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_拟制_的法律_中国式的诉辩交易_张南日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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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研究生历年真题 (97-10)

北京大学法学研究生历年真题 (97-10)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0年考研综合卷试题宪法案例题:某行政机关在某次打黄扫非行动中公布的一张照片一起了广泛争议。

“光头”警察抓住一“卖淫女”的头发,“卖淫女”双手护胸,一脸惶恐,而她的衣服就在一边。

旁边还有嫖客一干人等。

请结合宪法条文:(1)公布“卖淫女”裸照是否违法,说明理由(5分)(2)“光头”警察对“卖淫女”的行为是否违法,说明理由(15分)行政法一、行政处罚法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请分析下列两种情况是否违反该规定:(1)某交警只身一人,上前查问逆向行驶的司机,并作出行政处罚(5分)(2)在“黑车”车主的主动招揽下,某城管执法人员独自一人着便衣,上车之后暗中录音并据以作出行政处罚。

(大概是这样,有几句不记得了15分好像是)二、某乡政府发出通知《关于禁止买卖虎牌化肥的通知》称:因为虎牌化肥存在质量缺陷(或者是说有毒),在本乡范围之内,禁止买卖。

问:该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10分)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和民商事仲裁的区别(10分)二、我国各种审判程序当中审判组织的区别(10分)民法一、结合物权法,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5分)二、结合合同法,试述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15分)刑法一、简答题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4分)2、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4分)二、论述题1、主犯的概念、种类、刑事责任(8分)2、简述我国刑法中“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含义(6分)三、案例甲酒后驾车蹭到乙的车,逃跑过车中接连撞死三人。

问对甲如何定罪。

(8分)刑事诉讼法一、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北京大学法学考研历年试题(年代)

北京大学法学考研历年试题(年代)

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1996年试题考试科目:综合考试招生专业:法学各专业法理学(20分)一、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5分)二、谈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法制的主要发展变化。

(5分)三、怎样理解我国法的渊源中法律和法规的区别。

(5分)四、简述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5分)宪法学(20分)一、向全国人大有权提出议案的有哪些单位?(10分)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哪些自治权?(10分)民法学(15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设想在下列民事主体之间可能因哪些法律事实,形成哪些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著作权法律关系?(不用作详细分析)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与一百货商店(法人)之间。

(5分)2、一公民死亡,在该死亡者的继承人之间以及继承人与其他公民、法人之间。

(5分)3、一画家与收藏、印制、出售绘画作品的画店之间。

(5分)刑法学(15分)一、名词解释:(每词2.5分,共5分)1、结合犯2、复杂客体二、简述题:(每题5分,共10分)1、简述犯罪过失的基本特征。

2、简述适用缓刑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学(15分)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有何特点。

(5分)二、诉权与诉讼权利是何关系。

(5分)三、如何认识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

(5分)刑事诉讼法(15分)一、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可作出哪几种决定?作出这些决定的条件分别是什么?(5分)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主要有哪几种?(5分)三、某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确认据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但被告人始终没有作出有罪供述。

请问法院能否对该被告人判决有罪?为什么?(5分)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1997年试题考试科目:理论法学招生专业:法学各专业一、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20分)二、阐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并用法律事实的实例说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0分)宪法学(30分)一、试比较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综合提升检测卷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综合提升检测卷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综合提升检测卷附答案

单选题(共20题) 1. 下列关于各类民事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B.请求权和债权是同一类权利的不同称谓 C.财产权的标的不限于有财产价值的物 D.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合同中的权利是期待权

【答案】 B 2. 根据《商业银行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商业银行可能因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而被撤销 B.商业银行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可以自行解散 C.商业银行破产的,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具有优先权,但是利息是破产债权 D.商业银行终止的,都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答案】 D 3. 美羊羊参加灰太狼的生日Party时很想吃比萨饼。美羊羊在借用灰太狼的手机打电话时,又偷偷地以借用的手机给必胜客打电话,并以灰太狼的名义订购了3个比萨饼,要求必胜客送到灰太狼家中。必胜客如期送至。关于美羊羊叫外卖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构成表见代理,必胜客有权要求灰太狼支付价款 B.构成无权代理,灰太狼有权拒绝支付价款 C.构成间接代理,必胜客有权选择要求美羊羊或 者灰太狼支付价款 D.构成自己代理,美羊羊应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 B 4. 某国企改制为公司,由甲乙两公司和原企业的98名中高层管理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关于改制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B.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由甲乙两公司作为发起人,向98名管理者募集股份 C.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按时组织召开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的发起人、认股人同意,可以决议不成立公司 D.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一致同意,可以不用验资机构验资

