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相尊重主权原则-黄雪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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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相尊重主权原则-黄雪坚

论互相尊重主权原则/黄雪坚

论互相尊重主权原则

(中山大学法学院黄雪坚)

[摘要]互相尊重主权原则不仅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法原则中最重要的一项,无论是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还是全球化冲击下的主权观念,互相尊重主权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各国和平共处的措施和保证;尤其在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的今天,更显出它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家主权尊重挑战意义

国家存在的本质在于其主权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家主权的存在程度可以真切反映出国家实际存在的程度。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最重要的主体,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主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在当代的国际环境实践下,受到了挑战。正如中国国际法学者周鲠生教授所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主权观念成了众矢之的;否定国家主权成为国际法方面的一种扩张主义派或世界派的主导思想。”主权的可分与共享问题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原则正在遭受霸权主义的践踏,叫嚷“主权弱化论”,“人权高于主权”的浪潮加剧了国际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使得“互相尊重主权”原则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主权及互相尊重主权原则释义

主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提出,始于伟大的法国思想家让?博丹,他以法律的名义规范了主权的真义,在他那里,主权是“国家支配其公众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让?博丹认为,主权是国内的最高权力,“这种权力除了受上帝的戒条和自然法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格老秀斯认为:主权就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行为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限制,也不从属于其他任何人的意思。到了霍布斯那里,他认为主权至高无上,不受任何权利的约束,你想象得到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卢梭认为主权是永远不能转让,不可分割的。黑格尔将主权推至极端,认为主权是“排他的自为存在”,是“独立自主”。无论各个思想家如何定义主权,不可否认的是,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权利。正因为国家主权如此重要,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也在其宪章中写入了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并得到各国的承认。

互相尊重主权原则,即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重要的原则,是当代国际法律关系的基础。互相尊重主权原则意味着相互尊重各国主权地位的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意味着一国有尊重和承认他国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任何国家一律平等,相互独立,有彼此尊重的权利和义务;意味着一个国家在完全不受外来干扰,威胁,恐吓,破坏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独立的国格与世界各国交往,独立处理解决一切内外事务的权力和权利;意味着各国平等,即使一个强大的国家也并不具备控制弱小国家的权利,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意味着国家存在发展的自由,意味着一国的自由同时是另一国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有效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主权,独立,平等,自由密切相关,我们经常可以发现,弱小国家在国家主权问题上对国际法,国际社会强烈呼吁的同时,一些霸权国家却以主权有限或者某种借口来破坏国际契约对主权的规定性,由此引发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可见,国际社会的法律政治关系和谐发展的前提即在于尊重各国主权。

二.互相尊重主权原则的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围绕着互相尊重主权原则,需要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1.主权与领土的关系

冷战后出现的民族冲突,领土争端和地区性冲突,使得领土主权的问题更加敏感。依照现代国际法学的通常观念,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及上空。换句话说,国家领土就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领土主权不可侵犯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尽管理论上如此规定,但实际上领土主权原则被改变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方面,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使国家领土的不可侵犯性遭到破坏。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弱小国家领土主权被践踏就是一个事实,不仅战争期间,甚至在和平年代,国家领土被占领也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国际法国际条约对国家领土也设有一些限制,比如领土主权问题的“共管”,“租借”还有“国际地役”问题。90年代以来伊拉克的“禁飞区”就是对领土主权的不可分割的挑战。领土的争端,归根到底,其实就是主权的争端,中东地区的领土冲突,中国与日本关于钓鱼岛归属之争,中国与东南亚各国关于南沙群岛问题的争论,其实都是主权问题。

领土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存在的特定前提,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但是,在国际现实中,我们却经常可以看到弱小国家在维持领土原则问题上的诸多无奈,领土被侵犯时有发生,甚至有人认为,国家领土主权的不可侵犯只是一种理论的梦想。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应该重视这一原则,只有如此,才能切实履行国家主权原则,才能保障正常的国际秩序。

2.主权与人权

二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联合国以“促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作为其基本宗旨之一。冷战期间,西方国家推行“人权外交”,当今世界,东西方国家关于人权与主权问题的论战仍在激烈进行。

在人权保护的措施和方法上,西方社会强调,由于人权原则已经载入《联合国宪章》承认已向国际法原则,因而人权问题便不再是以国内管辖的问题,应当以国际社会的名义处理和关切人权问题,但广大落后国家担心因此会是西方国家以人权问题为突破口,再次重回近代西方社会的殖民时代,而不断拒绝和反对西方人的主张。

人权高于主权的人说:“我们并非随意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也并非否定所有国家的主权,但“当一个国家的政府实行残暴统治,践踏人权时”,这个国家的主权也就失去了“道义上的支持”“文明国际社会不能对这种政权袖手旁观”,外部干涉就有了“人道主义的依据”。于是,美国打伊拉克就有了冠冕堂皇的借口,美国说是为了对恐怖主义进行打击,是为了推进民主的进程,为此,可以牺牲被干涉国的主权,可以依照他自己的意识形态来改造伊拉克,推翻萨达姆,造成无辜民众的伤亡。为了干涉中国的内政,以人权为借口来对中国的内政问题指手画脚,而这一切,都严重动摇了互相尊重主权原则,挑战和动摇了国际法。

关于人权和主权的关系,联合国前任秘书长德奎利亚尔说:“在人权问题上,不仅不需要新的理论,而且新的理论可能破坏现有的了解。”“侵犯人权显然会危及和平,而漠视国家主权则一定会真正造成混乱。在维护人权问题时必须尽量谨慎,以免保护人权被用来侵犯各国基本管辖权和破坏各国主权的跳板。”

实际上,人权之争并不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争的实质,其背后真正的动机在与西方国家基于自身的利益,即与控制相关国家的命运,推行人权政策,干涉别国内政。人权问题的冲突,实际上是主权问题的冲突,而这更显得互相尊重主权原则的重要性。

