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单位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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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教育学院定责定岗定编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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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教育学院定责定岗定编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明确单位职责,规范人事管理,改变历史形成的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根据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需要,按责定岗,按岗定编,精简高效,合理配置,以充分调动学院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各项事业进一步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定责定岗定编的目的和原则1、定责定岗定编的目的(1)贯彻落实国人部【2006】70号和赣办字【2008】17号文件精神,推进我院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全面落实国家实行的岗位设置管理政策、适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需要奠定良好的基础。

(2)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改变教学科研人员偏少,管理工勤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偏多,不利于教学科研发展的状况,促进教学、科研、管理队伍的结构优化,增强综合实力,适应普通本科高校的设置要求,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办学质量。

(3)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消除职能交叉和管理盲点,有利于促进教育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办学能力和办学效益,有利于教职工利益的合理增长。

2、定责定岗定编的原则(1)单位责任明确。

要充分考虑单位以往所承担的职责,以及事业发展、业务扩大需要增加的职责。

(2)岗位设置合理。

根据单位所承担职责的需要设置一定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

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工作量不大的可以一人多岗,专业技术人员要提倡一专多能。

(3)编制要求适当。

合理确定本单位的人员编制,要使每一位教职工的工作量相对饱满(教学人员基本工作量每周10课时,非教学人员每周工作35~40小时),减少劳逸不同、苦乐不均的情况。

(4)专兼结合,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

减轻专职岗位过多造成的人员压力和经济压力,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职工待遇。

(5)动态管理,逐年调整。

学院根据各单位职责的变化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逐年调整人员结构和编制。

二、三大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和相应的岗位数量1、根据国人部【2006】70号文件和赣办字【2008】17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三大类岗位。

2024年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群众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工会法》、《劳动法》、《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范》(____年____月____日)和《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单位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第四条单位的行政领导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五条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投资方案,单位教育教学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专业技术等级评聘方案,校务公开实行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等。

被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方案、办法、计划、措施,不得实施。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如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办法,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处分等。

四、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单位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

五、评议、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领导人员述职和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并与组织考察结合起来。

第94号 《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已经2013

第94号 《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已经2013
般不得请事假。 第十一条 教职工遇有特殊困难必须请事假的,须由本人事
先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履行 请假手续。因突发事件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通过电 话请假,并在事后(返回学校后)三个工作日以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 教职工一次请假十五天以内的,由系、所或科室 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部、处级单位主管人事工作的负 责人审批后生效;一次请假超过十五天的,由所在学院、部、处
第九章 考 勤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部、处级单位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分管 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 第四十七条 在考勤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对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隐瞒不报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请假条、转诊单和诊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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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下表执行。
时间 类别
病假两个月 以内
病假超过两个月、六个月以内 从第三个月起
工龄<10 年 工龄≥10 年
病假超过六个月 从第七个月起 工龄<10 年 工龄≥10 年
1.基本工资(岗
位工资+薪级工 全额发放
90%
全额发放
70全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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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等考勤凭证,如实填写考勤报表,并于每月十日之前将本单位 上个月考勤请假相关扣款人员的名单和扣款金额(签章后的)报 送人事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将考勤结果作为发放工资、津贴,考核工 作业绩、晋升、晋级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违纪及处理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提出请假申请但未获批准,擅自 不到工作岗位或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 假)未办续假或虽已申请但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或离开工作 岗位的; (三)虽已准假,但发现其请假理由是伪造者; (四)按作息制度上班迟到或早退在两小时及以上者,或不参 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的人员,按旷工半天处理; (五)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 动报到时间者; (六)借调等人员不履行协议或协议期限已满未续签协议,而 不回校上班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工作岗位或离开工作岗位的。

教育局人事管理制度

教育局人事管理制度

教育局人事管理制度教育局人事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人事处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根据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1.实行岗位责任制。

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项目、内容、程序、完成时限以及权限和责任。

按照“权责统一、权力下放”的原则,确定各项工作的流程、风险点和责任人。

凡涉及人事工作重大事项,处长负责把关。

2.实行层级管理。

各工作人员按照“人事处职位设置图”(附后)的层级关系对上、对下负责。

权限内的工作随时办理及时汇报,权限外的工作及时请示,按批示办理。

3.建立处务会制度。

一般每周一上午10点半召开碰头会,传达局长碰头会精神,学习与业务有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参会人员汇报本周工作及下周计划;处长安排布置本周工作。

人事处重大工作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4.建立学习型处室。

各工作人员要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新业务,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通过学习树立团队意识,和-谐相处,增强创新工作的能力。

