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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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构2

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构2

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构。

国家具有主权属性、社会属性,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

民主与专政是辩证统一的,对统治阶级实行民主,必然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

国家职能是指国家在阶级统治与社会管理中的职责和功能。

国家具有对内和对外两种职能。

国家性质决定国家职能,国家职能反映国家性质。

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

当代国家政体的基本类型有民主共和制和君主立宪制。

社会主义国家只能采用民主共和制政体。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构成模式。

当代国家的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大类型。

我国的国家制度包括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我国的国家职能包括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必须坚持和完善。

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两制”是我国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称。

当代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暴力机关。

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性质,国家职能是国家机构设置的主要依据,国家机构是实施国家职能的载体。

我国的国家机构由下列国家机关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国家机构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利益的捍卫者。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思修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思修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思修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题目】: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6分)【答案解析】:(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律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最本质特征的具体表现。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尽管其具体内容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调整变化,但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规律是一致的。

因此,从本质上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尊重和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

我国法律的社会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律的引领、规范和保障。

扩展资料:从本质上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

1、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一国法律体系的性质由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就决定了我们构建的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

2、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

改革开放作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实践,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澜壮阔的舞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伴而生、相互促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一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一

《法理学》第一、二、三编重要知识点1,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1)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法则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这种国家意志只是在社会中站主导地位的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意志。

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法则是由统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创立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

3)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法则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的保障。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法则适用于国家权力所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

5)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氏族习惯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的手段;法是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首要目的,并为此而建立和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1)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2)从发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历史类型的法通常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3,法系的概念法系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即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法理学 5

法理学 5

第五章法的概念名词解释1.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2.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单项选择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D)。

A.行政规章B.行政法C.法律D.行政法规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C)。

A.规范B.刑罚C.公平D.正义4.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狭义的法律是指(C)。

法理学核心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核心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核心知识点总结总结:龙海奇第一章绪论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

....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2.法学体系:一个由互不相同的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学的划分。

①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的角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

②从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

③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的角度:法学本科;法学边缘学科。

4.法学产生的2个条件:①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

5.在西方,法学最早导源于古希腊..的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到公元前...5.世纪在中国,法学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

6.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3点特征。

①以往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认为法与经济无关,否认经济对法的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②以往法学大多试图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法是超阶级的,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③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随国家的消亡而趋于消亡。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1.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圣·奥古斯丁——直接或间接地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

②理性论:西塞罗、格劳秀斯、斯宾诺莎、洛克等——将法的本质解释为理性、人性等。

③命令说:边泌、奥斯丁——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

④民族精神论:萨维尼——法就像语言、风俗、政治一样,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1【知识点】法的概念的争议围绕着三个要素,核心是内容的正确性:(1)内容的正确性:强调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符合道德。

(2)权威性制定:强调法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由国家制定。

(3)法的实效:强调法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

2【知识点】围绕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一般区分出两大法学流派:(1)法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2)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即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

3●【知识点】传统自然法学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是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也即恶法非法。

3●【知识点】法实证主义只要求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两个要素,围绕这两个定义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流派:(1)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主张“恶法亦法”。

(2)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4【知识点】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①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们的行为。

②法律是社会规范,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

(法律不是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主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①法形成于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②法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形成,这是区别于道德、习惯等自发演进生成的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①普遍有效性,即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即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效力。

【例如,判决书只能针对特定主体适用,因此不是法律】●②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其内容应当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法学基础理论


四、 代理制度
• 4.《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 详细规定:
• 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 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 表示反对,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④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否则,由 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 理人的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经济效益或者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 物或行为。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①有形财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
法律上控制和支配的财物。 • ②经济行为。 • 可以是:实现一定的经济任务和指标;完
成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劳务。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③无形财物。亦称智力成果、知识财富。其必备
• ①原生权利亦称固有权利,是由经济法主体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直接 取得的权利,是经济法律主 体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 的存在和行为,即能取得和实现的权利。
• ②取得权利则是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 实现的权利。
四、 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 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责权利效相统一的 原则。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有下列各类主体构成的:
• ①国家机关。 • ②社会组织 • ③内部组织 • ④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管理机关。 • ②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
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

选修课《法律与社会生活》课程论文-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

选修课:法律与社会生活论文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法律有它的阶级性吗?应该说有。

没阶级性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法律究竟是什么?谁能说的清呢?说它是维护道德伦理的,那在资本主义法律是维护公众的道德伦理的吗?试问,在世界上哪个国家法律最完善,法制最健全呢?哪个国家的法律制序最好呢?谁能举出例子说明呢?是世界强国的法律执行的最好吗?真是不得而知。

