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SP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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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GSP实施细则

门店GSP实施细则

门店GSP实施细则标题:门店GSP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门店GSP(Good Storage Practice)是指门店在存储商品时遵守一定的规范和要求,以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门店GSP实施细则是门店在日常经营中必须遵守的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下面将详细介绍门店GSP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货物存储1.1 温度控制:门店应根据不同商品的要求,合理设置存储温度。

冷藏商品应存放在适宜的温度下,避免变质或产生细菌。

干货商品应避免潮湿环境,保持干燥通风。

1.2 区分存放:门店应根据商品的性质和种类,合理划分存放区域。

避免将易腐烂的商品与化学品混放,以免造成交叉污染。

1.3 定期清理:门店应定期清理存储区域,清除过期或损坏的商品。

保持存储环境整洁,避免积尘和细菌滋生。

二、货物陈列2.1 陈列规范:门店应按照商品的种类和特点,合理陈列在货架上。

避免过高堆放商品,导致商品受损或掉落。

2.2 商品标识:门店应在商品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消费者购买时能够清楚了解商品的情况,避免购买过期或劣质商品。

2.3 定期检查:门店应定期检查陈列的商品,确保商品的质量和数量。

及时调整陈列位置,避免商品长时间滞留导致变质。

三、卫生消毒3.1 定期清洁:门店应定期对店内进行清洁,包括地面、货架、柜台等。

保持店内环境干净整洁,避免细菌滋生。

3.2 消毒处理:门店应定期对店内进行消毒处理,特别是易受污染的区域。

使用合格的消毒剂,确保店内环境卫生。

3.3 废物处理:门店应妥善处理店内产生的废物,包括食品残渣、包装物等。

避免积存过多废物,影响店内环境和卫生。

四、员工培训4.1 培训计划:门店应制定员工GSP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货物存储、陈列规范、卫生消毒等方面。

4.2 培训考核:门店应对员工进行GSP培训考核,确保员工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关工作。

4.3 持续跟进:门店应持续跟进员工的GSP培训情况,及时调整培训计划。

门店GSP实施细则

门店GSP实施细则

门店GSP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门店GSP(Good Storage Practice,良好储存规范)是指门店在储存商品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范,旨在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门店GSP实施细则是门店在实际操作中遵循的具体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门店GSP实施细则。

一、储存环境的要求1.1 温度控制门店GSP实施细则要求门店在储存商品时,根据商品的特性和要求,合理控制储存环境的温度。

例如,冷冻食品应储存在-18℃以下的冷冻室,新鲜蔬菜应储存在0℃左右的冷藏室。

合理的温度控制可以有效延长商品的保质期,保持商品的品质。

1.2 湿度控制门店GSP实施细则还要求门店控制储存环境的湿度。

过高的湿度容易导致商品发霉、变质,过低的湿度则会使商品失去水分,影响商品的质量。

门店应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调整储存环境的湿度,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1.3 通风要求门店GSP实施细则还包括对储存环境的通风要求。

通风可以有效降低储存环境中的湿度和异味,保持环境的新鲜度。

门店应合理设置通风设备,确保储存环境的空气流通畅通,提供良好的储存条件。

二、货架管理和摆放要求2.1 货架布局门店GSP实施细则要求门店合理布局货架,确保商品的有序陈列和易于取用。

货架应按照商品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类,合理划分区域,方便顾客浏览和购买。

2.2 商品摆放门店GSP实施细则还要求门店在货架上摆放商品时,注意商品的陈列方式和顺序。

例如,易碎商品应放置在易碎区域,避免受到外界冲击;过期商品应及时清理,避免给顾客带来误导。

2.3 定期检查门店GSP实施细则强调门店应定期检查货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货架应保持牢固,避免因摇晃或倾斜而导致商品的损坏或顾客的伤害。

门店应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并及时修复或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架。

三、商品管理和追溯要求3.1 库存管理门店GSP实施细则要求门店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制度。

