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_宪政_法治_宪法关系_兼与杨海坤_朱进先生商榷

合集下载

论我国宪法的价值目标

论我国宪法的价值目标

目前我 国法学界理 论研究 和宪法实践
的一个 重要课题 。
一 、 宪法的价值 宪法的价值是 法律价值 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 ,是指 以人与 宪法 的关 系
为基 础。能够满 足人 的需求 。从 而 受 到
人的重视和期待 的宪法应 当具 有的最
基 本 的存在属性 和作 用 。它有 以下几
个特征 。
说 ,宪法规范 的原则 性越强 ,其适应 能 随着 “依 法治 国”方略 的确立 ,权利 意 动社会化 ,个人之 间形成 了普遍 的物
力也就越强 。
识逐步增 强。在这种环境下 ,宪法更应 质交换 :第二 ,在普遍物 质交 换 的基础
(五 )至上性 。宪法 价值 的至上 性 体现权利本位 的价 值取 向 ,采 取有效 上 ,人与人之间形成 了各种社会关 系 。 是 由宪法的最高性决定 的 ,主要表 现 手段来控制 国家权 力。这种价 值取 向 如政 治关 系 、法律 关系 等 ;第三 ,个人 在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 系中处于最高 地 不是要弱化 国家权 力 ,而是要 在法治 需求 的全 面性 ;第 四 ,个 人能力 的全面 位 ,其他任何法律法 规都不能超 越它 , 理念 的指引下 ,加 强对公 民权 利的保 性 。
布 实施 后 ,‘能够在较 长时间 内承受 政
(三 )坚持权利 本位原则 。我国有
2.“人 的自由全 面发展”是人 的全
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的各种变 几千年的封建历史 ,长期缺乏权 利意 面发展 。笔者认 为。“人 的全面发展”至 化 ,并要适 应这种变化 。从理论上 来 识 ,官本位 与权力崇拜观念 根深蒂 固。 少应该包含 以下 内容 :第一 ,个人 的劳
维普资讯
责任编辑·田芹·E—mail:gansufazhan@126.cor n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宪法第一章至第六章【圣才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宪法第一章至第六章【圣才

第三部分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3.1.1复习笔记一、宪法概念与分类1.宪法的概念(1)宪法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宪法作为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性质、反映的阶级意志、调整目的和社会效果等方面同法的其他形式具有共同的特征。

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属性,宪法规范是法规范的一种。

(2)宪法是国家根本法①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与法律相比,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法律具有派生性、微观性和具体性。

②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法律更为严格,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特定程序制定宪法;在修改内容、时间、提议修改主体、修改权主体、修改程序等方面较之法律更为严格。

③具有最高效力宪法效力最高,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

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是宪法发挥根本法功能的重要保障。

(3)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密不可分。

宪法是确认人民管理国家的方式和程序的法。

宪法产生与存在的前提之一是民主事实与民主制度的产生。

(4)本质宪法本质上同一般法律一样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依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分类(1)传统分类①按表现形式,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具有统一宪法典表现形式的称为成文宪法,没有统一宪法典表现形式的称为不成文宪法。

②按效力和修改程序,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③按制定主体不同,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反映了宪法早期阶段的特点,现代多数国家宪法是民定宪法,由议会或制宪会议制定。

(2)现代分类①宪法的实质分类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从宪法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出发进行的分类,主要揭示宪法的阶级本质和不同的政治功能。

②根据宪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和不同的表现形式,现代宪法还可分为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联邦制宪法和单一制宪法等。

二、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1.宪法结构(1)宪法结构的概念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词源西方→日本→清末中国(2)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国家组织法,国家是人类社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

(3)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4)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的规范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

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代表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

(5)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1. 所为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指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 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最为全面和明确的。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宪法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有共同性;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

(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内容: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

宪法基于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人民民主的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

(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1.制定方面(1)有一个专门的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

(2)宪法草案通过程序比普通法严格2.修改方面:(1)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而有效议案。

(2)修改宪法程序比普通法更严格(3)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宪法通过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

