责,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报表种类根据报告期分为:■月报:医疗机构月报表■年报:卫生机构年报表■实时报告:①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②医用设备调查表四、数据来源:■人员数依据单位人事档案及护理部资料统计;■经费数据来源于财务报表;■住院医疗服务数字依据住院病案首页统计。
五、卫生机构年报表(卫统1-2表)■卫统1-2表构成(一)、基本情况(二)、年末人员数(人)(三)、年末床位数(四)、房屋及基本建设(五)、年末设备(六)、本年度收入与支出(千元)(七)、年末资产与负债(千元)(八)、本年度医疗服务(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十)、分科构成■主要指标解释(一)、基本情况1、全科医生实践基地:由国家和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原则上设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每个全科基地应当与2所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1所以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培养关系,作为实践基地承担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践训练。
兴安县湘漓中心卫生院填报了该项数据。
2、是否达到建设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原卫生部下发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审核达标(包括业务用房面积和设备配置)的各类机构数,不含专科医院(未出台建设标准)。
卫生院工作管理制度台账
一、总则为了加强卫生院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台账。
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全体工作人员。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卫生院院长:负责卫生院全面工作,领导制定和实施卫生院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卫生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分管卫生院业务、行政、财务等工作。
3.科室主任:负责本科室的业务、行政、财务等工作,确保科室工作正常运转。
4.护士长:负责护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确保护理质量。
5.药剂科主任:负责药品采购、储存、供应等工作,确保药品质量。
6.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卫生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人员管理1.招聘与录用:卫生院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聘工作人员。
录用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技能。
2.培训与考核:卫生院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奖惩与晋升:卫生院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实行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者给予处罚。
同时,卫生院实行岗位晋升制度,为工作人员提供发展空间。
4.离职与退休:卫生院工作人员离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四、财务管理1.财务预算:卫生院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确保财务收支平衡。
2.财务审批:卫生院实行财务审批制度,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超支。
3.资金管理:卫生院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报销与审计:卫生院工作人员报销费用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透明。
五、医疗质量管理1.医疗制度:卫生院建立健全医疗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行为规范、安全。
2.病历管理:卫生院严格执行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完整、准确。
3.药品管理:卫生院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防止药品滥用。
4.医疗事故处理:卫生院建立健全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对医疗事故进行及时、妥善处理。
2023年乡镇卫生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2023年乡镇卫生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乡镇卫生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62 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臵、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臵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臵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臵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臵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 2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
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卫生院死因报告制度
卫生院死因报告制度卫生院死因报告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获得及时、准确的死亡登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公安部和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卫生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我县各医疗单位和社区医生。
一、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一)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1)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2)报告人: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3.死亡个案的填报(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3)涉法死亡个案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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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统计管理制度 卫生院统计管理制度 全国卫生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卫生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适应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与统计监督。
第三条 各部门、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私人开业机构和个体开业人员,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卫生统计数据。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工作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统计力量,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卫生经费计划,从经费上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与信息传输技术,建立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卫生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执行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情况检查,不受任何侵犯。
第九条 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章 卫生统计机构 第十条 卫生部设立统计机构,各司(局)根据本司(局)统计业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设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处(室)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处(室)配备兼职统计人员。省(区、市)辖市(区)、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地(市、州、盟)、县卫生局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 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一) 县及县以上医院设立统计机构,充实专职统计人员。乡(镇)卫生院配备与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二) 省(区、市)卫生防疫、防治、妇幼保健等机构设立统计科(室);地(市、州、盟)、县预防保健机构,门诊部、专科防治所(站)等其他机构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
第三章 卫生统计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卫生部统计机构是卫生部统计行政工作的执行机构,直接负责综合统计任务,指导全国卫生统计工作,为制定全国卫生方针政策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实行宏观调控与科学管理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 在卫生部领导、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草拟全国卫生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社会统计调查的原则,草拟全国卫生部门统计法规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并执行全国卫生部门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三) 负责全国卫生综合统计年报、国家卫生服务调查,针对全国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开展有关专项调查,管理和协调本部各司(局)的业务统计工作;
(四) 负责公布全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全国卫生统计资料,审核和管理本部各司(局)制发的业务统计报表、调查方案,审核本部各司(局)发布的业务统计数据,归口管理全国卫生统计分类标准及其代码的制订工作;
(五) 组织建立全国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六) 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 (七) 组织并指导全国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计算机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八) 开展卫生统计信息的国际交流; (九) 协调中国卫生统计学会的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处(室)执行本厅(局)统计行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在卫生厅(局)领导、卫生部统计机构和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按照全国卫生统计法规、规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指导原则以及有关规定,草拟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制度、规划和统计报表制度,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任务,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组织并执行本地区卫生部门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二) 负责本地区卫生综合统计年报、卫生服务调查,针对本地区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开展有关专项调查,管理和协调本厅(局)其他处(室)的业务统计工作;
(三) 负责公布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本地区卫生统计资料,审核和管理本厅(局)其他处(室)的业务统计报表、调查方案,审核本厅(局)其他处(室)发布的业务统计数据;
(四) 组织建立本地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五) 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 (六) 组织并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配合本地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计算机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七) 开展卫生统计工作的对外交流; (八) 协调本地区卫生统计学会的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 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统计规章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 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 (三) 填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和统一提供本单位卫生统计资料,管理和协调本单位其他科(室)的统计工作;
(四) 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五) 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各项基本统计资料和数据库。 第四章 卫生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干部技术职称,逐步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制度。增加或补充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考核录用。对现有不完全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应由所在部门或单位进行培训,卫生事业单位统计人员并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技术职称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卫生部、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举办在职卫生统计干部或师资培训班、讲习班,委托部分中等卫生学校开办卫生统计专业班,还可根据全国或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委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开办卫生统计专业后期分化班,培养高级卫生统计专业人员。卫生事业单位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下,组织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培训班、讲习班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统计人员搞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 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必须由卫生部统计机构审核,经卫生部批准颁发,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须由卫生部统计机构审核,经卫生部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颁发。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必须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并报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须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颁发。
第二十条 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卫生统计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文号。卫生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制定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是全国统一的卫生统计标准,其内容包括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范围、机构代码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严格执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与本部门其他机构的统计调查必须分工明确,相互协调,不得交叉重复。
第二十三条 卫生统计调查的方式除全面统计报表外,还应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专项调查。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专项调查,须由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专项调查,须由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实施。专项调查能够满足的不用全面统计调查,一次性调查能够满足的不用经常性调查,专项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能和全面统计报表的内容重复。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有权拒绝填报违反《统计法》与本《办法》所颁发的各种统计调查表。
第六章 卫生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分别统一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卫生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不得数出多门,各行其事。同一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内的其他机构必须向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提供各项业务统计数据。各级卫生部门统计机构或未设统计机构的卫生部门编辑和提供卫生统计资料,须由本机构领导或本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代表国家、地区或单位的卫生综合统计数字,必须由各自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对外公布,并以此为准。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内其他机构公布业务统计数字,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登记表、台帐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确保统计数字数出有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上报的统计调查表,由制表人签名或盖章,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名或盖章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搞好统计服务,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卫生统计资料为社会和公众服务。提供卫生统计数据,编辑、出版和发行卫生统计资料实行有偿和无偿服务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