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计价依据

契税计价依据
契税计价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8-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

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契税实施细则》)以及《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x府[1998]2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契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指下列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第四条本县契税税率为3%(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第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压滤机滤布厂家、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六条契

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第七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合同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县财政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契税征收点或各街镇乡财政所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九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条件的除尘滤布,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合法凭证后10日内,到县财政局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重庆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财政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证或者契税减征、免征、延期缴纳手续,依法向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证或者契税减征、免征、延期缴纳手续的,国土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契税,及时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和房屋权属、土地基准地价、土地出让费用、市场成交价格、权属变更等资料。第十四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征收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外,还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偷税、漏税、抗税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耕地占用税规程.doc

河南省财政厅文件 豫财办农税[2007]19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秩序,特制定本征管规程。 一、税源登记 各级征收机关应做好税源登记工作。对经国家批准占用的耕地,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登记;对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依据纳税人与村民签订的土地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征收机关发现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进行登记。征收机关要对所管辖区域的占地逐项进行登记,并认真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台账》。 二、纳税申报 (一)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土地应从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未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土地,纳税人应从签订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实际占用土地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申报纳税,应附以下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农用地转用)文件;纳税人与村民签订的占地、租地或补偿协议;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证明; 2、发改委的项目立项文件; 3、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 4、占地项目平面图或其他说明占地用途情况的资料;

5、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征收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依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会同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填报《纳税土地性质鉴定通知书》。 (三)纳税人根据征收机关核定的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填报《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四)征收机关根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审核《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并签署意见,计算应征税款、滞纳金,核定纳税期限,送“税款征收”环节。如有减免税事项,同时转入“减免审批”环节。 三、税款征收 (一)征收机关在填制缴款书、《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等原始凭证时,除按规定要求填写外,还应根据所发生的业务类型,在备注栏中分别加以说明:征收欠缴税金的,注明“XX年欠税”;追征税款的,注明“追征”;征收加处罚款的,注明“加处罚款”。 (二)税款缴纳方式 一是现金。征收机关收到款项后,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二是转账方式。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缴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申报”环节核定的应征税款填制缴款书,交纳税人。纳税人凭已填制的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划解税款。征收机关在收到国库(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后,转税收会计作销号处理,并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四、退税处理 征收机关多征、错征税款,应向纳税人办理退税。纳税人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应向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述多缴税款的原因和多缴的税额,同时提出原纳税凭证的号码、税款金额、缴库日期,书面申报征收机关,经审核无误,征收机关填发《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手续。退税完毕,及时登记《退税情况表》。 (一)国库退付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耕地占用税退还税款申请审批表》,报经原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制《收入退还书》,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交纳税人转向代理金库业务的银行办理退库转账手续,将退税转入纳税人开户的银行账户中。已经批准的退税,从批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有效,逾期税务机关不得再办理退税手续。 (二)自收现金小额退税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及其细则、《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契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为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农村财政管理局和乡镇财政所。 各级征收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除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征收机关征收契税。 第四条征收机关应当广泛宣传有关契税的法规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五条征收机关要建立健全契税直接征收制度,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征收大厅或征收窗口,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配备3—5名征管人员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保证日常征管工作的需要。 征收机关应当协调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第二章纳税申报 第六条契税征收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做到项目完整、清晰,内容真实、可信,并按不同交易方式提供资料:

契税测试题及答案

契税测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应缴纳契税的有( a )。 A、以高级轿车换取房屋 B、购买高级轿车 C、取得国家划拨的土地 D、等价交换土地使用权 2、某企业破产清算时,其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000万元,其中以价值3000万元的房地产抵偿债务,将价值1000万元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拍卖收入1200万元。债权人获得房地产后,与他人进行房屋交换,取得额外补偿500万元。当事人各方应缴纳契税合计(c)。(适用契税税率3%) A、15万元 B、36万元 C、51万元 D、126万元 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a )。 A、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B、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的7日内 C、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的10日内 D、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的30日内 4、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契税征税对象的是(c )。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B、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换 C、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 D、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5、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买受人妥善安

