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生育权的法律规制现状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自1979年开始实施,至今已有40多年的历史。
这一政策一直备受争议,因为它限制了人们生育的权利。
从宪法的角度来看,计划生育政策确保了人们的生育权,并且符合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平衡。
本文旨在从宪法视角下探讨计划生育与生育权的关系。
我们可以从宪法中找到支持计划生育政策的依据。
我国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政策。
”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在生育政策上的立场。
宪法第33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育等各个领域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一规定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并未剥夺妇女的生育权利,而是要求男女平等地履行生育责任。
宪法并没有绝对限制人们的生育权利。
宪法第49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结婚和生育的自由。
”这一规定保障了公民基本的结婚和生育权利,没有对生育次数或者时间做出具体规定。
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生育自由的原则。
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的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荣誉,实现国家的统一。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的义务,其中包括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宪法并没有将计划生育视为剥夺生育权利,而是将其视为公民的义务,以实现国家的统一和发展。
进一步来说,从宪法的角度看,计划生育政策是为了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
人口资源均衡、人口素质提高,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口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宪法明确了保障人口均衡发展的重要性,计划生育政策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宪法还规定了保护儿童权益的原则。
宪法第51条规定,“国家保护儿童、年轻人的正当权益,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
”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护儿童的权益,避免因超生而导致的资源紧张和社会问题。
这符合宪法所规定的保护儿童权益的原则。
从宪法的视角来看,计划生育政策并不违反公民的生育权利。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合理配置人口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自1979年实施以来,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控制了人口
增长速度,缓解了人口压力,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
重要贡献。
首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控制了人口数量的增长。
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指导下,我国实行了严格的生育登记制度,
对超生的家庭进行处罚,鼓励晚婚晚育,限制生育权利等措施,使
得我国人口增长率得到了有效控制,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
力支持。
其次,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合理配置人口资源。
通过
控制人口数量,我国得以更加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提高了人口
素质,促进了人口结构的优化和协调发展。
这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和
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国家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再次,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在人口数量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国家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基
本生活需求,提高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增强人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计划生育政策,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同时,我们也要注重人口政策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协调配合,促进人口政策与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从宪法的角度来看,计划生育和生育权是中国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生育权和计划生育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在中国宪法中,保障人民的生育权是一个基本原则,同时也要求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这就使得计划生育和生育权之间存在一种微妙的关系。
本文将从宪法的视角出发,探讨计划生育与生育权的关系,并分析如何在宪法的框架内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
宪法保障了人民的基本生育权。
我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口适当生育。
”这一条款清楚地表明了国家对于人民的生育权利的保障,同时也明确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在宪法的框架内,人民有权依法生育,并且国家也有责任为人民提供生育的基本条件和支持。
计划生育政策是宪法所规定的。
我国《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鼓励计划生育。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在宪法层面上的计划生育政策,并强调了国家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鼓励和支持。
在宪法的规定下,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这不仅是对于人口数量和结构的调控,更是对于人民生活质量和社会发展的保障。
在宪法的框架内,计划生育政策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计划生育政策与人民的生育权利之间如何平衡?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在实践中,我们能够看到,一些人可能因为过度强调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甚至造成了人民的生育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
这种现象显然与宪法所规定的保障人民生育权利的原则相违背,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平衡计划生育政策与人民的生育权利之间的关系。
那么,在宪法视角下,如何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呢?我们需要切实加强宪法的维护和保障。
在宪法中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可侵犯的,我们需要通过加强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人民的宪法意识,使人民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也要加强司法的监督和保护,确保宪法所规定的人民的生育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
我们需要加强社会的保障和支持。
人口生育政策的法律规范

人口生育政策的法律规范人口生育政策是指国家针对人口数量、结构和质量等方面的影响而制定的政策。
为了调整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优生与健康发展,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从人口政策的背景、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角度展开讨论。
