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命权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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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经典论述题及答案

民法学经典论述题及答案

民法学经典论述题及答案1、论民法的性质2、论民法的平等原那么。

3、论民法的自愿原那么。

4、论民法的老实信用原那么。

5、论民法的公平原那么6、论述如何用民事方法对民事权利进展保护7、论宣告失踪的效力8、论民事行为成立及生效的关系9、人身权的意义如何?10、论人格权的性质11、生命权、安康权及身体权的关系如何?12、论物权的优先效力13、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那么14、论物权变动的公信原那么15、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16、试述抵押权的标的17、论债的发生原因18、试述债的履行原那么19、试述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权利20、试述债权让及的外部效力21、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那么22、试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3、试述要约的效力24、论我国继承法的根本原那么参考答案:1、民法是私法.对于公法私法的划分,目前的折中说将主体说与隶属说结合起来,认为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及者其法律地位与其他市场经济的参及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国有企业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是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而民法的其他局部,当然属于私法范畴。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与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表达。

不同社会的民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的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法,因此我国民事立法要表达我国的特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根本法。

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根本法。

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与开展的经济根底。

各国民法的体系与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是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及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根本制度,是调整商品经济的根本制度。

2、?民法通那么?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那么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那么。

论人权的哲学基础以生命权为例

论人权的哲学基础以生命权为例

论人权的哲学基础以生命权为例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人权的哲学基础,并以生命权为例进行深入分析。

人权,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是保障个体尊严和自由的基石。

生命权作为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本文将通过对生命权的哲学思考,揭示人权理念的深层含义,为理解和保护人权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首先将对人权和生命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研究范围。

接着,从历史维度出发,梳理人权理念的发展历程,探寻生命权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

在此基础上,运用哲学方法,探讨生命权的哲学基础,包括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等。

通过对比分析,揭示各种哲学理论对生命权的不同解读和阐释。

本文还将结合现实案例,分析生命权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与保障情况,探讨生命权遭受侵害的原因和对策。

通过实证研究,为人权理念的推广和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对人权理念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提出加强人权教育、完善人权法律体系、推动国际人权合作等建议,以期为人权事业的进步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人权观念的哲学渊源人权观念并非凭空而生,其深厚的哲学基础可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思想。

从斯多葛学派开始,哲学家们就提出了“人类共同体”的概念,认为所有人都是宇宙大家庭的一部分,都享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

这一观点初步奠定了人权观念的基础。

进入中世纪,基督教教义中的“人人皆兄弟”的思想进一步强化了人权观念。

基督教认为,每个人都是上帝的子民,都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灵魂,因此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

到了近代,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如洛克、卢梭、康德等人,更是将人权观念推向了新的高度。

他们提出了“天赋人权”的理论,认为某些权利是每个人都天生拥有的,不应被剥夺。

例如,洛克提出了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三大基本人权;卢梭则强调了人民主权的概念,认为人民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康德则进一步提出了“人是目的”的哲学命题,认为每个人都应被视为目的本身,而非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

这些哲学思想为人权观念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试论生命权的几个问题以“洞穴奇案电车难题”为视角

试论生命权的几个问题以“洞穴奇案电车难题”为视角

试论生命权的几个问题以“洞穴奇案电车难题”为视角一、本文概述生命权,作为人类最基础且核心的权利,历来是法律、伦理和哲学等多个领域探讨的焦点。

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社会形态的变化,生命权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地拓展和深化。

本文旨在通过“洞穴奇案电车难题”这一经典的思想实验,对生命权的几个核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我们将分析在面对生死抉择时,个体的权利如何与社会的责任相协调,以及生命权在特定情境下应如何界定和保障。

本文还将结合现实案例和法理分析,对生命权的相关争议和困境进行梳理和解析,以期能够为当前社会中的生命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洞穴奇案电车难题”作为一种经典的思想实验,通过模拟极端情境下的道德和伦理选择,揭示了生命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元性。