置原企业职工(b )以上的减半征收,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A、25% B、30% C、50% D、51% 6、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若交换价格相等,(c)。 A、由交换双方各自交纳契税 B、由交换双方共同分担契税 C、免征契税 D、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纳税人 7、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享受减免契税优惠待遇的是( c )。 A、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 B、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 C、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房屋权属抵偿债务的 D、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工业园建设的 8、两单位互换经营性用房,A换到的房屋价格为490万元,B换到的房屋价格为600万元,当地契税税率为3%,则应缴纳的契税是(d)。 A、A缴纳14.7万元 B、A缴纳3.3万元 C、B缴纳18万元 D、B缴纳 3.3万元 9、甲某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2006年3月以200万元的价格购入A公司一处房屋作为办公场所,并将其价值60万元的自有

(完整word版)房产税、契税课堂练习及答案

房产税、契税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房产税的说法,表述不正确的是()。 A.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一般不征收房产税 B.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C.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D.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免交房产税 2.甲企业以房产进行投资联营,共担风险,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红,则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 A.取得的分红 B.房产市值 C.房产原值 D.房产余值 3.胡某在市区拥有三套住房,一套自住,房产原值100万;一套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给李某居住,房产原值60万元,每月租金5 000元;还有一套出租给甲公司办公使用,房产原值150万元,每月租金15 000元;上述租赁房产的期限均为2017年全年。当地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则胡某2017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元。 A.17 640 B.26 040 C.9 600 D.28 800 4.某企业2018年度生产经营用房原值12 000万元;幼儿园用房原值400万元;出租房屋原值600万元,年租金80万元。已知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房产税税率从价计征的为1.2%,从租计征的为12%,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A.12 000×(1-30%)×1.2%=100.8(万元) B.12 000×(1-30%)×1.2%+80×12%=110.4(万元) C.(12 000+400)×(1-30%)×1.2%+80×12%=113.76(万元) D.(12 000+400+600)×(1-30%)×1.2%=109.2(万元) 5.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缴纳房产税的是()。 A.行政机关所属的招待所使用的房产 B.某森林公园用于公共游览参观的建筑 C.施工期间施工企业在基建工地搭建的临时办公用房 D.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房产 6.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支付购买价款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019契税标准

2019契税标准 契税标准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房产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房产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房产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房产契税。 按照现行房产契税新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根据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 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房产契税按照1%执行; 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房产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享受房产契税下调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房产契税征收标准90平米以下的是一个征收标准,90-144平米之间的是一个标准,144平米以上的是一个标准。二套房、三套房不享受房产契税优惠政策。

一般实行的是首套住房房产契税的两倍,即3-4%。注:家庭唯一住房并不 一定是首套房,比如买了套房子又卖了,再购买住房就算二套房。但是名下确 实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可以申请家庭唯一住房。房产契税税率实行3% ~5%的 调整幅度。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 的实际情况。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房产契税计算方法房产契税采用比例税率。 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 主要省市房产契税新政策调整 江西、湖北、河北、河南市:南昌、海口、铜陵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房产契税减半;90平方米及以下且家庭唯一普通住宅,房产契税按1%税率征收。 江苏、福建天津:首套房90平方米以下,缴纳1%房产契税;90-144平方米缴纳1.5%房产契税,144平方米以上缴纳3%房产契税。 黄山:房产契税按首套执行且减半。 浏阳:创业人才购房房产契税减半;商用物业征收30%房产契税。 湖州、宣城: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房产契税全免。 包头:首套房房产契税全免;二套房以上新建房房产契税减半。 潍坊:购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房产契税全免;购90至144平方米住房及300平方米以下用于创业的,房产契税减半。 主要省市房产契税新政策调整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发〔2010〕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17 字体:【大】【中】【小】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

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 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 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论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探讨

