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管理

合集下载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条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公司核算成本,公司各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核算支付。

第七条职责(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

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审核投保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三)公司所属各部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名单(含变更);本单位被保险员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第八条工作流程(一)初始投保工作流程(二)人员变更工作流程(四)理赔资料清单门诊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住院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5、住院清单初始投保人身保险申请表投保人员清单投保类型:初始投保□变更投保□单位全称:制表:审核:日期:投保人员变更说明表单位名称:。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在约定的金额范围内进行赔付。

2.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期间每天按约定标准给付住院津贴。

二、责任免除1. 除外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下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自残(但属救护过程中造成必要的治疗除外);(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无有效行驶执照的机动交通工具;(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6)被保险人因疾病治疗;(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8)由于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的所有或部分机能丧失或丧失某种机能而进行的医疗治疗;(9)由于意外伤害引起的并发症及后遗症的医疗费用;(10)其它不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的各种医疗费用。

2. 免赔额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0**元,并且该免赔额在同保单年度内多次理赔可递减**¥10.00**元。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本附加合同的年保险费率为**¥2.50**%,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四、赔偿处理1.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进行赔付。

2. 如发生给付医疗保险金时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精选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1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

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

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2第一条_____合同的构成航空旅客意外伤害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或者其他_____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_____人参加本_____。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者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医院意外伤害死亡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意外伤害死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意外伤害死亡人员的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意外伤害死亡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意外伤害死亡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医院院长为意外伤害死亡人员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意外伤害死亡病例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临床科室负责对意外伤害死亡病例进行初步调查,并及时报告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部门。

第七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意外伤害死亡患者的医疗保险赔付工作。

第八条医院保卫部门负责意外伤害死亡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管理程序第九条初步报告(一)临床科室发现患者发生意外伤害死亡时,应立即报告值班医师、科主任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部门。

(二)值班医师应在第一时间对患者进行抢救,同时通知相关科室和部门。

第十条调查与处理(一)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患者死亡原因进行调查。

(二)调查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情、诊疗过程、医疗记录、药品使用情况、医疗设备使用情况等。

(三)调查过程中,应确保调查的客观、公正、真实。

第十一条报告与通报(一)调查结束后,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应将调查结果报告医院院长,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医院应将意外伤害死亡病例信息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赔付(一)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赔付手续。

(二)医疗保险赔付过程中,应确保患者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三条调查与整改(一)医院应定期对意外伤害死亡病例进行调查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二)整改措施应包括:完善诊疗规范、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疗设备安全性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医院违反本制度,导致患者或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对学生保险管理制度(2篇)

学校对学生保险管理制度(2篇)

第1篇一、引言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是学校的重要职责。

为了有效应对学生意外伤害、疾病风险,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高学生安全意识,我校特制定本学生保险管理制度。

二、指导思想本制度以“预防为主,保障为辅”为指导思想,通过建立健全学生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降低意外伤害风险,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发展。

三、保险种类1. 意外伤害保险:为学生提供意外伤害、意外残疾、意外死亡等保障。

2. 医疗保险:为学生提供疾病治疗、住院费用等医疗保障。

3. 寒暑假意外伤害保险:为学生提供寒暑假期间意外伤害、意外残疾、意外死亡等保障。

四、保险对象1. 全体在校注册学生。

2. 特殊群体学生,如:留学生、交换生、残疾学生等。

五、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1)意外伤害事故: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学生身故、残疾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2)意外医疗: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2. 医疗保险责任:(1)疾病治疗: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2)住院费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的住院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3. 寒暑假意外伤害保险责任:(1)意外伤害事故: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学生身故、残疾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2)意外医疗: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六、保险费用及赔付标准1.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种类、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2. 赔付标准:(1)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2)医疗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3)寒暑假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七、保险管理与实施1. 学校成立学生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团体医疗保险员工须知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团体医疗保险员工须知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团体医疗保险员工须知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为了给大家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公司为我们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

这两项保险是公司对大家的关爱和呵护,也是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一份重要保障。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两项保险的相关内容和权益,特制定本须知,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团体意外伤害保险1、保险责任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障我们在工作期间和非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和医疗费用。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如滑倒、摔伤、被机器设备砸伤等。

(2)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3)在外出公干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4)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如遭遇火灾、触电、溺水等。

2、保险金额公司为每位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根据不同的岗位和风险程度有所差异。