一、背景人口生育政策的背景通常是人口数量的变化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之间的矛盾。
人口增长过快可能导致资源紧张、环境恶化以及社会问题的加剧,而人口增长过慢则可能导致劳动力不足、老龄化问题等。
因此,制定人口生育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调控措施。
二、人口生育政策的内容人口生育政策一般包括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政策以及人口结构调整政策等。
计划生育政策是指限制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以此来控制人口增长速度。
优生优育政策主要是鼓励优生优育,提倡合理生育行为,促进优质人口的增加。
人口结构调整政策则是通过改善人口结构,提高劳动力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三、人口生育政策的实施情况各国在实施人口生育政策方面存在差异。
有些国家采取强制性的政策措施,例如中国的一孩政策,韩国的强制节育政策等。
而有些国家则采取奖励措施,例如瑞典的家庭津贴制度,法国的生育补助等。
实施人口生育政策时,还要考虑到社会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口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四、人口生育政策的效果人口生育政策的效果不仅仅体现在人口数量和结构上,还应该考虑到人口素质、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变化。
例如,通过控制人口数量,可以减轻资源压力和环境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通过推进优生优育政策,可以增加人口素质,提高国民经济发展水平。
通过调整人口结构,可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等社会问题。
五、人口生育政策存在的问题人口生育政策的实施常常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方面,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公平现象,例如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富裕家庭与贫困家庭之间的差异待遇。
另一方面,如果政策的措施过于强制或限制严格,可能引起社会不满情绪和不良后果。
因此,制定人口生育政策时必须考虑到社会公平与人权等方面的问题。
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的现状与挑战

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的现状与挑战中国计划生育工作是指国家对人口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以实现人口合理增长和优化人口结构的一系列措施和政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中国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现状和挑战两个方面来探讨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
一、现状中国计划生育工作自1979年开始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初期的单独二孩政策在控制人口数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遏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
此后,随着中国人口结构的变化,政府逐步推出全面二孩政策,让更多的夫妇可以自主选择生育权,保障了人口权益。
此外,计划生育工作在普及科学避孕知识、推广生育健康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中国计划生育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二、挑战1. 人口老龄化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中国计划生育工作亟待加强。
长期以来,人口的快速增长和老龄化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要瓶颈。
人口老龄化不仅给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带来巨大的压力,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2. 面临的法律和道德问题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孩子在中国社会的地位一直备受关注。
有一些夫妇为了生育合法的孩子,可能采取了各种非法手段。
例如,有的夫妇可能伪造别人的户籍信息来获得生育许可证,有的夫妇可能通过代孕等方式来生育孩子。
这些现象的出现不仅违法,也对社会道德产生了负面影响。
3. 协调经济发展和人口控制在经济发展和人口控制之间取得平衡是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挑战之一。
过去的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了一些家庭的生育意愿,导致出生率下降,这对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不少家庭希望有更多的孩子来提升家庭生活质量,这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新的考验。
4. 人口流动和分布差异中国地域广阔,在不同地区的人口流动和分布问题也对计划生育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有些城市人口过多,经济资源短缺,而有些地区人口过少,导致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
人口生育政策的现状与调整方向

人口生育政策的现状与调整方向1. 人口问题的重要性人口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的基本支撑,人口变化对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有着重大的影响。
因此,制定合理的人口生育政策是确保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2. 中国的人口生育政策中国的人口生育政策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经济发展。
这个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3. 人口老龄化问题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中国的人口老龄化严重加剧。
大量老年人口对社会养老保障、医疗资源等提出了难题,因此,调整人口生育政策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4. 人口数量问题目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人口的基本控制,但部分地区的人口数量仍然较多,这给资源分配带来了压力。
因此,适当放宽生育政策,鼓励合理生育,可以平衡人口数量。
5. 人口素质问题人口素质对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至关重要。
制定优质教育、医疗等政策,提高人口的素质水平,是调整人口生育政策的一个重要方向。
6. 调整人口政策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政策的调整势在必行。
一方面,部分地区的人口数量较少,需要鼓励生育;另一方面,人口老龄化问题需要解决。
因此,调整人口生育政策是必要的。
7. 政策调整的方向政策调整应该综合考虑国情和人口发展趋势。
一方面,可以适度放宽生育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生育;另一方面,加强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障和医疗资源配置。
8. 家庭支持政策调整人口政策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制定家庭支持政策。
这包括提供托育、教育、医疗等服务,帮助家庭更好地照顾孩子,减轻生育的经济压力。
9. 增加社会保障投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严重加剧,加大社会保障投入,提高退休养老金和医保覆盖率,确保老年人口的生活质量,也是调整人口生育政策的方向之一。
10. 总结人口生育政策是确保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一。
调整人口生育政策需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素质、老龄化等问题,以实现人口发展的均衡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计划生育政策的现状

计划生育政策的现状引言:计划生育是国家采取的一种人口控制政策,旨在调控人口数量和人口结构,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对人口问题的认识深化,计划生育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改革。
