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犯再社会化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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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

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

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内容提要】犯罪是个体社会化缺陷的表现。

社会化缺陷形成不健全的人格,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基础。

因此,监狱对违法犯罪者的矫治,应以促进其重新社会化为核心。

罪犯的社会化包括社会性重建、健全人格重塑、道德行为和守法行为的养成等内容。

【摘要题】监狱法学研究【关键词】犯罪人/社会化缺陷/重新社会化从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意义上讲,个体违法犯罪是社会化特别是法律社会化过程的缺陷或障碍导致的。

那么,监狱对违法犯罪者的矫治与改造,就应当以促进其重新社会化为核心。

犯罪人因社会化缺陷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再到重新社会化,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

对这一过程的心理机制加以揭示,是罪犯改造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一、社会化与法律社会化(一)个体社会化新生儿离开母体,尽管已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但此时他还只是一个自然人,一个仅具有生物学意义的人,只是具备人的自然属性与身心发展潜能的生物个体。

个体出生以后如何逐渐获得与不断丰富人的社会属性,如何适应人类社会生活?如何成为具有独特个性与行为方式的社会成员,这就是个体的社会化问题。

个体社会化,就是个体在特定的社会物质文化生活中,通过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由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的过程。

个体通过社会化,习得人类生活的基本知识和劳动技能,确立生活目标和价值观,认识自己的角色和地位,掌握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从而逐渐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成员。

个体社会化是一个持续终生的过程。

国内有学者根据人的发展周期和各个发展阶段的特点,把社会化分为四种:(注:全国13所高等院校《社会心理学》编写组.社会心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5.45.)1.基本社会化。

即个体在童年期的社会化,主要是学习语言、生活知识和培养认识能力,掌握行为规范,建立感情联系,发展道德及价值判断标准等。

2.预期社会化。

指个体在学校等社会机构中逐步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为进入社会做准备。

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关键词: 社会化;再社会化;自由刑;刑事政策内容提要: 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一大障碍,其困难来自三方面,即犯罪人自身、社会成员以及刑事司法体制。

为此,应当改革自由刑,转变社会成员的犯罪观,加强对出狱人的立法保护。

“现行刑事司法是一部庞大的机器,吞噬并吐出大量的人。

这些人轮番失去生命、荣誉、道德感和健康。

因而留下不能消除的创伤,流入不断增加的职业犯罪和累犯队伍中去,一般没有希望复原。

”[1](P267)这是菲利对十九世纪刑事司法悲观的评述。

100 多年过去了,刑事司法仍然存在着此类严峻的挑战,究其原因,恐怕犯罪人重归社会时的阻碍重重这一刑事司法的缺陷难脱其辞。

不能合理解决或缓解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即使刑罚实现了其矫正功能,也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犯罪人的再犯会使得刑罚仅仅停留在报应目的实现的层面上。

[2](P637-647)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在社会局面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以及青少年犯罪急剧增加的趋势下的意义更加凸显,帮助人格可塑性强的青少年重归正轨也是刑事司法不可推脱的责任之一。

一、社会化与再社会化的含义(一)社会化的含义社会化(Socialization)是指一个人获得自己的人格和学会参与社会或群体的方法的社会互动过程。

[3](P154)社会化使得人由自然的人转化为社会的人,其终极目标是使人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而此处“合格”的标准意味着个体在社会活动中能够恰当的扮演自己的角色。

国内的学者将社会化定义为:“个人通过学习群体文化、学习承担社会角色来发展自己的社会性的过程。

”[4](P120)“社会化即是不断获得和扮演各种社会角色的过程。

”[5](P76)他们对于社会化内容的概括在笔者看来都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技能的掌握,观念的培养,规范的学习与社会角色的获得。

法学领域中,主体的社会化则意味着个体形成某一特定社会要求的法律观点和遵守法律行为的过程。

社会化之所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因为人类缺少很强的社会本能,而替代这些本能的是文化。

罪犯再社会化——矫治理论的基本特征

罪犯再社会化——矫治理论的基本特征

罪犯再社会化——矫治理论的基本特征阮浩心理学理论的发展不断为认识和改变人类的行为开辟着新的道路,精神分析理论、行为主义理论、人本主义理论以及认知(理性情绪)理论是其中最有影响几种理论。