定期举办业务工作报告会,每个工作人员都要根据分管工作向全处人员报告,供大家学习交流,同时提高自己政策水平。

5.计划总结制度。

每年初要提出年度的工作要点,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年末进行全年总结。

实行周报告,每周五将本周完成工作和下周计划工作向内勤书面报告,整理后报主管领导。

注重经验总结和信息宣传,及时总结经验,经处长审批后报文秘室或在教育人才网发布。

每年底完成人事处工作大事记,报教育志办公室。

6.调查研究制度。

针对人事处工作疑难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问计于民,撰写调研报告,并积极向有关报刊发表。

积极排查上访隐患,研究制定群体性上访应对预案。

变上访为下访,主动解决重大上访问题,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7.印章使用签字制度。

加盖印章均需按权限由责任人签字审批。

人事处公章、业务专用章由内勤人员管理。

凡使用人事处公章,需处长、副处长签字审批;凡使用业务专用章,按工作权限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

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册,做好用章记录备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1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1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订全省中小学机构编制标准,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对于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努力把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工作做细做好。

各市、州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于今年12月10日前将测算的各县(市、区)教职工编制总额报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月二十日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教师队伍,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家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是进行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加强教职工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现拟定《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请切实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保证法律、法规、政令畅通,严肃校规校纪,维护学院可持续发展,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构建社会主义文明和谐校园。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院教职工是指在册的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第四条坚持教职工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学院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教职工。

凡是违规违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单位和教职工违规违纪的行为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规违纪的教职工,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目的是通过处理,结合思想教育,使违规违纪者从中汲取教训,迅速改正错误。

第七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和批准,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八条当事人享有申诉权利的原则。

受处分者及与处分事件有关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天内向人事与督导监察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院在接到复核申请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天内未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学院办公室将直接下发处理决定。

第三章违规违纪处分的运用规则第九条对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重犯或者两次以上同样违规违纪者,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XX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学院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学院工作的人员。

劳务派遣机构为用人单位,学院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不是学院教职工,与学院之间仅产生用工关系,不产生劳动关系。

第三条学院应按照以下原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一)总量控制、按需设岗;(二)严格审批、择优使用;(三)强化考核、规范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申请第四条学院二级单位(团队、课题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论证后申请使用少量劳务派遣人员。

凡涉密及具有一定行政管理权限的岗位,尤其是涉及人、财、物管理的关键岗位,均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五条根据岗位性质,学院劳务派遣岗位分为以下三类:(一)管理辅助岗位。

主要从事支撑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相关事务性工作;(二)专业技术辅助岗位。

主要从事实验技术、图书档案文博、工程技术、编辑出版、会计、医疗卫生、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等与专业技术相关的辅助工作;(三)科研助理、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主要从事科研团队、课题组相关科研辅助及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劳务派遣岗位设置数量及申请流程。

(一)不论用工经费何种来源,学院按照不超过全院正式教职工总量的10%,控制全院劳务派遣用工总体规模。

每年3月、9月学院集中组织二级单位申请用工计划;(二)党政机关原则上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正式岗位人员空缺或确因专项工作需要,需要设置劳务派遣岗位的(包括职能部门使用专项经费,但岗位设置在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科研财务助理),须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请学院机构与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三)教学科研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正式教职工数的5%。

在上述规定比例内且用工费用自理的,由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文件中地大京发〔2010〕80号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主题词:人事工作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通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10年11月2日印(共印65份)—2—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严肃校纪校规,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违规教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处理违纪教职工,应持严肃和慎重的态度,视违纪的性质、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区别对待。

要通过对违纪人员的处理,教育其本人和广大教职工自觉遵纪守法。

第二章违纪违规类型第三条处分的种类:视教职工违纪违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职工,应给予相应处分:(一)连续旷工一定时间。

(二)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且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利用职务贪污、营私舞弊、敲诈勒索及有其他违法—3—乱纪行为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错误或道德、师德败坏,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制度的。

第三章旷工及处理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旷工:(一)未请假(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育假等)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

(二)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

(三)伪造请假理由,欺骗组织。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经多次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岗工作。

(五)组织同意调动工作,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而无故不上班。

安徽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暂行办法

安徽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暂行办法(讨论稿,2010年7月)为深化校内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关于做好厅属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人【2009】6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69号)、《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皖人办发【2009】56号)等文件精神,并根据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徽工业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优化配置人力资源,激发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制度保证。

(二)基本原则1、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根据我校获准的编制总数及各类各级岗位比例,结合实际,按分类管理的原则设置学校岗位总量及各类各级岗位的结构比例。

