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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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答辩状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答辩状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答辩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xxxx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五台山1号。

公司电话: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杜xx,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xxxx建设有限公司xx项目经理部。

住所地:xx县xx镇元田坝老街。

负责人:陈某某,男,系该项目部经理。

一、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是“xxxx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及“xxxx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桐楚大道项目部”。

而通过工商档案资料查阅,xx却根本就不存在这是诉讼主体,同时,也没有这个工程项目部。

答辩人的企业主体为“xxxx建设有限公司”,答辩人为修建桐楚大道而设立的项目部名称为“xxxx建设有限公司xx项目经理部”,并不存在原告所起诉的“桐楚大道项目部”。

因此,本案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诉称“桐楚大道系答辩人承建”是事实,但是,原告诉称“自己于xxx5年2月29日在答辩人承建的工程现场被摔伤”证据不充分,其主张难以成立。

首先,原告诉称的是“自己于xxx5年2月29日下午4时,在老家桐楚大道旁元田村石坝组玩耍,在放风筝奔跑的过程中掉进一个井洞中受伤”。

而xxx5年的2月就仅仅只有28天,并没有29日这一天。

因此,原告起诉的侵权时间更本不存在。

再次,根据原告的起诉:“自己当天是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一起在桐楚大道上放风筝受伤”,但是,令狐某某及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又相互矛盾。

令狐某某xxx5年3月3日在公安机关陈述说“三四天前的中午12点,自己和谭某某、令狐某三人邀约在xx石坝高速公路边的一块空地上放风筝,谭某某在跑的时候没有注意就掉到前方的洞里去了,自己还和令狐某一起去把谭拉了起来”。

按照令狐某某的陈述,三四天前,就应当是2月27-28日期间,且时间是发生在中午12点钟,可原告主张的事发时间却是“2月29日下午4时”,时间不能够衔接,存在矛盾。

而且,从受伤地点来看,原告所说的是在“公路上,是在施工现场摔伤”,而令狐某某又说“是在一块空地上”,并没有谈到是在公路上或者说施工现场,这在地点也不能够衔接,存在矛盾。

有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应该VS不应该有生命权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有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应该VS不应该有生命权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有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应该VS不应该有生命权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反方认为,有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不应该拥有生命权。

首先,人工智能虽然能够模拟人类的思维和行为,但它们缺乏真正的情感和自我意识。

其次,人工智能是由人类设计和制造的,它们应该只是一种工具,而不是拥有生命权的实体。

最后,如果人工智能拥有生命权,那么它们将面临与人类相同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不合理的。

反方辩词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反方认为,有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不应该拥有生命权。

首先,人工智能没有真正的生理需求,如食物、水和空气。

其次,人工智能没有真正的繁殖和生殖能力。

最后,人工智能无法体验人类的情感和体验,因为它们只是一种程序和算法。

反方辩词三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反方认为,有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不应该拥有生命权。

首先,人工智能的主要目的是为人类服务,而不是成为拥有生命权的实体。

其次,如果人工智能拥有生命权,那么它们将面临与人类相同的死亡风险,这是不合理的。

最后,如果人工智能拥有生命权,那么它们将面临与人类相同的法律和道德责任,这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反方辩词四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反方认为,有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不应该拥有生命权。