而再社会化理论则将罪犯心理矫治与一般的心理、行为改变相区别,表明了罪犯矫治之心理学原理的基本特征。

本世纪初尤其是三十年代以来,社会化研究引起人们的注意,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一起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大量的、不断深入的研究。

最初认为社会化是一种对个体的单向活动,五、六十年代始,这种观点发生了重大变化,提出社会化是社会与个体的双向活动,应当重视研究“处在背景条件下的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等等。

研究尤其重视解决社会问题,内容涵盖了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法律社会化等方面,研究对象覆盖了全体社会成员,其中包括了对社会化失败者的重新社会化,即再社会化。

与此同时,心理治疗也进入了社会化研究的视线。

在这之前,心理治疗仅以治病为目标,而从社会化角度,心理治疗被认为是帮助人发展的一个因素。

一、行刑罚过程中的罪犯再社会化罪犯再社会化的概念是以确认罪犯有罪为前提的,它表明有罪必罚、罚当其罪,才能“当诱人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改变人的心灵,并把它引向相反的目标”。

显然,对有罪的个体处以刑罚是罪犯再社会化的前提。

马克思的一段话进一步说明了若要罪犯回归社会、重新获得自由所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他说:“自由是罪犯的内在属性,因此,罪犯在侵害自由的同时也就是在侵害他自己,这种侵害自己的罪行对他来说就是一种惩罚,他认为这种惩罚就是对他自由的承认”。

提高罪犯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也就是提高罪犯对自由的认识,“自由是罪犯的内在属性”,也是罪犯再社会化的最基本的内容。

从认为罪犯是一个心理有病,需要治疗的人,到将罪犯视为一个社会化失败,需要重新社会化的人,心理矫治便成为罪犯社会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此时,心理矫治不仅重视罪犯心理缺陷或心理问题的解除,还更注重罪犯健康心理的培养和发展。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完整版)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完整版)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在我看来,马克‎思主义中所剩的可‎以支持双方论点的‎范畴已经寥寥无几‎了,我们的研究已‎经走火入魔了‎。

这里我并不否定‎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而是‎强调刑法研究中,‎在引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时首先需‎要弄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

‎那么,为什么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都‎能从马克思哲学中‎找到所谓的根据而‎争论不已呢?这主‎要是对其中的必然‎、偶然、原因、结‎果诸范畴的不同理‎解,结果是双方各‎执一端。

拿哲学上‎的论据来支持其观‎点,实则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

可‎双方为什么又能自‎圆其说呢?偷换概‎念是双方共同的弊‎端。

故在用必然和‎偶然、原因和结果‎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时,前苏联已有学‎者指出:‎人的活动和它造‎成的结果,彼此间‎是处于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对于‎刑法毫无意义。

‎以上分析仅是涉‎及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的内部‎之争,那么,因果‎关系是否仅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实际上,必然‎说还是必然偶然说‎法是建立在其为客‎观方面上的一个要‎素展开讨论的,即‎我国学者提出的刑‎法因果关系客观性‎问题。

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非是指,刑‎事案件发生了,犯‎罪行为与结果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的认识这些客观‎事实,不以我们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都实际存在着。

‎而这些参在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状态‎事实,与由这种心‎里状态支配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的事‎实。

这样因果关系‎既是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又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所具有‎的认识因素。

而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从这个角度看‎仅是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客观‎方面的争论,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方面的片‎面认识。

而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同时注意主观方‎面的因素,即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从出狱人保护制度角度浅析罪犯的再社会化道路

