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支撑诉讼双方主张的重要依据。
为了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清单,明确列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证据清单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常见的证据类型。
一、证据清单的重要性证据清单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有助于保证诉讼双方的平等权利,确保庭审的公正性。
通过清单,当事人可以清楚地了解对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助于双方在庭审中充分发表意见和辩论。
同时,证据清单也有助于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只有合法、合规的证据被采纳。
二、常见的证据类型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合同、发票、凭证等。
书证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为它们是经过双方协商、签署或公证的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证据清单中,当事人可以列举出相关的书证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通过证人口述来证明事实的证据。
在证据清单中,当事人可以列举出将要传唤的证人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证词摘要等信息。
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为它可以提供直接的、现场的证据,对法院的判决起到决定性的影响。
3.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专门机构或专家对争议事项进行鉴定、评估并提供意见的证据。
在证据清单中,当事人可以列举出鉴定机构或专家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鉴定意见的摘要。
鉴定意见通常有较高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对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4. 视频、照片等物证视频、照片等物证是指通过影像或图片等形式来证明事实的证据。
在证据清单中,当事人可以列举出相关的物证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物证通常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对法院的判决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5. 电子数据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
在证据清单中,当事人可以列举出相关的电子数据材料,并提供相应的提取和验证方法。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需要经过专门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以确保其证据价值。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2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1)-杨秀清

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一、证据与证据材料(一)民事证据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
而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收集并提供给法院以及法院调查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二)证明标准1.一般证明标准:高度可能性(解释第108条)2.提高的证明标准: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解释第109条)二、证据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第一、形式合法;第二、收集手段合法;《民诉解释》第106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合法——质证,但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一)四种证据的鉴别1.书证的本质在于以物质载体中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的特殊规定:(1)当事人提交书证应当以提交原件为原则。
《民诉解释》第11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提出命令及后果《民诉解释》第112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特征有哪些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所谓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在一起法律案件中,最重要的应当是证据了,只要是基于事实的证据,一般都是有效的,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证据的种类也在不断地增加。
只有我们充分了解了▲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特征,才能更好的运用它。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带来相关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有三个,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客观性所谓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2、关联性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关于证据的关联性问题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认为证据应具有关联性。
证据材料最终被采信为证据的要经过两个阶段。
首先,必须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不能考虑采用为证据。
其次,对于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还应就其关联性的程度加以评价。
▲3、合法性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即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不仅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概括起来,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首先,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其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指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各个特征之间的联系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的属性,三者缺一不可。
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间又绝不能等量齐观。
客观性是民事诉讼证据的前提属性,没有客观性不可能有关联性和法律性。
只有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具备关联性。
民事诉讼法104

民事诉讼法104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相关规定。
该条款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如果当
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证据的不足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根据第104条的规定,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 书证:书面材料,如合同、协议、信件等。
2. 物证:实物,如物品、文件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知的事实所作的口头陈述。
4.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可以证明事实的资料。
5. 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
6. 鉴定意见:由专业鉴定人员就特定问题所作的专业判断。
7. 勘验笔录:法院或其指定人员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后所作的记录。
此外,第104条还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当事人应当在诉讼过程
中及时收集和保全证据,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如果当事人
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证据可能被损毁、丢失或者难以取得,可以向法院
申请证据保全。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可信度,综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如果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
者根据已有的证据作出判决。
总之,民事诉讼法第104条强调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要求
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同时也规定了法院在证据审查和判断中的
职责和原则。
民事证据的种类

