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试论信用卡透支行为入罪的正当化——从刑罚谦抑性方面考量

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的行为” ,还规定了恶意透支 的刑法规制——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解释》 《 进一
步 明确规定 : 持卡人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超过规定 限额或者规定期 限透支 , 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 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 , 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 应 九十六条规定的“ 恶意透支” 同时规定 以下六种情 ; 况应 当认定为“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一 ) :( 明知没 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 , 无法归还的 ;二 ) ( 肆意挥 霍透支 的资金 , 无法归还 的;三 ) ( 透支后逃匿、 改变 联系方式 , 逃避银行催收 的; 四) ( 抽逃 、 转移资金 , 隐匿财产 , 逃避还款 的;五 ) ( 使用透支 的资金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 ) ( 其他非法 占有资金 , 拒不归
最高人 民检察 院于 20 年 1 月联合发布《 09 2 关于办
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后简称 《 ( 解释》 。此后 因信用卡透支而 )
身陷囹圄的案件不断攀升。《 解释》 出台后至 2 1 01 年 1 月中旬 ,北京市法院审结的信用卡诈骗案中,
属于恶意透支有 9 起 , 5 占六成多。 【因此有必要就 】
来越 多, 但是 20 09年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于办理妨 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关 的解释》 出台后 , 因信用卡透支而身陷囹圄的案件不 断攀 升, 由此有必要就信用卡透支 刑法规制进行探讨 , 以减少
实践 中因信用 卡透支行为引发的刑罚 , 保证刑罚的谦抑性, 实现 刑罚的效益。 关键 词 : 信用卡 ; 透支 ; 刑罚; 谦抑 性 中图分类号: F 2 D 6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3 17 (0 10 — 0 8 0 17 — 5 3 2 1 )3 0 3 - 4
两高院打击信用卡犯罪,银行在行动

并将 极大 提高 申请虚 假 、资 信材 料虚 普遍 ( 这些行 为 尚未列入 相关 法律 法 到 异常后 ,银行 随 即对该 持卡人 的交 假 、资信 能力夸 大等 “ 问题 申请 ” 的 规 中 ) ,如果不法商户 以支付 预付 费卡 易 行为 采取控 制措 施 ,但 已无 法联 系 查 处率 ,有 效避 免第 三方验 资评 估机 ( 代直接支付现金 ) 取 的方式 , 不受 到持卡人 。 仍 构 的 申请 材料造 假行 为 ,也 将 申请 人 现 有 法 律 约 束 。 在 此案 中,该 持卡人共 申领 了 2 O
业 问持卡 人及 申请 人信息 的共 享 ,实
现信息 的交叉 比对 和信息共享 。
此外 ,筹建中的央行 “ 中国评分”
信机构 ,贷前 风险关注点进一 步拓宽 : 现 有 的发卡 和 收单风 险 ,银行 是如 何 系统 的运 用 ( 加养 老金 、公 积金 等 增
2 1 年2 金 屯 00 月
需要 解决 ?
作 为受 益人 的发 卡行该 如何 剖析 《 法 损失每卡 4万 元人 民币切人 。
对 申请人 的资 信情况 做严 谨 的调查 审
3 欺 诈 交 易 .
欺诈 交易 的关 注要 点包 括交 易载
查 。而传统 的调查方 式 ( 如通 过致 电 申请 人核 实信 息进行 电话 调查 、通过
B s esnoao 卫蜀圆圈 ui sI vtn n n i
两高 院打 击信用 卡犯罪
银行在行 动
■ 文 / 国农 业 银 行 总行 信 用 卡 中心 中 叶 佼
20 0 9年 1 2月 1 6日 ,两 高 院联 在 申请材 料方 面包 括 申请人 身份 真 实 制 订措 施 的?面 对潜 在风 险 ,银 行需
台州银行诉金福云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金福云的委托,今天指派我出庭参加诉讼。
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及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一、本案被告金福云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还款责任1、被告潘荣林在本案中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根据庭审查明,被告潘荣林两次透支系大额取现,套取银行现金10万元,套现后逃匿,关闭手机,逃避银行的催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其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
故法院应当中止本案审理,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本案原告台州银行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为被告潘荣林恶意透支提供条件,被告金福云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a、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并应设定上限;同时本法第45条等规定,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
原告未给被告潘荣林的信用卡设置取现和消费的限定额度。
原告台州银行的大唐卡领用合约第6条第1款规定,在ATM机上取现,每天不得超过2000元,在营业网点柜面取现不受此限制,这条的规定完全违法了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原告未给被告潘荣林的信用卡设置取现和消费的限定额度,为其恶意提现创造了便利条件,其违法规定发放信用卡,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被告金福云承担。
b、根据本案原告台州银行提供的证据对账单来看,被告潘荣林的两次恶意透支取现行为发生在2011年8月4 日、2011年8月27日,两次取款金额分别为49000元和49800元,其中2011年8月4日的取款非在原告台州银行柜面取现,而是在同城银联柜面取现。
两次取款行为都未达到50000元,被告金福云完全有理由相信,两次恶意透支取现,银行未按要求核对其本人身份,完全有可能由他人代取。
网上支付的案例