门店应定期对商品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量的准确性和商品的及时补充。

新版GSP 规范细则工作内容

新版GSP 规范细则工作内容

新版GSP 规范细则工作内容【细则】*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

(批发企业)1.《药品经营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含分支机构)正副本原件均在有效期内。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以下行为:(1)零售经营;(2)超范围经营;(3)挂靠、走票,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4)购销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5)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购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6)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质量制度、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或近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

3.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1.企业提供资料不得有虚假、欺骗的行为。

2.诚信等级评定为不诚信的。

3.不得存在执业药师挂证。

4.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细则】00501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1.有质量管理领导组织任命文件,及时更新。

组织成员至少应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信息等业务部门负责人。

2.有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架图,应明确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岗位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注明相关负责人员的姓名,机构、部门、人员的设置与安排应合理,符合企业实际,及时更新。

3.有与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与凭证、档案等,及时更新。

新版gsp质量管理制度

新版gsp质量管理制度

新版gsp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药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保障药品品质和安全使用,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GSP认证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药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定质量管理人员,加强对药品的质量管控,确保药品的合格性。

第四条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的原则,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医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质量管理工作应当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根据企业规模、业务范围等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本制度由医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定期检查和评估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八条医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对进货、销售、库存等环节进行记录,保留相关资料和样品。

第九条药品的进货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采购,严格把关货物质量,并对进货的药品进行检验。

第十条药品的销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药品的储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药品的运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医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追溯制度,对进货、销售的药品进行追溯,确保药品流通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医药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SP认证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药品的合格性。

第十五条医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药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药品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医药经营企业应当全面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医药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合格的企业予以认定,对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整改或取消资质。

门店GSP实施细则

门店GSP实施细则

门店GSP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门店GSP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门店在销售药品过程中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GSP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旨在规范药品经营环节,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所有门店,包括药店、超市、连锁店等销售药品的门店。

三、门店GSP实施细则内容1. 门店管理1.1 门店应设立专门的GSP管理岗位,负责门店GSP实施与监督。

1.2 门店应建立健全的GSP管理制度,包括药品采购、储存、销售、退换货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1.3 门店应定期对员工进行GSP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并遵守GSP要求。

2. 药品采购管理2.1 门店应与合法的药品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来源可靠。

2.2 门店应建立完善的采购记录,包括供应商信息、药品名称、批号、数量、有效期等。

2.3 门店应定期对采购的药品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3. 药品储存管理3.1 门店应设立符合GSP要求的药品储存区域,保持整洁、干燥、通风良好。

3.2 门店应对药品进行分类储存,按照不同的药品类型、特性进行分区管理,避免交叉污染。

3.3 门店应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药品的有效期无非期。

4. 药品销售管理4.1 门店销售药品时应核对药品的有效期、批号等信息,并确保药品包装完好。

4.2 门店应建立购药登记制度,记录购药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便药品追溯。

4.3 门店应向购药人提供药品的使用说明,包括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4.4 门店应建立药品退换货制度,对于过期、损坏或者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及时进行退换货处理。

5. 药品质量监督5.1 门店应定期对药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2 门店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应积极整改。

5.3 门店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相关信息。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与实施细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与实施细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与实施细则药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对于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 Storage Practice,以下简称GSP),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规范药品的生产、储存、销售等环节。

本文将介绍GSP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并探讨GSP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GSP的基本概念与重要性1.1 GSP的基本概念GSP,即Good Storage Practice,是一种旨在规范药品储存和配送环节的管理标准。

它确保了药品在生产、包装、储存、配送等环节中始终保持一定的质量和安全性。

1.2 GSP的重要性GSP的实施对于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合理的储存和配送条件可以保障药品有效成分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减少药品质量降低的风险。

同时,严格的GSP还能够减少药品的误用、滥用和串货现象,保护患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二、GSP实施细则的内容2.1 储存条件要求根据药品的特性,GSP规定了各类药品的储存条件。

