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矿灯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

2018矿灯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
2018矿灯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

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下峪口煤矿

矿灯、压缩氧自救器管理办法

为加强矿灯及压缩氧自救器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矿井压缩氧自救器及矿灯配备为入井人员每人一套,专人专用。人员升井后,必须将矿灯和自救器放入指定灯箱内,不准私自留存或转借他人,当天超过11小时未归还矿灯、自救器,每次处罚责任人20元,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特殊原因未及时交回,需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区队长签字后交通风地测部。

2、矿灯不用时,必须将矿灯搬到充电位置充电,灯房值班人员每天进行抽查,未正常充电每次处罚责任人20元(故障除外)。

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由安检队负责在井口监督检查,未按规定佩戴矿灯、自救器或佩戴不合格品者,严禁入井。

4、所有入井人员每次存取矿灯、自救器前,应确认矿灯完好、自救器氧气瓶压力不低于18MPa,外部结构完好。发现矿灯灯光不亮、电量异常或自救器气瓶压力不足、外壳损坏等影响正常使用时,应立即汇报矿灯房值班人员进行更换或修复,禁止“带病”入井。

5、检查发现矿灯、自救器零部件损坏,每次处罚责任人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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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员井下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得乱丢乱放、随意打开自救器封机带。对无故损坏、丢失或随意打开矿灯、自救器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并处罚所在单位区队长、书记各50元。

7、入井人员因特殊情况,开启使用自救器,升井后应立即告知矿灯房值班人员更换,并由所在区队出具使用证明,经通风地测部审批后予以免费更换,否则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8、自救器与矿灯实施自助式管理,矿灯房管理人员每月对在用及备用矿灯、自救器完好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到位。

9、外单位人员入井必须经通风地测部批准后,方可领取矿灯、自救器,出井后应立即归还,否则,每次处罚责任单位行政正职100元。

10、灯箱内严禁存放除矿灯和自救器以外其它任何东西,灯房值班人员每天负责抽查,如放入其它东西,灯房有权收交,并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11、以上罚款每月由通风区负责按规定下发罚款通知单,月底统计后经通风区区长签字确认后,报通风地测部、通风矿长批准后执行。

12、通风区矿灯房负责每天11:00前,统计矿灯超时未归还充电人员名单及所在单位(书面及电子版各一份),报通风地测部。

下峪口煤矿2018年01月06日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73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所有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由井口把钩工负责检查。 2、自救器的存放、保养、维修与发放由五监区负责,凭牌领取。 3、五监区存放50台公用自救器,供外来人员及矿其他人员使用。自救器发放后由个人保管,定期检验。 4、自救器的有效使用期限为:携带三年,存放五年,有效期满,由五监区统一收回换药。 5、自救器只供遇到灾害逃生使用,不能用勘探或其它工作。过滤式自救器禁止在缺氧环境中使用。 6、爱护和正常使用自救器,避免摔落和碰撞,严禁打开封条或当坐垫。故意损坏和丢失,照价赔偿。 7、自救器要远离热源,严禁与腐蚀物混放,库房须通风干燥。灯房人员要做好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做好台帐和记录,发现损坏或丢失,及时报告五监区,由五监区下达赔款通知单。 8、自救器由五监区组织三监区定期进行气密性和增重

矿灯智能充灯架管理规定

矿灯智能充灯架管理规 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矿灯智能充电架(C T F102K(A)型开放式) 管理制度 本矿采用CTF102K(A)型(开放式)智能充灯架,是集矿灯充电、矿灯发放管理为一体的智能产品。 1、产品优点:充电采用发光指示,整机输入与输出电压有数值表指示,便于使用者观察使用。每盏矿灯都有具有电压,电流实时采样,电压比较,智能转换,短路自恢复保护的采集充电模块进行充电控制。充电时间短,充电效率高,充电过程中损耗少,能有效延长矿灯寿命。 通过自动数据采集,可以实现每一盏矿灯只有在达到额定值时才会恒流、恒压自动转换,确保每一盏灯的充电效果达到最好,最优。每个灯位内可同时放置矿灯和自救器。具有各自的插槽并配备相对应的锁具。 2、使用环境条件: 工作温度:(-20-45℃),储存温度:(-40-70℃),相对湿度:90%(40℃) 大气压力:(70-106)KP,无剧烈震动或冲击的地方,室内空气流通。 一、矿灯的报废制度? 1、旧矿灯需要报废的,由机电队提出申请,机电科组织鉴定,经矿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