从出狱人保护制度角度浅析罪犯的再社会化道路

出狱 人 回归 社 会 后 漏 管 失 控 现 象 的 发生 。 因此 , 要解 决 这 个 问 题 , 我 们 必 须 要 建 立 健 全 计 算 机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通 过 信 息 平 台 的建 立 使 派 出 所 能 够 及 时 掌 握 辖 区 内流 动人 1 的 出狱 人 的 各 项 情 况 , : 3中
【 键 词 】 社 会 化 ; 狱 人 保 护 制 度 ; 科 消 灭 制 度 关 再 出 前
一Hale Waihona Puke 、再 社 会 化 的 概 念 和 内容
社 会 化 是 指 人 通 过学 习 知 识 、 能 以 及 各 种 社 会 规 范 和 行 为 技 要 求 , 再 现 和 发 展 社 会 化 的 同 时 , 自己成 为 合 格 社 会 人 的全 过 在 时 程 。但 是 , 由于 种 种 原 因 , 会 成 员 中有 一 部 分 没 能 很 好 地 实 现 社 社
各 地 出狱 人 保 护 的 工 作 机 构 和人 员 可 以及 时 地 从 全 国 出狱 人 管 理 信 息库 中 查 询 本 辖 区 流 动 人 口 中 的 出 狱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 过 基 通 层 组 织 掌 握 其 去 向和 保 护 情 况 , 实 保 护 措 施 , 落 防止 脱 管 失 控 现 象 的发 生 , 防 和减 少 重 新 违 法 犯 罪 , 定 社 会 秩 序 。 预 稳 ( ) 他 方 面的 完善 三 其 除 了 以上 几 个 完 善 出 狱 人 保 护 制 度 的 建 议 之 外 , 者 非 常 赞 笔 同 目前 学 界 讨 论 的两 项 完 善 措 施 。 1在 对 刑 满 释 放 人 员 的经 济 援 助 中 , 以 考 虑 将 其 纳 入 到 最 . 可 低 生 活 保 障 的范 围 。笔 者 认 为 这种 做 法 对 罪 犯 的再 社 会 化 是 具 有 定 的积 极 意 义 的 , 得 借 鉴 。 因为 刑 满 释 放 人 员 在 刚 出 狱 的 一 值 段 时 间 内 , 能仍 然 要 面对 众 叛 亲 离 的 场 面 , 实 没 有 工 作 , 有 可 确 没 生 活 来 源 的他 们 更 加 无 法 融 入 社 会 , 到 自己 的 位 置 。 如 果 将 之 找 纳 入 最 低 生 活 保 障的 范 围 , 少 在 一 定 时 间 里 , 们 具 备 基 本 的生 至 他

罪犯的再社会化的问题

罪犯的再社会化的问题

罪犯的再社会化的问题再社会化概念的一个简史:罪犯的有效社会康复的先决条件,罪犯重返社会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欧洲监狱政策的重大转变时期。

当时,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正在积极分析监禁的处罚的有效性严重缺乏,也有市民忧虑恢复罪犯和增加累犯的成功。

德国,比时,荷兰和法国的犯罪学家和律师(F.冯李斯特,A.普林茨,A. 兰卡奇,G.塔尔德,R. 萨里斯等)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的影响,哲学是作为抹黑监禁校正(即重返社会)的有效方法。

该假说认为在理论上监禁(隔离)可导致有效的矫正罪犯是无效的。

隔离的高效替代品搜索风靡整个二十世纪。

首先,制定若干重大原则,在理论上,这对重新融入社会模式存在影响。

定义的处罚调制原则,考虑到罪犯的个性,这意味着处罚是在服刑,得到的结果,所取得的进展或出现修改过程都会有重要影响。

有人强调,刑事处罚的主要目的是改革,因此,每个犯人演示道德再生从而重获自由,这是可取的。

此外还开发了额外的机构的原则,要求提供额外的控制和入狱后的援助措施,直到前罪犯完全融入到社会整合。

在离开惩教所,在监狱政策方面,前罪犯的监督支持和援助,康复以及重新融入社会是最重要的措施。

随后,本质性的变化发生在矫正理念的地方,例如,一个罪犯重返社会造成的重大影响。

在有效的监督方法下,程序员分析罪犯的工作时,发现了一些常见的有条不紊功能,如风险的原则,犯罪基因因素的原则,使用认知行为疗法等。

在纠正措施时,根据这些介入的规定是最有效的。

这个理论,强调提供援助罪犯的风险和管理的重要意义,在当代立陶宛,这些仍然显得尤为重要和相关。

当前的国际文书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建立“主管机关在其出售的判决的替代品,监禁的替代处分效力的法律和社会的推定。

高效率的再社会化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社会的需求,以协助罪犯早日重返社会,融入社会,因此,如上所述,在教养期间的康复措施,对确保罪犯的有效的社会康复尤为重要。

