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的宪法保障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一)一、引言计划生育是指按照国家计划和法律规定,通过避孕控制和优生优育等手段,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一种政策。
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被视为一项基本国策,一直以来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
二、计划生育的法规和政策1. 宪法和婚姻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要从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出发,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和儿童的发展。
而婚姻法则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夫妻应当自愿进行计划生育,不得强制生育和乱收费。
2. 计划生育法1995年,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法,该法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法律责任和保护对象等。
其中,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原则,同时允许部分特殊情况下的二孩生育。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所处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3. 经济计划生育政策为了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政府也采取了一些经济上的手段,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奖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等。
以上政策法规的实施将为我国的计划生育事业提供保障,并有效遏制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趋势。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二)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1. 计划生育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避孕技术和不孕不育治疗技术等。
我国的避孕技术主要有避孕药、避孕环、避孕套、避孕注射等,其中避孕药是最常用的避孕手段,也是最安全、最方便的一种。
不孕不育治疗技术主要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体外受精等,这些技术的不断进步为各类不孕症患者提供了更多的治疗希望,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我国的计划生育率。
2. 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手段,它包括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技术、普及科学避孕知识、加强独生子女教育等。
我国政府不断加强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投入力度,各级妇联、计生委、卫生部门等,都在积极推广科学避孕方法和计划生育优生知识,同时也加强独生子女教育,提高家庭计划生育意识。
计划生育在宪法中的主要条例

计划生育在宪法中的主要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生育调节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计划生育条例

国家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条为实现家庭规模全面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人口总量和质量合理均衡发展,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计划生育工作是坚持自然规律、促进和谐发展,确保人口在相对安全的水平上合理分布,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均衡发展的多部门国家政策,旨在推动社会福祉的提高和全面建设。
第三条国家计划生育工作,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卫生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协调,在健全法制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高起点、定位高率的发展意识,推动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落实国家责任,确保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各地实施体积规模和生育速度合理的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社会环境,保障人口合理分布,适应新形势和社会需要,建立多种职业、多种婚姻关系,鼓励家庭各种形式的正常建立和发展,采取不同政策措施,实现生育状况人口结构的适度调整。
第五条尊重和保护全体家庭的生育自由权利,保障家庭选择自主婚姻的权利,推出生育规划,并综合经济环境、社会文化、人口资源等因素,确定计划生育政策,严格实施“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规模规模政策,把生育决策权放到家庭自主决定。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尊重和保护每个家庭的生育自由权利,建立公平社会,促进全社会的发展,巩固和健全家庭规模和结构。
第七条旨在配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健全计划生育法制和监督机制,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实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按照由上至下的原则,开展计划生育实施细则立法,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组织。
第八条旨在加大政策落实实施工作强度,维护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实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当地区域人口结构、就业投资、社保、法律法规、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政策落实,改善贫困家庭生育条件,最大限度解决贫困人口人口发展等问题。