2、机电科每季度对矿灯数量进行一次检查。根据领用数量、报废数量,查清在用矿灯数量。因管理不严,造成矿灯丢失的,对灯房按矿灯原值进行罚款。 二、在用矿灯的管理制度 1、在用矿灯由机电科矿灯房集中统一管理。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管理。 2、对充电工要划分责任区,实行“五包”,即:包矿灯完好、包矿灯维修、包矿灯架卫生、包收发、包矿灯架上矿灯摆放整齐。 3、矿灯领用办法:按固定的充电架及编号进行自取,自放。 4、用灯人要爱护矿灯,严禁摔打和私自拆卸矿灯及人员定位识别卡,否则按“三违”处理。 5、充电工应经常检查矿灯完好情况,发现不完好或红灯的,应及时处理。 6、用灯人在矿灯规定的使用时间(12h)内出现红灯或灭灯时,上井后要及时通知充电工进行修理。连续2天出现红灯得不到处理时,应向机电科汇报。? 三、矿灯智能充电架灯架管理制度: 1、充电房内清洁卫生,窗明几净,无杂物、无油垢、无灰尘、无积水。充电架布置整齐、安装牢固、布线整齐。工具、材料、配件存放整齐,帐物对照。? 2、矿灯、充电架进行编号,充电架有设备管理责任牌和完好标志牌(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完好状况、主要技术参数、包机人等)。矿灯完好率应在95%以上,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常用矿灯人数10%。? 3、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的,按失爆处理,落实到责任人,并按规定联责班长、队长。?

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XX煤矿有限公司 自救器管理办法二零一七年

自救器管理办法 为加强自救器管理,保证矿工在井下发生事故时的安全避灾,确保自救器的可靠使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贺驼煤矿自救器管理办法》,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管理单位职责 1、通风防突部:负责自救器日常管理、维护、校验、使用、培训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通风防突队:负责自救器的计划、管理、检测、报废等工作,并负责发放、修复处理回收的自救器,建立管理台账。 3、安全监察部:负责自救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4、供应部:负责自救器的采购工作。 5、培训中心:负责对各使用单位职工自救器的培训。应对每一位佩戴自救器的人员进行自救器使用的专项技能培训,使每一位佩戴人员熟悉自救器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包括应急状态下在补给站的操作程序、操作方法。 6、各区队:负责培训本单位员工正确使用自救器;负责辖区范围内避难硐室配备自救器的申领、管理、维护、回收等工作,保证在用自救器完好,不过期。 二、自救器购买、发放、保管、使用、报废管理规定 1、自救器由通风防突队负责,每年年底向供应部报下年度购买计划,供应部负责购买供应。

2、自救器购买到矿后,供应部及时通知通风防突部、通风防突队、安全监察部等单位进行验收,出据验收报告,在通风防突队、供应部备案,通风防突队及时进行登记备案。自救器备用量不低于10%。 3、自救器的发放按照“集中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自救器的使用人员将自救器和矿灯一起锁在矿灯灯箱内,由个人自放、自锁、自取,自救器管理人员按规定周期对全矿自救器进行检查、维护。 4、通风防突队负责对自救器统一编号,建立台账,台账中要详细填写自救器的牌号、出厂日期、发放使用日期、使用人员姓名及单位、检查日期、检查维修内容、检查人姓名;对报废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使用人员不得清除或涂改自救器编号。 5、通风防突队负责对在用自救器气密性和外观质量至少每季度检测一次,检测时出现外观变形、“不合格”等情况,及时拣出按报废处理。通风防突队安排专人做好自救器检测记录台账,将检测过程中显示的初始压力、检验降压、检测结果、检测序号等记录清楚。 6、化学氧自救器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要求在5000Pa的压力以上保持15s,压力下降值不大于300Pa 为合格;对不合格的自救器,应予以报废;过滤式自救器的称重和气密性检查,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称重检查应采用经计量部门检验校正过的专用自救器称重仪,增重不大于10g 为合格,增重大于10g应予以报废。气密性检查要求在5000Pa 压力以上保持15s,压力下降值不大于80Pa为合格,对气密

办公生活用品管理制度

办公生活用品管理制度 1.管理目的 为加强办公生活用品管理,规范用品领用程序,提高利用效率,减少浪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2.1本制度中的办公生活用品是指高值办公生活用品和可长期使用的办公生活用品。包括桌、椅、沙发、各类柜子、电脑、电视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空气净化器、电风扇、空调、消毒柜、开水箱、床等。 2.2桌、椅、沙发、各类柜子、电风扇、空调、消毒柜、开水箱、电视机、床等生活用品由总务科负责管理并登记造册 2.3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空气净化器等由厂办负责管理并登记造册。 2.4生产现场用的电脑、桌、椅、柜、空调、电视等由生产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并登记造册,并向生产办公室报备。 2.5各使用部门及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办公生活用品的保管及完好性负责,并确保登记编号与使用场所的一致。 3.申请及采购 3.1 非生产现场用办公生活用品 3.1.1非生产用办公生活用品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填写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向管理部门(总务科或厂办)申请。 3.1.2管理部门经核对申请计划并确认采购必要性后,填写采购计划。经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供应部门进行采购或联系基建部门现场制作。 3.2生产现场用办公生活用品由生产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采购。 3.3不允许任何个人临时采购、口头交待或自行采购。