【答案】 B 5. 经常居住在天津的德国公民托马斯家中失窃,名画丢失,该画后被中国公民李伟在韩国艺术品市场购得,得知李伟将画带回中国并委托拍卖公司在天津拍卖后,托马斯欲通过诉讼途径索回该画作。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托马斯的诉讼行为能力应适用德国法来判断 B.关于该画作的物权问题,当事双方应当在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德国法、中国法以及韩国法中进行选择 C.关于该画作的物权问题,当事双方不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成一致时,应适用韩国法 D.关于该画作的物权问题,当事双方不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成一致时,应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24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24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24(总分150, 做题时间180分钟)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共50题,每题1分。

1.下列关于安理会的职权说法不正确的是:SSS_SINGLE_SELA 安理会在非武力方法不足以解决问题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B 安理会的武力行动只能由五大常任理事国决定和执行C 安理会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以及在特定战略性地区实行联合国托管职能D 安理会可以建议或决定为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1答案:B本题考查安理会的职权。

安理会的重要职权包括:(1)促使争端和平解决;(2)制止侵略行为,其中包括了A选项的内容,B选项中安理会的武力行动应当由成员国与安理会通过特别协定提供支持、协助和便利;(3)其他方面,其中包括了C选项和D选项。

2.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下列哪项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SSS_SINGLE_SELA 国务院总理B 司法部长C 国家主席D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1答案:D《法官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赵某与路某是同学,赵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路某系某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某的下列的做法并不违反职业道德的是:SSS_SINGLE_SELA 赵某经常与路某在饭馆吃饭B 赵某经常对当事人说自己与路某是同学关系C 赵某因有一案由路某承办,遂向路某馈赠礼品D 赵某利用其与路某的关系招揽业务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1答案:A《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44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 (六)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及答案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及答案

全国2009年1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试题课程代码:00262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不起诉决定书对当事人应当使用的规范称呼为()A.犯罪嫌疑人B.被告人C.被不起诉人D.自诉人2.在制作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时,对于改判的案件,除应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之外,还要写明改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即()A.只引用实体法B.只引用程序法C.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D.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3.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结构固定化,二是( )A.用语格式化B.用语成文化C.用语标准化D.用语习惯化4.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二是犯罪嫌疑人已被( )A.取保候审B.刑事拘留C.逮捕羁押D.监视居住5.批准逮捕决定书应当()A.以犯罪嫌疑人为单位制作B.以案件为单位制作C.以提请批准机关为单位制作D.以制作机关为单位制作6.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法律文书可分为文字叙述式、填空式、表格式和( )A.报告式B.通知式C.笔录式D.决定式7.第一审民事裁定书对不予受理起诉的当事人称为( )A.申请人B.上诉人c.起诉人D.原告8.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条件是()A.本调解书经当事人工作单位转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B.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C.本调解书经一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D.本调解书由当事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9.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 )A.法人B.公民C.行政机关D.其他组织10.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减刑时,应该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审核裁定的单位是()A.公安机关B.人民法院C.人民检察院D.司法厅(局)111.刑事自诉状首部当事人的规范称谓是()A.被害人和被告人B.原告人和被告人C.起诉人和被告人D.自诉人和被告人12.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A.提交人民法院执行B.提交人民检察院执行C.提交公安机关执行D.提交仲裁委员会执行13.调查笔录的记录方法之一为()A.问答式B.说理式C.说明式D.叙述式14.有权发布通缉令的司法机关是()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人民法院D.司法厅(局)15.侦查人员凭《调查取证通知书》执行调取证据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A.1人 B.2人C.3人D.4人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6.公安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在叙述犯罪事实时应做到哪几点?17.上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发现有哪些情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8.什么是民事调解书?l9.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哪几个条件?20.继承公证包括哪几种?三、写作主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30分)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王占祥,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10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小孙庄村。

