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犯再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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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应华(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讲师北京 100088)■文

一、人的社会化与社会化缺陷

人的社会化过程始于婴儿最初与人接触的那一刻,在与家庭、学校、同辈群体、社区、大众媒体等接触、互动中,通过强化、模仿、观察学习等方式,逐步学会了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的交际语言、生活技能,以及如何去扮演各种社会角色和遵循相应的社会规则,在到达成年前,完成了基本社会化。成年后,一般来说,人们基本掌握了他们所在社会或群体的主要生活方式,不仅具有切合实际的自我形象和社会认可的价值观,而且,也具备了一定的自我控制能力,个人意愿能自觉地服从社会期望,并在社会中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然而,人的生命周期及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使得个体的社会地位会发生变动。面对新情况和新环境,成年人依然需要不断学习新的社会角色,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人的社会化将持续终身。

可见,人的社会化是个体学会与自己年龄相适应的社会性,习得社会准则,并将其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的过程。然而,从另一方面即社会角度而言,“社会化乃是社会诱导儿童和社会成员做那些能使社会正常运转而必须做的事情”换言之,社会化也是社会对其成员进行教化、实行社会支配的

过程,这一过程往往是以风俗、舆论、习惯、伦理、社会价值观、信仰、法律等为手段,通过对个体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实现的。因此,无论个体是否意识到这些手段的存在,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体的行为具有引导或抑制的作用。当个体无视这些手段的存在,实施违背社会准则的行为时,我们可以说,个体冲破了社会为其设定的社会化的框架,出现了社会化缺陷。这些缺陷导致了个体与社会冲突,在一定的情境下,可能引起犯罪。这些缺陷具体表现为:

1、不完全社会化。它的产生“主要来自家长同孩子们的相处过程中的缺陷。家长决不会鼓励孩子们的去偷,但由于拒绝、放任、娇宠保护,孩子们不能把家长的准则化为自己的精神准则,成为不完全的社会化。”

2、不适当的社会化。是指“在某种社会的次要组织中所发生的社会化,他的那种社会化能很好适应那个组织(例如流氓集团里),但是,不适合大社会中的社会化。”

3、矛盾情绪的社会化。“是指违法行为者在家里经过幼儿时期的社会化,其结果,已经建立了将盗窃、伤害视作为坏事的内在标准,但由于伙伴赞赏他打架闹事为男子汉,引起内部的冲突。这时,只要坚持一方,就能解决这种冲突,但是为了压制一方就得被迫选择一种价值观念。是遵循家长的教导,还是服从伙伴的价值观念?发生两种相反的情感。”

此外,社会剧烈变革时,所引起的不同价值观相互冲突,

将会象社会化缺陷一样,对个体心理和行为产生强烈的影响。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成年人社会化缺陷使得其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在一定情境下与社会期望发生冲突,容易诱发犯罪。因此,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应从“修补”社会化缺陷入手,即要求罪犯舍弃过去的价值标准,重新学习社会要求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这种“修补”的方法,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说,就是罪犯再社会化。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罪犯仅限监狱关押的成年罪犯,不包括未成年犯。

二、罪犯再社会化的内容

一般而言,社会化的内容包括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性别社会化、民族社会化、法律社会化等。人社会化的最终目标是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合格意味着个体在社会互动中能够恰当地扮演自己的角色,并同环境建立起和谐的关系,这也是人社会化的最高境界。那么,从社会化内容而言,罪犯的社会化缺陷表现在哪些方面呢?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十类犯罪显示了罪犯社会化缺陷的多样性、复杂性。但无论是反对现有政治制度、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还是由于性别角色的错位而导致的犯罪,他们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突破了社会对“异己” 者的包容底线,这个底线就是法律。所以法律社会化的缺陷是罪犯共同的、明显的特征。因此,对罪犯再

社会化内容是以法律再社会化为主,同时也要根据罪犯个体的情形,对其他社会化的缺陷进行“修补”。

法律社会化,是指“个体形成某一特定社会要求的法律观念和遵守法律行为的过程③。”法律社会化目标是使个体具有法律观念,并能自觉地遵守法律。如何实现法律社会化的目标?

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个体对社会规范的态度经过服从、认同和内化的过程。对规范的服从往往是为了避免受到惩罚,当个体有可能逃避惩罚时,会违背规范要求。认同则是承认规范的存在,但从内心而言并不接受规范。而内化是自觉遵守规范,并成为自己行为准则。

显而易见,与个体对社会规范的态度相适应,法律社会化程度是分三个层次,最低层次也是守法的最低要求是对法律的服从,其次是对法律的认同,最后是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行为。

罪犯法律再社会化是对其法律社会化缺陷所作的“修补”。“修补”的目标与法律社会化目标是一致的。这样,罪犯再社会化实现与法律社会化实现面临同样的问题,即社会期望值也就是理想目标与实现值也就是尽可能实现的程度之间的差异问题。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即通过适用刑罚,一方面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另一方面告诫社会上一般人为避免惩罚应遵守法律。那么,这个“守法”要求的程度有多

高?是服从、认同还是达到内化?

一般地,罪犯在服刑期间,对过去行为反思时会产生不同的情感状态。主要有:

(1)有的罪犯因刑罚效应和教育改造而认罪服法,真诚悔悟。

(2)有的罪犯则从功利角度,衡量所犯罪行获得的利益或满足与受到的刑罚惩罚的得失,由此计算犯罪是否合算。

(3)还有的罪犯是分析作案失败的原因,从中总结“经验”等等。

这三种犯罪后的后悔心理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三种法律态度相吻合。第一类是规规矩矩做人,但由于突发事件的刺激而造成“一失足而千古恨”,所以,能认真反思自己行为。第二类是那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人,正是由于这种功利的计算,把自己的违规行为控制在一定限度内,所以,一旦犯罪,就容易产生不划算的后悔心理。第三类是两种极端的人,一种是一辈子都有违法犯罪念头的人,但认为没有万无一失的办法而只能放弃犯罪,另一种是自负的人,认为自己有能力逃避法律的追究,在他们看来法律不是规范行为的,而更象是一个“对手”,每一次作案都像作“警察与小偷”的游戏,紧张、刺激,让罪犯得到心理满足。可见,不同情感状态反映罪犯对法律态度的不同。一般说来,知罪认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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