3.互相尊重主权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一项处理国

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更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其第一项原则是互相尊重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将一国主权的客观存在前提领土完整单独提出来,表明了这一原则的突出内容。而后四项原则每一项都是体现国家主权原则内容和实质的。互相尊重主权,包括了政治主权,领土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强调了主权的完整,同时体现了中华文化中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

传统信条,是各国消极的和平共处(不发生战争或武装冲突)的基础,措施或保证,是中国在国际法领域是主权原则的一个特殊贡献。

三.互相尊重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

亨利?基辛格说:“我们正进入一个新的时代,一个世界各国在经济上,交流和人类理想方面变的相互依赖的年代。”“全球化的意义在于,它是对传统的国家关系,对国家主权及其他权利,对一国界标志人群活动区别的规则的一种深入持久的挑战。”[11]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自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根本属性,它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共享性和不可转让性等特点。近代以来,国家主权这一质的规定性一直未变,然而,二战以来,尤其是冷战后,随着世界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国家主权的传统观念受到了各种不同思潮的挑战,下面择其一,二以分析:

1.主权弱化论

该理论认为,当代的一个重要现象是,各种形式的国际组织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有吸引力和影响力。因而,无形中有力的“侵蚀或削弱了主权观念的许多本质规定”,“抵消或弱化了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的属性。[12]尽管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是主权的主体,但是,国家主权的相对弱化却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2.主权共享和转让

该理论认为,随着经济国际化和地区经济集团化趋势的出现,各国相互依存性的提高,国家主权不再是任何一个国家自己的事情,国家主权不可分割和国家主权不可共享的观念应该加以修正,国家主权不仅是可以共享的,也是可以转让的。不同的国家可以通过割让主权,建立经济,政治联合体,谋求共同发展,实现区域甚至全球联合。欧盟就是“主权让渡”的最佳例子。

应当承认,冷战后的国际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主权观念受到挑战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主权现象同国家一样,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因而理解他也应有历史的眼光。它是随着近代国家一同诞生的,它也将随着世界体系的变迁而改变自己作用的形式。[13]但是主权是否就弱化了或者是可以共享呢?也许还言之过早。其一,经济的全球化并非弱化主权,而是强化了主权。它使各国政府从主体意识出发,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各国加入经济组织,并不是主动让出主权,而是为了在经济的合作中加强自身的实力,以更好的维护和实现主权。

其二,冷战后出现的各种冲突,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抬头,这些现象对国家主权产生了强化的影响。克里米亚半岛之争,波黑内战,中国的西藏问题,大国的强权政治,以强凌弱,想使弱者放弃主权,而这些,更加让弱小国家自觉的保护自身利益,维护国家主权。

其三,世界相互依存在加强,各国利益需要关系更加密切,区域乃至全球的合作

性组织越来越多。但是,各国的合作并不是以让渡主权为前提的,反而是在各参与国的自身的主权得以确立,并不受根本侵害的情况下来合作的。可以说,全球性合作组织,比如安理会,国际红十字会,这些组织的出现,是各个主权国家在自立基础上的“合力”,其结果不是弱化主权,而是使互相尊重主权在新的领域中得到了体现。

国家与主权本来就是天然结合体,国家与主权虽然是历史的产物,但是国家未消亡之际,国家主权原则并不会因世界形势的变化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国家主权的独立性,不可转让性的特点将会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

四.互相尊重主权原则的意义

主权首先是一个纯西方的理论,故以往关于主权理论问题的争论都是在西方国家,直到亚非会议发表的“万隆宣言”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赋予了主权观念以新的时代内涵,西方才失去了阐释主权的垄断权。因而西方才开始认为其绝对主权的优势地位受到了挑战。[14]

在新的世界体系中,西方先前制定的各种游戏规则非但已经被非西方民族国家所接受,反而驾驭得比西方国家更加出色。西方国家感到自身的话语权受到了挑战,为挽回劣势,于是就有了各种各样的挑战主权的理论。

我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存的时代,全球化已“成为所有民族国家必须接受的现实,他将迫使每一个现存体系去顺应它并变革自身。”[15]对中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在此背景下谋求与发达国家平等的机遇,更应坚持自己的主权观,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在国际法上,在实践中,有着积极的意义。

1.符合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家主权是国家的重要标志,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长期奉行的对外政策。实践证明,它是符合国际社会发展实际的对外政策,受到世界上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同,成为许多国家操作对外行为的指导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第一个原则是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体现了国家主权不可转让的思想。一方面指国家主权的独立完整性,在国际交往中不可转让,另一方面指各个国家是在尊重各国主权不可转让的基础上来进行交往的。强调国家主权的不可转让,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坚持和平共处,可以更加有效的发挥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

2.有利于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有利于建立和维护世界经济政治发展新秩序。关于霸权,斯蒂尔在《美国治下的和平》一书中说:“我们是世界上最强大,政治上最积极的国家……我们有能力推翻整个社会,并予以重建;推翻某些政府,建立另一些政府;阻挠或刺激社会变革;保护我们的朋友,摧毁我们的敌人;我们有史无前例的行动能力,还有使用这一能力的冲动……”[16]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实质,是对国家主权的无视和侵犯,是国家主权的主要敌人。必须看到,

中国早已成为霸权文化的主要攻击和打击对象。这主要体现在西方国家在社会制度选择,价值标准,行为规范,生活观念,人权观念,意识形态等领域上,对中国实行全方位的霸权攻势。死刑问题,计划生育,都是西方大国,尤其是美国攻击中国的借口。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强调尊重主权,无疑是积极的举动,强调这一点,就是维护世界各国尤其是弱小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有利于它们独立解决自己的内外问题,走好自己的道路而不受干涉,是建立公平,公正,稳定的国际新秩序的保证。