因此,这篇文章的目的是概述从惩教机构的刑期提前释囚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社会康复的囚犯被定义为各有关团体,教养和缓刑机构,政府和市政机构,公共机构,法人和自然人,与罪犯之间的建设性互动。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工作介入文献综述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工作介入文献综述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工作介入文献综述摘要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犯罪行为。

其中青少年作为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无论是从生理还是心理上都处于一个十分特殊的时期,具有生理上机体需要增多、性早熟,心理上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猎奇新事物等特征,因此青少年犯罪现象当然也就不可避免得存在着。

而由于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大背景下,青少年犯罪事态日益严重。

但如果一味的如同对待成年人犯罪一样对待青少年犯罪,采取强制性的手段使其伏法,反而会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的介从20002006年我12.6%,未列。

而对于第二类是接受社会工作专门教育的人员秉持的社会工作价值观、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开展的专业助人活动,即专业社会工作。

下面将综合各学者的观点从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特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简析和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介入的必要性及介入方式进行综述。

二、青少年犯罪现状及特点1.青少年犯罪的现状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称,“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进一步增加。

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

“十五”期间,中国青少年人口总量由低谷开始爬升进入一个稳步上升期,而目前中国整体犯罪率,包括青少年犯罪率都处于上升状态,因此未来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

据司法部门统计,2012年我国青少年犯罪已属于犯罪人员的主体,青少年犯罪成员占全部行使犯罪成员的比例在50%左右。

犯罪类型涉及打架、斗殴、抢劫、盗窃贩毒、杀人、绑架等性质恶劣,暴力性强,且随着社(1刘技信息众,智力、(2犯罪的迹象,在十三岁到二十岁之间达到犯罪的高发期,并且在数量上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考_李敬

