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制度下增强药品的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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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在保护药物和医疗技术中的重要性

专利保护在保护药物和医疗技术中的重要性

专利保护在保护药物和医疗技术中的重要性药物和医疗技术的发展与创新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这些创新成果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以鼓励研究和开发,以及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专利保护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在保护药物和医疗技术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专利保护在保护药物和医疗技术中的重要性,旨在提醒人们对专利保护的重视,并促进其在这一领域的合理运用。

一、专利保护的定义和目的专利是一种独特的知识产权,它赋予发明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享有独占性的权利。

专利保护的目的是鼓励创新,使发明者能够从其发明中获取经济利益。

药物和医疗技术作为高度创新性的领域,需要大量的研发和投资,而专利保护则为这些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专利保护对药物创新的重要性药物创新是医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只有通过保护创新性的药物,才能够鼓励制药公司投入巨大的研究和开发成本。

专利保护能够确保创新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药物享有独家销售权,从而保证其回报和回收研发成本的能力。

同时,专利保护还能防止他人盗用创新药物的配方和制造方法,从而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促进更多的创新。

三、专利保护对医疗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医疗技术创新可以改善诊断、治疗和疾病预防的效果,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和延长寿命。

然而,医疗技术创新需要投入大量的研发和实验,且具有一定的风险。

专利保护能够激励医疗技术公司投入更多资源进行研究和开发,同时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不受侵权。

这种保护措施为医疗技术创新提供了必要的动力,并最终造福于全社会。

四、专利保护的局限性和挑战尽管专利保护在保护药物和医疗技术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首先,专利的申请和审批过程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这可能会延缓创新成果的商业化进程。

此外,一些公司可能会利用专利保护的滥用来垄断市场,限制竞争,从而对消费者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专利政策的平衡和合理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五、专利保护与药物和医疗技术的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药物和医疗技术领域也将继续创新。

专利在制药行业的作用 平衡创新和药品获取

  专利在制药行业的作用   平衡创新和药品获取

专利在制药行业的作用平衡创新和药品获取专利在制药行业的作用:平衡创新和药品获取专利在制药行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推动了药物创新的发展,还确保了医药公司对其研发成果的获取和保护。

然而,专利制度也需要平衡创新和药品获取之间的关系,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专利在制药行业中的作用,并探讨如何平衡创新和药品获取的需求。

专利是指对原创发明、技术或产品的独占权利。

在制药行业,专利保护是鼓励创新和研发新药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给予创新者一定期限的独占权,专利制度鼓励企业不断投入资源进行研发,以期获得更好的药物治疗方案和更有效的药物。

这种独占权的保护为药企提供了回报投资的机会,因为在专利保护期内,他们可以以垄断的方式销售所研发的药物。

专利保护还可以防止其他企业在专利期限内复制和销售创新药物,从而确保创新者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的竞争优势。

这种竞争优势可以推动药企进行更多的研发投入,并为病患提供更多选择和更好的治疗方案。

然而,专利保护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专利保护期限较长可能导致药物价格过高,限制了贫困地区人们的药物获取。

尤其是对于一些常见疾病的治疗药物,其专利过期后,价格通常会大幅下降,以满足大众需求。

因此,平衡专利保护和广大患者的药物获取需求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另一方面,过度强调专利保护也可能抑制创新。

在一些情况下,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可能会减少市场上药物的竞争,限制了其他企业的研发和创新空间。

这可能导致药物革新减缓,缺乏新的治疗选择,同时也使药物研发越来越依赖于专利保护,而忽视了其他创新路径。

为了平衡创新和药品获取的需求,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通过专利制度中提供一些例外和限制。

例如,针对一些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强制授权或异议系统,以降低药物的专利保护期限或限制专利权的行使。

