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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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方案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方案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方案自来水厂改制方案为确保****自来水厂成功转型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XXX的基本情况一)自来水厂概况自来水厂是一家全民所有制的公益性企业,负责管理***自来水厂、****自来水厂、XXX、XXX、县城供水管网和***供水管网等,现有在职职工40人,其中离岗病养1人,停薪留职1人,退休职工4人。

二)污水处理厂概况污水处理厂由县自来水厂负责运营,也是全民所有制的公益性企业,管理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XXX、漳扎镇污水处理厂等,现有在职职工24人,其中停薪留职1人。

县自来水厂目前持有工商质量技术和XXX签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XXX,经营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包括生产供应自来水、污水处理和排水管道等。

三)机构设置情况县自来水厂现设有办公室、财务科、材料科三个职能部门,下设县城自来水厂、**牙屯自来水厂、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等四个分厂。

四)主要资产状况暂无相关信息。

以上是XXX改制方案的基本情况介绍。

截至2018年4月30日,根据XXX账面价值,资产总计1.xxxxxxxx41亿元,其中流动资产合计725.6125万元,固定资产合计15.xxxxxxxx4亿元,无形及其他资产859.023万元,负债合计839.xxxxxxx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840.xxxxxxx万元。

人员情况方面,县自来水厂在岗总人数为64人,其中离岗病养1人、停薪留职2人。

职工身份全部为企业员工。

改制的必要性、目的及意义方面,为了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实现专业化运营,提升管理水平,改善员工福利状况,县自来水厂有必要尽快按照《公司法》进行改制,实现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制度化管理。

具体来说,改制的必要性在于法律相关问题和县自来水厂自身发展的需要。

全民所有制企业形式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不利于参与市场竞争。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第一节修改的背景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

《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

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

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

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

国有企业改制前后的区别和变化

国有企业改制前后的区别和变化

国有企业改制前后的区别和变化企业改制,是指企业由过去的工厂制改造成为现代的公司制。

目前,国有企业有的已经完成了改制,有的正在改制过程中,有的则正在准备改制。

一些人认为改制只是翻了一下牌子,把过去的“工厂”变成了现在的“公司”,这种认识显然是不正确的。

国有企业在改制前后是有显著区别的。

l.法律依据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遵循《企业法》变为遵循《公司法》。

工厂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所遵循的法律依据是不相同的。

1988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工厂制企业所遵循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

而建立公司制的现代企业,所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由于工厂制和公司制所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因此,在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领导制度;企业的运作机制;企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企业中各种成员和机构的职、责、权等,都是完全不同的。

比如,《企业法》规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全面责任。

企业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提出。

而《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领导制度,经理层是执行层,董事会审议经理层的报告等。

2.投资主体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主体单一变为主体多元化。

过去国有企业一切财产都是国家的,没有其他投资者、出资人,所谓全民所有制就是人人都有,人人都有实际上就是人人都没有,自然也就没有人对企业的资产负责任。

改制后,国有法人和职工持股会成为公司的两个投资者,两个投资者分别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从而改变了过去国有独资一统天下并负无限责任的局面。

3.隶属关系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行政隶属关系变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

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都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企业法人,是以产权为纽带的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为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法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为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法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为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法律程序======================================================================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与审理程序为了规范和完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特就公司变更条件和程序规范如下: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具体要求:(一)公司股份总额的确定以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资产额为依据,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有限公司净资产额;因关联交易和非正常因素引起的利润变化导致的净资产变动,原则上准予变更,但需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变更的公司与母公司或并行子公司之间在人员、财务和资产方面应当达到独立运作,未达到“人员独立、财务独立、资产完整”的,必须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申请变更的公司无重大违法记录。

(四)已办理原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手续。

(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有上市请求的,还需符合以下要求:(1)有限公司设立后最近一年进行过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其股本总额、总资产、净资产及股东人数发生变化超过70%的,原则上需工商变更登记后满六个月。

(2)因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使股本发生变化超过50%的,应依法进行评估,以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评估后的净资产与帐面审计净资产差距超过30%的,原则上不予变更;(3)申请变更的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利润占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70%。

(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

二、变更程序:(一)有限公司向市体改办递交公司变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议决议等文件。

全民所有制改制方案(模板)

全民所有制改制方案(模板)

全民所有制改制方案(模板)XX改制方案XX(以下简称“XX”)是武汉XX下属全资子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精神并配合XXX整体改制的要求和部署,切实推进XX改制工作,确保改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XXX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XX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改制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中央关于国企改革的精神为指导,围绕大局,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步伐,不断提高综合实力,使XX成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主体,推进XX又好又快发展。