网上支付的案例【篇一:网上支付的案例】2017骞?鏈?4鏃?- 2015骞?鏈?3鏃?8鏃?9鍒?琚?憡棣栨?鍚戝師鍛婂彂閫佸疄鏃跺姩鎬佹秷璐瑰瘑鐮?閫氳繃楠岃瘉璇ュ姩鎬佹秷璐瑰瘑鐮?琚?憡鍚屾椂涓哄師鍛婂紑閫氫簡娑夋?淇$敤鍗$殑缃戜笂鏀?粯鍔熻兘銆?娴︿笢娉曢櫌鎸囧嚭,鍦ㄤ俊鐢ㄥ崱缃戜笂...【篇二:网上支付的案例】(一)提防虚假客服,切勿泄漏动态码典型案例某小姐在购物网站上买了一条裤子,几分钟后收到了一个自称“店家”的电话,告知因交易失败需要办理退款,并提供了一个“客服”qq号码,某小姐加了qq号与“客服”沟通,根据其提供的“退款链接”进入一个网站,按照客服提示输入了密码等信息,最后在收到动态码后未仔细校验便急忙填入。
之后某小姐并未收到退款,而且qq也再联系不上那个“客服”。
某小姐立即查询了银行卡余额,发现账户遭到了盗用。
专家解读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客户网购信息,以“退款”或“退货”为由电话联系客户要求客户加聊天工具,并点击其提供的“钓鱼网站”的链接。
而实际上,在退货及退款环节不需要校验动态码或交易密码。
小贴士1.办理网络购物、网络退货、退款等业务时请认清官方渠道。
2.如在购物网站申请退款或退货时,建议与官方客服联系后进行操作,切勿轻信不明身份的电话、网络聊天工具或其它形式提供的非正规途径的网络链接。
3.在收到动态验证码时,请仔细核对短信中的业务类型、交易商户和金额是否正确。
4.任何客服工作人员不会向持卡人索取短信验证码,如有人索要可判定为诈骗,请立即报警;也切勿轻易泄露自己的身份证件号、银行卡信息、交易密码、动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
(二)关注支付安全,慎设账户密码典型案例某先生接到银行客服的交易核实电话,称其名下的卡片发生了多笔大额消费,而某先生并未操作这些交易,便立即报了案。
警方根据交易资金流向的线索破案后发现,不法分子是通过黑客技术入侵了某网站,窃取了某先生在该网站的用户名和登陆密码,随后不法分子尝试用于网络支付,由于某先生在支付网站也设置了相同的用户名和密码,因此被盗刷。
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的法律适用

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的法律适用汤啸;应洪基【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年(卷),期】2017(000)001【总页数】3页(P72-74)【作者】汤啸;应洪基【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正文语种】中文近年来,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作为银行最为适应细分消费市场的信贷产品,已成为各大发卡银行最大的中间业务收入来源。
在专项分期业务高速发展的同时,各商业银行也面临着新的风险管理问题亟待解决。
以信用卡专项分期拖欠行为为例,银行业内一般认为此举已构成恶意透支,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入刑,但法律界人士并不完全认同银行业界的观点,双方的分歧对银行业专项分期业务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信用卡分期付款是持卡人与银行约定将消费或账单的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偿还并支付一定手续费,银行不再收取循环透支利息的个人类消费信贷业务。
按照信用额度的使用情况,信用卡分期付款又可以分为信用额度内的分期(以下简称“一般分期”)和信用额度外的分期(以下简称“专项分期”)。
其中,专项分期信用卡持卡人在基本信用额度之外,还可享有一个独立的分期信用额度,这部分信用额度需经专门的授信审批程序审查后方可获批。
现阶段专项分期主要包括汽车分期和安居分期两大类。
与传统信用卡贷款相比,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具有以下特点。
1.授信额度专用专项分期额度独立于信用卡授信额度,专项分期额度的使用不占用信用卡本身的信用额度,不影响信用卡的日常信用消费。
即使客户的专项分期信用额度已用足,也可在信用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消费和取现。
2.信用额度可更高《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信用卡本身的授信额度(除特殊卡以外)一般不超过5万元。
”专项分期额度标准不受信用卡本身授信额度标准的限制,可以远高于原有的授信额度。
3.申办需专项审批持卡人办理专项分期时,不但需向银行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力证明,还需提供购车或装修协议等资金用途证明。
2010司考新增考点

