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继承法律适用
欧盟继承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跨国继承现象日益增多。
在欧盟内部,各国法律体系差异较大,导致跨国继承案件的处理面临诸多法律适用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盟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旨在统一成员国之间的继承法律适用规则。
本文将重点介绍欧盟继承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定以及实施情况。
二、欧盟继承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1. 公共秩序原则:在跨国继承案件中,如果某一成员国法律的规定与欧盟基本价值观相悖,则可以排除该成员国法律的适用。
2. 最低保护原则:在跨国继承案件中,如果某一成员国法律的规定低于欧盟法律规定,则可以适用欧盟法律规定。
3. 选择适用原则:在跨国继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一成员国法律,只要该法律不违反欧盟法律的基本原则。
4. 便利原则:在跨国继承案件中,为了便于当事人维权和执行判决,可以优先适用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成员国法律。
三、欧盟继承适用法律的主要规定1. 《关于跨国继承的法律适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欧盟关于继承适用法律的核心文件,于2012年8月22日颁布,自2015年8月17日起正式生效。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继承适用法律的范围:包括财产的继承、遗赠、遗嘱执行以及继承人对遗产的管理等。
(2)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如当事人未选择,则适用遗产所在地国法律。
(3)法律冲突的解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出现法律冲突,可以适用共同继承制度。
2. 《关于跨国继承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条例》(以下简称《管辖权与判决执行条例》)《管辖权与判决执行条例》于2012年6月21日颁布,自2015年8月17日起正式生效。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管辖权:继承案件的管辖权由遗产所在地国法院享有。
(2)判决执行:欧盟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
四、欧盟继承适用法律的实施情况1. 成员国立法:为了适应欧盟继承适用法律的要求,成员国纷纷对国内继承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以确保国内法律与欧盟法律规定相一致。
民法典(正式版)全文

根据四十五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已经颁布的民法典,并非草案,与大家共享。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涉台继承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之间形成了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等,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继承法律问题。
涉台继承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两岸法律制度的差异、国际私法原则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适用等多个方面。
本文旨在探讨涉台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两岸法律制度的异同,以及如何正确适用相关法律,以维护两岸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涉台继承的法律适用概述(一)涉台继承的概念涉台继承是指台湾居民在大陆死亡或者大陆居民在台湾死亡,其遗产的继承问题。
由于两岸法律制度的差异,涉台继承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
(二)涉台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1. 原则适用:在涉台继承法律适用中,首先应遵循的原则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已经明确表示了其遗产的继承意愿,应当优先适用被继承人的意愿。
2. 地域适用:涉台继承法律适用中,应优先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3. 国际私法原则:在涉台继承法律适用中,还应遵循国际私法原则,如冲突规范、最密切联系原则等。
三、两岸法律制度在继承方面的异同(一)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 两岸继承法均规定继承权平等原则,即子女、配偶、父母等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两岸继承法均规定遗嘱继承优先原则,即被继承人在生前立有遗嘱的,应当优先适用遗嘱。
(二)继承份额的确定1. 两岸继承法在继承份额的确定上存在差异。
大陆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份额继承遗产;台湾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按照实际应得份额继承遗产。
2. 两岸继承法在继承顺序上存在差异。
大陆继承法规定,子女、配偶、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台湾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遗产的处理1. 两岸继承法在遗产的处理上存在差异。
大陆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依法处理;台湾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依法分配。
2. 两岸继承法在遗产的管理上存在差异。
大陆继承法规定,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遗产;台湾继承法规定,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遗产,并报告遗产分配情况。
英国法律规定继承法条款(3篇)

第1篇一、概述英国继承法是指调整自然人死亡时,其财产依法转移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法律规范。
英国继承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其法律体系以普通法为主,辅以成文法。
以下将从英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法律文件以及具体条款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基本原则1. 优先继承原则:在英国,遗产的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在继承开始时,配偶享有优先继承权,除非遗嘱另有规定。
2. 遗嘱自由原则:英国继承法强调遗嘱自由,即遗嘱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
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人可以随意指定继承人。
3. 公正、公平原则:在英国,法院在处理继承纠纷时,会充分考虑各方的合法权益,力求实现公正、公平。
4. 无遗嘱继承原则:在英国,如果没有遗嘱,遗产的继承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三、主要法律文件1. 《1925年继承法》(The Wills Act 1925):该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的效力以及遗嘱的执行等问题。
2. 《1984年遗赠法》(The Law of Wills and Administration Act 1984):该法对《1925年继承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主要涉及遗嘱的撤销、修改以及遗嘱执行人等问题。
3. 《1965年继承(国际遗赠)法》(The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65):该法规定了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4. 《1986年遗产管理法》(The Trustee Act 1986):该法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权限以及遗产管理费用的支付等问题。
四、具体条款1. 遗嘱的形式要件(1)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3)遗嘱必须是书面形式,并由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4)遗嘱人必须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的签署或遗嘱人的签名。
2. 遗嘱的效力(1)遗嘱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_法条(2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规范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的法律关系的民事关系。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国际条约优先原则;(二)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三)平等互利原则;(四)便利当事人原则;(五)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本法适用于以下涉外民事关系:(一)合同关系;(二)侵权责任关系;(三)物权关系;(四)知识产权关系;(五)婚姻、家庭、继承关系;(六)劳动、社会保障关系;(七)其他法律规定的涉外民事关系。
