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5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____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____-04-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建设____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____》的规定,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一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____:1、____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____kv至____kv跨地市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及以上、短波100kw及以上或者在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多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多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多台或者多址发射的无线通信系统。
7、两个及两个以上合并审批的项目。
(二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____报告表:1、____kv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以下、短波100kw以下,且位于非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以下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单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单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单台的无线通信讯系统。
7、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设施。
第四条分级审批(一总功率在____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在____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____kv以上输变电工程;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
(二____kv至____kv输变电工程;总功率在____千瓦以下的广播电台,差转台;总功率在____千瓦以下的电视发射塔;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探测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三____kv输变电工程由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3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前言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但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环境保护管理的必要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环境风险评估及治理措施、环境监测、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提出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相关建议。
二、环境保护管理的必要性建设项目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必要性十分重要。
1.保护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
2.维护大气、水、土壤的洁净建设项目的进行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大气、水、土壤的污染,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这些污染,维护环境洁净。
3.维护公众健康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直接影响到公众的健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提高公众的生活质量。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和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本法律,重要的建设项目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评估工程对环境的潜在影响。
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
3.环境标准和排放限值我国制定了大量的环境标准和排放限值,如大气、水、土壤污染控制标准,建设项目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就应当遵守这些环境标准和排放限值。
四、环境风险评估及治理措施1.环境风险评估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估是对项目的可能环境风险进行系统的评估和预测,以确定风险处理的重点和措施。
2.环境治理措施基于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的结果,建设项目应制定相应的环境治理措施,包括污染源控制、废弃物处理、固废处理等,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法规规章库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规章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范本一:一、总则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国家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类别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a. 建设项目范围;b. 建设项目使用的自然资源和能源转化过程;c.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d. 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划分:a. A类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全面评价;b. B类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局部评价;c. C类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评价。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1. 前期工作及申报:a. 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b. 提交申请材料。
2. 现场调查和数据采集:a. 进行现场勘察;b. 采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a. 分析评价环境影响;b. 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4. 审批和公示:a. 环境保护部门审批;b. 公示。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措施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与管理;2.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与监管;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宣传教育;4.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保护责任;5. 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处罚。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格式;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材料清单;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项目:指在一定范围内,利用土地、资源、能源、水域和空间,经过工程建设活动,形成或者改变用于农、林、牧、渔、工业、能源、交通、水利、旅游、城市建设等的设施和条件的活动。
2. 环境影响评价:指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对策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的过程。
范本二:一、总则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国家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82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 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 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 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 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 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 fw_13107/zcfg/fg/gwyfbdgfxwj/201806/t20180626_443763.s... 2018-7-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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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 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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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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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搞好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源、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1、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2、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5、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6、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7、有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9、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为搞好基地新建、改扩建项目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源、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1、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2、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5、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6、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7、有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9、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1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1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为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调国办发[1998]111号)的精神,防止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造成冲击,协调好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现就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一方面要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步伐,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抓紧在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抢救性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另一方面要强化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一切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冲击和破坏,确保实现国家跨世纪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管理的规定。
几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不得安排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需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体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进行的项目建设,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按核心区、缓冲区规定管理。
三、强化穿越自然保护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经国家批准的交通、水利水电重点建设项目因悦自然条件限制,必需穿越自然保护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时,应对自然保护区的内部功能区划或者范围、界线进行适当调整。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保安全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交通运输项目、农业项目、城市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单位及相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等,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环保安全要求,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职业危害等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环境和安全问题,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环保安全管理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安全管理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方案,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和人员的安全。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的环保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环境评估和安全评估,确保项目符合相关环保安全标准。
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等各个阶段,严格遵守环保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职业危害。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环保和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环保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过程中环保和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项目需求,综合考虑环保和安全因素,提供具备环保和安全功能的设计方案。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环境和安全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环保和安全规定的行为,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员,相关政府部门有权采取暂停或撤销执照、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职业危害等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____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____-04-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建设____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____》的规定,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一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____:1、____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____kv至____kv跨地市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及以上、短波100kw及以上或者在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多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多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多台或者多址发射的无线通信系统。
7、两个及两个以上合并审批的项目。
