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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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规范3.0-证明办理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3.0-证明办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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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所得税的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 局。
5.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期间的任意一个公历年度申请开具。 6.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 可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申请办理。 【办事流程】
资料
核对资料

受理
纳税人
强制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
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不能重新开具。 3.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的,需要登报声明原持有凭证丢失,并向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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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 版)》:1.5.4-15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 明》开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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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纳税人换开完税凭证时,提供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
税情况新开具的,提供纳税人完税
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3)在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
正式完税凭证的,需提供“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 (4)开具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完税凭证时,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车船税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

车船税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对缴纳车船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给予了进一步明确。

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缴车船税可不用再到登记地缴税《通知》规定,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缴车船税可不用再到登记地缴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征收车船税问题《通知》规定,已完税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不予办理退税,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

在实际生活中,车辆所有权转让行为较普遍,据了解,此前,对于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后车船税如何缴纳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际征收中,由于车辆所有权转让行为较普遍,税务机关、所有权出让方以及所有权承受方之间经常产生争议。

因为,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车船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已完税,一种是未完税。

对于已完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若税务机关向所有权出让方退税,就需同时要求所有权承受方补缴同等数额的税款,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变更所有权后可退税的规定;而对于未完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若所有权承受方只缴纳所有权变更后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由于税务机关难以查找到所有权出让方,将造成税款流失。

此次,《通知》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此规定解决了上述问题,避免了增加征纳双方成本。

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新购置车辆办理减免税手续问题《通知》对此也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条例》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属于车船税的免征范围,另外,城乡公共交通车辆是否减免税由各省级政府决定。

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开具20180328

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开具20180328

事项编码:其他-01084-002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开具一、适用范围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第43号)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四、受理机构保险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提供市内通办服务,此前提是:放开全大市查询权限)。

五、决定机构保险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提供市内通办服务,此前提是:放开全大市查询权限)。

六、数量限制无。

七、申请条件无。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详见《全市办税服务厅一览表》。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1.自动办理自动办理保险机构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无需纳税人办理。

2.上门办理(1)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到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

携带资料不齐全的进行补正。

(2)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原因。

十二、办理方式自动办理或上门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五、办理结果上门办理的,税务机关当场将完税凭证送达纳税人。

十六、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十八、咨询途径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1.《全市办税服务厅一览表》。

2024年车船税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车船税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车船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细则制定依据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制定。

二、管理人定义本细则所称管理人,指的是对车船享有管理使用权但未拥有所有权的单位。

三、车船管理部门本细则所称车船管理部门,包括公安、交通、农业、渔业等依法具备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四、车船税征收范围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且已在车船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五、非机动车和非机动船本细则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人力或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非机动船则指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六、拖拉机本细则中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的车辆。

七、捕捞、养殖渔船本细则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已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其他类型的渔业船舶。

八、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本细则所指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装警察牌照的车船。

九、警用车船本细则中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十、法律依据本细则所称我国有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十一、免税事项办理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办理免税事项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本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说明免税依据及理由。

十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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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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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6年8月24日税总办函[2016]8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
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
简称《公告》)明确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在开具的增值税
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信息,该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
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为把这项措施落实到位,
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各
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公告》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
传介绍《公告》内容。要求保险机构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
置张贴《公告》,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公告》的内容。
二、为满足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需要,税务机
关应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列明换开车船税完
税凭证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
容,在保险机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将告知书交给
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三、进一步抓好首问责任的落实,向纳税人履行一次性告
知义务,精准解答纳税人疑问,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
四、加大对税务干部和保险机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使其熟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对纳税人进行正确有效
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
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
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2016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

为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效
率,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
号公布、第38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车辆

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
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
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
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
(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

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组

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

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
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
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

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
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二、《办法》以及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的,纳税人
应当分别按照不同业务要求提供原件和相应的复印件。主
管税务机关要求留存机动车发票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辆电子
信息单、彩色照片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
税证明》)等原件的,纳税人不需要提供复印件。其他资料,
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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