(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是普通法的制定基础和依据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三、宪法的本质1.人民是一个概括性、总体性的概念,它包含了组成这个具体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总称2.有特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宪法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与陈景辉教授商榷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与陈景辉教授商榷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与陈景辉教授商榷王荣国∗内容摘要:宪法性质问题不能借助初级与次级规则㊁一阶与二阶共识等法理学理论工具来回答ꎬ否则构成范畴错误ꎮ即便就意义本身而言ꎬ宪法也不是次级规则与二阶共识ꎮ概念分析的法理学方法着重对普遍意义的法律抽象出普遍的意义ꎬ但不能提供任何实质的规范立场或经验知识ꎬ囿于其 自明之理 的方法论难以识别具体宪法承载的不同任务与价值ꎬ也就无法回答特定的实定法语境下的宪法性质问题ꎮ不同于最高法强调所涉法律的效力位阶与优先适用状况ꎬ根本法强调宪法是其他部门法规范的创制㊁生效㊁实施的前提条件ꎬ以及在内容㊁意义与价值上是塑造整个法体系的结构图ꎮ在这一意义上ꎬ美国宪法主要是最高法ꎬ而中国与德国的宪法更多是根本法进而是整个国家法体系的法律总则或总章程ꎮ抽象分析概念问题还是具体讨论教义学问题ꎬ明确的方法论自觉是法理学与宪法学准确对话的必要条件ꎮ关键词:根本法ꎻ法律总则ꎻ概念分析ꎻ承认规则ꎻ初级规则中图分类号:D90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2095 ̄7076(2022)04 ̄0036 ̄12DOI:10.19563/j.cnki.sdfx.2022.04.004一㊁问题的提出宪法概念的定位是确立宪法学范畴的基本条件ꎬ其理论判断和认识方法决定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和要素 ①ꎮ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80年代ꎬ在以阶级分析方法为主的专政宪法学下ꎬ宪法在概念上被强调为阶级斗争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ꎬ是国家的根本大法ꎬ是国家最基本㊁最重要的法律ꎮ80年代后ꎬ宪法学者开始努力将宪法学从政治学与意识形态的场域拉回到法学的语境ꎬ强调宪法的法律性质ꎬ在将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对比中ꎬ从宪法的内容㊁效力以及制定㊁修改程序等方面理解其根本法含义ꎮ②20世纪90年代以后ꎬ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ꎬ民法学者开始主张宪法和民法分别是公法和私法的基本法ꎬ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讨论在2006年的 «物权法(草案)»违宪事件 中达到高潮ꎮ③之后ꎬ学界开始对以往学者讨论中63 ㊀㊀∗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ꎬ法学博士ꎮ感谢张翔㊁陈景辉㊁翟小波㊁黄明涛㊁程雪阳等教授的意见指正与材料补充ꎮ一如成例ꎬ文责自负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研究 (项目编号:22ZDA124)的阶段性成果ꎮ㊀㊀①韩大元:«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分析与反思»ꎬ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3期ꎬ第14页ꎮ㊀㊀②参见韩大元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 宪法卷»ꎬ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21-36页ꎮ㊀㊀③相关文献综述ꎬ详见陈道英:«宪法与民法关系论争的总结与回应»ꎬ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14辑ꎬ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ꎬ第245-250页ꎮ持有的 民法观 宪法观 或者宪法的应然意义本身进行反思ꎬ 部门法是否为宪法具体化 等更为具体的宪法性质问题也被提出来ꎮ①后来出现的 规范宪法学 与 政治宪法学 之争ꎬ虽然主要围绕规范文本与价值开放㊁社会政治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展开ꎬ但仍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宪法性质为何的问题ꎮ②然而ꎬ与上述皆不同ꎬ陈景辉教授近年采用 宪法法理学 的视角ꎬ以 宪法是最高法 为概念基点ꎬ借助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㊁一阶共识与二阶共识等法理学概念工具ꎬ论证 宪法并不是整个法体系的总则 宪法就无法要求部门法去实现将它具体化的任务 ꎮ③陈景辉教授的分析不仅涉及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或宪法性质问题本身ꎬ而且涉及学科对话的方法论问题ꎮ在宪法学与其他学科如环境法学㊁刑法学㊁经济法学渐有对话的背景下ꎬ陈景辉教授选择以法理学视角回应传统上的法教义学题目ꎬ这为检视学科对话中的法学方法论问题提供了难得的机会ꎮ④本文商榷陈景辉教授的论文(以下简称 陈文 )ꎬ用意有三ꎮ首先ꎬ意在呈现宪法法理学方法论在逻辑上的范畴错误与概念分析方法的局限性ꎬ导致其论证过程及结论均不成立ꎮ⑤其次ꎬ意在主张对宪法性质的具体理解应取决于所涉国家的实定宪法本身ꎬ尊重宪法文本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需要被坚守ꎮ最后ꎬ强调无论是抽象分析概念性问题还是具体讨论教义学问题ꎬ明确的方法论自觉是不同法学学科准确对话的必要条件ꎮ⑥二、宪法性质的具体实定法语境与以往研究多以 宪法是根本法 为切入点不同ꎬ 陈文 将宪法的概念基点界定为最高法ꎬ认为这至少蕴含三个主张:一是宪法是法律ꎬ二是宪法与其他法相对ꎬ三是宪法拥有最高的权威ꎮ并且ꎬ在演绎第三个主张时ꎬ其认为宪法的最高权威在于排除任何违反宪法的规定以及宪法通过部门法来发挥功能ꎮ⑦然而ꎬ问题是ꎬ哪里的宪法是这样ꎬ美国㊁德国或其他的国家?本文认为ꎬ在具体的实定法语境下理解宪法的最高法性质ꎬ或许更为合理ꎮ(一)侧重于 最高法 的«美国联邦宪法»作为现代第一部成文宪法ꎬ«美国联邦宪法»第6条采用了 最高法 (supremelaw)一词ꎬ其规定 本宪法与依据本宪法所制定的美国法律ꎬ及以美国之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ꎬ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ꎬ纵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所抵触ꎬ各州法院的法官ꎬ均应遵守而受其约束ꎮ 需注意ꎬ尽管在1840年马歇尔法院经 伟大的篡权 而确立宪法的至高地位ꎬ但仅就文字表述而言ꎬ宪法本身不是最高法ꎬ而是同联邦法㊁国际条约共同构成单数的最高法(thesupremelaw)ꎮ作为最高法的组成部分ꎬ联邦宪法的高级性(suprem ̄73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㊀㊀①详见苗连营㊁程雪阳:« 民法帝国主义 的虚幻与宪法学的迷思 第三只眼看 根据宪法ꎬ制定本法 的争论»ꎬ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ꎬ第129-138页ꎻ张翔:« 近亲属证人免于强制出庭 之合宪性限缩»ꎬ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ꎬ第56-69页ꎻ郑贤君:«宪法虚伪主义与部门法批判»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ꎬ第107-115页ꎻ王锴:«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论纲»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ꎬ第42-50页ꎻ张翔:«宪法与部门法的三重关系»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ꎬ第26-33页ꎻ蒋新苗㊁张融:« 民法乃万法之母 衡论»ꎬ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ꎬ第5-21页ꎮ㊀㊀②参见李忠夏:«中国宪法学方法论反思»ꎬ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ꎬ第160-169页ꎮ㊀㊀③参见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86㊁300㊁303页ꎮ㊀㊀④姜峰教授与陈景辉教授的研究进路与结论有很大程度的相似之处ꎬ详见姜峰:«宪法的结构性与公共审议功能 兼对全能论宪法观的反思»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6期ꎬ第97-108页ꎮ㊀㊀⑤从部门法宪法具体化的内容本身对陈景辉教授的论文进行商榷ꎬ详见李海平:«部门法宪法具体化的正当性及类型 与陈景辉老师商榷»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ꎬ第127-141页ꎮ㊀㊀⑥参见郑贤君:«宪法虚伪主义与部门法批判»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ꎬ第108页㊁第114页ꎻ郑贤君:«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 兼议宪法学方法论是什么»ꎬ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ꎬ第5-10页ꎮ㊀㊀⑦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86-287页ꎮ其三指的是部门法代行宪法角色的特殊与偶然情形ꎮacy)是相对于各州宪法而言的ꎮ这是理解 宪法是最高法 