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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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困境与对策

数据抓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困境与对策

数据抓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困境与对策一、概述即通过网络爬虫等技术手段,从目标网站或数据库中获取数据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数据分析、商业智能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

当数据抓取行为超出合理范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时,便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上,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着诸多困境。

数据抓取行为的性质复杂,难以准确界定其合法与非法界限。

数据抓取行为往往涉及跨地域、跨行业的竞争关系,使得法律适用的难度加大。

随着技术的发展,数据抓取手段不断更新换代,对法律规制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出发,分析数据抓取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面临的困境,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其规制策略。

本文还将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抓取行为提供有益的参考。

1. 数据抓取行为的定义与现状数据抓取行为,本质上是一个数据的获取或收集过程,它是指利用特定的技术手段,如网络爬虫技术或搜索引擎技术,从海量的网络页面中提取出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信息。

这些数据可能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格式,抓取过程需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筛选标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抓取到的数据经过处理后,最终会保存到结构化的数据库中,以供后续的分析和应用。

在当前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源已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

数据抓取行为也因此成为互联网企业获取数据的一种重要方式。

数据抓取行为的现状却呈现出一种复杂而多元的局面。

大型企业往往通过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等合法手段获取用户数据,进而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则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其他经营者的数据,以获取商业利益或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抓取行为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隐蔽化。

一些高级的数据抓取技术甚至能够绕过目标网站的防护措施,直接获取敏感数据。

这种技术的滥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互联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对市场秩序和企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与完善。

本文旨在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进行全面研究和分析,以期为进一步完善该法律提供有益参考。

二、历次修改与完善1. 第一次修改:1997年199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首次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中常见且严重的问题之一,该法针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2)明确虚假宣传行为的违法性。

虚假宣传是常见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之一,该法明确规定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处罚。

(3)完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增加了保护力度。

2. 第二次修改:2017年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和隐蔽化的特点。

该法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强了监管和处罚力度。

(2)规范市场主体间的公平交易关系。

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基本原则,该法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交易原则,并加强了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行为的处罚。

(3)增加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资产和创新动力,该法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1. 法律适用存在不明确性。

由于市场环境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一些新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明确适用于现行法律。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文,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需求。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浅谈反不正 当竞争法 的完善
赵瑞 秀
( 东北财经大学 1 1 6 0 2 5 )
【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 市场经济体 系的 日 趋 完善 , 但 也 带 了激 烈的 市场竞 争 。其 中, 不正 当竞争愈 演愈 烈 。在 这种 背景之 下 , 我 国于 1 9 9 3年 1 2月 1日 起 推 出并 实行《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 虽然, 出台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赢得 了“ 经济宪法” 的荣誉称号, 但自 身的一 些缺 陷也 随着 市场体 系的 完善逐 渐暴 漏 出来。 【 关键词】 反不正" 3竞争; - 建立; 完善
未免 过于 单一 , 已经 不能 适应 现存 的复 杂多 变 的经济 体 系 和实 际 的不正 当竞 争 的损失情 况 。 因此 , 是否 可 以采 取多 种 处罚 方
式, 以达预期 目的 。 ( 三) 现存反 不正 当竞争法列举行 为范畴过窄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中对一些 不正 当行 为的处罚 不彻底 , 只以 经济处罚为主 。例如 : 某些 不正 当竞 争者利 用非法 手段赢 得暴利 后, 被 司法机关查 明, 但司法机关 只是 责令其停 止违法 行为 , 并进 行1 0 万或者 2 0万元的经济处罚 , 对非法手段获取 的暴利或者 非法 财物等并没 有做 出相应 的没收措施 , 也没有 对不正 当竞争 人进行 其它形式的处罚 , 更没 指出非法 所得款项 的处理 方法 。很 多奸商 采取不正 当行 为来获取 暴利 , 一旦被查处也 只是 向司法机关上交 罚款 , 而后 , 重操旧业。因为 , 不正 当竞 争人非 法所得 的钱 财和 物 品的价值远远高于所交 的罚 款数额 , 在他 们看来 , 虽然 铤而 走险 , 但获利颇丰 , 交完罚款后还存在较大 的利益空 间。因此建议 , 相 关 部门将处罚种类明确 , 健全法律制度 。 ( 三) 提 高操作 性能 在实际情况中 , 违法人触犯《 反不正 当竞 争法》的原 因有很 多 种, 也有很多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于无 奈并非存 心触犯 法律 。例 如确实 因经 营不 善、 为逃 避打击不 得不低价销 售或尽快 回收或者 由于种种原 因急 用资金 , 因而在盈利甚微 、 甚 至亏损 的情况下 销售 ; 还有些 案件 在 调查时 , 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调查 人员未 能取 得相关证 据或违 法行 为人故意不提供相关证据的 ( 例 如发票 、 实 际价格 清单 、 成本核算 表等 ) , 致使商行政 管理 机关 不能准 确核实 、 难 以计算违 法行 为人 的违法所得 , 对违法行为人 的行政处罚较轻 。因此 , 建议 由规定 的 按违法所得单一标准改为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双倍标准 或多 倍 标准计算进 行成本处 罚 , 这样 既增加 了以违法经 营额对不 正当 竞 争违法行 为人的罚款 数额 , 又提高 了追究 违法行 为人法律 责任 的可操作性 ; 不但可 以加重追究不正 当竞争违法行 为的法律责任 , 而且也 比较简便、 易操作 。 ( 四) 明确概念 标准 为达到及时、 准确 、 有效地惩 罚违法行 为人 的 目的 , 发 挥反 不 正当竞争法维 护市场公 平竞争 、 保护市 场主体和 消费者合法权 益 的作用 , 应进一步划清不正 当行为 中罪与非罪 的界 限 , 在法律 制裁 体系中 , 加入刑事处罚 , 加重追究 不正 当竞争 行为人 的法律 责任 , 增 强追究法律 责任 的明确性和指 向性 , 增 加查处不 正当竞争 违法