例如,要求在2-8摄氏度的环境下储存需要冷藏的药品,要求在不超过30摄氏度的环境下储存常温药品。

同时,还对储存环境的湿度、光照等条件做出了具体要求。

2.2 药品包装和标签要求GSP规定了药品的包装和标签要求,以确保药品在储存和配送过程中不受外界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包装要求药品密封性好,并符合防潮、防光等要求;标签要求清晰易读,包含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等重要信息。

2.3 质量记录和追溯要求GSP对药品经营者的质量记录和追溯要求也较为严格。

药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记录系统,包括进货记录、储存记录、销售记录等,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可追溯。

同时,在发生药品质量问题时,药品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防范措施,确保问题的排查和处理。

2.4 员工培训要求为了确保GSP的有效实施,药品经营者需要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门店GSP实施细则

门店GSP实施细则

门店GSP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门店GSP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门店在药品销售过程中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而制定的。

GSP是指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中应遵循的一系列质量管理规范,旨在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所有门店(药店、医疗器械店等)的GSP实施。

三、GSP实施要求1. 门店管理1.1 门店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

1.2 门店应建立健全药品销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药品销售过程的合规性。

1.3 门店应配备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药师或者医疗器械销售人员,确保销售过程中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1.4 门店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药品知识和销售技能。

2. 药品采购与储存2.1 门店应与合法的药品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所采购的药品来源合法可靠。

2.2 门店应建立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计划、采购验收、采购记录等,确保采购过程的规范性。

2.3 门店应建立药品储存管理制度,包括储存条件、库存管理、保质期监控等,确保药品储存的安全和有效性。

3. 药品销售3.1 门店应按照像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购买药品的消费者进行登记和核实,确保销售过程的合规性。

3.2 门店应建立药品销售管理制度,包括销售记录、退换货管理、药品信息咨询等,确保销售过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3.3 门店应提供药品使用说明书或者相关资料,向消费者提供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药品质量控制4.1 门店应建立药品质量控制制度,包括药品质量检测、不合格品处理、药品召回等,确保销售的药品质量安全。

4.2 门店应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测,确保所销售的药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4.3 门店应配备必要的药品质量检测设备和工具,确保药品质量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监督与检查1. 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对门店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门店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新版GSP管理制度规范

新版GSP管理制度规范

新版GSP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GSP管理工作,提高药物生产企业GSP管理水平,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GSP认证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经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GSP管理要遵循“以质量为中心,服务患者为宗旨”的原则,加强药品供应链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第四条 GSP管理应当依法依规,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药品从生产到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GSP管理应当与GMP、GDP管理相衔接,形成完整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的规范、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六条 GSP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标准和程序,符合GMP相关要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原辅材料的采购、贮存、使用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保证生产过程符合GMP要求,遵守药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供应商管理制度,确保原辅材料的质量可控,保证产品的稳定质量。

第三章仓储管理第十一条药品的仓储环境应符合GSP要求,建立健全仓储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的要求,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应符合药品贮存要求。

第十三条药品的储存应分清药品的性质、用途、批号等信息,建立清晰的标识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四条药品的运输应当符合GSP要求,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保持药品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药品的运输过程应当进行记录和监测,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药品的运输应当采取合理的包装、装载和运输方式,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第五章销售管理第十七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来源可追溯,保障药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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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第一条本程序适用于杭州市内新开办和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申请药品GSP检查。

第二条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3〕2号)等文件“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的要求,我市药品零售企业核、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 的现场检查工作合并成一次检查,符合新修订GSP要求的,同时核、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

第三条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监督全市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全市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细则和工作程序;负责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下沙经济开发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GSP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GSP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下沙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负责辖区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GSP现场检查和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GSP检查。