的原意语境ꎮ翻开美国的制宪记录ꎬ可以看到ꎬ美国制宪缘于邦联制下各邦对外应敌乏力ꎬ难点在于既能保持各邦政府活力又能建立一个更强大的联邦政府ꎮ联邦与州皆为主权主体ꎬ各自政府同时运作ꎬ权力范围如何划分ꎬ权力争议由谁以及按何标准解决ꎬ是制宪的核心关切ꎮ麦迪逊认为 各邦官员 无疑会偏向邦政府 ꎬ汉密尔顿认为 各州所有法律ꎬ若与宪法或联邦法律抵触ꎬ应无条件作废 ꎮ①学者伊利也指出 原初美国宪法主要地(事实上可以说是压倒性地)致力于关注宪制结构ꎬ而不是识别与保护特定的实体价值ꎮ ②宪法最终形成的二元宪制ꎬ使得双重政府构成了美国公民的生活常态ꎮ联邦政府负责成员的集体对外安全ꎬ管理国际和区际贸易ꎬ管理同外国的政治与商业交往ꎮ保留给各州的权力则是涉及 人民的生命㊁自由和财产ꎬ以及州的治安㊁改良和繁荣等方面有关的一切对象上 ꎮ③实际上ꎬ这也意味着ꎬ 我们人民 (wethepeople)是制宪主体ꎬ但谁是人民以及人民的具体生活是由各州说了算的ꎮ以选举权这种关键性的政治权利为例ꎬ直到19世纪上半叶ꎬ各州对于白人男性成年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规定才趋向一致ꎬ直到1964年第二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后各州才禁止以种族㊁肤色㊁性别和人头税的缴纳作为理由剥夺联邦公民的选举权ꎮ④ 人民 生活在存在各种差异的州刑法㊁公司法㊁合同法之下更是常见之事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推翻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Roev.Wade)ꎬ将女性堕胎权问题交由各州立法机构自行决定ꎬ即为一例ꎮ⑤在这种宪制秩序下ꎬ美国宪法作为最高法主要用于排除各州或者联邦违宪立法的合宪性审查权威ꎬ谈不上通过国会或州议会的立法来对宪法具体化ꎮ实际上ꎬ这也是最高法的通常含义或通常语境ꎬ其针对的是宪法与其他法律存在冲突的情况ꎬ处理的是冲突情况下效力位阶的问题ꎮ⑥(二)侧重于 根本法 的«德国基本法»与«美国联邦宪法»不同ꎬ«德国基本法»不仅具有 最高法 权威ꎬ⑦而且是 共同体的根本法秩序 ꎮ⑧这两部宪法的差异源于它们所承担的任务不同ꎮ«美国联邦宪法»借联邦与各州分权而建构二元宪制秩序ꎬ«德国基本法»则 把国家社会主义当做反面教材ꎬ当做反宪法 ꎬ旨在避免纳粹重演ꎮ在同盟国影响下德国虽采联邦制国家结构ꎬ但形成的宪制秩序与美国完全不同ꎮ⑨美国的分权是按照权力主体是联邦还是各州进行展开的ꎬ两者均拥有各自的立法㊁行政与司法权力ꎮ⑩德国则按权限本身来划分ꎬ也即相当一部分的立法领域是整体国家的事务ꎬ而这些联邦法律的实施是各州本身的事务ꎮ 而且«德国基本法»在基本权利的保障㊁国家机构的规范等方面已为各州宪法确立了一个固定的框架ꎬ例如第28条第1款规定ꎬ各州的宪法秩序必须与基本法规定的共和㊁民主㊁社会福利和法治国家这些基本原则相符ꎬ各州从基本法的宪法秩序中偏离出去的空间非常有限ꎮ83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2 4㊀㊀①[美]詹姆斯 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ꎬ尹宣译ꎬ译林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98㊁402页ꎮ㊀㊀②JohnHartElyꎬDemocracyandDistrust:ATheoryofJudicialReviewꎬHarvardUniversityPressꎬ1981ꎬpp.90-92.㊀㊀③[美]汉密尔顿㊁杰伊㊁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ꎬ程逢如㊁在汉㊁舒逊译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ꎬ第238-239页ꎮ㊀㊀④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增订版)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110页ꎮ㊀㊀⑤Dobbsv.JacksonWomen sHealthOrganizationꎬNo.19-1392ꎬdecidedonJune24ꎬ2022.㊀㊀⑥[日]阿部照哉等编著:«宪法»(上)ꎬ周宗宪译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ꎬ第379页ꎻ胡锦光㊁韩大元:«中国宪法»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ꎬ第125页ꎮ㊀㊀⑦«德国基本法»第31条规定: 联邦法优先于州法 ꎮ㊀㊀⑧[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18-19页ꎮ㊀㊀⑨参见[德]克里斯托夫 默勒斯:«德国基本法:历史与内容»ꎬ赵真译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11㊁26-28页ꎮ㊀㊀⑩以家事法为例ꎬ美国各州在婚姻㊁继承㊁亲子等家事问题上规定各异ꎮSeeJoannaL.GrossmanꎬLawrenceM.FriedmanꎬInsidetheCastle:LawandtheFamilyin20thCenturyAmericaꎬPrincetonUniversityPressꎬ2014.㊀㊀ «德国基本法»第30条规定ꎬ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国家任务的履行属各州事务ꎬ本基本法另有规定或另行规定时除外ꎮ关于联邦制的权限划分ꎬ参见[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186页ꎮ㊀㊀ [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62-63页ꎮ有学者可能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借宪法审查也能对国会或各州法律的内容产生影响ꎬ例如ꎬ这些法律不能违反同性婚姻合宪的司法判决结论ꎮ然而ꎬ两者在影响方式与程度上是迥异的ꎮ与美式司法审查以 不能抵触宪法 为标准㊁以保障自由权为目标相比ꎬ经由基本权利条款特别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解释ꎬ«德国基本法»将自由权与社会权所有基本权利定为共同体法秩序的基础ꎬ国家权力在立法㊁司法与行政层面负有不抵触宪法ꎬ也负有在内容生成上具体化宪法的义务ꎮ宪法被理解为一种客观法秩序ꎬ确立了其他法秩序中规范的创制㊁生效㊁实施的前提条件ꎬ并进一步确立了它们的内容ꎬ成了共同体法秩序整体中的因素ꎮ«德国基本法»体现的远远不仅是强调州法不能抵触联邦宪法的美国式 最高法 的权威ꎬ尚包括甚至更多是在内容上要求下位法实现其价值而作为 法秩序的基础与根本特征 的根本法ꎮ①(三)明确规定 国家的根本法 的中国现行宪法在中国宪法学界语境下ꎬ最高法与根本法同样是有所区分的ꎮ例如ꎬ陈端洪教授曾论道: 当我们强调宪法内容的重要性时ꎬ我们称其为根本法ꎻ当我们强调宪法效力的优越性时ꎬ我们说高级法或者最高法 ②ꎮ换言之ꎬ根本法强调的是宪法在内容上对部门法具有指向与指引意义ꎬ部门法需要在内容上符合与实现宪法的要求ꎬ而最高法关注的是效力位阶ꎬ特别指的是在发生抵触情况时部门法须服从 最高法 ꎬ以 最高法 的规定为准ꎮ在这方面ꎬ我国已故的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亦论述道: 因为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ꎬ它便成为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ꎬ便成为法律的法律ꎬ便取得国家根本法的地位ꎮ ③这也再次说明根本法的内容指向性质ꎬ作为 立法依据 ꎬ宪法又称为 母法 ꎬ与作为 子法 的部门法相对ꎬ强调前者是后者的立法基础ꎬ这也是 根据宪法ꎬ制定本法 的规范内涵ꎮ④即便我们不在表述上区分 最高法 与 根本法 ꎬ而是仅以 最高法 定性宪法ꎬ那么宪法在此意义上所强调的具体维度还是不同的ꎮ«美国联邦宪法»主要是指其他法律不能与之抵触或违背ꎬ«德国基本法»则指的是要求其他法律具体实现宪法的价值或任务ꎮ至于我国现行宪法ꎬ序言中明确规定: 本宪法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ꎬ是国家的根本法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ꎮ 如果为了准确指涉最高法的维度而在表述上有所区分ꎬ那么宪法首先是最高法还是根本法是无法抽象回答的ꎮ这取决于宪法侧重的是其内容的重要性而对部门法在制定或适用过程中的约束作用(根本法)ꎬ还是其效力的优越性而面对部门法抵触宪法时的约束作用(最高法)ꎮ⑤更进一步ꎬ这取决于宪法的具体任务是仅仅满足 建国 的需要ꎬ还是建构价值秩序统一体的需要ꎬ⑥而这不是通过抽象的逻辑分析所能得出的结论ꎮ三、对宪法概念命题的反省(一)概念命题及对其初步反省借鉴拉兹对宪法的理解ꎬ陈景辉教授提出宪法的概念命题ꎬ 由于宪法定义了政府不同分支的主要机关之组成与权力ꎬ因此宪法就是该法律体系中法律与政治结构的构成性因素ꎬ所以任何一个法体系均包含宪法ꎮ 此概念命题又一分为二ꎬ一是 法体系中必然包含宪法ꎬ所以宪法必然具有法治的重要性ꎬ因此宪法不但是法律ꎬ而且是法体系中的最高法ꎬ然而ꎬ目前的结论对部门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而言仍然中立ꎬ这就需要回到概念命题另一内容ꎬ即法体系的内部结构ꎬ来看看能否获得支持ꎮ 法体系的内部结构 或者概93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㊀㊀①[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18-19㊁239㊁241页ꎮ㊀㊀②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ꎬ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ꎬ第488页ꎮ㊀㊀③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ꎬ第22页ꎮ㊀㊀④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ꎬ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ꎬ第315-317页ꎻ叶海波:« 根据宪法ꎬ制定本法 的规范内涵»ꎬ载«法学家»2013年第5期ꎬ第20-33页ꎮ㊀㊀⑤在这个意义上ꎬ«德国基本法»与«中国宪法»作为 根本法 在具体理解上ꎬ包括各自在公法㊁私法部门中的角色ꎬ完全可能有相异之处ꎮ㊀㊀⑥参见[德]康拉德 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4-6页ꎻ[美]马克 