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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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范文(4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范文(4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本保险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危险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进行高空作业、火焰作业、化学品作业等可能存在人身伤害风险的工种。

第三条本保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为危险作业人员提供经济保障,减轻因意外伤害所带来的损失。

第四条本保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保险的购买、理赔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公司将为危险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其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及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保险期限为每年一次,公司将在每年年初为危险作业人员购买保险,并在每年年底终止。

第七条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范围内的一切工作相关的意外伤害。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八条保险金额由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第九条保险金额应能覆盖危险作业人员可能发生的一切意外伤害风险,确保其在意外事故后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

第十条保险金额的具体数额应在每年的保险购买前进行评估并确定,确保保险金额能与风险程度相匹配。

第四章保险理赔第十一条危险作业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所属部门报告,并由所属部门将其情况上报给人力资源部。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将协助危险作业人员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危险作业人员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四条若危险作业人员的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拒绝,人力资源部将协助危险作业人员进行申诉,并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十五条保险理赔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将由人力资源部向危险作业人员进行说明并协助操作。

第五章保险费用支付第十六条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不得向危险作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公司将根据每年购买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用,由财务部按时支付给保险公司。

危险岗位书面告知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危险岗位书面告知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危险岗位书面告知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岗位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在本项目部内从事施工生产活动和对其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制度。

三、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179号文)以及国家、铁道部和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

四、危险岗位书面告知制度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正确的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特别对从事爆破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深基坑开挖、地下暗挖、脚手架拆装等危险岗位的从业人员,项目部必须进行书面告知。

书面告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岗位危险因素识别对危险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包括物理危险、化学危险、生物危险、心理危险等。

2. 岗位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规程进行详细说明,包括操作步骤、操作要点、安全注意事项等。

3. 事故应急措施对岗位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应急措施的说明,包括事故预防、事故报告、事故处理、事故救援等。

4. 安全防护设施对岗位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进行说明,包括防护设施的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等。

5. 个人防护用品对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说明,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的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等。

6. 法律法规要求对岗位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说明,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等。

五、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岗位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项目部必须为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应包括以下内容:1. 保险范围保险范围应包括从业人员在岗位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死亡等。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根据岗位的危险程度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确定,确保从业人员在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足够的经济保障。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是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和救治的一项重要制度。

下面从保险管理的原则、保险责任和保险理赔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保险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每一位危险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 风险合理分摊原则: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所面临的风险较高,因此,保险责任应根据不同职业的风险程度进行合理分摊。

3. 效益平衡原则: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应在保障危险作业人员权益的同时,保持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平衡,防止出现因赔付压力过大而导致保险机构无法正常运作的问题。

二、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赔付: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应明确具体的赔付范围和标准,对于因工作所导致的身体伤害、残疾或死亡等情况,应提供相应的赔偿。

2. 医疗费用报销:对于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管理制度应提供相应的报销政策,并明确报销的范围和限制。

3. 伤残补偿金:对于因危险作业导致的伤残情况,保险管理制度应提供相应的伤残补偿金,并根据伤残程度进行合理补偿。

4. 家庭经济补偿:对于因危险作业导致的死亡情况,保险管理制度应向受害人的家属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其度过难关。

5. 紧急救援保障:对于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突发意外情况,保险管理制度应提供紧急救援保障,确保伤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和转诊治疗。

三、保险理赔1. 理赔申请:危险作业人员或其家属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报告等。

2. 理赔审查:保险机构应对提交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查,核实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和责任归属,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进行评估。

3. 理赔决定:保险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做出理赔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或其家属,明确赔偿金额和付款方式。

4. 理赔支付:保险机构应按照决定的赔偿金额和付款方式进行支付,确保赔款及时到达申请人或其家属的手中。

安全生产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3篇)

安全生产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3篇)

安全生产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和救助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保险范围、保险责任、理赔流程等多个角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背景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企业的基本责任。

