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理论比较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解析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 表现 形式:
(六)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 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 商品。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 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 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 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 者必须如实入帐。
商业 贿赂: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 表现 形式:
(九)低价倾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 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 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 降价销售商品。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 表现 形式:
(十)强买强卖:背购买者的意 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 条件。 十一)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 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 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 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 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我有一个建议要 给你,将你的价 格提高20%,明 天我也会同样提 价。你会赚到更 多的钞票,我也 可以。
案例:
克伦代尔先生没料到的是,这次通 话被录了音。AA的总裁先生错了, 公司首脑并不能讨论他们想讨论的 任何事情,和竞争对手联合起来制 定统一的价格之类的事情是千万干 不得的,讨论定价和同意固定价格 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案《谢尔曼 法案》第一条。在了解到这次通话 以后,美司法部立即指控克伦代尔 提议固定价格,违反了反托拉斯法。 被课以重罚之余,美国航空公司向 司法部保证决不再进行类似的活动
各种 现实 案例:
2007年7月20日,北京市消协有 关负责人表示:“北京的电信 资费在全国仍处于较高水平, 设置不合理的手机月租费、国 内漫游费和各种套餐的问题仍 没有解决。”
第12讲 (12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以欺骗手段从事交易的行为(仿冒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以欺骗手段从事交易的行为 (仿冒行为)的规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 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节
反垄断法
垄断的概念和分类 反垄断法的概念 经济垄断行为的认定 行政垄断行为的防治 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
一、垄断的概念和分类
垄断是指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 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 .
垄断也可根据产生的原因,分为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垄 断和自然垄断。
五、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
各国的反垄断法中主要有以下领域可以适用例外: 1.国家垄断 这是国家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对某 些部门的经营权和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实行独占。 2.自然垄断 这是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 3.知识产权 4.国际贸易中维护民族利益 5.其他 允许经营者为改进技术、提高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分工 协作、统一标准、协作开发商品或市场而采取共同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以欺骗手段从事交易的行为(仿冒行为) n 这种行为具体有以下四种形式: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他人姓名 (3)仿冒知名商品 (4)仿冒质量标志和产地 n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以欺骗手段从事交易的行为(仿冒行为) 的规定:经营者实施仿冒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 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欺骗性交易 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 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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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理论
•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 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5)第三人明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 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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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 1.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
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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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内容提要与学习目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市场规制法律 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 本章主要介绍竞争法的一般理论以及我国的 竞争立法概况等内容。
• 通过本章的学习,重点掌握各种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各种垄断行为的 具体表现形式。
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三)虚假宣传行为
• 1.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 •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
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事实情况不符 的表示,并引起或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的 行为。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 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 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 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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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第六章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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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垄断协议的申报与批准:对豁免权的申报。(日本是最早执行的国家, 我国完全由经营者自行确认,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监管,发现不属于的, 经营者将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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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则: •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增强市场地位而实施的 反竞争行为。如抬高价格、缩减产量。
D.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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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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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