4.领用及保管 4.1 管理部门应建立办公生活用品台账,做好办公用品的发放和管理。 4.2办公生活用品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发领料单,到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个人不得私自领用或到其它地方挪用。 4.3 管理部门应对所发放的办公生活用品进行编号登记后方能发放。 4.4 办公生活用品重复领用,须以旧换新,否则不予领用。 4.5 管理部门应定期盘点,查对台账与实物,保证账实相符。 4.6管理部门应对公用的办公生活用品进行定期检查、保养,防止公用办公生活用品损坏或丢失,保证公用办公生活用品的功用和性能。 4.7使用部门及个人应对所领用的办公生活用品的日常保管、保养及使用负责,对领用的部门公用的办公生活用品,应安排专人负责,使用部门确因需要对所领用的办公生活用品更改使用地点或使用人员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管理部门联系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私自挪用或另作他用。 4.8 使用部门及个人在使用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过部门负责人与管理部门联系。 4.9 生产现场用办公生活用品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办理领料手续, 4.10生产现场用办公生活用品由生产使用部门负责建立台账,并对其保管、保养及使用负责,应进行定期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台账的建立及变更由生产使用部门向生产办报备。 5.维修及处理 5.1办公生活用品发生损坏或故障,应由使用部门负责人联系管理部门进行维修。 5.2对有保修服务,且用品在保修期内的,管理部门应联系维保单位进行维修,不得擅自进行处理,不属于保修范围的,由管理部门安排人员进行维修或外委修理。其它部门不得擅自联系维修单位。管理部门确认不能修复或继续使用的,重新办理申请、领用手续。 5.3部门变动或员工因离职和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进行用品的交接或变更使用地点时,应通知管理部门清点核对,确认办公用品损耗程度后书面标明,移交接收人或按规定回收入库,并做好变更登记。对电脑等存储设备,应进行格式化处理后方可交接。

中央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中央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1.1全集中式中央空调系统适用本制度。 1.2半集中式(新风加风机盘管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参照本制度执行。 2.送、回风风管(道)系统的卫生管理 2.1 每半年要对空调房间的送、回、排风口风口进行一次清洗和消毒处理,表面不得有积尘与霉斑。 2.2 每两年要对风管进行一次清洗。 2.3 每两年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2.4 2.5 送风卫生要求 3.通风系统其它设备卫生管理 3.1 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要检查、清洗或更换一次。 3.2 空气处理机组(含风机)、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不得有明显的积尘锈蚀。 4、新风量及机房卫生要求 4.1新风必须取自远离污染物的室外空间,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的周边环境应保持清洁,新风口不得有其他物品遮盖,新风口隔离网保持完整无损 4.2 新风量满足20m3/h.人以上。 4.3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水系统的卫生管理 5.1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5.2 长期不用后再次启用的冷却塔要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5.3 空调冷凝水要集中排放。 5.4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6.空调系统卫生档案管理 6.1建立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并存档。 6.2对清洗、消毒及卫生学评价要进行记录存档。 6.3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7.突发情况的处理 7.1 当发现卫生不合要求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公司报告。 7.1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应制定相应的应急运行方案并得到批示后才能投入运行。

矿灯使用管理规定doc资料

矿灯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矿灯的使用管理,提高矿灯的完好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职责界定 (一)技术服务项目部通防工区 1.负责矿灯房的日常管理,卫生清扫工作。 2.负责新灯的发放,矿灯的检查、维修、保养工作。 3.负责矿灯编号,建立矿灯使用管理台帐。 4.负责矿灯更新计划、领用以及报废的管理工作。 (二)技术服务项目部通防科 1.负责管理矿灯人员的监管以及日常的管理。 2.保管各种合格证件(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综合项目部机运组 1.负责矿灯完好的检查以及业务指导工作,负责矿灯完好率的统计。 2.负责监督矿灯的维修、保养,对矿灯修理质量严格进行考核。 (四)使用单位(包括井上下所有使用矿灯的单位) 1.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有专人、专灯、专架,严禁借给他人使用。 2.凡在井下工作的人员及经常下井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都配发专用矿灯,并固定充电架;临时下井工作和外来人员由矿调度室出据证明,交矿灯房领取机动矿灯。 3.严禁发放的矿灯作其它用途。 二、相关规定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71条、第

472条执行。 1.技术服务项目部通防工区要指定一名工长分管矿灯的管理,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进行落实;工区管理人员每旬对矿灯房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规定处理完成日期,按时复查验收。 2.综合部机运组指定人员负责矿灯的管理,并每月抽查矿灯完好情况,统计矿灯的完好率。 3.矿井使用的矿灯必须“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齐全,应尽量使用双光源、冷光源矿灯,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矿灯。 4.充电架以及矿灯保持清洁,无脏杂物。 5.台帐、记录齐全,摆放整齐。 6.充电工每天交接班时对充电设备及矿灯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7.维修工每旬必须对矿灯房内所有充电设备及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原始记录。矿灯和充电设备严格按说明书规定实行定期检修。 8.对超期使用的矿灯,充电工要作好原始记录,及时更换。发出去的矿灯保证连续使用11小时。 9.矿灯房值班人员对待修矿灯作好记录,并及时检修处理,对交回的矿灯必须认真检查,发现损坏的矿灯应查明原因,是人为因素按规定赔偿。 10.每月底矿灯房值班人员对矿灯使用情况、材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并将原始记录交通防工区存档。 三、考核及矿灯损坏赔偿 1.工区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工区区长、分管人员罚款50元。