3.承认互相尊重主权,就是承认了人的存在和尊严,承认了民族平等和民族的生存一致,承认了国家权利的实际存在。世界文明的发展就是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国家作为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一个单位,其价值与权力应该得到承认,个人总要从属于一定的民族和国家,承认国家权利即承认个人权利。

互相尊重主权强调的是“对人的基本权利和价值的认同和尊重,是赋予东西方文明国家人类文化相互尊重,相互依存的合理的生存理念和国际政治准则。”[17]在保护人权的今天,承认并尊重主权原则,即是确认人类生存的基本逻辑原则。简短结语

西方国际政治秩序的特色是以主权国家为主体,以强权为基础,以国际契约(国际法,国际条约)为行为准则。在过去的100多年里,西方列强用军事实力,迫使中国认可并加入了西方确立的国际政治秩序,这一过程是痛苦的,但却是现实的。[18]

必须承认,我们所面对的世界与中世纪

的洲际社会,与近代的工业社会以及殖民主义所影响的社会是不同的,这是一个经历漫长文明变迁,年轮积聚无限能量并空前释放的时代,随着地球村的到来,但是,可以预见的是,21世纪的国际社会,仍然是国家主义盛行的时代。只要国家仍然存在,主权就永远是国家立足于国际的基础。人世间的一切都是永恒发展的,主权也是一样。全球化时代的国家主权原则仍然有着积极的意义,我们仍然需要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坚持互相尊重主权,这是权利,也是义务,21世纪的国际社会,仍然是以国际契约为行为准则的,唯有坚持这一原则,人类才能共筑和平。

[参考资料]

王缉思主编:《文明与国际政治——中国学者评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让?博丹:《国家论六卷》第四卷,转引自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

教育出版社

[11][13]王逸舟:《当代国际政治析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刘仁山,徐敏:《论国家主权理论的新发展》载于《国际法学》20XX年第2期[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

宋国涛等:《中国国际环境问题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周琪主编:《人权与外交——人权与外交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时事出版社[12][16][17]姜安:《国际政治关系的历史逻辑与人文理念》,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14]肖佳灵:《西方对主权理论三次挑战的实质》,载于《复旦学报》1998年第1期

[15]姜长斌:《全球化下的不同主权观》,载于《世界经济与政治》20XX年第3期

[18]《正道》中国政治年报20XX版,兰州大学出版社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1、主权:国家固有的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权利,或者说是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 2、君主主权: 霍布斯的《利维坦》:每个国家都必须存在一个绝对的最高主权,足以强制人们遵守这一为达到和平共处而订立的契约。而这个最高的、不受限制的、不可分割的主权权力,只能掌握在君主手中。 3、人民主权:卢梭认为,国家代表着"普遍利益"和"公共意志",国家主权应属于全体人民。人民主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公意,它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 4、议会主权: 洛克认为,人民订立契约成立国家时,仍保留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三项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与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委婉表达了人民主权思想) 5、洛克: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他主张要扞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自由权利",强调建立有限政府 6、主权在民:最早把主权在民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是法国,1793年宪法被认为是史无前例的、最民主的、最能体现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一部宪法。法国是主权在民思想的发源地。 《人权宣言》成为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这部宪法是欧州大陆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 7、政治合法性:又叫政府合法性、政权合法性,指某个政权或政府的统治获得社会成员的服从和忠诚的问题。 8、布丹:法国大律师,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他发表了《国家论六卷》,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 9、霍布斯:英国着名政治家,他运用近代自然法理论,论证了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而建立起国家。《利维坦》 10、卢梭:法国着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他的人民主权理论对于近代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1、主权在民原则的主要内容 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根据这一学说,国家被看作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是君主。无论是国王还是君主,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12、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 1、霍布斯的君主主权理论 2、洛克的议会主权 3、卢梭的人民主权 13、比较洛克的议会主权理论与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14、代议制:指人民不直接行使国家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相对之直接民主制度,代议制是间接民主制。 15、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的民主制度。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民主制 16、间接民主制:也称代议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议会或国会)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利的政治制度。 17、《代议制政府》:是一部关于代议制的经典着作,它比较全面而系统地论述了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制度安排,在西方政治思想史和西方政治制度史上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被西方学者公认为是有关代议制的一部经典着作

国际经济法教学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解与阐述

国际经济法教学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解与阐述 摘要:国际经济法教学中贯彻全课程的重要原则。国家经济主权是是作为国家主权在经济方面的重要体现,是由发 展中国家在通过争取民族独立的进程中提出的。经济主权原则最终于20 世纪70 年代通过联合国的系列决议等文献在国际 社会得以确立。对于经济主权的内涵,国内和国外都有各自不同的观点,本文就教学中如何阐述和理解多国际经济法原则 做一些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经济主权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历史回顾 (一)经济主权的提出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它是指 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 权的属性主要体现为对内和对外双重属性,即国家主权的 对内属性是对整个民族国家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的最高统治 权;对外属性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依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自主地行使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决定权,不受任何外 来势力的干涉。 国家主权理论发端于16 世纪的欧洲,自从法国古典 法学家让博丹在他的著作《论共和国六书》中第一次明 确地提出了主权概念。其后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

让雅克卢梭不断将主权理论丰富发展。国家主权也经 历了一个不断扩大、内涵日渐丰富的过程,“既包括国家 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但早期的政治学 家、法学家在论述主权时,一般也都局限于政治领域,对经济主权涉及很少。在传统的国际法中,主权内涵的界定也往往是由政治因素决定的,经济方面的因素往往被忽略。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在传统的主权理论中,欧洲国家被视为是近代主权国家的摇篮,认为只有少数欧洲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非欧洲国家的主权则无从谈起或是由“宗主国”所赋予。作为没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当然就既无政治主权,更无经济主权,主权主要局限于欧洲国家之间的相互认可。 但是,伴随着一战的爆发和战后俄国十月革命胜利, 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争取国家独立和主权的斗争,随即出现了一批民族独立国家,从而使主权理论突破了欧洲范围的局限。二战后,更多的新兴民族国家的独立,使得西方列强丧失了对发展中国家政治独立权的控制,但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这些国家的市场和经济命脉。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征收境内的外国资产或对其实行国有化时,其行动的

