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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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夫妻生育权

浅论我国夫妻生育权

浅论我国夫妻生育权作者:向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2期顾名思义,生育权就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了自由权利、生育自由、夫妻平等权利以及生殖健康权四大方面。

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单位,家庭的核心是夫妻双方,而生育权正是夫妻之间关于生育生殖的一个法律保障。

在生育权中,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女性有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行为。

而从另外一个层面讲,公民有权力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不受其他任何人干扰,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婚姻法最近也对相关问题给出了最新的解释,可见我国对此法的重视程度。

一、生育权之内容生育权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了自由权利、生育自由、夫妻平等权利以及生殖健康權四大方面。

(一)自由权利自由权利是指夫妻双方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这个权利给予了夫妻双方一定的权利,让他们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生育子女。

(二)生育自由生育自由是指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同时,这个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权益,让她们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生育与否,更加彰显人性与关爱女性。

(三)夫妻平等权利夫妻平等权利是指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在封建社会,女性地位较为低下,通常被附庸于男性,并赋予生殖的功能,这样对女性带有歧视的色彩,故此权利能够更加保障女性在生育方面的意愿以及权利。

(四)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

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

简述生育权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

简述生育权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

简述生育权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摘要:关于《简述生育权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生育权是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实践中遇到纠纷比较难解决的问题。

生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和生育子女数量的权利。

侵犯生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生育;计划生育;夫妻一、生育权的内容生育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但与其他人身权不同。

一般的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等由公民个人独立行使,而生育权必须由夫妻二人共同行使,权利主体具有复合性,这是由生育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生育权上的这种共有性要求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必须共同协商一致,是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生育决定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自主决定是否生育以及生育时间、间隔的时间、生育数量的权利。

生育决定权是生育权的核心,由于生育权的共有性,要求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公民在行使生育决定权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为前提。

(二)生育请求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为实现生育权而要求国家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技术帮助和服务帮助的权利。

如夫妻决定不生育,或暂时不生育时,国家及相关机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提供避孕技术和措施的指导,采取终止妊娠的措施服务;对决定生育子女的,提供婚前或孕前的医学检查、孕期的定期检查等。

[8](三)生育方式选择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依法选择生育方式实现生育的权利。

自然受孕、自然生产是人类延续的最基本方式,也是最为人性、最符合伦理道德的生育方式。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生育方式上也给人们更多的选择机会。

对于选择人工生育方式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生育知情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对有关自身生育的信息有了解、知晓的权利。

生育知情权在生育权体系中起着基础和前提性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其他生育权能的行使。

它包括夫妻之间,有权了解对方有关与生育有关的一切信息;以及夫妻对特定机构进行的婚前检查、接受生殖健康服务和孕产期保健有权要求如实告知检查结果。

生育权课件

生育权课件
全面放开三孩政策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国家逐步放开生育限制 ,鼓励适龄夫妇生育更多孩子。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提高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减轻家庭生 育负担。
延长产假和陪产假
为母亲和父亲提供更长的产假和陪产假,促进家 庭平衡和婴幼儿照护。
生育技术的进步与影响
辅助生殖技术
01
随着科技的发展,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逐渐普及,为不孕
生育权的历史发展
总结词
生育权的历史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从最初的否认到逐渐被承认和保护。
详细描述
在封建社会,生育权被视为家庭和国家的私事,个人没有自主权。随着社会进 步和民主化进程的加速,生育权逐渐被承认和保护。国际社会也通过一系列公 约和宣言,逐渐确立了生育权的法律地位。
生育权的重要性
总结词
生育权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是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必要条件。
家庭价值观的重塑
鼓励家庭价值观的转变,重视家庭生活和亲子关 系,促进家庭和谐与幸福。
3
社会对生育态度的包容与支持
提高社会对生育的包容度,减少对生育家庭的压 力和歧视,营造支持生育的社会氛围。
THANK YOU
04
生育权的挑战与争议
生育权的法律争议
法律定义模糊
生育权的法律定义较为模糊,导 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解释上的争
议。
法律与政策冲突
某些法律条款与生育政策存在冲突 ,导致执行上的困难。
跨国生育法律问题
跨国生育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 ,容易引发法律争议。
生育权的伦理争议
人类繁衍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生育权涉及到人类繁衍和个人权利的平衡问题,引发伦理争议。
生育权课件
目录
• 生育权的基本概念 • 生育权的法律保障 • 生育权的实现途径 • 生育权的挑战与争议 • 生育权的未来展望