医院空气净化感染管理制度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WS/T368—201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层流净化设施机组、中央空调通风系统机组维护及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等部门净化设施回风口滤网的清洗,由后勤保障部统一集中管理。 二、后勤保障部应有专职管理人员遵循层流净化设施和中央空调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保养与维护,并建立运行档案,定期检查和记录,部门负责人每周核实签字。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卫生学评价报告书;2、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3、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4、层流设施和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5、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三、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等层流净化设施的使用部门,应每日监测净化设施运行情况,并记录温度、湿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后勤保障部检查维修;对层流净化设施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四、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定期对层流净化设施机组、中央空调机组、层流净化设施回风口滤网的清洗效果进行监测,发现违反本制度未按时清洗和更换滤网,或清洗效果不佳,网眼堵塞等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领导,根据情况对主管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五、产房、新生儿室应适时进行自然通风,并选用空气净化设施定期空气消毒,每次消毒时间不低于 1 个小时。 六、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注射室、治疗室、换药室、输血科、急诊科、化验室应适时进行自然通风或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天用紫外线空气照射消毒,每次不低于 1 小时。儿科病房、母婴同室病房、各类普通病房、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应根据季节、室外风力和气温,适时进行自然通风或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病人出院或死亡要严格终末消毒。 七、控感办每季度对高危风险科室开展空气质量监测;洁净手术室和其他洁净场所(洁净重症监护病房)根据GB50333的要求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怀疑医院感染流行、暴发与空气污染有关时应随时进行监测。

矿灯管理和使用制度

矿灯管理和使用制度 1、矿灯完好率在95%以上,而且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使用量的10%,红灯率低于0.5% 2、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每次发灯必须将领灯人姓名和灯牌号登记在册,以备查阅。 3、每盏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充不住电、亮度不够、电缆损坏、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矿灯失爆等情况严禁发放。 4、矿灯必须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臵,高瓦斯矿灯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5、使用人严禁随意拆卸、敲打、撞击矿灯,使用人员出井后须立即将矿灯交还充灯室,并保证完整无损。如发现超过24小时矿灯仍未交回,充电工应立即将未交矿灯人员姓名汇报给机电科,机电科落实后,如无特殊原因,对未交灯者罚款50元,工队领导罚款100元。 6、所有工队新录用人员必须先到安全科备案后方可到机电科办理矿灯、自救器领用手续,并交矿灯、自救器压金300元,否则机电科不予办理灯牌。 7、所有领灯人员必须凭领灯牌领灯,无灯牌者不予发放。对私自发放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8、临时借灯者,必须持机电科签发的借灯证,方可发放。如机电科长没在,可由机电矿长或调度室主任代签。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发灯者20元。 9、对辞职不干者,要及时到机电科办理退灯手续,并将灯牌交回。否则,对不交灯牌者罚款20元,如职工已离矿,由工队领导代

交。 10、所有职工必须加倍爱护自己的矿灯,如发现矿灯损坏,首先将该人姓名登记,然后汇报机电科。经鉴定,对因人为损坏矿灯者,损坏一盏,赔款200元。 11、灯牌要妥善保管,如不慎丢失,要即时和灯房打召呼补灯牌。捡到灯牌者,要即时交回灯房,如发现拿别人灯牌冒领灯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2、机电科每半月检查一次灯房,对丢失灯又找不出责任人者由充电工按矿灯原价赔偿。对不按管理制度发放矿灯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矿灯管理规定

矿灯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矿灯管理制度 1、凡入井人员领取矿灯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并造册编号后方可发放。 2、领取矿灯者在使用期间要保持矿灯的完好,如发现矿灯损坏,必须主 动交到矿领导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准私自拆卸、修理矿灯,违者扣罚当月全部工资。 3、使用矿灯者要时刻检查矿灯的完好情况,发现裂隙、掉腊封、开锁等 失爆现象时,立即撤出作业地点。在他人陪同下到新鲜风流中去与地面联系,换一盏临时矿灯。 4、严禁擅自将矿灯带到矿外,违者罚款500元。 5、不准将失爆的矿灯上架,一经发现按每盏失爆矿灯罚矿灯管理人员 100元。 6、全矿职工都有爱护和安全使用矿灯的义务,对举报偷盗矿灯、破坏矿 灯,使用失爆矿灯者矿长给予重奖。 矿灯管理人员操作规程 1、工作前必须穿好工作服,佩带好防护手套等劳动保护。对矿灯的收发 数量要清点准确。 2、矿灯升井后,必须清理干净,按灯牌号的位置整齐码放在矿灯架上。 3、新矿灯充电时,要精心掌握充电和放电时间,不能过充过放。 4、充电时要调整好与矿灯相适宜的电流电压,不准过高过低。 5、收发矿灯时要认真检查封锁,发现锁未封缺腊,要立即处理。 6、矿灯充电室必须保持经常通风换气,室内清洁卫生。