总之,没法律是不行的。

没法律的约束,这世界和各个社会不知道要乱成什么样子了。

谁的法律维护谁的社会制度,这是不用说的了。

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不过是维护的是资本主义的统治罢了。

在社会主义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了。

从而也维护了国家的集中领导。

法律万能论我是始终不赞成的。

外国人就吃法律,中国人也吃法律吗?“法”一处不到一处乱,这绝对不是什么好的现象。

是否国家也要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设立法律呢?中国如果成为万法大国,事情也许更乱更糟糕了。

公路法,人的走路法,吃饭法,上学法,说话法,购物法,等等无穷无尽,没法就出事。

究竟怎么样才算是健全法制,用法制使全社会和谐起来,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说到这里,进步文化的作用在哪里呢?进步思想又在哪里呢,作用还有吗?我说,没有一种风尚深入人心,没有一个政党的思想深入人心,没有一位国家领导人的思想深入人心,没有一个倡导的社会风气深入人心,法制再健全也是无济于事的。

现在,有些人还闲政策放不开,搞得人们思想放不开,人的行为还没完全放开,主张人性的自由太受约束,说是影响了各性的发展和张扬。

还嫌精神上受压抑。

说白了,这些人到你想到那个国家好了。

哪个国家法律既严,人又特别自由呢?自由社会,自由国家不是没有的。

那就是“西方”了。

法律对人性的自由不知道有什么约束,需要法律专家来判定了。

法制对人性的自由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应该有个说法了。

目前,我们的社会属性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

越来越趋于自然化。

人也是一样,都成为自然人了。

人不在有任何的阶级性,这是不可扭转的一个趋势了。

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的规定性

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的规定性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理论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经济基础论,即认为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内容和形式都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二是阶级工具论,即法律同其他的国家政治机制一样,共同执行阶级统治的任务,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三是意识形态反映论,即法律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反映,这种意识形态通过各种媒介决定法律的内容。

这三种观点,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的认识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仅仅指出了法律本质的一个侧面,没有全面地反映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本质。

本文试图从三者的相关性来论证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的规定性是三者的统一。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一、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1.经济基础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隐喻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理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它解释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因,为研究社会发展理论提供了最基本的方法论,也是本文研究的起点。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其本质、内容和形式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这种极端强调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性作用,即为经济基础论。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其自身的关系来解释,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发展来解释,相反,它们根源于社会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的总和被概括为‘市民社会’[1],也就是说,社会的生产关系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同时它又决定了包括政治、法律等在内的社会制度。

当然,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经济基础不止决定了社会的上层建筑,还决定了包括宗教、道德、艺术、哲学等意识形态。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定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限制,当二者的矛盾不断激化,进而发生社会变革。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社会的上层建筑也将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其中就包括了调整生产关系的法律。

因此,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先进阶级将会展开政治斗争,试图改革这些法律,使它们与新的生产关系相适应。

2.经济基础论的局限性经济基础论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了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形式,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文中提到,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法的本质是经济关系,在他的其他著作中也能经常看到类似的论述。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1、法的产生法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产物。

他的产生以阶级的出现为前提。

2、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的不同:(1)两者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2)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体现)(3)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4)两者实施的保证力量不同;(5)两者的效力范围不同;3、法的本质(1)法的阶级性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指法体现了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尽管法通常是由统治阶级中的少数人或个别人制定的)②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不能把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理解为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法所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2)法的社会性本质:法在管理种种公共事务中所显现的作用(3)法的本质是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的统一①法的社会性是法的阶级性的基础;②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法的阶级性的分量不断减弱,法的社会性的分量不断增强;4、法的其他属性第一,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行为规范又称为行为规则,是人类共同生活的必需。

(包括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许可的。

第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第四,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五,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5、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6、法律规范的结构三部分:(1)适用条件部分;(2)行为模式部分;(3)法律后果部分;其中,行为模式部分是法律规范的核心。

7、法律规范的分类(1)根据对主体的要求的性质,可分为授权性规范(有权、可以、得)、义务性规范(义务、必须、应当)和禁止性规范(禁止、不得、不准)(2)根据对主体的约束程度,可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多属授权性规范)(3)根据内容确定的方式,可分为确定性规范(绝大多数法律属于)、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8、法的渊源:用以表现法的各种具体形式(1)法的渊源与法的本质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2)法的渊源的种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含有一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法律文件,即成文法或制定法)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但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习惯法或不成文法(注意:判例是一种不成文法)9、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可分为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泛指宪法除外的所有法律)(3)根据法的内容,可分为实体法(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和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可分为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6)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可分为公法(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与私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比如民法、商法和国际私法)(7)法系(1)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出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所以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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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论宪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 陈颖辉 内容摘要 传统观点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的法,无疑集中体现了法所具有的阶级性与社会性,而作为在经过对传统观点的反思之后,对宪法的阶级性的传统观念提出问题与挑战。在充分分析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真实内涵的基础上,对二者的关系进行阐述,从中揭示二者概念与关系的根本意义所在。

