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修订)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实施日期】2019.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第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组织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捐赠等活动。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如何护理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如何护理
一、概述
血吸虫病到了晚期患者的病情就格外严重,患者不仅疼痛不已,连生命健康都有危险,晚期患者一般情绪比较低落,不抱有太大的治疗希望,其实,即使在晚期患者通过积极的治疗,保持良好的心态,病情好转也是有可能的,这时对患者的护理工作需要格外注意,到底晚期血吸虫病人该如何护理呢?下面就来听听某同事的意见和看法吧,分享分享某同事的经验吧!
二、步骤/方法:
1、晚期血吸虫病患者体内反复或大量感染血吸虫尾蚴,还会造成继发症,病情非常严重,护理人员要了解关于这种疾病的知识,可以为突发状况做准备,平时可以和患者多沟通,解除患者的紧张感。
2、晚期血吸虫病患者体态消瘦,食欲不振,严重缺乏营养。
这时候建议家属可以让患者多吃蛋白质,少吃脂肪类饮食,患者的粪便一定要单独处理,防止污染水源,造成血吸虫病的流行。
3、晚期血吸虫病危重病人会有肝硬化的现象还伴有大量出血,这种情况下应立即通知医生抢救,并备好急救用品,比如氧气、吸痰器、三腔管等,并且为防止意外要提前做好输血准备。
三、注意事项:
晚期患者一般有情绪低落,厌世,轻生,绝望念头,从而影响疗效,心理护理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患者的积极因素,使患者处于最佳心
理状态配合医疗,良好的心理状态可以提高机体的免疫力。
晚期血吸虫病腹水型临床路径-浙江血吸虫病防治中心

晚期血吸虫病腹水型临床路径(征求意见稿)一、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一)适用对象第一诊断为晚期血吸虫病腹水型。
(二)诊断依据根据血吸虫病诊断标准(WS261-2006)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卫办疾控发[2006]4号),符合晚期血吸虫病(腹水型)的诊断标准。
1.有长期反复的血吸虫疫水接触史或有明确的血吸虫病治疗史。
2.粪检找到虫卵或毛蚴,或直肠活检发现血吸虫卵。
3.除具备血吸虫病肝纤维化的临床症状外,还以长期和大量腹水为主要表现。
4.排除其他原因所致门脉高压症、腹水。
5.符合晚期血吸虫病腹水型失代偿期诊断标准:包括肝功能损害、门脉高压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及影像学检查。
6.有腹水的体征和影像学结果:腹胀、腹部移动性浊音阳性等;腹部超声或CT检查证实存在腹腔积液。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手册》、《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卫办疾控发[2006]4号)、《临床诊疗指南-消化系统疾病分册》、《实用内科学》等临床诊疗指南。
1.一般治疗(休息、控制水和钠盐的摄入)。
2.消除病因及诱因(如血吸虫病原治疗、戒酒、停用有损肝功能的药物、限制过量钠盐摄入等)。
3.血吸虫病原治疗:在肝功能基本改善,低蛋白血症得到纠正,腹水消退,全身情况好转条件下,酌情进行病原学治疗。
4.支持和对症治疗。
(四)进入路径标准1.第一诊断符合晚期血吸虫病腹水型。
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五)住院期间检查项目1.入院后需完成的检查(1)血常规(含血小板、血型)、尿常规、大便常规+潜血。
(2)血吸虫病原(肠镜、粪检)、免疫学检查(IHA、DIGFA、DLIA、ELISA)。
(3)肝炎标志物检查(HBV、HCV)。
(4)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凝血功能、甲胎蛋白(AFP)、CEA、抗-HIV。
(5)肝、胆、脾B超。
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推荐五篇)

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推荐五篇)第一篇: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血吸虫病是一种严重危害疫区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疫区经济发展的重大传染病,为了有效保护疫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如期完成我市在年实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年实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根据各级要求,结合我镇疫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慨况我镇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以来,取得了较大的防治成效,但由于社会自然生物诸多因素的影响,至年底,我镇仍然有血吸虫病流行的行政村12个,有螺面积达10万平方米,是我市重点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单位之一。
二、防治原则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畜同步、降低疫情、压缩疫区、逐步根治”的原则,根据各疫区疫情不同,重点加强传染管理的防治策略。
三、防治目标在年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年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
四、保障措施1、加强领导。
成立以易呈禄镇长为组长,分管卫生领导张绪刚部长、分管农业领导刘烨副镇长为副组长,卫生院何秀山院长、中学周佐平校长、学区蔡泽磊校长、九源学校钟凤林校长及各村支书为成员的镇血防工作领导小组。
2、落实责任。
1)镇配合市血地防有关血防工作,政府疫区村蹲点领导干部要负责、督促抓好血防工作。
2)疫区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并落实一名干部具体负责本项工作。
3、技术保障市血防专业机构将指定一名技术人员对我镇进行血防技术指导,提出建设性工作意见,畜牧部门将指定专人负责督导查治耕牛及淘汰耕牛和圈养及定放养工作,为达标提供技术保障。
五、防治责任1、疫区村委会:要落实具体人员负责血防工作,将血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搞好疫情监测,做到及时发现疫情,上报疫情,按照政府要求,做好以机代牛、淘汰耕牛、圈养及定点放牧工作,组织宣传发动村民积极参与各项血防工作,同时安排好驻点血防专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
2、农口站所:负责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同时,指导疫区群众改变耕作方式,因地制宜地种植旱地经济作物或水旱轮作,争取国家农业开发小沟渠硬化工作项目,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推行农业机械化,尽量减少疫区村民因生产作业感染血吸虫病的机会;努力争取国家改建沼气池项目,有效杀灭血吸虫卵,控制传染源;制定在疫区推行以机代牛工作计划,落实以机代牛措施,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打下坚实的基础。
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临床路径-CMA

晚期血吸虫病巨脾型临床路径一、晚期血吸虫病巨脾型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必须符合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ICD-10:B65.205);行巨脾切除术和或断流术(ICD-9-CM-3:41.501,38.876,42.911,54.72)。