原则要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效统一: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把阶段性改革任务与长远发展目标结合起来,推动改革深入发展;坚持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推动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确保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在改革中不留后账。

目标任务:在XX年将XX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力争改制后的XX主业突出、管理规范、运行高效。

二、XX基本情况(一)XX简况名称:武汉XX全民所有制改制方案(模板)住所:武汉市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XX万人民币出资人:XXX(二)XX资产、财务状况截至XX年XX月XX日,XX总资产为1,927,373,537.26元,欠债合计为395,563,603.81元,净资产为XX元,营业务收入总额为=XX元,净利润总额为XX元。

(三)人员构成截至XX年12月,XX在册正式员工总人数为14人,其中包括在岗员工11人,借调人员3人。

三、改制需要性、目标及准绳(一)改制需要性为响应中央关于国企改制的精神,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拟将XX改制为XXX。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版)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版)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版)(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1、公司法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即是程序法又是实体法。

2、保障三类主体:公司、股东、债权人。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解读:本条讲述公司的外延。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讲公司及股东的责任。

公司以其法人财产为限对外担责,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认购的出资/股份担责。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改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改制范围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控股(集团)公司所投资或所属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必须进行改制。

其中,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拟破产和长期停产的国有企业,不列入改制范围。

二、改制目标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和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到2010年,我市国有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近期目标:全市地方国有企业中的工厂制企业要全面完成改制任务;《公司法》颁布前设立的公司要进行规范;除影响全市经济的大集团、大公司进行授权经营及少数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一般不设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原则上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有关改制的程序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1〕2号)执行。

三、改制种类(一)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好、产品有市场、效益好的企业可按照《公司法》改制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可按照《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创造条件。

(二)债转股企业1.国家批准债转股实施方案的企业。

要以新股东进入为契机,可整体改制设立新公司或分离非主业和非经营性资产后设立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国有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法律分析

关于国有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法律分析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资本总额。

增资扩股是公司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结构和比例,提供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为目的。

被增资公司的资本金,由被增资公司所有。

办理程序1.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2. 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4.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

5.资产评估、审计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予以核准或备案;6、谈判磋商、签订增资扩股合同;7、缴纳出资;8、验资;9、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改组管理层;10、工商变更登记。

关于国有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法律分析增资扩股的程序相对简单,各股东按照《公司法》及国有公司增资扩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等相关程序即可。

但是贵公司想通过增资扩股而不改变国有企业性质,恐怕难以规避:一、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必须经过四个步骤:1. 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2. 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4. 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过程中,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应当委派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

如果增资幅度过大,使得非国有股份超过总份额的50%,则可能会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细则目录一、关于名称登记问题 (2)二、关于公司股东问题 (6)三、关于注册资本(金)问题 (6)四、关于经营范围问题 (10)五、关于章程审查问题 (11)六、关于改制有关问题 (11)七、关于过渡期问题 (12)八、关于简化内外资企业登记手续问题 (13)九、关于注销登记问题 (14)十、关于登记管辖问题 (14)十一、关于实行直接核准制问题 (16)十二、关于许可文书形式问题 (16)十三、关于登记数据采集问题 (16)十四、关于投资资格问题 (17)十五、关于住所证明问题 (17)十六、关于变更登记问题 (17)十七、其他问题 (17)新公司法基本情况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胡锦涛签署)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一、关于名称登记问题(一)实行名称登记当场核准制1. 名称登记程序(1)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决定。

(2)分局受理名称申请后应即时将名称信息上报市局,市局复核并即时下传复核结果。

(3)予以核准的,登记机关在两个小时内向申请人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核发《名称驳回通知书》。

(4)投资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当载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在金网程序对名称核准通知书版面内容调整前,名称登记机关应根据《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投资人情况制作《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并作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附件核发给申请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适用公司法吗

The so-called happiness refers to the absence of pain in the body and the absence of disturbance in the sou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全民所有制企业适用公司法吗导读:该企业如果属于公司则适用公司法,如不是公司则不适用。

