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调研
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作者简介:王宏军(1971—),男,河南偃师人,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
2022 6No 6,2022学 术 探 索AcademicExploration2022年6月June,2022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体系研究王宏军(云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1)摘要: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企业制度、行业制度以及审批制度构成。
企业制度层面,《企业法》规定了三种投资方式和三种企业类型;行业制度层面,《投资促进法》将投资行业分为一般类和特许类,其中非受管控的一般类行业适用自动渠道,即不需要事先审批而直接进行工商登记。
审批制度层面,主要指特许类和受管控的一般类行业,需要先经过投资促进监督委员会的审批再进行工商登记。
老挝外资准入立法透明度不高、立法空白较多,但相关国际法弥补了国内立法的不足,革新开放的政治决心弥补了法治的不足。
中国企业向老挝投资,需要充分了解当地法律,做到合规投资、合规经营,在投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引入规则和标准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关键词: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中国企业中图分类号:D83/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22)6-0043-08 各国的外资制度主要由准入、运营和退出三个部分构成,其中,外资准入制度一般由企业制度、行业制度、审批制度以及审查制度四部分构成。
[1](P10)为了革新开放,老挝在还没有宪法的情况下,1988年率先出台了《鼓励与管理外资法》。
2004年,老挝将《鼓励与管理外资法》修改为《外资促进法》,2010年又合并了《内资促进法》和《外资促进法》,统一出台了《投资促进法》,2016年对《投资促进法》作出了最新的修订。
老挝目前外资准入制度的主要立法是《投资促进法》,其他相关的法律不够健全,《投资促进法》规定了外资准入制度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体系(一)企业制度老挝外资准入的企业制度较为复杂,可以细分为投资方式、企业类型、股权比例以及经营期限等四个方面。
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

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我国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的浅析摘要:伴随着中国逐步摆脱金融危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
但是金融危机的阴霾并未完全消散,而吸引外商在华投资能够加快我国走出低谷的步伐,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也将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立足于商法学、经济法学、法理学等法学原理,通过我国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立法现状作了概括的介绍,然后针对我国法律的一些缺陷,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立法完善外资并购的开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如果缺乏必要的、明晰的的法律依据,那么就会给外资并购行为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便是外资并购所面对的法律风险,但是外资并购是具有典型的厌恶法律风险的特征的。
正如理查德a波斯纳所说:实际上仅仅用诉讼的威胁就可以扼杀一个兼并。
所以,外资并构想要开展,就要求具备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就要求法律制度的支持。
令人高兴的是,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体系已初具规模。
一、我国现行与外资并购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三类:一是专门或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被兼并的法律规范,如《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二是规范外资并购准入与审批的法律规范,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等;三是规范外资并购过程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关于向外资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等。
二、我国外资并购法律规范的缺陷由前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关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活动已有相当一部分法律制度的支持,但从整体来看这些制度并非尽善尽美,主要缺陷有:(一)立法权限分散,缺乏整体性、系统性从我国目前有权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和管理的部门来看,国务院有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都有权反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进行管理;现行外资并购的法律文件中,除《公司法》、《证券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其它都是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一些内部文件。
会展法律法规

一. 会展业法律制度概述1.会展管理体制我国的会展管理体制实行的还是审批制,具有强烈的行政干预色彩,与德国、法国不同的是,我国的审批制表现为政府对会展企业是否具备主办会展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批,对会展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甚至表现为政府直接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
1)国内展的会展管理体制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先有原商业部、内贸部、国内贸易局归口管理,后又由国家经贸委行使管理职责,中国贸促会可以审批其系统举办的国内展。
