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模数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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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开间、进深、层 高建筑构配件的尺寸
2.2.2 几种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标志尺寸: 用以标注建筑物定位轴线之间的 距离(跨度、柱距、层高等)以及建筑制品、 建筑构配件、组合件、有关设备位置界限之 间的尺寸。
构造尺寸: 是生产、制造建筑构配件、建筑 组合件、建筑制品等的设计尺寸,一般情况 下,构造尺寸为标志尺寸减去缝隙或加上支 承尺寸。
1500 3000 4500 6000 7500 …… 12000 用于竖 向尺寸 时幅度 不限
3000 6000 9000 12000 36000
6000 12000 18000 24000 30000 幅度不限
主要用于缝隙、构造接点、 建筑构件的截面及建筑制 品的尺寸
主要用于建筑构件的截面、建筑制品、 门窗洞口、建筑构配见及建筑物的开间、 进深、层高尺寸
100
……
110
120
120
1500
130
150
140
140
……
150
800
……
400
300 600 900 1200 1500 1800 2100 2400 2700 ……
6000 用于竖向 尺寸时幅 度不限
600 1200 1800 2400 3000 3600 4200 4800 5400 6000 6600 …… 9000 用于竖向 尺寸时幅 度不限
进 深: 两相邻纵向定位轴线之间的距离。 层 高: 指层间高度,即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
面的高度。 净 高: 指房间的净空高度,即地面至顶棚下皮
的高度。它等于层高减去楼地面厚度、
建筑高度: 指室外地坪至檐口顶部的总高度。 建筑朝向: 建筑的最长立面及主要开口部位的朝向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_2-86)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_2-86)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86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第1.0.3条凡属下列情况,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一、改建原有不符合模数协调或受外界条件限制而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建筑物;二、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执行本标准在技术、经济方面不合理的建筑物;三、设计特殊形体的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特殊形体部分。

第1.0.4条房屋建筑的墙体、楼板的厚度和构配件截面的尺寸等、可采用非模数化尺寸。

第1.0.5条在执行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1基本模数、导出模数和模数数列第2.1.1条基本模数的数值,应为100mm,其符号为M即1M等于100mm。

整个建筑物和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第2.1.2条导出模数应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其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平扩大模数基数为3M、6M、12M、15M、30M、60M,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600、1200、1500、3000、6000mm;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与6M,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和600mm;二、分模数基数为1/10M、1/5M、1/2M、其相应的尺寸为10、20、50mm。

第2.1.3条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各组成部分间的尺寸统一与协调,应减少尺寸的范围以及使尺寸的叠加和分割有较大的灵活性,模数数列应按表2.1.3采用。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必要时,可采用3400、2600mm作为建筑参数。

建筑标准化与模数协调

建筑标准化与模数协调
标志尺寸 用以标注建筑物定位轴线之间的距离 (跨度、柱距、层高等)以及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 组合件、有关设备位置界限之间的尺寸。标志尺寸必 须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
几种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构造尺寸 是生产、制造建筑构配件、建筑 组合件、建筑制品等的设计尺寸,一般情况下, 构造尺寸为标志尺寸减去缝隙或加上支承尺寸。
使用面积:指主要使用房间和辅助使用房间的 净面积。
交通面积:指走道、楼梯间和门厅等交通设施
结构面积:指墙体、柱子等所占的面积。
标高及构件的竖向定位
标高及构件的竖向定位
常用专业名词
横 向: 纵 向:指建筑物的长度方向。 横向轴线:平行于建筑物宽度方向设置的轴线,用以
确定横向墙体、柱、梁、基础的位置 纵向轴线:平行于建筑物长度方向设置的轴线,用以
确定纵向墙体、柱、梁、基础的位置 开 间:两相邻横向定位轴线之间的距离。
常用专业名词
平面定位轴线的标定
❖ 框架结构建筑 中柱定位轴线一般与顶层柱截面中心线相重
合(图1.8(a)) 。边柱定位轴线一般与顶层柱截 面中心线相重合或距柱外缘250mm处(图1.8(b)) 。 ❖ 非承重墙
除了可按承重墙定位轴线的规定定位之外, 还可以使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
平面定位轴线的标定
平面定位轴线的标定
进 深:两相邻纵向定位轴线之间的距离。 层 高:指层间高度,即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
高度。 净 高:指房间的净空高度,即地面至顶棚下皮的高
度。它等于层高减去楼地面厚度、楼板厚
建筑高度:指室外地坪至檐口顶部的总高度。 建筑朝向:建筑的最长立面及主要开口部位的朝向
常用专业名词
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外包尺寸的乘积再乘以层 数,由使用面积、交通面积和结构面 积组成。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民用建筑概述—建筑模数与定位轴线(建筑构造)