生育权是什么

生育权是什么

⽣育权是什么⽣育权是什么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会议通过的《世界⼈⼝⾏动计划》对⽣育权作了经典性的定义:“所有夫妇和个⼈享有⾃由负责地决定其⼦⼥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的⽽获得信息、教育与⽅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在⾏使这种权利的责任时,应考虑他们现在⼦⼥和未来⼦⼥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

”联合国在1984年和1994年分别召开的国际⼈⼝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宣⾔》和《国际⼈⼝与发展会议⾏动纲要》对上述概念⼜进⾏了重申,并将⽣育权作为最基本的⼈权。

从⽽我们可以看出,⽣育权本⾝是⼀个不断发展,内涵不断充实的概念,⽣育权的主体从妇⼥扩⼤到⽗母再扩⼤到所有夫妇和个⼈,⽣育权的内容从⾃由发展到⾃由负责,再具体到对⼦⼥负责和对社会负责。

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权益保障法》第⼀次在⽴法中规定⽣育权,其第47条规定:“妇⼥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育⼦⼥的权利,也有不⽣育的⾃由。

”2002年实施的《⼈⼝与计划⽣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计划⽣育的义务,夫妻双⽅在实⾏计划⽣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都有实⾏计划⽣育的义务。

”我国学者基于对⽣育权主体认识的不同,在⽣育权概念上也是各抒⼰见,主要有以下⼏种观点:⑴⽣育权是已婚妇⼥按国家有关规定⽣育⼦⼥和不⽣育⼦⼥的⾃由。

⑵夫妻⽣育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定历史条件下所享有决定是否⽣育、何时⽣育以及如何⽣育⼦⼥的权利。

⑶⽣育权是已婚妇⼥和其他妇⼥决定是否⽣育⼦⼥和如何⽣育⼦⼥的⼈⾝权利。

⑷⽣育权是任何公民,不论男⼦还是⼥⼦,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不论是成年⼈还是未成年⼈,都平等享有的⼀项⼈格权。

⽣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决定是否⽣育、何时⽣育和⽣育⼦⼥数量的权利。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生育权的教义学构造

生育权的教义学构造

生育权的教义学构造生育权是指个体或夫妻有选择生育与否的权利,涉及到了人的繁殖自由和家庭规划的自主权力。

这一权利的教义学构造可以从道德、伦理、法律、社会等多个层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道德层面来看,生育权作为一个个体的权利,与生命的尊严、自由和亲权等价值相关联。

道德上认为,每个人都有选择生育的权利,这是基于对个体自主权力的尊重。

在个体选择生育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自身的生活状况、经济承受能力、教育能力等方面的因素,确保能够为孩子提供一个合适的成长环境。

其次,伦理层面上的生育权与人的幸福、社会责任等价值关系密切。

个体选择生育的权利应当与他人的追求幸福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在家庭规划中,夫妻双方应当就生育人数和时间进行充分的沟通,以保证个人幸福和家庭稳定。

同时,个体也要关注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应盲目追求生育个体的利益,而是要考虑到人口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影响。

在法律层面上,生育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中得到了相应的保护。

例如,在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了个体或夫妻的自主权力,鼓励合理生育和家庭计划。

法律还规定了禁止歧视和强制堕胎等行为,保障个体生育权力的实现。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个体或夫妻过度生育的约束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在法律的制定中,需要充分考虑到道德和伦理的价值导向,以保障个体生育权的合理行使。

最后,社会层面上的生育权与人口政策、社会支持等因素相关。

社会的发展需要合理的人口结构和整体人口控制。

因此,国家在制定人口政策时需要平衡个体的生育权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同时,社会也应提供相应的支持措施,例如托儿所、教育资源等,为个体提供条件,使个体在选择生育时能够更好地兼顾个人发展和家庭责任。

综上所述,生育权的教义学构造涵盖了道德、伦理、法律和社会等多个层面的考量。

个体的选择生育与否的权利需要在道德和伦理的范畴下进行,并得到法律和社会的保障。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权衡个体的自主权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以实现生育权力的合理行使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什么是生育权