• 2.德国反垄断法中的“卡特尔”,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称为( • A.合法垄断 B.国家垄断 •C.垄断协议 D.经营者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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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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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
• • • • • 反垄断法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 A.《反托拉斯法》 B.《反对限制竞争法》 C.《卡特尔法》 D.《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竞争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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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反垄断法》: • 1)概念与背景:最早的反垄断立法是美国1890年颁布的《抵制非法限制 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谢尔曼法)。 • 美国:以反托拉斯为主要内容,称为《反托拉斯法》; • 德国:以规制企业联合组织的协议为主,称为《卡特尔法》(反对限制 竞争法); • 日本:以反对私人垄断和限制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内容,称为《禁止私 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
• 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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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指对特定行业、企业或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种 法律制度,对象主要涉及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 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社会整体利益有 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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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两种适用除外的类型: • 01.经营者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 反垄断法。若经营者滥用,则适用。 • 0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 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这里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不正当竞争,是与正当竞争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泛指一切有害于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则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取欺诈、混淆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交易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专指狭义的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可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不正当竞争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所以,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只能是市场经营者。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特定情况下,也包括不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如企业内部职工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2、行为目的的明确性。
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参与市场竞争,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市场主体实施的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者与受害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即二者往往同为某类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某类服务的提供者。
3、行为方式的不当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对这种违法性的判断,往往采用公认的道德标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只要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禁止的行为。
4、危害后果的社会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整个市场秩序,具有了社会危害性。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一、反垄断法的内涵作为现代反垄断法的发源地,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及其实践向世人展示了垄断与反垄断的百年纠葛与恩怨。
透过反托拉斯法的百年史,人们可以观察、解释作为反托拉斯法规范对象的垄断的内涵变迁。
美国反托拉斯法并没有对垄断作出定义或类似定义的界定,而只是笼统地以托拉斯行为来概括各种反竞争行为。
美国反托拉斯立法通过原则规定和分别列举的方式所规范的反垄断行为主要有:第一,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谢尔曼法第一条对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它主要是指企业间横向联合进行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固定价格和市场划分。
固定价格是企业间为避免价格竞争,通过达成价格协议等形式,共同确定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
市场划分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避免竞争达成协议,划定彼此销售的区域、顾客及产品的行为。
此外,工商业各行业的行业协会、律师、会计师等自由职业者的职业协会所从事的限制竞争行为也为垄断法所禁止。
第二,滥用经济优势,这主要是指企业间在纵向关系中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
通常包括:限定转售价格、搭售和独家交易等。
限定转售价格是生产企业在向批发或零售商提供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要求其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
搭售是销售者在销售其一种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要求其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
独家交易是指生产某种商品的企业要求他的销售商只经销其一家的商品,而不允许经销其他同类竞争产品。
第三,价格歧视。
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卖主为挤垮竞争对手而选择特定地区,进行压价销售;二是卖主没有正当理由而对交易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价格。
第四,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兼并。
企业兼并是企业扩大规模的简便而有效的方法。
它在带来规模经济的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造成垄断,限制了竞争。
企业兼并并不必然为反托拉斯法所禁止,只有达到了垄断状态和实施了垄断行为的企业兼并才为反托拉斯法所不允。
而如何认定垄断状态的形成、垄断行为的实施,则依赖于反托拉斯执法机关和法院的反垄断实践。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关系
CHENGSHIZHOUKAN 2019/15城市周刊50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关系张馨月 延边大学法学院摘要:垄断最开始的含义就是独自占有,也就是说在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是为了防止和反对垄断行为,保护经营者的法律法规。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效的发展,致力于鼓励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经济,制止和减少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法律。
简单来讲,垄断行为是指妨碍了市场竞争,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令社会的正常发展受到阻碍的行为。
比如限制公平竞争的协议或者经营者之间统一了一种行为致使竞争受到限制等行为。
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使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使市场中的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自主参与不被限制。
关键词:垄断;反对垄断;保护经营者一、反垄断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体不同。
早在十八世纪中期,法国的《民法典》就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阐述。