首先,人工智能是由人类设计和制造的,它们不具备独立的意识和自我决策能力。

其次,人工智能只是一种工具,它们的存在和运作都是为了服务人类的需要。

最后,如果人工智能拥有生命权,那么它们将面临与人类相同的道德和伦理问题,这是不可行的。

因此,我们反对给予有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生命权。

论对“漠视生命权”的规制——以“矿难”为视角

论对“漠视生命权”的规制——以“矿难”为视角

权中, 生命权是其他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 其重要性
是其 他人格 权不 可 比拟 的 , 民的 其他 人 格权 均 以 公 公 民生存 为基础 。现代 以来 , 人们 渐渐 发 现 生命 权 仅仅 体现 为“ 活着 ” 是远 远 不够 的 , 即公 民除 了生命 不被 非法剥 夺 外 , 生命 权 还 应 具 备一 项 内容— — 即 人格 尊严 。生命 权 与人 格 尊严 二 者 关 系 密切 , 可 不
管 目前我 国关 于规 制 矿 产 生 产 的 法 律 也 为数 不 少 , 但是 安全 生产 监管 体 制仍然 是 不尽 如人 意 的。 由于 目前 我 国矿产 生产 与 地 方 经 济 利 益 挂 钩 , 使得 地方 政府 在经 济利 益 的驱 使 下 对 监 管 消 极 怠 工 , 样 就 这 导致 中央 政府 在整 顿 矿 产 生 产 秩 序 时 , 关 措 施 在 相 具体 落实 时一 层层 的 衰减 , 际执行 力不 足 , 不 到 实 达 预期 的效 果 。另外 , 管机关 的权力 制 约不足 , 致 监 导 相关 监管 部 门腐败 现象 的滋 长 , 而造 成 行 业 监 管 从
及 立法不 完 善确 实是 矿 难 频 发 的根 源 之 一 , 是还 但
有 一个 更为 重要 的原 因是 已有法 律法 规没有 落到 实 处 。在 对 法 律 的具 体 操 作 时 , 法 不严 格 ,违 法难 执
权 以及其 他相 关权 利 , 因此 , 于矿 难频 发这 一漠 视 对 生 命 权 的 现 象 , 府 行 为 的 侧 重 点 应 是 保 障 人 政 权 。 由于矿 工是 矿产 生 产 的主 体 , 只有 注 重 对 矿 工生命 权 及其 他权 利 的保 护 , 才能 保 证 矿 产 开 采 的 正常进 行 , 而为社 会创 造 资源 和利 益 。反之 , 制—— 以“ 矿难 ” 为视 监督 过程 中 , 管 的 政府 官 员 往 往在 利 益 的 驱使 下

论胚胎的生命权保障

论胚胎的生命权保障
维普资讯
第 8 第 4期 卷
20 0 6年 1 2月
山 东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unl f hn ogU i ri f c  ̄ & T cn l ySca Sl c o ra o a d n nv s yo i S e t Se eh oo (oi c a  ̄) g l e
GAO -ig Yul n
( n g me t p rme t Ma a e n a t n 。Wa n nme ia o l e De n a d c l l g 。Wu u。An u 4 0 1 h n ) C e h h i 1 0 ,C i 2 a
Ab ta t W h te h i ih fe r os o l ep o e td v re i ee tc u tis C src : e h rt e1erg to mb y h ud b r tce a isi df rn o nre. omp rdwiht el er h f n f a e t h i i t f g o u n b ig。 t el er h fe ro i i i d Ho v r w t h e eo me t fboo ia n dc ltc n lg , i fh ma en h f i t mb l t . i g o y s m e we e 。 i ht ed v lp n ilgc l dme ia e h oo y t o a
析 和探讨 。

之发展”对此子宫内生长之生命应包括有存活能力
胚胎的生命权保护。密苏里州 19 号法令序言声 56
称 :“ 人类每一成员 的生命始于受孕” 未 出生儿 ;“
' 6 —2 I P 10 美 ' ] 手 ,对胚胎能否作为生命权的主体和客体进行 了分 的胎儿和胚 胎。l( 06 ) 国 的一 些州也承认 对

请解释什么是人权(人权是指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请解释什么是人权(人权是指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请解释什么是人权(人权是指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人权是指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人权是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类的权利,无论其种族、国籍、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或其他地位的差异。

它是个体世界各国家和地区普遍公认的基本价值和法律保障的标准。

人权是基于人类尊严和价值而确立的,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

它们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建立公正、和谐社会的前提。

因此,保护和促进人权是国际社会共同的责任和目标。

首先,人权中的核心权利是生命权。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和禁止任意剥夺生命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生命的自由和尊严。

各国政府应通过立法、制定政策和加强执法来保护每个人的生命权。

其次,言论自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言论自由是指每个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观点和思想,而不受干涉、阻止或惩罚。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础,通过多样化的意见和观点,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宗教信仰自由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宗教信仰自由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并信仰宗教的自由。

这也意味着每个人对于宗教的信仰和实践不受限制,不受迫害。

各国政府应保护每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并建立一个宽容和包容的社会环境。

此外,人权还包括其他方面的权利,例如教育权、劳动权、健康权等。

教育权是每个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无论年龄、性别和国籍。

劳动权是每个人在公平和合理的条件下参与劳动的权利,包括公平的工资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健康权是每个人享有健康和医疗服务的权利,无论其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