2002年11月,国务院取消了关于“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目前,在国内举办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已经不再实行审批制,只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就可以了。
2)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等),由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负责协调和管理。
《通知》规定有关审批部门和主办主体的资格问题,具有明显的审批制性质。
3)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2001年2月15日,中国贸促会和原外经贸委联合出台了《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对出国办展单位、审批和备核的程序、审批的依据和要求、展览团的管理以及处罚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
现在出国展相比原来由外经贸部的行政审批有了很大改变,在审批内容和范围方面比过去有所减少。
从总体上来看,随着会展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会展管理体制必将由审批制向登记制或备案制过渡。
2. 我国会展业的立法状况20世纪80年代仅被当做中介服务机构没有被当做行业发展。
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相关法规。
我国会展立法工作尚处在初期阶段。
从立法内容上看,展览业立法主要在于明确展览业的管理部门、管理办法、展览活动的主体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增强展览活动的透明度,为经营者创造一个法治的市场环境。
【建纬观点】外资(外国)设计公司在华开展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建纬观点】外资(外国)设计公司在华开展业务法律风险防范金哲远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成员,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国巴黎政治学院,目前专注于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房地产、工程投融资相关领域诉讼与非诉讼法律实务。
导言建筑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首要环节,与建筑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建筑业广阔的市场空间和转型升级的趋势,为建筑设计行业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机遇。
目前,我国建筑设计企业数量众多,集中度不高,市场化程度较高。
行业参与者主要包括国有设计院、民营设计企业和外资设计企业,各自建立了独特竞争优势。
外资设计企业主要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进入我国,凭借品牌知名度、经验积累和创意能力,主要承接大型建筑的方案设计等前端业务。
未来随着装配式建筑、BIM等新技术的应用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商业模式的推广,大型平台化的建筑设计企业有望进一步巩固领先优势,外资设计企业将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从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按照对世贸组织的承诺加紧开放我国的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由住建部、商务部于2002年共同颁布《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进入工程设计行业进行规范管理。
经过16年的适用,该《管理规定》于2018年10月31日被住建部、商务部决定废止。
外资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面临着一些显著变化。
除以外商投资形式进入中国、设立外资设计企业的公司之外,一些外国设计企业也有在华开展业务的需求。
但是,根据我国的建筑设计资质管理的规范,其业务范围也受到了一定限制,其进行工程设计往往需要与中国境内设计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分工进行。
因此,外国设计在华经营需要格外注意规划自己的业务结构以及参与工程的方式,避免出现因不合规导致的法律风险和对工程建设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外商投资设计公司在华取得设计资质我国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企业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资设计公司在华开展业务,也需适用资质管理的规范。
我国三资企业法

日本外资立法
(1)政策:从锁国保守到逐步实行有限度的开放 (2)发展历史: a.明治维新前,闭关锁国,高度推崇和维护本民族传统文化 ,排斥外来文化; b.明治维新以后,对外实行开放,但在引进外资方面,仍持 保留态度 ; c.二战后,引进外资作为国策,但仍持稳健态度 ,先后颁 布《外汇及外贸管理法》、《外国投资法》、《关于外国 投资自由化方案》、《外汇及外贸理法》等,进一步放宽 了外资政策,为利用外资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d.资本移动自由化:产业投资自由化、证券投资自由化、技 术引进自由化、其他类型投资自由化。
3、透明度
(1) 过于分散,大量不向社会公开的内部文 件、通知、批文等,涉及财务、工商、税收、 信贷、物资、进出口等各个方面,使外国投资 者难以把握和适用。 (2)现有外资法只有外资审批基本标准,缺乏 具体、明确的标准和原则,政府在外资项目审 批时往往采取逐一严格审批,程序操作的不透 明容易造成违背TRIMS协议中透明度的要求。
三资企业法规定采取 准则主义设立原则, 需经登记和审查,个 别方面还有特殊规定 给予对华投资的外国 投资者以普遍的优惠 政策 《国际投资调查法》 :除个别特别限制外, 外国投资者只有一般性的申报义务,对外资 无统一的登记、审查制度,促进了外资进出 美国的自由度 欢迎直接投资,努力创造完善的投资环境, 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反对财政、金融上的 优惠措施阻碍市场机制,美国对各国限制投 资的措施,保留单方面反对的权利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2
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其中西部地区鼓励类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2012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完全符 合WTO规则吗?有哪些规定不符合?