图什奈特:«比较宪法:高阶导论»ꎬ郑海平译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ꎬ第14-15页ꎮ念命题二是论证的重点ꎬ 陈文 通过否定凯尔森㊁肯定哈特的理论ꎬ提出 宪法不能越过部门法直接成为案件的裁判根据ꎬ因为它指向的是一阶规则或部门法ꎬ而非人们的行动ꎻ但指向人们行动的部门法 可以直接作为裁判根据 宪法并不是整个法体系的总则ꎬ它只是创设法体系其他部分的授权规范ꎮ ①这一命题开始涉及宪法内容的实质理解ꎬ但其本身及推演过程存在可商榷之处ꎮ就命题本身而言ꎬ一是司法裁判并非宪法为法律总则的全部讨论语境ꎬ尚有立法㊁执法与守法等讨论语境ꎬ司法裁判维度上的否定不是反证的充分条件ꎮ例如ꎬ在守法方面ꎬ我国宪法序言规定: 全国各族人民㊁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㊁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㊁各企业事业组织ꎬ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ꎮ 二是即便仅就司法裁判的语境而言ꎬ宪法也可以在案件中直接适用㊁作为直接的裁判依据ꎮ例如ꎬ«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3款规定: 下述基本权利为直接有效地约束立法㊁行政和司法的法则ꎮ 再如ꎬ«葡萄牙宪法»第18条规定: 有关权利㊁自由及保障之宪法规定ꎬ直接适用于各公㊁私实体ꎬ并对之有约束力ꎮ 可以看到ꎬ至少在德国与葡萄牙ꎬ宪法能够直接作为案件的裁判根据ꎮ最后ꎬ就命题的推演过程而言ꎬ 陈文 借用哈特的 初级规则 与 次级规则 理论工具ꎬ论到宪法作为次级规则只能审查作为一阶规则的部门法是否 超出了宪法的授权范围 不能评估部门法的选择理由ꎬ更不能因为不满这个理由来推翻部门法的决定ꎬ否则就与授权规范的性质严重矛盾 ꎬ进而认为 不支持部门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化 ꎮ②但是ꎬ如前所述ꎬ仅就«德国基本法»而言ꎬ其本身就作为价值或内容上的理由来约束着立法㊁行政与司法ꎬ部门法的选择理由需要符合基本法方方面面的规定ꎬ如政教分离㊁男女平等㊁不得强制服役等ꎮ当然ꎬ可能说这仅仅是宪法作为授权范围对部门法提出要求ꎬ部门法还是有选择的空间ꎬ如同你授权我拎皮包ꎬ而我有使用左手或右手拎皮包的选择空间ꎮ实际上ꎬ«德国基本法»没有像一部法典一样条陈缕析ꎬ它只规定那些重要的事项ꎬ其他内容要么已被默许为既定前提ꎬ要么留待其他法规范来具体化ꎬ而具体化的过程是开放的或有自由空间的ꎬ但这不能说明宪法不能评估部门法的选择理由ꎻ相反ꎬ宪法的规定本身就是部门法的选择理由ꎮ③(二)概念命题的失误之处:宪法不是承认规则概念命题的判断失误缘于错误使用了哈特的理论工具ꎮ 初级规则 与 次级规则 作为理论工具ꎬ其功能在于 澄清法律的大部分特征 在阐明构成法律思想框架的诸多概念上具有解释力 ꎬ而非对法律的 形式或内容 进行划分ꎮ④但是ꎬ 陈文 将之分别与部门法㊁宪法相对应ꎬ即部门法是一阶规则ꎬ宪法则是二阶规则(宪法是最高法)ꎮ⑤正如次级规则的作用在于鉴别初级规则的有效性而非决定初级规则的内容ꎬ宪法的作用也是如此ꎬ 二阶规则授权特定的机构来制定一阶规则 作为一阶规则的部门法ꎬ拥有了二阶规则授权范围内的决定权 ꎮ⑥这构成了范畴错误ꎮ1.哈特理论工具的问题指向哈特提出 初级规则 与 次级规则 ꎬ指向的是 法律是什么 或者说法律的性质问题ꎬ初级规则要求人们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ꎬ次级规则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事来引入㊁废除或者修改初级规则ꎬ又或以各种方式决定初级规则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其运作ꎮ⑦其中ꎬ引入初级规则的次级规则又叫承认规则ꎮ作为理04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2 4㊀㊀①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95-296页㊁第297-300页ꎮ㊀㊀②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99页ꎮ㊀㊀③参见[德]康拉德 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20-24页ꎮ㊀㊀④SeeH.L.A.HartꎬTheConceptofLawꎬTheEnglishLanguageBookSocietyandOxfordUniversityPressꎬ1979ꎬp.79.㊀㊀⑤论文将初级与次级规则又表述为一阶与二阶规则ꎮ参见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99页ꎮ㊀㊀⑥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99页ꎮ㊀㊀⑦SeeH.L.A.HartꎬTheConceptofLawꎬTheEnglishLanguageBookSocietyandOxfordUniversityPressꎬ1979ꎬp.79.论工具ꎬ它们处理的不是法律的形式或内容问题ꎮ对此ꎬ哈特明确表述道: 我们的确不主张凡 法律 一词 适当 使用的地方就有初级与次级规则的结合ꎬ因为ꎬ显而易见的是ꎬ在使用 法律 一词的各种情况下ꎬ与这种简单的二者区分并不相关ꎬ与之相关的乃是形式或内容上的类似ꎮ ①如同细腻香润㊁肉质紧实作为牛扒的口感标准ꎬ其对应的不是三分熟㊁七分熟的熟度参数ꎬ哈特使用初级与次级规则也并非意在与法律的形式或内容发生什么关联ꎬ尽管牛扒的口感与熟度㊁法律的性质与形式或内容可能在一些情况下有某种程度的关联ꎮ这是不同范畴的事物ꎬ跨越范畴作对应属于范畴错误ꎮ②退一步ꎬ按照陈景辉教授的思路ꎬ如果非要将条文的形式或内容与初级㊁次级规则相对应ꎬ那么一个条文可能仅是初级或次级规则ꎬ如我国«民法典»第182条第1款规定ꎬ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ꎬ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ꎬ该条款可作为初级规则指引人们如何承担避险责任ꎮ也可能同时包括初级与次级规则ꎬ如该条第3款规定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ꎬ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ꎬ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ꎬ初级规则是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紧急避险人承担责任ꎬ次级规则是紧急避险行为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ꎮ从这一例子也不难看出ꎬ初级与次级规则在内容上有时会有一致性ꎬ哈特对此也有表述ꎬ 初级规则涉及与物理运动或变化相关的行为ꎬ次级规则不仅导致物理运动或变化ꎬ而且导致义务或责任的产生或变化ꎮ ③因此ꎬ在哈特看来ꎬ虽然次级规则因初级规则而生ꎬ但并不是如 陈文 所言的完全 指向初级规则 ꎬ而对 人们的具体行动 不产生影响ꎮ④而且ꎬ按照这种理解ꎬ 初级规则 与 次级规则 在有些情况下是相对的ꎮ例如ꎬ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ꎬ«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取得应税所得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等情况下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ꎬ纳税申报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ꎬ«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ꎬ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ꎮ如果说«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是次级规则ꎬ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提供权威基础ꎬ那么其本身也是初级规则ꎬ对公民直接规定了纳税义务ꎬ其他条文相继亦然ꎮ围绕个人所得税的四个条文ꎬ实际上还有更多关于收税或交税等方面的细节规定ꎬ难以说某一个是绝对的初级或次级规则ꎮ如果说初级与次级规则与某条文已难以对应ꎬ那么一部法律或法典被笼统定性为某一规则更难以成立ꎮ部门法不是初级规则ꎬ宪法也不是次级规则ꎬ宪法中规定着大量 涉及与物理运动或变化相关的行为 的初级规则ꎮ例如ꎬ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ꎬ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㊁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等ꎮ初级或次级规则的划分针对的是法律的概念或其性质问题ꎬ不能用于形式或内容上的类型划分ꎮ2.宪法不是承认规则根据哈特将次级规则分为承认规则㊁改变规则与审判规则的理解ꎬ陈景辉教授认为宪法是承认规则ꎮ⑤夏皮罗(ScottShapiro)则不认为宪法是承认规则ꎬ其指出 既然承认规则是施加义务的规则ꎬ那么可以得出美国宪法的绝大多数条文都没有确立美国的承认规则 ⑥ꎬ拉兹更是详细论述为何宪法不是承认规14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㊀㊀①H.L.A.HartꎬTheConceptofLawꎬTheEnglishLanguageBookSocietyandOxfordUniversityPressꎬ1979ꎬp.79.㊀㊀②GilbertRyleꎬTheConceptofMindꎬUniversityofChicagoPressꎬ2002ꎬpp.16-22ꎻOfraMagidorꎬCategoryMistakesꎬOxfordUniversityPressꎬ2016ꎬpp.1-10.㊀㊀③H.L.A.HartꎬTheConceptofLawꎬTheEnglishLanguageBookSocietyandOxfordUniversityPressꎬ1979ꎬp.79.㊀㊀④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99页ꎮ㊀㊀⑤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300㊁304页ꎮ㊀㊀⑥ScottShapiroꎬLegalityꎬHarvardUniversityPressꎬ2011ꎬp.85.。