行政诉讼法
行政许可案件的受案范围被告法院对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判决行政许可中的赔偿和补偿及诉讼问题
民法
物业服务合同
知识产权的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时效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举证期限的特别规定实行独任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上诉的审查
第二审的审判组织形式
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对原财产所有人权利的救济
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
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
仲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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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学科
新增考点
法理学
法律规则与语言
法制史
故杀与谋杀
经济法
城乡规划和规划区城乡规划的制定(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的实施(基本要求近期建设规划建设规划许可建设规划变更临时建设规划管理核实与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周煜、郑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煜、郑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73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茹愿【审理法官】茹愿【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煜;郑浩然【当事人】周煜郑浩然【当事人-个人】周煜郑浩然【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煜【被告】郑浩然【本院观点】周煜主张其以自有信用卡使用郑浩然持有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的方式,向郑浩然出借案涉款项;而郑浩然辩称周煜通过前述方式刷卡套现,并提交转账明细以证明其在刷卡后向周煜返现。
【权责关键词】撤销当事人的陈述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煜主张其以自有信用卡使用郑浩然持有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 机)的方式,向郑浩然出借案涉款项;而郑浩然辩称周煜通过前述方式刷卡套现,并提交转账明细以证明其在刷卡后向周煜返现。
经一审当庭询问,周煜明确其未还清信用卡透支款项,郑浩然没有还过。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原审法院根据诉辩内容、庭审情况、在案证据,以周煜信用卡套现金额已超过53万元、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为由,认为本案应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
如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不能确定本案属犯罪性质的,当事人仍可依法另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
综上,周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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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义和分类
(一)信用卡的定义:
《办法》第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 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 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二)信用卡业务分类 (1)发卡业务(《办法》第9条) (2)收单业务(《办法》第12条) (三)信用卡的分类(《办法》第15条) 1、个人卡 2、单位卡 (1)商务差旅卡 (2)商务采购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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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规行为的监管及处罚条款 1、 商业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擅 自开办信用卡业务的,中国银监会及其相 关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商业银行立即停止开 办的信用卡业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采 取相关监管措施。(第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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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规行为的监管及处罚条款 2、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信用卡业 务的,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应当 责令商业银行限期改正。商业银行逾期未 改正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 《银监法》第37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采 取相关监管措施。(第1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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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准入规定
※ 《办法》第3章主要是规范商业银行总行与银 监会之间信用卡业务市场准入、退出行政许可 事项办理的具体要求。 ※ 市场准入: (1)审批制 (2)报告制 ※ 完善退出机制缺失的问题。 ※ 涉及基层派出机构的主要条款:29条、30条
5
四、主要监管要求和禁止性规定
《办法》第4、5、6章是关于信用卡发卡业 务管理、收单业务管理和业务风险管理的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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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催收管理方面
1、监管要求: (1)发卡银行应规范信用卡催收策略、权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 业务风险。(第66条) (2)当信用卡出现逾期还款时,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 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第67条) (3)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对催收过程应进行录音, 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第68条) (4)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对相关 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开展核实处理工作。(第69条) (5)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 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 (第70条)
信用卡律师函范本
信用卡律师函范本1.信用卡逾期律师函范本1、如果是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则法院应该在受到诉讼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民事起诉不会抓人的。
2、如果你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就有可能抓人的。
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
1、如果是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则法院应该在受到诉讼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民事起诉不会抓人的。
2、如果你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就有可能抓人的。
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第一章银行卡概述
第一章银行卡概述第一章银行卡概述一、判断题1.银行卡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商业签账卡。
()答案:对命题依据:教材第一章,第一节认知程度:记忆难度:易解题说明:/2.1970年,全美银行卡有限公司成立,1976年定名为威士国际组织(VISA)。
答案:对命题依据:教材第一章,第一节认知程度:记忆难度:中解题说明:/3.1980年,全美银行卡有限公司成立,1996年定名为万事达卡国际组织(MasterCard)。
()答案:错命题依据:教材第一章,第一节认知程度:记忆难度:易解题说明:/4. 我国1993年以前发行的银行卡基本上都是准贷记卡,所以这个阶段可以称之为准贷记卡占主导的阶段。
()答案:对命题依据:教材第一章,第二节认知程度:记忆难度:中解题说明:/5. 1998年3月,深发展银行发行国内第一张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标准信用卡——深发人民币VISA信用卡。
( )答案:错命题依据:教材第一章,第二节认知程度:记忆难度:中解题说明:/6.根据信息载体的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答案:错命题依据:教材第一章,第四节认知程度:理解难度:易解题说明:/7.金穗贷记卡的最长有效期是5年。
()答案:错命题依据:第一章,第四节认知程度:记忆难度:中解题说明:我行IC贷记卡有效期为8年。
二、单选题1.()的出现,正式宣告商业信用卡的诞生。
A.优惠卡B.大来卡C.签单金属牌D.红棉卡答案: B命题依据:教材第一章,第一节认知程度:记忆难度:易解题说明:/2.1964年,()在欧洲成立,成为欧洲市场上的银行卡组织。
A.大来组织B.万事达C.EurocardD.VISA答案: C命题依据:教材第一章,第一节认知程度:记忆难度:易解题说明:/3.1979年,中国银行开始代理香港东亚银行发行的东美信用卡的(),标志着国内信用卡业务的引入。
A.销户业务B.取现业务D.网银业务答案: B命题依据:教材第一章,第二节认知程度:记忆难度:易解题说明:/4.1985年,()发行了国内第一张信用卡,这是我国银行卡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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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
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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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
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
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
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
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
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
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
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
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
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
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
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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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
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
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
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
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
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
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
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
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
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
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
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
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
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
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
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
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
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
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
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
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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