(二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____报告表:1、____kv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以下、短波100kw以下,且位于非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以下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单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单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单台的无线通信讯系统。
7、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设施。
第四条分级审批(一总功率在____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在____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____kv以上输变电工程;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
(二____kv至____kv输变电工程;总功率在____千瓦以下的广播电台,差转台;总功率在____千瓦以下的电视发射塔;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探测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国家公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公园建设项目逐渐受到关注。
为了保护国家公园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确保可持续发展,制定了《国家公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在这一章中,明确了国家公园建设项目的定义、目标和原则。
其中,国家公园被定义为保护、管理和开发特定区域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条例还明确了国家公园建设项目的目标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条例还强调了依法治理、科学规划以及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与评估本章重点讨论了国家公园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估。
在项目立项程序方面,条例要求相关部门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环境影响评估方面,条例规定了评估的范围、方法和程序。
同时,要求项目申请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本章涵盖了国家公园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在这一章中,条例明确国家公园建设项目必须采取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包括保护生物多样性、禁止破坏敏感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等。
条例还规定了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要求项目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四章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在这一章中,条例强调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条例规定,项目申请人必须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并通过公告和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及时向公众提供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环境状况。
这些措施旨在增强公众对国家公园建设项目的监督和参与。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本章规定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措施。
条例要求相关部门对国家公园建设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条例的行为,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章法律责任本章明确了违反国家公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具体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罚款、停工整改、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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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从现在起到2010年,国家把目前生态环境最为脆弱,对改善全国生态环境最具影响,对实现近期目标最为重要的黄河上中游地区、长江上中游地区以及严重沙漠化的风沙区、草原区作为全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地区。凡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确定,并安排中央投资的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以县(市)为基本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与管理,按规划立项,按项目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工程进度安排资金,按效益考核。 第三条 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农艺措施相互配套,综合治理,发挥整体效益。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 (一)以增加森林面积、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为主的植树种草建设(包括退耕还林、还草)、自然资源保护; (二)以减少水土流失为目的的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包括淤地坝、拦沙(泥)坝、排水沟、水窑、打井、坡面水系等工程建设; (三)以改造25度以下坡耕地,修建水平梯田和沟坝地等为主的基本农田建设; (四)以增加沙区植被,控制风沙区土地退化为主的防治沙漠化工程建设; (五)以治理草地“三化”为主的草原建设; (六)生态农业(包括旱作农业、农村能源、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沃土工程)建设。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安排,由项目区的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省、地、县计划、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都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计划部门要搞好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工作,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搞好行业指导和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条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每年国家投资重点和各省治理任务的大小,研究提出分省投资规模、建设任务、建设的重点地区(具体到县)。 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牵头,组织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依照“服从规划、集中连片、综合治理、择优划区”的原则,研究提出分县投资规模及建设任务。 第七条 县计划部门根据投资规模,组织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及有关科研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地(州、市)计委审核后联合上报省计委、水利厅、农业厅(局)和林业厅(局),由省计委组织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共同审批。实施方案要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第一责任人。 (二)基本情况。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现状,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 (三)现有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及其进展情况,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防治荒漠化、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农业和农村能源等项目。 (四)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五)主要建设内容和任务,包括水土保持、防治沙漠化、“坡改梯’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植树造林种草(包括退耕还林还草)、自然资源保护、草地建设、生态农业及农村能源建设等。 (六)投资估算。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以下水平测算,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每平方公里15-20万元;“坡改梯”:长江流域每亩400元,黄河流域每亩300元。人工造林种草(含退耕还林还草):长江流域每亩65元,黄河流域每亩75元;草地建设:长江流域每亩50元,黄河流域每亩投资60元;封山育林每亩35元。 (七)预期效益。包括减少水土流失量、治理沙漠化量。增加林草覆盖率、坡改梯和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提高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等。 (八)保证措施。包括组织领导、项目管理、主要技术措施和配套政策等。 (九)必要的图表。包括全县水土流失现状图和沙漠化现状图、综合治理措施布局图、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表。 (十)作业设计和施工图。各县的项目实施方案最后必须落实到作业设计和施工图。在进行作业设计时,一定要充分发挥有关专业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职能。作业设计和施工图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来承担。 第八条 省计划部门牵头,组织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各县项目实施方案,汇总编制全省项目投资计划,连同各县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九条 各省上报的项目计划经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条 各省根据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由省计划部门牵头,会同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审查批准各县的实施方案。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计划、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国家所批计划和省计委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凡变更建设地点的要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同一建设地点调整建设内容的,由省级有关部门严格审批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要积极探索项目法人责任制。重点骨干项目要采取招投标制,并实行合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不能降低建设标准,不能搞“半拉子”工程,不能留投资缺口。 第十三条 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期竣工后,由省级计划部门组织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验收,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抽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要求完成; (二)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省、地区(市)、县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批复的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群众投工投劳情况; (四)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违纪问题,并附有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单项工程的县级预验收证明; (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要求。 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国家将视其情况给予扣减下年度投资直至终止项目执行、取消建设项目等处罚。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区的建后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明确管护责任和管护制度,确保治理成果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国家选择监理单位对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实行统一监理。监理单位要同各项目单位签订监理协议。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理协议的要求,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监理费用列入项目投资概算,从项目投资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项目安排,不按部门切块,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国家从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内拨款投资)中安排部分专项资金,地方各级政府(省、地、县三级)必须相应安排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为省、地、县三级基建拨款或财政拨款,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项列支。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投资的比例依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异,国定贫困县按1∶比例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其中省、地、县分别各落实50%、25%和25%。省定贫困县按1∶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其它县按1∶1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其中省、地、县分别各落实1/3。特别困难的国定贫困县的县级地方配套资金经国家批准后可以减、免配。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相应扣减下年度国家投资。各省在上报项目计划时,必须同时附报地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第十八条 中央、地方各级生态环境建设投资应严格用于国家批准的建设内容: (一)生态环境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生态环境建设物资、材料、种苗的购置及运杂费; (三)直接用于建设项目的机械作业费用和劳务费用; (四)用于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实用技术的试验与推广; (五)核定的项目管理费用,只能用于项目论证、验收、图文材料制作及直接从事管理活动等的支出。不得用于单位事业费差额补贴。 第十九条 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资金一律实行专户管理,并在县一级资金专户实行报帐制。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按已完成工程量填写报帐申请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人员签字后,并要经过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的质量检查,连同所有财务原始凭证,报县生态办审核后到资金专户报帐。 第二十条 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严格财务制度。省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附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世纪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计划、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国家成立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在国家计委农村经济发展司成立了办公室。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点建设县(市)政府在生态环境建设中负有重要的历史责任,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计划、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并在计划部门设立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重点建设县(市)办公室主任由计划部门主管领导兼任,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指定专人参加。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施工、管理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有关部门拨付建设资金,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或预验收等。 第二十二条 各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县都要明确一名县级主要领导为本县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县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