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主要内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相关法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相关法规一、引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协议。
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货运方式,具有全球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为了确保海上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相关法规。
本文将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法规的适用。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要素1. 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身份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需要明确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托运人是委托运输的一方,承运人是提供运输服务的一方。
2. 货物描述和数量合同应详细描述待运输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信息。
同时,还应说明货物的包装和装卸要求,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 运输路线和时间合同应明确货物的起运港和目的港,以及运输的时间要求。
这些信息对于托运人和承运人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双方了解运输的具体安排。
4. 运费和保险责任合同中需要明确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此外,还应讨论货物保险的责任和范围,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5.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合同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双方可以协商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三、相关法规的适用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UNCLOS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最基本的国际法规。
该公约明确规定了海洋边界、航行自由、沿岸国权益等问题,为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了法律依据。
2. 货物海洋运输法(COGSA)COGSA是一种常见的运输条款,规定了货物运输过程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根据COGSA的规定,承运人要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并为货物的丢失或损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运输舱单公约(TIR公约)TIR公约是涉及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协议,也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相关的国际陆运环节。
该公约确保了运输工具和货物的安全,并简化了跨国运输的手续。
4. 国际商会500条款(INCOTERMS)INCOTERMS是国际贸易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交货条件条款,也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货运代理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实务

第一节 班轮货运业务流程
二、班轮运输主要货运单证
(一) 在装货港使用和编制的单证
托运单 (Booking Note,B/N) 装货单 (Shipping Order,S/O 收货单(Mate’s Receipt,M/R) 装货清单(Loading List,L/L) 载货清单(Mani Fest,M/F) 危险物品清单(Dangerous Cargo)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过驳清单(Boat Note) 货物溢短单 货物残损单(Delivery Order,D/O) 提货单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实务
第一节 班轮货运业务流程 第二节 租船货运业务流程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出口代理业务 第四节 海上货物运输进口代理业务 第五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第六节 海上货运事故的处理 案例分析
本 章 结 构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实务
学 习 目 标
掌握货物海运进出口的实际操作程序 掌握运输单证的流转和缮制方法 逐学会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件 进行处理
第一节 班轮货运业务流程
一、班轮运输操作流程
9. 货运代理或者出口商付清运费,领取已装船清
洁提单。出口人将提单连同其他单证送至议付银 行结汇。议付银行将提单寄回国外开证银行。 10. 船代根据提单副本编制出口载货清单 M/F ,送 船长签字后向海关办理船舶出口手续。编制出口 载货运费舱单 F/M 以及提单副本, M/R 送船公司。 卸港代理需要的寄给船公司国外代理。 11.船舶载货从发货港运至收货港,途中船方对货 物负责照管。
第一节 班轮货运业务流程
三、班轮货运单证流程图
6.理货长将大副签发收货单(M/R)转交给托运人。 7.托运人持M/R到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处交清运费 (预付运费情况下)换取正本已装船提单(B/L);船公司 在装货港的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留下M/R签发B/L。 8托运人持B/L及有关单据到议付行结汇(在L/C方式下) 取得货款,议付银行将B/L及有关单据邮寄开证银行。 9.海关办理船舶出口手续,并将M/F交船随带,船舶起航。 10.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凭B/L副本(或M/R),编制 出口载货运费清单(F/M),连同B/L副本、M/R送交到船 公司结算代收运费,并将卸货港需要的单证邮寄给船公司 在卸货港代理人。
《国际货运代理》课程笔记

《国际货运代理》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一、国际货运代理基础1. 定义:国际货运代理是指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办理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切业务活动。
2. 起源与发展:国际货运代理起源于15世纪的欧洲,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个独立的行业。
3. 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合同关系,代理人必须遵循委托人的指示办理业务。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1. 企业类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包括货运代理公司、报关行、船务代理公司等。
2. 设立条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要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和办公场所。
3. 业务范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揽货、订舱、报关、报检、保险、仓储、装卸、中转、多式联运等。
三、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其责任保险1. 责任类型: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包括合同责任、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
2. 责任限制: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国际公约等进行限制。
3. 责任保险: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购买责任保险,以转移因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 保险类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等。
2. 保险条款: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