第九条严格执行家庭规模、定距、就业能力等管理体制,健全市属产业发展和地方财政支出,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加快推进“三低一高”的发展模式,促进社会环境革新,改善经济发展水平。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首先,宪法赋予了人民计划生育的权利。
在宪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方针,鼓励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家庭应当受到保护。
”这表明,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法定的政策,但是并没有限制人民的生育自由。
人们可以自由选择生育的时间和数量,但是要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进行生育,以确保国家以及个人的利益。
其次,宪法保障了人民的生育权。
生育权在宪法中被视为人权之一,表明人民拥有生育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妇女和女性在生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国家保障妇女的健康和权益,提高妇女的地位和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的侵害。
此外,宪法还规定:“受害人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妇女权益受到损害,妇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是,一些地区在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强制性和侵犯生育权的问题。
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不仅令人们的生育自由受到限制,同时,也会给卫生部门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影响卫生体系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此外,女性在生育和育儿的过程中也面临着重重的压力和不公平待遇,比如在工作、教育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的歧视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进行解决。
因此,为了实现计划生育政策和保障人民的生育权,我们需要推进如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生育自觉性。
二是建立完善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和质量。
三是积极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督导和监督,防止侵犯生育权和过度干预人民的生育自由。
四是加强妇女权益保护,规范生育相关服务和行业,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和法律法规,优化体制机制,提高妇女和女性的地位和权益。
总之,计划生育与生育权是国家权利和人权的平衡表现。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通过合理的政策和法律手段,创造一个良好的生育环境,推行更为合理和更具有可持续性的计划生育政策,实现人民的生育自由和权利的平衡发展。
生育权课件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国家逐步放开生育限制 ,鼓励适龄夫妇生育更多孩子。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提高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减轻家庭生 育负担。
延长产假和陪产假
为母亲和父亲提供更长的产假和陪产假,促进家 庭平衡和婴幼儿照护。
生育技术的进步与影响
辅助生殖技术
01
随着科技的发展,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逐渐普及,为不孕
生育权的历史发展
总结词
生育权的历史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从最初的否认到逐渐被承认和保护。
详细描述
在封建社会,生育权被视为家庭和国家的私事,个人没有自主权。随着社会进 步和民主化进程的加速,生育权逐渐被承认和保护。国际社会也通过一系列公 约和宣言,逐渐确立了生育权的法律地位。
生育权的重要性
总结词
生育权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是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必要条件。
家庭价值观的重塑
鼓励家庭价值观的转变,重视家庭生活和亲子关 系,促进家庭和谐与幸福。
3
社会对生育态度的包容与支持
提高社会对生育的包容度,减少对生育家庭的压 力和歧视,营造支持生育的社会氛围。
THANK YOU
04
生育权的挑战与争议
生育权的法律争议
法律定义模糊
生育权的法律定义较为模糊,导 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解释上的争
议。
法律与政策冲突
某些法律条款与生育政策存在冲突 ,导致执行上的困难。
跨国生育法律问题
跨国生育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 ,容易引发法律争议。
生育权的伦理争议
人类繁衍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生育权涉及到人类繁衍和个人权利的平衡问题,引发伦理争议。
生育权课件
目录
• 生育权的基本概念 • 生育权的法律保障 • 生育权的实现途径 • 生育权的挑战与争议 • 生育权的未来展望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从宪法的角度来看,计划生育和生育权是中国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生育权和计划生育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在中国宪法中,保障人民的生育权是一个基本原则,同时也要求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这就使得计划生育和生育权之间存在一种微妙的关系。
本文将从宪法的视角出发,探讨计划生育与生育权的关系,并分析如何在宪法的框架内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
宪法保障了人民的基本生育权。
我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口适当生育。
”这一条款清楚地表明了国家对于人民的生育权利的保障,同时也明确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在宪法的框架内,人民有权依法生育,并且国家也有责任为人民提供生育的基本条件和支持。