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辨析

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辨析

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辨析8226;麦耶尔曾经发出过“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的叹息。

陈新民教授剖析了作为“德国行政法学之父”的麦耶尔所作论述的语境,指出时值威玛宪法时代,相对于更具有政治性、理想性的宪法,指导拘束行政权力更具技术性的行政法,更能经受住时代的考验。

但陈新民教授显然更倾向于韦纳的观点,并且借用赫曼•罗斯1959年发表的“行政法与宪法的统一功能”一文来佐证自己的观点,指出“行政法是一个活生生的宪法”。

陈新民教授指出,应从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上,获得行政法存在的根基,行政的任务应当是将宪法所揭示的各种指导原则予以具体化的实践。

可见,在大陆法系国家,更主要强调的是行政法对于宪法的“相对”独立性。

也就是说,一方面行政法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之内发展,宪法的模式,决定了行政法的方向和模式;另一方面,宪法所确立的仅仅是行政法的框架结构,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而不是单行的部门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

行政法并不因为宪法的约束作用和主导作用而失去其独立性。

实际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学说和实践的发展都是和宪法(学)的发展息息相关的。

英国虽然没有成文宪法,但议会主权和法治原则可以被视为英国宪法的支柱,在此基础上,法院“从法律的字里行间里找弦外之音,既从实体法,也从程序法上发展把行政权力控制在恰当导向之内的普通原则。

”在美国,最初的行政管制就是源自宪法第1条第8款中规定国会有权管制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的“商业条款”。

19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则更被称为“宪法时刻”,它对作为宪法基石的个人权利、联邦主义以及分权制衡都作了修正。

这对于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对于独立管制机构的建立、运作程序和司法审查,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事实上存在着“宪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两个往来不多的学术共同体与不同的学术话语。

比如我们每每论及依法行政或法治行政原则,却很少探讨其和宪法第5条第1款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的关联;行政法学者逐渐开始关注到行政征用和补偿问题,但从宪法上有关财产权保障和制约规定角度论述的,尚不多见。

专题12坚持宪法至上(讲义)(解析版)-2025年中考道德与法治一轮复习讲练测(全国通用)