本文将就计划生育政策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回顾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
当时,中国人口的快速增长给资源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开始实行一孩政策,即每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子女。
不过,由于政策执行的手段过于强硬,导致了计划生育政策受到社会民众的质疑和抵制。
二、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政府逐步调整了计划生育政策。
2000年,政府实行了“渐进与适度”的计划生育政策,允许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夫妇生育两个子女。
此外,政府还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合理生育观念,倡导优生优育,推广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等。
三、计划生育政策的效果与问题通过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中国人口总量得到了一定的控制,避免了人口过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
同时,计划生育也为国家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减轻了社会保障负担,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然而,计划生育政策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方面,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长期以来导致老龄化问题凸显,劳动力供应不足,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挑战。
另一方面,由于政策实施的方式不当,导致一些地区的非法生育和偷生现象丛生,一些家庭也因此遭受到不公平待遇。
四、未来计划生育政策的走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中国政府已经开始调整和改革计划生育政策。
2016年,国家正式实行全面二孩政策,允许每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这一政策的出台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一方面,人们认为这有利于解决老龄化和劳动力供应不足问题,另一方面,人们也担忧二孩政策可能进一步加剧社会经济的不平等。
结论: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人口控制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人口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我们相信未来的计划生育政策将更加符合社会的需要,更加科学合理。
人口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规解析

人口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规解析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经济的进步,人口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保持人口数量的平衡和稳定,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人口生育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的法律法规进行解析,让读者更好地了解与理解我国人口生育政策的背后。
一、计划生育政策之初早在1979年,我国便启动了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控制人口增长速度,保障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这一政策立足于国情与实际,以人口数量的合理控制为核心,推行计划生育,限制生育。
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约束个体的生育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人口生育政策中,核心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该法自2002年生效以来,为我国的人口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定每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以及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社会支持等。
三、房产和户口的关联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婚姻登记时双方应当提供户籍证明,这与人口政策密切相关。
婚后,夫妻可以购买符合条件的房产,但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超过规定数量的子女,可能会受到限购限贷等制裁。
四、计划生育奖励与处罚为了鼓励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政府还设立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结婚并遵守计划生育的夫妻可享受经济奖励、假期延长等政策待遇。
而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可能会面临罚款、降低工资、撤销职务等处罚措施。
五、计划生育手术的合法性在计划生育中,计划生育手术是控制人口数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法律法规,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可以通过手术方式实施计划生育,即节育手术。
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进行此类手术则属于违法行为。
六、计划生育的医疗保障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政府还规定了计划生育家庭应享受的医疗保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免费孕前检查、优先手术、免缴药费等待遇。
这一政策的推出,旨在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七、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近年来,我国人口问题日益突出,政府开始调整人口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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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生育权的法律规制现状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公民生育权的宪法保障探究 【引言 第一章】生育权的概述 【第二章】生育权的发展概况 【第三章】我国对生育权的法律规制现状 【第四章】生育权的宪法保障 【结论/参考文献】生育权法律保障机制构建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3 章 我国对生育权的法律规制现状 3.1 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保护 我国公民必须在不违反计划生育方针的前提下,才能进而实现自身的生育权利,因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特定法律范畴,超出了这个范畴的权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国严禁所有公民利用舞弊的手段争取额外的生育权利,如作假或者借助他人权利来争取得到的生育保护或者相关的生育许可。我国是法治国家,要求的是民主与政治,国家是大家的而不是个人的,我们坚决反对专权统治。只有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生育权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生育权是绝对权,是不可侵犯的。公民依法享有生育的决定权,公民可以自主决定生育或者不生育。倘若公民的生育决定权遭到干涉和侵犯时,公民拥有向国家机关申请保护的权利。国家机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民生育权利。 3.1.1 刑法对于生育权的保护 作为最具严厉性的法律,刑法的主要作用就是惩治违法犯罪行为进而保障人民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下刑事犯罪都是有关于侵犯公民生育权的犯罪,而我国刑法也对这些犯罪行为作出了明文的刑罚规定。医疗事故罪,具体规定如下:“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①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虽然,以上提到的两项罪名都没直接指明它们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损害了受害人的生育能力、威胁到了胎儿的健康、伤害了受害人的生殖能力,我国刑法都能够依照法律惩罚犯罪嫌疑人以此来维护公民的生育权利。