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搬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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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城中村庄改造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6〕13号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城中村庄改造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6〕13号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城中村庄改造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城中村庄改造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6〕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平度市城中村庄改造安置补偿办法》已经2016年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9日平度市城中村庄改造安置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中村庄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青岛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精神,根据《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3年2月26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和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平政发〔2013〕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中村庄改造遵循以下原则:(一)城中村庄改造以货币化安置补偿为主。

安置补偿资金由市政府统一筹集。

(二)对村庄原址土地依法征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鼓励改造村庄村民购买商品住房。

第三条城中村庄改造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统筹负责城中村庄改造的政策研究、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落实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街道、开发区(以下统称街道)是城中村庄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村庄制定改造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协助村庄进行安置补偿、土地征收等工作。

第五条村庄是城中村庄改造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村民思想发动、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房屋拆除等工作。

精编【房地产管理】桐乡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精编【房地产管理】桐乡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2011年/第5期文件发布4 【房地产管理】桐乡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桐乡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拆迁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并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拆迁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开发单位负责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实施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房屋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腾空交房。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按登记的在册户籍人口以被拆迁人家庭为单位签订,经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或受委托的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户籍非在册的被拆迁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经房屋所在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认定后,由产权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章补偿与安置第七条房屋拆迁工作实施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土地征收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并根据登记的用地性质对其中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作出界定。

杨凌拆迁计划

杨凌拆迁计划

杨凌拆迁计划:拆迁计划杨凌杨凌吧杨凌人事人才网杨凌蒋展宏照片篇一: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按照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规划,为了保障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国家建设和示范区总体规划的需要,使被搬迁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确保城中村改造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对城中村居住区按照示范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改造办法进行整体改造,搬迁范围为城中村所有居住户及公共设施。

二、改造原则和安置方式:(一)改造原则1、实施城中村改造,要把有形改造和无形改造相结合。

有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原村民居住户现有的居住模式,通过搬迁改造统建住宅楼小区进行安置。

无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享受现城镇居民相关待遇;村委会在原管理渠道不变的前提下转为居委会;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组建新的经济组织等。

2、本次改造采取“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进行(即:搬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

由搬迁人在批准的改造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楼对被搬迁人进行统一安置。

被搬迁人的安置房屋面积按现有在册农业人口确定,在安置过程中把群众当前生活的住宅用房安置与长远生计的商业用房安置相结合。

(二)评估与补偿(1)评估评估由具有房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根据杨凌示范区相关文件规定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

(2)补偿1、被搬迁的房屋在两层以下(含两层)的,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再上浮60%给被搬迁人进行补偿。

两层以上按评估结果补偿,但不上浮60%,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临时设施和附属物及装修部分按评估结果补偿,不上浮60%。

3.现家庭房屋面积不足240?的,已有部分据实评估并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再上浮60%给被搬迁人进行补偿,不足部分按150元/?予以补偿。

余政发【2009】45号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

余政发【2009】45号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

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迁办)根据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全过程的具体协调、指导等各项具体工作。

市建设、发改、规划、农林、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市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余姚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为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人,具体负责拆迁项目的确定、组织协调、资金筹措等实施工作。

第五条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具体拆迁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市政府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拆迁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拆迁计划和市政府确定的拆迁改造项目,会同市动迁办、发展改革局、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函告市发改、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对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停止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九条拆迁人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会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搬迁安置方案(最新)

搬迁安置方案(最新)

搬迁安置方案搬迁安置方案【1】一、建设项目背景(一)项目名称:XX市旧城区改造项目(二)拆迁规模:共221户,安置人口989人。

沿街商铺80间,小巷内商铺15间。

拆迁房屋建筑面积71834.4平方米.(三)建设规模:本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51亩总建筑面积291815平方米。