专题12坚持宪法至上(讲义)(解析版)-2025年中考道德与法治一轮复习讲练测(全国通用)

专题12 坚持宪法至上目录 (2) (2)考点一坚持党的领导 (3)考向01 坚持党的领导 (3)考点二宪法基本原则 (5)考向01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6)考向02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7)考点三设置国家机构 (8)考向01 国家机构产生 (8)考向02 民主集中制原则 (9)考点四规范权力运行 (10)考向01 宪法核心价值追求 (11)考向02 规范权力运行要求 (12)考点五坚持依宪治国 (13)考向01 基本内容 (14)考向02 根本活动准则 (15)考向03 宪法与普通法关系 (15)考向04 宪法地位 (16)考点六加强宪法监督 (17)考向01 宪法监督内容 (18)考向02 宪法监督举措 (18)考点课标素养要求命题预测坚持党的领导●初步了解党史;了解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性成就,认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民族复兴进程中的领导作用;●了解宪法的主要内容,明确宪法的地位与作用,认识国家基本制度和国家机构,树立宪法法律至上观念;●知道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坚持党的领导、宪法基本原则、设置国家机构、规范权力运行、坚持依宪治国、加强宪法监督”考点以选择、简答、分析、探究题的形式进行考查,考查的命题点以党代会、党系列教育活动、红色文化、宪法日活动、法律出台等信息为情境,考查学生对各考点的理解内化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宪法基本原则设置国家机构规范权力运行坚持依宪治国加强宪法监督考点一 坚持党的领导考向01 坚持党的领导【例1】2023江苏南通中考真题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吹响了奋进新征程的时代号角。

这说明( )考点内容是什么 领导地位是如何确立的:①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2024法硕宪法学讲义

2024法硕宪法学讲义第一章宪法的基本概念和地位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架构、权力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原则。

宪法的地位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高的,具有排他性和约束力。

1.1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社会、经济管理的总纲。

1.2 宪法的性质宪法具有国家的正当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是国家政治体系的基石。

1.3 宪法的地位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根据和衡量标准。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演变2.1 古代宪政思想古代各国的宪政思想包括古希腊的城邦制度、罗马共和国的法治、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等。

2.2 近代宪政运动近代宪政运动的典型代表有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

这些运动推动了宪政的发展和宪法的出现。

2.3 中国宪法的发展从《大清皇帝御制大同统一制》到现行宪法,中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发展。

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3.1 国家的民主原则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民主制度,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参与政治的自由。

3.2 国家的法治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治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法平等保护。

3.3 国家的社会主义原则宪法确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和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第四章宪法的内容结构4.1 宪法的总纲宪法的总纲包括宪法的宗旨、基本原则和国家机构的设立。

4.2 宪法的分章节宪法的分章节包括国家机构、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政治、国家决策、地方自治等内容。

4.3 宪法的附则宪法的附则包括宪法的解释和修改程序、宪法的效力、宪法的保护等规定。

第五章宪法的解释与修改5.1 宪法的解释宪法的解释是对宪法含义的明确和解释,可以由最高法院等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进行。

5.2 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并符合宪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和监督6.1 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包括宪法的落实和实施机关的责任。

6.2 宪法的监督宪法的监督包括宪法的合宪性审查和宪法的实施监督。

宪法知识手册

宪法知识手册第一章宪法的概念和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架构,权力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根本制度。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能违背宪法。

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维护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宪法的起草和修正宪法的起草和修正是一个严肃而庄重的过程。

通常由国家的宪法法定机构负责起草,并经过广泛的民意征求和专家论证。

宪法的修正一般需要得到国家主权机关的批准,并且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宪法的修改或修正必须尊重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人民的意愿,不能随意变更。

第三章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宪法一般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原则等内容。

宪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平等权利、民主原则、权力制衡、司法独立、宪法保障等。

第四章宪法的适用和权威宪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各级国家机关、各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遵守宪法,保证宪法的实施和执行。

公民和法人也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监督和制约国家机关的行为。

第五章宪法的保护和维护宪法的保护和维护是全体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保护人民的宪法权利。

全体公民也要尊重宪法、遵纪守法,不得损害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对于违反宪法的行为,应该依法惩处,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第六章宪法的国际意义和价值宪法不仅具有国内意义,也具有国际意义。

宪法的国际意义表现在国家之间的国际法律关系中,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国际合作的原则和基础。

宪法的国际价值表现在它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产物,具有普世价值和启示意义,可以为各国的宪法建设和法治理念提供借鉴和参考。

结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制定和修正是一个严肃而庄重的程序,宪法的内容和原则反映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价值观念。

八年级政治下册宪法知识点

八年级政治下册宪法知识点今日复今日,今日何其少!今日又不学习八年级政治知识,此事何时了!学习啦为大家整理了八年级政治下册知识点,欢迎大家阅读!八年级政治下册知识点:宪法保障公民权利l宪法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l 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法规(如刑法,民法,立法法等)是子法.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P21(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其他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何理解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一,普通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第二,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违背,相抵触,否则将被视为违宪而被宣布无效.u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u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不但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还规定国家机关保护公民权利的任务,使公民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n 国家权利来自于人民,使公民通过权利的享受赋予的.凡不是由公民政治权利授予的权利都不是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国家机关必须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利保障与维护公民的权利.我国已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①立法保障:立法机关制定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使公民在保护自身权益中有法可依.②司法保障:完善律师制度,法官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2,作为一名公民,如何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P22首先,要认真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其次,要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总之,我们应自觉行使对公共权利的监督,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关心国家管理事务.八年级政治下册知识点(一)保护个人隐私1,什么叫个人隐私权 P44个人隐私权:是指公民希望隐瞒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2,为什么要尊重别人的隐私 P44尊重他人的隐私,是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公民必须遵循的公共生活准则.个人隐私权是衡量一个国家个人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标志.3,怎样尊重自己的隐私权1)对自己的一些私人秘密不要到处宣扬.2)学会运用法律制止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依法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权.4,怎样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尊重他人的隐私包括:1)未经同意,不私自看他人的信件或日记;2)不私自闯入他人住宅;3)不私自发布和传播他人的隐私等.5,保护隐私等于自我封闭吗NO,保护隐私不等于自我封闭.为了使自己健康成长,我们应该学会与值得信任的人分享快乐与苦恼,困惑的时候,应及时与老师,家长或者亲密的朋友沟通,以获得成长所需要的经验和支持.八年级政治下册知识点(二)社会合作与公平1,看完《逃命的野牛》和《合作的蚂蚁》后,回答:野牛为什么不能抵挡狮子的进攻蚂蚁群凭借什么力量逃离火海这两个故事给了我们怎样的启迪参考:因野牛们不团结合作,冷眼旁观,看见自己的同伴遇险只会隔岸观火.而蚂蚁们抱成一团,靠着集体的通力合作和团结的力量逃离了火海.启示:社会生活需要合作,我们要树立合作意识,学会合作.2,为什么社会生活需要合作社会合作是社会生活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我们生活中所需要的物品和服务需要社会合作.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合作的范围不断扩大,社会合作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社会合作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有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管理机构来管理,制定合理的制度来保障社会合作的顺利进行.总之,现代社会是一个合作的社会,需要人们开展真诚,广泛的合作.3,为什么社会合作需要公平为了更好地在社会合作中保证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在社会合作中确立和遵循公平的原则.4,在社会合作如何才算公平(1)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这就是公平;(2)良好的合作一定是公平互惠的,每个人都能在公平的合作中得到应得的利益;(3)公平不等于绝对的平均;享受社会利益较多的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负担;(4)维护公平还需扶持社会弱势阶层和弱势群体.5,为什么要树立公平的合作意识(1)有利于个人的提高和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繁荣,稳定;(2)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和幸福.6,我们如何树立公平的合作意识 (课本P76)(1)保持公平合作的观念去和他人相处,去处理面临的问题,去承担自己的责任;(2)在家庭在学校中同学之间(3)在日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有权要求得到公平的对待 ,我们也要公平地对待他人.(4)对社会上不公平的现象,我们也要给予关注,思考和批判.八年级政治下册宪法知识点相关文章:1.人教版八年级下册政治知识点提纲2.初二政治下册知识点人教版3.八年级下册政治知识点归纳4.八年级政治下册第十课知识点5.八年级政治下册法律知识点附赠材料优秀的教学是练出来的在上一堂课里,你已经学会了区分高效教学法和低效教学法之间的区别。