第五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应当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合同关系法律适用第六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第七条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法律的,适用以下法律:(一)合同订立地法律;(二)合同履行地法律;(三)标的物所在地法律;(四)合同订立地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以外的法律。
第八条当事人协议选择合同适用法律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选择的适用法律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选择的适用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侵权责任关系法律适用第九条侵权行为地的法律适用侵权责任。
第十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以下法律:(一)侵权行为地法律;(二)侵权行为地和损害发生地法律;(三)侵权行为地和损害发生地以外的法律。
第十一条当事人协议选择侵权责任适用法律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选择的适用法律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选择的适用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四、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第十二条物权关系法律适用,适用以下法律:(一)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适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地法律;(二)物权的效力,适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地法律;(三)物权的公示,适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_条文(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法律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
第三条解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国际惯例;(二)平等互利;(三)保障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四)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并考虑以下因素:(一)当事人意思自治;(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四)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未选择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或者选择的法律无效的,适用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侵权、继承、婚姻、收养、监护等民事法律关系。
第十条当事人协议选择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协议内容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应当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我国法律允许适用的外国法律。
第十二条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应当具有明确性、可执行性和一致性。
第十三条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无效的,适用本法第七条规定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三章最密切联系原则第十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当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第十五条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判断标准如下:(一)合同关系,以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营业地等因素为依据;(二)侵权关系,以侵权行为地、损害发生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营业地等因素为依据;(三)继承关系,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遗产所在地、被继承人国籍国法律等因素为依据;(四)婚姻、收养、监护等民事法律关系,以当事人住所地、当事人国籍国法律等因素为依据。
浅析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对 此 做 出 了一 些 限制 。首 先 , 约 在 第 七条 明确 规 定 , 用 第七 条 公 适
被 继 承 人 以 其 生 前 的 全 部 财 产 作 为 一个 整 体 对 其 承 担 责 任 ,适 用
同一 的 法 律 标准 显 得 较 为 公 平 。它本 身 也 具 有 负 面效 果 : 同~ 制 即 虽 带 来 法 律 适 用 上 的 方 便 ,但 它 又 导致 了适 用 法 律 的机 械 性 和 单
一
【 关键 词】 涉外法定继承 法律 适用 《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一
、
法 定 继 承 中的 两 个 基本 制度
法 定 继 承 是 遗 产 继 承 的方 式 之 一 .是 指 根 据 法 律 直 接规 定继 承人 的范 围 、 承 人 的顺 序 、 承 遗 产 的份 额 及 遗 产 的分 配 原 则 来 继 继 继 承被 继 承人 的遗 产 。 国在 确 定 涉 外 法 定 继 承 的准 据 法 时 . 各 做法 并不 统一 , 般 采 用 ” 一 制 ” ” 一 同 和 区别 制 ” 种 制 度 。 两 ( ) 定 继 承 的 同一 制 一 法 同一 制 , 称 为 ” 一 制 ” 是 指 全 部 遗 产 不 分 动 产 与不 动 产 , 又 单 , 也不 论其 所 处 何 地 , 继 承 都适 用 一 个 统 一 的 冲 突 规 范 . 而 导致 其 从
问题 。2 1 我 国颁 布 了《 0 0年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律 适 用 法》 其 , 中 对 法 定 继 承 法 律 适 用 的规 定也 与 以往 有 所 不 同 . 的 规 定 是 否 较 以往 更 新
完备 . 灵 活 ?是 否 有 需要 完善 的地 方 呢 ? 更
毕业论文-我国法定继承制度
目录第1章法定继承概述 (1)1.1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1)1.2 法定继承的特征 (2)1.3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3)第2章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4)2.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4)2.1.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含义 (4)2.1.2 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 (4)2.1.3 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 (6)2.2 法定继承顺序 (13)2.2.1 继承顺序的含义 (13)2.2.2 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继承立法对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 132.2.3 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 (17)2.3 法定应继份............................................. ..172.3.1 法定应继份的含义 (17)2.3.2 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和港澳台地区关于法定应继份的主要规定 (18)2.3.3 我国的法定应继份制度 (20)第3章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21)3.1 代位继承 (21)3.1.1 代位继承的含义 (21)3.1.2 代位继承的依据 (22)3.1.3 我国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22)3.2 转继承 (24)3.3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25)第4章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26)4.1 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应予以扩大 (26)4.2 法定继承顺序不合理,应予以调整 (27)4.2.1 法定继承顺序的重新调整 (28)4.2.2 法定继承顺序的重新调整之依据 (28)14.3 代位继承产生条件太窄,应予以放宽 (31)参考文献 (33)致谢 (35)2第1章法定继承概述1.1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历史沿革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等项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
由于法定继承主要适用于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所以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