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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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
定程租船装卸费用的划分方法有以下几种:
1. 船方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条件 (Gross Terms;Liner Terms或Berth Terms),又 称“班轮条件”。
2. 船方管装不管卸 (Free Out,FO)条件。 3. 船方管卸不管装 (Free In,FI)条件。 4. 船方不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条件 (Free In and Out,FIO)。采用这一条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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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租船与定期租船的区别
定程租船
定期租船
按航程租用船舶
按期限租用船舶
船方仅负责船舶的维护、修理和船
船方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并对货 员工资与给养;
物负责
租船方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运营及货
物运输
运费按照装运货物的数量计算
按租期内每月每吨若干金额计算
规定装卸期限和装卸率;
不规定装卸装卸率;
计算滞期和速遣费
6. 港口附加费 (Port Additional):指由于一些港口设备差, 装卸效率低,费用高,因船舶成本增加而加收的附加费。
7. 燃油附加费 (Bunker Adjustment Factor or Bunker Surcharge, 缩写为BAF or BS):这是因燃油价格突然上涨而加收的 费用。
我国海洋班轮运输公司使用的是“等级运价表”,即将承运的货物分
成若干等级(一般为20个),每一个等级的货物有一个基本费率。其
中1级费率最低,20级费率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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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运费的构成
班轮运价由基本运费和多种附加费所构成。
基本运费
➢ 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到卸货港所应收取的基本运费。是构成全程运 费的主要部分。
2. 港口规定及条款。主要是将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港口的规定列入运价表内。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_[全文]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_[全文]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商船的特征与规范13></a>. 船舶吨位(Vessel Tonnage)船舶吨位是计量船舶大小和载重的单位。

*第一类: 表示船舶的重量吨位, 分为排水量吨位和载重吨位。

1) 排水量吨位船舶在水中所排开水的吨数, 即船舶自身重量的吨数。

船舶排水量吨位主要用于设计造船时, 计算船舶的重量和计算船舶的载重吨位。

排水量吨位分为下列3 种。

(1) 空船排水量, 又称轻排水量, 船舶本身加上船员和必要给养品三者重量之和, 是船舶最小限度的重量。

(2) 满载排水量, 又称重排水量, 是指船舶载客、载货达到最高载重线时的重量, 即船舶最大限度的重量。

(3) 实际排水量, 是指船舶各个航次实际载货后的排水量。

*2) 载重吨位表示船舶在营运中能够使用的载重能力。

可分为总载重吨和净载重吨。

船舶载重吨可以用来计算船舶营运能力的大小, 也可作为计算租船运价和租金的单位。

(1) 总载重吨是指船舶在具体航次中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重量, 包括船舶所载运的货物、船上所需的燃料、淡水和其他储备物料重量的总和。