宪法学考研复习笔记0000

宪法学考研复习笔记0000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及本质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是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

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程序严于普通法律(2/3或3/4多数)。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请愿书1、从宪法历史上看: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宪法内容看:宪法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1、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没有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社会主义宪法就无从产生,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3、民主事实:普通化是宪法产生的前提。

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一)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1、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

2、宪法会随统治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二)在政治力量对比中,还有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三)宪法集中和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法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1、资: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

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碍。

2、社: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发展,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1、资:称“天赋人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9卷第2期江 南 社 会 学 院 学 报Vol.9No.2

2007年6月JOURNALOFJIANGNANSOCIALUNIVERSITYJun.2007

宪法・宪政・法治・宪法关系———兼与杨海坤、朱进先生商榷3

梁忠前(江南社会学院,江苏苏州215124)

摘 要: 宪法之于宪政以及宪法、宪政、宪法关系间之交互关系,是近年来中国宪法学界广为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宪法为何物,宪政系何义?宪法学界的探讨和认识在不断深化。宪法是民主国家之政治根本组织大法,是法制体系中的最高法与“先行之法”;宪政是民主政治的宪法范式化、是宪法规范下实践中的民主政治运作模式;宪法关系是宪政主体之间依一定的宪法事实,依宪法规定而发生的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即宪政权利(含“权力”)与宪政义务关系:“法治”系由宪法、宪政派生而来,其基本价值与实证精神系由“宪法关系”实践之所彰显和承载。关键词: 宪法;宪政;宪法关系;法治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026(2007)02-066-04

一、引论20世纪90年代,宪法和宪法关系问题几乎同时引起了中国宪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与理论关切。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此二论题的同步提出,表明了中国宪法学界开始普遍地关注宪政在当代中国的有效化实践与实证化主题。就“历时性”意义而言,“宪政”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既有的概念,因而它并不是一个新范畴。在“文革”结束后20世纪80年代形成的《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中,“宪政”主题是“缺位”的,宪法学只是一味地注解“宪法”及其制度,而无暇或无力顾及“宪政”实证问题,因此20世纪90年代国内宪法学界用较大的精力和注意力重提与关注“宪政”问题,

实际上具有“宪政复苏”或“再生”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这表明当时的中国宪法学界已较为普遍地意识到并超越了仅仅把“宪法”定位于“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纸”(列宁语),

或者仅仅是安邦定国“总章程”这样一些理论视域,转而认定“宪法”是“法”———是“根本法”,因而它需要实践———需要“宪政”意义上的全面实证化实施,而不能将它仅仅当成是某种标志性或象征性的“章程”或“宣言”之类束之高阁,

对“宪政”问题的关注和实践求证,实质上是对“宪法”之作为“法”的实在生命力和法效力的现实关注和理论诉求。如果宪法始终只是“章程”或者“宣言”之类,那它就永远可以离开“宪政”实践话题而独立地、自在地存在下去;而“宪法”,既然是“法”,是事关“法治国(consititut-state)”形成、存在和建设的国之“根本法”,那它就要发挥它的法之效力和效用,而宪法效力的实践发挥与求证是须臾也不能离开“宪政”此一核心话题的;唯有“宪政”的有效实践,才能为“宪法”之存在提供并注入现实的和真实的生命力和不竭的实在效力泉源。“宪政”是宪法的实证载体,也是宪法的生

命和价值依托;“宪法”是“宪政”的规范标度和法则循据,

是一国“法治”之统一的和最高的价值基准和规范依准。舍“宪法”则“宪政”失据、“法治”亦必失纲、失准;因而,“宪法”之规范适用、实施和施行,对于“宪政”及诸“法治”之有效落实实具有同等重要的和首要的价值意义。而欲求宪法之有效落实、以使之能切实有效的作用、适用于“宪政”与“法治”实践之全过程,就不能没有与之相应的“宪法关系”理论。在西方近现代宪政与法治实践中,宪法无可置疑的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规范、调节和整合着一个国家的宪政基本秩序,是“法治”原则的根本所系;然而,在近、现代的宪法理论和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法学理论中,却素无专门的“宪法关系”学说和理论建构,中国宪法学界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专门的“宪法关系”理论,这不能不说是当代中国宪法学界的理论首创,因而具有某种学说创新与专业理论突破的意义。无疑,对于我们这个“法制”前置、“宪政”后发,且宪政和法治文化历史匮乏的“转型期”国家而言,倘有明确、成熟的“宪法关系”理论指导具体的“宪政实践”,对“宪政过程”的规范化调整是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意义的。但是,诚因此一理论是新生的和首创的,因此它的理论建构就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或天生成熟的。此一理论提出后,

能获得国内宪法学界的较为普遍的关注和认可,这本身说明了它的理论应用价值;而围绕“宪法关系”理论展开的后续学理争鸣自然也是必要和正常的;专门的学理争鸣,有助于对此一专业学术理论论题认识上的不断深化与升华,从而形成公认的且相对成熟的“宪法关系”专业理论并以此有效指导我国未来阶段的“宪政实践”与法治实践。在国内宪法学界,章剑生先生最先于1992年在《社会科学战线》杂志上发表并提出了《论宪法法律关系》[1]的论题,但他将其命之为“宪法法律关系”而未命之为“宪法关系”加以对待和