什么是生育权

什么是⽣育权男性⽣育权在法律上如何体现、男性能否就⽣育权本⾝获得权益”这个问题似乎逐渐引起关注。

法律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享有⽣育权,并不单指男⼈拥有⽣育权,因为⽣育权是⼀个相连的概念,不能分割看待,缺少男性和⼥性中的任何⼀⽅,⽣育权就成为空谈。

因此,对⽣育权的理解不能⽚⾯。

⽣育权的具体实施最终还得依靠⼥性,男⼦的⽣育权最终要通过⼥性主体才能实现,⽣育权是⼀种选择的权利,作为⼥性,可以选择⽣育也可以选择不⽣育。

有鉴于此,⼥性享有最终决定权,任何男性都不能强迫⼥性⽣育,任何法律也不可能硬性规定⼥性应该尊重男性的⽣育权⽽违背⾃⼰的意愿,因此法律在保护男⼥平等的基础上还要强调保护妇⼥。

即使在有法可依之后,法院还是很难就实现⽣育权的诉讼请求进⾏判决。

看着这些,不免觉得讽刺。

⽣物进化的产物在⾯对现代⽂明时,⼜出现新的悖论。

⽣命的进步,是以母性的痛苦甚⾄死亡为代价的。

这句话,顺着时间逆推,显得尤其真实。

原始时代,新的⽣命意味着母性的痛苦,更可能是死亡。

然⽽,⽣命终究要繁衍⽣息。

除了从⼈类潜意识中的强暴与被强暴逆推得出的原始⽣殖的残酷,⽣物进化给出了⼀个更好的解释:阴蒂,集中了⽐⾝体任何⼀部份都多的神经末梢,成为进化史对母性的⼀个最⼤的陷阱。

把愉悦作为诱饵,让母性⽢愿成为⽣命延续的载体。

在愉悦时,你⽆法预知后⾯的痛苦与⽣命威胁。

当你知道之后的痛苦与⽣命威胁时,这种愉悦会进化的更加完美,让你⽆法抗拒。

这⾥,暂且不讨论进化对雄性施加的⽣殖选择压⼒。

母性的⾝体进化得更加敏感⽽优越,⽣命的延续将更加顺利⽽坦荡。

⽽现在⽂明的发展,逐渐削弱了愉悦与之后的⽣命威胁之间的关联,甚⾄完全割离。

然后,何去何从?我们开始讨论男性的⽣育权?幸好,⽬前地球超载着⼈类。

法律暂时还不可能去强制执⾏所谓平等的⽣育权。

也许,⼈类⽂明的进步会发现更好的⽣命延续⽅式。

这些,都是我们所⽆法预知的。

⼈类能在多⼤程度上超越⾃然,这个问题只能留给时间。

整理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整理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对生育权的严 重侵犯,包括限制生育自 由、强迫生育等行为。
03
生育权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生育权侵犯的法律责任
01 02
民事责任
生育权被侵犯的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赔礼 道歉等。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可就生育权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行政责任
对于生育权被侵犯的公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如颁发生 育许可证、提供生育保障等,以维护公民的生育权利。
02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之一,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 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03
生育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 共利益。
生育权的性质与特点
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属性。 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具有不可剥夺性和不可侵犯性。 生育权具有自主性和自愿性,是公民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监督执行。
司法救济
公民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 法救济。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 定和证据作出判决,维护公民的
生育权利。
生育权救济的法律限制与障碍
证据不足
在生育权纠纷中,有时因证据不 足导致无法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使得公民的生育权利难以得到
保障。
法律适用不当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同,有时会出现 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况,使得公民的 生育权利受到影响。
1 2
3
宪法保障
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公民的生育权,将其作为基本人权之一 予以保护。
法律条款
法律法规中关于生育权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法、 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
司法实践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生育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以及相关判决 对生育权法律保障的影响。

婚姻家事学习笔记(一)——生育权

婚姻家事学习笔记(一)——生育权

婚姻家事学习笔记(一)——生育权一、生育权的概念:我国并未对公民生育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仅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作了较为宽泛的规定。

个人理解,生育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和如何生育的权利。

二、生育权的性质:生育是人类的本能,与自然人人身密切相关,生育权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其属于人身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个人认为,生育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不以是否能生育为前提,也不以是否有配偶为前提,故其应属于人格权范畴。