(2) 净载重吨是指船舶所能装运货物的最大限度的重量, 又称载货重吨。

*第二类: 注册吨位, 表示船舶的容积单位。

注册吨位是各海运国为船舶注册规定的一种以吨位计算和丈量的单位, 以100 立方英尺或2. 83 立方米为1注册吨。

分为注册总吨和注册净吨。

1) 注册总吨又称容积总吨, 是指船舱内及甲板上所有关闭场所的内部空间的总和, 是以100 立方英尺或2. 83 立方米为1 吨折合所得的商数。

注册总吨是国家用于对商船的统计单位; 船舶登记, 政府对航运补助或造船津贴的计算依据; 船舶大小的比较; 计算造船和船舶保险等费用及船舶赔偿等。

2) 注册净吨又称净吨, 是指将船上可供载货的所有空间的总容积按规定折算的吨数。

注册净吨的主要作用是用于报关、结关及计算港口费用和运河通过费用的依据。

*2. 船舶载重线船舶载重线是指船舶满载时的最大吃水线。

三国际海事公约

三国际海事公约

3.1 SOLAS74-(5)救生设备与装置
1、救生艇筏
(7)吊艇索应有足够长度(若配备封闭救生艇,应装设吊艇架横张索, 在其上设置不少于2根足够长度的救生索),以便船舶在纵倾10°和任何一 舷横倾至20°时,可使救生艇筏达到水面。
(8)救生艇应能在船舶于平静水面上前进航速5kn时降落下水。
3.1 SOLAS74-(5)救生设备与装置
(2)应向船长提供:① 确证符合有关完整稳性要求;② 最小营运初稳 性(GM)高度对吃水的变化曲线;③ 最大许用重心高度(KG)对吃水曲 线。
3.1 SOLAS74-(3)构造
6、船舶破舱稳性资料
(1)水密舱壁上的开口数量应减至最少。 (2)水密舱壁上的所有滑动门和铰链门都应设有指示器,在驾驶室应给 出这些门是开启还是关闭的指示。 (3)为确保内部开口的水密性而设置的门必须是滑动水密门,该门能从 驾驶室遥控关闭,也能从舱壁的每一边就地操纵。
2、安全管理要求
(1) 公司和船舶应符合ISM规则的要求。 (2)船舶应由持有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3、发证
(1)应为每一符合ISM规则要求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DOC:Document of Compliance)。(2)船上应存有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3)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 认可的组织应为每艘船舶签发SMC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2、防火控制图
(1)所有船上应有固定展示的防火控制总布置图,作为对船上高级船员的指导 (图上标示的内容见P43)。
(2)防火控制图和小册子的说明应用船旗国官方文字书写并译成英文或法文。 (3)防火控制图和小册子应有1套复制品,永久性置于甲板室外的风雨密的盒子 里,便于岸上消防员使用。

第462A章1985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缔约方)令.

第462A章1985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缔约方)令.

第462A章 1985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缔约方)令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62A章 1985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缔约方)令的主要内容。

(第462章第4(1)及8(2)条)*[1985年4月10日](本为 S.I. 1985/44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命令根据《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令》+(1971 c. 19 U.K.)第2条订立。

参阅1994年制定的《海上货物运输条例》(第462章)第4(1)及8(2)(a)条。

+“《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令》”乃“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71”之译名。

第462A章第1条本命令可引称为《1985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缔约方)令》(有关文字因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462A章第2条现证明属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若干有关提单的法律规则国际公约》#(a)(经由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议定书(b)修订者)的各个缔约国家,和该等各别作为缔约国家所涉的领域,均列于本命令的附表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a)Cmd. 3806(b)Cmnd. 6944。

#“《统一若干有关提单的法律规则国际公约》”乃“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之译名。

第462A章第3条(已失时效而略去)(已失时效而略去)第462A章附表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4号第3条[第2条]缔约国家各别作为缔约方所涉的领域经修订的公约的生效日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1977年6月23日萌岛1977年6月23日百慕达1981年2月1日英属南极领域1984年1月20日英属维尔京群岛1984年1月20日开曼群岛1984年1月20日福克兰群岛1984年1月20日福克兰群岛属地1984年1月20日直布罗陀1977年12月22日蒙特塞拉特岛1984年1月20日特鲁克群岛及凯科斯群岛1984年1月20日比利时王国比利时1978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1999年第64号第3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1997年7月1日丹麦王国丹麦1977年6月23日厄瓜多尔共和国厄瓜多尔1977年6月23日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埃及1983年4月30日芬兰共和国芬兰1985年3月1日法兰西共和国法国1977年6月23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79年5月14日黎巴嫩共和国黎巴嫩1977年6月23日荷兰王国位于欧洲的荷兰王国1982年7月26日挪威王国挪威1977年6月23日波兰人民共和国波兰1980年5月12日新加坡共和国新加坡1977年6月23日西班牙西班牙1984年2月14日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斯里兰卡1982年1月21日瑞典王国瑞典1977年6月23日瑞士联邦瑞士1977年6月23日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叙利亚1977年6月23日汤加王国汤加1978年9月13日。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 5.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 5.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
2.航空公司运价和费用的种类
(1)运价(RATES) (2)运费(TRANSPORTATION CHARGES)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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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方式
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运费
2.航空公司运价和费用的种类
(3)主要的航空货物运价有四类: ①一般货物运价(GENERAL CARGO RATE,GCR),普通货物 运价是指除了等级货物运价和指定商品运价以外的适合 于普通货物运输的运价。该运价公布在TACT RATES BOOKS SECTION 4中。
(2)体积重量(VOLUME WEIGHT)
(3)计费重量
一般地,采用货物的实际毛重与货物的体积重量两者比
较取高者;但当货物按较高重量分界点的较低运价计算
的航空运费较低时,则此较高重量分界点的货物起始重
20量20/1作1/30为货物的计费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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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方式
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运费
3.起码运费 起码运费是航空公司办理一批货物所能接受的最低运费
,即不论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大小,在两点之间运输一批 货物应收取的最低金额。对于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起码 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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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集装箱运输与国际多式联运
一、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Container)又称为“货柜”或“货箱”,它是 一种运输设备。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104技术委员会》( 简称ISO—104)的规定,集装箱应具有耐久性,其坚固强 度足以反复使用;便于商品运送而专门设计的,在一种或 多种运输方式中无需中途换装;设有便于装卸和搬运,特 别是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装置; 设计时应注意到便于货物装满或卸空;内容积为1立方米 或1立方米以上等基本条件。