(二)诊断依据。
1.符合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61-2006 血吸虫病诊断标准。
(1)长期或反复的疫水接触史,或有明确的血吸虫病治疗史。
(2)临床有门静脉高压症状、体征,或有侏儒、结肠肉芽肿表现。
(3)粪检查获虫卵或毛蚴,直肠活检发现血吸虫卵。
(4)免疫学检查阳性。
(5)诊断标准:疑似病例:具备(1)和(2)。
确诊病例:具备(1)、(2)、(3)。
临床诊断病例:具备(1)、(2)、(4)。
2.有巨脾、脾功能亢进症状、体征和(或)不同程度食管静脉曲张。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及依据。
根据《临床血吸虫病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年)、《寄生虫病的外科治疗》(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年)、《门静脉高压症的最新进展》(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卫办疾控发〔2005〕29 号)。
1.单纯脾切除;2.脾切除加断流术(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和(或)大网膜包肾。
(四)标准住院日为14-18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符合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2.脾肿大Ⅱ级及Ⅱ级以上伴重度脾功能亢进(WBC<2.0×109/L,PLT<30×109/L)无论有无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者;3.脾肿大Ⅱ级及Ⅱ级以上伴中度脾功能亢进及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者;4.肝功能分级标准达到肝功能Child-Pugh A 或B 级,无明显心、肺、肾功能障碍或经积极治疗后可耐受麻醉和手术者。
血吸虫病保障措施的内容(完整版)

血吸虫病保障措施的内容(完整版)1、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规划、计划,安排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对经济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对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跨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重大工程项目给予必要支持。
2、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或者审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应当将有关血吸虫病防治的工程措施纳入项目统筹安排。
3、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4、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
5、国家对家畜免费实施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
6、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血吸虫病流行趋势,储备血吸虫病防治药物、杀灭钉螺药物和有关防护用品。
7、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网络建设,将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8、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时,应当统筹协调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和资金,确保实现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的综合效益。
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严禁倒买倒卖、挪用国家免费供应的防治血吸虫病药品和其他物品。
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

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作为一种重要的传染病之一,血吸虫病已经给许多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危害。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治疗血吸虫病,不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还需要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案来进行防治。
本文将从血吸虫病的概况、防治方案的必要性和实施方法三个方面来探讨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的实施方案。
一、血吸虫病的概况血吸虫病是由血吸虫寄生在人体中引起的疾病,属于寄生虫感染病。
该病通过受感染的淡水螺蝇传播,人们一旦接触到受感染的水体或土壤,就有可能被血吸虫侵入人体。
该病的主要症状包括腹泻、腹痛、贫血、发热等,严重者可导致肝硬化、肝癌等病症。
该病主要分布在亚洲、非洲、拉美三个地区,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二、防治方案的必要性由于该病的传播途径较多,切断传播途径成为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关键措施。
因此,建立科学、完备的防治方案,对于实现血吸虫病的有效预防和控制至关重要。
同时,防治方案应包括以下方面:1.生态环境改造建立合理的饮水工程、卫生设施和排污系统,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环境卫生,从源头上控制了寄生虫的传入。
2.传染者筛查及治疗通过对人群进行血吸虫病筛查,及时发现并治疗传染者,避免病情恶化,减轻传染病的负担,并阻断传播链条的延续,达到控制血吸虫病传播的目的。
3.感染人群治疗对已感染的人群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消除病情,降低感染者人数,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传播。
三、实施方法为了有效地实施血吸虫病防治项目,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协作,主要的实施方法包括以下几点:1.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引导,大力扶持和支持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提高预算和人才投入,切实保障防治的顺利实施。
2.逐级负责的组织机构针对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应建立逐级负责的组织机构,如国家卫生委员会、地方政府及各地卫生局等,以方便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指导。
3.宣传和教育政府和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血吸虫病预防和治疗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积极配合政府和卫生部门开展防治项目。
晚期血吸虫病巨脾型临床路径

晚期血吸虫病巨脾型临床路径一、晚期血吸虫病巨脾型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必须符合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ICD-10:B65.205);行巨脾切除术和或断流术(ICD-9-CM-3:41.501,38.876,42.911,54.72)。
