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安全形势的刑法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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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之法理思考

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之法理思考

罪 ") 成为代表 委员热议的话题 处 但对部分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分析 则可发现其在犯 � � 2 010 年 4 月2 8 日 国务 委员 公安部长孟建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报告时建 � 罪主观 造 成的 " 危险 " 方面与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 将醉酒驾驶机动车 � 全罪存在区别 如果不考虑危险驾驶的主观心态 危害 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结果等因素 而全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论处 往 � � 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 再一次引发了高度关注 往失之过严 � � 所谓 危险驾驶 是指在驾驶机 � 动车过程中 制造为 首先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 危险驾驶行为很难 社会所 � 不容许的 交通危 险的行 为 主要包 括无 证驾 全部认定为故意 驶 超速 驾驶 ( 包括飙车 ) 酒后 驾驶 ( 包 括醉酒驾 驶 ) 成立 �
� 死撞伤人等事故后果有故意 � 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 � 情节 才能适用最高刑罚七年有期徒刑 这与超速驾驶 危害公共安全罪 现实生活中 醉驾者一般都不会希望 酒后驾驶 � 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等酿成 与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时对 撞死撞伤人等事故后果发生 大多轻信这种结果能够 严重交通事故 动辄使人死亡 重伤 公私财物重大损 � � � 避免 充其量只是放任自身的危险驾驶行为 � 当然 如 失的严重后果不相匹配 果醉驾者主观上的轻信不具有客观根据 � 如严重醉酒 他人生命权 健康权和法律相关规定极度漠视不相称 � 导致无法控制车辆 开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 致多人死 一定程度上违背了 "罪刑相适应原则 " � 伤 则应认定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害公共安全的 " 危险 " 存在程度的区别 构成以危险方 有学者主张通过刑法的 " 扩张解释 " 解决危险驾驶 劣情节 " 和 " 特别恶劣情节 " 纳入 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的 主张通过司法解释或者修改刑法将 从而使之有相对应的 � 其次 危险驾驶所导致的 � " 危险 " 与以危险 方法危 问题 即出 台相关司法解释 将危险 驾驶的情况以 " 恶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观上必须要有与放火 爆炸等相 第二档和第三档 �

我国交通犯罪的现状调查及刑事对策探讨

我国交通犯罪的现状调查及刑事对策探讨
即一次性 死亡三 十人 以上 的) 都发生 在高速 公路上 。 存在 很大 的缺 陷和 亟待完 善 的地方 。 比如犯罪 罪名 过于 单一化 , 大 交通事 故 (
没有 能够 形成立 体 的保护 体 系。 法 律定刑 率过 低 , 例 如无 法恰 当 可 见, 我 国高速 路车速 快、 车流 量大 , 承 担者全 国百 分之七十 的客 地定 刑一 些重 大且恶 劣 的交通 犯罪 。 在 具体 的司法 审理过 程 中 , 运 与百 分之 四十 的货运 量 , 成 为运 输 的主力 军。可 是 , 高速 路 的
工具 或谋 生工 具 。越 来 越多 的 中 国人 已经 具备 了购 买汽 车和养 全 的意 识不 高 、 我 国的道 路安 全设 施亟 待完 善 、 我 国交通 行政部
车 的 实力 。从公 安部 交管 局公布 的统 计 数字 来看 , 截止 2 0 1 2年
门管理不 到位等 , 这其 中, 在保 证交通 秩序 时, 我 国的刑法 没有发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l 3 ) 0 6 - 0 7 9 - 0 2 些 不 熟悉 驾驶操 作 的新手 们 也是道 路 交通 安全 的隐 患 。有 专家 国交通 业 的迅猛发展 , 与之相 适应 的维 分 析后 称 , 未来 十年 内, 我 国 的机 动 车辆 以及驾 驶人数 还将 大幅 护秩 序工 作也 显得 日益重 要 。近些 年来 , 我 国交 通事 故频发 , 使 度 地持 续增 长 , 我 国道 路交通 安 全面 临着非 常严 峻 的挑 战 。 更多 的人 和家庭 , 甚 至集 体和 国家都承 受 了重大 的精神 伤害及 经 最 近几 年来 , 虽然 我 国高速 公路 通车 里程数 已经 赶超 美 国,

交通肇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交通肇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圈■匿翟垦竺兰型!!f叁型圭塾垒交通肇事案1牛高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李怀志王理想摘要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成为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个重要隐患。