民事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分为以下几种:1.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
需要指出的是,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等。
3.物证。
所谓物证,是指以物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据。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也称为电子证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6.证人和证言。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
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
在我国,证人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单位证人;另一类是自然人的证人。
单位作为证人需要出庭做证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位做证。
7.鉴定意见。
鉴定可分为诉讼内的鉴定和诉讼外的鉴定。
诉讼内的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直接指定或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争议的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鉴定;反之,诉讼外的鉴定,则是未经法院委托和指定所进行的鉴定。
诉讼外的鉴定,既可能在诉讼发生前,也可能在诉讼过程中,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所进行的鉴定,多数情况下是在诉讼发生前所获得的鉴定。
鉴定意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常使用,具有类型化特征的鉴定意见,例如工程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会计鉴定、医疗鉴定等。
类型化鉴定通常要求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
另一类是非类型化鉴定,它不像类型化鉴定那样在某一特定领域中经常发生,因此对鉴定人没有特定资质要求,只要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就可以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范文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范文#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
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案由:[具体案由,比如借款纠纷啥的]一、证据一:借条。
1. 证据名称:借条。
2. 证据来源:这借条是被告当初找我借钱的时候,他亲手写的,写的时候那叫一个诚恳,我还以为这钱肯定能按时还呢。
地点就在我家客厅的茶几上,当时就我们俩。
3. 证明目的:证明被告向我借了[X]元钱这个事儿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的。
借条上有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有被告的签名,这可都是关键信息。
这就好比是一个约定的契约,他得按照这个来还钱呀。
二、证据二:转账记录。
1. 证据名称:银行转账记录(或者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2. 证据来源:我从我的银行账户(或者微信、支付宝)直接转钱给被告的。
这银行是[具体银行名称],支付宝、微信那也是我的实名注册账号,都能查到我的身份信息的。
3. 证明目的:我把钱借给被告可不是空口无凭,这转账记录就是实实在在的证据,能看到钱确实从我这儿到他那儿了,具体的转账金额和借条上的借款金额也是对得上的。
这就像一条资金的线索,把我和被告的借款关系串得死死的。
三、证据三:聊天记录。
1. 证据名称:我和被告的聊天记录。
2. 证据来源:我们在手机上聊的天呀,我的手机可是一直好好保存着这些记录呢。
用的就是我们平常聊天的那个软件,像微信或者短信啥的。
3. 证明目的:在聊天记录里,被告多次提到他向我借钱这事儿,还说什么时候会还我一部分。
这就说明他对这个借款事实是认可的呀,可不是我在这儿瞎编乱造。
你看这聊天记录,就像一个有声有色的故事,把整个借款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都体现出来了。
四、证据四:证人证言(如果有)1. 证据名称:[证人姓名]的证人证言。
2. 证据来源:这个证人是我和被告的共同朋友。
当时他也知道被告找我借钱这事儿,因为被告借钱的时候,这个朋友就在我家附近,还碰见被告从我家出来呢,后来我和这个朋友聊天的时候也说起过这事儿。
3. 证明目的:证人能证明被告确实到我家来借钱了,这就给我的说法又增加了一份可信度。
民事诉讼证据怎么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怎么分类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很多种类,在提交证据的时候按照不同的划分可以区分民事诉讼的证据,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新民事诉讼证据如何分类的内容,欢迎阅读。
民事诉讼证据分类1、本证与反证本证与反证,是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的。
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与之相对应的是反证。
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
例如,结婚证,可以直接证明夫妻关系;房产证,可以直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借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等等。
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也是相对而言的,并且是以同一证明对象为标准的。
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应以能否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来确定。
一般来说,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的为直接证据,反之,就为间接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千差万别,有些证据,介于二者之间既可算间接证据,所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不是绝对的。
间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
其次,间接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
第三,几个间接证据联系起来的证明效力,就可以相当于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所在在证明案件的事实时,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
3、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
所谓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所谓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
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是否需要专业知识 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 能否申请回避 能否更换 向法庭提供的信息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对争议的现场和物 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实况纪录。 民诉中对当事人争执的大型财物,被损坏 的不动产等,法院必须进行勘验,所作记 录可以作为证据。 在民诉中,常常会感到与案件有关的现场 和物证。不便或根本不可能拿到法庭,为 了查明案情,弄清事实真相,就要求审判 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
Z28: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 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 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z25: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 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 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 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当事人陈述
勘验笔录、现场笔 勘验笔录 录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 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 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 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 商标图案等等。 常见的书证有各种文书形式的合同、遗嘱、帐簿、 存单、以及文件、提单、汇票、电报、工作证、 书信、商标图案等。
刑诉 民诉 (1)物证、书证 (1)书证 (2)证人证言 (2)物证 (3)被害人陈述 (3)视听资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 (5)鉴定结论 (5)当事人陈述 (6)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结论 (7) 视听资料 (7)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八种证据形式
民事证据的八大形式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以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数据电文、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八种形式。
这几种证据表现形式也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几种证据方法,即以某种证据形式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方法。
证据不仅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也是法院认定争议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一般而言,法官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件,才能够被法官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不同诉讼阶段,证据的内涵不同。
在起诉阶段,只要与案件事实有表面联系的材料都可能被认为是证据。
而随着诉讼的深入,原来被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可能会被逐步剔除,原来并不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又在不断加入。
因此,诉讼证据只有被法庭最终采纳才有意义,而法庭采纳证据的标准就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证据在经过法庭质证后,法官没有理由怀疑其为虚假,才可以认定其真实性。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指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
它是由这种证据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
一般有两种形式:直接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间接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特征有哪些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所谓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在一起法律案件中,最重要的应当是证据了,只要是基于事实的证据,一般都是有效的,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证据的种类也在不断地增加。
只有我们充分了解了▲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特征,才能更好的运用它。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带来相关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有三个,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客观性所谓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2、关联性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关于证据的关联性问题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认为证据应具有关联性。
证据材料最终被采信为证据的要经过两个阶段。
首先,必须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不能考虑采用为证据。
其次,对于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还应就其关联性的程度加以评价。
▲3、合法性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即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不仅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概括起来,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首先,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其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指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各个特征之间的联系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的属性,三者缺一不可。
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间又绝不能等量齐观。
客观性是民事诉讼证据的前提属性,没有客观性不可能有关联性和法律性。
只有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具备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