2020年资格考试《中国法律史》考前练习(第18套)

2020年资格考试《中国法律史》考前练习(第18套)

2020年资格考试《中国法律史》考前练习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17题,单选)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2.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死刑复奏制度”确立于:( )A.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B.唐代初期C.隋代后期D.汉代前期3.《唐律》中规定了自首的原则,其中一条规定“遣人代首”是指:( )A.被遣送之人自首B.遣送官府自首C.派遣官府人员接受自首D.有容隐关系的亲属代为自首4.下列有关清末修律的表述,错误的是:( )A.清末修律的发生时间上早于预备立宪B.清末修律的主要目标在于“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C.西方列强有关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允诺促进了清末修律的开展D.清末各项近代法律的起草是由修订法律馆承担的5.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B.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例”D.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6.对国民政府1935年刑法典表述错误的是:( )A.是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B.实行从新兼从轻原则C.采取罪刑法定主义原则D.依据社会防卫主义,实行保安处分制度7.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其刑事责任的执行标准是:( )A.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B.等年龄达到,减轻刑事处罚C.由其家长负完全刑事责任D.负刑事责任,但免予刑事处罚8.唐代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并具有承前启后的特点。

案例分析

1 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

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

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

问:甲是否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2 刘某是一商人,邀请几位商界有影响的人参加的他的宴会,并邀请了他在某大学做管理学教授的同学吴某参加,吴某欣然接受。

但届时吴某因临时有事而未能参加。

刘某认为吴某违约未参加宴会,影响了他在商界的声誉,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

杨某是一小孩的母亲,由于某日上午有事要外出,与邻居王某商定由王某照看她的小孩。

杨某与王某之间是否成立合同。

3 四季花城位于武汉远郊的生态建设示范区,由万科集团开发(王石)。

其房价比周围高1000元左右。

业主入住后不久,发现小区东南方向有武汉金口垃圾场,是武汉最大的垃圾处理场。

业主说事先万科并没有说明这一情况。

但万科说金口垃圾场应当是公众信息,没有义务提供。

但万科的宣传资料上有其他相关单位标示,独没有垃圾场。

4 张轩(14岁),是北京市某中学中学生。

2005年7月15日张轩来到北京市海淀区同峰移动电话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同峰公司)用其父母和亲戚给的零用钱购买了一部价值1600元的手机。

此前,张轩使用的是其父亲送给他的一部手机。

张轩对手机的功能、使用方法、品牌以及各种手机的价格比较熟悉。

同峰公司询问了张轩的年龄,张轩告诉了其真实年龄,但同峰公司的业务人员认为现在的中学生使用手机非常普遍,于是也就将手机卖给了他。

张轩在7、8、9三个月份使用手机所发生的通讯费共1588元,包括通话、收发手机短信、上移动梦网听音乐、使用手机上网等方面的费用。

张轩的父亲发现该情况后,认为同峰公司明知张轩年仅14周岁,却卖给他手机,该买卖行为无效,于是将同峰公司起诉到法院。

如果你是本案的审判员,依照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如何对本案进行裁判?5 2000年 3月 6日,钟表百货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贸易公司向钟表百货公司提供一批电子表,单价 50元一只,总价款 5万元。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大题(共12题)一、我国一名国家公职人员A某,因涉嫌受贿等罪行,被警方通缉,后A某逃往境外。

人民检察院经侦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向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由于未能联系上被告人,故本次审理没有律师到场。

在审理过程中,A某被遣返回国。

法庭讯问被告人对审理程序是否有异议,A某表示并无异议,法庭决定审理继续。

在后续审理期间,A某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出庭,在中止审理长达3个多月后,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法院决定对其缺席审理。

后在法院宣判前,被告人A某因病去世,法院依法对其做出判决,认定A某受贿罪名成立。

问题:上述缺席审判程序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答案】二、某证券经营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以欺诈客户为由,罚款20万元。

该机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

判决书6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该机构依法上诉。

二审法院于6月26日收到上诉状,经审查后于9月5日作出并宣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为对上诉人罚款5万元,二审判决书同年9月10目送达该证券机构。