这样可以提高大众对重要药物的获取和使用,同时也鼓励药企在创新上更注重公众利益。

此外,开展技术转让和专利授权也是平衡专利保护和药品获取之间关系的一种方式。

制药行业如何提高产品可及性

制药行业如何提高产品可及性

制药行业如何提高产品可及性在当今社会,健康问题备受关注,制药行业作为保障民众健康的重要力量,其产品的可及性至关重要。

产品可及性不仅关系到患者能否及时获得所需的治疗药物,还影响着整个医疗体系的效率和公平性。

那么,制药行业究竟该如何提高产品可及性呢?首先,加强研发创新是关键。

制药企业应加大在研发方面的投入,不断探索新的药物靶点和治疗机制。

通过创新研发,不仅能够开发出更有效的药物,还能为解决一些疑难病症提供新的治疗选择。

例如,针对某些罕见病或尚无有效治疗方法的疾病,创新研发可能会带来突破性的成果,从而提高相关药物的可及性。

同时,研发过程中还应注重药物的适用性和便利性。

考虑到不同患者群体的需求,开发出适合不同年龄段、不同生理状况的药物剂型和给药方式。

比如,对于儿童患者,可以研发口味更好、易于吞咽的剂型;对于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患者,开发出方便使用的外用制剂或长效制剂,减少用药频率。

其次,优化生产流程和供应链管理对于提高产品可及性具有重要意义。

制药企业需要建立高效、稳定的生产体系,确保药品能够按时、按量供应市场。

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这不仅有助于满足市场需求,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药品价格,使更多患者能够负担得起。

在供应链管理方面,要加强与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建立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

确保原材料的稳定供应,减少因原材料短缺导致的生产延误。

同时,优化物流配送环节,提高药品的运输效率,缩短药品从生产企业到终端市场的时间。

再者,价格策略也是影响产品可及性的重要因素。

制药企业应当在保证合理利润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药品价格。

避免过高的定价导致患者无法承受,尤其是对于一些常用药和基本药物。

可以通过规模生产、降低成本等方式来控制价格,或者与政府和医保部门合作,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以量换价,提高药品的可及性。

此外,加强与政府和医保部门的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

政府在保障药品可及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制药企业应积极与政府沟通,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对提高我国药品可获得性的可能性及相关对策探讨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对提高我国药品可获得性的可能性及相关对策探讨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对提高我国药品可获得性的可能性及相
关对策探讨
汤晶晶;邵蓉
【期刊名称】《中国药房》
【年(卷),期】2006(17)6
【摘要】目的:为在公共健康危机发生时,能有效降低专利药品价格,提高药品的可获得性.方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措施不适用的原因.结果与结论:政府应寻求其他有效途径,增加药品的可获得性,改善宏观政策环境,并鼓励企业增强自身实力.
【总页数】3页(P407-409)
【作者】汤晶晶;邵蓉
【作者单位】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南京市,210009;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南京市,21000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95
【相关文献】
1.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 [J], 张雪颖
2.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J], 唐铭宗
3.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J], 唐铭宗
4.我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 [J], 欧阳候娟
5.我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 [J], 欧阳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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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领域的专利保护与技术创新

医药领域的专利保护与技术创新

医药领域的专利保护与技术创新近年来,全球医药领域转型升级,聚焦于研发创新。

随着技术创新的加速和法规环境的变化,专利保护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关键因素。

专利保护制度的建立,不仅对医药企业的业务模式、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有着重要影响,也对保障人民群众的药品安全和医疗健康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专利保护制度在医药领域的作用在医药领域中,专利保护制度是一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能够有效地鼓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医药企业在专利保护下,可以获得独家生产或营销的权利,将可行的发明和发现用于商业目的,从而获得足够利润并维持企业的竞争地位。

此外,专利保护还能对抗仿制药的产生,保证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高质量的供应。

在专利保护的环境下,医药企业有更多机会投入资金和人力资源研发新药,同时还能保证重大成果能够回报给发明者,推动持续创新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专利保护制度的实施,为医药创新提供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专利保护制度带给医药领域的挑战专利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市场的自由竞争。

从长远来看,专利保护制度可能会阻碍行业创新,并增加医药医疗费用。

此外,专利保护制度对社会公平、公开和可及性,以及疾病治疗的效果也有影响。

在特定情况下,医药企业为了维护其专利权利,采用垄断性价格策略,使得普通群众难以承受药价。

一些大型医药企业在向世界各地推广其专利产品时,常常使用专利保护制度保护其知识产权,引起了公众和监管机构的担忧和关注。

专利保护的限制条件和政策法规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医药快速发展也加剧了竞争,继而使得医药企业利益运作变得更为复杂。

因此,加强专利制度的监管,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已成为包括医药在内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三、如何平衡专利保护和社会创新在实践中,如何平衡专利保护和社会创新,成为了医药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思考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加速法规的完善和落地,特别是加强对仿制药和药品质量的监管,规范企业的行为,避免由专利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