计划生育政策是宪法所规定的。
我国《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鼓励计划生育。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在宪法层面上的计划生育政策,并强调了国家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鼓励和支持。
在宪法的规定下,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这不仅是对于人口数量和结构的调控,更是对于人民生活质量和社会发展的保障。
在宪法的框架内,计划生育政策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计划生育政策与人民的生育权利之间如何平衡?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在实践中,我们能够看到,一些人可能因为过度强调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甚至造成了人民的生育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
这种现象显然与宪法所规定的保障人民生育权利的原则相违背,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平衡计划生育政策与人民的生育权利之间的关系。
那么,在宪法视角下,如何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呢?我们需要切实加强宪法的维护和保障。
在宪法中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可侵犯的,我们需要通过加强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人民的宪法意识,使人民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也要加强司法的监督和保护,确保宪法所规定的人民的生育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
我们需要加强社会的保障和支持。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一、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政策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中国,宪法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提倡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努力提高人口素质。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立法精神和原则。
国家提倡计划生育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防止人口过剩产生的社会问题,同时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这与宪法第二十五条中的规定相一致,也是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根本目的。
在具体实施中,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来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包括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鼓励单独子女家庭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和执行都是基于宪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原则和国家的人口政策需要。
生育权是公民依法生育的权利,包括了计划生育政策下的生育权和强制人工流产的权利。
宪法保障了公民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对母亲和儿童的保护政策,保障了母儿的健康与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生育权的保障需要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加以重视。
宪法规定的生育权是基于国家的人口政策和社会发展需要而保障的,但也要有限度和条件。
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时,要充分尊重公民的生育权利,确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生育计划。
从宪法的视角看,平衡和保障计划生育政策与生育权的关系,是一项法律问题,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加以保障和保护,避免任意性、强制性和过度限制的行为,充分尊重公民的生育权利,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实践中,国家也做出了一些努力,推动调整和改革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监督和司法保障,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生育权的平衡和协调。
也需要更多的立法和司法保障,更加尊重公民的生育权利,去除计划生育政策中的一切任何形式的强制性行为,保障公民依法生育的权利。
生育权利的宪法规范研究

生育权利的宪法规范研究摘要: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权利观念得到了迅速普及,在法规范层面关于“生育”的表征语境出现了很大的变化。
由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起,将人口作为资源消耗部分,赋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生育的义务,不断转向将人口作为红利,赋予“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权利面向。
但在生育权的行使过程中,不同的权利主体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对于不同群体是否具有宪法上的生育权,各国立法和实践对此也态度不一。
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生育权保障体系,同时考虑“公共善”的维度,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对我国的生育政策进行重新理解与适用。
关键词:生育权;保护;基本权利一、问题的提出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生育活动在其中的作用。
从人口的功能性角度而言,我国在世纪之交完成了人口的转变过程。
在转变之后的人口时代,我国迎来了低生育率社会。
自2015年以来全面推行二孩政策,追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而开启的计生政策的频繁调整,国家人口率并没有得到大幅提升。