3. 保险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代理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1. 定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通过海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地区)运输到另一个国家(地区)的运输活动。
2. 特点:运输能力大、运费低廉、运输速度相对较慢、受气候和季节影响较大。
3. 海上运输方式的分类:班轮运输、租船运输、海上集装箱运输等。
二、海运货物、海运集装箱和海运船舶1. 海运货物:分为普通货物、大宗货物、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
2. 海运集装箱:标准集装箱、特殊集装箱、冷冻集装箱等。
fob货运代理合同模板 cod

fob货运代理合同模板 cod 什么是FOB货运代理合同?FOB货运代理合同是一种货物国际贸易的合同形式,其中FOB代表“Free on Board”(即海上装运代表费),COD代表“Cash on Delivery”(即货到付款)。
该合同主要规定了货物的交货和付款条件,以确保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
合同模板的内容需求:1. 合同标题和版本:合同需要包含明确的标题以及版本号,以便确定合同的版本和适用性。
2. 当事人信息:包括出口商(FOB货主)和进口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
3. 商品描述:清楚描述所运输的商品,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
4. 价格和付款条款:明确规定货物的价格和付款方式。
如果采用COD付款方式,需注明货物应在何时付款。
5. 交货方式和时间:明确指出货物的装运港口、起运日期和交货地点。
双方应确保货物按时交付,并承担因延迟交货而产生的责任。
6. 运输方式和责任分担:说明货物的运输方式、责任分担和运费支付情况。
这包括海上运输、陆运或空运等。
7. 包装和标记要求:规定货物包装和标记的要求,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性。
8. 文件和通知要求:声明双方应提交的文件和通知,包括提供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文件的要求。
9. 违约和解决争议条款:规定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如调解、仲裁或法院裁决。
10. 保密条款:确保双方对交易过程中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保密。
11. 不可抗力条款:声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的责任和解决方式。
12. 有效期和终止条款:合同的有效期和提前终止条款。
13. 签署和生效: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签署,并注明合同生效的日期。
需注意的事项:1. 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合同模板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以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双方的实际需求。
2. 双方应详细讨论并确认合同的内容,以便减少后期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3. 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咨询专业的法律和贸易顾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海商法课件第4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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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 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 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赔偿限额的提高,通常适用于贵重物品或价值较 高的货物运输。
c、损失超过赔偿限额时适用,否则按实际损失数 额赔偿
d、货物的实际价值:CIF价格(灭失、损坏)
驾驶过失:违反国际避碰规则或其他航行规则
管船过失:在维持船舶性能和有效状态上的过失
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行为的对象和目的
管船过失与船舶适航中的过失:时间上的区别
地位:构成海商法领域的不完全过失责任,为航 运界所接受
发展趋势:《汉堡规则》中废除,《鹿特丹规则》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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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实际承运人
船舶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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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 a、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 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的人; b、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 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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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物留置权
CMC.Art.87: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 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 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 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 内留置其货物。
留置货物的范围:债务人所有的货物
留置时间: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60日内, 无人支付、无人担保-向法院申请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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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包船运输协议

海上包船运输协议海上包船运输协议,是指货主与船东之间,就一定时间内的一定数量货物,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和运费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下面将介绍海上包船运输协议的主要条款:一、运往地点通常情况下,货主与船东应在装运货物前确定货物运到的目的地点,并在协议中明确表示。
地点包括港口、码头、货运站点等。
如果船舶要在多个目的地卸货,船东需要在协议中约定各个目的地的卸货时间和地点。
二、运输期限运输期限是指货物从装货到卸货所需的时间。
在协议中,船东应明确约定装卸货的时间,同时也应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充足的装卸时间。
三、货物数量在协议中,需要明确表示货物的种类和数量,以确保在装载和卸载货物时不会存在任何问题。
四、运费和货运费运费是指将货物从装运地点运至目的地所产生的运输费用,货运费是指按货物的数量或重量计算货物的运输费用。
在协议中,船东与货主应协商确定货物的运费和货运费。
在协议中应明确运费的结算方式和货运费的计算方法。
五、装运和卸货方式在协议中,应明确货物的装载和卸载方式。
装运方式通常有散装、集装箱、托盘等方式。
而卸货方式通常与装货方式对应。
六、运输保险运输保险是货主在运输过程中为保障货物安全而进行的保险。
在协议中,货主可以要求船东购买适当的运输保险,确保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
七、合同终止当协议中约定的运输期限结束,或者协议中的货物数量已全部运完,则协议终止。
总之,海上包船运输协议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能够确保货主和船东在运输过程中的权益,同时也能够保证货物的顺利运输和安全到达目的地。
国际货物运输的合同14篇

国际货物运输的合同国际货物运输的合同14篇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