人权保障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人权保障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人权保障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用版3篇)目录(篇1)一、引言二、人权保障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关系三、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四、国际上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践五、完善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议六、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之一,其中,生命健康权是至高无上的人权。

药品作为维护人类生命健康的重要工具,其可及性和合理使用至关重要。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作为平衡药品创新与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对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议。

二、人权保障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关系人权保障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等多个方面,其中生命健康权是核心内容。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旨在通过保护药品创新,促进药品研发,以保障人类生命健康。

从这个意义上说,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维护人权保障的一种手段。

三、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我国自 1985 年开始实施专利法,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药品专利审查周期过长,影响药品上市速度。

2.药品专利保护期限不够合理,导致药品价格过高。

3.药品专利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损害创新动力。

四、国际上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践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如美国、欧洲、日本等。

这些国家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药品专利审查周期较短,有利于药品快速上市。

2.药品专利保护期限合理,平衡创新与公共利益。

3.对药品专利侵权行为打击力度大,保护创新动力。

五、完善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议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1.缩短药品专利审查周期,提高审查效率。

2.合理调整药品专利保护期限,以平衡创新与公共利益。

3.加大对药品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创新动力。

六、结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维护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

新专利法论文:浅析新专利法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新专利法论文:浅析新专利法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新专利法论文:浅析新专利法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摘要近年来,全球由于公共健康引发危机的现象频频发生。

药品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逐渐被各国所重视和加以利用。

我国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专利法》以及于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亦都对我国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出了有效、合理的规定来维护我国利益,保护我国民众的卫生健康。

关键词新专利法专利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制度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重要性药品是一种可以得到专利保护的产品。

它本身亦是直接作用于人类健康、甚至生命。

对药品专利进行合理的限制是十分有必要的。

原因如下:(一)新药物的创新、研发是十分艰难的整个过程投入大,所需周期长。

通常情况下,一种新型药物的研发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研发费用约能高达5-10亿美元不等。

而大量的投入并不意味着能够带来高额产出。

据剑桥药物研究所统计,在一种新药物的研发费用中,有将近70%的费用最后都没能发挥实际作用。

目前国际上每平均5-10个进入临床评估的药物中也许能有一个最终能够进入市场。

在医药界,药品研发的一条颠扑不破的定律是,在一种经过筛选的分子反应式中,最终只有一种将被转化为盈利。

但是,在药品研发成功之后,药品的生物分子结构就会被公开。

这样对该药物进行仿冒便比研发容易得多。

长此以往,为人做嫁衣便成为了制药商研发新品最大的阻力。

(二)现有药品的专利保护可能会提高药品的价格、限制药品的供给数量一方面,高昂的价格超出了许多人的承受能力。

当已经有适当的治疗方法时,疾病能否得到医治,主要看经济上是否有承受能力以及医疗机制能否提供有效的服务。

另外,专利权的享有使得专利权人从某种程度上获得了控制药品供给数量的权利。

以2005年扩散全球的禽流感为例,当各国得知瑞士罗氏集团生产的“达菲”能够对禽流感病毒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时。

纷纷希望购进、贮备该种药物。

罗氏集团在此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所需,加之产能限制,便无法满足全球对达菲所需。

