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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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法旨在防止不正当地使用在国内知名的他人商标、商号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维持健全的交易秩序。

第二条定义本法中使用的用语的含义如下:1、“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

(1)使用与他人在国内知名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及包装、以及其他表明为他人商品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者销售、发布、进口、出口使用上述标识的商品,使之与他人商品构成混淆的行为。

(2)使用与他人在国内知名的姓名、商号、标样,及其他他人商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与他人的商业设施及活动构成混淆的行为。

(3)除上述(1)、(2)中规定的构成混淆的行为之外,无非商业的使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当事由,使用与他人在国内知名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及包装、以及其他表明为他人商品或商业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者销售、发布、进口、出口使用上述标识的商品,损害他人标识的显著性或名声的行为。

(4)在商品上或者通过广告、公众可以得知的方法在交易文书上或者通讯媒体上使用虚假的原产地标志,或者销售、发布、进口、出口上述商品,使消费者误认原产地的行为。

(5)在商品上或者通过广告、公众可以得知的方法在交易文书上或者通讯媒体上使用使消费者误认为在其生产、制造、加工的地域以外的地域生产、加工的标志,或者销售、发布、进口、出口使用上述标志的商品的行为。

(6)冒充他人商品或者在商品上或者广告上做使消费者误认商品的质量、内容、制造方法、用途、数量的宣传或者标志,或者使用上述方法或标志销售、发布、进口、出口商品的行为。

(7)作为下列某一国的注册商标或者与其近似的商标的权利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或者其行为日之前的一年以内曾经为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行为人无正当事由将该商标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销售、发布、进口、出口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①《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条约》(以下简称《巴黎条约》)的成员国;②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③《商标法条约》的缔约国。

同行竞争法律规定(3篇)

同行竞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同行竞争是不可避免的。

同行竞争有助于推动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优化资源配置,但过度的同行竞争也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损害消费者权益。

为了规范同行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出发,对同行竞争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反垄断法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

该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2. 法律规定(1)垄断协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等。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不公平高价、不公平低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等。

(3)经营者集中: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防止可能出现的垄断。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

该法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 法律规定(1)虚假宣传: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侵犯商业秘密:禁止侵犯商业秘密,包括窃取、披露、使用等。

(3)低价倾销:禁止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秩序。

(4)搭售:禁止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限制消费者选择。

(5)商业贿赂:禁止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包括给予回扣、佣金等。

(6)不正当有奖销售:禁止经营者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包括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细则1.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细则》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于2019年12月28日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 法律规定(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本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本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本引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而制定的,1993年版本是其重要的里程碑。

该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及相应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本文将从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法律的主要内容、法律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用与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原则相违背的手段和方法,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1993年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如虚假宣传、恶意诋毁他人、贬低他人商品或服务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1993年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章总则该章节对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解释,并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该章节列举了一些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恶意比较、贬低他人等。

明确了这些行为是违法的,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在宣传广告中使用虚假信息或误导性陈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虚假宣传的违法情形,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2.2 恶意比较恶意比较是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对比自己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不公平的、有误导性的比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恶意比较的违法情形,对违法行为予以惩罚。

第三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该章节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程序,包括投诉、调查取证、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

3.1 投诉被侵权人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说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3.2 调查取证主管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会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3 责令改正如果确认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部门会责令侵权人停止该行为,并要求其改正。

3.4 行政处罚对于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部门有权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企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第一条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第二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条企业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由总经理任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

企业各部门成立保密小组,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向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四条企业可根据商业秘密载体形式,对商业秘密进行标志,标志为商绝密级、商机密级、商秘密级三个等级。

企业在确定商业秘密密级的同时,可根据商业秘密的保护价值,确定保密期限。

第五条企业应对商业秘密的产生、持续、变化、消灭,均采取必要的物理保护措施。

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科研生产厂区及重要部门,履行登记手续,严格执行公司参观访问管理制度。