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考_李敬
( 七) 传统文化的影响 人们思想上受几千年来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对监狱 和罪犯根深蒂 固 的 存 在 着 偏 见 和 排 斥,认 为 罪 犯 就 应 该 被 关押监禁受罚,在心理上对罪犯基本往往就是直接的排斥。 学者研究表明,人们受到社会排斥后,会诱发不同程度的认 同危机和心理危机,当这种危机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导致 极端的反社会行为⑥ 。对于罪犯来说,传统文化带来的偏见 和排斥负面影 响 是 不 容 忽 视 的,这 种 社 会 排 斥 也 造 成 社 会 对监狱认识理解不够,制约了社会力量帮教活动的开展。 三、做好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路 ( 一) 改革刑罚制度,做好教育管理,促进行刑社会化 1. 落实罪犯分类管理。基于一定的标准,对不同类型 的罪犯实行科学分类。罪犯的分类应该在未成年与成年、 男女分类的基础上,要先将故意与过失罪犯区分; 其次要区 分在分类的前 提 下 对 罪 犯 实 行 分 类 关 押 ,不 同 类 型 的 罪 犯 不能关押在一起,坚决克服混押 混 管、交 叉 感 染 现 象 的 发 生。对罪犯分类的同时要做好人身危险评估工作。 2. 做好罪犯分级处遇。当前监狱运用了不少处遇措 施,如通信、探监 接 见、亲 情 电 话、请 假 探 亲 等,促 进 了 罪 犯 的改造,效果很好。在罪犯管理中,监狱应该加大分级处遇 累进制度,对 罪 犯 分 级 管 理 基 础 上,进 行 处 遇 累 进,改 造 表 现好的罪犯提高增加处遇,反之减少。通过处遇累进制度, 促进罪犯的求 进 意 识,让 罪 犯 感 到 自 身 改 造 成 绩 被 认 可 的 同时,增强改造信心和决心,提高罪犯再社会化中个体内化 水平。 3. 规范减刑、扩大假释范围。从社会化角度来说,减刑 使罪犯突然进入社会,造成了罪犯再社会化的断裂,使罪犯 再社会化失去了巩固和延续的阶段; 而假释是在罪犯释放 后,通过社会力量监督教育,能够让罪犯个体再社会化得以 巩固和继续。有研究表明从监狱二次以上犯罪人员的情况 分析,不少人在以往改造中减过刑,而假释后又犯罪的很少 几乎没有。从 有 利 于 罪 犯 再 社 会 化 的 角 度,对 罪 犯 应 减 少 减刑,要利用好假释对罪犯再社会化的作用。 4. 加强罪犯职业技能教育。劳动改造既是培养罪犯劳 动技能的途径,也是锻炼罪犯克服困难意志力、改善人际关 系、增强集体观念的活动,是罪犯再社会化主要载体。劳动 改造具有惩 罚 性、生 产 性 和 教 育 性,但 从 本 质 上 说,它 仍 然 是一种教育⑦ 。罪犯的劳动改造,安排好监内休息休假,做 好劳动安全保护,实行一定的合理劳动报酬,降低罪犯劳动 改造的被动消极性,促进罪犯学习技能的主动性,提高罪犯 出狱后的社会适应能力。 ( 二) 加强监狱建设,拓宽工作方法,提高刑罚执行水平 1. 监狱职能单纯化。监狱是罪犯改造教育的主体,是 罪犯再社会化的最直接的主体和最终决定性的因素。监狱 刑罚执行要着 眼 于 罪 犯 重 返 社 会 为 出 发 点 ,将 罪 犯 改 造 成 新人重返社会,是监狱的本职所在,也是社会对监狱最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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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再社会化文献综述
一.什么是罪犯再社会化
罪犯再社会化是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 再度适应社会; 罪犯再社会化的实质就是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 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罪犯再社会化的对象为罪犯,即被生效刑 事判决宣告有罪的人,而不包括仅实施了一般违法或越轨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 罪犯再社会化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承担或负责的一种刑事执行活动,这些是罪犯再 社会化活动同其他形式的再社会化活动的主要区别。(J1)简言之,教育、改造 罪犯就是对罪犯进行再社会化(J4)
三.实现罪犯再社会化面临的问题
对监狱而言,要实现罪犯再社会化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罪犯再社会化目标与再社会 化过程的矛盾。罪犯再社会化目标是回归社会后,成为一名守法公民,即在各种 社会情境下,明确自己的社会地位、身份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要实现这一目 标必须是在正常的社会互动中,通过观察学习、模仿等方式习得。而监狱是个封 闭、人际关系单一的环境,在这个特殊的环境中,只有两种角色:监狱警察和罪 犯。发生在他们之间的互动一是监狱警察与罪犯的互动,二是罪犯之间的互动。 (一)监狱警察既是监狱机关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职能的实际履行者,又 是罪犯再社会化的教育者,不同角色决定了监狱警察与罪犯的关系不同。作为刑
四.罪犯再社会化的实现
监狱环境所产生的上述角色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然而刑罚目的使得相互排斥的 角色关系必须有所改善,即不要过分强调两者之间惩罚与被惩罚的关系,而是在 明确各自角色与规则的前提下,通过改变罪犯认知来实现罪犯再社会化。改造罪 犯观念的改变,改造模式的选择为实现改造目标创造条件,但是如何将上述的理 念变为现实,关键在于监狱警察的执法活动。首先,取得罪犯的信任。监狱警察 的实践主要体现在与罪犯互动中,通过自己的沟通让罪犯重新认识法律,理解法 律并建立对法律及对其他事物及人的新的认知。人类的沟通,不仅仅是交换信息, 而且还交流思想和感情。迄今为止,人类用来沟通的最佳手段是语言。而语言使 用与文化息息相关。在监狱亚文化环境中,过分强调监狱警察和罪犯的角色关系, 导致监狱警察以灌输或批评方式强制罪犯接受推行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监狱警 察的主导地位使其成为政府的化身,在一些文艺作品中,我们看到,罪犯将监狱 警察称之为“政府”。在这种角色关系中,话语权掌握在监狱警察一方,语言表 达多通过命令口气完成。罪犯只能老老实实,听从政府的管教。很显然,这种居 高临下的灌输方式,容易引起沟通对象的抵触情绪。从心理学的角度而言,情绪 不只是一种感觉,而是“一种躯体和精神上的复杂人知觉到的独特处境的反应。”情绪 不仅对人的生理而且对心理产生积极和消极的影响。积极的效果表现为人们之间 的亲近行为,而消极的效果则是人们之间的疏远。因此,抵触情绪引发消极改造, 不利于罪犯再社会化的实现。所以,监狱警察应有意识地摆脱监狱亚文化影响, 恰当运用语言的功能,取得罪犯的信任。其次,发挥刑罚制度的积极作用。沟通 方式的平和,有助于消除罪犯的抵触情绪,而减刑、假释刑罚制度的确立对矫正 罪犯的行为模式发挥重要作用。早日回到社会,与家人朋友在一起是罪犯最大的 愿望,减刑和假释制度的设立正是与罪犯最迫切的愿望相吻合,在罪犯再社会化 过程中,要善于发挥减刑、假释制度优势,调动罪犯改造的自觉性、积极性。最 后,社会力量的介入。罪犯虽然触犯法律,但我们看到他们中许多人曾是重友情、