论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探讨 2008-01-29 13:08:13 | 来源:山东省汶上县财政局| 作者:刘彬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的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范围不断扩大,房产交易也日益活跃,房产价格一路走高,契税成为县级财政重要的税收来源,特别是农业税全面取消后,契税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了。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对该税的重视程度不够,房地产交易又复杂多变,给契税的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税收执法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由于种种原因,该办法一直没有出台,为了避免法律的空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业税收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的通知》,由于《税收征管法》是相对于工商税收制定的,对契税的征管不是十分实用,使契税的征管缺乏必要地法律保障,在客观上决定了契税征管执法力度的弱化。影响了契税的征收质量。加之,长期以来契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没有形成国税、地税那样一整套的征管模式和方法,影响了契税的征收质量。(二)政策的实际操作性不是很强,致使税源流失。一是不能做到纳税申报。根据《契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10 日内到征收机关主动申报纳税。由于纳税意识薄弱,不少居民之间的土地、房产交易,通过私自订立买卖合同,付清款项后直接将原房地产权属证明直接交给购买房,不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也不到相关部门办理确权手续。就是刚刚购置的新房,纳税人交齐开发商的房款后直接居住,不予办理房产证,征收机关也没有这么大经历去逐户摸底并催收,致使大量的税源流失。二是计税价格准确确定有难度。为了达到偷漏税的目的,开发商和购房户签订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降低价合同用来交税;二手房交易的漏洞就更加明显,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价格随意性更大,往往交易的价格低于实际的交易价格,达到偷漏税的目的。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有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实际操作中很难正确把握“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界限,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又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条件,因此经常发生征纳双方讨价还价,相互妥协,这样不仅消弱了税收的刚性,还给“关系税”、“人情税”的产生创造了条件。三是《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仅仅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产的所有权的转让征收契税,有的单位和个人就钻政策的空子,为了逃避税收,把房屋、土地权属的变更演变成“租赁"行为,把房屋、土地的"租赁"期限延长倒30年、50年,甚至70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权属的转移。四是首次购买普通住宅的标准很难掌握。《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首次购买住宅,契税减半征收,这一政策规定在实际执行中难度很大。首先是由于各地经济条件发展不均衡,普通住宅的标准等等比一,是按面积来确定标准还是按价值确定标准,这都有很大的难度。其次首次购买确定的难度更大,同一纳税人以亲属的名义购买第二套或更多的住房,征收部门只能只能认定为第一套,也只能按照减半征收契税,致使部分税源不能应收尽收。五是部门配合需要明确的法律约束。契税的征管,财税、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的配合是最关键的。而现有的法规对部门配合要求的很笼统,散见于相关的文件中,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以至于各部门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不能严肃执行“先税后证”制度,给征收工作造成很大的漏洞。 (三)行政干预过多,严重影响了契税的征收质量。契税属于地方的小税种,又有财政部门征收,这给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流下了较大的空间。如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盘活本辖区内的企业,政府硬性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要求财税部门不征或少征契税。财税部门迫于行政压力,只能绝对服从,这不但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也给契税征管工作带来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契税新政策的计算公式

契税新政策的计算公式 契税新政策2016的计算公式 契税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 1.征收范围及纳税人。主要是对个人和私营单位购买、承典、承受赠与或交换的房屋征收契税。 2.税率。1997年4月23日,我国颁布了新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契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率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一、房屋契税计算方法房屋契税计算方法房屋契税计算方法房屋契税计算方法 1.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2010年10月1日起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宅契税减半征收。 3.契税税率的规定是3%-5%,一般取3%为了支持房地产业,政府对一般商品房减半收税。 4.对商业用房,别墅和单价超过9324元/平米的房子收3%。

5.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6.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 7.产契税是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交换或赠与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二手房契税计算方法 契税的计税依据有4种: 1.契税按成交价格计算. 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2.契税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 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3.契税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 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4.契税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

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计税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计税依据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依据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等竞价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前期土地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

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2.以划拨方式取得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依据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3.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

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果是与房屋统一计价,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4.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涉及的契税问题 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能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纳契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的规定,对纳税

广州契税的征收规定

广州契税的征收规定 一、广州契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是: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契税税率 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除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宅外)按现行契税税率3%暂减半征收,即税率为1.5%。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从2005年6月1日起(以房管部门受理房屋交易备案时间为准),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穗国房〔2005〕375号),普通住房标准必须满足如下三项条件:A、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B、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C、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含1.2倍)以下。

三、契税应纳税额 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广州契税申报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五、广州市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和《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函[2010]747号)精神,自2011年1月1日起,广州市(含从化市、增城市)契税征管职能划归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2011年1月1日起,契税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契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缴纳及减免税等涉税事项业务。 3、关于契税税收票证的使用 自2011年1月1日起,除暂时保留使用市财政局缴款书作为纳税人缴款和入库凭据外,其余原财政部门印发的办理契税申报缴纳的税收票证、纳税申报表等表证单书一律停止使用,改为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证》和《收入退还书》等有关税收票证、纳税申报表等表证单书,具体式样可登录广州市地税局网站查询下载。 4、契税纳税人办理税款缴纳业务的注意事项 (1)对持现金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持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到指定银行或到就近银行进行缴纳。 (2)对持支票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持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到其帐户开户银行进行缴纳。 (3)对持银行卡缴纳税款的,如地税征收点设置POS机的,纳税人可当场刷卡缴纳税款;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局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中行新上网抵债资产斗三国与众将一拚高下无线精彩无线雅典走入香港梦想之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局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本办法所称上地、房屋权用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目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山售、回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问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购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月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上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门与, 征收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用作价投资、人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同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用;