其中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下沙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向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下沙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外的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一)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完毕,应同时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检查和药品GSP检查,其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填报《杭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申请书》(附件2),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填报《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申请书》(附件3),同时报送相关资料(见附件1);此前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未通过GSP检查取得GSP证书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新开办企业要求提出药品GSP检查,申领药品GSP 证书。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两证中任何一张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申请换证检查和药品GSP检查,其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填报《杭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申请书》(附件4),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填报《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申请书》(附件5),同时报送相关资料(见附件1)。

有违规经销假劣药品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提出药品GSP检查申请(经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除外)。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准确、规范,按照药品GSP检查申请资料项目和要求逐项审查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申报要求的,受理其申请。

(二)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对申请人补正的申报材料仍不齐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依照受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申请企业必须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一次性按通知要求完成资料补正。

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做出终止审核的意见,退回申请。

企业补正资料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其申请,应当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第二章现场检查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并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基本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日程安排、检查项目、现场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并将审查中发现并需要现场核实的问题列入方案。

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在检查前送达企业。

第九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现场检查组,由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市GSP检查员中抽派3人组成;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GSP 现场检查组,由所辖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的2-3名监管人员组成。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原则。

第十条检查组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和药品GSP检查细则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时间一般为1-3天。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首次会议。

由检查组组长主持,确认检查内容,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及企业权利,确定企业陪同人员等。

(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实行动态检查(新开办企业采用模拟动态检查),检查组应当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实施药品GSP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如实记录,涉及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的,应当现场取证。

(三)情况汇总。

检查组长负责组织汇总检查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企业存在的问题等,对照药品GSP检查细则,确定被检查企业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撰写《现场检查报告》。

《现场检查报告》应当对被检查企业的缺陷项目逐项进行详细描述,判定缺陷性质并附相关证据资料。

汇总期间,企业人员应当回避。

(四)末次会议。

检查组在末次会议上向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

被检查企业对缺陷项目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解释和说明。

《现场检查报告》应当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对企业存在异议并未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应当做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检查缺陷的风险评定应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和出现的次数。

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具体如下:(一)严重缺陷指否决项目不符合要求,或多个主要项目和一般项目与新修订药品GSP要求有严重偏离存在系统风险隐患的;(二)主要缺陷指主要项目不符合要求,或多个一般项目与新修订药品GS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或否决项目经评估风险较小的;(三)一般缺陷指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或主要项目偏离新修订药品GSP要求但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中如发现企业存在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的,检查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并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主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取证并终止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应在检查结束后针对检查发现的缺陷情况进行原因分析、风险评估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改进措施(计划),质量改进报告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审批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综合评定,作出“符合GSP标准”、“限期整改”或“不符合GSP标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综合评定应采用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缺陷所涉药品的类别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综合评定时,低一级缺陷累计可以上升一级或二级缺陷,已经整改完成的缺陷可以降级。

(一)只有一般缺陷或者3项以下(含)主要缺陷且企业已递交质量改进报告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符合GSP标准”;(二)没有严重缺陷但有3项以下(含)主要缺陷,企业未递交质量改进报告或递交的质量改进报告无法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限期整改”;(三)有严重缺陷或有3项以上主要缺陷,评定结果为“不符合GSP 标准”。

第十八条对综合评定为“限期整改”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在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报送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整改报告及复查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或经过复查仍未通过现场检查的,确定为不通过GSP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对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通过GSP检查的决定:(一)企业有主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等行为的;(二)未通过现场检查的。

第二十条对不通过GSP检查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给《不通过药品GSP检查通知书》,在通知中列明理由,并告知被检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发证第二十一条对通过GSP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现场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

经公示无异议或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核、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

公示期间有异议或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核查情况做出结论。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

第五章变更、补发和注销第二十三条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如企业存在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变更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变更登记情形的,企业应当在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作出变更许可同时办理变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工作。

第二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因故损坏或丢失的,应及时申请补发证书。

企业应在当地的主要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补发申请表》(附件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补发工作。

第二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同时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注销申请表》(附件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办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注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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