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4. 海运船舶
(1)船舶的分类
杂货船 散装货船 冷藏船 木材船 集装箱船 油轮 液化天然气船 滚装船 载驳船 辅助船(破冰船,挖泥船,拖船)
干货船 油槽船
特种船
650t杂货船
本船为全通用甲板,货舱有较大容舱,单底方舭,艉部设呆木, 无舵,艏部甲板上设有四脚桅,航行于珠江水域至香港水域,三类航区, 可用于装杂货。
双重诉讼的权利,即货主在其货物遭受损害时,可 以以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或以其侵权为由向承运人 起诉。这时承运人便不能引用《海牙规则》中的免 责和责任限制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第三条规定使得合同之诉和侵权之 诉处于相同地位: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享 有责任限制的权利。
4.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 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 3、强调了承运人等的责任限制 4、提高了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5、诉讼时效的延长 6、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只要提单或为提 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 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 规则》的约束。
5《海牙规则》是《 》的简称。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6《维斯比规则》是《 》的简称。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7《汉堡规则》是《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的简称。
(二) 海上货物运输法
(1)内国法
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 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中国的《海商法》 (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 则》
盘视为一件货物。
6.诉讼时效的延长:《维斯比规则》规定只

2.第二章 国际海事公约1-3

2.第二章 国际海事公约1-3

第二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3.1988年议定书 主要内容引入了“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
和“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HSSC)” 生效后在1988年议定书缔约国之间废止1978年议定书。
第二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4.附则主要内容——(考试主要内
容)
适用范围:除另有规定外,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 船舶,但不适用于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军用舰艇和运兵 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性的游艇和渔船。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STCW)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 压载水公约及其他防污公约与规则
连接公海或经济专属区
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四、公约对各有关方在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
方面的要求
1.船籍国义务
安全方面 环保防污方面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沿岸国义务 3.港口国义务
第二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1974
公约宗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
一、背景和发展概况
1912年4月14日,英国制造长296米,号称“永不沉没” 的豪华邮轮“泰坦尼克”(TITANIC)号首航便沉没于 冰冷的北大西洋海底。造成1500多人丧生。为了吸取 “泰坦尼克号”的教训,1913年底,第一次国际海上 人命安全会议在英国召开,并于1914年1月签订了第一 个SOLAS公约。
第二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公约条款
由船籍国负责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达到这一要求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是运输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本合同中的相关术语定义如下:1.运输人:指承担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公司、物流公司等。

2.托运人:指将货物委托给运输人运输的一方。

3.收货人:指接收货物的一方。

4.货物:指托运人委托运输的商品或物品。

5.运输工具:指用于道路货物运输的车辆、船舶等工具。

第二章合同成立第四条合同成立的要素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的名称、地质和。

2.货物的详细描述,包括数量、类型、重量等。

3.运输起始地和目的地。

4.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

5.运输费用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合同的成立方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电子形式。

第六条双方应在合同成立后及时确认运输细节,如运输时间、保险责任等。

第三章运输义务第七条运输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路线,按时将货物从起始地运输至目的地。

第八条运输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货物,保证货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运输人应购买适当的货物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货物损失和延误第十条若因运输人的过错导致货物损失或延误,运输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托运人的损失。

第十一条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货物损失或延误,运输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托运人应在收到货物后及时检查货物的完好性和数量,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

第五章运输费用和支付方式第十三条运输费用根据货物的数量、距离和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运输人应向托运人发出运输费用清单,并约定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

第十五条托运人应按时支付运输费用,逾期未付款的,应支付迟延利息和违约金。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则提交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七条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附件:1.托运单样本2.发票样本3.运输费用清单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托运人(Consignor):货物的委托人,即将货物交由运输人运输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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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比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作者:冯从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9期
【摘要】世界经济趋于一体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介绍了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四部公约,对该四部公约进行了比较研究,理清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脉络,最后阐明了我国《海商法》的立法取向。

【关键词】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
提单行为是国际还是货物运输最主要内容,一国国内的运输合同问题可以按照国家统一法律来处理,但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不能按照某国法律来规制。

因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就成为了该问题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概括
目前关于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问题的公约主要有四个,分别是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

(一)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于1924年在比利时签订,1931年生效,是关于提单规定的首部国际公约,全称为《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公约》。