民用建筑概述—建筑模数与定位轴线(建筑构造)

• 结构标高:楼地层结构表面的标高
14
15
尺寸之间的差数,应由允许偏差值加以限制。
定位轴线
定位轴线:用来确定建筑物主要结构构件位置及其标志尺寸的基准线 ,同时也是施工放线的基线。用于平面时称平面定位轴线;用于竖向时称 为竖向定位轴线。
(1)平面定位轴线编号。 (2)竖向定位轴线。
(1)平面定位轴线
平面定位轴线应设横向定位轴线和纵向定位轴线。
(如跨度、柱距、层高等),以及建筑制品、构配件、有关设备位置界限之 间的尺寸。 (2)构造尺寸
构造尺寸是建筑制品、构配件等生产的设计尺寸。 一般情况下,构造尺 寸加上缝隙尺寸等于标志尺寸。缝隙尺寸的大小,宜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
(3)实际尺寸 实际尺寸是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等的实有尺寸。实际尺寸与构造
底层墙体与顶层墙体厚度相同
底层墙体与顶层墙体厚度不相同
11
2)承重内墙定位轴线
12
2 (1)标高的种类。 (2)建筑构件的竖向定位。
13
(1)标高的种类。
• 绝对标高:又称绝对高程或海拔高度,绝对标高为72,26.
• 相对标高:又称假定标高,一般将建筑物底层地面定位相对标

高零点,一般用
表示
• 建筑标高:楼地层装修面层的标高
四、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及定位轴线
建筑模数
1.基本 模数
2.导出 模数
1
建筑模数是选定的标准尺度单位,作为建筑空间建筑构配件、建筑 制品以及有关建筑设备等尺寸相互间协调的基础和增值单位。
1、 基本模数 基本模数是模数协调中选用的基本尺寸单位。其数值定为100mm,符
号为M. 1M=100mm。
2、 导出模数 扩大模数:扩大模数是基本模数的整倍数,有3M、6M、12M、15M、30M、60M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厂房建筑主要构配件的几何尺寸达到标准化和系列化,以利于工业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设计装配式或部分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厂房;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

注:①设计钢结构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的厂房或按本标准设计在技术经济上会产生显著不合理的厂房,可不执行本标准的某些规定;②采用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

第1.0.3条在一个建设场地内,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

第1.0.4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厂房的体形应力求简单,避免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

第1.0.5条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时,应使用途相同的构配件具有最大限度的互换性。

第1.0.6条厂房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2.0.1条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3M。

注:M为基本模数符号,1M等于100mm。

第2.0.2条厂房建筑构件的截面尺寸,宜按1/2M或1M进级。

第2.0.3条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

第2.0.4条厂房建筑构件的竖向定位,可采用相应的设计标高线作为定位线。

第2.0.5条本标准所称构件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均为标志尺寸。

限定标志尺寸的面应为该构件的定位平面。

第2.0.6条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单层厂房,宜采用柱子下部为刚接和柱顶与屋架或屋面梁为铰接的排架结构方案。

第2.0.7条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多层厂房,梁与柱的连接处,宜采用横向为刚接和纵向为铰接或刚接的框架结构方案。

第2.0.8条单层厂房的屋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檩结构方案。

当施工条件或构件选型上有明显优越性时,可采用有檩结构方案。

第2.0.9条多层厂房的屋盖和楼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次梁结构方案。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基本规定

中文词条名: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基本规定
英文词条名:
1 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3M。

注:M为基本模数符号,1M等于100MM。

2 厂房建筑构件的截面尺寸,宜按1/2M或1M进级。

3 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

4 厂房建筑构件的竖向定位,可采用相应的设计标高线作为定位线。

5 本标准所称构件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均为标志尺寸。

限定标志尺寸的面应为该构件的定位平面。

6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单层厂房,宜采用柱子下部为刚接和柱顶与屋架或屋面梁为铰接的排架结构方案。

7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多层厂房,梁与柱的连接处,宜采用横向为刚接和纵向为铰接或刚接的框架结构方案。