为此,本文就丰县人民检察院对辖区2009年至2010年6月份所办理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分析,试归纳该类犯罪的特点、挖掘案发原因以及找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交通肇事犯罪生命财产安全机动车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92一01一、基本情况和犯罪特点(一)基本情况2009年丰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案件500件,其中交通肇事案件50件,占案件受理总数的I O%,其中提起公诉30件40人,不诉7件10人:2010年至2010年6月份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00件,其中交通肇事案件60件,占案件受理总数的20%,己审结的案件中提起公诉45件50人,不诉3件4人。

(二)犯罪特点1.案发时间多在夜间、早上或者傍晚时分。

在我院受理的33起交通肇事案件中,有26件是发生在下午5点至早晨9点之间,占案件总数的79%。

说明夜间及上下班时间是交通肇事案件的高发期。

2.涉案人员皆为男性且文化程度偏低。

我院2009年至今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皆为男性,共33人,其中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9人,占总人数27%: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24人,占总人数的73%。

3.铍害人多为步行或者非机动车驾驶员。

在33起交通事敞案件的总共42名被害人中,有37名被害人是步行、驾驶电动车或者二轮摩托车,占总受害人数的88%。

4.酒后驾车、机件不达标等违章类型比例较大。

2010年以来受理的60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属于酒后驾车的10件,由于机件未达行驶标准的9件,两种违章类型占到案件总数的一半还多。

5.处理结果以判缓刑或者不诉为主。

社会问题法律案例分析(3篇)

社会问题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道路交通事故逐年增加,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某地城市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某地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案为例,分析事故原因、责任划分及法律适用,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15日,某地市一辆重型货车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轿车驾驶员死亡,货车驾驶员重伤。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员超速行驶,小型轿车驾驶员未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逆行行驶。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产生争议。

三、案例分析(一)事故原因分析1. 货车驾驶员超速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货车驾驶员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 小型轿车驾驶员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小型轿车驾驶员逆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责任划分1. 货车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货车驾驶员超速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 小型轿车驾驶员:根据上述规定,小型轿车驾驶员逆行,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

(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结论某地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案中,货车驾驶员超速行驶和小型轿车驾驶员逆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货车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型轿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

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增多原因的分析

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增多原因的分析
损 失 的数 额 ,起 点 在 6万 元 至 1 元 之 间 的 。三 是 因交 通 肇 事 逃 逸 致 0万
2、无证 驾车 。在 交通肇 事案 件 中,无证 驾驶 占有相 当高的 比 例。随着 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 的提高,农用 车、三 轮车、摩托 车等机动车辆急剧增多,无证驾驶、不经培训、考 核、便匆匆上路,这 些人对驾驶技术一知半解 ,对交通法规 一无所知 ,路面 经验极度欠缺 , 遇 紧 急情 况 ,就 手 忙脚 乱 ,难 以应 付 ,最 终 导 致事 故 发生 。 3、疲 劳 驾车 。司机 每天 驾车持 续时 间过长 ,或 者从事 其他 体 力劳动消耗过大或 睡眠不足,在行车 中困倦瞌 睡、四肢无 ,不能及时 发现和准确 处理路面交通情况 ,极易发生事故 。
法 制 探 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对 交 通 肇 事 犯 罪 案 件 增 多 原 因的 分 析
闫 晶 木
( 集贤县人 民检察 院 双鸭 山 集贤 1 5 0 9 0) 5
[ 要] 摘 随着交通运 输事业 的迅速 发展 ,交通 肇事案件亦 大幅上 升。交通肇事 犯罪成为 一种多发 性犯罪 ,已经在一 定程 度上影响 了人 民 群众 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拟对 近年 交通肇事 案件频发 现象进行 成因分析 ,并提 出一些相关值 得思考 的问题 。同时为避 免交通肇事 的发 生所 提 出几 方面 的预防 对策 。道路 交通 与 社会 生活 中的每个 人息 息相 关,交 通肇 事的发 生和 预防 , 已成 为社 会生 活实 际 问题 的一个 重要方面 。
【 关键 词] 交通 运 输 肇 事 犯 罪 中图分类号 :D 9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1 0 - 1 x( 0 ) 8 0 9 - 2 9 9 2 1 2 - 2 2 0 0 4 0

法律热点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10日,张三醉酒驾车行驶至某路段,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李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张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法律热点。