全面所有制就是值得是国家所有制度,现在很多人都在关注相关的国企改革,那么对于国企改革来说国家是出台了相关法律政策的,凡在前述外延内的“改制”行为均应受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法律依据之约束。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适用公司法吗该企业如果属于公司则适用公司法,如不是公司则不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年5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年1月1日生效;(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年2月1日生效;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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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第一,成立改制工作组。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
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工作组,在改制工作组和企业主管
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第二,提出改制申请。由企业向发改委提出改制申请,发改委根
据有关文件精神及企业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企业改制及改制方式
的批复意见。
第三,改制预案的制定和初审。首先,选择改制方式,制定改制
预案。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改制
形式,制定改制预案。预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企业基本情况(包
括企业资债、人员、经营、效益等情况);改制模式(包括改制的主要
思路,改制形式,按照政策规定可采取的人员安置办法,资产和债权
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办法);实施步骤(包括从宣
传发动到报批实施各阶段的日程安排)。其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
征求税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对改制预案意见的基础上,将改制
预案、资产评估报告书、拟破产企业的审计报告、职工名册、土地使
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该部门对企业
改制的基础条件、成本来源、改制形式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初审,然
后将预案回复企业。
第四,改制方案上报审批。首先,企业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回复
的预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方
案。其次,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及职工代表
大会、股东会的决议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发改委审查
批复。
第五,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企业要根据资产评估要求,组织由
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
组,负责对本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并委托具有验证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核实资产。有核销不良资产和剥离非经
营性资产的,应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原产权归属
不清的;需要进行产权界定;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界定。
第六,资产评估。根据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申请,由资产占有单位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
对企业资产(包括土地资产)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在企业内进行公
示,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
准或备案。
第七,按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首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产权
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经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其
次,企业与职工办理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手续,并向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门上报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富余人员分流
安置方案及安置费用使用意见等,并经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
准。再次,办理工商、税务、土地、房屋、债权、债务等权证变更手
续和价格交割手续。
第八,办理新公司(两种公司形式)注册的相关手续。以设立有限
责任公司为例,主要程序如下:
①完善改制方案。拟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改制企业,应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设立职工持股会议。
②改制企业保留国有股权的或需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其股权设
置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先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
③签订发起人协议书。企业改制方案征得全体发起人同意之后,
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并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理设立公司的
有关事宜。
④办理名称预核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填报公司名称申请书,
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领取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
书。
⑤新股东认缴股款并验资。根据改制方案设计的股权结构,愿意
投资改制后企业的股东按照股权结构认缴股款。
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新公司的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
三、国有企业改制应注意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具体事项繁多,其中蕴涵着
诸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会涉及债权债务处理、职
工安置、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对特定行业管理等多方面问题,如不能
逐一妥善解决,就会功亏一篑、前功尽弃。在改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
并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要符合国家有关国企改制的方针政策。
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政策依据有:1993年11月14日,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
问题的决定》;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
企业改制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
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
定》等。结合上述相关方针政策,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必须要体现政
策要求。国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改制应充分考虑
到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现代企业模式构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架
构及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就是产权的流动性,但
是不能片面追求所谓的“流动性”而将国有企业一卖了之。因此,改
制过程中应当考虑克服到改制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如应当妥善安置
职工以避免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要符合现行《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会涉及改制操作中的细节问题,这些实施细
节将是未来签署改制相关协议的内容,将涉及到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
法律关系,因此改制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相
关法律的规定。例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注意是否违反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
企业改制经常会涉及股权转让、新设公司等方式,因此《公司法》有
关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必须遵守。
2、改制过程中涉及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应注意需要公司相应
的权力部门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3、改制过程中涉及公司股权向非股东方的第三方转让,须以其
他股东的放弃其优先购买权为前提。
4、改制过程中涉及债权债务转让问题的,根据《合同法》的规
定: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原债权人
的同意,未通知债务人或经债权人同意将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三)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国家出台过很多法律规定,如国资委专
门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应当特别注意如下
问题:
1、改制过程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形成相应内部决策文件(具体
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意见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2、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事项。资产评估经核准
或者备案后,作为转让定价的参考依据。未经资产评估,不得直接确
定交易价格。
3、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进入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如有竞
买者,应进行拍卖或招投标;如无竞买者,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4、应确保涉及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事项均能得到
妥善解决。
5、企业资产转让时应当充分考虑无形资产(包括品牌、商誉等)
的价值。交易价格中要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6、关于付款方式的问题。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
其余款项可在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的情况下,在产权转让后一年内付
清。
(四)要充分考虑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
改制涉及国家、企业、职工、银行、客户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
能否兼顾各方利益是影响改制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其中国企改制首
先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利益,这是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具体涉
及到改制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对改制企业职工的现有状况进行了解,如:职工的基本情况、
社会保障情况、安置费用预算等事项,这是安置职工的前提条件。
2、对于企业改制前的遗留问题应当首先解决,即改制企业拖欠
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
险费,应当以改制企业现有资产清偿。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就改制后企业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支付经
济补偿金标准和总额等情况制定出妥善的处理措施。
4、原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
还办法,应由改制企业参照相关政策法规,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规章制
度。
5、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改制企业应了解原企业为职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
职工社会保险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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