后该证券机构请求证监会退回其多交的15万元罚款,证监会一直未还。

问题:(1)本案一审应由哪级哪地法院管辖?(2)证券机构在何期限内上诉才有效?(3)二审判决何时生效?(4)二审是否超过审理期限?(5)证券机构为追回多交罚款,如何才是最有效的法律手段?采取该手段有无期限限制?【答案】三、材料: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问题:请谈谈你对公平正义理念基本要求的理解。

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不少于400字。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一、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一位调查法官针对时任冈吐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金))外交部长的耶罗迪亚(Yerodia)签发了一项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在刚果(金)单独或协同他人实施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全世界发出,要求相关国家拘留并引渡给比利时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比利时发布逮捕令的依据是比利时国内法以及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普遍管辖权。

2000年10月17日,刚果(金)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比利时违反了根据国际法对刚果(金)负有的国际义务,要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其发布的逮捕令。

2002年2月14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比利时签发国际逮捕令并请求国际协助的行为侵犯了刚果(金)在任外交部长享有的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权,比利时必须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撤销2000年4月11目的逮捕令。

(1)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是什么?(2)普遍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哪些犯罪行为?答:(1)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2)至于哪些犯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在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已获得明确公认的此类犯罪有: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奴隶贸易和战争罪等。

其他的国际犯罪行为,如灭绝种族罪、空中劫持、贩卖和走私毒品、危害人类罪等,也被较多的国家和学者认为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犯罪。

二、中新网2007年11月1日电:共同社消息,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的职棒日本火腿队投手达比修有(Darvish Yu,21岁)日前选择了日本国籍。

据其父证实,达比修有已向大阪羽曳野市政府机关提交了所需的文件已得到了受理。

至此,达比修有代表日本出征北京奥运的障碍已全部扫清。

达比修有的父亲拥有伊朗国籍,母亲拥有日本国籍。

根据日本的《国籍法》,公民在满22岁之前必须消除双重国籍的身份,由于达比修有将在北京奥运期间迎来22岁的生日,因此他必须就国籍作出选择。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5题)1、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

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

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

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答案】 B2、某农场与某铁路局订立了货物联运合同,发运5000立方米木材。

该批货物经铁路运至大连市,又由大连市某海运公司从海路运至上海市,再由某汽车运输公司从上海市运至终点站。

当收货人到汽车运输公司提货时,发现短少250立方米木材。

收货人遂向某农场、铁路局、海运公司、汽车运输公司交涉,但有关单位互相推卸责任。

收货人只能诉诸法律。

法院依法判决应由谁来赔偿收货人的损失?()A.某农场B.铁路局C.海运公司D.汽车运输公司【答案】 B3、2008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港币80万元的贷款。

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

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

A.国际银行B.晓升公司C.国际银行和晓升公司D.国际银行和晓升公司列不列为被上诉人均可【答案】 A4、2009年,海王星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受控股股东金龙公司的操控,被违法挪用资金2亿元,并且海王星公司因为操纵证券市场价格被判处高额罚金,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均被捕,公司处于停产停业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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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4期被 拟制的法律!!!中国式的诉辩交易张南日绪论古代法大师梅因认为:在一个进步的社会中,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

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

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社会是进步的,人民幸福的或大或小,完全决定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

而为了协调法律和社会需要之间的缺口,现实中往往会存在不同程度的 法律拟制现象!!!所谓 法律拟制是指:用以表示掩盖或目的在于掩盖一条法律规定已经发生变化这事实的任何假定,其时法律的文字并没有被改变,但是其运用则已经发生了变化。

∀尽管梅因所处的时代离我们相去甚远,但是梅因在论述 法律拟制时所体现的辩证主义精神,对引导我们去努力发掘现实法与书面法的差距,了解现实社会需求对法的实施所产生的巨大影响,从而避免陷入形而上学的教条主义窠臼,却有着深刻的意义。

那么说到底,在我们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是否存在梅因所论及的 法律拟制现象呢?我想,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具体的例子就如本文称之为 中国式的诉辩交易的刑事简易程序。

在此间,被 拟制的法律规范不是别的,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所规定的刑事简易程序。

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与诉辩交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和条件。