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职工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意外伤害的发生时有发生。

为了更全面地保护职工的安全权益,各个国家纷纷建立了安全生产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二、保险范围安全生产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保险范围应该覆盖所有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建筑工地、矿山等高风险行业。

保险的对象应该包括所有合法就业的职工,无论其性别、民族、年龄等身份属性。

三、保险责任安全生产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保险责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意外伤害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机构应承担相应的实际支出,包括医疗费用、治疗费用等,并根据不同的伤情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2. 工伤残疾补偿:对于因工作造成的永久性伤残,保险机构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以弥补职工因伤残而带来的生活和工作上的不便。

3. 生命保险金支付: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死亡的情况,保险机构应支付一定额度的生命保险金,以对职工家属提供一定的经济安抚和帮助。

四、理赔流程安全生产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流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报案:职工在发生意外伤害后,需要及时向保险机构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

2. 审核:保险机构对职工报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规定,确认职工是否符合理赔条件。

3. 赔偿:一旦审核通过,保险机构将根据保险责任和相关条款,按照约定的赔偿金额和方式进行赔偿。

4. 监督:保险机构在赔偿过程中,应做到公平、公正,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保险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确保其依法履行赔偿职责。

五、保障措施为了更好地实施安全生产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1. 宣传教育:加强对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对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1. 简介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是为提供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金,确保他们的权益和生活质量。

本文将介绍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和保险金赔偿等方面内容。

2. 背景危险作业人员包括从事高空作业、爆破作业、有毒物品接触等危险工作的人员。

由于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和风险较高的工作内容,这些人员更容易发生意外伤害。

为了确保危险作业人员的权益,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3. 目的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合理权益。

通过提供医疗费用和赔偿金,保险制度旨在减轻危险作业人员及其家庭的负担,使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4. 适用范围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适用于从事高风险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业: - 高空作业人员:如建筑工人、窗户清洁工等。

- 爆破作业人员:如矿工、爆破工程师等。

- 有毒物品接触人员:如化工厂工人、危险废物处理员等。

5. 保险金赔偿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的保险金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和赔偿金两部分。

5.1 医疗费用保险制度将为危险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 急救费用:如救护车、急诊治疗等。

- 住院费用:如手术费用、住院护理费用等。

- 康复治疗费用:如物理治疗、康复训练等。

5.2 赔偿金保险制度将根据危险作业人员的损伤程度和工作能力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伤残评定:根据危险作业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赔偿金额。

- 工作能力损失:根据危险作业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工作能力丧失程度评定赔偿金额。

- 家庭经济损失:如果危险作业人员死亡或伤残导致家庭经济负担增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

6. 保险费用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用由雇主承担,也可以由个人缴纳。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危险作业的公司员工和外来承包商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危险作业是指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引发伤害、事故或疾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高温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

第二章危险作业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危险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危险作业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危险作业操作规程、风险评估、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等。

第五条危险作业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危险作业管理经验,能够及时处置和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第六条危险作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会议,对危险作业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三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七条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包括危险作业操作规程、风险评估、安全措施、职责分工、培训等内容。

第八条危险作业操作规程应具体明确危险作业的操作流程、安全要求、紧急处理措施等,确保作业人员能够正确、规范地进行危险作业。

第九条风险评估是危险作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应根据作业环境、作业对象、作业方式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危险作业的危险程度和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条安全措施是保障危险作业安全的关键,应严格执行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公司应明确危险作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确保各岗位人员能够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协同合作,提高危险作业管理的效果。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其能够正确、规范地进行危险作业。

第四章危险作业的风险评估和管控第十三条危险作业的风险评估应考虑作业环境、作业对象、作业方式等因素,综合评估危险作业的危险程度和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的结果应根据危险程度和紧急程度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 副本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 副本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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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652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
制度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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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
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
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
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
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于20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
[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
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
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

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
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

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
时、足额的赔付。

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

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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