关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颁布实施后对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余年来,地方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作了细化和必要的补充,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使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得到了长足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自我国加入WTO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括的11种行为,已经难以涵盖现在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下面就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则,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属于一般性条款,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十一种行为以外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只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括认定条款,对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该条款并不具备“兜底条款”的功能。

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法律条款,以利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㈠制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又称概括性条款或者兜底条款。

由于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采取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所有的调整对象,也不能适应调整对象的发展变化。

对市场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诸如:利用网络技术在互联网中从事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问题等行为缺乏调控力。

由于现行立法没有规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忽视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并没有设置一般条款,对实际执法工作约束较大,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正当竞争性,但不属于其所列的11种行为无法规制,因此给法律适用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也不利于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这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己的 品牌 ; 用他人 具有 独创性 的 , 未 申请 专利 的商 品外 形 等 行 为 。这 些行 为 显 然 是不 正 当竞 争 行 使 但 为 , 没有纳 入《 不正 当竞争 法 》 却 反 的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整范 围 , 明仅用 列举方 式不 能涵 盖现实 生活 中存在 的一切 不正 说
当竞争行 为 , 而解决 这一 问题 的方法就 是在 我 国《 反不正 当竞争 法 》 中设立 一般条 款 。 ( ) 反不正 当竞 争法 》 3 在《 中设立一 般条 款或兜 底 条款 有 可 以借 鉴 的成 功 做法 。世 界 知识 产 权组 织 在其《 反不正 当竞 争示 范条款 》 2 中规定 :在 工商活 动 中 , 第 条 “ 对他人 企业 或活 动 , 别是对 该企业 提供 特
( ) 立 一般 条 款 或 兜 底 条 款 二 设
1《 . 反不 正 当竞 争 法 》 需要 规定 “ 一般 条款 ”
() 1 法律 的稳定 性相 对于 法律 所调 整 的社 会 经 济关 系 的变 动 性 、 活性 而 言 是滞 后 的 。而通 常 认 灵
为 , 律 中的一般条 款可 以用 来对具 体规 范加 以进 一 步 的解 释 , 可 以补 充漏 洞[ 。因此 , 了保证 立 法 更 2 ] 为 法的周 延性 , 要在 法律 中设 立一般 条款 ,反不 正 当竞争 法 》 需 《 也不应 例外 。
立 法 目的 、 断标 准 、 判 解决 机制 等方面存 在重 大 区别 。既 然 我 国 已经 出台实 施《 垄 断法 》 说 明我 国已 反 ,
改用 分立式 的立 法模 式 , 因此未来 修改 后 的《 反不 正 当竞争 法 》 应将 《 反垄 断 法 》 中调整 的行 为 , 如掠夺性 竞 争行 为 、 公用 企业实 施 的限制 竞争行 为 、 府及 其所 属部 门运 用行政 权力 限制竞 争行 为 等剥 离 出去 。 政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在当今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商业环境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在这种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背景、原则、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的改进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的欧洲,当时正值工业革命的高峰期。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涌现。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各国开始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始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出台,该公约规定成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法规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确保市场秩序公平、公正。