具体的保险金额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咨询。

3、理赔流程(1)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并尽可能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发票等。

(2)填写理赔申请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将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

4、注意事项(1)意外事故必须是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外来的。

如果是故意行为或者自残、自杀等情况,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

(2)在治疗过程中,应选择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否则可能会影响理赔。

(3)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如果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报案时间,可能会导致理赔困难甚至无法理赔。

二、团体医疗保险1、保险责任团体医疗保险主要保障我们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住院期间的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2)门诊的挂号费、诊疗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3)特殊门诊的治疗费用,如癌症的放疗、化疗,尿毒症的透析等。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方案预案:________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7 页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参合农民在生产、生活、劳动中出现的无他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问题,依据xx年国务院下发的《社会保障“十三五”规划纲要》、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省卫计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省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近两年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实际,经xx年7月16日县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制定此方案。

一、意外伤害补偿对象、投保人及承办机构1、投保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甲方);2、承办机构(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两家公司以下简称乙方)3、补偿对象(被保险人):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

二、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投保基金)xx年意外伤害投保基金,在xx年意外伤害实际补偿基金614万元的基础上下降20万元,按照参合群众每人16元的标准从新农合总基金中提取划转,不再向参合群众个人另行收取。

xx年1月1日以后至本方案施行之日,已在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销的,乙方仅向县财政局新农合基金专户支付补偿金。

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出院,未在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的参合农民,意外伤害住院一律由乙方给予补偿。

第 2 页共 7 页三、意外伤害补偿标准1、封顶线10万元,包括年度内意外伤害补偿、一般疾病住院补偿、正常分娩补助门诊补偿和二次补偿累计计算。

如新农合补偿标准调整,意外伤害补偿标准随着调整。

2、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就治的,享受与我县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

公司员工意外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可能遭遇意外伤害的风险,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增强员工归属感和凝聚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购买意外保险,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减轻因意外伤害给员工及其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

第二章保险种类及费用第四条公司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包括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等保障。

第五条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额根据员工岗位、工龄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及公司承受能力合理设定。

第六条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员工无需缴纳。

第三章保险购买及管理第七条公司每年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确保保险条款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收集员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等,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确保保险信息的准确无误。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包括提交理赔材料、跟踪理赔进度等。

第四章理赔流程及标准第十条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事故证明材料;(三)医疗费用票据;(四)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理赔材料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并跟踪理赔进度。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和实际损失,对符合条件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赔偿金。

第十三条保险理赔标准如下:(一)意外身故:按保险金额一次性赔付;(二)意外残疾:根据残疾等级,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赔付;(三)意外医疗:在保险限额内,按实际医疗费用报销。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2014)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 1.6条 ❖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 2.4条 ❖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 4.3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6 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5.基本条款5.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2 职业类别变更6.释义6.1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6.2 现金价值 6.3 认可医院 6.4 合理医疗费用 6.5 住院 6.6 高风险运动 6.7《职业分类表》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合同内容变更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保和保证续保 3.3 险种转换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2014)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附加(2014)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一、就诊医院:
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
指定医院就诊。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
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
1.医疗保险赔付:
(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
A.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
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
每天无最高限额。
C.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
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D.检查费:
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
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
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
A.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
95%。
B.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
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
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元为限。
(3)、注意事项:
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
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否则,保险公司会
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
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
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
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三、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可投保:
恶性肿瘤(癌、肉瘤、白血病)、精神癫癞、痴呆、脑血管硬化、
心肌梗塞、高血压(II期以上)、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
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结核(传染期、慢性纤纬空洞形、
肺硬变)、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结核、肾病综合症、尿毒症、再生
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性病、爱滋病及其它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
四、对下列费用不负赔付责任:
1.挂号费、陪人费、特别看护费、伙食费、营养费、出诊费、
奶粉费、婚检费、煎药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国家医疗主管机关规
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其它费用以及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2.镶牙、整容(因意外事故造成畸形者除外)、美容、矫形手术、
气功治疗、验眼、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家庭病床、性病、爱滋
病、未婚人工流产、个人服务、按摩治疗以及因投保前已患有的慢性
病的治疗费用。
3.被保险人自杀、斗殴、犯罪、吸毒、违法和故意行为所致的
所有费用。
4.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
用。
5.战争或军事行动、动乱或暴乱、核子辐射、核污染所致的一
切费用。
6.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7.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8.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死亡或残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