【完整版毕业论文】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研究 开题人姓名: 学院(部、所):马克思主义学院 年级: 学位类别:硕士学位 学科专业:外国哲学 研究方向:近代西方哲学研究 指导教师: 开题时间:

一、题目名称: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研究 选题来源国家级 科研项 目 省(部)级科 研项目 校级课题自选课题 √ 二、选题依据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研究背景: 卢梭是一位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政治家,他撰写了《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意识到了私有制所产生的不平等,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他还撰写了《社会契约论》,提出了自己的政治权利原则,期待实现自由。他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他的人民主权思想是一个综合复杂的体系,包含着丰富的政治理论思想。该理论影响巨大,但是却备受争议。有些人认为他的思想充满民主,但有些人又认为他思想中极权色彩浓厚。因此,研究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产生的背景、内容、价值和局限性等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进一步梳理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知识,可以进一步丰富学术界对于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研究。研究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可以增进人们对当时社会和历史发展的认识,充分认识人和自由的价值。在卢梭之前,关于主权的研究很多,如,霍布斯的君主主权理论、洛克的议会主权理论。而卢梭极力反对议会主权,认为那是人民主权的丧失,他提出了著名的人民主权思想。通过详细了解他的思想可以理清民主理论的源头以及发展历程,丰富民主理论的基础知识,也可以增进我们对于其它理论的理解。 2.实践意义: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促进了人民思想的觉醒,推动了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对美国独立战争也起到重要影响,也直接影响了严复、蔡元培一批思想家和中国的近代民主革命。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内涵丰富,涉及到人性、伦理、社会发展规律、政治制度等多个方面,明确了人的价值和自由,明确了人民和政府的主仆关系,明确了法的作用等内容,研究卢梭思想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卢梭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他的人民主权思想对当时的社会和理论界产生重大影响,对目前有些国家的政治体制还有一定的影响,所以研究他思想的人比较多。

国际刑法的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刑法的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刑法不同于各国的国内刑法,它的适用往往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其中必然牵扯到国家主权问题,可以说任何的国际互动都绕不开国家主权的纠纷。因此,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着现实而又重要的意义,它是国际刑法被实施与承认的基石。 何为主权,主权即为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每一个国家的主权都是平等的,没有贵贱之分,不管你是大国还是小国,强国还是弱国,都需一视同仁。任何一种侵犯主权的行为都会受到国际上的严厉谴责,甚至是制裁。为何主权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如此重要?主权赋予了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这种权力不从属于任何其他权力,具有属地(领土)上的最高优越(统治)权,其代表了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地位。可以说,主权对于一个国家而言至关重要,主权的存在与否,决定这个地区是否拥有国家的资格,是否独立而非被殖民。主权是种权力也是种象征。 国际刑事案件具有跨国性,犯罪行为地在多个领域,这里的犯罪行为地为广义上的犯罪行为地,即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和预期结果发生地。尽管犯罪行为地有多个,但是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地只有一个,这样的“多个”对“一个”,造就了国际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国家在其主权的范围内,通过国内刑事立法确立其刑事管辖权,以解决一国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的犯罪以及适用于什么人犯罪的问题。从中可以看出,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而派生的,一国在行使刑事管辖权时需要尊重他国的主权。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各个国家持有绝对主权观念,任何在本国内发生的犯罪,他国都不能干预审理,但是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种观念正在悄然发生改变,特别是国际人道主义法与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完善对于传统的主权观念造成了强大的冲击。个人认为,种族大屠杀是根导火线,当希特勒不留余力地抹灭犹太民族时,作为人类最本真的情感冲出了制度的约束,因为种族屠杀是每个国家所抵触的,也是人类道德所强烈谴责的,这种情感直接造就了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同时也延续到了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卢旺达种族大屠杀中,这种国际性的审判虽然触及到了一国的主权,但由于是各国的共识,因此具有普遍性。这样在国内立法中,又增加了普遍管辖原则,专门针对严重的国际性犯罪。可见,绝对主权观念正在向有限主权观念转化,而这种转化是不容忽视的。当然这种转化同时也需要谨慎,必须要在充分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从而防止一些大国以此为借口,堂而皇之地干涉他国内政,众所周知,要求主权以保障自己生存的正是那些弱国,因此在有限主权观念中必须要防止霸权主义的侵入。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中有着重要体现,主要方面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主权豁免,一国不能直接派司法人员到他国进行刑事司法活动。从这个层面也可以看到主权对于一个国家的作用,它如同一道屏障,使自己真正具有独立的国家地位,而不轻易受到他国的约束与侵入。今年10月份发生的“湄公河事件”,12名同胞惨死在海盗的枪口之下。很多人义愤填膺,主张我国应该行使保护管辖,直接抓捕泰国境内的犯罪分子,对海盗进行刑事审判。对于同胞的不幸遇难表示悲痛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国际刑法的尊重国家主权原则,虽然我国对于海盗可以适用保护管辖,但是由于海盗不再我国境内,我们无法直接进入泰国境内实行抓捕,这是种主权侵犯,甚至会衍生国家政治外交的诸多冲突。国际法院的存在对于国际刑法的发展是个里程碑般的意义,但国际法院并不意