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国际货物运输的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国际货物运输的合同篇1托运人(甲方):承运人(乙方):甲方委托乙方为产品提供物流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物流服务合同内容:第一条、承运货物及地址地点1、托运的主要货物为:2、货物的起运地点:甲方仓库3、到达地点:送达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1、负责提供产品送达地点、电话、收货人和联系人等有关资料。
2、负责按要求准备好待运产品,并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3、产品发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或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发出变更运输指令,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货物营运资格;2、甲方通过传真下达计划给乙方,乙方必须派出车况良好,和各类证件齐全,防护材料齐全并符合装车要求的车辆,并在约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装车。
3、货物到达后若出现造成货物短少、被盗、被抢、雨淋、丢失乙方必须照价赔偿(如果外包装没有破损,视为货物完好,属于甲方产品自然属性或包装缺陷引起的除外)。
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由乙方全额赔偿。
4、乙方应为托运的产品办理有关运输保险手续。
5、乙方必须将承运的货物按时、完整、准确地送达到甲方指定的目的地,若发生未经甲方同意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卸货,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6、乙方将货物送达交付完毕后,甲方仓库负责人或收货人必需出示有效证件予以签收。
7、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报告在途车辆的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予以解决。
8、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堵塞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费用及结算方式1、运费标准:,运输费用已包含了运输保险等费用。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海上运输货物的合同,通常由货物的发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签订。
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合同约定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CIF合同(成本、保险费和运费)CIF合同是指卖方负责承担货物的成本、保险费和运费,并向买方提供到达目的港的货物。
这种合同通常适用于国际贸易中,卖方将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的目的港,同时提供保险和支付运费,买方承担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的关税、进口手续和成本。
2. FOB合同(装运港到船上)FOB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装运港的船上,并向买方提供发货通知。
在这种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船运公司,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并负责办理通关手续和支付关税。
买方自行承担货物运输风险,直到货物离开装运港。
3. CFR合同(费用和运费)CFR合同是指卖方负责支付货物的成本和运费,并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目的港。
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到目的港,包括货物的装载、通关手续和支付运费。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承担关税、进口手续和成本。
4. EXW合同(工厂交货)EXW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工厂或仓库,并向买方提供发货通知。
在这种合同中,卖方完成货物的制备和装载,并向买方通知货物准备就绪。
买方负责自行安排货物的运输、支付运费和处理通关手续。
5. DAP合同(交付地点)DAP合同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到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不包括货物的装卸和通关手续。
在这种合同中,卖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包装和交付到指定地点,买方负责办理通关手续、承担关税和卸货费用。
6. FAS合同(船边交货)FAS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装运港的船边,并通知买方。
在这种合同中,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装船的船边,并向买方提供装船通知。
买方需要自行承担货物装卸和到达目的港的运费、关税和其他费用。
7. FCA合同(装货地点)FCA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装货地点,并将货物装载到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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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主要内容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是指船主与货主之间签订的,由承运人或船舶出租人负责将货物由一港经海路运至另一港,交由收货人,由托运方(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可分为两类:一种是班轮运输合同。
一种是租船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班轮运输合同
1.概念
班轮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轮船公司(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固定的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船期、将货物送达目的港,由托运人支付固定运费的协议。
班轮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一般是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或卖方。
承运人一般是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外,班轮运输合同中还常常出现合同第三人即运输合同的收货人,他对运输合同的履行不负任何责任,一般而言,收货人在收货时发现货损货差或灭失时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承运人索赔,而只能请求发货人或以发货人的名义向承运人索赔或向法院起诉。
但如果收货人本身即为托运人,收货人自然可以直接向承
运人索赔。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海牙规则》等国际规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即按合同规定向托运人收取运费。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有:
①负责装卸货物。
②提供适航的船舶。
依《海牙规则》的规定,在开航前,承运人应“尽到应尽职责”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所谓适航状态是指配备适当的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适宜装货,即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船舶其他装货部位能适合并能安全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③管理和安全运送货物。
即应“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收受、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卸载所运货物。
④在目的港将货物交付于收货人。
(2)托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是在目的港提取承运的货物。
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有:①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以适当的条件,向承运人提供托运货物。
适当的条件包括适当包装、将装卸说明通知承运人。
②支付运费。
