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试行)(doc9)
处方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附件处方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护患者利益,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处方开具及填写要求第二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和需要,为患者开具合理的处方,确保处方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患者基本信息、医疗机构名称和、处方发出日期、药品名称、用量和用法、医师签名及执业医师证编号等。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审方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后,应由药师进行审核,对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改进和补充。
第五条药师在审方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病史、过敏史等信息,确保开具处方的临床合理性。
第四章处方药品采购及配送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与合法的药品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处方药品的合理采购和及时配送。
第七条药品配送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附件一:处方开具流程图附件二:处方样例示范附注释:1、医疗机构:指经批准开展临床医疗服务的单位。
2、处方:指医师为患者开具的药品或治疗项目使用的指示单。
3、审方:指药师对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的过程。
4、药师:指具备合格药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5、执业医师证编号:指医师持有的合法执业医师证上的编号。
6、处方药品采购:指医疗机构购买处方所需药品的行为。
7、药品供应商:指合法经营药品销售的单位或个人。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处方开具流程图附件二:处方样例示范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2、处方3、审方4、药师5、执业医师证编号6、处方药品采购7、药品供应商。
处方管理办法完整版

处方管理办法完整版一、引言处方管理是医疗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它涉及到患者的用药安全、医疗质量的提升以及医生的责任追究。
为了规范处方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一套完整的处方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旨在全面介绍处方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处方的开具、审核和发药等环节,以期提高医疗质量,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处方的开具1. 开具处方的条件和要求医生开具处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1)医生必须具备相关执业资格和经验;(2)医生在开具处方之前必须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和了解病情;(3)处方必须准确、清晰,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药物名称、用药方法和剂量等;(4)开具处方应当依据临床实践指南,选择合适的药物;(5)遵循药物治疗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特殊情况进行药物调整。
2. 电子处方的推行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处方的推行已成为趋势。
电子处方可以更好地管理和监控患者的用药情况,提高用药的安全性和减少错误。
同时,电子处方还能方便医生的开具和患者的购药,提高医疗效率。
三、处方的审核1. 审核处方的重要性处方审核是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处方进行审核,可以排除错误和不合理的用药情况,防止患者出现药物过敏、药物相互作用等不良反应,提高医疗质量。
2. 审核人员的责任和要求审核处方的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医药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他们应当仔细、审慎地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同时,审核人员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章,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四、药房发药1. 药房的管理要求药房是患者获取药物的重要场所,对于保障药物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药房的正常运作,需要具备以下管理要求:(1)药房必须由合格的药剂师负责管理;(2)药物的储存和保管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3)药房必须与医院的信息系统进行连接,及时传输处方信息和药物出库信息。
2. 药物配送的流程药物配送是药房发药的重要环节。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目录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促进药品合理使用,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处方管理工作,包括处方的开立、审核、发放及处方的保存和销毁等环节。
二、处方开立2.1 处方开立应当遵循医学规范和药学规范,确保患者的用药需求得到满足。
2.2 开立处方的医务人员应当拥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对患者进行详细的问诊和病历记录,明确诊断和治疗方案。
2.3 处方应包含以下内容:2.3.1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2.3.2 医务人员姓名、执业医师证书号等信息。
2.3.3 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
2.3.4 处方签署日期。
三、处方审核3.1 处方审核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师进行,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2 处方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3.2.1 核对患者基本信息是否正确。
3.2.2 核对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与诊断和治疗方案的匹配性。
3.2.3 核对处方签署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处方签署日期。
四、处方发放4.1 处方发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师进行,并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准确发放。
4.2 处方发放应包括以下内容:4.2.1 核对患者基本信息是否正确。
4.2.2 核对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与处方的一致性。
4.2.3 留存患者领取处方的相关记录,包括患者签名、发药日期等信息。
五、处方保存和销毁5.1 处方保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以便日后查阅和审查。
5.2 处方销毁应按照药物管理的要求进行,保障患者隐私和药品安全。
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处方审核记录表》2. 《处方发放记录表》3. 《处方销毁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药品管理法》等。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处方审核环节中可能会出现诊断和治疗方案不明确的情况,此时应当联系开立处方的医师进行沟通,明确患者的用药需求。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加强药品使用安全保障,保障患者药物治疗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生在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预防疾病等医疗活动中,为病人提供药品或药物的使用方法和用量的书面指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门诊、急诊、住院等环节处方管理。
第四条处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处方内容规定第五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号码等)。
2.药品名称、规格、用量、用法、服用时间和疗程等。
3.医师签名、签名时间、处方日期、医师编号等。
4.药品剂量、数量及费用明细。
第六条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年龄、身体状况、既往病史、过敏史、同时使用其他药品等因素,考虑药品的选择和用量。
第七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结合患者病情进行临床判断和综合评估,明确治疗目标和药物治疗方案。
第三章处方签章管理第八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在患者就诊记录中注明。
第九条医师应当在处方中签名并注明日期、医师编号、所在医疗机构名称等信息。
处方签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签章管理制度,规范医师签章管理,保证处方签章的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第四章处方审核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药学部门或配有药师参与处方审核工作,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史,注意用药禁忌和副作用,并根据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用法用量等要求进行处方审核。
第五章处方外流管理第十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保证处方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处方的安全保护,采取措施防范处方泄露、丢失或被篡改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第三方平台和药店等药品销售机构不得向未经审批的患者销售处方药,不得接受伪造、变造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的处方药销售请求。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保障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药品使用单位对各类药品处方的管理,以及各类医疗机构对药品处方的规范化操作。
第三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各类药品患者处方的审查、审核、审批、发放等管理活动,并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处方审核制度。
第二章处方的审核与审批第四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处方审核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核程序,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对患者处方进行分类标记,并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和登记。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处方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其列入医疗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抽查和评估制度,对引起医疗事故的药品处方记录进行审查和评价,查明事故的原因,加强药品处方的监管工作。
第三章药品处方管理第八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管理系统,对患者处方进行定期更新,在系统中标注处方的审核情况、使用情况、追溯情况等信息,确保处方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九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信息进行记录和追溯。
第十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灵敏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制,并及时上报药品监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提到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1998年12月1日发布的国家法律,规定了药品的行政管理机构、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药品的生产和经营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关于颁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指2014年9月3日发布的卫计委关于加强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诊1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过3。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临床用药合理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机构、医药卫生机构、药品流通企业、个体转供药企业(以下简称“药店”)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遵循“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为基础,以科学为依据,以合理用药为目的”的原则,确保处方安全、有效、合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医药卫生机构开具处方,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药店接受处方的须知客户身份并当场核验处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核对处方相关信息并进行备案,保留处方原件。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六条处方应当由医务人员开具,包括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情、使用药物的特点和需要,在开具处方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用药指导。
第八条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汉字书写,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病症、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使用期限,并在药品名称下方注明是否为限定使用的药品或者特殊管理的药品。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根据病情和药物的特点,对患者的用药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第十一条药店在审核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核对患者身份及处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二)核实药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三)核实药品是否存在限制使用和特殊管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药店在审核处方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联系医务人员,请求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药店审核处方应当有专人负责,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第十四条处方管理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处方的开具、审核、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医疗机构、医药卫生机构、药品流通企业、个体转供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医药卫生机构、药品流通企业、个体转供药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监督检查。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制定了药品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药品处方管理办法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处方的定义:处方是由注册的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1.处方标准(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
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
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书写规范:共12条。
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一)处方权的取得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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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
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八条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第九条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十条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十一条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 (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三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四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
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第十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七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第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
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二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四条
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二十五条
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与本办法不符的,可以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