3收稿日期:2006-12-06

作者简介:梁忠前,江南社会学院。论说,无可否认,他是国内宪法学界第一个意识到需要将宪法问题诉诸于“法律关系”理论和实践的专业学者,他的研究无可置疑的具有“开题”、“立论”的探索意义。笔者大致是与章剑生先生同步意识到并思考和研究“宪法关系”此一理论论题的,笔者是在20世纪80年代未、90年代初提出“论宪法关系”此一论题的,其后,又于1995年前后在《法律科学》杂志上发表了《论宪法惯例》和《论宪法关系》二文[2],可以说,笔者是最早提出“宪法关系”此一专门论题或学术命题的。本着学术诚实,有必要申明,笔者在思考并提出和发表《论宪法惯例》与《论宪法关系》此二拙文之前,实未拜读章剑生先生的《论宪法法律关系》一文,这样说绝不是要居功以表明笔者是专门提出“宪法关系”范畴的第一人,恰恰相反,禀着此一学术诚信,只是想说明我和章剑生先生对此一学术论题几乎有不约而同的同步理论关怀和相互独立的学术思考与求索。1996年,戚渊先生在《中国社会科学》第2期上同样以《论宪法关系》为题,发表了他的专论,其后,1998年李步云先生主编的《宪法比较研究》[3]、1999年蒋碧昆先生主编的《宪法学》[4]、2002年周叶中先生主编的《宪法学》[5]及徐秀义、韩大元先生主编的《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6]等学术专著与专业教材中均设列了“宪法关系”此一专门论题。2001年秋,杨海坤先生主编的《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7]一书出版,对“宪法关系”理论自其提出以来的研究进行了比较客观与全面的学术评价,2002年朱进先生在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宪法研究》(第1卷)上发表了他的学术新作:《再论宪法关系》[8]一文,刘作翔先生和马岭教授新近又发表了《宪法关系与宪法性法律关系》一文。[9]后续的研究、评价或探讨提出了不少亟待解答和回应的问题,需要学界同仁的更进一步思考与探索,于是,我不得不出来回应有关此一专门论题的一些学术争鸣,以使“宪法关系”理论认识能够日臻升华并深化,并以此再度求教于国内宪法学界各位同仁和专家。二、什么是宪法、宪政与法治传统的宪法学理论首先将“宪法”论定为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是“母法”以及“国家之根本法。”[10]目前为止,仅仅将宪法认定为是“总章程”与“母法”的比喻之说已为学界所超越,“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国家之根本大法”的学说被学术界所共同承继了下来,问题是宪法在何种可实证意义上被认定为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而又在何种意义上被视之为是“国家根本大法”?对此二问题,撇开了对“宪政”问题的理论关注和研究,注定是无从得到深刻的理论诠释和说明的。笔者认为,宪法不仅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而且它还应当是现代民主国家法治实践上的“先行”、“先在”之法,是专门用以组织、调整、规范民主政体实践关系的政治根本法和政体规制法。宪法,脱胎于民主政治实践与民主政治革命历史,它以组织、调整、规范一个国家的宪政体制并为其构建与实现“法治主义国家”为之基本的历史浩的和文化浩的;宪法渊生于民主革命,规范的对象是近现代国家之民主政治实践关系,其实在目的或法理目标是服务并追求一个现代国家之有序化、规范化开展的“宪政”;基此,宪法所调整的是一个由人民全体作为或结成为“政治社会共同体”之“国家”的国内社会最基本的政治社会关系,亦即由拥有“人民主权”且定居于一国领土上之人民全体与由其选举、产生而来的广义“政府”之间的“政权”与“治权”二者之间的双向权利与权力运作与义务、责任互动的政治实在关系。找准了对宪法的历史与学术定位,则宪法才能发挥其恰当的和实在的调整作用与规范效用。至于何谓“宪政”,学界素来有不同界说与认识。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将“宪政”诠释为:“宪政的实质是民主政治,再加上形式,宪政应该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11];刘琼海先生认为:“宪政是与宪法相对应的真实的

民主政治状态”,是“宪法的实现”[12];朱福惠先生认为:“宪

政是近代法律制度超越传统法律制度的产物,从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宪政以宪法来规范、判断政治行为……从内在的规定性来看,宪政是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下通过判定并实施宪法来体现民主政治的价值,所以……宪政既是一个立宪政体,同时还是具有宪政精神的宪法秩序”。[13]对于“民主政治”与“宪政”以及“宪政”与“法治”间的关系,国内外宪法学者和政治学者多认为“宪政”与“民主政治”二者是属不同价位的学术范畴,二者关联甚少。笔者认为,所谓“宪政”实质即是指“规范实践的民主政治”,而其规范之依据自然只能是“宪法”。“宪法”既然是“人民民主立宪、创宪、制宪”的近、现代历史产物,则“宪政”以民主政治为前提且属是依民主之宪法为规范循据而展开和有效实践的“民主政治”及其体制运作与制度模式,此种认识应当可以成立。关于“宪政”与“法治”二者之间的关系,李龙先生在其所著《宪法基础理论》一书中正确而深刻地指出:“没有无宪政的法治,亦没有无法治的宪政”[14];对之,笔者赞同李龙先

生的见解和观点:笔者在既已发表的拙作《民主政治宪法特征论要》一文中,认定“宪政”是一功能性概念,而“法治”则是宪政历史实践的“效应”、“效果”性概念[15],离开“宪法”

宪政“而孤立求证的”法治注定是浅见的、表面化的和形式化的,因而也是无从以真正达致“法治”的历史真谛和目标的。“宪法”是“宪政”之准据,而“宪政”之实践化过程实乃是现代“法治”生命力之所源、所生、所载与所出。故而,“宪政”乃现代“法治”之基,而“法治”为宪政历史所追求的实践历史浩的、政治效应和法治、社会效果,而从根本上说,现代“宪政”和“法治”是对“专制”和“人治”的文化否定与历史否证。“法治”系由宪法、宪政“派生”而来,其基本价值与实证精神系由“宪法关系”之有效实践所彰显、运载和承载!

三、何谓宪法关系关于宪法关系,笔者在拙作《论宪法关系》一文中认定:

“宪法关系也称为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宪法之规定,基于一定的宪法性法律事实而在实践中确立的国家各宪政主体之间在宪政活动中的宪政权利和宪政义务关系;就其性质而言,宪法关系是政治社会关系的宪法范式化,是社会法治关系结构中的基础性公法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公法关系”。[2]周叶中先生主编的《宪法学》大致亦采此论,也认定“宪法关系也称为宪政法律关系或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所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仍关于宪法关系得以构成的诸要素以及实践中引起宪法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宪法事实,笔者在《论宪法关系》一文中亦有基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