关键词 阶级性 社会性 共有性 在经过一段时期,有关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不同观点的激烈交锋后。目前,法学界对此问题却避而不谈,似乎各学者对此问题已达成共识。作者姑且把共识称为传统权威观念。作者认为,对此问题,不是没有讨论的必要,而是需要提出更多的问题,并予以澄清和解决。

一 对宪法阶级性观念提出的挑战 对于宪法概念的界定,有着不同的表述,诸如,“宪法是国家 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宪法是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根本大法。”等等。从中,不难看出中国学者对宪法阶级属性的高度重视,把其视为宪法的内涵及本质必要且重要的要素之一。其根源于列宁在《社会革命党人怎样总结革命,革命又怎样给社会革命党人作了总结》一文中那句名言,新版的〈〈列宁全集〉〉已将该句话改译为:“宪制的实质在于和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表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表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体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质对比关系。”权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统治者个人的权力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许多个人共同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护这些条件,他们作为统治者,与其他个人相对立,而同时却主张这些条件对所有人都有效。他们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即是法律。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无疑也是阶级性的集中的体现。宪法的阶级性也就是国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活条件用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社会上所有人都一体遵行的属性。作者对此观点并不否认,但马克思主义提出法的阶级性又其自身存在的社会背景与理论前提。马克思经典理论学者把其注意力集中在阶级性对立十分明显的阶级社会。因此,法的阶级性也必然很明显,作者并不否认该理论的相对真理性,也正是由于真理的相对性,才激发我们不断地对该理论进行反思,以期丰富,完善法的阶级性理论以及宪法的阶级性理论。

(一) 从逻辑结构上分析 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宪法的阶级性其逻辑起点是建立在法的阶级性之上的。按照传统权威观念,法具有当然的阶级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必然也具有阶级性。作者对三段论的逻辑推理过程并无疑义,但对法具有当然的阶级属性这一前提条件,还有值得讨论之处: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学者认为,法产生于阶级社会,即奴隶社会,有了阶级对立才有体现统治阶级意义的法的出现。但法的产生上一个渐进的过程,必然有其萌芽,酝酿,及条件储备过程。他不可能是在某一点上激变而成,而是法的要素不断积累以至形成完整的所谓的法的概念。在原始社会末期,即父系氏族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氏族的逐渐瓦解,私有制的逐渐形成,习惯法也由此产生,但此时的社会却不存在阶级对立,甚至连阶级还未产生。因此,法具有阶级性这一命题,并不具有当然性和准确性,而由此建立的宪法的阶级性理论也似乎只是空中楼阁。

(二) 从理论背景上分析 法的阶级性,即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其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无疑是一个存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两大阶级不可调和的矛盾对立的阶级 社会,而对于此社会必须有三个基本前提,①存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②两阶级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对立,③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反观世界东西方的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对于东方社会主义国家而言,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决定了统治阶级必然是广大人民,但被统治阶级已不能作为一个阶级独立存在,这就意味着一个无阶级对立的国家社会中,只存在统治阶级,而没有被统治阶级。显然,这种理论 是站不住脚的。对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他们在公共政策以及在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改进与改革,例如提出“第三条道路”理论,“福利国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及股份制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等,均拓宽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包容力,足以容纳不断扩大的生产力,从而使得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日益缓和,界限日益模糊,无产者逐步向有产者转化。因此,对于当前东西方国家,虽然意识形态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但阶级对立的界限日趋模糊甚至消失,阶级融合的趋势更加明显。而宪法作为统领性的母法,更应适应此趋势的发展,摆脱由于过分强调宪法的阶级性而给宪法带来的浓厚的政治及暴力色彩,找到宪法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民主,平等与自由。

(三) 从宪法的价值定位上来分析 宪法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的产物。通观古今中外的宪法 ,其内容都包括了两个基本内容即权利与权力。从中体现了 立法者对国家公权与个人私权予以宪法上的高度关注,使得宪法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控制国家公权和保护个人私权。国家为少数人所统治,即统治阶级。控制国家公权势必是对统治阶级的统治权予以限制,因此,也决定了宪法应将其价值定位在强调个人意志,也即包括被统治阶级在内的多数人或整体的意志。由此,不难理解民主,平等与自由作为宪法的根本价值取向。而对于过分强调宪法的阶级性,即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不管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还是多数人统治少数人,都将是对民主,平等,自由的抛弃与践踏。而以此为价值取向的宪法无疑会演变成暴力的,政治的,畸形的“宪法”。