矿灯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坚守岗位,不准脱离岗位。 2、要保持室内充电架、矿灯等设施清洁卫生。 3、要调整好充电室内温度,自己处理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4、认真做好发灯记录,掌握入井人员的姓名、人数和灯牌号。 5、认真执行矿灯管理制度。 6、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配电室管理制度 1、配电室要有警示标志,门要上锁,钥匙放于值班室指定位置。 2、配电室负责人做好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防火、防盗工作。保持室内设 备的合理摆放及卫生整洁。 3、配电室的设备要定期检修及日常维护保养。操作电工要熟悉设备的结 构性能,掌握设备的运行方式、负荷的调整,继电保护整定等情况。 4、电工要负责供电事故的处理,了解设备跳闸原因,及时处理故障碍, 严禁甩掉漏电保护装置。 5、矿井发生事故,电工要按上级或矿长指令有序进行操作,并做好记录 备查。 停送电制度 一、停送电必须有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准擅自停送电。 二、停电前,停送电负责人要通知各用电地点或岗位,同时通知通风管 理人员。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正式 版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所有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由井口把钩工负责检查。 2、自救器的存放、保养、维修与发放由五监区负责,凭牌领取。 3、五监区存放50台公用自救器,供外来人员及矿其他人员使用。自救器发放后由个人保管,定期检验。 4、自救器的有效使用期限为:携带三年,存放五年,有效期满,由五监区统一收回换药。 5、自救器只供遇到灾害逃生使用,不能用勘探或其它工作。过滤式自救器禁止

在缺氧环境中使用。 6、爱护和正常使用自救器,避免摔落和碰撞,严禁打开封条或当坐垫。故意损坏和丢失,照价赔偿。 7、自救器要远离热源,严禁与腐蚀物混放,库房须通风干燥。灯房人员要做好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做好台帐和记录,发现损坏或丢失,及时报告五监区,由五监区下达赔款通知单。 8、自救器由五监区组织三监区定期进行气密性和增重检查。 9、下井人员因岗位变动,要主动退还自救器,新增下井人员,由所在单位向五监区申请配发自救器牌。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医疗机构空气净化管理制度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制度 一、根据卫生部《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12)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根据《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空气净化设备。 三、各科室根据本科室特点,选择合适的空气净化方法。 1、手术室可选用空气洁净技术、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紫外线照射消毒、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产品。 2、门诊治疗室、化验室、住院部换药室、配液室、检查室、各类普通病房、 以及消毒供应中心等可选用自然通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紫外线照射、化学消毒、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产品。 3、有人情况下不能采用紫外线照射消毒、化学消毒。 4、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所处场所可采用机械排风、负压隔离病房、安装空气净 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净化设备。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室可选用紫外线照射消毒、化学消毒及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净化设备。 5、普通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室可选用通风、紫外线照射、获得卫生许可批件 的空气净化设备。 四、空气净化方法的管理要求 1、空气洁净技术维护与保养要求 1)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应定期检查,保持清洁。 2)新风机组粗效滤网宜每2d清洁一次;粗效过滤器宜1~2个月更换一次; 中效过滤器宜每周检查,3个月更换一次;亚高效过滤器宜每年更换。发现污染和堵塞及时更换。 3)末端高效过滤器宜每年检查一次,当阻力超过设计初阻力160Pa或已经使用3年以上时宜更换。 4)排风机组中的中效过滤器宜每年更换,发现污染和堵塞及时更换。 5) 定期检查回风口过滤网,宜每周清洁一次,每年更换一次。如遇特殊污染, 及时更换,并用消毒剂擦拭回风口内表面。 6) 设专门维护管理人员,遵循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保养与维护;并制定运行 手册,有检查和记录。 2、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的使用与维护 1)使用中的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必须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许可批件。 2)应遵循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在规定的空间内正确安装使用。 3)消毒时必须关闭门窗,进、出风口不应有覆盖、遮障。 4)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并记录。用湿布清洁机器时,

煤矿灯房管理制度

充灯房管理制度 为了方便职工使用矿灯、自救器,便于我矿更好地管理,确保自充灯房有序运行,特对充灯房做出以下规定: 1、灯房设为专人、专灯、自救器,由本人自己取灯和还灯、充电。 2、领取矿灯和归还矿灯,要按照指定路线,排队领取、归还。 3、进入充灯室人员要文明礼貌,不得在充灯室内大声喧哗,不得嬉笑打闹,不得长时间逗留。按照操作规程领取、归还自救器和矿灯(自救器在里,矿灯在外)。 4、矿灯和自救器实行专人专用,严禁转为他人使用。 5、禁止闲杂人等进入充灯室内。 6、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使用灯的总人数多10%。 ⑵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盞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⑶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缆破损、亮度不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⑷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换灯房。 ⑸在每次换班2小时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

