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涉税分析知识交流

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涉税分析知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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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涉税分析

企业并购中有一个比较常见的选择,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两者适用的税务政策不同,导致的应税负担差异很大。因此,并购双方在进行方案决策时,有必要分析比较不同方案下的税收负担成本,对方案的优劣进行判断取舍,达到转让双方共赢的目的。

一、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具体内涵

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新股东的法律行为。可见,股权转让的主体是公司股东,客体是公司的股份或权益;转让股权时,涉及三个独立主体:即为被转让企业的股东(转让方)、被转让企业(客体)和受让企业(购买方)。

相对于股权转让,资产转让是资产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所谓资产是指企业(包括公司,但不限于此)拥有的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机器设备、现金、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转让资产则仅涉及两个独立主体:转让资产的企业(转让方)与受让资产的企业(购买方),与转让资产的企业股东没有直接关系。

二、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应分别股权的购买方、股权的转让方、被转让股权的企业(目标企业)进行分析。

(一)首先分析被转让股权的企业(目标企业)。股权转让中目标企业可以解散,也可以不解散。如果不解散,则无论股权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目标企业作为法人的地位没有改变,所有的纳税事项均由目标企业延续,股权转让交易不会

使目标企业产生纳税事项。如果目标企业解散,其股权转让的交易实际上就是收购企业吸收合并目标企业,其税收处理为:

(1)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如果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免税合并;否则,为应税合并。

(2)关于流转税。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42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再看收购企业。如果目标企业不解散,则无论收购企业是部分还是全部收购股权,收购企业不涉及任何纳税事项。如果目标企业解散,目标企业所有的资产负债都纳入到收购企业的账上。会计上按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将资产负债按账面价值(同一控制)或评估价值(非同一控制)入账,税收上按免税合并还是应税合并将计税基础确定为原账面价值(免税合并)或评估价值(应税合并)。此

外,根据财税[2008]175号文《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最后分析转让方。股权转让方的税务处理因转让方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法人,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转让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是自然人,其股权的转让因目标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而不同。如果是上市公司,则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则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比照“财产转让所得”由收购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如果是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举例:假设刘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目前暂免征收,但所订立的股

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则该股权转让应缴交印花税2,500,000×0.0005=1,250元,应缴交个人所得税=(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

承债式转让,指转让方和受让方约定对某一时间节点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该时间节点之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承担的股权转让方式)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文号:国税函[2007]244号)中明确规定: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举例:A公司共有甲、乙两股东,出资比例为6:4。2008年3月1日,原股东甲、乙以7,500万元转让全部资产给新股东丙、丁。为便于管理,甲、乙、丙、丁同意A公司2008年3月1日前流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150万元)由原股东甲、乙追收处理;2008年3月1日前流动负债(6,800万元)由原股东

甲、乙负责清还。2008年3月1日后A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原股东甲、乙无关。所有者权益200万元。原股东甲、乙该如何计算缴纳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忽略不计,假设原股东甲、乙已收回所有债权并清偿所有债务)。按照以上两种方法(244号文明确的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原股东甲、乙应纳税额:(甲、乙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如果是法人,按照企业所得所相关规定处理)

(一)原股东甲、乙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原股东甲、乙进行分配。

原股东甲应纳税额=(原股东甲、乙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甲、乙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甲、乙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甲持股比例×20%=(7,500-6,800+150-200)×60%×20%=390×20%=78(万元)

原股东乙应纳税额=(原股东甲、乙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甲、乙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甲、乙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乙持股比例×20%=(7,500-6,800+150-200)×40%×20%=390×20%=52(万元)。

(二)原股东甲、乙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

原股东甲应纳税额=(原股东甲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甲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甲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甲向公司投资成本)×20%=(7,500×60%+150×60%-6,800×60%-200×60%)×20%=78(万元)。

