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营改增”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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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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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建筑业营改增较为关注的有: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对于老项目的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等。

文件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需要结合以往政策或者以后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来判定。

1、建筑业适用税率与征收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2、建筑业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百丞思考: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纳税地点上,同营业税类似,之前是全部在服务发生地缴纳;而现在在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缴纳。

但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存在差异。

3、建筑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四十四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百丞思考:文件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与建筑材料进项税的取得,可能存在时间差,这样就会产生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建筑安装行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建筑安装行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四、建安行业计税销售额的界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 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五、建安行业新老项目过渡期政策
营改增房地产建筑行业过渡项目以及销售、出租不动产详细过渡政策一览表
一般正常销售情况:
注意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 合销售(如既销售建材又提供施工劳务)。从事货物的生 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 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安行业计税销售额的界定
一般正常销售情况:
先了解一下2个概念: 一般计税:销项按11%计算,对外可以开具11%的专用发 票(下游企业如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票面税款) ,本 企业进项按规定扣除 简易征收:销项按5%计算,对开可以开具5%的专用发票 (下游企业如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票面税款),本企业 一切进项不得扣除
四、建安行业计税销售额的界定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并 不是企业自己的财富
南通四建测算情况是,2014年工程结算收入为250亿元,按3%的营业 税税率,实际应缴纳营业税7.5亿元(不考虑预收款因素);按照增值税 11%的税率,应缴销项税为24.77亿元,同时经统计测算,钢材可抵扣进项 税7.08亿元、商品混凝土可抵扣进项税1.54亿元、其他材料可抵扣进项税 1.42亿元,合计进项税10.04亿元,应缴增值税14.73亿元,实际税负达 5.89%。
二、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影响
八是企业战略的指标会发生变化。由于增值税 是价外税,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等财务指标 的数据将有一定幅度降低,企业战略和年度完 成指标也要进行相应调整。

建筑业营改增文件

建筑业营改增文件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征收范围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3税率和征收率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建筑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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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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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特别提醒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 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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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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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跨境建筑服务免税规定
1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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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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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0
注意一些共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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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范围扩大
随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已经覆盖原营 业税的征收范围,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均纳入了增 值税进项抵扣的范围,可以按规定申请抵扣进项税 额。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上述
2规019定-11的-10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感谢。你的阅读
32
纳税期限
1.一般纳税人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
2.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 间,按照上述规定的纳税期限执行。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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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专题 一、 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比较

(一)税率不同  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 预计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也为11%  在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税率为 3% ,房地产业税率为5%。

(二)计税原理不同 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即税金属于价格的组成部分。 属于损益科目,计入当期损益,是税前扣除项 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即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增值税不计入损益科目,不是税前扣除项目,营改增后,销售及成本的基数会变(价税分离)

(三)计税依据不同  增值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成本(即上一环节)中的税金。  理论上实行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纳税,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分工。  营业税计税依据中不扣除成本:  (1)直接按收入纳税  (2)项目亏损也要纳税  (3)成本(人工、材料、设备)不能抵税  (4)材料、设备属于货物,已纳增值税,再交一道营业税,属于重复纳税

(四)计税方法不同 1. 营业税计税方法: 现行营业税体制下,如果当期某建筑项目计算的计税依据(总包额—分包额)为负数,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但不同建筑项目间的计税依据(总包额—分包额)正负差不得相抵!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 (理论上)应纳增值税 = 增值额*税率=(收入—成本费用)*税率 (实际上)应纳增值税=收入*税率—成本费用*税率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在中国增值税征管实务中,实行“以票管税——票减票(专用发票)”,开票立即实现收入同时实现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因各种原因(无票、假票、虚开票、票不合规等)往往不确认为进项税额。所以,应纳增值税不等于增值额(毛利额)*税率 二、 建安企业税率及税负

