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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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典下的物业所有权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物业所有权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物业所有权规定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我国的物业所有权规定也迎来了一些重大的变革和发展。

在新的民法典下,对物业所有权的规定有哪些变化和创新呢?一、物业所有权的定义和内容1. 物业所有权的定义物业所有权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等财产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物业所有权的内容物业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对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其中,物业的占有包括对该物业的占有权和占有期间的占有等;物业的使用包括对该物业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物业的收益包括对该物业的收益、利益和收益分配等;物业的处分包括对该物业的出售、转让、抵押和担保等处分权利。

二、物业所有权的归属物业所有权的归属是指物业归谁所有的问题。

根据新民法的规定,物业的所有权可以归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所有。

其中,物业的所有人可以是单独的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共同拥有。

三、物业所有权的获取方式在新民法下,物业所有权的获取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依法取得依法取得包括出卖、赠与、遗赠、继承、裁判文书、协议转让等方式。

2. 通过虚拟物权取得通过虚拟物权取得包括赔偿、拍卖、以物抵债、所有权保留等方式。

3. 通过抢救文物取得通过抢救文物取得是指通过抢救文物所占有的物业所有权。

4. 其他途径取得其他途径包括承包、合资、合作等方式。

四、物业所有权的范围和限制在新民法下,物业所有权的范围和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所有权的范围物业所有权的范围包括物业本身、物业所附着的土地、对物业的加工和改造、对物业周边的环境和公共设施的利用等。

2. 物业所有权的限制物业所有权的限制包括国家对土地、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实行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等。

五、物业所有权的保护在新民法下,物业所有权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和加强。

《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力的规定

《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力的规定

《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的规定物权对于我们⽇常⽣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那么《物权法》⼜是对物权的直接规定,下⾯我们来看⼀看《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的规定都有哪些呢?《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的规定1、交付⽣效。

第⼆⼗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交付时发⽣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个规定强调⼀个重要原则,即动产物权在没有交付之前,其物权权利属于原权利⼈,只有交付后才发⽣法律效⼒。

由于动产的活动性特点,其灭损的风险⼤于不动产,所以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即使有了动产的买卖或其他转让协议,其物权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原权利⼈承担,⾃交付之时起,风险由新权利⼈承担。

第⼆⼗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第三⼈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这⼀规定的同样是强调动产物权⾃交付⽣效。

只是因第三⼈依法占有,权利⼈有权要求第三⼈代替交付,⽽第三⼈实际代替交付时,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才发⽣效⼒。

2、⾃法律⾏为⽣效时发⽣效⼒。

第⼆⼗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权利⼈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法律⾏为⽣效时发⽣效⼒。

”这⼀条规定与⼆⼗三条是相辅相承的。

因为第⼆⼗三条规定的是“⾃交付时⽣效”,但动产物权设⽴和转让之前,权利⼈已经依法占有动产物权时,应该将交付时间确定在权利⼈实际占有之时。

即⽣效时间以“法律⾏为⽣效时”为准。

如甲买⼄的汽车,在双⽅签订合同之前甲要求先试⽤汽车三天,三天后甲交付汽车款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数⽇之后,交警向⼄下达⼀个交通违章罚款通知,违章的情形是甲试⽤汽车的第⼆天在⼀路⼝处超速⾏驶,被监控录像录制下来。

⼄要求甲承担责任,甲不同意承担责任。

甲认为:此时汽车买卖⾏为没有发⽣。

⼄认为⾃该汽车被甲实际占有时已经发⽣物权变更。

依照汽车物权登记登记⽣效的规定,甲的抗辩有⼀定道理。

但⼄认为“⾃甲实际占有之时物权已经发⽣变更,应该由甲承担责任。

”依照本条规定,甲应该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4条

第⼗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效⼒。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何时发⽣效⼒的规定。

●条⽂解读 本法第9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确⽴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效的原则。

本条则具体明确了不动产物权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效的时间,即“⾃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效⼒”,也即是说,不动产物权登记,⾃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始告完成。

不动产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档案。

⼀般认为,根据物权公⽰原则的要求,不动产登记簿应当具有这样⼀些特征:⼀是统⼀性,⼀个登记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簿只能有⼀个,这样该区域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才能准确地得到反映,物权交易的秩序才能良好建⽴;⼆是权威性,不动产登记簿是国家建⽴的档案簿册,其公信⼒以国家的⾏为担保,并依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可信性提供保障;三是持久性,不动产登记簿将由登记机构长期保存,以便于当事⼈和利害关系⼈的利益获得长期的保障;四是公开性,不动产登记簿不应是秘密档案,登记机构不但应当允许权利⼈和利害关系⼈查阅复制,⽽且还要为他们的查阅复制提供便利。

正因为不动产登记簿具有这些特征,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才具有了公⽰⼒和排他⼒,因此,本条作出了上述规定。

在这⼀点上,国外也有相似的规定,如瑞⼠民法典规定,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主簿登记后,始得成⽴,并依次列顺序及⽇期。

德国民法典规定,转让⼟地所有权、对⼟地设定权利以及转’⽌此种权利或者对此种权利设定其他权利,需有权利⼈与相对⼈关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应将权利变更在⼟地登记簿中登记注册,但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与物权法逐条比对表

民法典与物权法逐条比对表

民法典与物权法逐条比对表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逐条对照表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根据宪法,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民法典》物权编制定。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编。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节动产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8条规定,如果因为法院、XXX的法律文书或者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原因,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那么该物权自法律文书或者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就会生效。