三资管理制度

三资管理制度三资管理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审批、登记、监管和服务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该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开放和发展。
下面从准入、经营和退出三个方面来介绍三资管理制度。
首先是准入方面。
中国政府通过负面清单制度实现外商投资的准入管理。
负面清单制度指明了哪些领域、产业对外商投资的准入有限制或禁止。
与之前的正面清单制度相比,负面清单制度减少了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加快了市场准入的速度。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时的资金和设备要求也有所放宽。
准入方面的改革不仅提升了中国的投资环境,还鼓励了外国企业来华投资。
其次是经营方面。
三资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享受与国内企业同等的待遇,不得以国籍歧视或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准入。
同时,我国还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创新,并提供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
此外,在劳动力管理、土地使用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也享受特殊待遇。
这些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发展。
最后是退出方面。
三资管理制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但也为退出提供了相应的政策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合并重组、退股和清算等方式,灵活退出中国市场。
在退出时,政府将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指导。
这为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信心。
总体而言,三资管理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套制度体系。
通过准入、经营和退出三个方面的改革,我国吸引了大量外商投资,推动了经济的开放和发展。
随着三资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优化,相信中国的投资环境将会更加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我国反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一
2 . 细化非受控交易 的界定 。我 国税法将 非受控交易简单地
规定为在没有关联关系 的企业之 间的业 务往来 , 相 比美 国等对 非受控交易的定义较原则 , 这显然不利于具体实际操作 。我 同 应在今后 的反避税制度 中, 细化非受控交 易的概念 。 3 . 力 Ⅱ 大转让定价行为和 申报制度 的处罚 力度 。我 国对避税 行 为的处 罚力度大大低于 国际通行标准 , 我国应对违反有关避 税行 为和举证责任制度 的行 为加大处罚 , 对于逾期 申报的或者 逾期 仍不 申报 的 , 以阶段性处 罚代替一 次性处罚 , 只有 这样才
和威 慑作用 。 4 . 建立 电子商务税制。 电子商务逃避税收相对 比较容易 , 一 些企业便 采取 网上交易谋取暴利 , 然而国家来 不及制定相应的 税 收征管政策 , 致使 缺少相应 的法律 、 法规 防止电子交 易中的 逃避税 收的行 为。因此 , 我 国应 当尽 快出台规制电子商务税 收
一
、
我 国外 商投资 企业 避税 的现 状
商投资企业 缺乏监 管 , 放 弃监督 , 为外 商投资企业 避税提供 了 客观条件 , 对反避税工作极为不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 对我 国税 收流失情况进行研究 , 有 关数据显示 , 我 国所得税流失率为 7 9 %, 增值税 流失 率为 4 4 %, 关税 流失率为 5 6 %,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 的形势 日趋严重 , 问题 也越加突 出。随着
我 国税收法律制度 的不断健 全和征管工作 的不断完善 , 投资者 的避税方式 也变得更 加多样化 、 复杂化 , 单纯 利用某种避 税手 段或是税收优 惠政策 的避税 现象 已经逐步减少 , 外国投资者往 往将 多种避税 方法 相结 合。如 : 转让定价往往是结合电子商务 、 资本 弱化或者是通过避税地 等方式来 进行 ; 滥用税 收协定 通常 是将 直接导管公司与转让定价 、 避税港相结合 的避税手段 。
我国内地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 9 D90
北 京政法 职业 学 院学报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 9 8 2 1 ) 2 0 6— 0 17 - 2 5( 0 2 0_ 03 5
总第 7 8期
我国内地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保护对策口
郭 雷
【 摘 要 】 境外投 资面临的法律风险 日 益突出。文章在分析 内地企业境外投 资的国内外法律环境基础上, 梳理 了境外投资面临的三方面主要法律风险, 针对现 状, 出 提 政府应及时出台《 境外投资管理条例 》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的法律保护体系, ,
[ 本文系作者承担孙智慧教授主持的 21 年度北京市法 学会项 目《 1 1 ] 01 中国国民海外安全 预防与法律保 护问题研究 》 的阶段性研 究成果。 【】 2郭雷 : 2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经贸法律 系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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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雷 : 国内地企 业境 外投 资 的法 律风 险及保 护对 策 我
并 阐述 了企业法律 风险管理模 式和机制 。
【 关键词 】 境外投资 法律风险 法律保护 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 “ 走出去” 战略的实施, 我国内地企业境外投资快速发展。根据商务部数据, 截至 2 1 年 01