(二)诊断依据。
1.符合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61-2006 血吸虫病诊断标准。
(1)长期或反复的疫水接触史,或有明确的血吸虫病治疗史。
(2)临床有门静脉高压症状、体征,或有侏儒、结肠肉芽肿表现。
(3)粪检查获虫卵或毛蚴,直肠活检发现血吸虫卵。
(4)免疫学检查阳性。
(5)诊断标准:疑似病例:具备(1)和(2)。
确诊病例:具备(1)、(2)、(3)。
临床诊断病例:具备(1)、(2)、(4)。
2.有巨脾、脾功能亢进症状、体征和(或)不同程度食管静脉曲张。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及依据。
根据《临床血吸虫病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年)、《寄生虫病的外科治疗》(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年)、《门静脉高压症的最新进展》(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卫办疾控发〔2005〕29 号)。
1.单纯脾切除;2.脾切除加断流术(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和(或)大网膜包肾。
(四)标准住院日为14-18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符合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2.脾肿大Ⅱ级及Ⅱ级以上伴重度脾功能亢进(WBC<2.0×109/L,PLT<30×109/L)无论有无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者;3.脾肿大Ⅱ级及Ⅱ级以上伴中度脾功能亢进及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者;4.肝功能分级标准达到肝功能Child-Pugh A 或B 级,无明显心、肺、肾功能障碍或经积极治疗后可耐受麻醉和手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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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关于“对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实行临时性救助措施,适当补助有关医疗费用”的精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安排专项经费,对符合治疗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提供医疗救助。为了保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 (一)原则:认真执行《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见附件2),在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自愿的前提下,积极进行内科治疗救助,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目标:对符合内科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通过住院治疗,改善患者临床症状,提高生存质量。 二、定点医院的条件 为确保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范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的管理,各地应选择定点医院开展治疗救助工作。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定点医院必需符合相应条件,并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内科定点医院条件 1、医院资质与资格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县级以上(含县级)血吸虫病防治专科医院或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 (2)具备诊断、治疗晚期血吸虫病和抢救上消化道出血、肝昏迷等严重并发症的能力。 (3)近两年未发生过与晚期血吸虫病救治有关的重大医疗事故。 2、技术人员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和2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内科医师,有配套的、具有资质的药剂和护理人员队伍。 3、设施与设备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检验室及病原、免疫、生化检测设备(血液生化仪等); (2)有常规诊疗设备(胃镜、直肠镜、B超仪、X光机、心电监护仪等); (3)符合要求的内科病房及抢救室或重症监护室; (4)有符合要求的药房和质量保证的临床用药; (5)有安全可靠的临床用血来源; (6)有规范管理的病案资料室及信息处理、传输设备(计算机等)。 (二)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消 1、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工作的需要,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患者、利于管理”的原则,选择辖区内2-3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候选单位,逐级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原已确认的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救治定点医院可优先作为内科定点救治医院候选单位推荐。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组对推荐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评估意见,结合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工作需要,确认1-2家医院为定点医院。 3、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组织专家明查暗访,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消。 三、内科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和审批 (一)申请内科治疗救助对象的条件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中“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晚期血吸虫病人。 2、血吸虫病流行区的农民。 3、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乡(镇)平均收入水平。 (二)治疗救助对象筛选与审批 1、患者本人向当地基层血防站(血防组、卫生院)提交治疗救助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照片、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 2、当地基层血防站(血防组、卫生院)依据晚期血吸虫病人登记册等资料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诊断标准,对提出申请的患者进行初步筛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分类登记造册,将结果上报当地县血防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当地定点医院负责对本县经过筛选的对象进行确诊。定点医院不能确诊的,邀请上一级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组的专家会诊。