通过以上对宪法阶级性的分析,作者认为传统的权威观念有其存在的合理依据和特殊目的。阶级对立的社会固然决定了宪法的阶级属性,同时分析宪法的阶级性有助于我们区分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的本质,进一步反思宪法 的真正本质与价值追求,来建构我国的宪法及理论体系。但是,宪法的阶级性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过分强调,必然会导致唯意志论。随着阶级界限的模糊,原本的两大对立阶级更多的分裂成各种不同的利益阶层和集团,而宪法此时应更明显的表现为对各种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中的主导意识和生产条件的确认和保护,从而最大化地体现宪法的价值追求。

二 宪法的社会性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宪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同时也必然属于社会现象,那么宪法与社会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传统观念仅把宪法的社会性作为与阶级性相对的概念加以理解,势必限制,阻碍了对宪法社会性概念及理论的真实,全面理解。作者从以下三反面对其作全面阐述:

第一,相对于法的专门法律特征而言,宪法的社会性是反映社会关系并调整社会关系的属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体系中的母法,必然对社会中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原则上的确认和调整。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宪法关系。因此,这种宪法关系必然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各个领域,从而在范围上体现了宪法的社会性,。另一方面,宪法对此种宪法关系的确认与调整,并不单纯是阶级意志的内容,而是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情势的客观反映,而阶级意志无非是把客观情况反映到宪法规范的一种媒介和工具。从这一意义上说,宪法的社会性是客观,必然的,并不由统治阶级的意志任意决定。

第二,相对于宪法的阶级性而言,宪法的社会性为了执行其阶级治理职能,必须同时执行具有全社会意义的社会公共职能,具有某种社会共同性。宪法的价值追求所决定的民主,平等与自由必然要求对社会上大多数人甚至每一个人的权益予以关注,赋予其平等,自由的权利。由此决定宪法决不仅是执行阶级治理的职能,而应把重点放在执行公共职能上。诸如环境,人口,以及可持续发展等问题。除此之外,宪法还应否对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有特别体现?作者认为,宪法体现的固然是一种主流意志,但主流是相对于非主流而言的,禁止非主流的存在或对非主流的漠视,势必是一种自杀行为。因此,宪法应当在确保宪法秩序稳定的前提下,兼容各个阶级,阶层,利益团体的意志,才能使主流意志得以顺畅执行,否则,任何一个统治阶级或者说主流意志都无法存在。

第三,宪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必然要不同程度地适合社会的发展要求,反映客观规律,促进社会发展,而宪法同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又有其产生,发展,变革以至消亡的内在规律。

宪法的稳定性使保证宪法最高权威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这并不能说宪法必然是恒定不变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宪法也必然要适应客观规律的发展要求,确认和保护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新的宪法关系和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度。由此才能保证宪法的活力和效力。另一方面,宪法自身存在着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发展规律。但宪法毕竟是客观规律被意志化的产物。因此,其中必然会渗入主观认识,意志的因素,只是程度不同而以。从而与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等纯粹的客观规律相区分,在外观上表现在宪法的滞后性,良恶及实施效果的好,差等问题上。

三 宪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关系 以上通过对宪法的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概念予以区分,并分别阐释之后,二者之间的关系便明朗了许多,但作者认为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 传统观念认为,与阶级性相对的概念即是社会性。对于阶级性而言,它属于主观意识形态的范畴,而宪法的社会性指出宪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属于客观物质范畴,而在我们讨论一对相对立的概念时,务必将其置于同一范畴之内,因此才能便于两概念的沟通与区分,显然,在主观意志范畴内,与阶级性相对的概念并非社会性,而应是“共有性”,即体现包括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在内的共同意志,而社会性作为客观物质范畴的其中一个概念,并不能称其为阶级性相对的概念。但这并不能说明二者之间不存在对立关系,二者之间的对立关系是随时可见的。但这种对立是建立在主观范畴与客观范畴之间 对立的基础之上的。正确区分二概念的范畴,才能更好的理解下面所要阐述的二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 从法哲学的角度,探讨宪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宪法所体现的阶级性和对立性,是对立统一的,时或社会性占据支配地位,时或阶级性占据支配地位,时或处于平衡状态,时或平衡状态被破坏而导致法的更新。

首先,宪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时相互对立的,其表现在:①宪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属主观范畴,后者属客观范畴。由于主观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及任意性,因而无法正确反映客观规律,情势,从而无法适应客观规律的要求,势必阻碍宪法自身以及社会的发展。因此,这种主客观的对立将外化为宪法的修改以及重新制订上。②阶级意志的体现方面,宪法的阶级性强调统治阶级的意志,执行阶级统治的职能,在宪法的社会性更关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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