底, 中国内地企业共在全球 18 7 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超过 1 万家, . 8 在海外人员约 10 2 万人 , 资产总量超过 1 万亿美元。同时, . 5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巨额资产在安全保障方面受到严峻挑战 和考验 , 境外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 日 益突出, 如何加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已成为
( ) 二 双边投 资保 护协 定和 避免双 重征 税协 定
外资并购中的权益博弈
外资并购中的权益博弈作者:王琳来源:《现代工商》2011年第09期案情简介:永年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沪上一家民营企业,经十余年的发展,已开发多项高档房地产项目,在业内享有盛誉。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民营企业海外上市、引入外资、与国际接轨等渐成趋势,当前,正逢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进一步拉动民间资本的力量,政府加大了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多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开放了许多新领域。
永年公司把握时代机遇,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再攀高峰,公司拟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并引入外资,经与多家外国企业接触沟通后,永年公司选取由香港置宇有限公司收购公司60%的股权(该股权原由上海怡事有限公司持有),再由各方共同进行增资扩股至注册资本100亿元。
此项并购项目将使永年公司的实力更加雄厚,为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奠定基础。
在此次外资并购项目中,永年公司作为目标公司,外方香港置宇公司作为股权收购方,怡事公司作为股权出让方。
若并购成功,永年公司将变更为外资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的组织架构以及章程制度将大幅度变动。
在外资并购项目中,并购双方将对并购事务进行协商与谈判,会产生大量的协议与合同。
为保证并购的进行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同时最大程度保护目标公司及内资企业怡事公司的权益,永年公司特聘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代表其利益,提供此次外资并购全程法律服务,防范及控制并购项目中的法律风险。
李小华律所曾参与某知名院校与法国企业合作谈判,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并多次召开金融类、国际性会议,为民营企业搭建国际合作的平台。
在接受永年公司的委托后,律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项目专案小组,由主任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总负责人,律师业务主管与多位经验丰富的骨干律师具体承办相关法律事务。
项目启动四个月来,李小华律所律师团队参与外商并购交易商务谈判,审核《股权转让与增资框架协议》,起草、修改、审核正式交易文件,包括《股权转让与增资协议》及附录文件、披露函、《合资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已累计提供法律服务时间近300个小时。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篇一:论有限合伙制度论有限合伙制度刘昕杰【摘要】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
我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急需引入类似制度。
【关键词】合伙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风险投资【全文】一、前言“合伙也许是人类群体本能最古老的表现形式”,[1]《汉穆拉比法典》第99条规定:“某人按合伙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前平均摊分。
”早期的合伙多是一种契约关系,指的是二人以上相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同。
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中世纪西方商法用比较集体主义的合伙概念取代个人主义的希腊——罗马的合伙(societas)概念。
”[2]在我国民商法中,合伙主要是指由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3]在历史上,合伙制度曾辉煌一时,但随着公司制度的出现发展,合伙在我国逐渐受到冷落,我们民法学界在长达30年的时间里很少有人研究这一问题。
[4]《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施行,对加强合伙的法律调整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两部法律关于合伙条文太少,合伙制度的很多问题未纳入其中,对合伙制度的最大劣势——无限连带责任制也少有深入分析事实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有关于有限责任性的合伙制度规定,在美国有《统一有限合伙法》,在法国有两合公司,探讨有限合伙制度对于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有限合伙的起源及发展一般认为,有限合伙起源于10世纪前后意大利商港的康曼达契约(Commenda)。
在中世纪早期,统治着欧洲的教会法仇视商业投机和放贷生利。
为了规避教会法和减少经营风险,根据双方签订的康曼达契约,一方合伙人(stans)将商品、金钱、船舶等转交于另一合伙人(tractor)经营,作为完成艰难而危险航行的报酬,从事航行的人可以获得1/4利润,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提供资金的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风险可分得3/4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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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调研一、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和主要法律制度法国现行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文件分别是1966 年12月28日的第66-1008号法令、1996年2月14日的96-117号政令和2000年12月14日的2000-1223号法令。