总的说来,人权是指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保护和促进人权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国政府应制定法律和政策,保障人权的实施和可行性,并通过教育和宣传的方式,提高人们对人权的认识和意识。

只有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和尊重人权,人类才能实现和平、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安乐死中文件

安乐死中文件

对错误观点的批判生命权乃安乐死问题的关键,厘清生命权对解决安乐死问题有重要意义。

目前对生命权的错误认识主要有:生命权完全归属于个人、完全归属于国家、完全归属于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

生命权归个人所有,即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全部权利,包括任意处置自己的生命,其他任何人或组织无权干涉。

这种观点有两个问题:一、个人的生命权是如何获得的?二、人类的行为应当促进社会的生存与发展,规定生命权完全属于个人的这个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生存与发展?《独立宣言》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2)现实的情况是有史以来从未出现人人生而平等的社会,美国至今未实现人人生而平等。

无论自然界还是社会领域,只要发展就会有力量的变化,就会产生力量分布不均衡,而一个权利是否能得到保障在于是否有力量保障,即力量是决定权利分配的依据,法律从来都是在暴力的支撑下才成为法律,所以不平等的力量分布下实现人与人或人与组织平等是不现实的。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3)《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4)以上宣言的共同的观点为生命权是当然由自然人享有的天赋权利,国家只是加以宣示。

这种观点仅是价值判断或称为天赋人权观点,不是科学的分析和论证,仅仅是价值的分析。

“法者天下之公器。

”(5)从价值分析上来得出生命权的应然不一定会采取价值判断的结论,更不一定采取天赋人权的价值判断的结论,所以天赋人权的观点不能作为立法的理论依据。

从实证分析上看没证据表明人的权利从“造物主”那里获得,“造物主”是什么东西并没有证据来证实。

权利只有法律才能赋予个人,权利如果能赋予,也能被收回;也有可能只授予个人按照社会认同的方式利用生命;还有可能,生命权未被授予个人,这些可能的实现依赖于立法者的意愿。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以公民生命权的充分保障为视角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以公民生命权的充分保障为视角

三、 以生 命权 的充分保 障 为路径 改革 我 国的死刑 制
刑 加 以 限制 , 主要 体 现 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第 一 、 国现 行 刑 法 中规 定 法 定 最 高 刑 是死 刑 的 罪名 数 量 较 我


生命权 与死 刑制 度的 关 系
多 。 行刑 法 共 规 定 了 4 2个 罪 名 , 中 6 个 罪 名 的 法 定 最 高 刑 现 2 其 8
是死刑 , 占全 部 罪名 的 1. 。 了第 九 章 渎 职 罪 以外 , 他 九 章 61 除 % 其
随 着 人 权 观 念 的 日益 扬 , 命 权 已 经 被 视 为 不 可 剥 夺 “ 弘 生 第

中都 存 在可 以判 处死 刑 的罪 种 。 第二、 非暴 力 犯 罪 适 用 的 比例 较 高 。我 国 现 行 刑 法 中 规 定 法 定 最 高 刑 为死 刑 的 非 暴力 犯 罪 多 达 4 4种 ,约 占全 部 死 刑 罪 名 的 6 % , 其 是 对 经 济 犯 罪 规 定死 刑 的 数量 较 多 。在 6 9 8种 死 刑 罪 名 中 , 坏 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秩序 罪 中 的死 刑 罪 名 就 占了 1 破 6个 。 而 其 他 国家 对 经 济 犯 罪几 乎 没 有 规 定 死 刑 的 。 非暴 力 犯 罪 不 加 对 以限 制 的 立 法不 仅 有 悖 于 罪责 刑 相 适 应 的 原则 , 且 反 映 出在 我 而
论 我 国 死 刑 制 度 的 改 革
— —
以公 民生命权 的充分保障为视角 口 杨 旋
明 “ 法 院依 法 对 他 的 罪 行定 罪 后 而 执 行判 决 时 , 但 不在 此 限 。”
二 、 国现行 死刑 制度忽 视 了对 生命 权 的保 障 我