重亲情的。家庭、朋友对他们的鼓励态度,是他们积极改造的重要动力。这种鼓 励一方面让罪犯感到家庭、社会的温暖,坚定他们早日回归的愿望,另一方面促 使罪犯对自己行为进行反思,认罪服法。总之,罪犯再社会化要求刑罚执行机关 在坚持监狱的惩罚功能的同时,更要注重监狱教育功能的发挥,要改变已往的改 造观念,改造模式,改造方式等,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狱环境。(J3)
(J1)徐晓婧(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淮南232001)《论罪犯再社会化》 (J2) 连春亮(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02)《论对罪犯的再社会化》 (J3)池应华(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讲师)《论罪犯再社会化》 The Re-socialization of Criminals (J4) 李强,王丁(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罪犯再社会化与罪犯 教育制度》
罚职能的履行者,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是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监狱警察处于一种主导地位,正是监狱警察地位的强势使得他们对 罪犯拥有一种绝对支配的欲望,单一强调刑罚的威慑力,关注监狱监管安全和对 罪犯控制。然而作为教育者,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是 一种平等关系,这就决定了监狱警察不可能拥有绝对的控制罪犯的权利,这样在 同一环境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同角色对其提出不同的角色要求,导致角色 冲突,造成监狱警察心理和行为的不协调,这对罪犯改造产生不良影响。(二) 监狱的客观环境使得罪犯产生消极心理自卫机制,然而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个体对 群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罪犯群体一般是指通过直接交往和心理沟通,以个人的 需要、利益、感情和兴趣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共同体。在群体中罪犯个体得 到认同,感受到自尊,对群体的依赖感加强。如果罪犯个体处在良好的改造集体 或积极的非正式群体中,群体能促进和激励罪犯的积极改造行为,干扰和阻碍罪 犯不符合群体规范和价值目标的不良行为,增强群体的内聚力;相反,风气不良 的罪犯改造集体和消极的罪犯非正式群体会对罪犯产生消极影响。实践中罪犯的 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罪犯群体对个体消极影响的, 因此,监狱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不可忽视罪犯群体对罪犯个体的影响和控制。 (J3)
二.罪犯再社会化的内容
再社会化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个人未达到社会化目标,未取得社会成员的资格,而 重新学习社会知识和社会生活方式,以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罪犯的再社会化带 有法律惩罚性质。强制进行的再社会化,是我们监狱改造罪犯的主要内容。但是, 由于罪犯成份是十分复杂的,犯罪类型也形形色色,因此,罪犯的社会化缺陷也各 不相同。我们面对罪犯的再社会化问题,一方面要把握其共性的东西,另一方面又 要注意区别对待,以便罪犯以最优的方式,尽早地完成再社会化过程。笔者认为, 罪犯再社会化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政治再社会化 对大多数 罪犯来说都具有政治上的反动性和行为上的反社会性,这是政治社会化不完全的 突出表现。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必须对其在政治上实行再社会化,其目的是培 养、训练并促使罪犯把人民民主专政下的政治规范内化,使其成为合格的公民,并 且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的正向作用(二) 道德再社会化 道德是社会用 来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任何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巩固社 会制度,都要采取德威兼施、刚柔相济的手段,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制定出一 系列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并通过各种措施将其内化为社会成员自身的信念。 (三) 基本生活技能和文化知识的再社会化 基本生活技能是对罪犯再社会化的 基本内容,也是罪犯刑满出狱后的基本生活手段,并通过学习和掌握基本生活技能, 使之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认识到劳动的价值和意义。(四) 社会角色的再社会化 通过社会角色的再社会化,使罪犯学习、培养、认知自己的社会角色,认识自身在 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和价值,学会处理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行使一定的权利,尽自 己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学会正确对待个人与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关系,包括矛 盾,使之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J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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