本来,对这一规定的正确的以及合乎逻辑的理解应当是:在我国,公诉案件要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同时符合 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等三个基本条件。

但有意思的是,如果从完全相反的角度出发,上述规定也可以被理解为 一旦被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被告人的量刑最多也不应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而事实上,中国式诉辩交易的方便之门正是从此打开的。

当被告人所面临的指控不是很严重(当然也不可能是明显很轻微)的时候,如果正好遇上检察官所掌握的证据也不是非常充分的情形,控辩双方就具有了某种 交易基础!!!或者说成为一种现实的需要。

因为此时双方可能会达成某种共识:与其为了一个不可预期的判决结果在法庭上争论不休,不如达成某种妥协:被告人部分地放弃辩护的权利,承认有过某种犯罪事实!!!这样可以使原本应当是有些争议的案件符合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条件,检察官便可以建议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而根据法律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量刑上是不应当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

如今,不仅仅是被告人和检察官,对于要时常面临 错案责任追究风险和巨大工作压力的中国法官而言,往往也乐衷于此。

因为,与为了一个有激烈争议的案件大伤脑筋相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54疑有着多么大的诱惑呀!可以设想的情况是:经过诉辩交易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仅在程序上变得简单了,同时抗诉和上诉改判的风险也被减小到最低限度。

而与此相反,如果同一案件作为普通案件来处理,该案件则极有可能会成为又一个 有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不但程序上的繁简差异颇大,而且上诉和改判的风险也势必大大增加。

因此,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对于上述 拟制的诉辩交易往往是喜闻乐见的。

而正因为有了法官默许的支持,这种心照不宣的交易才具有了很高的 安全系数和 信誉。

事实上,在美国早期的刑事诉讼中也存在类似的 默示的诉辩交易。

美国法史学家劳伦斯 M 弗里德曼认为:本意上的诉辩交易至少于100多年前就在美国出现了。

早在一个世纪以前,公诉人就愿意通过交易的方式说服被告承认犯了某种罪行以了结他们没有多大把握打赢的官司。

并且,尽管在交易过程中法官不扮演积极角色,但是他们确确实实是同意进行交易的,法官巴不得控辩双方请求进行交易,他们极少反对。

一般地说,法官会对这种诉辩交易制度中任何不合理、不一致的现象视而不见。

但是弗里德曼也承认,他很难找到历史事实来证明这一点。

默示的诉辩交易靠的是被告之间流传的谣言和法官当时的思想状态,而这二者都是很难系统地加以表示的。

%弗里德曼的这番话至少能给我们带来的一点启示,那就是诉辩交易是控辩式诉讼制度下的一种必然要求。

尽管我们也可以说诉辩交易的产生与美国崇尚 个人主义的文化背景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而今在我国,这种 默示的诉辩交易就大量地存在于我们的刑事简易程序中。

事实上,有的法官已经开始把刑事简易程序自称为 诉辩交易了。

但是,这种中国式的诉辩交易与当代美国式的诉辩交易制度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

第一,美国的诉辩交易是得到本国理论界和司法界承认的司法制度,而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界迄今为止从未正式承认诉辩交易的地位,其仅仅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第二,美国和其他国家的诉辩交易是对实体性权利义务的交易!!!当事人通过认罪获得较轻的指控和处罚,而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是一种程序上的交易!!!当事人通过认罪进入简易程序审理,并以此获得较轻的判决;第三,美国的诉辩交易往往是在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之间进行,当事人很少直接和检察官接触,而在我国,检察官往往直接与被告人接触并通过向被告人作 思想工作达成妥协;第四,美国把诉辩交易视为一种契约关系,但在我国,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属于司法机关尤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范围,被告人往往只能被动地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

关于以上论述的准确性,可以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美国最高法院对当代美国诉辩交易的一段评价中得到验证。

美国最高法院曾提到: (诉辩交易)这种过去暗中进行的做法得到公开承认,使本法院认识到诉辩交易谈判中律师的重要性;做公开记录以表明诉辩交易是有意的、自愿的交易的必要性;以及要求公诉人履行其在诉辩交易所作的承诺的必要性。