原股东乙应纳税额=(原股东乙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乙清收公司

股权转让涉税鉴证报告模板

股权转让涉税鉴证报告 xxxx税鉴字[2020] 第010号 XXXX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了鉴证审核,贵公司的责任是提供的真实、合法和完整的股权转让相关资料。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政策文件等规定,按照《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实施了必要的鉴证程序,查阅相关的会计记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我们对鉴证事项实施了审核、验证,计算和相应的职业推断等必要的审核程序,经三级复核并得到贵公司确认后的具体鉴证报告。 二、股权转让价格认定 贵公司注册资本XXXX万元,实收资本XXXX万元。本次转让股权XXX%,转让出资额XX万元,计算转让金额为每股XX万元,为初始投资成本。 贵公司2020年XX月30日资产负债表反映贵公司资产总额为XXX元,负债总额XXX元,净资产总额为XXX元,每股净资产XXX元。 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原则。 三、鉴证结论 经审核,XXXX有限公司原股东XXX在本次转让中转让股权应缴税金: 1、应缴个人所得税XXX元; 2、应缴股份转让印花税XXX元。 XXXX有限公司新股东XXX在本次转让中承接股权应缴税金: 1、应缴股份转让印花税XXX元。 本次股权转让应缴税额合计XXXX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本次股权转让变更有关事宜使用,不作其他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单位及个人无关。 附件: 1、股权转让审核事项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 3、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2020年XX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X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XXX 中国注册会计师: 报告日期:二0二0年XX月XX日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文件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文件 (一)、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税法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A.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C.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3、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

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年116号规定。(二)、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期转让公司股权时,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以股权转让溢价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居关于个人非货币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

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涉税分析Microsoft

子公司增资扩股和母公司将子公司股权转让的涉税分析 一、子公司增资扩股?(股东货币资金投资入股)涉税 1、印花税:被投资企业按增资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2、企业所得税 不征收所得税。理由是在增资扩股融资实践中,增资扩股融资分为“平价增资”、“溢价增资”和“折价增资”三种情况。第一、“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因此,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第二、“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第三、“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因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旧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总之,在现有的税收政策的情况下,企业发生增资扩股的环节,无论怎样增资,只要没有发生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情况下,都不发生征税义务。 二、母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子公司主要资产为土地) 1、企业所得税:将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给房开企业取得的收入,应

计入母公司的收入总额,取得子公司的(原)股权成本、税费等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印花税: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双方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 3、增值税:转让子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缴纳增值税。 4、土地增值税:母公司将子公司股权转让给房开企业,同时子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土地。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的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 687号)规定,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其他事项的分析 第一、母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子公司主要资产是土地),通过降低股权转让作价,相应增加施工产值的方案 (1)母公司减少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大于增加施工产值的增值税和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产值减增值税)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总体可减轻税负。 (2)降低股权转让作价,增加施工产值,受让方房开企业虽减少长期投资计税成本,在不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情况下,下属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与长期投资计税成本多少无关)。而增加转让后的子公司二级房开建安成本,可增加进项抵扣税额,可减少土地增值税,可减少企业所得税,总体可大大减轻税负。 股权转让,摆在子公司的土地成本是不变的,按政府出让土地抵扣销项税金的规定,抵扣销项税金也是不变的,同时股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 股权转让是指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看上去只是公司的事情,与税收无关,其实并不是这样,它们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股权转让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涉及面极广,就税收部分而言,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国家税务局还特地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下文将详细解读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为你推荐】武陵区律师丰县律师江城区律师天河区律师新都区律师高县律师邛崃市律师西乡塘区律师股权转让是指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看上去只是公司的事情,与税收无关,其实并不是这样,它们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股权转让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涉及面极广,就税收部分而言,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国家税务局还特地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下文将详细解读▲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152000 投资收益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情况报告doc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情况报告 篇一: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鉴证报告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 个人所得税税款鉴证报告(范本) 赣中税鉴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编号:江西中税审专字[####]第###号),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股权转让方面的涉税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贵公司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及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现行各项税收法规规定对相关凭证、账表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审核。我们的审核是按照《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现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南昌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具体审核结果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贵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由自然人###、###、####共同投资注册资金###万元成立,其中:###投资####万元,