法国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
法国的法律和法规,如《公司法》、《劳动法》、《商业法》、《税收法》、《合同法》等,不仅适用于本国的企业,也同样适用于外国直接投资企业。
法国对外国投资的开放也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
历史上,法国政府并不欢迎来自外国的投资。
二次世界大战后,出于恢复经济的需要,加上美国援助欧洲国家“马歇尔计划”的实施,法国才开始引进外资,但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法国对外资的开放态度仍然是被动的,属于“带有疑虑”的开放,所有外国企业在法国国内的投资项目,事先均必须获得法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欧盟共同市场的建设,对来自欧盟国家的外资开放市场成为必然。
如果拒绝外国投资,法国企业就不可能进入欧盟其他国家市场。
随着法国继续融入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法国开始主动对外开放,加快了吸引外资的步伐。
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国逐步放松了对外资进入的限制,放宽了对外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外商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根据法国政府职能分工,法国经财部是外资并购主管机构,法国经财部职能是制定实施经济、财政、消费和反舞弊方面的政策;促进和发展社会经济和弱势群体扶助;制定实施政府预算和税收政策;负责公共账目和跨年财算事务等,下设国库总司、国家统计和经济分析研究所、竞争消费和反舞弊总司、预算司、公共财政总司、海关和间接税总司、财政监察局、打击偷漏税全国办公室等。
三、外国投资的定义和构成外国控股公司或个人在法国从事下列活动被视为直接投资:购买、创立或扩大商业资产、分公司或个人企业;收购工商、金融、不动产和农业企业或对自己控股企业的增资扩股;相互转让法国公司股权。
租期 6 个月以上或含有购买经营权和企业资产期权内容的租借经营方面的投资,也视为直接投资。
另外,对法国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比例低于 20%,非上市公司低于 33.33%的外商投资活动则不被视为直接投资。
四、外商投资准入(审查、审议、批准、登记)制度在法国,除某些领域外来投资需强制性申报和许可之外,法国政府对外来投资没有任何行政限制。
外国投资者来法投资需办理的手续具体如下:一、对于外来投资者收购法国公司10%或以上的股权或投票权的交易,为了统计目的,须向信贷机构提交申报表,对相关交易进行详细说明。
二、以下情况须向法国经济财政部提交行政申报表:(一)在法设立投资额超过150万欧元的新公司;(二)收购一家法国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业务,或收购一家法国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权的交易,交易额超过该法国公司股份或投票权的三分之一(除非该投资者已成为该法国公司的大股东)。
来法投资具体业务形态取决于国内投资者的策略和在法公司独立于母公司的程度。
(一)办事处外国企业可在法国雇佣或从本国派遣一名员工,成立当地联络办事处或代表处。
办事处只能从事非常有限的非商业活动,如市场开发、广告宣传、信息咨询、商品仓储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此类联络处不是对法律实体。
发票由母公司开具,合同由母公司签署。
根据税法规定,办事处非永久机构,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但必须缴纳某些地方税和员工社会保险费用。
如果办事处部分或全面地开展商业活动,需事先向税务局提出申请,以确认其是否具有永久机构资质。
三个月之内未收到税务局答复,视为默许。
(二)分公司分公司可以为外国企业在法商业活动提供立足点。
分公司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该法定代理人充当代理的角色,向母公司汇报。
分公司可从事工业或商业企业所从事的一切经营活动,但非独立法律实体,母公司对其一切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分公司是永久机构,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公司法律形式可由分公司变更为独立子公司,但必须遵守相应业务出售及转让手续和有关税收规定。
(三)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与母公司资产分离,避免了外国企业对其法国子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子公司亏损不能抵消母公司利润。
五、外商投资特定行业的限制性或特别管理措施根据法国政府规定,在博彩、私人保安服务;生物药剂或有毒药剂;窃听设备;信息技术行业系统评估和鉴定;信息系统安全产品和服务;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数字应用加密和解密系统;国防业务;武器、军火、军事用途炸药或用于战争装备的贸易;向国防部提供研究或供应设备等“特定业务”领域,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收购全部或部分业务前,须事先获得法国经财部批准。
对于来自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收购直接或间接权益超过股权或投票权三分之一前,也应获得批准。
批准将于两月内由法国经财部做出。
如外国投资者未收到回复,将被视为默认同意。
此外,法国政府于2009年成立国家信息系统安全局,取代国家总秘书处下属的信息系统安全总局,专门负责加强国家通讯系统的安全,并于2010年3月颁布出台R226法律。
R226法律要求任何设备制造商进口、销售、展示、使用包括合法侦听功能的通信设备必须首先获得法国政府的R226认证;任何一家运营商进口、购买、使用包括合法侦听功能的通信设备必须首先获得R226认证;所使用的通信设备有大的软件新版本更新必须重新获得R226认证;所使用的硬件平台更新也需获得新的R226认证。
此外,法国政府设立战略投资基金(FSI),对能源、汽车、航空、高技术等所谓“战略性”企业,往往采取各种方法进行干预,避免这些企业在遭遇危机或经营不善时被外资并购。