此外,虽然诉辩交易是刑事法学上的问题,但是其在性质上是合同,必须用合同法的标准来衡量,这一点已经得到证实。

&评述和建议尽管有迹象表明,这种中国式 诉辩交易的存在并非少数。

但是如果真要论及诉辩交易的问题,其与我国当前价值观念的冲突又将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时至今日,如果理论早已落后于实践,那么再进行无谓的争论又有何必要?事实是,尽管有不少美国人不停地指责诉辩交易是司法机关 出卖正义的行径,但是美国的诉辩交易仍然占据美国百分之九十的刑事诉讼案件。

如今或许更需要我们认真和冷静考虑的是,如何为这种在事实上存在的 法律交易制定一个真正的交易规则,使之在服务于社会的同时又不致对社会产生各种不利的影响。

这是我们可以通过立法手段达到的,同时也是我们应当通过立法手段去实现的目标。

因为,与 法律拟制这种 中间状态相比, 立法手段仍然是法律用以适应社会需求的最终手段。

∋毕竟,法律拟制是以对法律规范和立法本意的扭曲为代价的,任由这种情况日益发展而不加以规范,势必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无序化,从而真正地危及到人民的幸福和社会55的稳定。

对此,意大利的经验似乎值得我们借鉴。

意大利原本也是一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历史上不存在诉辩交易,但是于1989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的新#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不仅吸收了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同时还大胆引进了诉辩交易制度!!!即新法典第444条至第448条所规定的 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的制度。

这一制度出台后被人们称为 意大利式的诉辩交易。

此外,意大利在引进这项制度的同时还根据本国的情况对其作了某些修正,例如:与美国式的诉辩交易不同,意大利式的诉辩交易没有将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作为诉辩交易的前提条件!!!这是因为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典的起草者担心,以承认有罪为前提的诉辩交易会损害意大利宪法所保证的对所有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这一原则。

(如今,我国所面临的情况与当初的意大利有相似之处,我国的诉讼模式原也类似于大陆法系,但是在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之后,我国也借鉴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此外,更重要的是,我国当前亦处在一个刑事案件大量上升的时期,如何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遂成为我国当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既然意大利这个土生士长的大陆法系国家都能够把诉辩交易制度加以改造,并成功地移植到大陆法系的土壤上,那么我国为何不能把这种在实践中已经存在的制度加以改造,使之为我们服务呢?为此,我们首先要做的便是通过立法承认这种拟制交易的合法性。

因为只有我们首先承认这种程序是合法的,才谈得上对其进一步的规范和约束。

我们可以保留目前这种拟制交易的内容和形式,即:我们的诉辩交易主要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处理轻罪案件中适用,二审案件和重罪案件不适用诉辩交易。

诉辩交易是对程序的交易而不是对实体权利的交易!!!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其有很大的灵活性,并且有利于人民法院对诉辩交易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因为,通过诉辩交易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仍然可以为自己辩护,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正当的情况存在,可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外,经过一审程序之后,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还可以通过抗诉和上诉程序纠正一审判决中的不当情况。

我们应当加强对诉辩交易进行监督的程序。

因为,从理论上讲,检察官在证据确凿的情形下是绝对不允许与被告人进行诉辩交易的,否则就构成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行为。

但是要法律对允许进行诉辩交易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又是很困难的。

具体的案件千差万别,什么情形下需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 谈判,更多的只能取决于检察官对已有证据的判断和对审理前景的预测。

因此,我们只能通过设定严格的程序来保证实体上的公正。

对诉辩交易的监督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进行,同时在人民检察院内部也应该有一个监督和制约的机制,以防止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此外,完善侦查机关、被害人的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也应当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对于他们而言,如果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提供了检察机关不曾掌握的相关证据,并希望以此换取从轻的处罚,那么司法机关就有义务认真遵守诉辩交易的约定。

此亦符合我国向来所实行的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为了 监督协议的履行情况,也为了避免出现检察官利用单方面的威胁、强迫等手段逼迫当事人认罪的情形,加强辩护律师在诉辩交易过程中的作用将是很有必要的。

注:∀∋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版,第15~16页、第17页。

%&参见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430~431页、第434页。

(参见程味秋著:#)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简介∃,载于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1月版,第7~8页。

(作者系华东政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研究生200042)责任编辑:石泉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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