其中说明在经济活动中,对于某些侵犯商业财产权的行为,在某些经济活动中引起欺骗或蓄意误解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来讲,它主要包括引起市场上的混乱,通过经济行为进行贿赂,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与道德相悖的行为。
从这里我们可以了解反垄断法从出现开始就是为了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地位。
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是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要通过反垄断行为确保市场中的竞争,但垄断行为又在行为上行根本制止的竞争行为。
因为两者相互依存又相互排斥,所以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使用上存在关联和交叉[1]。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1.立法理念和目的不同。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立法的理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理念在于禁止在市场经济下的一切不正当手段,反对一切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其有效的保护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的相对弱势方的经营者的权益,使已经遭受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或正在遭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有了坚实可靠的依仗。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经济法》农大在线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经济法》农大在线题目: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国家已经受到应有的重视。
但是在我国竞争法制与国外相比尚属“年幼”,反垄断法却是刚制定,还未实施。
所以对二法的研究,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国内学者在二法的异同方面的比较研究较少,所以本文就针对这个问题,通过对二法在概念、特征等方面的比较,来分析二法的异同。
关键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目录1反垄断法概述 (4)1.1 反垄断法概念 (4)1.2反垄断法的内涵 (4)1.3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基本内容 (4)2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5)2.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由于竞争是一把双刃剑 (5)2.2反不正当竞争法独特的法律特征 (5)2.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与基本内容 (5)3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分析 (6)3.1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 (6)3.2 二法相同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有较多差别 (7)4结语 (8)1反垄断法概述1.1反垄断法概念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指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为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各国一般设立专门机构,按照特定程序,对经济生活中的垄断现象进行规制。
1.2反垄断法的内涵各个国家制定的反垄断法是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直接表现形式。
垄断法内涵一般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
垄断法中的实体法反垄断法的实体部分主要是对垄断和限制性竞争行为的规定,同时对容易形成垄断的经济力量过分集中进行控制。
一般而言,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禁止卡特尔协议是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任务。
垄断法中的程序法在程序方面,各国一般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实施。
如德国设立联邦卡特尔局,配合政府经济部长管辖有关限制竞争的案件;日本在内阁中设立公正交易委员会,韩国及台湾地区都在经济部下设立公平交易委员会。
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毕业论文
题目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学生姓名学校专业学号指导教师职称提交日期毕业日期目录摘要┅┅┅┅┅┅┅┅┅┅┅┅┅┅┅┅┅┅┅┅┅┅┅┅┅┅┅┅┅┅┅1 前言┅┅┅┅┅┅┅┅┅┅┅┅┅┅┅┅┅┅┅┅┅┅┅┅┅┅┅┅┅┅┅1 一、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2 (一)反垄断法概述┅┅┅┅┅┅┅┅┅┅┅┅┅┅┅┅┅┅┅┅┅┅┅┅2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综述┅┅┅┅┅┅┅┅┅┅┅┅┅┅┅┅┅┅┅┅┅2 (三)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 (四)反垄断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的限制┅┅┅┅┅┅┅┅┅┅┅┅┅┅┅┅3 二、反垄断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的分野和区别┅┅┅┅┅┅┅┅┅┅┅┅┅┅┅3 (一)反垄断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的分野┅┅┅┅┅┅┅┅┅┅┅┅┅┅┅┅3 (二)反垄断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4 (三)反垄断法与不正当竞争法原则┅┅┅┅┅┅┅┅┅┅┅┅┅┅┅┅┅5 三、反垄断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标准┅┅┅┅┅┅┅┅┅┅┅┅┅┅┅┅6 (一)反垄断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的标准┅┅┅┅┅┅┅┅┅┅┅┅┅┅┅┅6 (二)反垄断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及其局限性┅┅┅┅┅┅┅┅┅┅8 (三)主要相关问题的探讨┅┅┅┅┅┅┅┅┅┅┅┅┅┅┅┅┅┅┅┅┅9 (四)反垄断法与不正当竞争法如何处理问题┅┅┅┅┅┅┅┅┅┅┅┅10 结论┅┅┅┅┅┅┅┅┅┅┅┅┅┅┅┅┅┅┅┅┅┅┅┅┅┅┅┅┅┅12 参考文献┅┅┅┅┅┅┅┅┅┅┅┅┅┅┅┅┅┅┅┅┅┅┅┅┅┅┅┅┅14摘要摘要: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是基本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在现实中经常发生,扰乱市场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我们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呢?传统的观点认为,反垄断与反不当正的标准在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只有在扰乱市场行为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的问题,我国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如何处理以上问题已经作了明文规定,原则上采用法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制度,关键词:垄断;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律
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律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不正当竞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正常市场秩序,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各国纷纷出台了反垄断法律,以限制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中,虚假宣传是最为普遍且常见的一种行为。
企业常常夸大其产品的功效、效果以及市场份额等,以此来吸引消费者的购买。
这种不实宣传不仅误导消费者,而且会造成市场失衡,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
为了遏制虚假宣传行为,反垄断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此外,搞垄断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当企业垄断市场后,不仅会限制竞争者,还会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导致市场缺乏效率。
因此,反垄断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并加强了对垄断企业的监管。
在一些案例中,一些垄断企业被要求拆分,以恢复正常市场秩序。
此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当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后,他们可能滥用该地位,实施一系列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比如,通过一系列手段来阻碍新进入者进入市场,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等。
为了遏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律限制了企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然而,反垄断法律的实施并不容易。
一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隐蔽,需要相关部门具备较高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能力。