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社会更多的是从义务层面,即放宽生育政策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避免“低生育陷阱”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整个古代法的历史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化过程,生育也随着主体的独立而逐渐从生育义务演变成为生育权利。
[1]但在我国的法治发展过程中,公众对生育自由的观念仍然匮乏。
生育自诞生伊始就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公民有计划生育的义务,但却并没有明文规定生育的权利性质,生育权究竟能否作为宪法上的一项权利,其在法律上的实现路径为何?本文将从生育权性质的界定着手,运用宪法解释的方法探寻我国宪法文本中生育权的存在,并依照基本权利三阶层体系,厘定生育权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对我构建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生育权的性质界定生育对人类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对生育概念的界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生育包含结婚、生育和抚养整个过程,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中将生育制度概括为结婚、生殖与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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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的宪法保障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公民生育权的宪法保障探究【引言第一章】生育权的概述【第二章】生育权的发展概况【第三章】我国对生育权的法律规制现状【第四章】生育权的宪法保障【结论/参考文献】生育权法律保障机制构建结论与参考文献第4 章生育权的宪法保障4.1 生育权宪法保障的价值得不到宪法保障的权利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
倘若生育权被宪法直接进行了明文的保护,那么当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企图对公民生育权进行干涉时,它们首先应考虑对生育权的这种干预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如果不符合宪法规定的话,它们就不能对公民的生育权进行干涉,否则会被认定为是违背宪法的。
“人民之所以信赖宪法,其原因不外乎宪法通过限制国家权力的方式,实现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与行使的最高价值。
任何影响、限制、克减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都可以依照宪法对其进行限制、禁止和纠正。
”这就使生育权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来自公权力的侵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能够制约权力。
在当今社会,国家机关权力的非法干预是对公民生育权的最大威胁,也是对生育权保护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
倘若生育权能够从宪法中得到保护,那么也就能够抵抗国家权力的侵犯,从而具备了防御的属性。
宪法对能够涉及到公民生育权的国家权力进行了范围上的限定,要求国家权力只能在宪法所要求的范围内对公民的生育权进行干涉。
宪法权利指的是公民用来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权利;民事权利指的是公民用来与其他平等的民事权利人相抗衡的权利。
如果公民的生育权利的保障能够被写入宪法从而升级为一项宪法权利的话,那么生育权就因此变成了一项公民用来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权利,而再也不只是民事权利了。
我国法治的完善也需要生育权利具有宪法性。
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民主与自由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公民在各项民事权利的行使上也表现地更加自主了,与此同时,公民对生育权的人权属性也有了更加进步的理解。
在一个国家中,宪法往往是通过保障公民权利和分配国家权力而体现其存在的价值,一个国家如果不存在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分配的话,那么这个国家也就不存在宪法。
在近代法律的历史中,立宪主义的核心部分就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宪法保障公民生育权的意义来自宪法具有保护人权的属性。
对生育权最根本的保障无疑就是将对生育权的保障写入宪法之中,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人权实现的基本前提,也是对公民权利最高级别的法律保护。
国家只有将公民所有基本权利切切实实地放入到法律条文中去,这个国家才能实现其对公民人权的保障。
之所以提倡宪法要保障生育权并且希望加大宪法对生育权保障的目的就是使公民的生育权利不被国家的不法权力所侵犯。
这里的国家不法权力指的是来自国家行政机关的不法权力,行政权力主体依靠本身具有的国家强制力属性,容易在行政活动中不依法办事而施以强制性或者蛮横粗鲁的办法来处理事情,脱离了法律与民主,置公民的权利于不顾。
这也造成了公民的合法生育权的行使可能受到国家行政权力机关侵犯的威胁。
对于这种可能性的发生,在国家行政权力主体在力求提高控制能力,杜绝滥用国家权力,切实依法办事的同时,宪法保障也应该做出表率,以实际行动来给予公民生育权提供保障。
仅仅把生育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生育权只有成为宪法权利后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得到法律的保护。
国家权力的扩大并不影响国家机关对公民生育权的保障,这是宪法赋予国家机关的义务,也是法制社会对国家机关的要求。
如果生育权被授予了宪法性质的保护,那么生育方针和政策的稳定性也会得到提高。
在这个经济文化飞跃发展的现代社会,想要健全国家的宪政以及制约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行使的的话,法律就必须完善对生育权的宪法保障,这对整个国家和民族都有着重要的进步意义。
4.2 生育权宪法保障的设想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对生育权进行了宪法上的保护。
比如,墨西哥宪法在生育权保护上作出了直接的明文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在了解计划生育的情况下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其子女数目和生育的间隔。