托运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③在目的港提取货物。
如不提货或逾期提货的,托运人应承担责任。
(三)提单
1.概念
班轮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是海运提单,因而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
提单(l燉b),是承运人在接受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承运货物的船长,签发给托运人的书面凭证。
2.提单的职能
(1)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拥有提单则表明享有提单所载货物的所有权。
(2)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的凭证。
提单规定了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具有合同效力。
(3)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提单是在承运人收到托运人的货物后才签发的,所以提单起着货物收据及交货凭证作用。
3.提单的种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为标准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是货物装上船后签发的提单。
收货备运提单是承运人已收货物但尚未装船时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
(2)按提单上收货人的抬头为标准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是指填有特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货物只能由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收取,收货人不能以背书或其他方式转让。
故又称“不可转让提单”。
指示提单是在收货人栏内仅填写“凭指定”或“凭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它可背书转让。
背书有“空白背书”、“记名背书”两种。
不记名提单不填写收货人名称,或仅在收货人栏填写“交与
持票人”字样。
故又称空白提单。
(3)按提单对货物有无外表不良批注为标准划分为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货物外表包装不良或货物残损标准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有“包装不良”、“货物有缺陷”等不良批注的提单。
(4)以运输方式为标准划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直达提单是指自货物装船后,由装运港直达目的港,中途不得转船的提单。
转船提单是指规定在中途港换船的提单。
联运提单是指采用联合几种运输方式进行运输的提单。
提单由第一承运人签发,包括全程运输,并收取全程费用,通常第一承运人仅对自己实际承运段负责。
4.提单的内容
国际海上货运提单应包括下列项目:
(1)货物的品类,辨认货物必须的主要标志,如属危险品,对货物的危险特性所作的明确说明,包数或件数及货物的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等,所有这些项目均由托运人提供;
(2)货物的外表状况;
(3)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4)托运人的名称;
(5)如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收货人的名称;
(6)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及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物
的日期;
(7)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
(8)如提单正本超过一份,列明提单正本的份数;
(9)提单的签发地点;
(10)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
(11)收货人应付运费金额或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其他说明;
(12)关于该项运输遵守《汉堡规则》的各项规定,任何背离《汉堡规则》而有害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条款均属无效的声明;
(13)如属舱面货,货物应该或可以装在舱面上运输的声明;
(14)如经双方明确协议,应列明货物在卸货港交付的日期或期限;
(15)协议增加的赔偿责任限额。
货物装船后,如果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必须给托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
“已装船”提单除载明上述项目外,还必须说明货物已装上一艘或数艘指定的船舶,以及一个或数个装货日期。
如果承运人先前已向托运人签发过关于该批货物的任何部分的提单或其他物权单证,经承运人要求,托运人必须交回这种单证以换取“已装船”提单。
承运人为了满足托运人对“已装船”提单的要求,可以修改先前签发的单证,但该修改后的单证应包括“已装船”提单所需载有的全部项目。
提单缺少上述一项或多项,不影响该单证作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但该单证必须符合《汉堡规则》关于提单性质的规定。
5.我国对提单的法律调整我国海商法基本沿用了《海牙规则》,同时也吸纳了《维斯比规则》的一些规定。
(1)承运人的责任。
海商法规定承运人的主要责任有:提供适航船舶;谨慎而妥善地保管货物;及时开航,按规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至卸货港;在约定的时间和卸货港交货,若迟延交货,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外,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2)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期间。
我国海商法改变了传统上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定为“钩至钩”的限制。
兼取海牙规则及汉堡规则,具体规定是:
①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管理的全部期间,即汉堡规则的“港至港”期限。
②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即海牙规则的“钩至钩期间”。
(3)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原则。
海商法采取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这主要体现在该法第五十一条的免责条款中,如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承运人亦可免责。
对因承运人本人过失造成火灾造成的损害则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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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种类
(1)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出租人按与承租人事先约定的条件,以收取租金或运费的方式将船舶全部或部分租与承租人运输货物的合同。
租船合同有3种类型。
即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
合同。
(2)件杂货运输合同
件杂货运输合同,是指作为承运人的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不是出租船舶,而是承揽件杂货物运输,而作为托运人,则对其货物的运送支付运费。
这种合同大多数是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所谓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保证按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它是体现承租人与托运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通常由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公司自己制订格式和内容。
在件杂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要同为数众多的托运人分别签订运输合同在事实上有困难,故都采用定型的条款,并将其印制在提单背面,称为提单条款。
(3)联运合同
联运合同分海上联运合同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两种。
前者是指承运人在海上进行联运,后者是指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证,通过包括海运在内的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方式,这种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