(四)以预购方式成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 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 第六级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用地单位或个 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二)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 格; (三)土地使用权问与、房屋内与,由征收机关参用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 定; (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成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

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契税具体怎么计算

契税具体怎么计算 一、契税具体怎么计算 契税怎么算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而在2010年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则又指出,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属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减半。符合上述条件的,且购房面积小于90平米以下的,契税税率按1%来计算。同时,属首套住房的,面积在90-144㎡,契税税率为2%,144㎡以上的,契税税率为4%(各地税率不同)。二套住房则不论面积大小,均按照4%的标准来缴纳契税。 普通住房的界定标准为,小区容积率在1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以下,区域平均交易价格相关要求(不同地区政策不同。如郑州,该规定为单套住房销售总价不高于上年度144㎡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 其次,家庭唯一住房的成员范围为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综上,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二、契税什么时候交 首先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契税纳税环节是在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之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 然后据国家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缴纳契税,征收标准为:普通住宅1.5%,高档住宅3%全部由买方承担。地方规定,住房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普通住房。 3个条件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下,实际销售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不同城市有不同的标准)。 三、契税的征税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doc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局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中行新上网抵债资产斗三国与众将一拚高下 无线精彩无线雅典走入香港梦想之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局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本办法所称上 地、房屋权用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 目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山售、回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 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问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购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 为。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月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上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 房屋门与,征收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用作价投资、人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同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用; (四)以预购方式成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 第六级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用地单位或个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二)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三)土地使用权问与、房屋内与,由征收机关参用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 场价格核定; (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成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用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 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根据契税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 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用以外汇结算的,按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宜接用于办公、教 学(包括学生公寓)、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根据房改政策规定,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周的,其土地、房屋面积不超过被征用、占用土地、房屋面积1.3倍的,免征契税;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是 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进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 产的,免征实税;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脱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十条实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用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税、协议、合约、单据、确 认书等凭证的当天。

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 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8〕9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5-29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苏财农税〔199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计税价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二、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减免税问题。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三、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没有按是否经营性这一 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二条和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财 务规则》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 的特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

契税申报数据系统用户手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

“契税申报数据下载”系统用户手册 背景介绍: 为减少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买卖相关手续时重复填写转移登记和纳税信息,同时避免因二次填写导致纳税和权属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现象,市建委和地税局将网上签约信息(含预售、现房和存量房)分别采取打印带条形码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和通过加密软件将转移登记申请信息导入纳税软件的方式,实现与地税部门数据共享。 一、系统登陆: 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打开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主页。 在主页导航栏目中点击“业务办理”链接进入业务系统登陆频道。 在登陆频道中点击左侧“业务办理”导航菜单中的“纳税申报数据下载”进入本系统的登陆页面。 在登陆窗口中输入用户名以及密码并点击“登录“按钮登陆本系统,企业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应与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一致,如发现用户名和密码不能进行正常登录的,可携带机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公司介绍信),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房屋市场管理处进行查询,咨询电话:63958811-7。本界面上提供了操作说明,便于使用。

二、纳税申报流程 纳税申请流程图 黑色字体是实际业务步骤;绿色字体是业务功能介绍;蓝色字体为动态步骤。 界面介绍:登陆本系统后,右侧自动显示“契税申报数据下载”操作界面,界面左侧我们也提供了操作说明,在登录系统前和系统后均有操作说明,用户可以随时打开查看。 注意事项:在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中申请的转移登记业务,同步到契税申报系统中需要隔一晚,也就是说今天在交易权属系统中提交到申请步骤的转移登记业务,次日才能在契税申报系统中做契税申报工作。 ·三、操作步骤演示 1、草拟列表 (1)点击“新建下载”,系统自动显示一个对话框, 用户在弹出对话框中填写“本次申报说明”,本栏中主要填写本次契税申报的相关信息,主要目的是开发企业查找业务时较为方便,当开发企业项目较多,可在申报说明中写清楚,如:项目名称等,可以不通过业务编号等进行查询。 (2)填写完“本次申报说明”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选择转移登记业务界面。 (3)用户点击“增加”按钮,进行添加需要进行契税申报的转移登记业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且仅当,转移登记业务在申请步骤时,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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