该规则也是最要的且被普遍使用的公约。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义务、免责事由、索赔与诉讼、责任限制以及程序性问题等内容。

从总体来看,该规则倾向保护承运方的利益,对货主利益保护较少。

(二)维斯比规则
随着集装箱运输方式的迅猛发展,加之剧烈的通货膨胀,海牙规则的不足开始显。

50年代末,要求对海牙规则进行修改的呼声越来越高。

1968年通过的维斯比规则,全称为《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对海牙规则中不明确和不合理的规则做了部分修订和补充。

(三)汉堡规则
维斯比规则虽然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修订,但是主要体现了以英国、北欧国家等海运发达国家的利益,对于海运相对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的呼声并没有过多考虑。

发展中国家代表货主的利益,要求彻底修改海牙规则。

1978年联合国在德国汉堡举办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

(四)鹿特丹规则
汉堡公约制定以后,国际上出现了三个公约并存的局面,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仍存在混乱性和不确定性。

为了统一对提单行为的规制,在2008年《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正式得到通过,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因此又名鹿特丹规则。

鹿特丹规则是目前内容最多、引进新规则最多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力图在船货两方寻求一个新的平衡点。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之比较
上述四个公约的制定背景和利益倾向不尽相同,主要区别有: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在承运人的归责原则上适用“未完全过错原则”。

承运人有管货义务和适航义务,承运人须谨慎的履行其义务,否则要对造成的损失负责。

但是在归责时,承运人有17项免责事由,较为重要的有航海过失免责和非由承运人本人过失的免责。

免责事由中,绝大部分的举证责任是由货方来承担的。

汉堡规则中承运人的规则原则为完全过错责任,承运人对因未谨慎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负责,无免责事项。

在举证责任上,对火灾举证由索赔方举证,除了火灾之外的其他事项均由承运方举证。

鹿特丹规则采取了一种比较新颖的规则原则——“完全过错+推定过错”的模式。

在承运人的免责事项中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采用“推定”的方法,船货双方都负一定的举证责任,把举证责任分为初步举证责任和实质的举证,这是区别于前三个公约的一个重要特点。

此外,该规则使海运责任扩展到国际多式联运的适用范围。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海牙公约的承运人责任期间为“钩到钩”期间,即货物装上船舶至货物卸离船舶的这段期间,对责任期间进行界定的标准是货物是否越过船舷;汉堡规则中期间为“港到港”,即承运人从托运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算,到其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止,包括了从装货港到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管理货物的全部时间,汉堡规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鹿特丹规则中责任期间延伸到了“门到门”,是指承运人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为止的全部期间,扩大了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地域范围,不局限在了海上和港口内。

(三)公约的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提单,不适用于船舶租赁合同,除非提单是在船舶出租情况下签发的。

维斯比规则将适用范围扩大了,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或者从缔约国港口起运
的提单以及提单中当事人约定适用的都适用该规则。

汉堡规则进一步将范围扩大,不仅适用在两个缔约国之前,并且被告所在地、提单签发地、装货港或者卸货港、运输合同指定的地点中任一在缔约国内的都可以适用该规则。

鹿特丹规则对公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突破,表现为:将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他区段涵盖在内,适用范围扩展到了非海上领域;运输方式扩展到了“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责任主体随着运输方式的增加而扩大,包括了海运、港口、陆路运输的各种经营人。

三、我国海商法的立法价值取向
我国并没有加入上文中任何一个公约,而是前三部公约进行参照与借鉴,制订了《海商法》。

我国承运人责任规则原则采纳未完全过错责任,采纳汉堡规则中合理的规定,形成了我国特有的责任制度。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上,对于集装箱货物采取“港至港”原则,其他的采取“钩至钩”原则。

总的来说我国《海商法》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吸收了汉堡规则中成熟合理内容,是一部较为先进的法律。

鹿特丹规则对诸多问题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其中一些规定使得承运人面临不小的挑战,如面临巨额赔款、丧失共同海损机制等。

但是该公约又能解决许多实际问题,符合海运和多式联运的发展。

《海商法》已制定20年,不妨此对鹿特丹规则进行借鉴吸收,取其精华,使我国海商立法更加完善。

四、结语
文章仅对四部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进行了浅在的分析比较,然后以对我国《海商法》进行完善为出发,对最新的鹿特丹规则进行了价值分析,文章有不足之处还望各位学者指点!
参考文献:
[1]刘禹.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比较研究[J].法制博览,2013(02).
[2]翟业虎.调整海上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之比较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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