告矿调度室。 ⑹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7、使用人员要爱护矿灯、自救器,严禁丢失损坏矿灯、自救器,下班后要及时将矿灯、自救器上架。 8、矿灯丢失,使用者和当班充灯工各罚款200元,自救器丢失每人各罚款100元。 9、在日常检查中若检查出灯架上的矿灯自救器卫生差,矿灯使用者及当班充灯工各罚10元。 10、违反以上各条款的,符合《矿灯、自救器损坏赔偿制度》有关条款的灯房人员有权对当事人按照《矿灯、自救器损坏赔偿制度》处罚款,其它条款给予10-200元的罚款,罚款由当事人交于财务科。情节特别严重的上交矿上处理。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________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4 页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1、所有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由井口把钩工负责检查。 2、自救器的存放、保养、维修与发放由五监区负责,凭牌领取。 3、五监区存放50台公用自救器,供外来人员及矿其他人员使用。自救器发放后由个人保管,定期检验。 4、自救器的有效使用期限为:携带三年,存放五年,有效期满,由五监区统一收回换药。 5、自救器只供遇到灾害逃生使用,不能用勘探或其它工作。过滤式自救器禁止在缺氧环境中使用。 6、爱护和正常使用自救器,避免摔落和碰撞,严禁打开封条或当坐垫。故意损坏和丢失,照价赔偿。 7、自救器要远离热源,严禁与腐蚀物混放,库房须通风干燥。灯房人员要做好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做好台帐和记录,发现损坏或丢失,及时报告五监区,由五监区下达赔款通知单。 8、自救器由五监区组织三监区定期进行气密性和增重检查。 9、下井人员因岗位变动,要主动退还自救器,新增下井人员,由所在单位向五监区申请配发自救器牌。 自救器补给站制度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686条规定“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结合我矿实 第 2 页共 4 页

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设置目的:为了防止因避灾路线过长,在自救器有效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离灾区,同时在矿井压风管路砸坏等特殊情况下作为紧急避险应急设施。 二、设置标准:现配备的自救器主要有2种:ZH30型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30min,ZYx45型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45min。采区补给站使用ZH30型自救器,每采区设置一组自救器补给站,每组数量不少于30台,井底车场避险硐室使用ZYx45型自救器,每组数量不少于20台。 三、补给站内的自救器应与矿井现使用的自救器型号一致。 四、自救器补给站不能取代压风自救装置,自救器补给站由通风区进行管理和维护,并明确各个自救器补给站管理责任人。 五、补给站内的自救器应当定期检查或维护,及时更换过期或损坏的自救器。 六、自救器补给站设置统一的标识牌板,记录补给站位置、自救器型号、数量、及下一处补给站的位置。 七、井下所有职工必须爱护自救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使用,严禁随意打开自救器。 八、发现人为故意损坏补给站自救器的行为,按矿“严重三违”处理,并按进购价格进行赔偿,情况恶劣者解除劳动合同。 九、各单位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 3 页共 4 页

矿灯管理制度

第一章矿灯管理制度(材料管理) 第一节矿灯的领用 第一条新矿灯出库领取,由机电一队开具领料单,经机电科审批登记后领取。 第二条新矿灯领出后,由机电一队负责编号、充电和发放。 第三条新矿灯编号后,应逐一登记灯号、初充电时间、矿灯去向、用灯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并报机电科备案。 第二节旧矿灯的报废 第一条旧矿灯需要报废的,由机电一队提出申请,机电科组织鉴定,经矿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 第二条矿灯不到使用期限报废的,对机电一队罚款50元/盏;使用期限超过19个月的,每盏奖励机电一队50元。 第三条机电科每季度对矿灯数量进行一次检查。根据领用数量、报废数量,查清在用矿灯数量。因管理不严,造成矿灯丢失的,对机电一队按矿灯原值进行罚款。 第三节在用矿灯的管理 第一条在用矿灯由机电一队矿灯房集中统一管理。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管理。 第二条对充电工要划分责任区,实行“五包”,即:包矿灯完好、包矿灯维修、包矿灯架卫生、包收发、包矿灯架上矿灯摆

放整齐。 第三条矿灯领用办法:按固定的充电架及编号进行自取,自放。 第四条用灯人要爱护矿灯,严禁摔打和私自拆卸矿灯及人员定位识别卡,否则按“三违”处理。 第五条充电工应经常检查矿灯完好情况,发现因使用不善造成灯头或灯线局部损坏或不完好的,对使用人罚款50元;电池盒破裂的,对使用人罚款100元(由灯房将开具罚款单,报机电副矿长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用灯人领用矿灯时,应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发现不完好或红灯的,应及时交充电工处理或更换。 第七条用灯人在矿灯规定的使用时间(12h)内出现红灯或灭灯时,上井后要及时通知充电工进行修理。连续2天出现红灯得不到处理时,应向机电科或安检科汇报。 第八条矿灯丢失的,责任人按领用新灯程序补交费用(按矿灯原值处罚),按程序领用矿灯。 第九条取灯钥匙丢失需补办钥匙时,由灯房负责人出具证明到机电一队开具补办钥匙费20元的通知单后,可补发新钥匙。 第十条用灯人上井后应及时交灯。充电工接班后2小时内应统计上班没有交回矿灯人数及人员,由带班组长统一汇报到队部联系催交,并将名单报调度室,调度室应根据名单逐一落实。经核实后,对私自不交者,按每盏每天50元进行罚款。超过5