(四)项目投资运营:总投资 6.4亿元,拟通过BT合作模式共同开发建设,可实现项目自身平衡,并获得地下停车场1000个停车位长期的经营性收入。

(五)建设内容:住宅、商场、配建地下停车场及设备用房、配套道路、配套水电和配套景观绿化。

(六)项目建设期:30个月(七)项目建设目的(社会效益):充分合理利用城市中心土地资源,更新或完善道路系统,改善老城区居住环境并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把旧街坊改造成功能完善的居住区和商业区。

使XX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城市品位、人民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构建和谐社会,促进XX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拆迁安置补偿范围、被拆迁房屋用途的确定(一)本项目拆迁安置补偿范围1.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其中一个有效证件或两证齐全的房屋属拆迁安置补偿范围;2.项目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无任何有效证件房屋也可列为本次房屋拆迁补偿范围;3.项目范围内无证,且在近几年内建成的房屋不属于本次拆迁安置补偿范围,具体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条例执行。

4.未经批准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附属设施不属于本次拆迁安置补偿范围。

(二)被拆迁房屋用途的确定1.房屋标注用途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为准;2.房屋未标注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办理工商登记执照登记的为准;3.由于历史原因,无房产证且无产权档案也无行政管理部的规划用途的,以建规委的规划或办理工商登记执照登记的为准。

三、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本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产权掉换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混合补偿的三种方式开展安置补偿工作,被拆迁人可根据各自情况自由选择其中一种拆迁补偿方式。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城市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和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9号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城市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和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9号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城市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和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城市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和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驻永各单位:为保障压煤村庄群众和煤炭企业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压煤村庄的搬迁安置和土地复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商丘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和土地复垦办法》(商政阅〔2008〕73号)、《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8号)精神,结合周边县市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压煤村庄搬迁补偿(一)地面附属物补偿。

1. 村民房屋、院墙、树木等地面附属物据实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

2. 村民房屋登记丈量后,如特殊原因确需新建房屋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组、村、乡镇、市征迁办、煤炭企业审查同意后,予以登记补偿;未经批准私自建房一律不予补偿。

3. 登记丈量时新抢建、抢种、抢栽的附属物以及登记丈量后未经批准新增加的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4. 地面附属物登记丈量由市征迁办负责组织,煤炭企业、乡镇、村、组共同参与,并由村民签字认可,丈量登记底册由市征迁办和煤炭企业各存档一份,煤炭企业根据搬迁进度按标准及时补偿。

(二)公益设施补偿费。

1.原村集体设施,如村室、学校、敬老院等在现行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另增加50%,用于完善新建集体设施的配套设施。

2.根据市、乡镇、村、煤炭企业共同界定的老村址,煤炭企业按照其界内附属物补偿及村民楼房单元补助总额的20%支付公益设施配套费,用于新村址内的相关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公共卫生等配套设施建设。

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阜阳市行政区域内因采煤沉陷而引起的农村居民搬迁安置补偿。

第三条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费用由煤矿企业统一支付,主要包括:(一)居民搬迁安置费;(二)综合调节费;(三)新村公建、公益设施补偿费;(四)搬迁管理费;(五)房屋拆除费。

第五条居民搬迁安置费采取按人口数安置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人均安置面积28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600元,具体补偿数额为:居民搬迁安置费=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偿额。

第六条综合调节费按居民搬迁安置费的15%计算,由县(区)人民政府包干,统筹处理,专款专用,并由上一级政府组织审计。

主要用于补偿农户安置面积小于原有合法房屋面积和解决鳏寡孤独等特困户住房问题。

第七条新村公建、公益设施补偿费按居民搬迁安置费的25%计算,主要用于安置新村公建、公益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搬迁管理费按居民搬迁安置费、综合调节费和新村公建、公益设施补偿费总和的2.8%计算。

第九条房屋拆除费每户1000元,用于原有房屋的拆除。

第十条乡(镇)、村企业及事业单位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搬迁,按重置价折旧后予以补偿,其中学校按一比一重建。

