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内资企业法律制度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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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企业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科技公司拥有一系列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然而,在2019年,科技公司发现其一款名为“XX办公软件”的产品被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侵权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销售,严重侵犯了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二、案例描述1. 侵权事实侵权公司在未经科技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复制、销售“XX办公软件”,并在其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与科技公司产品相同的名称、商标和功能描述。

科技公司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侵权公司的产品销售量较大,对科技公司的市场份额造成了严重冲击。

2. 知识产权纠纷科技公司认为侵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1)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对“XX办公软件”享有著作权,侵权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销售该软件,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商标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本案中,侵权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与科技公司产品相同的名称、商标,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3)商业秘密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对“XX办公软件”的相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侵权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销售该软件,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

经济法实务第二章公司企业法律制度

经济法实务第二章公司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章 公司企业法律制度来自【学习目的】


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事务管理、解散与清 算。 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事务的执行、入 伙与退伙,理解合伙企业财产,熟悉特殊的普通合伙 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则。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及股权 转让制度,熟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 特别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及股份 转让限制,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股份的发 行。 理解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及清算 的概念,了解其程序。


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 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 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对合 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 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条件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 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 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 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 人申报其债权。



(二)合伙企业的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 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且领 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 合伙业务。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公司与其长期合作伙伴XX工厂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合作协议,约定XX工厂为XX公司提供某产品所需的零部件。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合作中断。

XX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工厂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简介1. 诉讼请求XX公司请求法院判决XX工厂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支付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事实与理由XX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XX工厂应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XX工厂生产的零部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XX公司生产的某产品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为此,XX公司不得不召回部分产品,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因此,XX工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XX工厂答辩XX工厂认为,其生产的零部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双方之间的纠纷源于XX公司自身在生产过程中的疏忽,因此XX工厂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

关于产品质量问题,法院认为,XX工厂提供的零部件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未达到严重影响XX公司产品性能的程度。

综合考虑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法院判决XX工厂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XX工厂生产的零部件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未达到严重影响XX公司产品性能的程度。

因此,法院认定XX工厂存在违约行为,但违约程度较轻。

在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违约行为的性质和程度;(2)违约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3)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

2. 损害赔偿的计算本案中,法院根据XX公司的实际损失,判决XX工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在损害赔偿的计算中,法院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XX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召回产品的成本;(2)XX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3)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

公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公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员工队伍不断壮大。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劳动合同管理问题逐渐凸显,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

2019年,科技公司因经营策略调整,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部分员工因劳动合同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其中以张先生(化名)的案例最为典型。

二、案情简介张先生于2015年1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试用期六个月。

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员工福利待遇等内容。

2018年11月,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公司通知张先生,由于业务调整,其职位将被裁撤。

张先生不服,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且未与其协商一致,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科技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裁员的规定?2. 科技公司是否未与张先生协商一致即解除劳动合同?3. 张先生能否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四、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律法规第二章案例(3篇)

证券法律法规第二章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法律法规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章将通过分析一系列典型案例,探讨证券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

二、案例一:内幕交易案1. 案例概述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某,在得知公司即将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后,利用职务之便,将内幕信息告知其朋友张某。

张某在得知内幕信息后,于第一时间买入该公司股票,并在股价大幅上涨后卖出,获利20万元。

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泄露内幕信息给张某,张某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

3. 案例启示本案警示投资者,内幕交易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应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内幕交易行为,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内幕交易监管,严惩违法行为。

三、案例二:虚假陈述案1. 案例概述某上市公司在发布年度报告时,虚增利润1亿元,隐瞒了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后,该公司股价暴跌,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虚假陈述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中,有故意隐瞒、虚构、歪曲、遗漏重要事实的行为。

本案中,该公司虚增利润、隐瞒经营状况,构成虚假陈述。

3. 案例启示虚假陈述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虚假陈述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操纵市场案1. 案例概述某私募基金经理李某,通过大量买入某股票,使股价短期内大幅上涨。

在股价达到预期后,李某又通过卖出股票,使股价暴跌,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国内的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内的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迅速在市场上崭露头角。

然而,在2019年,XX科技遭遇了一起合同纠纷案,该案不仅对公司声誉造成了影响,也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案情简介2018年,XX科技与国内一家知名企业——ABC公司(以下简称“ABC”)签订了一份软件开发合同。

合同约定,XX科技为ABC公司开发一款企业管理系统,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合同还约定了项目的开发周期、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XX科技按照约定完成了软件开发任务,并按时将系统交付给了ABC公司。