二、案件分析1.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张三,男性,28岁,无犯罪前科。

(2)犯罪客体:李某的生命权。

(3)犯罪客观方面:张三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死亡。

(4)犯罪主观方面:张三明知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仍实施该行为,存在故意。

2.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法律适用(1)关于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关于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

三、案件启示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本案中,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反映出其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助于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2.严厉打击醉酒驾车犯罪行为。

醉酒驾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对于醉酒驾车犯罪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3.完善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

建议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总结“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罪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正当性和准确适用——以交通安全为视角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正当性和准确适用——以交通安全为视角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正当性和准确适用———以交通安全为视角崔会如,李若雨(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摘要:近年来,交通安全方面的犯罪行为频发,引发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这一领域内刑法规制的兜底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

这一司法选择,一方面因弥补了交通安全视角下刑事治理的缝隙而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又因其适用标准的模糊而广为诟病。

对此,应当在正视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基础上,以刑法谦抑精神为指导,正确认识这一罪名的行为特征,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摒弃重刑主义思想,使该罪在交通安全视角下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交通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正当性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65(2020)04-0014-07收稿日期:2020-06-01作者简介:崔会如(1972-),女,河北易县人,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刑事法学。

李若雨(1997-),女,山东聊城人,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① 危害行为规定为“放火、决水、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随着现代社会机动车的广泛应用,酒驾、毒驾、驾车“碰瓷”、妨害车辆驾驶等危害社会的行为频繁发生,进而引发诸多严重的后果,以至于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作为交通安全领域的专有罪名难以应对复杂的犯罪状况,于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这一领域的兜底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

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及对策.doc

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及对策.doc

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各种车辆的日益增多,交通事故不断发生。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拥有全世界 1.9 %的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却占了全球的 15%,每年在交通事故中丧生的人数超过 10 万,交通意外死亡数在全球最高。

从我们文登市的情况看,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民购买力的增强,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多,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致使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从法院审理的案件情况看,2004年、 2005 年文登法院审理民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分别为237 件、287 件,今年 1 至 10 月份为 232 件。

刑事交通肇事上升趋势尤为明显, 2004 件审结 15 件, 2005 年猛增到 50 件,今年 1 至 10 月份已审理 48 件。

交通肇事已经成为仅次于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案件的多发性案件类型。

交通事故的不断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并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笔者就近年来的交通事故的多发原因作一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以助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多发情况面面观(一)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交通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

有些驾驶员,因交通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事故时有发生。

1、酒后驾车,据有关资料表明:司机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6 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酒醉驾车引起。

2、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违章超载超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近几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从事运输的车辆增多,一些客、货运企业和从业人员只顾赚钱,多拉快跑、超载超速,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有的为抢客源,违章停车上下客,甚至逆向行驶。

违章超载、超高,超速行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占的比例相当大。

3、疲劳驾车。

连续驾车、疲劳驾车是构成交通肇事案件的又一重要原因。

疲劳开车是最危险的,许多重大交通事故都是因为司机疲劳驾驶所致。

大部分长途客车都配有两个司机,但疲劳驾驶的现象还是依然存在,一些大巴司机常常连续工作十几个小时,这种状况不能不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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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安全形势的刑法原因分析中国交通安全形势的刑法原因,立法上未凸显以人为本理念、交通犯罪的法定刑偏低,司法上对交通犯罪的处理轻刑化等。

交通安全与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也关乎家庭的完整幸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关乎国民经济的健康和长远发展。

作为公共安全的一种,广义上的交通安全包括道路交通、水路交通及航空交通的安全,未来也许还包括太空的交通安全。

众所周知,在当今世界,道路交通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事故伤亡人数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远远高于水路交通及航空交通。

平时看起来惊天动地的灾害,如矿难、空难甚至洪水、地震,所造成的生命损失与道路交通事故比起来,显得轻得多。

一般而言,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交通安全体系里,道路交通安全居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

它的水平高低,直接决定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交通安全水平高低。

本文从现代交通安全的以人为本和安全至上等理念和要求出发,通过比较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刑事立法、司法等角度进行分析中国当前交通安全形势严峻的原因,以期为通过刑法改善中国交通形势提供参考。