本文将以此为基础,展开对生命权问题的多维度分析,旨在引发对生命权保护和尊重的深入思考和广泛讨论。

二、洞穴奇案电车难题解析洞穴奇案与电车难题是伦理学和法理学中著名的思想实验,经常被用来探讨生命权、道德责任和决策制定的复杂问题。

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一个决策者需要在多个生命之间做出选择,而无论选择哪一个,都会造成某种形式的伤害或死亡。

洞穴奇案描述了一个情境,其中五名探险者被困在山洞中,面临即将坍塌的危险。

为了拯救他们,救援人员提出了一个方案:他们计划炸开山洞的一侧,但这样做会导致一块巨大的岩石坠落,砸向另一个山洞,那里的唯一一人将必死无疑。

救援人员面临的问题是:他们是否应该为了拯救多数人而牺牲那一个人的生命?电车难题则提出了一个类似的道德困境:一辆失控的电车正在铁轨上冲向五个人,你可以拉动一个开关将电车转向另一条轨道,但那样会撞到一个人。

你应该选择什么?这两个难题都挑战了我们对生命权的传统理解。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但在这些情况下,拯救多数生命与保护单个生命权产生了直接冲突。

如果我们遵循“最大化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那么牺牲少数以拯救多数似乎是合理的。

然而,这种做法忽视了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不应被用来计算或权衡。

论生命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论生命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 原则” 一词来 自 拉丁语 p c i 其语义是“ r iu ip m, 开
始 、 源、 础 、 理” 起 基 原 。在 法 学 中, 律 原 则 指 根 本 法
的准则 , 可作为规则 的基础或本原 的综合性 、 即“ 稳 定性原理和准则” 。因此, 所谓原则 性 , 就是说 , 它必 须是在生命权刑法保护 的整个过程 中都必须加以贯 彻的 , 具有全局性的准则, 而不是仅仅适用于刑法规 制的某一个阶段或者某一个方面; 强调个性。 则是相 对于刑法基本原则而言的。众所周 知, 罪刑法定 、 罪 刑均衡 、 罪刑平等是现行刑法所明确规定的三大基本 原则。此外 , 学界 尚有刑罚个别化 、 罪责 自负原则等 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提法。这些普遍适用于整个刑 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 在生命权刑法保护的过程中 自然 也应被遵循。然而我们针对生命权刑法保护所提出 的基本原则 , 它必须与前述诸原则具有一定的能区别 的个性特色 ; 而所谓现实性 , 强调的是 , 从刑事立法和 司法层面来看 , 该原则所要求 的, 正是生命权刑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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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O 5月 第1 9卷 第 3期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J u a fYu n n U iest a io o r l n a nv ri L w Edt n n o y i
Ma ., 0 6 y 2 0 Vo . 9 No 3 11 .
们所谈的生命权刑法保护的平等保护原则 , 既包括对 行为人定罪量刑的平等 , 更包括对被害人生命权 的平 等保护 、 对避险人与受损人生命权 的平等保护 , 以及 对加害人与被害人 生命 权平等保护。它既表现出罪 刑平等原则的共性 , 又体现个性 , 即其 自身 的特有内
涵, 是共性与个性的统 。

试论生命权的几个问题

试论生命权的几个问题

试论生命权的几个问题作者:王肃仪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2期摘要:生命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的特点,即一经侵犯永久丧失,无法恢复。

这意味着,生命权丧失的同时,主体资格也随之丧失,那么,生命权的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融为一体共同消失,这便造成生命权无法被转让。

生命权涉及人的尊严问题,是不可放弃的。

当今社会,关乎生命权的问题数不胜数却又不可避免。

本文就生命权的价值、是否可转让或放弃等问题作出了一定的分析判断。

关键词:生命权;特殊性;价值判断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82-02作者简介:王肃仪(1998-),女,汉族,浙江杭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什么是生命和生命权翻阅词典,对于生命的解释如下:生物体所具有的存在和活动的能力;指事物所具有的能够存在下去的性质;指参加某种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而从法律意义上讲,生命并不是泛指一切生物之生命,而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正如法律上所定义的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对于人具有最高的价值,因为生命不仅是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和基础,还具有不可代替性,并对于整个社会都有价值。