高中政治 理解国家“主权”要把握三种关系素材 新人教版必修2

理解国家“主权”要把握三种关系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固有的处理其国内外事务和国际事务的最高权力。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是主权的特征。所谓对内最高性,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具有最高的管辖权,即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当然,国际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外国外交代表享有外交豁免权等。所谓对外独立性,指国家拥有按着自己的意志处理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例如一国可以自由修改宪法、变更政体、缔结条约、进行自卫战争等,它包括政治上的独立和经济上的独立两重意义。主权是永久的,不因政府更迭或政体变更而消失;主权是排他的,一国之中不能有两个并列的最高权力,也不容许外部力量介入和外来意志干预;主权又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主权和领土、政权、人口是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而主权与领土、政权、人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主权与领土的关系。领土,即一个国家的居民永久居住,从事社会生产的地域,包括领路、领水、领空,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领土在国际法上的意义是指国家在一定的区域之内,对人和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范围,没有了领土,国家便失去其存在的依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合并为一项,说明了主权和领土的密切联系。国家是在自己的领地行使排他的管辖权的,侵犯一国的领土完整当然就侵犯了该国主权。因此,尊重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国家主权的概念要比领土完整广泛得多,不侵犯对方的领土完整性,而用其他方式干涉了对方的内政,同样是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 二、主权与政权的关系。政权,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权力及体现这种权力的机关。国家必须行使统治权力,并以政权机关为保障,否则就不成其为国家。而主权则是国家存在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政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及组织形式,没有了政权机关,主权就无法行使;而主权作为国家的生命和灵魂,又是使政权得以生存和巩固的根本前提和保障。一个丧失主权的国家政权机关,是很难在世界上立足的。昔日的清政府丧失主权,最终导致了内忧外患,等待它的只能是任人宰割,直到最后灭亡的命运。所以一个国家的政权机关,要把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 三、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人权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受到法律认可的,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其中生存权是举世公认的最基本的人权,也是享有其它人权的首要条件。国家的独立是人民享有生存权和其他人权的根本前提,因而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人权受国家主权的保护,一个国家无主权,广大人民群众就不可能有人权。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使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也适用于人权。霸权主义者炮制的“人权高于主权”、“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不适合人权问题”的观点,本质上是要求主权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放弃国家主权,这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主权平等和不干涉任何国家内政的原则,也违反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国际法准则。 1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法学论文 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 论文题目: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系别:艺术系 专业:环境艺术设计 班级:2010级艺术设计4(环艺3班) 姓名:吴羽玲 学号:2010105060426 任课老师:张艾妮 指导教师:张艾妮 日期:2013年11月16日 教务处制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班级:10艺术设计4班(10环艺3班)姓名:吴羽玲学号:2010105060426 摘要: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经济法主权原则、非歧视原则、适度开放市场原则和互惠互利原则。这些原则互有不同,但也密切联系。而国家经济法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从理论概述,发展、法律地位等多方面,将对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进行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历史发展法律地位经济全球化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经济主权就是指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但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概述 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应该在本国宪法中,对于国家经济主权进行清晰界定,为政府维护和行使国家经济主权提供法理依据。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一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国家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根据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了贯彻和认同,大量的立法实践和国际性文件不断产生,其中包括《永

久主权宣言》、《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宪章》以及其它有关决议。综合各国理论和实践的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的体现。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五)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经济主权原则指涉的重心发生变化。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是不争的事实。但国家主权原则历来都或多或少地受到限制并随国际社会的变更而演变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大环境下,国家主权原则又发生了哪些变化、将沿着什幺方向发展呢?我们认为,考察主权原则,必须从相关社会的层面,用动态的眼光加以审视。国家主权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 (二)人们开始接受对主权加以较多的限制,以换取国际资本和技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各国在维护与强化经济主权原则的同时,其关注的重心也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地进行调整。每个时代都具有不同的经济特征,不同的经济特征决定了在特定

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摘要:以公意为基础的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可谓是近代最有代表性的民主思想。在他的思想中,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能代表的。在卢梭看来,这种主权应属于参加契约的全体人民,人民拥有立法权,政府受托于人民,人民还拥有革命权,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卢梭公意人民主权 正文: 最早提出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的是法国思想家让·布丹。此后,主权理论逐步发展,霍布斯主张绝对君主主权,洛克则从财产的视角对主权给予时代特征 的诠释。然而真正将主权赋予人民并使人民主权理论深入人心的是卢梭,他认为人民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甚至不可代表。 一、“公意”学说的提出 “公意”是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逻辑起点。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明确提出了“公意”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他的一系列的主张。因此,把握好“公意”的概念,有利于在此基础上去理解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公意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是国家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卢梭认为的公意类似于某种永恒真理的绝对理念。 但人们常常会把“公意”与“全体的意志”相混淆,事实上,两者有着很大的区别:前者只考虑公共的利益,而后者则顾及私人的利益、且不过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已。 不难看出,卢梭提出公意概念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其社会契约的根本问题,是为了他的主权在民思想服务的,既然公意是每个成员的共同利益或共同意志,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那么,每个公民服从公意的指导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主权者的行为也只是公民自身意志的表达。 公意通过全体公民的民主议会得以实现,这种议会的决议,任何人都必须服从决议。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即任何人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正是在提出“公意”学说的

从国际法看国家主权

从国际法看国家主权 【内容摘要】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这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地位。但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以国际组织为代表的世界各行为主体间相互关系的日益密切,其它国际法主体在现代国际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维持和平行动及人道主义干涉也越来越依靠强制力量。与此相伴的是国家主权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地淡化。国家主权受到冲击。有人甚至借此大肆鼓吹国家主权有限论,人权高于主权。本文从国际法的视角,对国家主权进行分析,以明确对国家主权的认识。 【关键词】国际法国家主权主权原则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主要地位。主权是国家的基本组成要素。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目前世界上有近200个国家,虽然大小强弱不一,制度不同,但都有自己的主权。没有主权的行为体,不能称之为国家。 一、国家主权及主权原则 1、国家主权的概念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和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对主权概念的解释是权威的。奥本海给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 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周鲠生对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而梁西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则将国家主权定义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概括上述概念,不难看出,独立自主是国家主权最基本的属性。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即因为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力。在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方面拥有独立自主权。在国际法层面,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其主权是平等的。 2、国家主权原则 现代国际法对主权原则的确认主要体现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中。宪章的序言申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宪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1 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国际法七项基本原则中的第六项,并对主权原则的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其具体规定是: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