然而,ABC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系统存在多处功能缺陷和性能问题,无法满足其业务需求。

ABC公司遂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

XX科技认为,其交付的软件系统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和性能要求,ABC公司的拒付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协商未果,XX科技遂将ABC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XX科技交付的软件系统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ABC公司是否有权拒付款项?3. 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四、案例分析1. 关于软件系统质量根据合同约定,软件系统应满足以下技术规格和性能要求:(1)系统应具备用户身份验证、权限管理等功能;(2)系统应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3)系统应具备良好的用户界面和操作便捷性;(4)系统应具备高稳定性、安全性和可扩展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软件系统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XX科技交付的软件系统在功能、性能、稳定性、安全性等方面均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和性能要求。

因此,法院认定XX科技交付的软件系统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关于ABC公司拒付款项虽然鉴定结果显示XX科技交付的软件系统符合合同约定,但ABC公司认为系统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多处功能缺陷和性能问题,影响了其业务运营。

公司法律制度经济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信息服务业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乙、丙分别持有公司50%、30%和20%的股份。

经过多年的发展,XX科技已经成为业内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8年,由于甲个人原因,甲希望将其所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乙。

经过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甲将所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乙,股权转让价格为2000万元。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

然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不久,丙得知股权转让事宜,认为甲、乙双方未征求其同意即进行股权转让,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因此,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甲、乙双方恢复原状。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丙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3. 如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如何处理?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2.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且甲所持有的50%股份已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因此,甲向乙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3. 关于丙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法院认为,丙作为公司股东,其优先购买权仅限于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情形。

在本案中,甲向乙转让股权,并非股东之间转让,因此,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确认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2. 驳回丙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3. 驳回丙要求甲、乙双方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律制度和经济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经济法第二章课堂教学案例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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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四
• 1、对于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乙 丙丁应该负责。甲退伙时,由于当时合伙 组织无钱可退E,va甲lu与ati乙on丙o丁nly三. 人商定,待
ted wi乙th丙As丁po三se人.S年lid终e结s f算or后.N退ET款3、.5分C利lie,nt此Pr为ofile 5.2 针C对o甲py退rig伙ht的20约19定-2,01与9法As律p规os定e P并ty不L抵td触. , 应依当事人的意志办理。甲退伙后,乙丙 丁三人继续合伙经营,对甲的债务性质上 为合伙的对外债务,因此,应该对该欠款 承担连带责任。
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有要求乙承 担其必要份额。
• 3、能够得到支持。当合伙组织有对外债务,
合伙人也有个人债务时,应该采取“双重
优先”原则,E即va合lu伙ati的on债o权nly人. 立足于合伙 ted wi的th财As产po,se合.S伙lid人e个s f人or的.N债ET权3人.5立C足lie于nt个Pr人ofile 5.2
• 2、德方不E得v低alu于at2io5n%o。nly. ted •with 3A、sp企os业e.投Sl资ide总s 额for为.N30E0T~31.050C0万lie美nt 元Pr的ofile 5.2
(C6o0p0y万ri)gh,t 2注01册9-资20本19不A得sp低os于e其Pt投y L资td的. 二 分之一,即300万美元,应补足100元。 • 4、中外合资企业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 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律事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分别是李某某、张某某和赵某某。

李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张某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赵某某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最终导致了股权纠纷。

二、纠纷起因1. 管理权争夺: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李某某作为总经理,逐渐掌握了公司的大部分管理权。

张某某和赵某某认为李某某在决策过程中缺乏民主,且个人独断专行,导致公司发展受限。

2. 利益分配不均:张某某和赵某某认为在公司盈利后,李某某的个人收益过高,而他们的分红比例相对较低,存在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3. 公司决策失误:在一次重大投资决策中,李某某未经充分论证即做出决策,导致公司投资失败,损失惨重。

张某某和赵某某认为李某某决策失误,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三、纠纷过程1. 内部协商:张某某和赵某某首先尝试与李某某进行内部协商,希望解决分歧。

然而,由于双方立场差异较大,协商无果。

2. 法律咨询:在协商无果后,张某某和赵某某分别咨询了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寻求法律援助。

3. 诉讼提起:张某某和赵某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股权比例,并要求李某某赔偿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4. 法庭审理: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分别提供了证据,包括公司章程、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等。

四、案例分析1. 股权结构问题:本案中,XX科技的股权结构较为简单,但股权分配不均,导致股东之间矛盾激化。

在企业初创阶段,合理的股权结构对于企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2. 公司治理问题: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管理层权力过于集中,忽视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防范股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3. 决策失误:李某某在重大投资决策中的失误,不仅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也加剧了股东之间的矛盾。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精讲