禁止干扰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裁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确保交易公平: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遏制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确保交易公平、诚实守信。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践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例如,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违反者将被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

对于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提供了法律保护,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在实践过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还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不断进行完善。

例如,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显现,如“刷单”、“刷屏”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及时这些新问题,并通过制定新的法规或司法解释来应对这些挑战。

从法律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界限的模糊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最新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范文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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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化,不正当竞争行为愈演愈烈,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和加强监管变得尤为迫切。

在此,本人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过于宽泛,导致相关法规执行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需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准确把握其行为定性、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等方面的特征,从而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和界限。

二、加强监管力度,严惩不法行为
为了有效地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和发展,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掌握市场活动的真实情况,及时查处不法行为。

同时,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并充分保护各方利益。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
除了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管外,行业自律和监督也是遏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

行业协会和组织应发挥自身优势,制定行业规范,落实行业标准,引导企业遵守竞争规则,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建立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机制
建立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机制,可以有效的增加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果。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公开市场信息,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制的完善和加强监管,是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

政府和行业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开展更加有效的监管和治理工作,为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遏制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的建议

遏制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的建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存在着不正当的低价竞争现象。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市场秩序,也对企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遏制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行业协会应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制定行业规范,明确行业的竞争规则和标准。

同时,加强行业内部监管,对违反规范的企业进行惩罚和曝光,形成行业自律的氛围。

2. 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不正当低价竞争的打击力度。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建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不正当低价竞争的合力。

3. 完善法律法规。

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于不正当低价竞争的处罚力度还不够,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增加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威慑效应。

4. 加强行业信息共享。

建立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行业的信息,包括行业价格、市场动态等,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低价竞争。

通过信息共享,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不正当低价竞争现象的发生。

5. 鼓励企业创新。

不正当低价竞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只能通过低价来吸引客户。

因此,政府应加大对企业的创新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从而降低企业对低价竞争的依赖。

6.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创新的重要保障,也是遏制不正当低价竞争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合法权益。

7. 提高消费者意识。

消费者应加强对产品质量和服务的认知,不仅仅追求低价,更要注重产品的质量和性价比。

政府、媒体等应加强对消费者的引导,提高消费者的理性消费意识,减少不正当低价竞争的市场需求。

8. 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

市场机制是调节供需关系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加强市场的监管和引导,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

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是一个社会稳定发展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对于经营者来说,合法权益保护意味着他们拥有自主决策的权利,享有公正竞争的环境,能够独立管理和经营公司,并且遵守行业规定和法律法规。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只有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消费者才能享受到优质、安全、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监管和管理。

一、加强执法力度,打击不正当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是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诋毁、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给消费者带来了误导和不良后果。

因此,要严格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具体做法包括:1.加强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各种监管机制,如投诉举报、巡查检查、专项行动等,强化执法力度,并及时公布相关处理结果,形成良好的舆论效应,震慑不法分子。

2.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予以惩戒,针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罚款、取消执照、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追究责任。

3.完善法律法规。

应当及时总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实践,更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经营者的利益。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它是保护创新和知识创造的重要手段。

经营者需要通过创新来实现发展,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创新成果。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具体做法包括:1.加强立法和政策保障。

制定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机制,及时制定更好的政策措施。

2.加强知识产权诉讼。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惩处,使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3.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取得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

三、打击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它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而且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写作提纲:一、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状况(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列举方式规定11类不正当行为欠妥,法律规范抽象(二)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未赋予监督检查机关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三)对市场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调控力,操作性不强(四)行政干预大,很难依法执行(五)相关法律竞合、冲突现象普遍,造成《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困难二、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对策(一)增加新的不正当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范围(二)强化查处力度,保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职权(三)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丰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四)限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赋予工商部门独立的执法权限(五)增强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增加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深度(六)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关系,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内容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内容摘要:竞争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是市场经济基本的运行机制。

市场竞争的本质即是逐利性、对抗性,对市场机制的运行,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双重性,推动抑或阻碍,因而现代国家通过竞争立法,规制市场上存在的竞争行为。