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患者的个人资料、证明材料和定点医院的诊断结果等作进一步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并根据患者的病情,按照“分期分批安排”的原则,制定救治工作计划。优先考虑病情危重病人、未接受过救助的病人和预期治疗效果好、易巩固、能恢复生产生活能力的病人。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逐级将审核后的救治对象的有关材料和救治工作计划逐级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专家组对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治疗计划,并上报卫生部。 6、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治疗计划,向定点医院安排相应的医疗救助任务,并向安排在当年救治的患者出具相关证明,作为住院治疗救助凭证。未纳入本年救治计划的,应向患者作好解释工作。 四、住院管理 (一)患者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的介绍信、晚期血吸虫病内科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入院手续。 (二)定点医院在病人办理入院手续前,向病人或家属说明有关政策和注意事项,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 (三)定点医院应按照《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原则上使用常规检查和甲类药;如需特殊检查及特殊用药,必须经县级技术指导小组同意;收费实行“一日清单”制,“抄告单”由病人或其家属签字。 (四)不属于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范围的疾病的检查和用药,其费用全部由患者自己负担,但事先应告知患者,征得其同意并签字。 (五)治疗期间出现不能由医院处理的意外情况或严重并发症,要及时请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会诊。 (六)患者出院时,经治医生应认真书写出院小结,交待出院后的注意事项。 五、救助经费使用及管理 (一)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于晚期血吸虫病人的内科治疗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内科治疗一般按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执行;晚期血吸虫病门脉高压症并发上消化道出血,且无外科手术指征者和顽固性腹水等危重病人,每名病人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具体救助标准由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合理制定。每位病人每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内科治疗救助。 (二)报账程序 定点医院将救助对象签字后的出院小结、医嘱单、费用清单复印件(装订成册)报县卫生行政部门。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每例内科治疗对象的治疗方案及实际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按照标准拨付晚期血吸虫病内科治疗经费给定点医院。原则上,每季度拨付一次。 (三)经费管理 1、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经费要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执行,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2、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补助经费要严格执行补助标准,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支付。实际治疗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实报实销,超过补助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己负担。晚期血吸虫病人的治疗要严格执行《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保证治疗质量,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4、在审核治疗方案和治疗费用时发现方案、费用不合理的,其不合理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已报账的,应予以扣回,不得转嫁给患者。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公示享受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 六、资料管理 (一)定点医院必须妥善保存每位住院病人的病案资料(病历、医嘱、包括各项检查结果、病程记录、处方、费用清单等)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以备查验。做到一人一档,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资料实行专人保管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完成资料整理、统计、分析,并将总结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组织管理与质量控制 (一)根据卫生部、财政部项目管理方案,省卫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计划任务安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二)省、市、县分别成立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拟订技术方案细则;对定点医院进行评估与确定;对救助对象的审定与最终的审核验收与评估;技术指导与质量控制;培训业务技术骨干;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处理;对定点医院确诊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进行抽查(核实诊断)和晚期血吸虫病人救助医疗质量的监督。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负责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明确职责,建立办事规则、办事程序等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组织血防站(组)和乡村医生进行开展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在册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告知,及时发现未在册晚期血吸虫病人。 (四)增强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各级卫生部门、血防机构和定点医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晚期血吸虫病内科治疗救助的政策,使群众和患者了解政策和办事程序。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努力为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各定点医院要加强与基层血防、卫生院的沟通与联系。 (六)加强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工作的督查。要建立明查暗访、进村入户与救助对象面对面访问核实、深入定点医院抽查等核查机制,市级组织抽查数不少于救助治疗数的20%,省级组织抽查数不少于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