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妨害公务罪辩护词1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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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国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华的委托,指派刘天君律师担任王某华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仔细阅读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向相关证人调查取证,结合今天的庭审调查及辩论情况,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某华构成妨害公务罪没有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考虑量刑,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从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认罪态度一直很好,没有与侦查机关作任何对抗,如实的供述案件发生的经过,为查清案件提供了便利。而今天被告人又当庭认罪,真诚悔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痛改前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是初犯,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王某华在本案之前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本次涉嫌犯罪系初犯。其次,被告人的打人行为事出有因。当时,民警卢某、另一辅警杜某夺走刘某手上的猪肉刀后,刘某持刀潜在的危险性已经解除,但此时被害人李某军上前勒着刘某的脖子,没有放开刘某,并用自己的左手反扭刘某的左手不放,导致刘某不能动弹。而被告人王某华恰巧此时返回现场,看到自己妻子被李某军抓住,

误以为妻子遭到李某军的暴力执法,在喊了三次“不要打女人”而李某军不理睬的情况下,被告人出于对妻子保护的本能,出于一时激愤打了被害人李某军一拳。被告人动手打人事出有因,他并不是无缘无故的主动突然发起攻击打人。

辩护人认为,当时现场执法人员在查扣刘某和被告人三轮车及车上猪肉时,并没有向刘某和被告人出示相关执法证件,被告人的打人行为,是在李某军不文明执法的情况下,因一时激愤而打了李某军一拳,并非是有预谋而为,被告人其主观恶性小,而且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军没有造成受伤。在本案发生过程中,被告人并没有对其他执法人员实施暴力或威胁等妨害公务执行的行为,因此,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重,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华的家乡在xxxxxx隆回县农村,上有年迈的父母亲在家乡务农,还有三个小孩(大女儿6岁、二女儿5岁、儿子3岁)也在老家,由家中父母帮忙抚养,属于留守儿童,被告人王某华由于生活所迫,与妻子刘某一起长年在外打工,一直无法将小孩带在身边照顾。此时面临春节,家中小孩和老人都盼望王某华能回老家过节团圆,辩护人请求法庭从关爱留守儿童的思想出发,在本案对被告人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酌情对被告人予以轻判,让其早日回归家庭,使其与妻子、父母,特别是三个小孩能够团聚,共度春节。

综合以上意见,辩护人恳请法庭给予被告人王某华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宣告缓刑。

辩护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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