二、生命权可否让渡与放弃——结合《洞穴奇案》(一)生命权可否放弃与转让公民在不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于其权利的自由行使是受到一致肯定的。

换句话来说,从法律角度看,权利是当然可以被放弃的。

那么,生命权作为宪法中隐含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权利人具有对生命存在的处置的权利是否也应该受到肯定?我认为不然。

生命权具有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的特点,即一经侵犯永久丧失,无法恢复。

(二)《洞穴奇案》中四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洞穴奇案中,五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冻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决定抽签吃掉一人。

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者,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做牺牲者。

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是国家法律保护的重点。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宪法层面的人身权利保护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宪法解释在宪法解释层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进行了明确解释。

例如,关于非法拘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解释》指出:“非法拘禁是指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非法逮捕、非法关押、非法搜查等。

”三、法律层面的人身权利保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基本法律。

其中,针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3)侮辱罪、诽谤罪: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

论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论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论生命权的宪法保障张晓萍;王龙妹【摘要】生命权是所有人权当中最根本的权利,人类享有其他权利都以生命权为前提和基础,即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当前,针对生命权的宪法保障,很多国家都已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宪法中,对于生命权保障问题的研究还较为落后.为此,要构建一套完整的保护生命权的法律体系,必须将生命权写入宪法.【期刊名称】《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2)005【总页数】3页(P64-66)【关键词】生命权;宪法保障;生命权入宪【作者】张晓萍;王龙妹【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1生命权,英文释义为“right to life”,是一种自人出生起,就“自然享有并应得到持续的法律保护的权利”。

广义生命权的概念是“指人生活中的各种权利,包括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的各个方面。

”狭义是:“专指法律保障下任何人的生命不被无理剥夺的权利,西方某些学者称之为不被杀害或不受被害威胁的权利。

”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生命权在宪法中规定的意义,即人的生命是承载一切活动的主体,拥有生命,才能获得其他权利的保障。

这是一项每个自然人的生命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障并且平等对待,不能容许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剥夺的权利。

当前,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社会生活中,生命权与生存权这两种权利还处于一种模糊不清、混淆使用的状态,所以要探讨生命权的含义就需要首先明确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生命权是指生命的存在权和安全权、一定程度上的生命自主权;而生存权是指生活上的某种程度的质量权。

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是生存权的重要内容,它是生命权的关键保障。

以上两种权利之间有着必然联系,密不可分,但又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在生命权的内容争议上,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第二种,生命权的内容包括请求权以及自卫权;第三种,生命权涵盖了支配自身生命利益、保护生命安全以及司法保护权三个方面。

论生命权及其宪法保障

论生命权及其宪法保障

生 命 权 作 为 人 的 一 项 基 本 权 利 , 其 他 权 利 相 比 , 有 与 它 哪 些 特 征 呢 ? 探 讨 这 一 问 题 有 利 于 生 命 权 的 特 别 保 护 , 们 我 认 为 , 命 权作 为人 的一 种权 利 , 具有 以下几 个 特点 。 生 它
1 生 命 权 具 有 天 赋 性 .
关 键 词 : 命 权 ; 法 ; 障 生 宪 保
中 图 分 类 号 : 1 D9 1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3 0 6, 2 O ) 5 0 1 - 4 l 0 — 9 a 0 2 0 — 0 0 ( 6
生 命 权 是 人 的 一 项 最 基 本 的 权 利 。 人 的 其 他 一 切 权 利 是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生 命 权 作 为 一 项 基 本 人 权 , 】 自 8世 纪 被 美 国
( h l s &So . c .Ed t ) 1 2 . t 2 0 P i . . cS i o i. Vo . 2 No 5 OC . 0 2
法学研 究 ・
论 生 命 权 及 其 宪 法 保 障
孙 大 雄
( 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 院, 北 武汉 40 7) 华 湖 3 0 9
法 。 命 权 在 我 国 的 宪 法 地 位 应 如 何 体 现 , 是 宪 法 理 论 和 生 这
实践 不 能不 回答的 问题 。