一、现代交通安全的定义及要求关于现代交通安全的定义、特征及衡量标准,欧美发达国家的理论界及实务界已经取得较大的共识。

现代交通安全,是指以生命至上、以人为本、人员安全为基本原则和第一前提,最大限度实现人员、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及环境保护的交通安全的工作理念和综合评价体系。

现代交通的要求是:安全、畅通、高速度、高效益、低公害。

现代交通安全以最大限度减少、预防甚至消除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为核心目标和基本评价标准,力求在最大限度地实践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现代工商业文明社会人道主义理念的同时,积极践行以人为本、凸显公共利益的交通安全管理理念。

在维护交通系统的公共安全的同时,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现代交通安全的特征包括: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到交通运行与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质量可靠、保护严密的交通工具,方便快捷、设计周密的交通设施,交通事故风险预防前置化,文明礼让、井然有序的交通秩序,高效优质的交通事故处置救援体系等等。

要建设现代交通安全体系,需要统筹协调城市与乡镇交通、交通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强化理念、科技、体制和政策创新,实现交通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以人为本式的发展。

二、中国交通安全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中国当前的交通安全总体水平,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

以占交通安全事故核心和主要部分的道路交通事故为例,中国官方通讯社新华社透露,目前中国道路安全形势异常严峻,死亡人数呈加速增长趋势。

2001年以来,连续三年交通事故中的年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平均每天死亡300人。

来自中国国家安监总局的数据显示,十一五(2006-2010年)以来,中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达年均7.6万人,占所有安全生产事故死亡总人数的80%以上。

中国交通部数据显示:中国汽车保有量只占世界的2%,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却占全世界的15%左右,中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及死亡率多年来均高居世界榜首。

而从七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道路交通事故就处于逐渐下降趋势并保持在较低的水准线下,其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仅占全球总数的1/4,车辆数却占全世界的2/3左右。

欧美及亚洲发达国家的汽车保有量及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总量不在少数,受伤人数也较多,但死亡率却稳定控制在较低水平。

以2011年为例,美国全国保有汽车2.85亿辆,车祸死亡人数只有4.2万人,与历年平均数基本持平。

保有汽车7000多万辆的日本,同年因车祸死亡的人数更低至4611人。

而保有汽车1.04亿辆的中国,在严禁酒后驾车的2011年,仍然有6.4万人死于交通事故。

中国交通事故死伤人数连续十年高居世界第一,已成中国第一害。

而中国低下的交通安全水平在最近几年的极端表现,就是几宗全国瞩目的恶性交通事故,比较典型的有2009年江苏南京6.30张宝明醉酒驾驶致5死(包括一名孕妇)4伤案,2008年四川成都12.14孙伟铭无证酒驾撞死4人伤1人等案例,均震惊全国。

三、中国交通安全形势严峻的刑法原因分析中国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危害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公众文明素养不高,缺乏良好的驾驶习惯或出行习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设施不完善,交通设施、工具疏于维护,安全技术和救援手段贫乏,交通行政管理多部门扯皮水平低下等等。

我国刑法没有在立法及司法上体现现代交通安全的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前置等理念,也是不容忽视的关键原因。

在我国制定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我国刑法将交通安全视为公共安全的一种,在危害公共安全一类犯罪中规定了十条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包括交通肇事罪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十条罪名,涉及水、陆、空交通安全。

而在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妨害交通安全犯罪,当属常见的交通肇事罪。

其他类型的交通犯罪罪名实践中适用较少。

面对交通安全形势的日益严峻,尤其是酒后驾驶引发越来越多的恶性、重大交通事故。

2011年,我国颁布实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酒后驾驶行为受到有效遏制。

但纵使如此,我国的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究其原因,与作为保障法的刑法未能充分发挥其规范主体行为的最后防线作用有关。

这一点表现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交通肇事案的激烈争论。

学者专家不停地对交通犯罪的刑法法条和司法解释进行研究,也充分表明刑法在规制交通犯罪上的困局。

在笔者看来,在遏制交通犯罪问题上,我国《刑法》法条和刑法实践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在立法理念上,未能凸显以人为本、风险预防的人本主义思想预先以法律防范一些比较重要的社会秩序的失序,日益变成现代化条件下风险社会的潮流,这一点在刑法上的反映,就是刑法不断增加关于危险犯的规定。

作为公共秩序的一种,交通安全同时是国家的制度性建构之一,关乎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交通自由。