自救器的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自救器的管理办法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自救器的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更好的管理自救器,使自救器发挥应有作用,特 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自救器下井人员必须每人配备一台,根据牌号,对 号发放,必须使用化学隔离式自救器。 2、自救器检验工必须每月对每台自救器按标准进行定 期检验。 3、经常保持自救器干净完好,做到发放每台自救器无 煤泥、封条完好、并保证自救器合格,方可发放。 4、对自救器井下使用情况应及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 报,每月必须向通灭科出自救器使用报表。 5、对自救器损坏、丢失等情况应根据使用年限,按自 救器实际价格比例进行赔偿。

6、通防科每旬对自救器检查一次,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电车间工程质量进行考核。 自救器奖惩办法 (1)、自救器封条不得随意损坏,如发现封条损坏,罚责任人5元,自救器发放工5元。自救器检验工做好封条的焊接工作,保证自救器的正常使用。 (2)、自救器检验工应经常检查自救器,如发现自救器药窗变色、药窗损坏没有及时下架,罚自救器检验工20元。 (3)、自救器检验工按时检验自救器,并认真做好各项记录,检验记录不全,每台罚5元。 (4)、自救器损坏、丢失,按使用年限根据现厂价比例赔偿罚款。 (5)、自救器每天井下出勤情况,必须报通风调度,每少报一次罚款10元。

矿灯领发考勤管理办法实用版

YF-ED-J489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矿灯领发考勤管理办法实 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矿灯领发考勤管理办法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灯的领用发放,加强管理,结合鑫铜公司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领用发放 第一条每班以交班时间的半点前为界为发放时间,并执行五不发: (一)矿灯不明亮不发 (二)矿灯零件不齐不发 (三)矿灯不对号不发 (四)没有矿灯牌不发 第三章收灯制度

第一条每班以交班时间为界,半点响后为收灯时间,并执行三不收: (一)矿灯零件不齐不收 (二)矿灯不对号不收 (三)矿灯损坏不收 第四章考勤制度 第一条各灯口每班对矿灯进行严格考核,并填定记录。 第二条负责灯房工作的队长,应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考勤情况。 第三条每班收灯时间超过两小时后,仍有未升井者,应立即通知公司调度室。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自救器管理制度

自救器管理制度 为严格自救器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矿井抗灾能力,确保职工安全避灾,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责划分: 1、通风区负责自救器的发放、更换、检查、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每月核实补充一次,自救器及配件的具体补充数量由通风区上报经营办执行。 2、经营办负责根据通风区的上报结果每月对自救器及配件更新或补充一次,并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新到的自救器进行验收。 3、通风区负责自救器的使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自救器使用计划的上报工作。 4、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入井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教育和使用培训。 二、一般规定(所有人员必须交押金1000元): 1、自救器实行集中管理,专人专用、统一编号上架、下井凭牌领取、升井交回的收发制度。自救器的配备数量应按下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实现专人专用,并有不少于10%的备用量。 2、压缩氧自救器的有效期,库存为5年,佩带使用为3年;超过有效期的要及时报废。

3、每台自救器必须登记造册,并建立自救器管理台帐、修理、校验等记录,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出厂重量、出厂编号、使用日期、使用人、报废时间、报废原因、管理人等,并实现自救器编号、台帐编号两对照。 4、自救器维修室应配备气密检查仪和自救器专用称重仪,自救器专管人员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性检查和称重,并做详细记录。 5、每月由通风区组织有关人员对自救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要立即分析追查,进行整改。 6、自救器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要通风良好,温度应在0—45°之间;与矿灯共同存放时,要保持矿灯完好,无失爆、无漏液;自救器发放室应配备点焊机、气密检查仪和自救器专用称重仪。自救器检验维修室一定要与矿灯充液检修室隔开。 7、新到矿的自救器必须在1个月内进行验收,到矿日期与制造出厂日期相差最长不应超3个月。 8、新工人入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自救器使用维护培训,并达到在30秒内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 三、使用和维护: 1、佩戴自救器人员要爱护保管好自救器,严禁无故打开自救器,携带中要避免碰撞,严禁敲打、当坐垫,无故开启或