联 邦 和 其 他 独 联 体 国 家 宪 法 之 中 j 2 ”。 (
( ) 二 生命 权 的 基 本 特 征

生 命 权 的 内 涵 和 特 点
( ) 命 权 的 内 涵 一 生
人 的 生 命 是 指 其 身 体 的 活 动 能 力 , 人 之 所 以 成 为 人 并 是 进 而 成 为 法 律 主 体 的 根 本 和 前 提 。 生 命 权 同 自 由 权 、 等 权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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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具有优先性
一生命权的含义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公民的最高人身利益,也是形势其他权利的基础。

二,生命权是基本人权,为我国宪法与法律所保护,为世界范围内所普遍承认
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中国签署的人权公约中,生命权都被列为基本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六条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

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

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
执行。

目前世界绝大部分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生命权。

截至2005年,在184个国家的现行宪法(含不成典宪法)中,153个国家的宪法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占总数的83%。

说明生命权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

我国对生命权的直接规定虽然见于《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但依照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及保障人权”之规定,结合我国签署的相关人权公约,可以认定生命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同时,从生命与其他宪法权利的关系来看,人身自由权是为了生命的自由自在,确保生命的物理空间;平等权是为了生命的尊严;财产权是为了生命的物质保障;受教育权是为了提升生命的价值;言论自由权是为了精神生命的成长;监督权是为了防止生命权和相关权利受到公权力的损害等,均应认定生命权受我国宪法所承认与保护。

且居于宪法所保护之权利的首要地位。

三生命权的优先性
首先,生命权不只是私益,也是公益。

首先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也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的基本特点。

此为现代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

由此而言,作为基本权利的生命权也就具备了强烈的公益性格,也正因此,国家有权也有必要对生命处分权进行严格限制。

这意味着在消极意义上,生命权不得被国家公权力肆意侵害,在积极意义上,维护和确保生命安全也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

侵害
他人的生命权也同时侵犯了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

在保护生命权不被国家公权力肆意侵害方面我国采取了多种措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人身自由尚且如此,何况生命。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而关于审判程序,刑诉法也有明确规定。

体现出对生命处分权的审慎态度。

与此同时,在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于今年提出的刑法修正案九中都不断削减适用死刑的罪名,以充分保障人权,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大面积的取消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突出了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的法律价值秩序。

其次,生命权是不可克减的权利,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在通常情形下,可以对私权利进行限制;在紧急情形下,可以对私权利进行较大程度上的限制以至于被征收。

[17]然而,生命权属于不可克减的权利,因为生命本身无法分割,所以生命权也无法限制,所以在排除了依法对生命予以剥夺的情况外,即使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紧急情形下也不能限制生命权;与财产权不同,生命权也不能因为社会公共利益而被征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首先,生命价值不存在质的差别。

为保全生
命权而故意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不具备免责效力,法律不承认为保护自身的生命权而故意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的行为的合法性,即便在紧急状态下也不例外。

其次,生命价值无法在量上的比较,即不得根据自然人生命的数量进行权衡,不能说为了挽救多数人的生命少数人负有牺牲生命的义务。

在此方面最为著名的是十九世纪英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1884年,“木犀草”号沉没,4名船员被困在南大西洋,除了3名船员,还有一个名叫理查德·帕克的17岁男仆。

在茫茫的海上漂流中,3名成年船员杀死了孤儿理查德·帕克,分食了他的肉,因此得以生还。

此案的判决书中有如下内容:“无论是基于法律先例,还是基于伦理与道德,在普通法上,根本没有任何针对谋杀指控所涉及的危急状态的辩护理由。


综上所述
在生命权没有依法被剥夺并经严格程序执行以前,都具有相对于其他权益或公共社会利益的优先性。

对其他权利,权益或利益的保护都建立在对生命权的保护之上。

与此同时也不能认为保护多数生命而牺牲少数生命是正确的行为。

中国正在推行依法治国,法治的根本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保障,而生命权是人的至高权利。

不保障生命权的法治则注定是失败的法治,也为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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