交通安全本身就应该被视为个人法益得以具体实现的条件与保证。

立法者应当从制度性利益的保护需要出发,对那些破坏制度性利益的行为作扩张性的风险预防,直接拟制特定行为具有破坏制度的危险潜在性,通过刑法规范集中加以预先保护。

在大陆刑法中,无论是古典型的核心刑法典,还是现代型的经济刑法、环境刑法等特别刑法,充斥着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

对系统复杂、关联广泛、充满风险的交通系统而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的交通事故,往往带来不特定人员伤亡或不特定财产损失,且这种后果不可逆转。

故笔者认为,应该对破坏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扩张性、前置化的风险预防,切实做到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并未能做到这一点。

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我国刑法关于交通犯罪的规定,注重结果犯忽视危险犯的规定,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与交通安全相关的罪名共10个,但唯有交通肇事罪与我国要解决的主要交通安全问题紧密相关。

该罪属相当典型的结果犯。

我国刑法并非未规定危险犯,但仅破坏交通设施罪及破坏交通工具罪两个,面对形式多样的妨害交通安全危险行为,可谓严重滞后。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及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提前预防公众遭受醉驾者或飙车者侵害的风险,在实践以人为本的理念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首要原因。

在我国,每年由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安全的第一大杀手。

但这一步迈得太小。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危险驾驶罪,应受拘役。

窃以为这个处罚较轻。

《德国刑法典》第316条规定,因醉酒而无法确保行驶安全仍驾车者处一年以下监禁;过失者亦要处罚。

我国司法实践对那些未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害的醉驾者,往往判处缓刑,对醉驾者的惩罚和威慑未尽显立法本意,导致刑法以危险驾驶罪降低交通事故风险的能力也减弱。

另外,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仅将醉酒驾驶及飙车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笔者认为这是人为缩窄了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

有的人把危险驾驶表述为: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制造为社会所不容许的交通危险的行为,主要包括无证驾驶、超速驾驶(包括飙车)、酒后驾驶(包括醉酒驾驶)、疲劳驾驶、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超载驾驶、明知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而驾驶等行为。

有的人则把危险驾驶定义为:是指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驾驶行为,包括酒后驾驶、醉酒驾驶、道路飙车、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等行为。

关于危险驾驶的定义无论哪一个有道理,都不应该只包括飙车及醉酒驾驶。

这一点,欧美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规是最好的证据。

英国《1991年道路交通法》规定,以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谨慎的司机所被期待的程度进行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按照台湾地区刑法第185条之规定,因服食毒品、酒类或麻醉药品等物品,无法安全驾驶却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中国刑法没有为了人的安全而将应视为危险驾驶行为的抢夺行驶中的巴士方向盘或吸毒后驾驶等行为视为危险驾驶,正是在贯彻交通秩序以人为本理念上仍有较大不足的体现。

以上危险驾驶行为若被我国刑法犯罪化,当能彰显人本主义,指引大众之交通意识及行为趋向安全,有效遏制危险驾驶行为,以刑法一般预防机能之强化,提升交通安全水准。

(二)在具体立法上,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交通犯罪的法定刑偏低驾驶员及交通系统操作员等交通从业人员均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及格方能上岗,人们信任并期望他们有能力履行确保交通安全的义务,法律期待他们比非交通从业人员更能维护交通安全,都属合情合理。

若交通事故是由交通从业人员之业务过失引发,对其业务过失的处罚重于普通过失是正义的。

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及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等一共5个危害交通安全的过失犯罪。

当中3个属业务过失,两个属普通过失。

但其法定刑大致一样,未体现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轻重不同之责任,亦未反映出其与别的普通过失犯罪之责任区别。

以最常见的交通肇事罪来看,交通从业人员从事之业务危险性较大,其专业技术及业务素养理当比普通人高。

法律及公众均有正当理由要求其在交通运输活动中保持高于普通人的谨慎,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更强的注意能力,以防范危害社会安全结果的发生。

故犯交通肇事罪者应比犯普通过失犯罪者受到刑法更重的处罚。

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反而比过失致人死亡罪低。

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更导致了难以让人接受的处罚结果。

因为,在特大交通运输事故中,即使数十人伤亡,损失财产上百万,若被告人未因逃逸致人死亡,其最多也只会被判刑7年,显然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比间接故意犯罪,危险驾驶致人伤亡,在主观故意上往往差别甚微甚至一样,若按交通肇事罪处理,会导致重罪轻罚,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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