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因搬迁而受到影响的,其经营损失由煤矿企业参照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违章搭建、抢建、证照不全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原有村庄宅基地由煤矿企业征收,居民原有宅基地面积超出新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现行征收建设用地的有关标准由煤矿企业予以补偿。

陕政办发[2016]66号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实施以建档立卡扶贫搬迁为主,避灾、生态及其他各类搬迁统筹推进的全省移民搬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及《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体思路。

着眼“四化同步”、城乡一体,把移民搬迁作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

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谋划推进,实现移民搬迁、城乡治理、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治理一举多赢、协同推进,加快我省追赶超越步伐。

第三条主要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面完成35.5万户125万人建档立卡扶贫搬迁(以下简称“扶贫搬迁”)及同步实施的避灾、生态和其他类型搬迁安置任务。

陕南地区2016年基本完成避灾搬迁任务,2018年基本完成扶贫搬迁任务;其他地区2018年基本完成扶贫和避灾搬迁任务。

第二章搬迁对象第四条对象类型。

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共建共享基础设施,集中提供公共服务,分类享受相关政策,区别标准组织考核验收”的原则,统筹扶贫、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

(一)扶贫搬迁。

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易地搬迁的农村人口。

(二)避灾搬迁。

主要指生活在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频发和采煤塌陷区农村人口(以下简称:地灾户、洪灾户、采煤塌陷户)。

(三)生态搬迁。

主要指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农村人口,包括自然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两类。

(四)其他搬迁。

主要指国家及省级公路、铁路、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搬迁群众;以及城镇化和镇村综合改革等涉及的需搬迁农村人口。

第五条对象识别。

扶贫搬迁对象由省扶贫办提供精准到户名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甘政办发[2004]112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甘肃矿区,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省委发〔2004〕8号)确定,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积极稳妥地进行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重要意义甘肃省是全国最贫困的省份之一,2003年末全省绝对贫困人口169万人。

贫困人口中,有58万人生活在自然条件极为恶劣、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地区,7万人生活在地质灾害易发、生命财产受威胁严重的地区,35万人生活在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

这部分群众只有通过易地扶贫搬迁的办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脱贫和发展问题。

同时,贫困地区生态环境问题与贫困问题通常表现为相互制约、互为因果的关系。

因此,积极稳妥地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对解决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区域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方针、目标和总体思路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的指导方针,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四至五年发展,六年后致富的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并通过有效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施产业开发和项目带动等措施,促进项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安政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6〕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1日安康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为统筹推进全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中省脱贫攻坚和移民搬迁有关精神,切实把移民搬迁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措施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机遇,作为扩投资、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的有力抓手,系统思维,统筹推进。

围绕“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工作目标,落实“精准搬迁、精细管理、精确施策”的工作标准,统筹扶贫搬迁和避灾、生态、其它(工程建设、镇村建设)搬迁。

坚持“进城入镇住社区”安置,实现移民搬迁与城乡发展、新型城镇化进程、美丽乡村建设以及生态治理统筹推进,加快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群众自愿。

坚持省负总责、市抓统筹、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实行以户定建,搬迁群众全程参与,增强搬迁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搬迁安置对象的主体地位,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参与权。

2.规划引领,扶贫优先。

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谋划推进,把移民搬迁作为脱贫攻坚和城乡一体、四化同步重要载体,突出易地扶贫搬迁,统筹推进避灾、生态和其它搬迁,实现扶贫搬迁与其他类型搬迁协同推进、和谐“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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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搬迁管理办法
2
晋城煤业集团压煤村庄搬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压煤村庄搬迁,是指为了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和
劳动效率将井田区域内影响生产矿井采掘衔接的压占煤量的村庄实施整
体或部分搬迁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煤炭生产子、分公司。资源整
合矿井由二级资源整合主体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为了对压煤村庄搬迁工作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的统一管理,
集团公司成立压煤村庄搬迁领导组。
领导组组长: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领导组成员:由资源环境管理局、生产处、机电处、财务中心、发展
与建设局、审计部、法律事务部、监察处、纪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
组下设办公室及五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资源环境管理局。
第四条 集团公司压煤村庄搬迁领导组的职责
1、落实国家有关村庄搬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压煤村庄搬迁管理办法。
3、研究解决集团公司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压煤村庄搬迁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协
调、处理相关事宜,指导、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压煤村庄搬迁工作。
五个工作组为:技术业务组、预算审核组、资金审批组、搬迁实施组、
监督监察组。
3
4