2012自学考试政治《毛邓三》知识点习题8

2012自学考试政治《毛邓三》知识点习题8 第八章我国的外交战略和对外开放 一、选择题 1、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两大主题,发展的核心问题是(B) A.政治问题 B.经济问题 C.军事问题 D.外交问题 2、当今世界局势发展的方向是(D) A.单极化 B.两极化 C.三极化 D.多极化 3、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应坚持把(A) A.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放在首位 B.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放在首位 C.和平友好,真正不结盟放在首位 D.扩大开放,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放在首位 4、我们应当把对外开放的基本立足点放在(C) A.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上 B.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上 C.增强我国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能力上 D.吸收和借鉴世界一切文明成果上 5、1988年我国决定建立(C) A.四个经济特区 B.十四个沿海城市经济开放区

C.海南经济特区 D.上海浦东开发区 6、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主要障碍是(A) A.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 B.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 C.垄断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 D.西方国家的“西化”与“分化”政策 7、发展对外关系必须正确处理好(D) A.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B.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关系 C.国内资源和国际资源的关系 D.实行对外开放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关系 8、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社会根源是(B) A.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 B.垄断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 C.资产阶级的人权主义 D.社会、经济全球化 9、20世纪50年代初由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是(A) A.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B.不结盟运动 C.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D.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10、我国对外贸易的关键是(C) A.引进先进技术 B.吸收外资 C.扩大出口 D.扩大进口 11、我国经济特区的性质是(B)

第2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全国自考《西方政治制度》(课程代码:00316) (第二章) 历年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直接来源于他的( ) (2013年1月) A.社会契约论 B.自然权利论 C.天赋人权论 D.社会循环论 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是( ) (2013年1月) A.意大利 B.法国 C.英国 D.日本 最先提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是( ) (2013年1月) A.格劳秀斯 B.施特劳斯 C.霍布斯 D.狄德罗 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是( )(2012年10月) A.布丹 B.霍布斯 C.洛克 D.卢梭 最早把主权在民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是( ) (2012年1月)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瑞典 中世纪西欧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是封建的( ) (2012年1月) A.财产关系 B.血缘关系 C.土地关系 D.契约关系 汉密尔顿对分权理论的贡献在于强调( ) (2012年1月) A.议会至上 B.司法独立 C.地方自治 D.中央集权 英国宪政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 )(2011年10月) A.大宪章B.权利请愿书C.权利法案D.王位继承法 在分权理论的发展中,强调司法独立的政治思想家是( )(2011年10月) A.汉密尔顿B.洛克C.杰斐逊D.孟德斯鸠 洛克认为国家行政权应当交予( ) (2011年1月) A.国王 B.上院 C.下院 D.法院 西方法治思想起源于古典的( ) (2011年1月) A.习惯法学说 B.神权法学说 C.万民法学说 D.自然法学说 阿奎那把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其中最高的法是( ) (2011年1月) A.永恒法 B.自然法 C.人法 D.神法 1791年的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该宪法的序言是( )(2010年10月) A.大宪章 B.权利法案 C.人权宣言 D.独立宣言 在早期代议民主制中,西方国家的政治权力重心在( )(2009年10月) A.政党 B.政府 C.议会 D.总统 最早提出近代主权学说的思想家是( )(2009年10月) A.卢梭 B.伏尔泰 C.布丹 D.霍布斯 最早提出近代主权学说的代表人物是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 )(2009年1月) A.卢梭 B.孟德斯鸠 C.霍布斯 D.布丹 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政府标榜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是( )(2009年1月) A.国家主权 B.君主主权 C.议会主权 D.人民主权 洛克明确提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 )(2009年1月)(内容已删) A.财产 B.自由 C.生命 D.主权 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是( )(2009年1月)

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论述

1.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答: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也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 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答:从宏观上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迄今经历了三个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 答:平等的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国力大体相当的两个拥有完全独立主权的国家在自愿基础上 签订的以互利互惠为内容的商务条例;不平等的双边国际商务条约:锅里国力相差悬殊的两个国家(其中一个国家主权不完整)之间,在一方受威胁或暴力而不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以 片面特惠为内容的商务条约。 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以《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 行协定》以及1947年在瑞士的日内瓦签订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主要规则。 5.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依赖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主要表现在: 1.1955年亚非国家在万隆召开的第一次亚非会议; 2.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自然 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3.1964年成立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是联合国在经济方面的常 设机构;4.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 序行动纲领》。此外,一系列国际商务多边公约的持续签订和国际商务惯例的不断形成。促进和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 6.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包括的内容? 答:(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7.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的区别? 答: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从各自的总体上说,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两者在部分内容上虽相互渗透和互有交叉,可以相互为用,但从整体上说,毕竟不 能相互取代。 8.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1)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全球合作原则 (4)有约必守原则 9.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基本文献以及其他有关决议,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体现。一方面,独立自主地制定各种内国的和涉外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另一方面,独立自主地对外缔结或参加各类国际经济条 约,开展对外经贸往来,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压制和威胁。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