这种行为被称为法国的“经济爱国主义”。
六、外商投资准入后运营阶段的监管措施外商投资运营后,对可能存在的垄断竞争行为,经财部将提交法国竞争管理局审查。
根据法国《经济现代化法》规定,法国竞争管理局是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独立执法机构,拥有调查权和处罚权,可以就涉及市场竞争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有权独立地完成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
对于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法国个人、企业和机构均可向竞争管理局投诉,竞争管理局将据投诉情况展开调查,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对妨碍市场竞争的企业作出处罚。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竞争管理局有权终止审查程序。
七、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和优惠措施面对日益恶化的内外部经济环境,奥朗德总统上台后将保持经济增长、降低民众失业及提升工业竞争力作为重点工作方向,积极吸引外资参与法国经济建设并在近期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新措施,主要如下:(一)加大对科研创新支持。
法国政府积极鼓励企业进行科研创新,投入到科研创新领域的财政补贴高达350亿欧元。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如果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将会有相当于研发成本30%的税收减免,并且首次加入该计划的企业,还能享受第一年40%、第二年35%的额外税收减免。
截至2012年底,已经有2000多家在法国的外国企业享受到研发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
2012年在法的外国研发中心的科研经费支出占到全法国研发机构的20%。
上述政策对吸引外国投资者来法设立研发中心从事研发和创新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制定“未来就业合同”。
法国劳动力价格高企、管理成本较高,不利于企业业务发展并影响企业国际竞争力,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就业问题并减轻企业负担,法国政府在2012年10月出台“未来就业合同”。
针对16岁至25岁年轻人,如企业、协会或地方机构雇员此年龄层的人,只需承担25%的工资份额,其余的75%由地方政府或国家支付。
“老少合同”是指企业雇主不辞退老员工,再以长期合同聘用一名全职学徒工,让老员工传帮带刚进入就业市场的年轻人,政府将给予这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有利外资企业在法国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启动“对法国说是”行动。
为应对国际竞争,法国政府于2012年底启动一项名为《对法国说“是”》(Say oui to France)的行动,目的鼓励外国投资者到法国投资。
这项行动由法国国际投资署和法国工业知识产权局发起,以“创新”和“减税”为主题,重点吸引美国、加拿大、中国、印度和巴西等五个国家的对法国的投资。
行动目的是要改变外国投资者眼中对法国税负较重、法国人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的看法,减少外国企业对奥朗德政府提高社会分摊金和资本金所得税等政策的担心。
(四)推出“人才通行签证”。
法国内政部和外交部于2013年3月联合宣布将简化外国人才申请签证的手续,这种签证正式名称为“人才通行签证”,有效期最短6个月,最长5年。
联合公报称,法国政府已给所有外交机构和领事部下达指令,只要有可能就提高这种签证的频发率,增加有效期时间。
人才通行签证持有者每6个月可在法国和申根国家自由居住和通行90天,其间若返国,无需每次出国就重新申请一次签证。
新签证主要针对艺术家、教育工作者、商人和外来投资者等。
八、对外商投资征收和国有化制度法国政府保护外商投资和投资收益。
在特殊情况下,法国对外商投资的征收和国有化制度按照《法国行政法》实施。
法国将其分为公用征收和公用征调。
公用征收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补偿的原则,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程序。
公用征调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在公用征收外,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财产权或劳务的常用方式。
公用征调与公用征收不同,不仅适用于不动产,而且适用于动产和劳务。
但它对于不动产只能取得使用权,不能取得所有权;对于动产,它可以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
法国的公用征收适用1977年的公用征收法典。
该法典规定了公用征收的主体、对象、目的以及严格的行为程序。
公用征收程序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分为两个阶段即行政阶段和司法阶段。
行政阶段包括四个程序:(1)事前调查;(2)批准公用目的;(3)具体位置的调查;(4)可以转让决定。
可以转让决定是公用征收程序在行政阶段的最后行为,以后的公用征收程序便进入司法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所有权的移转和公用补偿金的确定,由普通法院管辖。
经过行政和司法两个阶段后,一个征收行为方能完成。
公用征调制度因行为种类不同而受不同法律调整,其程序由决定、执行和事后补偿构成。
如果对公用征调行为的合法性质疑或对该行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通过诉讼手段解决。
九、中央和地方在外商投资管理方面的权限划分审批方面,所有按照规定需事先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均需直接提交至法国经财部国库总司,审批期限2个月。
申报方面,所有为了统计需要规定申报的项目,根据投资范围和金额不同,直接向法兰西银行或者经财部国库总司申报。
因此法国在外商投资管理方面高度中央集权化,然而地方为吸引外商投资,有权在土地使用、融资支持等方面采取鼓励性措施。
十、外商投资争议解决制度(行政、司法、仲裁)法国关于外国投资现行规定的主要法律基础是《法国商法典》和《法国货币金融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