占注册资金##%;###投资###万元,占注册资金###%;###投资###万元,占注册资金##%。以上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字 [### #]第###号验资报告确认到位。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将所持贵公司共76.5%股权按原值38.25万元转给###、###、###, 股权转让后###出资11.50万元,占公司位23%股份,###出资18.50万,占贵公司37%股份,###出资20.00万,占贵公司40%股份,法人代表变更为###。本涉税鉴证报告仅对该股权转让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二、依据贵公司提供的XX年4月7日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将所持贵公司共76.5%股权按原值38.25万元转给###、###、###。 XX年3月贵公司股权转让前账面资产总额3,356,015.43元。其中:货币资金135,818.91元;应收账款1,493,124.03元;预付账款81,870.08元;存货

对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的案例分析

对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的案例分析 一、初露端倪 2010年6月,N市国家税务局通过跟踪外经贸部门对外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敏感地“嗅出”了里面的税务风险。顺着外经贸部门这条线,该局成立了核查小组,专门评估辖区内所有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由于股权转让业务性很强,核查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在评估的第一家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就发现了问题。 R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A公司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4年4月在N市成立,是R集团的重要垂赢一体化生产基地之一。B公司也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7年2月成立,是R集团新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其在R集团今后的集团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 R集团投资3230.8万美元,占B公司78.8%的股权;投资1110万美元,占A公司74%的股权。2009年11月2日,R集团将在A公司的股权以1109.998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另实收资本不足部分0.0015万美元由B公司补足。受让方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转让人支付转让股权的价款。至核查时止,A 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已经交易完毕。 2010年6月28日,核查人员与股权受让人B公司进行接触,到企业了解该笔股权转让的情况,核实相关材料,并与企业就该笔转让行为进行初步的沟通与交流。同时,就调查情况及时向N 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汇报,并请求成立业务专家小组共同会诊。

2010年7月,在N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核查人员一行5人专程赴被转让方A公司调查核实情况,并与R集团税务负责人进行首次谈判。 二、双方博弈 R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是属于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实质是集团内部的重组,在中国不应负有纳税义务。税务机关联合专家小组就此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规定处理。但是这笔集团内部重组,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为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4%,未达到75%的标准,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全部为现金支付,因此,该笔股权转让不适用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经过谈判与沟通,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了初步的共识。双方还就转让价格的调整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磋商。R集团税务负责人表示将把此次会谈的情况向集团上层进行汇报,并约定了下次会谈的时间。

个人股权转让净资产鉴证报告模板

个人股权转让净资产鉴证报告 XXX 专字(2014)第号 二零一X 年X 月X 日 个人股权转让净资产鉴证报告 XX 专字( )第号XXXXXXXXXX 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XXXXXXXXXX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 的委托,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股权转让方面的净资产进行鉴证,并出具净资产专项鉴证报告。贵公司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及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现行各项会计法规、税收法规规定对相关凭证、账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计。我们的审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现行各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具体审计结果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贵公司成立于2011年04 月11 日,由自然人XXXXXXXX 共同投资注册资金XXXX 万元成立,其中:XXX 投资7XX 元,占注册资金4XX2%;XXXX 投资XX6 万元,占注册资金XX ;XXX 投资XX 万元,占注册资金X%;XXX 投资XXX0 万元,占注册资金1X%;XXX 投资X 万,占注册资金X%;XXX 投资XX 万元,占注册资金X% 。以上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业经XXXX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出具XX 验字[2011]第XXX 号验资报告、XXX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出具XX 验字[2011]第XXX 号验资报告、XXX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字[2013] 第XXX 号验资报告确认到位。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

XXXXXXXX 路29号1幢12层1201号。经营范围:XXXXXX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 定代表人:XXX。 201X年X月X日,经股东会决议通过,XXX将所持贵公司共 X %股权按原值8X0万元转给XXX,股权转让后XXX出资14X.20 万元,占公司 X2 %股份,XXX出资X.80万,占贵公司XX8 % 股份。本鉴证报告仅对贵公司该股权转让事项前净资产发表审计意见。 二、依据贵公司提供的2014年X月XX日股东会决议,XXX将所持贵公司共XXX48 %股权按原值8XXX80万元转给XXX。 201X年X月X日贵公司股权转让前账面资产总额2XXX.02元。其中:货币资金XXX元;预付账款XXX1.31元;其他应收款XX 元;长期股权投资XXXX.00元;固定资产XXX47元;无形资产XXX 元。 201X年XXX月X日贵公司股权转让前账面负债总额XXXXX 元。其中:应付职工薪酬xxxx元;其他应付款XXXXX元。 201X年X月X日贵公司股权转让前账面所有者权益XXXX元。 各股东应分配的资产及负债情况:

股权转让及股权出资涉税问题终极总结

L100000股权转让及股权出资涉税问题终极总结 、股权转让: L110000所得税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计税成本后的余额。如能符合财税【2009】第59号文中特殊税务处理要求的,可按特殊税务处理。 L120000流转税法: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L130000其他税法: 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契税。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的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股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 L110000所得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的相关规定,投资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确定对被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即在具有商业实质且出资股权或换入股权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股权的成本,同时将公允价值与换出股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非合并情形下,股权出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出资股权以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股权转 让所得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常见涉税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常见涉税注意事项 个人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是自然人股东,其转让所得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作为一项非劳动所得,其相关的税收成为近年来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和检查的重点。本文通过案例分析,重点介绍一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常见涉税注意事项。 一、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进行了具体明确,该文件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注意点:一般情况,个人所得税应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个人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实际经营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个例外,其应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值是否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但国税函[2005]319号已于2011年1月4日被宣布全文失效废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都作为

财产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点:自国税函[2005]319号被废止后,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的评估增值都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股权收回是否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点:股权收回不征税,必须要符合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 的“合同未履行完毕”、“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原价收回”的等条件,否则,如果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追征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对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注意点:《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股权转让时的受让方,一般是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净资产审计报告

关于ABC公司X年X月X日 净资产审核鉴证报告 普永信鉴字[2013]第00X号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截至X年X月X日止净资产的财务报表,包括20X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X1年度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ABC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核工作涉及实施审核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核证据。选择的审核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表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核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核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基础。现已审核完毕,情况报告如下: 三、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国有独资)、国有资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作作、集体、外商独资、合资、合作、私营、个体等),成立年月,工商登记注册号、主要投资者、实收资本、法人代表、企业规模(包括职工人数、子分公司情况),所执行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财税隶属关系、上年度审核揭示的突出问题,以及反映企业特点或与本次审核相关的重要情况。 四、审核范围、重点和方法 (一)审核的范围 1、母公司 2、子公司

(股权管理)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纳税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及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但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行政规章的规定,股 权转让所得是应当纳税的。 根据规定,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三种情形,现分别予以论述。 一、个人(包括外国自然人)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缴纳问题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外,目前涉及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规定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 根据这些规定,当个人有转让股权(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时,应当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纳税人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缴纳。 当股权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向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应纳

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一、初露端倪 2010年6月,N市国家税务局通过跟踪外经贸部门对外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敏感地“嗅出”了里面的税务风险。顺着外经贸部门这条线,该局成立了核查小组,专门评估辖区内所有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由于股权转让业务性很强,核查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在评估的第一家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就发现了问题。 R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A公司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4年4月在N市成立,是R集团的重要垂赢一体化生产基地之一。B公司也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7年2月成立,是R集团新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其在R集团今后的集团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 R集团投资3230.8万美元,占B公司78.8%的股权;投资1110万美元,占A公司74%的股权。2009年11月2日,R集团将在A公司的股权以1109.998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另实收资本不足部分0.0015万美元由B公司补足。受让方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转让人支付转让股权的价款。至核查时止,A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已经交易完毕。 2010年6月28日,核查人员与股权受让人B公司进行接触,到企业了解该笔股权转让的情况,核实相关材料,并与企业就该笔转让行为进行初步的沟通与交流。同时,就调查情况及时向N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汇报,并请求成立业务专家小组共同会诊。 2010年7月,在N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核查人员一行5人专程赴被转让方A公司调查核实情况,并与R集团税务负责人进行首次谈判。 二、双方博弈

R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是属于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实质是集团内部的重组,在中国不应负有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联合专家小组就此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规定处理。但是这笔集团内部重组,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为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4%,未达到75%的标准,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全部为现金支付,因此,该笔股权转让不适用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经过谈判与沟通,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了初步的共识。双方还就转让价格的调整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磋商。R集团税务负责人表示将把此次会谈的情况向集团上层进行汇报,并约定了下次会谈的时间。 桉查人员先在内部统一了意见:一定要依法争取国家的税收权益,并决定下一步重点是转让价格如何调整的问题。在这一思路指导下,2010年8月12日,联合专家小组先后向股权转让交易的购买方B公司、转让方R集团发出税务文书。 三、聚焦共识