人民主权理论的演进

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历程 人民主权理论的诞生标志着人类政治文明向高级阶段的演进,它经过不同时代政治法律思想家们的构思和锤炼,业已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人民主权思想肇端于西欧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时期,而在此之前,关于主权及其归属的讨论早已展开。主权学说最早由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布丹1576年在《国家论六卷》一书中提出的。布丹认为:“主权是国家的绝对和永久权力。”主权在国家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它在力量、作用以及时间上不受任何限制。布丹认为国家主权应由中央集权君主制的君主掌握,布丹的国家主权论是君主主权论。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同时代的英国的霍布斯,其核心的观点是主权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和不可分割的。 无庸置疑,人民主权理论的首创者当属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洛克,洛克的贡献在于明确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洛克认为,人民主权应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这三种权力是不可转让的,不可放弃的。国家主权可以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权,立法权由代表人民的议会行使,执行权和对外权由君主行使,但君主的执行权和对外权应从属议会的立法权。洛克认为议会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他的议会君主论已经具有人民主权论的思想,是君主主权论到人民主权论的过渡。 而卢梭则是人民主权理论之集大成者,就理论建构来看,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更显得更加系统和缜密。虽然对人民主权的归属内容和特点并没有实质性的创见,但在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看法是与洛克、霍布斯的思想区别所在。 卢梭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进程中第一个系统论述人民主权论的思想家,他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国家主权,既不属于君主,也不属于议会,而是属于全体人民自己所拥有和掌握,即主权在民。“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即“公意”,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至高无上的,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人民通过社会契约确立自己对国家权力的最终制约地位。人民主权至高无上,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约束和支配人民,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凌驾于人民意志之上。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最早写上“主权在民”的原则,该宣言写到;为保障人民的权力,才成立政府,政府正当权利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

国家主权

浅析国家主权原则 摘要: 主权国家,即国家是独立的,自主的。国家主权非自行限制而不受约束;而这种自行约束仅仅是根据“约定必须遵守”(paotasuntservanda)原则通过履行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而实现。传统的国际法是建立在单个国家的基础之上。由于当前的国际问题都超出单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因而不可能在这一层次上解决问题。从现实出发,以整个国际社会作为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将人类共同利益置于单个国家利益之上。从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来理解国际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重新认识国家主权,即将国家置于系统之内予以考察,其权限应取决于它们所履行的职能。 关键词:国家主权主权理论维护国家主权 导言 一直以来,在人权和主权之辩中,有一句话是经常被引用来做有力论据的,并成为坚固的挡箭牌:国家主权不容侵犯!可是,这里得注意一个前提:国家主权属于谁?按照通行政治学理论,国家由人民组成,主权当然归属全体人民,但是人民太分散,没办法行使“国家主权”,于是委托给人民授权成立的政府去行使。因此,政府只是前台掌柜,“国家主权”的幕后老板是全体人民,所谓“主权在民”是也!明白这个道理后,我们再来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国家主权才是不容侵犯的。 一、国家主权的涵义 国家主权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①对内最高权,即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

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②对外独立权,即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任何外来干涉;③自卫权,即国家为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备的条件,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丧失主权,就会沦为其他国家的殖民地和附属国。主权和领土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根据主权对属于它的全部领土行使管辖权,反过来,主权也必须有领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应当指出,领土完整是个法律概念,而非单纯的地理学概念。在地理学上,依领土分布的连续程度认识领土的完整性,将领土连成一片的称“连续领土”,领土被海洋分隔的称为“不完全连续领土”,部分领土被他国领土分隔或包围的称为“非连续领土”。习惯上将连续领土视为完整,而后者为不完整。而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表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领土主权是否被侵占。连续领土若为别国侵占或分裂,也不能视为领土完整;相反,领土并不连续,但并未被别国侵占,仍应属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是鉴别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要标准。 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两个互相联系又不尽相同的概念。国家是在自己的主权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只有国家主权存在,才能保证国家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才能保证领土完整。如果国家主权被剥夺,领土主权就失去了保证。国家领土主权受到侵犯,领土也不可能完整。如果侵犯了一国的领土完整,肢解、分裂、侵占了该国领土,当然就破坏了该国的主权。因此,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础,尊重的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国家主权的概念比领土完整的概念更广泛。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主权具有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权力上。主权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主权对内最

基本人权与人民主权

马克思说过:“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xxxiii].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地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进程。基本人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使人获得基本权利,重要的是它在使人获得自我解放的目标和获得自我解放的手段中具有杠杆的地位,发挥着中枢的作用。尊重和实现基本人权是人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上获得解放,成为独立性、自治性和权威性主体的必然要求。 一、基本人权是人民主权的逻辑必然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庄严昭示既含有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也含有人民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这一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是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当国家主体被宣布为平等地属于全体人民时,人民主体所包含的权利就获得了“人权”的意义。因此,人民主权原则必然要求基本人权原则。另一方面,基本人权要求人人享有生存、发展和自由、平等等权利,其最高形式必然引出人民主权。概言之,人民主权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存在着须臾不可分离的逻辑关系。 首先,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考察,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人民主权原则源于基本人权原则。主权是近代才开始孕育的概念。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是法国人布丹首创的。但他创立主权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当时因发生内乱而产生动摇的法国王权的基础,所以他论述的是君主主权论。主权学说在17世纪的荷兰人格劳秀斯那里有所发展,经稍后的霍布斯进一步系统化。尽管格劳秀斯、霍布斯都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但他们都未得出人民主权的结论,而是主张集权政治,拥护君主专制,强调人民必须绝对服从君主。其后的洛克有所进步,但也只是倡导议会主权。最后由法国的卢梭以激进的民主主义理论结合社会契约论、人民公意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卢梭大声疾呼国家或政府只是主权的执行者,全部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享有的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他从人民主权学说中引申出起义权和革命权,强调当国家或政府违背契约,侵犯人民主权时,人民有权使用暴力推翻它。这种洋溢着革命民主主义精神的人民主权学说惊天动地,令人振奋。然而冷静地思考,我们不难发现人民主权学说的产生在理论上脱离不了人权观的充分孕育和发展。因为主权的来源、基础和归宿既然是人民或人民公意,那么不可否认人民公意的形成却有赖于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确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否则,人民公意无从产生,人民主权也就无以存在。人权观实质上就是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宣扬人的权利自由的观念。它早于主权概念的产生,孕育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时期,伴随着商品生产的充分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而问世。它最早由处于无权地位的市民阶级呼喊出来,通过向神权统治争人性自由,向封建特权争平等地位,向封建统治争政治自由,进而随着资产阶级夺取政权而增添了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纵观人权观的发展史,对照人民主权学说产生的历史背景,可以肯定,没有系统的完整的人权思想就不可能有人民主权学说。布丹虽然肯定了人的财产权及公民自由,但他心目中的王权高于人权,故其主权学说只能是君主主权论。格劳秀斯并没有用明确的天赋人权为政治社会中的政治权利作辩护,因而他的主权理论明显排斥人民主权。霍布斯囿于大资产阶级和上层新贵族对人民的政治偏见与敌视情绪,否认个人在政治上的自由权利,得出的只能是专制统治的主权理论。洛克作为“1688年阶级妥协的产儿”[xxxiv],主张人们财产上的不平等,决定了他只能得出议会主权的结论。而只有卢梭在人权观方面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理论勇气和广泛、激进的民主主义色彩,他倡导人人自由和平等,宣称人民主权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鼓吹人民的革命权、起义权。这种系统、完整的人权思想为人民主权学说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人民主权高于基本人权。前面我们论述的人民主权原则源自于基本人权原则,是从人