第二章公司法一、出资【案例介绍】甲、乙都是国有企业,双方达成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约定:(1)甲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劳务50万元,荣誉权作价50万元。

(2)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

(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题:该协议有那些违法之处?【案例分析】(1)乙以劳务和荣誉权作为出资违法。

其中货币出资至少要达到30%以上。

(2)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资格。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案例介绍】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7%多一点。

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

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

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

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

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案例分析】(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①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②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③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④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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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资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类型的选择 【案例介绍】 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不再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建国以来非公有制经济获得的最好的法律环境。某市公民李军(男,30岁)早就想辞职办一家自己的企业从事餐饮,他觉得现在大环境已具备。于是李军与他的两个朋友王宏(男,32岁)、吴玲(女,27岁)商量办一家合伙企业。关于如何合伙,他们经讨论形成了以下几种初步方案。 第一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李军作为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王宏和吴玲分别以各自的出资为限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企业若发生债务危机时应尽他们所能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如无息借钱给企业)。 第二种方案,由李军出资,王宏和吴玲为企业工作,拿固定工资。李军再想办法找一家公司投资,以弥补资本的不足。年终若有利润,出资者按出资比例分成,王宏和吴玲可以拿到奖金。 第三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但是王宏因为在国家机关里有一定职务且待遇不错,不想辞职,更不想让单位知道自己在外面合伙办企业,所以他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他也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当然他对企业债务也只承担有限责任。 他们讨论的几种方案是否都符合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能否实际去实行? 【几种观点】

1、以上几种方案均可行,因为合伙人如何出资完全由当事人自己自愿约定,法律给予很多的自由。 2、以上方案中除第一种都可实行,第一种方案问题在于合伙人不能只承担有限责任。 3、第一、三、四种方案均可实行,第二种方案中合伙人不能是公司,我国法律不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 【评析意见】

要回答以上几种方案是否可行,主要是先搞清楚各方案中实际涉及的合伙类型,以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首先,第一种方案讨论的是有限合伙。按照合伙的基本原理,合伙人都负无限责任的为普通合伙;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具有以下优点:企业由少数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可使企业的结构简单、管理费用低、内部关系紧密、办事效率高;此外,有限合伙通过吸收有限合伙人,可以广开资金来源、扩大经营规模,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有限合伙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如德国在其商法典中设专章予以规定,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制定专门的有限合伙法。我国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却未规定有限合伙,主要是缺乏这方面的经验,但是这必将是一个发展方向。 其次,第二种方案涉及法人为合伙人的情况。《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仅限于自然人的合伙,合伙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依法能承担无限责任。依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时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即公司不能承担无限责任;且《公司法》中也未明确规定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人。从国外立法来看,明令禁止法人参加合伙的(如日本)并不多见,而美国《统一合伙法》则明确规定成为合伙人的“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及其他组织。我国现在不允许公司等法人成为合伙人,可能是担心法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会加重企业债务负担,增加企业原始投资人的风险。但这仍是发展的方向。 再次,第四种方案涉及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与显名合伙相对应。前者是指在一个合伙组织中存在着一部分不公开自己姓名并不参与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显名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的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经营。通常认为,隐名合伙主要是大陆法系的概念,有限合伙来自于英美法系。隐名合伙人对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外作为合伙整体仍可能负无限连带责任,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只是他不为外人知晓。隐名合伙人只能以金钱或者实物出资,不能以劳务或者信用出资,因为他不参与经营管理,以后者出资无法转移出资支配权。隐名合伙实质是一种合同关系。我国目前未规定隐名合伙。此外,自然人作为合伙人亦有限制,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不能成为合伙人。本案中王宏不放弃国家公务员身份,则不能成为合伙人。 最后,第三种方案符合目前法律的规定,可以执行。另外,不是所有的合伙都适用《合伙企业法》。现行规定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因为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不适用《合伙企业法》。本案中李军等人欲建立餐饮方面的合伙企业,应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范围,适用《合伙企业法》。