2、按需设岗、精简效能。

岗位设置必须首先满足我校办学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各类各级岗位,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3、结构合理、突出重点。

结合学校实际,合理设置各类岗位及同类岗位不同等级的比例,突出学校人才培养中心工作,在岗位结构比例上向教学、科研一线教师倾斜。

4、科学规划、逐步到位。

坚持从实际出发,岗位设置必须与学校发展规划相结合,必须为学校长远发展留有空间。

二、实施范围学校现有在编在岗正式职工均属本《办法》的实施范围。

三、岗位类别根据规定,我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三种。

(一)专业技术岗位,区分主辅系列,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现代大学的新型人事制度,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和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规定的精神,在总结我校流动编制管理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目前国家对高等院校仍实行事业单位的定编管理,学校须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规模。

同时,由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各个单位和部门均有一些事务工作和岗位,需要聘用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

学校将各种岗位分为A系列和B系列,对两个系列的基本特征、职责、待遇和发展方向进行明确区分。

(一)A系列是指在目前实行国家人事编制管理制度下,学校聘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以及历史延留下来的原固定工等(常称为固定编制人员)。

在现行的国家人事管理体制下,这类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进入学校,退休后在学校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若国家相关政策改变,则按新的政策执行(如进入社保)。

(二)B系列是指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聘用的从事辅助性、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一些阶段性、临时性或某些特殊性工作聘用的人员;一些单位因A系列岗位编制限制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暂时列入B系列岗位管理的人员。

这类人员与学校(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不进入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保金的个人部分,学校支付单位缴纳部分,离职或退休后享受社保相关待遇。

第三条B系列岗位是一类独立的岗位,受聘的岗位性质不随聘用时间而改变,不能直接转为A系列。

B系列人员应聘学校A系列岗位或B系列其他岗位须先完成现聘岗位的聘期。

受聘期内应聘新岗位的,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

第四条B系列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聘期考核优秀,符合同系列高一级别岗位的条件,可申请高一级别的岗位,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B系列人员在学校聘用的岗位上工作后,符合国家人事和劳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要求签订B系列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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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以人为本”适应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需要,造就一支遵守纪律、训练有素的教职工队伍,推进我校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学校编制、教职工聘任、考勤、考核、培训、调配、奖惩作出规定,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编制和聘任 第三条 学校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按芜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印发芜湖****学校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芜编 [20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在编制内按照市人事局的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聘任,签订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国家、省、市人事部门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长期合同。教职工工龄满25年,在教育系统工作10年以上,至退休时间不足10年,签定长期聘用合同直至退休时终止。 2、中短期合同。教职工工作在25年以下,聘期1-3年,到期后根据需要再进行续聘。 3、试聘新招聘的大学生,在见习期间试聘一年,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再续聘3年。 第三章 考勤 第六条 教职员工应遵守下列制度 (一)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并在上班时间内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二)学校行政干部、职员、工人、教辅人员、班主任实行坐班制,教学一线的专任教师原则上不实行坐班制。 (三)教职员工应准时参加下列会议与活动 1、学校(处室)集中组织的政治学习、主题教育活动等。 2、学校(处室)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 3、学校(处室)组织校内外集体活动(升旗仪式、教研活动、调研活动、技能节活动、学习培训等)。 - 2 -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格式的考勤表,以处室为考勤单位逐日进行考勤,每月汇总一次上报校办公室审核,学校集中召开的会议、活动由办公室负责考勤,学校严格按考勤核发绩效工资并将考勤表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业务档案。 第八条 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应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程序 教职工事假均应事先到本处室、教研室填写请假单(学校制单),并经教研室、处室、学校按权限逐级审批,除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教职工必须在办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销假,如因故需延长假期应先提出续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一般不允许电话或代人请假)。 (二)休事假的审批权限 一般教职工事假(3天以下)由有关处室领导审批,3-7天由分管副校长审批,一周以上由校长审批,中层干部(含中层行政)请事假两周以内由校长审批,两周以上由校长办公会批准,校级领导副职请事假两周以内由校长批准,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请事假,其他教职工事假一个月以上一律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九条 病假。教职员工休病假,必须持病历和由市级以上医院开具建休证明和本人书面请假报告等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开休假(突出发性疾病患者可先休假,两天内由本人或家属补办请假手续),病假期满后如需续假,仍需将上述材料重新办理请假手续,材料不全视为事假。以请病假为由,私自从事其他工作和活动(除批评教育外)视为旷工。 因公、因见义勇为负伤的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在职职工待遇。 第十条 婚假 婚期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凡不请假(不影响上课补课)者,学校适当奖励,上班期间结婚,须办理请假手续。婚假3天,福利待遇不变;超过4天(含4天),按事假处理。婚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第十一条 产假 女教职工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或双胎增假15天。产假期间与寒、暑假重合的,可按重合的实际天数延长产假时间。产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产假期满因病继续休养的,按“病假”处理。 - 3 -