新冠肺炎疫情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研究以瑞德西韦为例

新冠肺炎疫情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研究以瑞德西韦为例

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背景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旨在促进药品的仿制生产, 降低药品价格,提高药品可及性。在新冠肺炎疫情下,许多国家面临着药品供 应不足和价格高昂的问题。因此,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有 效途径之一。
二、瑞德西韦的专利情况
瑞德西韦是一种针对RNA病毒的抗病毒药物,可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其专利权 主要归属于美国制药公司吉利德科学公司。虽然瑞德西韦的专利期尚未届满, 但是吉利德科学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多个国家授予了自愿许可,允许其他制药公 司生产和销售仿制版的瑞德西韦。
3、促进创新:强制许可制度并不会完全否定药品专利权,而是在特殊情况下 给予其他制药公司生产和销售仿制药品的权利。这有利于促进药品市场的竞争, 激励其他制药公司继续开展研发和创新。
四、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面临的挑 战
1、知识产权保护: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药品专利权人 的利益。因此,在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时,需要充分权衡知识产权保护 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五、结论
在新冠肺炎疫情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成为了解决药品供应和价格问题的 有效途径之一。以瑞德西韦为例,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满足公众的健康需求, 降低药品价格和提高药品可及性。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权衡知识产权 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加强质量控制和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 的公共卫生危机。
参考内容二
论新冠疫情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 可制度
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全球各国都面临着抗击疫情的巨大挑战。在这样的背景 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成为了一个备受的话题。本次演示将从以下几个方 面探讨该制度在新冠疫情下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促进公共健康的发展。在新冠疫情期间,各 国政府和医疗机构面临着医疗物资短缺、药品供应不足等困难。通过药品专利 强制许可制度,可以允许受专利保护的药品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从而保障公众 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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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制度下增强药品的可及性——以公共健康为视角胡安琪1摘要本文以公共健康为视角概述了在专利制度下增强药品可及性方面展开的讨论、立法和实践情况。

首先,在阐明公认的TRIPS协定中与公共健康有关的灵活性措施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中国专利法律制度和实践中对这些灵活性规定的应用,以及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提出的相关建议条款;随后,将关注点转向各国际组织中的相关讨论和行动,重点介绍了世界卫生组织“公共卫生、创新和知识产权全球战略和行动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各国评论要点及最新进展情况。

世界上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着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每年有上千万人死于艾滋病、肺结核和疟疾等疾病。

随着非典、禽流感等新类型的传染病不断出现,公共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

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不仅没有药品的研发能力,而且缺乏药品的制造能力,尤其是制造专利药品的能力。

当这些国家出现公共健康危机时,虽然在法律上可以通过颁发强制许可自行生产仿制药,但因技术水平所限,只能依靠进口。

如果进口专利权人投放外国市场的药品,无疑价格将十分高昂。

因此需要寻找一条途径可以使他们从国际市场上获得价格相对较低的仿制药。

与此同时,相关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也在积极就知识产权、创新和公共健康之间的关系展开热烈而富有建设性的讨论。

其中的热点和重点议题之一,就是如何利用现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灵活性规定,主要是利用TRIPS协定中的例外规定和留给国内法的立法空间,在专利制度下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增强药品的可及性寻求更可行的方案。

一、TRIPS协定中与公共健康有关的灵活性规定TRIPS协定规定的与公共健康相关的灵活性主要有涉及公共健康的强制许可、引入权利国际用尽原则允许药品平行进口,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的措施等。

另外,专家学者指出在国内实践中可以采取的灵活性措施还包括:引入Bolar例外,对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进行较为宽泛的解释,对与健康有关的发明采用严格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标准,排除药品第二药用的可专利性,将强制许可的范围扩大适用于救济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决定终止强制许可时要保护被授权方的利益,拓宽关于政府使用的规定,对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颁发临时禁令要对被申请人和公众的利益给予适当保护,在防止对实验数据不正当商业使用的同时应当允许卫生部门依据上述数据批准在后的药品的上市申请等。

2其中关于公共健康与强制许可问题,世界贸易组织(WTO)2001年通过的《关于TRIPS 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多哈宣言)明确指出,公共健康危机,包括与艾滋病、结核病、疟疾等流行病有关的危机,属于国家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

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2003年8月通过的《关于实施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第6段的决议》(总理事会决议),允许成员为解决缺乏制药能力或者制药能力不足的其他成员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1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2Carlos M.Correa, Health Economics and Drugs: IPR in China: the Doha Declara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health, EDM Series No.15许可,制造有关专利药品并将其出口到这些成员,从而突破了TRIPS协定第31条关于强制许可实施只能主要供应国内市场需要的限制性规定。

2005年12月,总理事会通过《修订TRIPS 协定议定书》(议定书),建议将总理事会决议的实质性内容纳入TRIPS协定,并规定议定书于2007年12月1日前开放供各成员接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正式接受后生效。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修订TRIPS协定议定书》。

11月28日,中国常驻WTO大使孙振宇在日内瓦致函WTO总干事拉米,正式通报中国批准该议定书。

截止到2007年11月30日批准接受该议定书还有美国、瑞士、萨尔瓦多、韩国、挪威、印度、菲律宾、以色列、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和欧共体等十三个WTO成员。