某某煤矿矿灯管理制度

矿灯管理制度 第一条灯房超市化管理 (一)矿灯超市设专人专灯、专用自救器,矿灯由使用人员本人取灯、交灯及充电,严禁转借他人使用。 (二)外来参与矿井建设单位的人员使用我矿提供的矿灯、自救器及其相关箱柜的电磁钥匙实行抵押金制度。使用人员初次领取矿灯钥匙前需交抵押金,抵押金由矿财务科统一收取,并开具三联收据,其中第一联收据交给使用人员保存,第二联交管理单位保存,管理单位收到收据后发放矿灯、自救器及钥匙,第三联(底联)与所收抵押金由矿财务科保存。抵押金退还时持抵押金收据经相关管理单位确认无问题签证后到财务科领取抵押金。矿灯、自救器使用人离矿时因抵押金收据丢失时,必须由所在原单位出具证明后到财务科退还抵押金。 1、抵押金收取范畴:矿属员工及外来检查人员使用矿灯、自救器者不交抵押金;凡是来我矿施工的单位,如安装公司、注浆队伍等使用我矿提供矿灯、自救器等须交抵押金。 2、抵押金收取金额:矿灯箱柜钥匙50元/把,矿灯150元/盏,自救器200元/个。 (三)入井人员和升井人员存取灯时必须严格按照划定路线行走,不准自行改变行走路线。 (四)升井人员矿灯充电前,必须将矿灯和自救器擦干净,不准将带有油污、灰尘、泥浆和水滴的矿灯和自救器放入灯架柜内,否则,对使用人罚款20元/台。

(五)矿灯箱柜内只能存放矿灯及自救器,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六)严禁撬开箱柜取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严禁使用钥匙试开他人箱柜,否则,按偷盗论处,移交矿处理。 (七)矿灯、自救器如有问题,使用人员应交于灯房超市管理人员维修或更换,严禁个人打开矿灯或自救器;如有问题及时向机运队维修人员反映及时维修,严禁强行开柜门。 (八)矿灯使用人员升井后应及时将矿灯和自救器上柜充电,并锁住柜门。 (九)非维护人员严禁触摸控制开关及摄像头等,更不得破坏灯房内设备、设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保卫科处理。 (十)进入灯房要文明礼貌,保护好环境卫生,不得摸脏墙壁,随手乱丢纸屑、食品袋等杂物。 (十一)严禁在灯房内大声喧哗、打玩嬉闹和长时间逗留。 (十二)矿灯管理人员在巡检中发现矿灯、自救器损坏等现象,按照《矿灯损坏赔偿管理制度》,《自救器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对使用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条矿灯、自救器使用取放管理 (一)对职工实行专人专灯专用自救器,职工取用矿灯、自救器时,必须携带本人的钥匙,严禁他人代取矿灯、自救

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矿用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为了保证职工在矿井发生灾害事故时安全避灾,严格自救器的配备、使用、维修等日常管理,用好、管好自救器,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划分 1、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各队组负责,指定专人进行负责和管理,并建立职工领用台账记录。 2、通风队是自救器的业务管理队组,负责自救器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在用自救器检查、维护工作以及自救器季度气密性检测工作;负责制订自救器的更新、保管、配备工作。 3、供应科负责按自救器的计划选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自救器。 4、井下职工对自救器进行妥善保管,人人爱护自救器,按规定使用,通风队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5、矿领导及上级领导检查入井佩戴自救器的日常发放管理工作由灯房负责,机电队指定专人每班负责收、发、保管工作。 二、一般规定 1、矿井自救器配备数量按满足下井人员使用配备:各队组要定期向通风队上报人员花名表,通风队按照每个队组人数的110%配备,保证每一名下井人员都有自救器佩戴,并保持有10%的备用量。 2、自救器的有效期:库存为5年;单班佩带使用为3年。 3、各队组每年年底根据在用自救器的使用状况,上报自救器更新计划。更新计划中要注明本年度正常使用的台数、到期的台数,需要购买的台数,逐级上报通风队、通风科和通风助理审核批准后报供应科,购买自救器费用从“一通三防”安全费中支出。

4、供应科根据自救器年度更新计划,合理组织自救器进货,保证满足自救器的更新。 5、自救器必须选用正规厂家生产,并经国家煤矿防爆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合格。 6、供应科收到新自救器时,必须通知通风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自救器的到矿日期与制造出厂日期相差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7、自救器使用应建立管理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使用日期、使用队组等。 8、自救器维修应配备气密检查仪,自救器专管人员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检查。 9、通风科、队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自救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要立即分析追查,进行整改。 10、杜绝使用以前的化学氧自救器入井,使用现在的新型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 11、若本队组中途有因伤、病或离职人员,队组自救器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并保存,通风科、队会不定期检查,发现数量不足、损坏、管理混乱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2、井口把钩工负责检查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严禁佩戴化学氧自救器入井。 13、各科队负责人要将本规定及考核办法在班前会上详细宣读、告知,建立贯彻学习记录。 三、自救器的使用和维护 1、自救器在使用、检验、维修过程中,均不得接触酸性液体,防止外壳受腐蚀漏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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