第十二条 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及配偶父母去世,可请丧假3天(路途除外),须办理请假手续。请丧假3天,福利待遇不变。丧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 探亲假 根据市教育局文件,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上班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探亲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学校批准,上班期间探亲假按事假处理。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假 做节育手术者,根据医院建休证明休假,女教工怀孕四个月以下流产者享受15天产假;满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者,享受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者按正常产假处理。超计划怀孕流产第二次起一律给假15天。以上超过给假天数的一律按病假处理。 第十五条 保胎假 按生育计划怀孕后有流产先兆者,经医院证明可请保胎假。保胎假待遇比照病假。经本人要求,保胎假可抵扣产假,待遇与产假相同。 第十六条 教职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请假时应写书面请假报告,有关负责人同意签名后方视为批准)而擅离岗位或请假期满未返工作岗位而又没有续假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不得在上班时间内私自在外从事经商办企业等活动。违者,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予以待聘、解聘。 第十八条 旷工 教职员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上班,视为旷工。教师旷课一节视为旷工一次,行政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班主任旷工半天视为旷工一次,扣除年终奖200元;教师旷工6节(行政人员旷工3天)扣除全部年终奖。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平时考核以平时考察为基础,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还进行任期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 思想品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遵纪守法,顾全大局,服从组织,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等方面的表现。 学识水平,主要考核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掌握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方法的程度。 业务能力,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和运用发挥能力,对教师主要考 - 4 -

核包括:根据课程标准和学生实际情况驾驭教材,把握重点、难点,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组织教学的能力,思想教育工作能力,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的能力,教科研能力,运用信息技术进行课程整合的能力等。对行政人员主要考核进行管理和业务工作的基本技能,工作效率和解决问题,完成任务的能力。 工作态度,主要考核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接受工作任务和完成工作量的情况,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出勤的情况。 工作业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责任制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水平,以及教育、教学、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全年病假累计30天或事假累计15天及其以上者; 2、因本人原因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有严重影响者; 3、在上班时间内不遵守劳动纪律,不参加政治学习,升旗等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者; 4、不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不为人师表,经常发生不文明行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一定影响者,或违反市教育局《关于规范管理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者; 5、擅自不参加全国、省、市、校各级培训活动(含市大组教研活动)受到有关部门批评者; 6、课堂教学经常迟到、早退、或不听铃声指挥,擅自提前下课,造成严重影响者。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当年考核均评定为“不合格或不予考核等次”。 1、全年累计事假达一个月以上者或病假累计超过二个月以上者; 2、当年受行政记过处分者; 3、全年累计旷工5次以上者; 4、无视劳动纪律,不服从分配,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和影响有损于学校声誉的; 5、不遵守师德,严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影响者。 第二十三条 考核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被确定“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数20%以内。 - 5 -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晋升职务、晋升工资、评优表彰主要依据,也是续聘、低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惩处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签字后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二十五条 通过招聘考试进入我校的大学生毕业生见习期满的考核。由本人写出详细的见习期总结和要求定级(定职)报告,所在教研室评议,教务处、学校签署考核意见,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办理定级手续,并执行相应的薪级和岗位工资。 在见习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延长见习期。 1、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有违法违纪违反政策的行为; 2、工作态度不端正,劳动纪律松驰,没有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3、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 4、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有体罚学生的现象,并造成不良影响; 5、旷工累计一周以上,事假累计一个月以上,或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延长见习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一年内仍有上述情况之一者,作辞退处理并报市教育局批准执行。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制定教师长、短期培训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思想和业务培训。 1、鼓励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专业对口的学习进修。参加脱产培训的须经学校批准,非因工作需要或未经学校批准者不得进行脱产进修培训。 2、服务期内不得报考研究生、博士生,超过服务期报考研究生,博士生的工作按排上不予照顾,不得请假或变相请病事假复习。 3、所有教师均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学校培训规划制定出本人的继续教育及校本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参加培训。 4、积极参加由学校、教研室或市学科大组、职教研究室、市教育局人事科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活动。 5、鼓励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达标和在职研究生学习。 第二十七条 培训、进修费用报销办法。 1、专业培训,根据市教育局培训计划,经学校安排参加各级各类专业培训的教师,培训成绩合格(结业),在培训后能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其培训费用由学校报销。 2、出国培训,根据国家教育部、省、市计划,经学校同意安排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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