股权转让纳税检查报告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纳税检查报告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贵公司委托,对贵公司股东2013年1月20日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税务评估。贵公司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转让股权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关于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有关规定,对贵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允性进行审查评估并出具报告。 在审查评估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股权转让税收相关资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贵公司提供的纳税资料实施了审核、验证、计算和职业推断等必要的审查评估程序。现将审查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股权交易基本情况 1、被投资企业概况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2日,生产经营地址位于******市经济开发区****一路3号,企业法人执照注册号420800000**0000,税务登记证号420807682687****,法定代表人胡****,注册资本贰仟柒佰陆拾万元,实收资本贰仟柒佰陆拾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主要从事合剂、颗粒剂生产销售。财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税务实行查账征收,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股权交易简介 转让方:湖北****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执照号420810210***,税务登记证号42080477755***,公司住所******市**区**关大道忠通路北侧; 转让方:****,身份证号410105198203081***,家住**市**区纬四路25号院8号楼6号; 转让方:******,身份证号4208021978***0720,家住湖北省******市**区金虾路****号; 转让方:*****,身份证号410105196***15*667,家住**市金*区**路6号院11号楼1号; 转让方:******,身份证号41010519810****739,家住****市****区城北路3号院2号楼22号; 转让方:******,身份证号413029************,家住***市金水区****路16号院1号楼21号; 转让方:*****,身份证号230104194704****3,家住***市****区武源二道街9号**1栋6单元**门; 受让方:张*****,身份证号511122197203*****38,家住**市**区文**苑5幢3单元1501室; 转让方湖****燃气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1.44%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张*****,该股权原始投资成本5,917,440.00元,转让价款5,917,440.00元,股权转让协议于2013年1月20日签字生效,协议约定受让方在办结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后10日内支付股权价款。 转让方*****将其持有的******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5.41%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张****,该股权原始投资成本4,253,160.00元,转让价款4,253,160.00元,股权转让协议于2013年1月20日签字生效,协议约定受让方在办结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后10日内支付股权价款。 转让方李*****将其持有的******药业股份有限公司8.1808%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该股权原始投资成本2,257,900.00元,转让价款2,257,900.00元,股权转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 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 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 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 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 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58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52000 投资收益6000 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 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 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 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 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 营活动。 ④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否需要纳税证明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f2239152.html,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否需要纳税证明 由于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机制还不够不健全,加之股权转让具有隐蔽性强、涉税数额大、税收易流失等特点,使得股权转让税收流失的情况相对比较严重。对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重视税务和工商的衔接、配合机制。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否需要纳税证明?我们看一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一、公司自然人股东:须提交完税凭证 个人股权交易长期以来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税收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征管,2017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7号)出台,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67号公告,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证明),通过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为纳税人提供完税依据。早在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已经明确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虽然,285号文已被67号公告废止,但各地工商部门仍延续这一做法,要求转让人提交个税完税证明。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5号)中规定,股权变更企业应持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在实践中,个人股权转让后,确需持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这就使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更加完善,有效地堵住了税收漏洞,保证了国家税收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所得正式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

股权转让专项审计报告

广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号 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广西柳工教育投 资有限公司20%股权 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广西柳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广西柳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及企业股权转让的有关要求 广西合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GuangXi HeChen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并关注了职工社会统筹保险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重大资产处置和分配情况、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结余情况、税收缴纳与税收稽查情况等,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三、企业基本情况 广西柳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6日;取得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50100000021046; 企业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住所:南宁市民主路21号原办公楼五层;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或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对教育的投资,国内劳务的派遣;销售:发动机、农机配件。 广西柳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现有在职职工8人。 广西柳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玉市国资复[2020] 1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西柳工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广西柳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有关问题的批复,广西柳工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拟进行转让其所持有的广西柳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20%股权,按有关规定委托我们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审计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 广西合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GuangXi HeChen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本文从税收角度探索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流程 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公司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四)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变更事项——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税收分类 (一)营业税 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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