1983 年,《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表明了犯罪嫌疑人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未经女性允许,以野蛮的方式自作主张摘取育龄女性的节育环,并给女性健康造成损害后果的,我国将按照刑法的伤害罪名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具体规定如下:“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然而,这条法律通知有着自身的漏洞,它只是单单地说明了犯罪嫌疑人摘取妇女节育环这一种不法情节,而对于其他情节,比如私自对妇女施以虚假的节育措施、停止女性妊娠的手术等这些给育龄妇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等并没有进行说明,这明显不利于惩处犯罪嫌疑人侵犯女性生育权的不法行为。我国刑法对 1983 年的《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重新作了规定,它不再是司法解释而转变成了一种新的刑法犯罪,即“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与此同时,我国法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②“对被判处尤其徒刑或者拘役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③“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④以上这些刑法规定都表明了我国刑法对于女性生育权的保护。 3.1.2 民法对于生育权的保护 在民事法律范围内,存在着权利人的生育权受到侵犯的情形,这种侵犯主要由夫妻双方之间的侵犯以及夫妻双方以外的他人侵犯而构成。夫妻双方之间对生育权的侵犯往往是因为男女双方生育意愿不统一,其中一方完全不尊重另外一方的想法而造成的。男女在任何权利上都应无高低之分。生育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是需要男女双方的配合来一起完成的。无论男方或者是女方都没有让对方违背本身意愿而配合自己完成生育的权利。只有在男女双方都有生育意愿的时候,他们才能够依法行使生育权利从而完成生育。 在某种程度上讲,妇女在婚姻家庭以及生育等方面做出的贡献要远大于男性,例如,男女双方完成生育行为后,妇女要单方面负责对孩子的生产、对孩子的哺乳以及孩子长大之后,妇女在对孩子和家庭的付出中都超过了男性,她们无疑肩负了更多的社会使命。 妇女应享有更多关于生育权方面的法律保障,来帮助她们维护权益。在处理夫妻双方之间侵犯生育权的问题上,我国法律不会要求男女任何一方在不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生育,这也是我国法律从妇女身体权益的角度进行考虑而得出的结果。如果妻子因为身体方面的不适而拒绝了丈夫的生育请求,我国法律会首先考虑保护妻子的身体健康,假如就是因为法律优先保护了妇女的权益而使男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话,法律应调查因果,再做定夺。丈夫不能在妻子怀孕期间、妻子分娩后 12 个月内以及妊娠以后半年内提出解除婚姻。这在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①在笔者看来,假设夫妻双方发生的生育权侵权是由他们以外的第三人引起的话,那么生育权权利人可以对该第三人进行法律起诉,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让第三人承受民事法律责任,生育权权利人可要求第三人马上终止侵犯、消除妨害以及经济赔偿。如果法律上认定了该第三人需要承担非财产性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话,那么第三人往往是通过道歉、终止侵犯、消除妨害以及还原受害人名誉等方式承担自己的责任;如果法律上认定了该第三人需要承担财产性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话,那么第三人通常是采用经济赔偿来承担该民事责任的。如果侵权人侵犯了受害人的生育权从而又导致受害人的精神出现问题的,那么法律可依据受害人的诉求责令侵权人给予受害人精神方面的经济赔偿。 3.1.3 行政法对于生育权的保护 生育权具有绝对权的属性,这种绝对权体现在生育权主体之外的任何主体都不能侵犯其生育权。然而,在我国,因为公权力的影响力之大,这就使得公权力成为了我国公民行使生育权的的最大威胁。我国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存在着相关性,而这种相关性能够在生育权上得到很好的体现。随着国家机关的公权力范围不断地扩大,致使公权力能够轻易地干预公民的私人生活,这就使公民的权益在潜移默化中遭到了损害。 国家为了避免公民生育权受到因为行政机关的不依法行政的而造成的侵权,从而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来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不受损害。目前,我国现有用来保障公民生育权的行政措施主要由行政诉讼、行政补偿、行政奖励以及行政复议构成: 行政诉讼能够用来保护公民的生育权,受害人向法院提出申诉,再由法院检查该申诉的真实性,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确实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利,那么法院将依法对该侵权行政机关作出判决。现今社会之中,存在着当地计划生育部门越权干预公民的合法生育行为、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不依照正规的法律程序办事,故意刁难拥有合法生育权的公民、由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公民进行服务时的不负责任而导致公民失去生育能力的行为等社会现象,这都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侵犯。 行政复议的上诉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即所被起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害人的生育权遭到行政机关侵犯的话,受害人可按法律程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就会对行政机的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就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①即在生育权利人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时候,行政机关的所作所为伤害到了公民的生育权,那么生育权权利人可以对该侵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相应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行政补偿指的是由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而造成了生育权利人的合法生育权的损害,那么该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对生育权权利人进行补偿的行为。对失独家庭的补偿就是行政补偿的一种体现:失独家庭指的就是独生子女家庭中的子女不在人世后而缺少子女的家庭,由一家三口变成了夫妻二人。独生子女家庭在抵抗意外风险的方面来说,是所有家庭结构中最弱的。不可否认,由于计划生育方针的推行,确实对我国控制人口数量增长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今独生子女家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比例,在城市家庭中表现的更明显。如今,意外死亡的比例上升,进而出现了很多的无子女家庭,即失独家庭。这无疑是独生子女政策带给夫妻的一种风险,夫妻在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生育的,也要承受将来家庭中没有孩子的风险。这种社会现象表现的就是计划生育部门依法行政,要求公民在生育上坚持独生子女的政策,但是如果出现了独生子女的突然离世,那么就是间接地侵犯了生育权利人合法生育权利,因为夫妻二人就要生活在一个失独家庭中。国家就此种社会现象给独生子女家庭带来的伤害,也制定了一条法律规范加以行政补偿,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4 章的第 27 条第 3 款:“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在我国,坚持独生子女的夫妇会得到国家所授予的证书表彰以及够享受国家带给他们政策上的其他利好奖励。我国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4 章的第 27 条第 1 款:“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4 章的第 27 条第 2 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②我国对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却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外来居民也提供了政策上的扶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 10 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