论生命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论生命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 原则” 一词来 自 拉丁语 p c i 其语义是“ r iu ip m, 开
始 、 源、 础 、 理” 起 基 原 。在 法 学 中, 律 原 则 指 根 本 法
的准则 , 可作为规则 的基础或本原 的综合性 、 即“ 稳 定性原理和准则” 。因此, 所谓原则 性 , 就是说 , 它必 须是在生命权刑法保护 的整个过程 中都必须加以贯 彻的 , 具有全局性的准则, 而不是仅仅适用于刑法规 制的某一个阶段或者某一个方面; 强调个性。 则是相 对于刑法基本原则而言的。众所周 知, 罪刑法定 、 罪 刑均衡 、 罪刑平等是现行刑法所明确规定的三大基本 原则。此外 , 学界 尚有刑罚个别化 、 罪责 自负原则等 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提法。这些普遍适用于整个刑 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 在生命权刑法保护的过程中 自然 也应被遵循。然而我们针对生命权刑法保护所提出 的基本原则 , 它必须与前述诸原则具有一定的能区别 的个性特色 ; 而所谓现实性 , 强调的是 , 从刑事立法和 司法层面来看 , 该原则所要求 的, 正是生命权刑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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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O 5月 第1 9卷 第 3期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J u a fYu n n U iest a io o r l n a nv ri L w Edt n n o y i
Ma ., 0 6 y 2 0 Vo . 9 No 3 11 .
们所谈的生命权刑法保护的平等保护原则 , 既包括对 行为人定罪量刑的平等 , 更包括对被害人生命权 的平 等保护 、 对避险人与受损人生命权 的平等保护 , 以及 对加害人与被害人 生命 权平等保护。它既表现出罪 刑平等原则的共性 , 又体现个性 , 即其 自身 的特有内
涵, 是共性与个性的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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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义涵
“生命权‟‟旁白自西方人权理念,生命权是人权中的首位权利,指自然人的生命不被非法、任意剥夺,仅是一种“生命拒害权”,含义是消极、保守的,价值是有限的。

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有极大关系。

那个时代,涂炭生灵、草菅人命的现象普遍,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更使任意剥夺人的生命的行径受到空前谴责,所以二战后许多国家的宪法国际人权公约纷纷确立了公民拥有生命拒绝不法侵害的神圣权利。

然而到了上个世纪70、80年代,当法治与文明已成为世界发展主流、任意践踏生命的现象减少了很多之后,人类社会又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威胁生命的天灾人祸,特别是“人祸”,诸如邪教盛行、核威胁的存在、毒品泛滥、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增多、剧毒工业品的广泛使用、农产品消费中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等等,这些现代“人祸”对公民生命的危害已远远超过了“天灾”、凶杀刑事案件和司法滥施死刑对公民生命的危害。

于是,公民仅有的生命拒绝非法侵害权,已无法保全生命,“公民应享有生命危难救助权”的呼声出来了。

因为“无救济就天叔利”已逐渐成为各国公民的共识。

与此同时,上个世纪80年代国际人权立法中,出现了所谓的……第三代人权”,其中之一即公民享有“接受人道主义援助的权利”。

是指所有人类团体在急需时都有得到国际社会援助的权利。

例如遇到流行病、饥荒、地震、洪水、台风、雪崩、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以及集体移民、难民和流离失所的人大规模集聚或类似事件等,不给予及时的、必要的援助就会引起人类大批死亡的后果,就需要国际社会及时伸出救援之手。

特别是在援助任务已经超出任何单独的援助国或某一个机构(如国际红十字会或联合国救灾专员办事处)的能力的情况下,更需要国际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援助。

生命权的核心是生命安全。

—个好的政府,首先应是—个对人民生命安全全面负责的政府;—个珍惜公民生命权的立法机关,应当重塑生命权的传统保护理念,与时代同步地正视危害其“安全”的因素,关注其“安全”的程度,寻求其“安全”的措施。

笔者认为,现代宪法义上的公民生命之权,应由传统的“生命拒害权‟拓展到“生命拒害权”与“生命危难救助权”的统一(生命安全权即二者的合一);由生命危机之前的权利延伸到生命危机之后的权利;由消极的生命保护观过渡到积极的生命保护观。

因此笔者认为,生命权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都有安全活着的权利,具体是指自然人以维持其生命延续为内容,以生命安全为核心,以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也就是每个人的生命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容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侵害或剥夺的权利。

二、生命权的体系构架
生命权不同于一般的人格权,它的最大特点在于:生命权的客体一生命利益与生命权主体的权利能力融为一体。

因此,宪法意义上的生命权应当是—个完整的权利体系。

关于生命权的构成(内容),学术界并未形成统一的共识,有几种观点为:生命权的内容包括自卫权和请求权;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司法保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

