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在线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院在线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为规范互联网医院药品处方管理,促进互联网医院药品、处方合理使用,保障患者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
一、处方管理1、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
在我院就诊后复诊可以开具互联网处方,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为本院明确诊断为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患者后,可以为其在线开具相同诊断疾病的处方。
为低龄儿童(6 岁以下)开具网络处方时,应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2、处方有效期: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在互联网医院开具的电子处方,参照《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有效期的规定,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如因特殊情况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线上缴费需延长有效期的,可以适当延长有效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
3、医师处方权限管理:经医院授权的医师方具有本院互联网医院的处方权,医师处方权限在平台备案,其电子签名通过网络信息系统认证。
4、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充分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基本药物优先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药品说明书等开具处方,并电子签名。
处方的开具及书写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要求。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医师在对复诊患者就诊过程中,如发现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开具处方或续开处方的,应当立即终止处方服务,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5、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收费和处方的配发,医院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6、不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7、互联网医院发生的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8、医院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1第五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七条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处方点评的实施第九条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两篇)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处方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处方权与处方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权、处方审核、处方调剂、处方保管、处方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权,处方权应当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行使。
医疗机构应当将处方权名单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处方应当由处方权人按照医疗规范和患者病情开具,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处方权人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不得滥用处方权。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第八条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处方调剂制度,按照处方调剂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第九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保管制度,对处方进行妥善保管,防止处方丢失、损坏或者被篡改。
第十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监督制度,对处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三章处方开具与使用第十一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认真询问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史等情况,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并注明诊断结果。
第十二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二)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三)开具日期、有效期限;(四)处方权人签名或者盖章;(五)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年龄、性别、体重等情况,合理选择药品;(二)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三)优先选择国产药品;(四)避免开具重复、无效或者不必要的药品;(五)避免开具有毒、有害或者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新版《处方管理办法》解读

新版《处方管理办法》解读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协法)包括总则、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通用名开处方、处方点评制度、设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药品处方集”等新政策正式亮相。
卫生部有关人士提出。
希望该制度能为促进医院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缓解群众看病贵起到切实作用。
医院处方制度并非首次提出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于2021年共同下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但该试行办法因牵涉卫生、药监等多个部门职能范围。
常常遇到哪家都应该管,但哪家又都管不着的“真空问题”,该试行办法实际已被“架空”。
新《办法》将适用范围明确为“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身上,以利于卫生部门行使处方监管工作,避免再次“架空”。
全国统一处方标准新《办法》对处方的格式、内容、印刷用纸颜色等都作了细致规定,并发布了处方标准。
今后所有医疗机构的处方都必须按照标准印刷。
处方分为前记、正文和后记3个部分:前记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是医师的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等。
普通处方笺是白色的,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
该办法还对医师如何规范书写处方作出规定。
通用名处方有了可操作性新《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还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药品通用名”以什么为准是非常复杂和相当专业性的问题。
为了给医师们一个准确的标准,卫生部专门组织专家梳理了药品的通用名,目前已经对最常用的2000多种药品的通用名进行了梳理,这项工作还将继续深入进行。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一)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本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在医院内开具、调剂、计价收费、保存处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处方权限规定1.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到医务部门备案,填写《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经本科主任签字,医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即具有处方权。
《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交有关科室(医务部门、药学部、划价收费科)存档备查。
2.实习医师无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本院所在科室有处方权医师审查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3.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处方权。
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的《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才能有处方权。
4.麻醉处方权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考核、批准。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6.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及签章,二者缺一不可。
药剂人员凭备案签名及专用签章接受配发药品。
任何人不得模仿或代替医师签字。
7.处方的有效期: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三日有效。
急诊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和原因,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8.处方应按普通处方、急诊处方、麻醉药处方分类使用。
9.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处方。
二、处方书写规定1.处方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需清晰,书写要完整,不得涂改。
必须用同一墨色,同一笔体书写。
如有修改,必须由处方医师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以示负责。
2. 处方内容及要求2.1处方前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费别、门诊号/住院号、开方科室、处方日期、临床诊断。
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晰明了。
2.2处方正文2.2.1 处方正文内容一律横排,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章处方的调剂篇一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处方的管理应严格遵循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XX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实行。
一、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二、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处方字体颜色为黑色字体印刷。
三、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不能用红笔或铅笔书写,应用钢笔、碳素笔、圆珠笔书写。
(四)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五)除用法外,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六)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七)中成药归西药房管理的综合性医院及基层医院,可将中成药与西药同开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中医院应做到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分别开具处方。
中药注射剂可视为西药制剂;(八)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除输液处方、中药饮片处方外,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点评就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得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得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得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与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得过程。
第三条处方点评就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与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得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得重要手段。
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与持续改进得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其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得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与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与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与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得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得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七条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得具体工作。