另一方面,执行机构在实施反垄断法律时也存在一定的挑战。
必须平衡各方利益,既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加强反垄断法律实施的能力和力度,提高执法效果非常重要。
除了政府部门的努力,企业和消费者也应该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搞虚假宣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消费者则应当提高自身的辨识能力,警惕虚假宣传,积极维权,不被不正当竞争行为蒙蔽。
总之,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反垄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公平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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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均属调整市场竞争关系 的法 律,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也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差异 甚 至矛盾,但人们普遍认为二法之共性大于个性。二者之间 并 不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而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制度下相互 关 联、相辅相成的两项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一 起 构成竞争法这个统一的整体秩序,共同承担着维护自由竞 争 和正当竞争正常运作的任务。 首先两法之间的差 异 主要 体观 在 以下 几个 方 面:( 1) 法律性质之差别。反垄断法具有经济法性质,而反不正当 竞 争法多被视为民法中的特别侵权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经 济 法往往被视为是对民法的批 判。 反 垄断法 专门设 置行政 机 关,负责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积极、主动的干预,因此普 遍 将反垄断法归入 公 法范 畴。公法 要求 “ 法无 明 文规 定不 得 为” ,故行政机关必 须严 格 依法 行 使权 利,而 不得 滥 用之。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属于特别侵权法,普遍将该法归属于私 法 范畴,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源于侵权行为,而其救济手段 多 为违法人民事 责任 的承 担便 可得 以验 证。私法 领域 “ 法 无 明文禁止即可为” ,故市场上 的竞争 者只要 法律未 规定不 得 为,即获行为之自由。 (2 ) 价 值取向 之差 别。在价 值取 向 方面,反垄断法强调效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公平。 台 湾刘绍博士认为台湾 “ 公平 交易 法” 前 半部 分( 反 垄断 法 部分) 主要是在追求经济的效 益,而非 分配 之公平。 因此, 反垄断法部分的目的是在籍由对经济效益的执著,促进法 律 人所谓的“ 动的安 全” ,亦 即“ 交易 之安全 ” ,所 谓“ 经 济 宪法” 意 义应 是 如此;后 半 部分 ( 反不 正 当竞 争 法部 分) 则是在维护 财产权, 亦即“ 静 的安全 ” 。 两者 在概 念上 既 有相当大的相异,在适用上即应有所间隔。详言之,法律 人 通常在讨论安全之时认为要保障善意第三人,如此交易才 会 灵活;其实 这即 是 对经 济 效益 的 追 求。 而 厂商 如 果 违 反
反垄断法保护的竞争自由,必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允许的 范围内进行。易言之,只有在经营者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条件下,其竞争自由才受到反垄断法的保护。一旦经营者 从事了不正当竞争,那么其也就丧失了自由竞争的权利。最 后,某些行为同时具备了二法所规范行为的性质,既可以是 一种限制竞争行为,亦可以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时发 遇等即是。这也说明二法之间在许多方面并不存在着泾渭分 明的界限。 综上,反垄断法 与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之 主要 内容 各 不相 同。前者主要规制市场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以维护竞争之自 由;而后者主要规制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竞争 之公平。二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段应需而生,立法目的、背负 立法责任互异。与之相 应的,二法 之法 律性质, 价值取 向、 特点等各不相同。但由于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是对 市场中的竞争 行为 进行 规范,维 护 市场 竞争 秩序 的正 常运 转,二法功能互补,且在某些行为上发生竞合,故又有其相 同之处。
2 006 年第 3 期
�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 � .3 ,2 0 0 6
� � ( � � � 总第 � � 3 � � 9� 期) � � � � � � � � � A� � � � � � � � � A A A .3 9
文章编号:10 0 9 -3 6 0 5 (2 0 0 6) 0 3 -0 0 61 -0 2
收稿日期:2 0 0 6 -0 2-2 8 作者简介:姚晓静,女,湖南常德人,中央财经大学 2 0 0 3 级研究生,主要研究 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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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草案第 1 条原规 定,明确指 定其立 法目的 为 维护有效之营 业竞 争 秩序,确 保营 业竞 争行 为之 自由 及 正
[ 5] 当,促进经济 之繁 荣 与 安定 等。 ( 5 ) 不 确 定 性之 差 别。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与 反 垄 断法 的 理 论 比 较
姚晓静 ,杨
1
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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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 0 0 81;2 .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北京 10 0 0 0 0 )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均属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 法律,它 们之间既有密切联系,也存在差异甚至矛盾。文章 主要对两者的差异进行比较,对两者的密切关系也进行了简述 。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差异 中图分类号: 9 文献 标识码:A “ 公平交易 法” 第 2 0 条的 规定,利 用他 人营业 标章 ( 不论 该等标章是否已依公司法、商 标法、商业 登记法 予以登 记) 从事鱼目混珠蒙骗消费 者的行 为,或是违 反本法 第 1 9 条第 5 款禁止侵害业务机密的规 定,而从事窃取 业务机密 的行为 则与侵害物权 或准 物权 利益 之行 为无 异。从维 护 公平 的角 度,应予以规制。 ( 3 ) 程序 上之 差异。由 于反 垄断法 之公 法属性,在程序设计上一般均由行政机关负责其实施。如德 国的卡特尔局,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美国的反托拉 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等等。这些行政机关多具有较强的独 立性和专业性,有些还具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在企业结 合之审查,卡特尔协议之制裁及处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这些 行政机关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与之同时,司法审查为反垄断 法实施之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特别侵权法,即应属于私 法范畴。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主要靠当事人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来实施。由法官在断案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予 以把握。司法途径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主 要处理程 序。 ( 4) 立法目的之差 别。二 法的 立法 目的,承 担 的立 法责 任 也互 异。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为消除限制竞争现象,无论是经营 者实施之限制竞争行为或是使竞争无法展开之市场结构,以 此促进竞争。一 言以 蔽之,反 垄断 法 的精 神是 维护 竞 争自 由,而反不正当竞争解决的是竞争行为是否合乎商业伦理问 题,竞争者之行为有无道德上的可非难性,是否侵害了其他 竞争者权利。换言之,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程度或强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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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之自由,防止独占事业滥用其经济优势、联合行为阻碍 竞争充分、结合行为妨害竞争自由。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重 在维护市场竞争之正当,防止市场竞争过于激烈而导致不公 平,有违商业伦理、道德行为的产生。正因为此种差别的存 在,在台湾最早有 廖义 男教 授所 研拟 之 采合 并立 法模 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