29条规定,如果因为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那么该物权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就会生效。

31条规定,如果按照28条至30条的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处分该物权时,如果需要办理登记,那么未经登记就不会发生物权效力。

229条规定,如果因为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原因,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那么该物权自法律文书或者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就会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九条权利⼈、利害关系⼈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栽的权利⼈书⾯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中请⼈在异议登记之⽇起⼗五⽇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损害的,权利⼈可以向中请⼈请求损害赔偿。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规定。

●⽴法背景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同样是保护事实上的权利⼈或者真正权利⼈以及真正权利状态的法律措施。

与异议登记不同的是,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因此,也可以认为更正登记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登记,同时是对真正权利的初始登记。

更正登记有两种⽅式,⼀是经权利⼈(包括登记上的权利⼈和事实上的权利⼈)以及利害关系⼈申请的登记,另⼀种是登记机关⾃⼰发现错误后作出的更正登记。

⽬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规则中已经建⽴了更正登记制度。

⼟地登记规则规定,⼟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林⽊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海域使⽤权登记办法规定,海域使⽤权⼈发现海域使⽤权登记结果有误或者有遗漏时,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

经审核属实的,由原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海洋⾏政主管部门因审查疏忽导致错漏登记或者表证不符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结果书⾯通知海域使⽤权⼈。

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国家,⼀般都建⽴有更正登记制度。

如《德国民法典》第894条规定,“⼟地登记簿记载的⼟地物权、在此权利上设定的物权、或者依据第892条第⼀款确定的处分限制,与真正的权利状态不⼀致时,其权利未被登记、未被正确登记、或者被⼀个并不存在的权利负担的登记或者权利限制的登记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因更正登记⽽涉及其权利者的同意,为更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的规定。

●立法背景本法第一章规定了物权公示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第三人利益提供切实保障。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占有主要在静态下,即在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而交付主要是在动态下,即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

我国民法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的问题已有一些规范。

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民法通则颁布时,我国尚没有不动产市场,故民法通则规定的这一原则,即是为动产所有权移转确定的。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外也有相似的立法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为转让一项动产所有权,必须有物的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与受让人,以及双方就所有权的移转达成合意。

为设立质权,必须由物的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与债权人,以及双方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合意。

瑞士民法典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应移转占有。

动产经将其占有转移质权人,始为出质。

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的设定,因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发生效力。

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继承了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

物权法上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

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第一,本节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的一些特殊情况:“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物权编2 所有权

民法典物权编2 所有权
●消极权能: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能。
当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非法干涉时,所有权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行为人返还 原物、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以恢复其对物的支配的圆满状态。

所有人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
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一)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例:自然人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 用品的占有,集体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
例:大米被食用,原材料经过生产成为产品,把房屋拆除等。将物 转让给他人,在物上设定权利(如质权、抵押权),将物抛弃等,都是法律 上的处分。
处分权能是决定财产命运,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
人所有的财产。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例:保管人将保管物消耗,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卖,都是不允许的, 这是侵犯他人所有权的侵权行为。旅客在包裹中夹带危险品或者禁运物品, 承运人有权依法处理;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 物,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出卖。
三、保护
第241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245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 ,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 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所有权的类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民法典》对所有权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以所有制为标准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与国 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法律另有规定。 ●以民事主体为标准分为:单独所有权与共有,单独所有权又分为自然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两类。这一分类具有普遍的适用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于物权法的各条规 定。

物权的取得的法律规定(3篇)

物权的取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个人、法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物权取得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物权取得的概念、物权取得的方式、物权取得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物权取得的概念物权取得,是指权利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物权的行为。

物权取得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律事实,从无到有地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从他人处取得物权。

三、物权取得的方式1. 原始取得(1)先占先占是指占有人因占有某物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占有人因先占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添附添附是指占有人的行为使他人之物增加价值或效用,占有人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且符合以下条件:①添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②添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③添附行为具有合法性。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权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他人之物,并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善意取得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时效取得时效取得是指占有人的占有行为达到一定期限,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占有人的占有行为达到法定期限,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2. 继受取得(1)买卖买卖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一方支付对价,另一方将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买受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2)赠与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3)继承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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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法规定
随着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推进,民法典物权
法草案终于在2020年通过并正式成立。

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物
权法规定迈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我国物权制度
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是指个人或单位对特定物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而民法典物权法
旨在明确和保障物权人的权益,规范各类物权关系,加强对物权的保护,并对物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首先,在民法典物权法中,明确了我国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物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动产等。

通过明确主体和客体,使得物权的归属性和权益的归属
更加清晰明确,为物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新的物权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物权保护制度。

在物权的取
得和行使方面,增设了诸多规定,如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行使方式、物权的保护措施等。

这些规定为物权人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护措施,在保障物权人的权益的同时,也为物权的合法交易和流通提供了
更好的制度保障。

另外,在民法典物权法中,还进一步明确了物权的限制和保护的范围。

物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公共利益的限制、他人物权的限制和合同约
定的限制等。

而物权的保护包括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所有权保护等方面。

这些规定为物权的行使提供了更明确的界限和保护范围,保证了各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民法典物权法中还设置了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制度。

相对人是指在物权行为中受到侵犯或损失的人。

法律规定了相对人对物权行为的救济和赔偿的权利,进一步加强了相对人的权益保护,防止物权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物权法的正式成立为我国物权制度的保护和规范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它明确了物权法的主体和客体,完善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制度,规定了物权的限制和保护范围,并设置了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制度。

这一系列的规定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物权制度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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