8 单层厂房的屋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檩结构方案。

当施工条件或构件选型上有明显优越性时,可采用有檩结构方案。

9 多层厂房的屋盖和楼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次梁结构方案。

10 屋架或屋面梁的荷载参数可采用2.0、2.5、3.0、3.5、4.0、4.5、5.0、5.5、和6.0KN/㎡。

注:上述荷载参数中不包括屋架或屋面梁的自重、支撑重量、天窗重量及悬挂吊车荷载。

11 厂房建筑结构上的风荷载宜采用基本风压值0.
35、0.50和0.70KN/㎡。

12 厂房屋面坡度宜采用1∶5、1∶10、1∶50和1∶100。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 B J2—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11月4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建筑模数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房屋建筑构造11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图11-1跨度和柱距示意图
图11-2高度示意图
二、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主要构件的定位
(一)墙、柱与横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除变形缝处的柱和端部柱以外,柱的中心线应与横向定位轴线 相重合。 2.横向变形缝处柱应采用双柱及两条横向定位轴线,柱的中心线 均应自定位轴线向两侧各移600mm,两条横向定位轴线间所需缝 的宽度,宜结合个体设计确定(图11-3a)。 3.山墙内缘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且端部柱的中心线应自横向 定位轴线向内移600mm(图11-3b)。 (二)墙、边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边柱外缘和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11-4a)。 2.在有起重机的厂房中,由于起重量、柱距或构造要求等原因, 边柱外缘和纵向定位轴线间可加设联系尺寸(ac)如图11-4b所 示,联系尺寸应为3M数列,但墙体结构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 采用1/2M。
图11-5等高跨处中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
图11-6高低跨处中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
5.高低跨处采用双柱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并设插
入距,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规定和边柱相同(图11-7)

图11-7高低跨处双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
(四)厂房重合。 2.柱底面应与柱底标高相重合。(参见图11-2)。
图11-10跨度和柱距示意图
图11-11高度示意图
(五)起重设备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起重机梁的纵向中心线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750mm,亦可采用1000或 500(图11-8); 2.起重机梁的两端面标志尺寸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3.吊车梁的两端底面应与柱子牛腿面标高相重合。
图11-8起重机梁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
(六)屋架或屋面梁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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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模数协调
正文
对建筑物及其构配件的设计、制作、安装所规定的标准尺度体系,原称建筑模数制。

制定建筑模数协调体系的目的是用标准化的方法实现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工业化。

许多国家以法规形式公布和推行这种制度。

近年来,通过一些国际协作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和推广这一工作。

简史英语module(模数)一词源出拉丁语modulus,原意是小尺度。

模数作为统一构件尺度的最小基本单位,在古代建筑中就已应用。

在古希腊罗马建筑中五种古典柱式的高度与柱底直径成倍数关系。

中国宋代《营造法式》规定的大木作制度,木构件尺寸都用材份来度量;清工部《工程做法》用斗口作为木构建筑基本模数。

1920年,美国人A.F.比米斯首次提出利用模数坐标网格和基本模数值来预制建筑构件。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人E.诺伊费特提出了著名的“八分制”,瑞典人贝里瓦尔等提出了综合性模数网格和以10厘米为基本模数值的模数理论。

当时建筑工业化尚处在初始阶段,用预制件装配的建筑因造价过高而难于推广。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业化体系建筑蓬勃兴起,建筑模数受到重视。

至60年代,建筑模数有三种理论:比米斯模数、勒·柯布西耶模数、雷纳级数。

这些理论对现代建筑模数数列中的叠加原则、倍数原理、优选尺寸等都起过作用。

从70年代起,国际标准化组织房屋建筑技术委员会(ISO/TC59)陆续公布了有关建筑模数的一系列规定。

建筑模数协调体系已成为国际标准化范围内的一种质量标准。

组成建筑模数协调的内容如下。

①模数数列。

在建筑设计中要求用有限的数列作为实际工作的参数,它是运用叠加原则和倍数原理在基本数列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中国《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中的模数数列表,包括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和分模数,各有适用范围。

②模数化网格。

由三向直角坐标组成的、三向均为模数尺寸的模数化空间网格,在水平和垂直面上的投影称为模数化网格。

网格的单位尺度是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

网格的三个方向或同一方向可以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

网格的基本形式有基本模数化网格和扩大模数化网格两种。

③定位原则。

在网格中每个构件都要按三个方向借助于边界定位平面和中线(或偏中线)定位平面来定位。

所谓边界定位是指模数化网格线位于构件的边界面,而中线(或偏中线)定位是指模数化网格线位于构件中心线(或偏中心线)。

④公差和接缝。

公差是两个允许限值之差,包括制作公差、安装公差、就位公差等。

接缝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构件之间的缝隙。

在设计和制造构件时,应考虑到接缝因素。

适用范围模数协调主要适用于建筑工业化生产和装配化施工。

对于就地取材、土法施工的小批量工程,还应以因地制宜原则为主,不受模数协调的制约。

对于只用预制水平构件而墙身砌砖的砖混结构批量建筑,水平和竖向尺寸、门窗洞口尺寸应遵守模数协调规则,墙身和楼板的厚度为基本尺寸,不受扩大模数数列的限制。

对于以预制构件为主的全装配建筑,则建筑平面、剖面和主要构件尺寸在X、Y、Z三个轴向尺寸都应严格遵守模数协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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