尽管上述观点各有可取之处,但也有不足之处:自卫权并不是独立的生命权内容,而是生命安全维护权的具体内容;司法请求权属于维护生命和安全利益的派生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必有内容。

因此,笔者比较倾向于将生命权的内容划分为生命存续权、生命安全权以及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

1.存续的权利
生命存续权是指自然人保有自己的生命依自然规律存续的权利。

生命的延续是人体的正常功能,也是一种自然现象。

生老病死是自然界不可抗拒的规律。

法律规定生命权中包括生命存续权,并非确保人人.都长生不老,而是保护人的生命不因受外来的非法侵害而丧失。

其实质是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更高层次的生命存续权还应包含,当人的生命受到疾病
等非人为因素的困扰而有丧失之危险时,有权得到尽可能的医治和救助。

需要注意的是,生命存续权保护人的生命延续,不是通过提高身体健康程度而延长生命,这是健康权的内容。

2.生命安全权
生命安全权是指依法排除或避免危险与威胁,恢复生命得以正常存续所应有的安全情势的权利这是生命权的核心内容,包括防御权、救济权(亦称保护请求权)。

防御权,是指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和危害生命的危险发生时,受侵害人有权采取防御措施,防止危害生命的结果发生。

它首先是针对侵害生命的行为的一种防御或抵抗。

救济权,有学者称为“保护请求权”,是指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自然人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济。

当特定的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但该危险尚未发生时,生命权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改变环境,消除危险。

从时问段上讲,这是事前及事中的保护请求权。

保护请求权的另—项重要内容即是请求司法机关救济生命损害,这是生命权受到侵害后的法律救济。

是对生命权的事后保护。

但是,生命权一旦受到遭受损害,则生命丧失,生命权人主体资格消失。

因此,请求司法机关救济生命损害的权利实际上是由生命权人的近亲属或继承人行使的。

3.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
生命利益支配权实质就是生命权归属于谁,生命权人是否完全拥有生命支配权?对此,很难作出全面的回答如果回答拥有生命权,存在以下几点悖论:从生命的周期看,人的寿命有长有短,这不能由本人来决定,而且还存在一些意外事件,如车祸。

重大安全事故等,有时既无法预测又无法控制;保留有死刑的国家,对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其生命权则属于国家。

死刑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过,死刑制度来源于以血复仇。

马克思曾说: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的表现。

无数的传说和研究都表明,地球上的所有人种都在其发展的某一阶段依靠的是以血复仇制度,在人类的原始社会里实行了几千年的以血复仇制度,有过初期、盛期和终期之分,以血复仇白.勺终结,便是作为国家刑罚制度的死刑的产生嘲。

早期的死刑制度多具有报复意义。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础对死刑的有益和公正提出了质疑,主张用长期苦役来替代死刑。

自此,人们一直都在争论死刑的存度问题,但这不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无论怎样,死刑在当今社会仍然存在。

虽然目前世界上通过立法程序废止了死刑的国家已经超过半数,但还有小半数国家还未废除死刑。

如果生命权不属于本人所有,又会出现以下悖论:一是自杀。

即生命权人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

至于采取药物、刀杀、自缢、溺死或其他什么方式,则在所不问。

如果生命权人拥有生命支配权,应包括自杀行为,但自杀行为不符合伦理要求,也违背社会价值。

基督教神学家认为人是E帝创造的,每个人的生命部属于上帝的,自杀就是违背上帝的意志,是一种犯罪行为。

人们将自杀规定为一种犯罪,在自杀未遂的场合还可进行处罚,如果既遂,怎样来适用刑罚,即使社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范自杀行为,也可以说是防不胜防。

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调查表明,仅1997年,日本共有23500人自杀,近几年一直在3万人上下浮动,自杀已经成为日本第六大死因。

二是献身行为。

为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所提倡和鼓励的高尚行为,这时,生命权人有权支配自己的生命。

三是安乐死。

是指对于患了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为了消除其生理上的极度痛苦,经本人或其亲属要求,由医生采用医学方法提前终止其生命,使其安乐死去的行为。

其有严格的构成要件。

从以上可以看出,人不能完全拥有生命利益支配权,也不是完全没有生命利益支配权,而是有限制的生命利益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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