对工艺流程实行分段、分车间管理,重点车间实行封闭式管理。

实行进出特许身份牌标识,建立电子监控报警系统,加强重点部位监控与管理。

建立工业展览审查制度,工业展览计划报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方可实行。

建立工业垃圾集中销毁制度,对废弃纸张等商业秘密载体,采用碎纸机等工具直接销毁。

第六条加强对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的管理及规范互联网的使用。

设置电脑进入密码,安装电脑操作历史记录程序,建立图文加密系统。

对涉密软盘、优盘、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要实行“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跟踪管理”。

给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配备专用传真机和打印机,涉密废弃传真纸和打印纸应予以销毁,不得重复利用。

严禁在与互联网及其它外部网相连接的电脑上处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资料。

电脑交与外部人员修理时,必须先拆卸涉密存储设备,防止商业秘密被修理人员窃取。

第七条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商业秘密资料的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加强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管理。

法律规定的保密除外(3篇)

法律规定的保密除外(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密,是指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的信息进行保护,防止其被非法获取、使用、泄露或者传播。

在法律体系中,保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保密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法律规定的保密除外情况,即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即使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也可以被合法披露。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保密除外的概念、范围、条件和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律规定的保密除外的概念法律规定的保密除外,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依法允许对原本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进行披露的行为。

这些保密除外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国家利益的需要: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可以披露原本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2. 公共利益的实现: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如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依法可以披露原本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3. 个人权益的保护:为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如个人隐私、名誉权等,依法可以披露原本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披露原本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三、法律规定的保密除外的范围1. 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国家秘密:(1)根据国家利益的需要,经批准披露的国家秘密;(2)涉及国家安全、利益,依法需要披露的国家秘密;(3)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国家秘密。

2. 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商业秘密:(1)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披露的商业秘密;(2)涉及公共利益,依法需要披露的商业秘密;(3)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商业秘密。

3. 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生理、心理、行为、信仰等方面的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

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

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

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

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

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

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

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法律规则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法律规则

商业秘密辩护律师_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法律规则长昊商业秘密律师【摘要】在现代社会,信息的地位日益重要。

作为市场领域内的一种特殊信息,商业秘密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价值。

因此,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毫不例外地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防范和打击的一个重点。

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侵害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以及对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表现形式法律规制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商业秘密的概念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依据各国的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包含以下三类:一是技术秘密.指人们从经验中或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

二是经营秘密,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如推销计划、客户名单、产品价格、销售网络.招标投标的标底等资料。

三是管理秘密,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效运行的经验性信息,如管理模式.公共技巧等。

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目前有两种说法.即: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张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

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未被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2)商业价值性。

商业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价值既包括现实价值也包括潜在价值。

(3)保密性。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商业秘密得以存在的保证.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上述的两项客观特征外,权利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保密意图。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广告法》38条、 2009年《食品安全法》55条)

(1)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应负民事责任;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 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 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4)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 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按照《消法》第39条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 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1万以上20万以下)。
的基本原则从而成为确定竞争行为正当与 否的最具实质性的要件,这体现了市场经 济对某些道德规范内在的、更大的需求, 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结果。
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和动机; 2.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2)是否具有 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 自己牟取利益的 动机和目的;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3)是否或应 (从哪些方面进行判断?) 否知道损害他人 利益; 4.侵害的客体是多重的。 (4)是否违反 5.具有某种程度的竞争要素。 合同或商业习惯 等。

商业行贿手段要件——给付财物或其他
“财物”:现金和实物,包括借促销费、宣传费 、赞助费、科研费、咨询费等,报销各种费用的 方式给付; “其他利益手段”: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

商业行贿主观要件——故意,获取竞争中的有 利地位
回扣、折扣、佣金



回扣——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 、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 例的商品价款——非法 (回扣款本身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 折扣——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 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佣金——经营者在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明示 并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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