”墨西哥宪法不仅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公民生育权提出了保护,而且还对生育权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概括;保加利亚宪法规定:“公民的私生活不容侵犯。
每个公民都有权反对非法干预其私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行为,有权反对侵害其荣誉、尊严和名声的行为。
”②“限制或剥夺父母亲权利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确定。
”③保加利亚宪法生育权的保护属于间接的保护,因为在以上两款宪法条文中并未直接反映出对生育权的保护,而是将生育权转嫁与私生活和家庭中再进行保护。
墨西哥与保加利亚两国都对各自国家的生育权提供了宪法条文上直接或者间接的保护,这对我国的生育权宪法保障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
4.2.1 生育权的入宪法学界对将生育权加进宪法的设想有着不同的观点,大概分为以下三种:对宪法中有关计划生育的条款进行直接修改;生育权被并入概括性的权利条款范畴;生育权被并入基本性的权利条款范畴。
其中,将生育权纳入到概括性的权利条款这种入宪方法得到了广大学者的认可,即生育权被并入概括性的权利范畴。
1.对宪法中有关计划生育的条款进行直接修改我国的一些学者不提倡这种方式,他们觉得直接对宪法进行修改简直是痴人说梦。
其实,与通过宪法解释将生育权写入宪法保障的方式相比,生育权入宪这种方式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生育权。
赞同生育权的这种入宪方式不是意味着赞成经常性地更改我国宪法内容,而是以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为依据的。
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法治文明相比,我国的法治不仅在时间上晚于别国而且自身的法律结构也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我国本身的历史文明和实际的国情就决定了我国宪法不能全部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宪法体系,而需要我国政府带领我们广大民众去发现一套属于我们自己的并且与我国发展道路相适应的宪法体系。
所以,笔者提倡的对宪法中有关计划生育条款进行直接修改的方式属于在正确的时间对我国根本大法所作出了正确的修改,这非但不会破坏我国宪法的稳定性还能积极推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在我国宪法中,涉及到了两条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若想通过直接修宪的方式来对公民生育权进行保障的话,就必须从这两条关于计划生育的宪法条款入手。
《宪法》第49 条第2 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①笔者建议修改为:“所有公民和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以及依法进行生育的权利,严禁一切侵犯公民生育权的行为”.以上修改的先进性表现在:首先,将生育权置于国家根本大法的保护之下了,与之前仅受普通法律的保护相比,有了最核心的进步;其次,生育权的主体上增加了公民,使得权利主体人的范围扩大了;再次,表现了以生育权权利为本位的变化,摆脱了过去宪法中单单涉及生育义务的局面;最后,反映了宪法对与非法侵犯生育权现象的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 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②笔者建议修改成:“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性适应,进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上越走越好”.之所以对第二条条款进行如此修改的原因在于,修改后的条款能够突出计划生育国策的目的性以及指引性。
这是一种相比之前更加完善的修改。
2.生育权被并入概括性的权利条款的范畴提倡生育权以此种方式入宪的人认为人权是包含着生育权的,可以经过宪法解释将生育权纳入人权的条款范畴内。
然而在生育权的这种入宪本身也存在着不妥当的地方:首先,我们需要对宪法中人权条款的法律作用和本质内容进行深入准确地了解。
在我国法学界,有的学者对我国宪法中的人权条款作出了以下认定:是一种基本权利范畴上的人权;是一种具有宪法内涵的人权;是一种反应国家价值观的人权。
鉴于上述说法,笔者也有自己的观点:第一,我国宪法中的人权自身存在着定义上的模糊性,太过于抽象了,人权往往是以一种口号式的权利出现于宪法之中的,它并不是一种具体的权利。
正因为如此,我们其实无法真正地知晓人权所包含的具体权利内容,无法给人权以具体权利的定义。
倘若生育权借助人权条款入宪的话,那么会使宪法的权利体系变得混乱起来。
第二,即使我们不顾人权自身具有的抽象性,仍然需要宪法解释来帮助生育权并入它的范畴内才行。
鉴于我国并不存在宪法诉讼以及我国宪法的解释效力太过于表面化这些实际问题,将生育权并入概括性的权利条款范畴的入宪方式是行不通的。
3.生育权被并入基本性的权利条款的范畴在我国,一切法律概念的确立都要通过发布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文来实施。
因而,生育权想要被并入宪法中某一基本权利范畴的话,需要生育权所要加入的这项基本权利必须可以涵盖生育权的本质属性,这是基本的条件。
显然,该项符合条件的基本权利必须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生育权虽具有隐私权的性质,但是隐私权并不属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正因为隐私权还没有被写入宪法,那么生育权就不可能被并入到隐私权的范畴内。
我国宪法中虽存在着有关生育权的基本权利,但是在本质上,这些基本权利与生育权并无真正的联系:第一,我国宪法中有关于家庭婚姻以及老幼的条款,即:“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此条款中并不包含生育权的内容。
第二,我国宪法中虽存在着保障妇女权利的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①但是此类条款的权利主体人只是妇女,并不包含男性,这显然也与我国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人的范围相冲突。
第三,有的学者建议将生育权纳入到宪法中人格尊严这项基本权利的条款中去,即加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但是,人格尊严这项基本权利在保障范围主要是对公民精神层面受到侵犯的一种保护,其保障范围无法涉及到公民的生育权。
第四,我国宪法中虽然存在人身自由这项基本权利的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③有的学者建议该项权利能够体现公民生育权中生育自由,可以将生育权纳入这一基本权利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