竞争法包含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部分。

其中对于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活动进行有效规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发挥着重要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于1992年,正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展露,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的发展,政府加强对市场的调控能力,法律体系也不断完善,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经济问题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经济全球化是指各国在世界市场中,诸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优化配置,经济活动的诸环节在世界范围内运作,经济相互依赖,呈现整体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经济全球化对世界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竞争的全球化,其必然推动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竞争法律体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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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反别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制止别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颁布实施后对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余年来,地点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反别正当竞争地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反别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作了细化和必要的补充,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别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使反别正当竞争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得到了长脚进展。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自我国加入WTO后,《反别正当竞争法》概括的11种行为,差不多难以涵盖如今花样翻新的别正当竞争行为。

下面就完善我国《反别正当竞争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则,明确别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反别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别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伤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两种别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属于普通性条款,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反别正当竞争法》规定十一种行为以外其它别正当竞争行为能够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款不过对《反别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别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括认定条款,对11种别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它别正当竞争行为别能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该条款并别具备“兜底条款”的功能。

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法律条款,以利于别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㈠制定认定别正当竞争行为的普通条款。

普通条款,又称概括性条款或者兜底条款。

由于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别确定性的特点,采取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所有的调整对象,也别能习惯调整对象的进展变化。

对市场中浮现的新型别正当竞争行为,诸如:利用络技术在互联中从事别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域名的冲突咨询题等行为缺乏调控力。

由于现行立法没有规定,而反别正当竞争法忽视了别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并没有设置普通条款,对实际执法工作约束较大,对实践中浮现的诸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别正当竞争性,但别属于其所列的11种行为无法规制,所以给法律适用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也别利于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这些新的别正当竞争行为。

从将来的社会进展来看,随着市场竞争的展开,竞争日趋激烈,某些经营者出于利益驱动,难免会使用各种新办法来排挤对手、强占市场、争夺交易机会,进而会浮现一些新的别正当竞争行为。

为幸免立法的别周延性和滞后性,我国竞争法应当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体例,即以普通条款对别正当竞争行为作概括性规定,并以具体条文明确列举现实日子中存在的要紧的、典型的限制竞争和别正当竞争行为。

制定普通条款,就能够灵便应对以后浮现的各种新事情、新咨询题。

对常见的别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能够使这些行为在执法实践中易于被认定,便于执法操作。

适用普通条款应尽可能经过法学办法进行利益衡量,探求立法者的目的,结合社会具体情势,将普通条款具体适用于个案。

㈡增加省级监督检查部门认定别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

为了保持反法框架的相对稳定性,应当明确授予省级监督检查部门相应认定权,一旦别同的地区浮现别同的新型别正当竞争行为,就能够很快地由所在地省级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省的经济进展水平予以认定或否定,减少一浮现新的别正当竞争行为就要修订《反别正当竞争法》的呼声,以保持《反别正当竞争法》框架的相对稳定性和立法工作的严肃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即属此类规定,2005年下半年,北京市某公司公开出售月球土地被北京市工商局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算是使用了此类条款,该条例为1987年国务院公布,沿用至今在执法实践中还较具有用性。

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以有效遏制别正当竞争行为㈠明确侵权责任及责任义务。

一是明确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反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别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事情;还规定检查与本法第5条规定的别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经营者要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听候检查等。

但关于违反这种义务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该法没有做出规定,也算是说这些义务基本上些没有法律责任的义务。

正是由于这种义务没有法律责任,致使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有关当事人拒别作证、作伪证等别积极履行义务、别协助执法机关执法的现象比较普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极为困难。

二是应明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反别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法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伤害的,应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过于含糊,很容易给人以误解,即只要在竞争中有伤害的发生就固然获得赔偿。

其实,侵权责任的构成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因此,在对种种具体的别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定的时候,应当对其构成侵权的要件做出必要的规定。

㈡补充相应违法行为罚则。

现行的《反别正当竞争法》对低价倾销、搭售、商业诋毁三种别正当竞争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没有设定相应的罚则。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家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无形之中放纵和助长了别正当竞争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从我国反别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实践和前景看,要弥补追究别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空白点,对没有法律责任的三种违法行为逐项制定罚则。

以维护整个市场的公平、诚信,使社会经济活动在法治的环境下进行。

㈢增设罚款数额根据标准。

现行《反别正当竞争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罚款数额依据违法所得为计算标准,但在执法实践当中,浮现了违法行为人别提供物品购销发票及成本核算、销售价格,或宣称经营别善无盈利、亏损等现象,这就使得监督检查部门对其违法所得无法核实、核实困难、难以计算。