三、生育权的主体:一般为夫妻,同时也存在未婚同居者等特殊主体。

四、生育权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生育决定权、生育选择权、生育知情权、生育保障权等。

五、重要观点及案例:(一)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叶某诉妻子朱某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案。

[(2006)余民一初字第1633号]评析:首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从男女平等的角度看,生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男性和女性均享有生育权。

其次,由于女性在生育过程中,承担了比男性更多的生理风险和心理压力,理应享有更多的话语权,法律也更偏重于保护女性权益。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的自由”,故个人认为,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的生育决定权。

题外:虽然按照法律规定丈夫无权干涉妻子单独做出终止妊娠的决定,但这种做法必定会引起夫妻关系的紧张甚至破裂。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若提出离婚诉讼,有可能被法院判决离婚。

所以,咱有话还是好好说吧,沟通很重要。

(二)在男方不知情情况下,医院协助女方终止妊娠,是否侵犯男方生育权?——李某诉某医院及第三人王某生育权纠纷案评析:这种情况是上例中情况的一个延伸。

很显然,根据前面的分析,女方的行为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故医院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协助女方终止妊娠的行为也不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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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的概念
人类的生育经历了原始社会的完全自然生育阶段、封建社会的义务生育阶段,再到现代文明社会中生育是个人的权利的自由生育阶段三个发展演化阶段。

只有在自由生育阶段,人们才开始对生育权进行专门的研究。

囿于对生育权主体和性质认识的不同,学者们对生育权的概念也是众说不一。

目前主要的观点有:(1)生育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2)生育权是已婚妇女和其他妇女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和如何生育子女的人身权利;(3)生育权是任何公民,不论男女,不论婚否,都平等享有的一项人格权。

从上述几种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生育权的概念之所以众说纷纭,是因为学者对以下几个问题还存在争议:第一,生育权究竟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第二,生育权到底应该由哪些人享有?妇女、已婚夫妻抑或任何人?第三,生育权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笔者认为,生育权应当属于身份权。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生育一词的解释是生孩子,而我们都知道不论正常的两性生育还是人工受精和体外受精,均需要精子和卵子相结合受精才能生育孩子,因此生育权不论男女都需要他方的合意才能行使。

胎儿是双方共有的,应由双方共同决定其命运:生育、不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在法律上,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婚内生育制和计划生育制度,生育权作为一项人身权自然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1]
然而,现代文明的不断发展使得传统的生活方式、伦理道德发生变化,一部分人开始选择单身的生活方式,婚姻在现时和未来社会中似乎已不是唯一的生活方式,未婚者挑战传统欲采用人工生殖技术进行生育。

这给我们的立法提出了新的问题:婚姻关系外的公民是否享有生育权呢?笔者认为,法律制度的建立取决于法律所体现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存在,就我国目前国情而言,生育权应由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享有,其应当属于配偶权的组成部分。

婚姻状态外的公民不能采用人工生殖技术进行生育,理由有以下两点:第一,未婚者挑战传统生育子女,其所付出的代价是自己的子女从一出生就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其无可选择地要承受来自社会的各种压力和伤害,子女幼年身心发育不全,当他们面对社会的异样反映时很难采取合理的方式处理,这时给他们造成的伤害有时会影响他们一生。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这条看似立法对女性权利尊重的规定,实质上是从立法上纵容女性的不理智,并且以牺牲伦理道德和孩子的权益作为代价。

人类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但可以选择改变现状,在母亲的生育权和未来子女的权益冲突时,两相权衡应当选择后者,毕竟母亲还可以选择婚姻来实现其生育权,而子女一旦出生伤害则是不可逆的。

第二,婚姻制度规范人们的性行为,其根本目的是要使整个社会的子女出生血缘身份确定和公示化,同时,使子女一出生就能够得到父母双亲的抚
育。

允许独身人员人工生育,必然使子女的父系或母系血缘永远处于保密状态,从而使其后代的血缘身份在社会上永远无法确定。

日积月累,必然形成近亲结婚的客观后果,从而使人类遗传优生规律无法在我国得到实现,导致婚姻制度基本功能的消失。

东莞律师/dongguan
武汉律师/wu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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