由于批准的成员未在确定的时间内达到使议定书生效的三分之二以上,WTO总理事会于2007年12月21日做出决定将批准议定书的最后期限延长到2009年12月31日或者是部长级会议确定的更晚的期限。

12007年7月17,卢旺达作为第一个利用总理事会决议机制的进口国,通报WTO希望在两年内进口260,000盒TriAvir2。

10月4日加拿大通报WTO已通过强制许可授权Apotex公司生产仿制该专利药品的ApoTriavir出口到卢旺达。

3二、中国专利法律制度和实践中对TRIPS协定灵活性规定的应用(一)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强制许可制度在我国现行专利法律法规规章中,运用上述灵活性规定和措施,最重要最直接的体现是国家知识产权局2005年颁布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通过部门规章对进口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和出口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做出了规定,以解决我国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并帮助有关国家、地区解决其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落实多哈宣言和总理事决议。

该规章中有关制度安排方面的实质性条款如下:第一,明确了在我国预防或者控制传染病的出现、流行,以及治疗传染病,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传染病在我国的出现、流行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的,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国家紧急状态。

第二,在国内实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方面,规定了当解决公共健康所需的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具有该药品的生产能力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当我国不具有生产该药品的能力或者生产能力不足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进口WTO成员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为我国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制造的该种药品。

第三,规定了出口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即WTO成员按照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机制通报世界贸易组织TRIPS理事会,希望进口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的,或者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最不发达国家通过外交渠道通知我国政府,希望从我国进口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制造该种药品并将其出口到上述成员或者国家。

关于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以及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等具体操作问题,则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2003年6月13日颁布的另一部部门规章——《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和实质性授权条件TRIPS协定第27条关于可享专利的主题明确将医治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手术方法1WT/L/711,21 December 20072TriAvir是一种由Zidovudine(齐多夫定)、Lamivudine(拉米夫定)和Nevirapine(奈弗拉平)三种成分合成的固定剂量药物。

3/english/tratop_e/trips_e/pharmpatent_e.htm,2008年1月20日最后访问。

排除在外,但TRIPS协定并没有进一步规定什么是诊断、治疗和手术方法,这就意味着各成员可以在国内法中自行解释。

1985年实施的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药品和化学方法取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但药品和化学物质的生产方法,可依法授予专利权。

1992年中国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删除了对药品和化学物质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

现行专利法仍然对药品和化学物质给予保护。

经过2000年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一章4.3节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定义为“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者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之后又进一步解释了“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的含义,并详细列举了哪些发明创造属于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哪些发明不属于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

同时还规定,使用器械对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实施的剖开、切除、缝合、纹刺等创伤性或者介入性治疗或处置的方法,即外科手术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2.2节关于物质的医药用途是否能授予专利权是这样规定的,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是用于诊断和治疗疾病,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如果是用于制造药品,则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 4.5.2 关于物质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规定,以举例的方式说明了哪些属于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权利要求,哪些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

而在对发明创造是否属于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作出判断后,检索、比较对比文献,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则是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由审查员在实践中具体掌握。

(三)其他对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限制和颁发临时禁令时保护被申请人和公众的利益,属于人民法院处理个案时行使的自由裁量权。

药品审批数据保护是在2002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

包括禁止他人对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以及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的数据独占权。

除公共利益需要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数据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利用的情形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披露上述数据。

三、中国专利法修订草案中有关公共健康问题的建议条款1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与公共健康有关的建议条款主要集中在现行专利法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部分,以及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中关于侵权例外的规定。

(一)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强制许可制度WTO总理事会于2003年8月30日通过的决议,允许符合条件的成员为解决他国的公共健康问题颁发专利强制许可制造并出口药品,从而为缺乏制药能力的国家在修改TRIPS协定之前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提供了一个过渡机制。

我国是世界上的人口第一大国,公共健康问题的出现较为频繁,从国情出发也应当充分利用上述宣言给予的灵活性。

2003年在“非典”肆虐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对强制许可的授予程序作了详尽规定,增强了强制许可制度的可操作性。

2005年在“禽流感”盛行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出台了《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根据WTO多哈宣言和总理事会决议,对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的强制许可作了专门规定。

但由于规章的级别较低,只能对有些问题作过渡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在专利法中增加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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