②村庄压占煤量详细的地质资料,包括压占煤层、煤量、煤层厚度、
工作面布置情况等。
③环境影响分析(包括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水源井、道路、管道、
线路等影响搬迁的其它设施)。
④实施搬迁工作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计算、分析。
⑤搬迁实施建议及要求:包括搬迁选址意向、实施步骤建议及时间要
求、搬迁费用预估,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⑥结论意见。
第七条 压煤村庄搬迁计划及资金预算管理
1、各生产矿井根据3~5年采掘衔接汇报编制压煤村庄搬迁计划,
于每年11月份前上报集团公司领导组办公室。
2、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矿上报的压煤村庄下年度搬迁计划汇总、编
制集团公司压煤村庄下年度搬迁计划。
3、领导组办公室汇编年度搬迁预算,报送财务中心纳入全面预算管
理。
4、未列入年度搬迁计划的压煤村庄搬迁项目,不考虑当年搬迁。
第八条 压煤村庄搬迁工作流程
1、各矿根据采掘衔接安排和本矿的村庄搬迁计划,行文上报压煤村
庄搬迁申请报告。
2、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讨论研究,下发批复
文件。
3、生产矿井按照批复文件要求编制搬迁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设计、
5

工程质量及安全保障、预算、工期、潜在风险及应急措施等相关内容)报
领导组办公室。
4、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搬迁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报请领导
组同意后下达搬迁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5、搬迁实施
①生产矿井要与各级政府、村委签订搬迁协议,完成所有村民同意
搬迁签字承诺,完善各类手续,并依靠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好村庄搬迁中
涉及到的企业、政府、搬迁村庄和搬迁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②生产矿井与实施单位签订搬迁实施协议,明确搬迁工程的时间、
进度、安全、质量、价款、结算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③生产矿井对压煤村庄搬迁过程实施全程监督管理。
6、搬迁项目结束后,生产矿井要及时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7、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报请领导组同意后下
发验收批复文件。
第九条 搬迁预算要依据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并结合
企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条 搬迁项目总费用采取包干制,原则上不能突破批复的预算总
额。
第十一条 压煤村庄搬迁的新址要选择在无煤区域或井田以外,以免
造成重复压煤。搬迁工作不得影响矿井的采掘衔接计划。各矿对搬迁的村
庄不再留设保安煤柱。
第十二条 搬迁村庄村民迁出后,生产矿井要及时将搬迁村庄原有建
6

筑物推倒铲平,并派人定期巡视,不留安全隐患,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各生产矿井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将搬迁进度及
资金使用等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及时召开压煤
村庄搬迁会议。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批复、准备、建设、安装
等情况及对应的相关配套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竣工项目验收采
取现场验收和对费用支出资料审核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各生产矿井在压煤村庄搬迁完成后,由于搬迁引起的遗留
问题由各矿自行解决,集团公司不再追加费用。对出现的特殊情况,书面
报集团公司搬迁领导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集团公司没有批复的搬迁项目或各矿自行组织实施的
搬迁工程,费用由所在矿井负担。
第十七条 各领导组成员单位(或部门)要明确一名副处级领导负责
压煤村庄搬迁工作。凡因工作不到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将
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原晋煤集总工字[2007]654号文《关于下发《晋城煤业集团村庄搬迁管理
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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