一、进项税额的获取 1、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即电话费用可以抵扣除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油费、水电费、办公用品(清单)、劳保用品、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购置费用、动产租赁费、施工机械设备17% 3、运输费用 11% 4、中介费:检测费用、会议费、顾问费、咨询费、广告费用、鉴证费、监理费、设计费、勘察费用6%。 5、税务局代开发票 3%(包含以上不限于此列) (一)进项税额的注意事项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80天内认证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80天申请稽核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无规定日期(财税〔2012〕38号有变化)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无规定日期 (二)未能即使认证的发票处理: 1、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必须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2、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二、销项税率 1、提供建筑安装业,11% 2、销售材料17% 3、销售营改增时点后的固定资产,17% 建筑安装企业销售营改增时点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营改增”后建安业税收负担分析 1、人工成本占总产值比重越来越高,人工支出不属于增值税进项支出,纯劳务分包单位是否缴纳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但是,纯施工劳务分包纳入“营改增”,如实行11%的“建筑业”税率,因其进项税额很少,税负将明显加重——势必转嫁至建筑企业! 如实行“服务业”的6%税率(劳务派遣),则建安企业分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又少了。) 2、地材及部分二三类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获取的方式: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个人就地采砂石就地卖,连普通发票也开不出来。 预测营改增后可能会采取的措施: 参照财税[2012]38号文《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3、 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政策走向:是否允许业主(甲方)转售电,由业主(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票,或者凭电费分割单(加盖甲方公章),由供电部门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票 4、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很多建筑安装企业新增设备少,没有大宗设备进项税额抵扣等 6、有形动产租赁业“营改增”的复杂性可能增加建筑业税负 (1)如果仅仅提供塔吊设备,属于营改增中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2)如果不仅提供塔吊设备,而且派出操作人员(塔吊司机)提供服务,有税局认为属于交通运输业——11%税率 (3)如果不仅提供塔吊设备,而且派出操作人员(塔吊司机)提供服务,有税局也认为属于装卸搬运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

三、 营业税下工程造价计价规则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由七部份组成。营业税下工程造价公式为:  工程造价=①人工费(含税)+②材料费(含税)+③施工机具使用费(含税)+④企业管理费(含税)+⑤规费(含税)+⑥利润+⑦税金(营业税)  其中,税金=税前造价(①人工费+②材料费+③施工机具使用费+④企业管理费+⑤规费+⑥利润)×税率) (二)增值税下工程造价计价规则(预测性分析) 1、住房城乡建设部模式(建标造〔2014〕51号) 实行“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即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将利税前费用(指下列公式中的①、②、③、④、⑤项费用之和)以不含税价款计入工程造价,将税金以销项税额计入工程造价的定价机制。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程造价=①人工费(不含税)+②材料费(不含税)+③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税)+④企业管理费(不含税)+⑤规费(不含税)+⑥利润+⑦销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①+②+③+④+⑤+⑥)×11% 建筑企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多,则向税务部门缴税少;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少,则向税务部门缴税多,但两者之和(指应纳税额+进项税额)恒等于计取的税金——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建筑业企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多少与企业利润并无关系,企业税负合理转化为工程造价,转移为社会税负,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但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增减。 2、辽宁模式 实行“分开支付”的计价规则,即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先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不含税造价,再由施工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税金,最后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按实结算税金的定价机制。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程造价=不含税造价(①人工费+②材料费+③施工机具使用费+④企业管理费+⑤规费+⑥利润)+⑦实缴税金 实缴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对建设单位不利,所有税负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应该抵扣或抵扣不足,造成实缴税金金额的不确定,容易导致甲乙双方容易扯皮

四、“营改增”后纳税业务地点、时点 1、纳税业务地点  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a)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c)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 营改增政策中关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a) 第四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 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的规定如下: a)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b)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c)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案例:某建筑公司”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为1%,总分支机构2015年8月-12月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相关账户核算结果分别为: 总机构自身发生不含税收入5000万元,实现销项税额45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400万元,实现应纳税额50万元;所属分公司发生不含税收入3000万元,实现销项税额25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150万元,实现应纳税额100万元,但按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0万元;总机构连同分支机构汇总后在8月-12月实际缴纳增值税120万元。 分析如下: 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清算方法,年终清算时确定总机构应缴纳增值税为5000×(50+100)÷(5000+3000)=93.75(万元),比平时按汇总缴纳办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少120-93.75=26.25(万元);确定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50+100)÷(5000+3000)=56.25(万元),比平时按预缴办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多56.25-30=26.25(万元)。分支机构需要补交2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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