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犯再社会化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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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罪犯来自百度文库社会化的实现
监狱环境所产生的上述角色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然而刑罚目的使得相互排斥的 角色关系必须有所改善,即不要过分强调两者之间惩罚与被惩罚的关系,而是在 明确各自角色与规则的前提下,通过改变罪犯认知来实现罪犯再社会化。改造罪 犯观念的改变,改造模式的选择为实现改造目标创造条件,但是如何将上述的理 念变为现实,关键在于监狱警察的执法活动。首先,取得罪犯的信任。监狱警察 的实践主要体现在与罪犯互动中,通过自己的沟通让罪犯重新认识法律,理解法 律并建立对法律及对其他事物及人的新的认知。人类的沟通,不仅仅是交换信息, 而且还交流思想和感情。迄今为止,人类用来沟通的最佳手段是语言。而语言使 用与文化息息相关。在监狱亚文化环境中,过分强调监狱警察和罪犯的角色关系, 导致监狱警察以灌输或批评方式强制罪犯接受推行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监狱警 察的主导地位使其成为政府的化身,在一些文艺作品中,我们看到,罪犯将监狱 警察称之为“政府”。在这种角色关系中,话语权掌握在监狱警察一方,语言表 达多通过命令口气完成。罪犯只能老老实实,听从政府的管教。很显然,这种居 高临下的灌输方式,容易引起沟通对象的抵触情绪。从心理学的角度而言,情绪 不只是一种感觉,而是“一种躯体和精神上的复杂的变化模式,包括生理唤醒、 感觉、认知过程以及行为反应,这些是对个人知觉到的独特处境的反应。”情绪 不仅对人的生理而且对心理产生积极和消极的影响。积极的效果表现为人们之间 的亲近行为,而消极的效果则是人们之间的疏远。因此,抵触情绪引发消极改造, 不利于罪犯再社会化的实现。所以,监狱警察应有意识地摆脱监狱亚文化影响, 恰当运用语言的功能,取得罪犯的信任。其次,发挥刑罚制度的积极作用。沟通 方式的平和,有助于消除罪犯的抵触情绪,而减刑、假释刑罚制度的确立对矫正 罪犯的行为模式发挥重要作用。早日回到社会,与家人朋友在一起是罪犯最大的 愿望,减刑和假释制度的设立正是与罪犯最迫切的愿望相吻合,在罪犯再社会化 过程中,要善于发挥减刑、假释制度优势,调动罪犯改造的自觉性、积极性。最 后,社会力量的介入。罪犯虽然触犯法律,但我们看到他们中许多人曾是重友情、
二.罪犯再社会化的内容
再社会化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个人未达到社会化目标,未取得社会成员的资格,而 重新学习社会知识和社会生活方式,以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罪犯的再社会化带 有法律惩罚性质。强制进行的再社会化,是我们监狱改造罪犯的主要内容。但是, 由于罪犯成份是十分复杂的,犯罪类型也形形色色,因此,罪犯的社会化缺陷也各 不相同。我们面对罪犯的再社会化问题,一方面要把握其共性的东西,另一方面又 要注意区别对待,以便罪犯以最优的方式,尽早地完成再社会化过程。笔者认为, 罪犯再社会化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政治再社会化 对大多数 罪犯来说都具有政治上的反动性和行为上的反社会性,这是政治社会化不完全的 突出表现。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必须对其在政治上实行再社会化,其目的是培 养、训练并促使罪犯把人民民主专政下的政治规范内化,使其成为合格的公民,并 且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的正向作用(二) 道德再社会化 道德是社会用 来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任何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巩固社 会制度,都要采取德威兼施、刚柔相济的手段,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制定出一 系列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并通过各种措施将其内化为社会成员自身的信念。 (三) 基本生活技能和文化知识的再社会化 基本生活技能是对罪犯再社会化的 基本内容,也是罪犯刑满出狱后的基本生活手段,并通过学习和掌握基本生活技能, 使之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认识到劳动的价值和意义。(四) 社会角色的再社会化 通过社会角色的再社会化,使罪犯学习、培养、认知自己的社会角色,认识自身在 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和价值,学会处理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行使一定的权利,尽自 己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学会正确对待个人与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关系,包括矛 盾,使之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J2)
(J1)徐晓婧(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淮南232001)《论罪犯再社会化》 (J2) 连春亮(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02)《论对罪犯的再社会化》 (J3)池应华(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讲师)《论罪犯再社会化》 The Re-socialization of Criminals (J4) 李强,王丁(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罪犯再社会化与罪犯 教育制度》
重亲情的。家庭、朋友对他们的鼓励态度,是他们积极改造的重要动力。这种鼓 励一方面让罪犯感到家庭、社会的温暖,坚定他们早日回归的愿望,另一方面促 使罪犯对自己行为进行反思,认罪服法。总之,罪犯再社会化要求刑罚执行机关 在坚持监狱的惩罚功能的同时,更要注重监狱教育功能的发挥,要改变已往的改 造观念,改造模式,改造方式等,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狱环境。(J3)
罚职能的履行者,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是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监狱警察处于一种主导地位,正是监狱警察地位的强势使得他们对 罪犯拥有一种绝对支配的欲望,单一强调刑罚的威慑力,关注监狱监管安全和对 罪犯控制。然而作为教育者,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是 一种平等关系,这就决定了监狱警察不可能拥有绝对的控制罪犯的权利,这样在 同一环境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同角色对其提出不同的角色要求,导致角色 冲突,造成监狱警察心理和行为的不协调,这对罪犯改造产生不良影响。(二) 监狱的客观环境使得罪犯产生消极心理自卫机制,然而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个体对 群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罪犯群体一般是指通过直接交往和心理沟通,以个人的 需要、利益、感情和兴趣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共同体。在群体中罪犯个体得 到认同,感受到自尊,对群体的依赖感加强。如果罪犯个体处在良好的改造集体 或积极的非正式群体中,群体能促进和激励罪犯的积极改造行为,干扰和阻碍罪 犯不符合群体规范和价值目标的不良行为,增强群体的内聚力;相反,风气不良 的罪犯改造集体和消极的罪犯非正式群体会对罪犯产生消极影响。实践中罪犯的 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罪犯群体对个体消极影响的, 因此,监狱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不可忽视罪犯群体对罪犯个体的影响和控制。 (J3)
论罪犯再社会化文献综述
一.什么是罪犯再社会化
罪犯再社会化是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 再度适应社会; 罪犯再社会化的实质就是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 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罪犯再社会化的对象为罪犯,即被生效刑 事判决宣告有罪的人,而不包括仅实施了一般违法或越轨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 罪犯再社会化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承担或负责的一种刑事执行活动,这些是罪犯再 社会化活动同其他形式的再社会化活动的主要区别。(J1)简言之,教育、改造 罪犯就是对罪犯进行再社会化(J4)
三.实现罪犯再社会化面临的问题
对监狱而言,要实现罪犯再社会化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罪犯再社会化目标与再社会 化过程的矛盾。罪犯再社会化目标是回归社会后,成为一名守法公民,即在各种 社会情境下,明确自己的社会地位、身份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要实现这一目 标必须是在正常的社会互动中,通过观察学习、模仿等方式习得。而监狱是个封 闭、人际关系单一的环境,在这个特殊的环境中,只有两种角色:监狱警察和罪 犯。发生在他们之间的互动一是监狱警察与罪犯的互动,二是罪犯之间的互动。 (一)监狱警察既是监狱机关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职能的实际履行者,又 是罪犯再社会化的教育者,不同角色决定了监狱警察与罪犯的关系不同。作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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