浅析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一)

浅析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一) 论文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 论文摘要]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基本原则,然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出现了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现象,实际上让渡并没有弱化国家的经济主权,相反是国家行使经济主权方式的变化。本文在分析这一现象的同时,提出我们应积极应对并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出现了让渡的现象,这并不说明国家在经济上对主权的否定,相反,这是国家在同意的基础上经济主权行使方式的变化。因此,我们要正确对待这一变化。并坚持经济主权原则,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理论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产生 二战后。亚非拉广大发展中国家取得了国家独立,在政治上享有独立的自主权。但是,经济上还处在受剥削和掠夺的地位。自然资源掌握在外国跨国公司手中,经济发展受到严重阻碍。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了长期的斗争。为此,1962年l2月联大第l7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1974年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的规定,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自由行使此项权利。具体表现为: 第一。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国家有权自由开发和利用其自然资源,有权自由处置其自然资源,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 第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和监督权。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规章,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各国有权管理和监督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并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活动遵守其法律、规章和条例及符合其经济和社会政策。 第三,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国有化的合法性及补偿问题一直在国际社会中存在着尖锐的分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用或转移时。应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赔偿,要考虑到涉及它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以及该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 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 (一)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表现 当今,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现象比比皆是。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机构。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机构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之一。他们是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是世界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承担者,他们通过对高新技术的垄断而牢牢掌握着高新技术的转移和转让。跨国公司活动对各国经济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资金技术,充分利用国际管理经验和人才,加快本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在税赋、利率、资源开发等方面给予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机构的超国民待遇就是让渡经济主权的具体表现。

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浅析人民主权

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浅析人民主权 摘要:卢梭是人民主权思想的集大成者,在其《社会契约论》一书中他从公意出 发系统地论述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虽然在理论上有不可忽视的缺陷,但在倡导民 主政治的道路上是重要的里程碑,为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 撑。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 1.引言 卢梭1712年6月28日出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的家庭。他出生后不久母亲便离开了人世,卢梭10岁时,父亲被逐放离开日内瓦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儿子。1728年卢梭16岁时,只身离开日内瓦。卢梭长年做临时工,他默默无闻,到处谋生,漂泊四方。1750年,卢梭在30岁时一举成名,第戎科学院开展了一次有奖征文活动,题目是《论科学与艺术是否败坏或增进道德》。卢梭的论文论证了科学和艺术进展的最后结果无不益于人类,获得头等奖,使他顿时成为一代名人。卢梭在法国启蒙运动中有几个好朋友,其中包括德尼·狄德罗和达朗贝尔,但是他的思想不久就开始与其他人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卢梭基本上属于情感主义,与伏尔泰及百科全书派成员的理性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从1762年起,卢梭由于写政论文章,与当局发生了严重的纠纷。他一生的最后二十年基本上是在悲惨痛苦中度过的,1778年他在法国阿蒙迈农维尔去世。 2.《社会契约论》的写作背景 作为18 世纪的杰出思想家,卢梭生活在波旁王朝后期。在经过“太阳王”路易十四的长期统治之后,18 世纪下半期的法国开始走下坡路。对外方面,法国在“七年战争”中惨败给英国,丧失了大量的海外殖民地,包括加拿大、路易斯安那、塞内加尔和在印度的许多据点。这不仅使法国丢掉了大部分的海外市场,而且使法国降为欧洲大陆上的二流国家。在国内,路易十五在位期间,封建专制政权日益腐朽。宫廷贵族集团垄断教俗要职,生活奢靡,腐化堕落。政治气氛死气沉沉,顽固保守势力强大,财政赤字有增无减,债台不断高筑。晚年的路易十五已经十分不得人心,以至死后只能在夜间下葬。 社会契约论成书于1762年,又译《民约论》当时,法国政治黑暗,社会十分的腐败,阶级矛盾非常的尖锐。而与此同时,法国思想界也兴起了一场波澜壮阔、声势浩大的思想启蒙运动。启蒙思想家高举反对神权、主张人权,反对专制、主张民主,反对特权、主张平等的人文主义旗帜,对社会的旧秩序、社会丑恶和政治腐败进行了全面的批评和抨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不仅是针对这样的社会现实而提出的理性的思考。从总体上讲,“《社会契约论》不仅是批判性的、否定性的、破坏性的,而且是建设性的,他在突破旧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框架的同时,更着重探索新的制度建设问题,试图勾画未来社会的蓝图,为社会变革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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