第八条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得临床用药经验与合理用药知识;(二)具备相应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她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处方点评得实施第九条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与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得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得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得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解读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点评制度的建立,实质上是构 建了一个处方开具监督体系。处方 权的可能丧失,将使得过去处方管 理的松散状态有一个根本的改变。
新《办法》规定,医师只要出现了以下6种情 况的任何一种,就会被取消处方权: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
常用药品的商品名: 左旋氧氟沙星-利复星、来立信等; 头孢噻肟-头孢氨噻肟、头孢克拉瑞、 凯福隆、赛福隆; 头孢曲松-头孢三嗪噻肟、头孢泰克松、 菌必治、头孢三嗪、罗氏芬等; 卡马西平-痛惊宁、退痛、立痛定、痛 可宁等; 奥美拉唑-洛赛克、奥克福尔丁、艾斯 特等
(3) 国际非专利名(INN) 国际非专利名是WHO制定的药物(原 料药)的国际通用名,鉴于各国药品名称混 乱,WHO一直要求“发展、制定和推行代表 生物制品、药品以及类似产品的国际标准”, 并组织专家委员会从事统一药名工作,制定 INN命名原则,与各国专业术语委员会协作, 数次修订,为每一种在市场上按药品销售的 活性物质起一个世界范围内都可以接受的唯 一名称。
(11)年龄未写实足年龄,婴幼儿未写日、 月龄,0-4周写日龄,4周---2周岁写月龄,且 应标明体重***公斤,2---18周岁写实足年龄 并且小于等于18周岁都应当用儿科处方,急 诊可在右上角标明急诊字样; (12)西药和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开开具; (1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 未另起一行,第一品种未顶格书写.
(14)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未按君、臣、 佐、使的顺序排列;饮片调剂与煎煮的特殊 要求未注明在处方所列药品之右上方,及加 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中药饮片 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未在药名之前 写明; (15)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以示 处方完毕; (16)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与在 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相一致或任意改 动而未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医院处方审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处方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处方开具、调剂、审核、计价收费、保存等环节的工作人员。
三、职责分工1. 医师职责:(1)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临床诊疗指南等规范开具处方;(2)对患者病情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处方用药安全、合理;(3)对开具的处方进行签名确认,确保处方真实有效。
2. 药剂人员职责:(1)严格按照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查;(2)对审查不合格的处方,及时反馈给开具医师,并要求重新开具;(3)对审查合格的处方,进行调配、计价收费。
3. 处方审核部门职责:(1)建立健全处方审查制度,确保处方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2)对处方进行审查,确保处方用药安全、合理、有效;(3)对审查不合格的处方,及时向医师反馈,并督促其整改。
四、处方审查内容1. 处方内容审查:(1)处方开具医师的签名及签章是否齐全;(2)患者基本信息是否准确;(3)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是否规范;(4)诊断是否明确,临床用药指征是否充分;(5)是否有重复用药、滥用药物等情况。
2. 药品配伍审查:(1)药品之间是否存在配伍禁忌;(2)药品与患者病情是否相符。
3. 用药剂量审查:(1)药品用量是否合理;(2)是否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用量。
五、处方审查流程1. 医师开具处方后,药剂人员对处方进行初步审查;2. 初步审查合格的处方,药剂人员进行调配、计价收费;3. 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处方,药剂人员及时反馈给开具医师,要求重新开具;4. 开具医师对处方进行修改后,药剂人员再次进行审查;5. 审查合格的处方,药剂人员进行调配、计价收费。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处方审查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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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壹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
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于诊疗活动中为患
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且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
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
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且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于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
处方须经所于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经注册的执业助
理医师于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于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
相应的处方权。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
权的执业医师审核、且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医师须于注册的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
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
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
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八条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壹)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
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且可
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
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
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第九条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壹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
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且于处方右上角
以文字注明。
第十条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壹)处方记载的患者壹般项目应清晰、完整,且和病历记载相壹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壹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于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
期。
(四)处方壹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
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
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
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壹种药品须另起壹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
特殊要求注明于药品之后上方,且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
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于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壹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
应注明原因且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
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壹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壹)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和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壹
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十壹条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
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
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和正式批准
的名称壹致。
第十二条
药品剂量和数量壹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
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
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三条处方壹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壹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
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四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和手写处方壹致,
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
误后发给药品,且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第十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作业指导书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
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
交待和指导。
第十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七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之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能够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药学专业
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于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药学专业技术
人员停止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
消。
第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
且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壹)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和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和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于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二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于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
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且记录于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
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
应拒绝调剂,且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方
案。
第二十壹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
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
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
名称、用法、用量。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
行相应的用药交待和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于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于处方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四条
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
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二十五条
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
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和本办
法不符的,能够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