增加以违法经营额为计算罚款依据,别仅能够加重追究别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比较简便、易操作,进一步提高了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三、强化监督检查部门在反别正当竞争中的职能和职责我国监督检查别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其对地点政府的隶属性、依靠性,使之难以承担反对行政性别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

假如执法机关别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他们在办理案件中难免地点政府的压力有法难依。

《反别正当竞争法》应加强监督检查部门独立的执法权限,当监督检查部门在遇到地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干扰执法时,应及时将案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和上级政府备案,并以上一级机关的名义共同办案;必要时,也能够采取联合办案、上级督办等方式进行。

并且,《反别正当竞争法》还应明确上级政府制止地点爱护主义的职责,规定具体的责任追究权限和下级政府别作为的惩罚条款,使搞地点爱护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给予并加强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管别正当竞争行为中的监督检查权、询咨询调查权、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等权力。

对涉嫌别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财物,有查封、扣押权。

另外,还应给予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查询别正当竞争行为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能够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涉嫌别正当竞争行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解决相关法律肢解、竞和、冲突、滞后的咨询题目前单项立法肢解《反别正当竞争法》的咨询题严峻,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动摇了《反别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宪法、竞争秩序基本法的地位,别利于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监管和进展。

现行《反别正当竞争法》的内容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抵触,有的内容明显滞后,难以习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如《反别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爱护法》都存在着某些内容别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如“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的条文,两个法律都有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前者处罚额度为“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而后者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在查处利用广告办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电信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保险公司赋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贿赂行为等案件中,由于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管辖权除外条款的规定,使该法的许多内容已明显滞后于现行法律,使《反别正当竞争法》的许多条文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反别正当竞争法》,必须针对整个反别正当竞争法律体系进行,以防止产生新的法律冲突。

对反别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也别能仅限于现行的《反别正当竞争法》。

其实,在整个反别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中,《反别正当竞争法》基本处于母法地位,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中有关反别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内容大基本上对《反别正当竞争法》的延伸和细化。

假如仅对母法进行修改,而对其他大量从母法衍生出来的子法(法条)别进行相应的修改,势必在原有的法律冲突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法律冲突,给反别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带来新的困惑。

所以,在修改现行反别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法律过程中,要进行全面清理,废除《反别正当竞争法》中的除外规定,解决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前后矛盾、相互竞合等咨询题,从而建立科学统一、独立执法的反别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体系。

完善反别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责任编辑:飞雪阅读:人次寿诞祝词恭敬的各位宾客,各位亲朋好友:春秋迭易,岁月轮回,当甲申新春迈着轻快的足步向我们款款走来的时候,我们欢聚在这个地方,为XX先生的母亲——我们恭敬的X 老妈妈共祝八十大寿。

在这个地方,我首先代表所有老同学、所有亲朋好友向X妈妈送上最真诚、最温馨的未动分毫祝愿,祝X妈妈福如东海,寿比南山,健康如意,福乐绵绵,笑口常开,益寿延年!风风雨雨八十年,X妈妈阅尽人间沧桑,她一生中积存的最大财宝是她那勤劳善良的朴素品行,她那宽厚待人的处世之道,她那严爱有加的朴实家风。

这一切,伴随她记忆了坎坷的岁月,更伴随她迎来了今天晚年日子的幸福。

而最让X妈妈高兴的是,这笔珍贵的财宝差不多被她的爱子XXX先生所继承。

多年来,他叱咤商海,以过人的胆量和诚信的品质获得了巨大成功。

但是,他没有不记得父母长辈养育之恩,没有不记得父老乡亲提携之情,没有不记得同学朋友相助之意,为需要帮助的亲友大方解囊,为视力故乡建设贡献力量。

能够说,他把孝心献给了母亲,把爱心献给了视力故乡,把关怀献给了亲人,把诚心献给了朋友。

我想,让我们共同响起热烈的掌声,为XXX先生送去无穷无尽的信心!嘉宾旨酒,笑指青山来献寿。

百岁平安,人共梅花老岁寒。

今天,这个地方高朋满座,让严寒的冬天有了春天般的温暖。

君颂南山是说南山春别老,我倾北海希如北海量尤深。

最后依然让我们献上最衷心的祝愿,丝毫未动老人家日子之树常绿,生命之水长流,寿诞欢乐,春辉永绽!未动分毫祝愿在座的所有宾客躯体健康、工作顺利、合家快乐、万事如意!感谢大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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