投资方式的选择及其承担的责任

【案例介绍】 2000年3月,某市公民王志清欲创建自己的企业(商业零售),于是找到朋友李玉、张帆和赵春明。王志清现拥有资金12万元,李玉拥有一处街面房(房产市价10万,若出租开店月租金为2000元左右),张帆有资金8万元,赵春明拥有经营管理能力。王志清设计了几种投资方案,让其余三人选择。 第一种方案,四人均以上述各自拥有的资产出资成立合伙企业,其中赵春明的经营管理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 第二种方案,四人均以上述各自拥有的资产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赵春明的经营管理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 第三种方案,由王志清和张帆以各自拥有的资金成立合伙企业。再由企业向李玉租赁其街面房作为营业场所,按月支付租金;聘任赵春明为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种方案,由王志清出资建立独资企业,向李玉租赁其街面房作为营业场所,按月支付房租;向张帆借8万元;聘用赵春明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李玉的街面房因城市建设而处于商业中心地段,市价很可能会往上升。他不愿意承担过多的责任和风险。 王志清、李玉和张帆对赵春明的经营管理能力不是很确信,希望尽可能地制约其行为。 四人商量了许久,仍无法拿定主意,主要是对各自不同的资本投入将对企业债务承担怎样的责任搞不清。 【几种观点】

1、李玉将街面房租赁给企业承担的风险小,收益固定。王志清和张帆出资办合伙企业,他们均承担无限责任。赵春明不管是否作为合伙人,他承担的责任都是一样的。 2、四人共同出资办合伙企业,每个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大,收益也大。四人共同出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则承担的责任最小。 3、无所谓选择哪种资本投入方式,经营总是有风险的,要做好亏或者盈的准备;不同投资方式下,各人承担的责任差不多。 【评析意见】

首先,不同的资本投入方式,给投资者带来的收益和风险是有很大差别的。选择怎样的方案好,要看投资者对从企业获得收益的期待以及对企业债务愿意承担多少责任而定。在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投资人和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若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则投资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按照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不能获得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则是企业法人。 其次,在第一种方案中,四人分别以资金、房产、劳务作为出资成立合伙企业,他们对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出资投入企业后,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财产还包括以合伙企业名义获得的收益),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依全体合伙人共同意志进行,即合伙财产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当企业对外负债时,先用合伙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来清偿,包括提供劳务的赵春明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李玉的街面房可能被拍卖、折价去偿还企业债务,其风险是很大的。 再次,在第二种方案中,赵春明不能成为股东,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劳务,当然,他可以受聘于该公司。其他三人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若不足以清偿,也不追究个人财产。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不足以清偿的,则面临破产。可见,公司(法人)制度体现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本方案中,尽管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但若李玉以房产投资,则他不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该房产作为公司的资产;而该房产会升值,所以以此投资,对李玉而言不是很有利。 第四,在第三种方案中,王志清和张帆作为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玉则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与合伙企业形成房屋租赁关系,房屋的产权仍由李玉享有。合伙企业若出现债务,该房产不会被拍卖抵债,因为它不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也不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会被追究。所以李玉既可以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又可以避免承担较重的责任。赵春明与合伙企业形成雇佣关系,取得稳定的工资收入,无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志清和张帆能够较容易地控制赵春明。当然,也有不利之处,即不利于发挥赵春明的积极性和潜能;而如果吸收赵春明为合伙人,则他的利益会和企业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努力,获得更多的利益。 最后,在第四种方案中,王志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很大。李玉、赵春明和企业的关系分别是房屋租赁关系和雇佣关系,利弊同第三种方案。张帆与王志清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是企业的债权人,对企业的债务不承担任何有限、无限责任,他不是企业的投资人。 通过以上的分析,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期望选择相应的投资或者参与方式,欲获得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可以选择成为投资人(合伙人),欲获得稳定收入承担较小风险的可以选择成为企业的债权人或者雇员。

合伙人承担债务的方式

【案例介绍】 王海、李平、俞颖三人于1998年9月15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王海出资4万元,李平出资3万元,俞颖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者分摊亏损。同年10月1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1999年2月18日,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三人向该市城市银行贷款7万元,期限为1年。1999年6月2日,李平向王海和俞颖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舒立欣后退出综合商店,王海、俞颖商量后表示同意。1999年7月1日,李平办妥了退伙手续,舒立欣想李平交付了3万元。王海和俞颖向舒立欣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修订了合伙协议,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1999年年终结算时,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2000年1月22日,王海、俞颖和舒立欣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银行贷款如何清偿未作处理。2000年2月18日,银行贷款到期,银行要求李平偿还全部贷款,李平说自己已经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不负责,由舒立欣承担。银行找到舒立欣要求其偿还全部贷款,舒立欣说这笔贷款是在其入伙前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到王海、俞颖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王海、俞颖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还的份额。 【几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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